范文一:协议算不算合同
协议算不算合同
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
思想与表达:兼评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 此博文包含图片 (2013-12-18 22:29:18)转载?
标签: 著作权 合同 思想与表达 分类: 我山知识产权
思想与表达
——兼评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
? 方晓红
一
著作权保护对象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思想。因此,在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诉讼中,首先要判断侵权对象是思想还是表达。如果是表达,则侵权;如果是思想,则不侵权。而怎样区分是表达还是思想,实践中常常让人迷惑,因为,思想和表达的分界点有时并不十分清晰。 1992年6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就“计算机国际联合公司诉阿尔泰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泰”)案的审理,提出了著作权侵权理论“三段论侵权确认法”。[1]
首先,第二巡回法院在“阿尔泰”案中确认了最高法院在“贝克”判例中确认的“思想”与“表达”原则。
然后,法院在适用旧时判例时,对现时计算机程序著作权案的裁判又作了创新:他们认为,在判断某一被告的程序(或其他作品)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真的侵犯了原告程序(或其他作品)的版权时,应分三步进行,而不能一上来就不加分析地判定
只要结构、顺序及组织相同,就一定构成侵权。这三步具体为:
第一步,“抽象法”。首先要把原、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删除出去。如果只是创作或设计思想本身相同,即使这种相同表现为结构的相同,也不构成侵犯版权。
第二步,“过滤法”。即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的、但又都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即使这些内容不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达”。
第三步,“对比法”。只有在“抽象”和“过滤”之后,所剩下的部分,如果被告作品中仍旧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认定为侵权版权。
具体,以下图表示:
思想与表达:兼评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2]
图中,思想与表达的分界线以上,是抽离的“思想”和公有领域内容的表达。思想与表达分界线以下,才是具体的文字表达,以此部分内容将原、被告作品相对比,如果有实质性相同,则侵权,反之,则不侵权。
二
2013年12月12日,@广州中院微博发布一个案例:《合同“写得好”被克隆法院最终改判不侵权》[3],文中说“(二审)法官表示,如果允许‘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这种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
想形成垄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本意。”
“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会形成思想垄断吗,
在解决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解决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我们的法律要保护什么,不保护什
么。
著作权到底保护的是什么,它保护的是“带有独创性的作品”[4]。包括作者的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不保护什么,具体来讲,它至少包括:(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4)一切已处于公有领域中的作品;(5)思想或理论,(6)事实的唯一表达。
这也是美国“三段论侵权确认法”的理论依据。因此,当我们判断一份合同文本是否拥有著作权时,不妨以“三段论侵权确认法”来判决,其是否在“抽象”和“过滤”之后还具有实质性相似的内容。
首先,用第一步 “抽象法”将该案合同中不受保护的“思想”删除。因为思想没有可复制性。一份合同文本的思想是什么呢,无外乎就是最大限度地扩大甲乙双方或某一方的权利/利益,尽最大可能限制/约束另一方的权利/利益。
其次,用第二步“过滤法”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但又都属于公有领域中的内容删除出去。体现在合同文本中,就是双方
利用法律规定的合同格式、法律条款,以及一些客观现象的表述。
“公证显示,将《专用条款》与万唯公司《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相比对,两者章节结构及条款内容基本相同。万唯公司称《专用条款》的字数为46078字,交建投公司自己编写内容为3264字,抄袭《200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研究》A版作品内容为42814字,抄袭内容达92.9%。”这92.9%的抄袭内容,合同格式、法律条款、客观现象的表述占据多少,文中并没有表述。
但我们知道,合同的内容一般至少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
(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可能包括分包及分包责任、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所以,在判断是否侵权时,前述内容及一些客观事实的表述应该删除。
最后,比对“抽象”和“过滤”之后剩下的内容,如果被告作品中仍旧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再进行侵权比对认定。如果没有,则判定不侵权。而不是文中笼统说终审法官认为“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实质是对思想形成了垄断”。
三
思想(Thought)是一个含糊的概念。因为它们没有“可复制性”,对它们在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无从发生,故谈不上保护。[5]但,思想的表达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合同文本经“抽象”和“过滤”之后比对相同,是否会如网友文森盐所述“如果思想的表达是极为有限的,该表达就不应该享有著作权”,[6]
我们不排除由于在“作品”所涉范围,存在着一大批只有唯一表达形式的客体,但它是不是适用于合同文本,哪些情形会面临“有限表达”(或者称“唯一表达”),
美国把一切作品分为“事实作品”与“艺术作品”,认为前一类中,具有“唯一表达形式”者居多,在认定侵权时必须慎重。德国学者则把作品分为“社会科学作品”与“自然科学作品”,认为后一类中具有“唯一表达形式”者居多,其“内容要保护的可能性”比起前一类要小。[7]相之于前者,1990年,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著作权权纠纷,认定一幅加利福尼亚某居民区的天然所地下管道图不受著作权保护。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该图毫无差错地反映了该区地下管道的真实走向。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独立地绘制该区管道图
(如果不出误差的话),也只能与这幅已有的图一模一样。该图的绘制人只是将实际存在的管道走向,毫无(也不可能有)独创性地再现在纸上。[8]
地图绘制者就各种地形、街道的事实表达,生物学者客观地描绘/记述动、植物活体/标本,均属此种现象,它也是“三段论侵
权确认法”中“过滤法”要过滤的客观因素——事实的唯一表达。
用文字表述的合同文本,是不是必然只有一种方式的“有限表达”,显然不是的。因为,每一份合同都有其特殊的条件和应用场景及签定主体,这些特殊又特殊的现象相叠加所表现的合同文本不可能像“事实作品”与“自然科学作品”一样,具有“唯一表达”。果如此,那岂不是我们法律人的悲哀,
四
所以,合同文本是不是享有著作权,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有独创性的合同文本,删除其思想及公有领域、事实部分的表达后,有独创性的内容该保护就保护,没有独创性该不保护就不保护,而不是统而言之曰“如果允许‘写得好’的合同文本享有著作权,则意味着其他人在碰到相同法律问题时不能使用这种表达方式,这实质是对思想形成垄断,违背了著作权法的本意。”
没有对事实具体、充分分析的论断,才是真正违背著作权法精神的。
2013-12-18
2014年1月18日补判决书: (2012)穗中法民三终字第96号/caseInfor.asp?Nid=135
[1]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9月,第158-159页。
[2] 王迁:《著作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28页。 用画图工具仿画。
[3] 广州中院:
http://weibo.com/3186551373/AmWHPd1zJ?mod=weibotime
[4] 沈仁干:《郑成思版权文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60页。
[5] 沈仁干:《郑成思版权文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59页。
[6] 见http://weibo.com/1142315210/AmWLEvKiE?mod=weibotime下的评论。
[7] 沈仁干:《郑成思版权文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57页。
[8] 沈仁干:《郑成思版权文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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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沐V
范静波:科学作品实质性近似的司法认定http://t.cn/8kCkVkB
2013-12-19 08:53来自水沐V的评论回复(0)
文森盐
拜读了您的作品后仍有不同意见:首先,合同,尤其是在受行政法规调整较多领域,通用条
款是占大多数的。所谓通用,是因为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早以为交易习惯或法律法规所固定。这一部分属于对思想(对权利义
务分配的操作方法)的有限表达,应适用“混合原则”; 2013-12-20
09:38来自文森盐的评论回复(0)
文森盐
其次,合同有实用性。即便合同的部分文本具有独创性,我觉得也不应禁止他人使用该合同文本进行民事活动。建筑施工图虽为作品,依照其施工虽为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但由于施工图具有实用性,复制是实现其实用价值,不为著作权法所调整,故不应禁止。我觉得合同同理,药品说明书同理。
2013-12-20 09:45来自文森盐的评论回复(0)
水沐V
回复 @文森盐 :[-呵呵]
2013-12-20 10:42来自水沐V的评论回复(0)
水沐V
回复 @文森盐 :回复一:就是因为通用条款多,所以我文中才有“这92.9%的抄袭内容,合同格式、法律条款、客观现象的表述占据多少,文中并没有表述。”
2013-12-20 10:49来自水沐V的评论回复(0)
水沐V
回复 @文森盐 :合同有实用性,即便合同的部分文本具有独创性,我觉得也不应禁止他人使用该合同文本进行民事活动,[-吃惊]
篇二:浅谈招标文件是否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浅谈招标文件是否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我们说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它和施工合同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或多或少总有些争议存在,如果不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的工程造价、质量以至进度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作为一名工程造价审计人员,我们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双方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签订了合同而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却又没有提及招标文件,此时招标文件是否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此应作具体分析。考虑到凡是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招标文件因双方的明确约定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会产生争议,因而排除这种情况外,在实践中发生争议的主要在于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第二,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第三,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
那么,招标文件是否应当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呢,持否定态度的依据无非有二:一是在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二是招标属于要约邀请。下面我们就这两种观点作个简单分析。
首先,我们分别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2条 、《合同法》第1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内容。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2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
序: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 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 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 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 (6) 本合同通用条款;
(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工程量清单; (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 (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 (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来自:WWw.XieLw.com 写 论 文 网:协议算不算合同)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虽然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这也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从项目概况、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中,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
这些内容
篇三:分手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吗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分手协议属于赠与合同吗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是一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对方,但以不含有等价、有偿或解除某种关系为前提。
男方为了解除与女方的同居关系而与其签订分手协议,依据是男方给对方造成一定的伤害。这样就使得协议含有了等价、有偿等条件,违反了赠与合同中“无偿”的本意。因此,分手协议不是赠与合同。
一般来说,分手协议里面包含了“分手费”的一些安排,如果是一方自愿给予,法律在所不问,法院也是不干涉的。但是,如果分手协议不属于完全“无偿”的赠与合同,而是带有一些补偿性质的双方约定,那么在法律上也很难得到认可,以此要求法院判决对方给付所谓“分手费” 是很难获得支持的。
我国婚姻法不保护婚约,恋爱关系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一方均可随时声明解除婚约。但是,在解除婚约、中断恋爱关系时,往往发生财产纠纷,其主要表现在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财产损失的返还。由此引起的纠纷,在处理时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对订婚造成的财产损失,如举行订婚仪式请客送礼耗费的钱
财,以及恋爱过程中双方吃喝玩乐共同耗用的财产损失,解除婚约时一般不得要求赔偿;
(2)恋爱、订婚期间,一方赠送给对方亲友的财物,无权要求返还;
(3)订婚、恋爱期间,互赠一些财物,这可以视为一种正常的赠与关系,一方送给对方的财物,如果数量不多,价值不大,一般不得要求返还;
如果财产数量多,价值大,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一方因送礼或其他花费而导致生活困难,可要求对方全部或部分返还,若赠与物已毁损而不存在,可折价补偿;
(4)一方赠与对方的钱物是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费、伤残费或抚恤金等,如因收受财产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或中断恋爱关系,则应返还全部或大部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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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方亲友赠送给双方的财物,一般不能要求返还;对借婚约、恋爱为手段骗取钱财的,如果情节轻微,则应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追还财物;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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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那算不算初恋
那算不算初恋
和他认识是在学校里面,高高瘦瘦的个子,很像竹竿。那时的自己以为自己不会与他有太多交集,甚至连见面或许都没有可能打招呼。可或许就是因为身材的差异,我对他,他对我,总有些纠缠,总能够有争执。可是,每一次我们都互相引起了对方的笑颜。
第一学年的教程是轻松的,也是转瞬即逝的,就在不禁意间便是寒假。那一个寒假我知道我开始习惯他的讨人厌了,会开始喜欢他了。我每天都在回忆上课时我们的争锋相对,下课时的追逐打闹,有些羞涩有些无奈,总是迫不及待的等着开学。很快开学了,友人告诉我,他不念了,我开始纠结了。他走了,我的日子该是多不习惯?带着怒意我找到他,质问他,听到的回答让我哭笑不得,只是没有完成假期作业而已,那一刻我感谢上帝,真的谢谢。第二年的他似乎开始成熟,总会莫名其妙的讲些为人处事听,我左耳进右耳出,可是却在意一句话,五百次的插肩而过只为换来今生的一次回眸。只是这一句话便让你解决了当时我的烦恼,与好友的冷战,那时我以为你是喜欢我的。就在我把我们的关系想更加明确花的时候,闺蜜告诉我其实你早已向那位与我有争执的女友告白,我忽然感觉我好像小丑。开始我没有在去找你,开始关系冷到了极点。是我卫生值日的那日,我看见你坐在椅子上没离开,便关上了后门,想让你离开的时候关上前门便要离去,但是却发现很罗曼蒂克的你单手撑着门背,单身撑在的的颈脖旁,我好想笑,可是却被你的话吓对了。你说你喜欢我你说你和我的友人没有任何的关系,你说做你女友好不好。我的思绪开始不知道飞向了何方,只听到门外那位也喜欢着他的女生猛的敲门,叫嚷着要进来。无奈,我连没有来得及回答他,就挣开了他的束缚慌忙落跑。我忘记了我的如何过的夜。而后的我们似乎改善了些冷淡,却又多了层另外的壁膜。第三年我被带去了重点班,我哭了,因为我们更远了。我的眼光从上台那一刻到离开一直没有从你身上扯走。我不明你看着我的时候的祝福还是难过?你一直对我微笑着。那一年的圣诞节,我做了一件我没想过的事,第一次写了一封类似情书的贺卡,上面巨大的是Merry Christmas,最小的字眼是我也喜欢你。不知你是否有发现。后来,我收到了一封卡片,上面只写着我的名字,我知道那是你的字迹,女人,开心点好!男人万岁~祝你开心 圣诞快乐~!
这算不算初恋?
范文三:算不算重大利好
算不算重大利好
算不算重大利好?
9月4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从6方面规范QFII投资的外汇管理。征求意见截止9月18日。
一是称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设定为一年。
二是为满足保护QFII客户资产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要求,允许QFII机构为自由资金和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及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并禁止不同性质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三是便利QFII机构投资运作,适应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允许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将每月申购和赎回的轧差净额汇入或汇出,并明确了开放式中国基金的额度管理原则。
四是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和手续,合并了批准投资额度与账户开立的审批环节。
五是强化了QFII资金汇兑管理和统计报告要求。
此外,规定还保留了外汇局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调整QFII投资额度限额以及资金汇出安排的权利。
外管局发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征求意见(全文)
为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促进我国资本市场规范、有序开放,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8月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我局对2002年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2009年9月18日之前将对《规定》有关意见和建议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外汇管理局。
联系方式如下: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市场处(邮政编码:100048)(请在信封上注明"《QFII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传 真:010-68402349
电子邮件:liu-yi@mail.safe.gov.cn,luo-qiang@mail.safe.gov.cn
我们将认真研究每一条建议和意见,作为法规修订的参考和依据,请您庄严地履行权利,不要在信函或电子邮件中发表与《规定》无关的言论。对于有些建议和意见,我们还可能进一步与您联系和沟通,请最好留下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以下为全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
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三)经境内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格投资者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提供上述第(一)、(四)项材料外,还需提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在境内的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情况、投资损益情况、合规履行情况和股票交易平均换手率等。
第七条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每次不得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累计不得高于等值10亿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对上述限额进行调整。
合格投资者在上次投资额度获批后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增加投资额度的申请。
第八条合格投资者应在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汇入投资本金,未经批准逾期不得汇入。在规定时间内未足额汇入本金但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作为其投资额度。
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为非美元货币时,应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表计算汇入的等值美元投资额度。
第九条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共同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政府和货币管理当局等合格投资者,以及合格投资者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3个月;其他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为1年。
合格投资者的投资本金锁定期自其足额汇入本金之日起计算;未在规定时间内汇足本金的,自投资额度获批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计算。
上述所称"开放式中国基金"是指在境外以公募形式发起设立,且至少7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
发起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后20个工作日内,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验资报告原件及其核心内容中文译文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上述所称"投资本金锁定期"是指禁止合格投资者将投资本金汇出境外的期限。
第三章账户管理
第十条合格投资者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额度批复文件,可以在托管人处为自有资金或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分别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对应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合格投资者设立开放式中国基金的,每只开放式中国基金应单独开立一个外汇账户和一个对应的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为合格投资者领取《外汇登记证》。
第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是:合格投资者从境外汇入的本金、利息收入、从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结汇划入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原路汇回境外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从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出售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是:买入规定的证券类等产品的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支付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有关税费、购汇划入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的资金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合格投资者的自有资金账户、客户资金账户及其开放式中国基金账户之间不得进行资金划转,同一合格投资者多只开放式中国基金账户之间也不得进行资金划转。
第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的存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1个月内变现资产并关闭其在托管人处开立的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其相应的投资额度同时作废:
(一)证监会已收缴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二)合格投资者在投资额度获批后6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款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三)合格投资者因将投资撤回境外,使得人民币特殊账户和外汇账户剩余本金之和低于等值2000万美元的;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本规定取消合格投资者原有投资额度的;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关闭后5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并将《外汇登记证》缴还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四章汇兑管理
第十五条合格投资者可根据申请额度时提供的投资计划及有关说明,在实际投资前10个工作日内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汇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人民币特殊账户。
合格投资者汇入投资本金累计未满等值2000万美元的,不得结汇投资。
第十六条开放式中国基金可以在锁定期结束后,根据每月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或汇出。
出现净赎回的,应根据托管人确认的汇出前一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合格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损益的比例计算其中汇出的本金数额,作为今后允许再次汇入投资款的额度。
开放式中国基金发生净申购,每次汇入结汇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含)的,可自行办理后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持《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经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到托管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开放式中国基金发生净赎回,每次购汇汇出金额不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含)的,可自行办理后报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超过等值5000万美元的,须提前10个工作日,持书面申请、《外汇登记证》复印件及有关投资损益情况的说明,经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方可到托管人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如需购汇汇出本金的,应持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
(二)《外汇登记证》原件;
(三)有关本金汇入及既往投资情况的说明;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并相应调减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托管人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文件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八条除开放式中国基金外,其他合格投资者如需购汇汇出已实现的累计收益,应在取得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委托托管人代其持以下材料向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书面申请及决定汇出收益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外汇登记证》原件;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投资收益专项审计报告;
(四)收益完税凭证;
(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局经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复文件,托管人凭以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购汇及资金汇出手续。
第十九条托管人应准确、及时在《外汇登记证》上记录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兑和支付情况。
第二十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对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出时间、金额及汇出资金的期限予以调整。
第五章统计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书面报告:
(一)合格投资者名称、负责人、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基本情况变更的;
(二)合格投资者或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其它监管部门(含境外)重大处罚的;
(三)托管人、境内委托投资机构(经纪商)变更或其相关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
(四)账户发生变更的;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变更托管人的,还应提供与境内新托管人签订的托管协议草案和新托管人基本情况及资产托管业务方面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新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二条托管人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准确报送有关合格投资者资金汇兑及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相关报表:
(一)在合格投资者发生资金汇出入或结购汇行为后2个工作日内,填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汇出入明细表》(样表见附表二);
(二)每月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报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月报表(一)、(二)》(样表见附表三);
(三)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年度财务报表(一)、(二)》(样表见附表四)。
第二十三条合格投资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可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一)违反规定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
(二)向托管人或外汇局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投资结汇或购付汇的;
(四)未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资金汇兑及境内证券投资相关信息或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托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同证监会取消其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
(一)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投资额度或逾期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汇入的;
(二)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办理本金和收益汇出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为合格投资者开立或关闭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或未按规定的账户收支范围为合格投资者办理资金汇兑和划转手续的;
(四)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或未按规定向外汇局报告有关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六)有其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根据本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的材料应为中文文本。同时具有外文和中文译文的,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同时废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总结经验、防范风险,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规范和简化相关行政审批程序,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规定》的背景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的重要制度安排之一。自2002年正式推出QFII试点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紧密合作,陆续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不断完善监
管框架,保证了试点工作的平稳运行和顺利推进,为资本市场稳步开放和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积累了经验。
2006年8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对2002年颁布实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的基础上,出台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总结了前期QFII试点工作的主要经验,完善并细化了对QFII投资和资金汇出入行为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对中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的政策原则,同时,根据QFII投资交易和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也适当放松了对QFII账户开立个数以及委托境内券商交易家数的限制等。
《办法》发布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办法》确立的现阶段QFII运行总体框架和监管原则,分别着手研究并制定了QFII投资行为监管和投资额度与资金汇兑管理方面的配套政策与措施。
为了确保QFII政策的有效衔接,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办法》确立的管理原则,适当调整并完善了QFII投资本金锁定期、账户开立以及资金汇兑管理等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并在QFII的日常外汇管理工作中逐步试行有关措施,为稳妥出台新的QFII外汇管理配套法规积累实践经验。
前一阶段的实践表明,相关QFII外汇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得到了有关部门和业界的普遍认可,在额度申请、账户开立、汇兑管理等环节的政策设计和操作流程更为细致并更具可操作性,对QFII事中、事后环节的外汇管理进一步强化,制度总体框架也更为完整。
为提高QFII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完善了QFII外汇管理的各项配套政策和管理措施,拟定了此《规定》。《规定》是2006年《办法》的外汇管理配套文件,将有效完善对QFII资金管理的全程监管,同时也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了QFII在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和资金管理的便利性,使得QFII运行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相关管理程序和环节更加透明、公开,有助于夯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有序、规范开放。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内容共分6章,依次为总则、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附则。与2002年出台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比,《规定》新充实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中长期资金,便利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以及强化资金汇兑管理与统计监测等三个方面。主要体现在:
一是明确了国家对QFII投资实行总额管理并鼓励中长期投资的政策原则。明确了申请投资额度的限额和时间要求,将单家QFII机构申请投资额度的上限由8亿美元增至10亿美元;将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开放式中国基金等中长期QFII机构的投资本金锁定期缩短至3个月,其他机构投资者的本金锁定期设定为1年;为确保额度申请人和使用人一致,对于违反规定转让或转卖投资额度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明确了处罚原则。
二是为满足保护QFII客户资产安全性和独立性的要求,允许QFII机构为自有资金和符合条件的客户资金及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分别开立账户,并禁止不同性质的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三是便利QFII机构投资运作,适应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允许QFII发起设立的开放式中国基金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将每月申购和赎回的轧差净额汇入或汇出,并明确了开放式中国基金的额度管理原则。
四是规范和简化了审批程序和手续,合并了批准投资额度与账户开立的审批环节;明确了QFII本金、收益汇出的程序;大量简化了有关申请材料;将投资收益汇出和开放式中国基金的资金汇出入审核权下放至QFII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分局。
五是强化了QFII资金汇兑管理和统计报告要求。进一步完善了QFII投资涉及的资金汇兑报告制度,充实了相关报表信息;为落实和加强QFII后续管理,增加了QFII托管人所在地外汇分局部分日常管理职能;强调了QFII机构及其托管人履行各自报告职责的要求;明确了QFII机构及其托管人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罚原则和依据。
此外,《规定》还保留了外汇局根据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外汇市场供
求关系和国际收支状况等调整QFII投资额度限额以及资金汇出入安排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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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过劳死算不算工伤
过劳死算不算工伤
摘要:每年我们都会听见关于员工过劳死的事件发生,那么大家关注的焦点就是过劳死算不算工伤?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过劳死算不算工伤?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针对“过劳死”有所规定,不少人呼吁应当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加大对劳动者的保障力度。但在对于工伤的认定中,其实已经涵盖了一部分“过劳死”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过劳死”的情况。因此目前“过劳死”认定为工伤需要考虑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过劳死”,家属如何维权?
首先,家属还是应该争取将劳动者的“过劳死”认定为工伤,因为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即可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过工伤保险,则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并非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给付责任。
其次,若劳动者的“过劳死”无法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维权时家属需要就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过重、工作量超过了相应的定额,且劳动者的加班时间过长,已大大超过社会平均工作时间等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就是律伴网小编为您总结的关于“过劳死算不算工伤”的相关知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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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这算不算坏?
?中秋呢,那轮圆月,可否寄我似江海的牵挂与思念? ?黑色的眼影,蓝色的美瞳,这样会显得眼睛很大,很漂亮?大大的彩色反光墨镜,搭在鼻梁上,遮挡了刺眼的光??粉嫩的嘴唇,抹上了艳红色的唇彩,很漂亮?留了长长的指甲,涂上了明亮的深蓝,有点像被星星照亮的夜空?一串带有铃铛的手链被镶嵌在手腕,发出声响,手,被衬托的好白?放下上学时期千篇一律的马尾,微卷的长发披在肩头,流淌的后背?拿下耳朵上的透明耳堵,换上银白色的耳钉,闪闪发光,有点微微刺痛?细长的脖颈,为了她的美丽,戴上了优雅的项链,银质蝴蝶翩翩欲飞?穿上了漏肚脐的长袖短衣,衣服上的图画,有点翘皮,紧致的牛仔短裤,挂了一个小铃铛?长长的腿露在外面,在左腿上帮上丝带,那算不算诱惑?黑色的高跟鞋,踏出尖锐的声响,脚链拴住了自己的心?静静的看着镜子里的自己,这还是我么?那个单纯,爱笑的我?轻轻地嘲笑了一下镜子里自己,没关系,这样的你,有股淡淡的妖媚?走出家门,扣上黑色的帽子,倒还真像社会上的那种女子?但是我觉得,那样,真的很好看,可以大胆妆扮自己,展现自己的美?捋了下长发,伴随着汽车的声音,出现在大街上,所有人传来目光?不知道是好还是鄙夷,都淡淡的笑着,这算不算优雅?这样放纵自己,这样出现在这里,算不算坏??上学的日子,不画眼影,不带美瞳,从不戴墨镜,不涂唇彩,不涂指甲,不带手链,不披散头发,不戴耳钉,不戴项链,不穿短衣,不穿短裤,不系丝带,不带脚链,不穿高跟鞋?这样算不算坏??
????初三:于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