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的职权
一.中国政府28个职能部门
,(外交部
,(国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二.中央国家机关组织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
机关的权力都不能超越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最
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
设机关。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六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在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各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
第七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七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七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第七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第七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程序由法律规定。
?国家主席
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我国实行
集体元首制)、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
权有颁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荣誉授予权,外事权等。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
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八十七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十八条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 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
或者委员会会议、委务会议,讨论决定本部门工作的重大问题。各部、各委员会根据
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
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
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
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体系。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各种合法权利,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镇压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
等专门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
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
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
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
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
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
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第九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八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九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
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民族乡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条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零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
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 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 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范文二:国家机关的组织及职权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都不能超越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最高监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②国家主席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我国实行集体元首制)、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有颁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任免权,荣誉授予权,外事权等。
③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④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属于司法机关体系。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一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我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责是:通过独立行使审判权,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经济纠纷,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各种合法权利,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⑤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国家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是:通过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实行监督,镇压一切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活动,打击各种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统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秩序,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合法权利,从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⑥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范文三:我国国家机关名称的翻译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
主席团 Presidium
常务委员会 Standing Committee
办公厅General Office
秘书处Secretariat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Credentials Committee
提案审查委员会Motions Examination Committee
民族委员会Ethnic Affairs Committee
法律委员会Law Committee
财政经济委员会Finance and Economy Committee
外事委员会Foreign Affairs Committee
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委员会Education, Science, Culture and Public Health Committee 内务司法委员会Committee for Internal and Judicial Affairs
华侨委员会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Committee
法制工作委员会Commission of Legislative Affairs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Commission of Inquiry into Specific Questions
宪法修改委员会Committee for Revision of the Constitution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3. 中央军事委员会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4. 最高人民法院 [Supreme People's Court]
5. 最高人民检察院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6. 国务院 [State Council]
(1)国务院部委 Ministries and Commiss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国防部Ministry of National Defence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教育部Ministry of Education
科学技术部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Commission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Industry for National De-fence
国家民族事物委员会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公安部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国家安全部Ministry of State Security
监察部Ministry of Supervision
民政部Ministry of Civil Affairs
司法部Ministry of Justice
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
人事部Ministry of Personnel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Ministr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国土资源部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建设部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铁道部Ministry of Railways
交通部Ministry of Communications
信息产业部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水利部Ministry of Water Resources
农业部Ministry of Agriculture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Ministry of Foreig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文化部Ministry of Culture
卫生部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State Family Planning Commission
中国人民银行People's Bank of China
国家审计署State Auditing Administration
(2)国务院办事机构 Offices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办公厅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侨务办公室Office of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港澳台办公室Hong Kong and Macao Affairs Office
台湾事物办公室Taiwan Affairs Office
法制办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
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Office for Economic Restructuring
国务院研究室Research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新闻办公室Information Office
(3)国务院直属机构Department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海关总署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国家税务总局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AAC)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Radio, Film and Television 国家体育总局State Sport General Administration
国家统计局State Statistics Bureau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State Administration of Industry and Commerce
新闻出版署Press and Publication Administration
国家版权局State Copyright Bureau
国家林业局State Forestry Bureau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State Bureau of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tate Drug Administration (SDA)
国家知识产权局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SIPO)
国家旅游局National Tourism Administration
国家宗教事物局State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
国务院参事办Counsellors'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Government Offices Administr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4)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Institutions Directl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新华通讯社Xinhua News Agency
中国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
中国社会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中国工程院Chinese Academy of Engineering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re of the State Council
国家行政学院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中国地震局China Seismological Bureau
中国气象局China Meteorological Bureau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CSRC)
(5)部委管理的国家局State Bureaux Administrated by Ministries or Commissions
国家粮食储备局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State Bureau of Grain Reserve (under the State Development Planning Commission)
国家国内贸易局State Bureau of Internal Trade
国家煤炭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Coal Industry
国家机械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Machine-Building Industry
国家冶金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Metallurgical Industry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ies
国家轻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Light Industry
国家纺织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Textile Industry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国家烟草专卖局State Tobacco Monopoly Bureau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State Bureau of Nonferrous Metal Industry
[以上由国家经贸委管理][all under the State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国家外国专家局(人事部)State Bureau of Foreign Experts Affairs (under the Ministry of Personnel)
国家海洋局 (国土资源部)State Oceanic Administration (under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国家测绘局(国土资源部)State Bureau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under the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
国家邮政局(信息产业部)State Post Bureau (under the Ministry of Information Industry) 国家文物局(文化部)State Cultural Relics Bureau (under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under the Ministry of Public Health)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under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under the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usto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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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 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 2010年 )
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 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是机关党的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 章。为切实贯彻落实好《条例》 ,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和改进中 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 ) 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 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部门的中心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 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 建设科学化水平,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 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 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发挥党组 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为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和部门 中心任务的完成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 ) 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 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三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在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 作委员会 (以下简称工委 ) 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 党组 (党委 ) 的指导。
(四 )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 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 作出决定。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监督。 二、党组织的设置
(一 ) 机关、直属单位党员 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 员会。党员不足 loo 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 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4年。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 立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委员一般为 5至 9人, 最多不超过 11人; 经工委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机关党委委员一般为 15至 19人,最多不超过 21人,常委数一般不超过委员的一半。
机关、直属单位党员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 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 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 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 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年。
机关、直属单位正式党员 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 员 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 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 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人。党的 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 副书记, 每届任期 2年或 3年。
外出执行任务时间较长,正式党员在 3人以上的,要成立 临时党支部。
(二 ) 机关基层党组织应当按期换届。 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 要事先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年。机关基
层党组织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部门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常委人选,在选举前须报部 门党组 (党委 ) 和工委审查同意。选举结束后,书记、副书记、 常委报工委批准,委员报工委备案。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机关党 委换届选举结果,报工委备案。
部门机关党委书记一般应当由部门党员负责人兼任,并设 专职副书记。其中常务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级别的党员 领导干部担任,其他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正职级别或副职级 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部门内设机构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 人兼任;直属单位党组织书记可由本单位党员主要负责人兼任 或同级党员领导干部专任。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 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从事党的工作的副书记,由本单位副职级 别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
(三 )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设立机关纪委。机关纪委由同级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不少于 5人。机 关纪委书记、副书记选举办法与机关党委书记、副书记相同。 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应当设专职机关纪委书 记或副书记。部门机关纪委书记应当由机关党委副书记或相应 职级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副书记由部门内设机构副职级别的 党员领导干部担任机关纪委书记不是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 的,应当为机关党委委员;如机关党委设常委会,则应当为机 关党委常委。
(四 ) 部门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 变动,部门党组 (党委 ) 同工委沟通后,由机关党委提出任免请 示,报工委审批、任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机关党委和机关纪
委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报主管部委机关党委审批、 任免,由主管部委机关党委报工委备案。
(五 ) 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 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一般应当设若 干处 (室 ) ,承担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日常工作。
行政机构和人员编制较少的部门,机关党委的办事机构可 设在干部人事等综合部门,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可由综合部门 负责同志兼任,或者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副书记与综合部门 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同志实行交叉任职,设立必要的党务工作 处 (室 ) 。
部门直属单位设立党委、纪委的,一般应设立办事机构, 承担党委、纪委日常工作。
(六 ) 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的活动经费,列入部门行政 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三、基本职责
(一 )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全面落实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履 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部门机关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 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 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支持和 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2、 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列主义、 **思想、 **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 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 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 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 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 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 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 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
6、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 展党员工作。
7、 协助部门党组 (党委 ) 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 干部。积极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 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 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 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定期听取工作汇报, 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9、协助部门党组 (党委 ) 做好统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 统战工作方针、政策。
10、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加 强对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指导,对落实党建工作任务情况进 行督促检查。
11、完成工委和部门党组 (党委 ) 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 ) 部门机关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 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 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 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协助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 作。
4、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 分。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 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一 ) 积极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 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各项要求,不断探 索有效方法和途径,大力营造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 的浓厚氛围。坚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放在首位,以 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充分发 挥中心组学习的龙头表率作用和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主阵 地作用。坚持立足实际,务求实效,在推动本单位工作上下功 夫,在加强党的建设上下功夫,在提高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 上下功夫。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的制度,加强学习管理,强化督 促检查。注重利用现代培训理念和方法,加强和改进党员教育 培训工作。对党员参加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党员每年参加 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 24学时, 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一般不少于 40学时。 每个基层党组织每年至少安排 1名党员领 导干部讲党课。
(二 )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按照走在前、作表率的要求,
紧紧围绕完成中心任务创先争优,围绕提高党员干部素质创先 争优,围绕改进机关作风创先争优,围绕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 创先争优。精心设计活动载体,积极创新活动方式,激发机关 各级党组织的生机活力, 引导广大党员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在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 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营造学习先进、争当先进、赶超先进的 良好风气。
(三 )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着力抓好广泛征求 群众意见、谈心交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制定落实整改措 施等关键环节,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党员领导干部要以普通 党员的身份参加双重党组织生活。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 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 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 ) 做好党员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 机制。关心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 注重为党员成长搭建平台,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 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定期开展 走访慰问老党员和困难党员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 )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工作 一线、高知识群体、青年中发展党员。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 培养、教育和考察。指导共青团组织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 的发展对象的工作。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所属党组织发展党员 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问题。
五、基层党内民主
(一 )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 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 护党的集中统一。
(二 ) 落实机关党员对机关基层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 权、选举权、表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机关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 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 监督环境。
(三 ) 推进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 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加强对党务公开 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制度。对党组织决议、决定 及执行情况,党的思想建设情况,党的组织管理情况,领导班 子建设情况,干部选任和管理情况,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情 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等,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 局域网等方式及时向党员公升。
(四 ) 完善机关党内基层民主议事决策机制。推进基层党组 织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搭建党内民主建议和讨论的平 台,鼓励党员积极建言献策。研究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大问 题,应当邀请党员代表参加。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 项前,应当广泛征求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五 ) 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 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 及候选人介绍方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 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 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六 ) 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建立代表联系制 度,通过组织代表调研、邀请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等形式,积极 探索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机关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 要事项,应当听取代表的意见。代表应当与党员、群众加强联 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党员、 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六、基层党内监督
(一 )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 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 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 )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 要内容是:
1、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执行党中央、 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 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3、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依法决策。
4、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 求实效。
5、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 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6、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 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做好干部工作。
7、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 公德,廉洁自律,作风正派,情趣健康。
8、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 斗争。
(三 ) 机关基层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1、 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 并向全体党员通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当向上级 党组织报告。
2、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 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 会后, 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 向上级党组织如实反映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 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并 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向党员、群众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 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 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3、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或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 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 (党委 ) 以及本部门负责人召开的有关 会议。
4、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 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 (党委 ) 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 员干部,根据党组 (党委 ) 的要求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按照有关 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 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的举报和申诉,要及时 查处。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督促检查,妥 善处理。
7、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 风和工作情况。
8、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 履行监督责任,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9、督促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 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 定》等反腐倡廉各项规章制度。
七、思想政治工作
(一 )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部署以及本部 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 作,主要任务是:
1、 加强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 设。
2、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 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 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4、 定期向部门党组 (党委 ) 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 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 ) 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党的基本理论 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理想信念、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 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权力观、事业观。加强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
员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增强全局观念、法制 观念和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 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 服务。
(三 )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 合,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及时了解和分析机关工作人员 的思想状况,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 工作。充分利用网络、心理辅导等手段,帮助机关工作人员解 除困惑,理顺情绪,以良好精神状态投身工作。依托有效载体, 寓思想政治工作于群众喜闻乐见的各项活动中。党员行政领导 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 ) 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 按照“为民、 务实、 清廉”的要 求,积极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政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 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大力 推行政务公开。改进机关文风、会风。活跃机关文化生活,建 设文明和谐机关。
八、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一 ) 着眼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以提高素质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 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
(二 )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 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 识,熟悉本单位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 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三 ) 部门机关党委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 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直属单位人员
较多的部门,应当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 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保证其必要 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党务工作,工作业绩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 容。要注意配备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新任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年龄一般要符合能任满一届的 要求。
(四 ) 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加强机关基层 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 点,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
(五 ) 加强党务工作人员队伍作风建设。以改革创新的精神 积极探索机关党的,工作规律,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 提高工作效率。
(六 ) 有计划地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 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党组 织负责人参加轮训。 对新任党组织负责人要及时进行业务培训。 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参加本部门的有关业务培训,使他 们熟悉与部门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部门在组织重 大业务活动、开展综合性调研时,应注意安排党务工作人员参 加。党务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应作为进一步培养、使用 和交流的重要依据。有计划地安排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到基层锻 炼,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学习和锻炼的机会。
(七 ) 推进党务工作人员交流。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 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 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问的双向交流。部门机关 党委要会同干部人事部门,提出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交流的规划 和措施,积极推进交流工作。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专职书
记和副书记的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要把专职党务工作人 员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岗位,有计划地挑 选司局领导班子后备干部或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业务骨干,到 党务工作岗位进行锻炼。
(八 ) 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 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 中的先进典型。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九、对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
(一 ) 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派出机 构,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工作。中共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 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共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 下,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二 ) 工委的主要职责:
1、规划中央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分类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各 部门机关以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工作。
2、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 风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以及处以上干部的理论培训。
3、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实施 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定期了解各部门党员和群 众对部门领导干部的意见,及时向中央反映各部门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的情况。
4、了解和掌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中 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5、 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党组织配合行政领导做好统战工作以 及社会稳定和老龄工作。
6、督促指导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 会的请示;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委和纪委负责人的 任免、考核、培训工作。
7、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审批 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的处理决定。
8、领导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 工作。
9、对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中央决议、决定和 重要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0、对中央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 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党中央报告。
11、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 ) 根据《条例》要求,部门党组 (党委 ) 要加强对本部门 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
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 (党委 ) 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 取一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 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 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 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3、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 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 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4、 党组 (党委 ) 成员要结合分工, 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 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四 )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形成部门党 组 (党委 ) 负总责、党组 (党委 ) 书记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机关党委抓落实,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机关党建工作格 局。
(五 ) 各部门机关党委应当加强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 监督检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 的问题。
十、附则
(一 )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工委的各部门、各 单位。
(二 )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此前工委有关中央国家 机关基层组织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 施办法执行。
范文五:《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 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财行 [2017]324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 推进 “两学一做” 学习教育 常态化制度化, 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 我们研究制定了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 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 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2017年 8月 1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 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 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 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 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 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以下简称各单 位 )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 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 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 “三会一课” 、 主题党日活动、 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 原则, 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 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 按年度编 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 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 (包 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 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 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经 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 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 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 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 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 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 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 40元;个人不得领取 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 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 1500元, 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 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 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 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 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 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 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 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 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 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 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 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到党中央、 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 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 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 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 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 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 各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月 31日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 (包 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 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 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 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 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 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 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7年 10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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