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新《安全生产法》从18个方面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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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既包括新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也包括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新安法第十七条规定,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条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或现场处置措施,并规定经停产停业整 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2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新安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新安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同时,增加了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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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有人具体负责。新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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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事故的发生与受害者和责任者无知无畏有直接关系,有的受害者到新的工作岗位仅仅工作几天甚至一两天就受到伤害。新安法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等四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作了明确,并特别增加了对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的规定。 6
安全设施是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为防止建设项目在建 成之初就存在先天性设计性安全隐患,新安法第二十八条设立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 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了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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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安全警示标志对于提示危险、提高安全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新安法第三十二条专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
新安法有三条关于工艺设备合法可靠的规定:
一是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安全设备合法可靠要求,所谓安全设备,可理解为前述安全设施中的设备部分;
二是第三十四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的合法可靠要求,新安法删除了其它特种设备部分,主要考虑《特种设备监察法》已经作出了专门规定;
三是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9
新安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对危险物品的管理作了严格规定。
一是规定了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均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物品构成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
三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之间的安全要求。 10事故隐患,及时消除
作为新安法新建立的十二个制度措施之一,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四个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义务:
一是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二是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三是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是应当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为此配套了最为严厉的责任追究措施。
11疏散出口,保持畅通
充分吸取多起重特大事故教训,新安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强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12危险作业,专人管理
为遏制危险作业事故多发势头,新安法第四十条不仅保留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同时,授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其他危险作业,也必须专人现场管理。
13危险防范,如实告知
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新安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14劳防用品,配备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是预防事故和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的最后一道屏障。新安法第四十二条从三个层面设定了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要求: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 供劳动防护用品;二是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是必须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5相关各方,协调管理
实践中,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各自为政、互不相干,发包、出租一包了之、不闻不问,导致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甚至发生重特大 事故。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两
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 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进行协调、管理。 16制定预案,定期演练
最近,许多事故应急救援案例表明,制定科学可行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能有效控制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新安法在第十八条要求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基础上,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17发生事故,立即抢救
新安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只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18工伤保险,依法缴纳
新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结语:
新安法在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不履行所有18个方面主体责任的违法行为均设定了责任追究措施。生产经营 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律意识、主体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范文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什么意思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范文三: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是什么
回答
海纳百 2009-06-03 11:21:26
你说的应该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组织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组织行政岗位责任制度和经济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按照职业健康安全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各级负责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岗位的生产工人(工作人员)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应做的事情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安全责任制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即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
1.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横向方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范文四:什么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
企业作为经营的实体,最重要的就是生产的持续性和效益性。可以想象,一个企业如果不能安全生产,总是处在安全事故当中,无论如何也是无法持续经营的,更谈不上有效益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人们早就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生效更是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法律详细规定了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企业的权利、义务,企业也必须对《安全生产法》认真学习并掌握,从而在合法的前提下制定自己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一、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接受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它不仅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而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由此,笔者认为,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
《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企业必须首先了解国家对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弄清楚有怎样的机构,自己归谁管;其次要不折不扣地按照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定接受国家专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的设置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和可靠保障。《安全生产法》出台之前,很多单位并没有或者只有一个兼职部门主管安全生产工作,而且组织设置不完整,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人员素质较低,造成安全事故“年年有、年年抓,年年抓、年年有”的恶性循环状态。
《安全生产法》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设置的条件和标准。这些机构和人员都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他们的职责就是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提供服务和指导,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他们对企业的从业人员及特种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从而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把一些事故隐患消除在了萌芽阶段。企业应对这些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做出明确的规定,彻底改变过去无完善的规章制度,无严格的监督管理办法,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的被动局面。
三、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责任人
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这些具体规定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
安全事故频发,固然与我们正处于建设高峰期有关,但法律约束的缺位,也是原因之一。《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及上述相关规定,为减少事故的发生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手段。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用强制力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那么对企业来讲,也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做到“谁主管、谁负责”,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四、明确企业的职责和义务,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安全生产必须从生产经营单位抓起。从而对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也作了相应的系列规定:“(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以上条文不难看出国家希望通过明确的职责划分达到全面具体的管理效果,这些规定详细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和过程中。企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制定相应的详细的安全生产管理操作流程,都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和效益必须服从安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能有效地避免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盈利,不顾职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没有基本的安全生产设施,出了事故隐瞒真相,谎报、瞒报等不良现象的再次发生。
五、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力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作用,履行监督职责,为安全生产提供人的因素保障
企业中的从业人员是企业的主人,《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从业人员有权力并有义务对安全生产予以监督,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同时法律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权拒绝从事不安全的生产操作。有权力享受工伤社会保险,据此,可以有效避免许多从业人员为了挣钱,不得不与所在单位订立“生死协议”,生命得不到任何保障,出了事故也得不到起码的经济赔偿的现象发生。
六、积极采取有效的事故救援与处理措施
有专家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新中国以来第五个安全事故高峰期。对于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了详细的规定,从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事故发生后有效措施的采取到事故的调查处理都有相关的规定,事故的救援与处理的法律化,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有了更大的保障。
即使不考虑法律的规定,仅从企业经营本身的角度来思考,企业也应当建立相关的事故救援、处理体系,它是企业安全生产降低生命财产损失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总而言之,企业要想在一种有序的环境中创造经济效益,就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安全的,即安全生产。我们不仅要从企业经营的角度去认识安全生产的必要性,更要从法律的高度把握安全生产的各个层面;不仅将其视为企业的需要,更要将它视为企业守法经营的必然要求。既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考虑企业的现实情况,从而制定出适合企业生产的规章制度,为企业的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范文五:为什么说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为什么说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
政府属地监管,而且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企业则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两个主体、两 个负责制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责任制度。
1、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创造效益,那么企业在实现其生产利润的同时责无旁贷肩 负着安全责任,企业负责人、产业工人在抓好产品生产管理、效益的过程必须同时强调、实 现自身安全操作;
2、“生产”与“安全”是如影相随,看是无形却有形,也就是安全这一关键问题其实贯 穿于生产领域的全过程,两者其实是相伴而行的,而落实这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范 措施首当其冲、毫无疑问的是由企业去完成;
3、政府本身没有参与生产经营,从管理层面上说,主要是履行监督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的 职责。
因此说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是责任主体。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的直接承担主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承担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必须在以下方面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接受
未尽责的追究。
1、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3、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4、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5、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 规定佩戴使用。
6、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
8、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检测、监控。
9、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0、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
11、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2、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3、积极采取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确保所 使用的工艺装备及相关劳动工具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14、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
15、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1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 等事故善后工作。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哪些内
1、物质保障责任:包括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 定;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资金投入责任:包括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 件需要;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的资金。
3、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包括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4、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5、教育培训责任:包括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
6、安全管理责任:包括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依法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统一 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包括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 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义
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又是受益者,是安全生产中不容置疑的责任主体,在社
会生产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企业必须认识到安全生产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
也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增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生产,是企业追求利益
最大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物质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佳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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