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海关的权力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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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的权力有哪些
根据《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1. 检查权
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在海关监管区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场所,检查走私嫌疑人的身体,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
2. 查阅权
查阅进出境人员的证件,查阅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3. 查问权
查问违反《海关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的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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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查验权
查验进出境货物、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
5. 复制权
复制与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意气、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的有关资料。
6. 询问权
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7. 查询权
查询被稽查人在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
8. 封存权
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帐簿的,可以暂时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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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其帐簿、凭证等资料;发现被稽查人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9. 扣留权
扣留违反《海关法》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和物品及与之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它资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10. 扣留移送权
海关对查获的走私罪案件,扣留当事人移送缉私警察侦办。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缉私警察将走私罪嫌疑人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11. 连续追缉权
对违抗海关监管逃逸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或个人连续追至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将其带回处理。
12. 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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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尚未构成走私罪的违法当事人处以行政处罚。包括对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处以没收,对有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处以罚款,对有违法情事的报关企业和报关员处以暂停或取消报关资格。
13. 佩带和使用武器权
海关为履行职责,可以依法佩带武器,海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关总署、公安部联合发布《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根据该项规定,海关使用的武器包括轻型枪支、电警棍、手铐以及其他经批准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围为执行缉私任务时,使用对象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使用条件必须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缉逃跑的走私团体或遭遇武装掩护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夺查扣的走私货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检查、抢夺武器和警械、威胁海关工作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自卫时。
14. 强制执行权
是在有关当事人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为实现海关的有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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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海关的强制执行权包括强制扣税、强制履行海关处罚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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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的权力有哪些http://s.yingle.com/l/gj/4746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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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进出口经营资格核准登记程序的函的通知http://s.yingle.com/l/gj/512931.html 鼓励和支持生产企业做好自营进出口工作的通知http://s.yingle.com/l/gj/512930.html 鼓励外贸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http://s.yingle.com/l/gj/512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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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完善外贸进出口服务体系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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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部分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通知》的通知http://s.yingle.com/l/gj/512918.html 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2017最新)http://s.yingle.com/l/gj/512917.html 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yingle.com/l/gj/512916.html 江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http://s.yingle.com/l/gj/512915.html
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7号http://s.yingle.com/l/gj/512914.html
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http://s.yingle.com/l/gj/512913.html
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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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纺织品出口证书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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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的通知http://s.yingle.com/l/gj/512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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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ttp://s.yingle.com/l/gj/512909.html
宁夏回族自治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http://s.yingle.com/l/gj/512908.html 支持重点出口企业扩大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http://s.yingle.com/l/gj/512907.html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http://s.yingle.com/l/gj/512906.html
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http://s.yingle.com/l/gj/512905.html
鼓励扩大出口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http://s.yingle.com/l/gj/512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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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海关的任务有哪些
一、海关的任务有哪些?
《海关法》明确规定海关有四项基本任务,即监管、征税、查缉走私和编制海关统计。海关的这四项基本任务是一个统计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海关四项基本任务的基础是监管。
1、监管
海关监管是指海关监督管理海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统称,他是指海关运用国家赋予的权力,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并通过一系列管理制度与管理程序,依法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所实施的一种行政管理。
2、征税
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是海关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海关征税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是《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征税工作包括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目前,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税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
3、缉私
查缉走私是海关为保证顺利完成监管和征税等任务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查缉走私是指海关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在海关监管场所和海关附近的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为发现、制止、打击、综合治理走私活动而进行的一项调查和惩处活动。
4、统计
海关统计的编制是以搜集、整理、加工处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经海关核准的其他申报单证为编制手段,一实际进出口货物作为统计和分析的对象,对进出口货物的品种、数(重)量、价格、国别(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关别等项目分统计和综合分析,全面、准确地反映对外贸易的运作态势,及时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施有效的统计监督,开展国际贸易统计的交流和合作,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海关的统计制度规定了进出口统计的项目,即实际经出境幷引起境内物质存量增加或者减少的货物,列入海关统计;经出境物品超过自用、合理数量的,列入海关统计。对于部分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和物品,不是不进行统计,而是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和海关管理的需要,实施单项统计。
除了以上四项基本任务以外,近几年来国家通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赋予了海关一些新的职责,比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海关对反倾销及反补贴的调查等,这些新的职责也是海关的任务。
二、报关企业设立的条件?
1、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
3、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报关人数不少于5名;
4、投资者、报关业务负责人、报关员无走私记录;
5、报关业务负责人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对外贸易工作经验或者报关工作经验; 6、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7、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什么是报关单位的分类管理?
海关总署2008年1月30日对外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4月1日实施。海关根据企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相关廉政规定和经营管理状况,以及监管、统计记录等,对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进行评估,按照AA、A、B、C、D五个管理类别进行管理,并对企业的管理类别予以公开。海关按照守法便利原则,对适用不同管理类别的企业,制订相应的差别管理措施,其中AA类和A类企业适用相应的通关便利措施,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
对申请A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的决定;对申请A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决定;对于C、D类调整为B、C类的,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调整或者不予调整的决定。
海关发现企业有应当降低管理类别情形的,将按照规定下调其所适用的管理类别并发《企业类别调整决定书》。
经海关决定调整企业管理类别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海关按照调整后的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企业注册地海关在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企业。
表1-1 各类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设定条件
范文三:临时用地 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临时用地 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
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者勘察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土地。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节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程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
审查报批程序为:
1可行性研究阶段
(1)预申请。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在所在地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建设用地预申请。
(2)预审。受理预申请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附具下列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可行性研
究报告;?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预申请等。向批准项目的同级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申请,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
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2报批阶段
(1)申请。建设单位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表51),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
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建设单位有关资质材料;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初步设计或者其它有关批准文件;
?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预报。受理申请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报。
(3)评价。受理预报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价,并出具建设项目用
地预报批复,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有关方案的依据。
(4)拟定方案。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预报批复和上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
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
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5)审查。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省或市、地、州)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和
方案后,按照国土资源部1999年3号令中的规定: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占
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单独办理
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被征用土地界址
、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的;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征用
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途径切实可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
政策;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体用地的要求;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
拨用地条件;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
定;只占有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并出具审查报告,报经同级人民
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材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审查。
(6)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上级的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
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后按规定进行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呈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应在30日内审查完毕。
(7)发文。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用土地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应
在5日内将批复发出。
(8)备案。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次月10日前
将上月建设用地审批批文和报表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批文实施阶段
(1)征用土地方案的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
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范围内,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1999)35号文
件附件一规定的内容进行征用土地的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征地补偿登记期限内,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应组织被征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1999)35号文件附件二
规定的内容,进行征用土地补偿登记。
(3)复核。征用土地补偿登记结束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的申报登记,结合征用土地方案中"征用土地情况调查表"的统计,到被征地范
围内进行补偿登记情况复核,实行登记表、调查表三对照,并在登记表上签名盖章。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
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厅发(1999)35号文件附件三规定的内容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按国土
资源部国土资厅发(1999)35号文件附件四规定的内容,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
告。
(6)交付土地。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
月内全额支付。支
付补偿后,被征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交给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
民政府再按规定
向申请用地者供地。 建设用地申请表表51 建设用地申请单位 (盖章)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用地
预审报告
预审机关预审报告文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
评估报告
预审机关预审报告文号 可行性
研究报告
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建设规模
工程初步
设计
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工程概算 建设资金组成
工程建设工期
审查用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 功能
分区
名称用地面积容积率
补充耕地方式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
范文四: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北京征地咨询土地征收纠纷案律师王振嵩律师接到王先生的咨询电话,询问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的相关问题,王律师第一时间解答了王先生的疑问。
王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土地管理法将这项权力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改变了土地征收权分散行使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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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物业管理的权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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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很多住宅小区都是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的,物业公司承担着维护住宅小区安全的责任,物业公司的管理开支由业主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承担,物业公司管理有一定的权限,那么物业管理的权限有哪些?
一、物业管理的权限有哪些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
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委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业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经费。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业委会和住宅小区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应当提交业委会审议,并经业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物业管理费纠纷如何解决
物业管理费纠纷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物业管理费包含的费用项目;另一个是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到。
物业管理费,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同时,造成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纠纷,除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为主要原因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明确,不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定价缺少相关知识,物业收费忽高忽低,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重重,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管理上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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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三、物业费什么时候交
1、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业主应该开始缴纳物业管理费。
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对已购买但未入住的业主一年内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同时为了尽量避免一些“炒房”的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100%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物业费须多长时间缴纳一次,那么物业费的缴纳时间问题可在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注明。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交房之前物业公司要与开发商进行验收,在验收完后,物业公司正式接管该小区,那么小区已竣工、且验收合格后的房屋的资料、钥匙都是必须要移交给物业公司的。
5、业主在接到开发商发放的入伙通知书后,根据入伙通知书上的时间开始缴纳物业费,并且在该时间以后房屋的一切费用、责任都由业主自己承担了。也就是说从那天开始,房屋的一切权利、责任都归业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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