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部分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部分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一、对下列报批类减免税,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一,内资企业减免税类:
1.乡镇企业减免税、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减免税~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2.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减免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国税机关审批。
3.除本条第1、2项规定外~凡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减免税~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50万元,含,以下的~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在15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由省级国税机关审批。
4.凡国家明文规定实行增值税征前减税、免税的~除有规定的外~均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二,涉外企业减免税类:
1.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免二减三”税收优惠审批,
,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审批,
,3,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
得税审批。
2.由省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1,外商投资企业分阶段投资或追加投资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2,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税收优惠审批,
,3,中西部地区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延长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审核。
3.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1,外商投资“两个密集型”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审批,
,2,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审批,
,3,对农、林、牧业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延长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4.以上减免税项目申报手续按税法的相关文件执行。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一, 内资企业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1.凡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
2.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以下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1,补贴收入,
,2,学校收费、收入,
,3,政府性基金,收费,,
,4,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5,证券投资基金,
,6,基金会收入,
,7,行政事业性收费,
,8,住房公积金,
,9,国债利息,
,10,社会保障基金,
,11,福利彩票发行收入,
,12,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
,13,技术转让收入,
,14,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入。 ,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
项目
1.中外合资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审核备案, 2.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核备案。
范文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备案表
税减免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元
注:1.本表为通用表,根据各税种的需要,有些栏目可不填;
2.“经营范围(行业)”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行业类型填写; 3.新办企业不填写“主要财务指标”;
4.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受理地税机关、审批地税机关各一份。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备案表
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机关留存;一份审核机关留存;
2.“减免金额”填列纳税人按规定减免的收入额、所得额、加计
扣除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额和减计收入额等;
3.“减免税额”,企业所得税填列减免税项目按法定税率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和税率优惠减免额(法定税率与优惠税率间的减免所得税额);其他税种填列实际减免税额或预计减免税额。
范文三: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
河南省地税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160号)。办法中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营业税减税、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法定减免税项目。
备案类和报批类减免税项目分别为:
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二)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国税函〔2004〕825号);(三)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减免营业税(国税函〔2004〕824号);(四)个人买卖金融商品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
(五)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
府性基金免征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七)省地方税务局依据税法规定确定的其他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除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以外的其他减免税项目,均属于报批类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和备案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包括: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一)《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二)减免营业税的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列明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三)营业执照副本;(四)税务登记证副本;(五)财务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七)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备案资料:(一)《营业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二)营业执照、社团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法人登记证副本;(三)税务登记证副本;(四)财务会计报表或反映收支情况的资料;(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同认定证明、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或批准的收费文件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等);(六)减免税项目设立文件及明确要求的资料;(七)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减免税审批决定未下达前,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范文四:减免税备案
闽国税发[2009]116号: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 效力区域:福建法规 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字号:闽国税发[2009]116号 发文时间:2009-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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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附件一)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延长执行期限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一)以下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见附件二。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 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备案)。 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②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③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9. 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0.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以下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管理,需要报送的资料见附件三。 1.免税收入;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备查);
3.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外,对报批类的税收优惠管理,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
(二)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的项目,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备案,由县(市、区)局发出《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书》(附件四),告知纳税人执行。 1.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由县(市、区)局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对需要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由县(市、区)局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
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应予以取消并追缴由此而少缴的税款。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事先备案管理事项表
2010年01月29日
事先备案管理事项表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事项表
2010年01月29日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管理事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 国税函[2009]25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200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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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浙国税函 〔2009〕 194号 2010年04月09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
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
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
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
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划分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不得违规扩大税
收优惠审批范围,不得超出总局、省局规定的范围设置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
二、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详见附件1。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
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事先备案项目管理。对列入事先备案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应向纳税人出具《税务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后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附件2)告知纳税人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小型微利企业备案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需及时做好综合征管软件中“小型微利企业信息维护”模块的信息维护工作,不另行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信息维护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最迟不超过6月底)。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前可自行对照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规定的可减按20%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事后报送资料项目管理。对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应按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追缴税款。
(三)除另有规定外,优惠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备,但对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优惠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停止执行所得税优惠,如有需要可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纳税人在报送相关资料时,凡税务机关已有的资料,不再要求重复报送;凡报送的资料属于复印件的,纳税人应加盖公章并注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如受理人员认为需纳税人提供原件的,应验证后当场退还。
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等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待国家出台相关文件后,再予以明确。
本通知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简化优惠项目备案管理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同时,加强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税收优惠的、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应立即停止纳税人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有需要可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9〕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
2.《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
3.《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类项目
事先备案项目: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除外)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8〕850号
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远洋捕捞企业须提供“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在有效期内;(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
优惠对象: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
备案时限: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受让方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的有关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优惠对象: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9〕212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转让合同(副本)或技术出口合同(副本);(3)各级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仅境内技术转让);(4)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仅境外技术转让);(5)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仅境外技术转让);(6)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7)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优惠对象: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税函〔2009〕203号
备案时限: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附件);(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
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注:以上资料的计算、填报口径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五、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用
优惠对象: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8〕116号 备案时限: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优惠对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70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残疾职工花名册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3)与残疾职工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4)残疾职工工作安排表;
(5)为残疾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记录或凭证;(6)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实际支付工资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对象: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7号,财税〔2009〕69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经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3)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5)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6)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优惠对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1号 备案时限: 取得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3)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
优惠对象: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国税函〔2009〕185号
备案时限: 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之后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3)综合利用资源的名称、生产产品的名称、产品的技术标准等说明材料;(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优惠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备案时限: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专用设备类别、名称、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等说明材料;(3)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及资金来源说明材料;(4)专用设备投入使用相关证明材料;(5)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是否转让或出租的说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时限: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
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获利年度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2)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的比例说明;(3)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4)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的证明材料;(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时限:取得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生产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软件年营业收入及利润情况说明、或者年出口额有效证明及软件出口额占本企业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或者在年度重点支持软件领域内销售收入列前五位的有效证明;(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对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时限: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获利年度说明;(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设计集成电路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对象: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备案时限:取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产(含代工)集成电路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投资额或生产线宽符合要求的 有效证明;(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优惠对象: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
备案时限:取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从事属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规定的范围的说明;(2)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总收入比例的有效说明;(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企业获得的相关资质认证复印件;(5)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及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的有效说明;(6)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的有效证明;(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动漫企业
优惠对象: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备案时限:取得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或重点动漫产品文书之后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报送资料:(一)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本年度有效的“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或“重点动漫企业证书”复印件(或年审合格证明),或本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重点动漫产品文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3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说明;(2)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说明;(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及研究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4)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的比例说明;(5)享受重点动漫产品或重点动漫企业税收优惠的,还需提供《动漫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有效证明;(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六、非营利组织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09〕123号 备案时限:企业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报告;(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6)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7)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8)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9)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七、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133号
备案时限:企业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八、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优惠对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财税〔2009〕105号
备案时限:转制之日后至首次申报享受减免税前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转制文化企业认定文件;(3)转制方案批复函; (4)企业工商营业执照;(5)整体转之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6)同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制度的证明;(7)引入非公有资本和境外资本、变更资本结构,需出具相关部门的批准函;(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事后报送资料项目:
一、国债利息收入
优惠对象: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优惠对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批准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优惠对象: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文件;(3)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4)投资份额证明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优惠对象: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报送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复印件;(3)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文件复印件;(4)申请免税的收入明细;(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附件2:
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
浙国税 减备告字〔 〕第( )号
———————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 减免税备案资料收悉,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
(税务机关公章)
附件3: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所属年度: 金额单位:元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
三、“备案项目名称”栏的填写:
该栏根据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情况,选择填写附表1所列举的各项税收优惠项目,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等。
四、“(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按优惠项目情况,填写减计收入金额、加计扣除额、抵免税额、减免税额、减免所得额等;有实际金额的,填写实际金额,没有的,填写预计金额。
五、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说明是否能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
充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9]116号
颁布时间:2009-8-26发文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附件
一)转发给你们,并就相关审批管理和备案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审批管理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的企
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
(二)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延
长执行期限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享受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一)以下项目实行事先备案管理,备案时间、备案报送资料以及享受优惠方式见附件二。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收入。
2.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备案)。
5.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①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②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③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9. 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10.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先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以下项目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管理,需要报送的资料见附件三。
1.免税收入;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料备查);
3.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确定的其他实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执行外,对报批类的税收优惠管理,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由企业
所在地的县(市、区)局审批;
(二)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的项目,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
(三)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局备案,由县(市、区)局发出《备案类税收优惠执行告知书》(附
件四),告知纳税人执行。
1.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
税收优惠条件的,应由县(市、区)局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2.对需要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由县(市、区)局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纳
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对其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应予以取消并追缴由此而少缴的税款。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范文五: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
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享受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类纳税人均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政策包括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减免税项目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免税项目(附件一)。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四条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五条 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附件二) ;
(二)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资格认定或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材料齐全、填写完整,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及时受理,并于受理备案资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交税源管理部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应告知纳税人补正。
第七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安排2名以上税收管理员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核查并报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八条 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重点核查以下内容,并作好实地核查记录。
(一)纳税人的生产销售产品与减免税政策规定是否相符;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税源管理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区县级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在2
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确认,有必要时可下户进一步核实。经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并传送办税服务厅。
第十条 办税服务厅接到备案登记通知后,应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一条 纳税人放弃减免税优惠的,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依照现行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减免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申报数据的审核,督促纳税人如实申报应税和免税收入。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减免税纳税人的发票管理,应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其发票限量和限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类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日常巡查制度,税收管理员每个季度应对纳税人进行一次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并做好巡查记录。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变化情况是否按规定时间报主管国税机关;
(二)纳税人同时从事增值税税收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是否分别核算;
(三)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收入,特别是下脚料、边角余料等应税收入是否如实申报;
(四)纳税人所提供的相关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是否有效。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本规程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的,应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二)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的,应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纳税人提供的相关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失效或不符合减免税要求的,应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十七条 市州国税机关货物和劳务税管理部门应在每年一季度,督促主管国税机关组织专
班完成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工作。 第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清算结果做好下列工作:
(一)企业经营情况与政策相符,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
(二)清算中发现纳税人有新的货物和劳务税收入符合备案类减免税规定的,告知纳税人重新报备;
(三)清算中发现纳税人存在第十五条第一、二、四款所列问题的,应按规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书面告知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发现纳税人未如实申报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清算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汇总清算情况,填报《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清算情况统计表》(附件三),撰写清算报告,并于每年4月15日前将统计表和清算报告报市州级国税局,市州级国税局汇总后于每年4月25日前报省国税局。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税政管理部门应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减免税的档案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第十六、十八条所列书面告知纳税人,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二0一0年四月一日起实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函[2008]85号)中《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应提供资料明细表》(附件2)同时废止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部分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权限和备
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