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惩罚性赔偿论文:★惩罚性赔偿 功能 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论文:?惩罚性赔偿 功能 赔偿金
【中文摘要】在产品责任领域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根本是为了惩罚和遏制被告的侵权行为,使其对原告付出金钱赔偿。它不同于传统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其数额具有法定性,它的独特性区别于罚金、罚款、精神损害赔偿等制度,可以弥补补偿性损害赔偿的不足。惩罚性赔偿的发展史可谓源远流长,它起源于英国,被美国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后来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关注这一制度,并由理论到实践逐步发展、成型。惩罚性赔偿展现了正义、秩序、效益三大法理价值,这些价值使其具有预防、惩罚、补偿、鼓励四大功能。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实务中遇到了很多问题,其制度的合理性颇受怀疑,在扩大其适用范围后会出现难以判定、程序混乱和举证困难等问题。尽管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已经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适用时存在归责不合理、适用范围狭窄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不灵活等问题。而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虽然将惩罚性赔偿引入到产品责任领域,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如惩罚性赔偿数额不明确等问题。对此应通过进一步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当放宽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建立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灵活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等一系列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
【英文摘要】The basic goal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 the field of Product Liability is
to punish and curb the infringement act of the defendant, so
as to make him give pecuniary reparation to the plaintiff. It differs greatly to the Homogenous Compensation Principle in traditional civil law, as well as other legal systems like the fine、penalty、and mental compensation. Besides, since the sum of the punitive damage is regulated by law, it can well make up for the deficiencies of compensatory damages. The evolution of the punitive compensation starts far back and runs a long long history,it originates from England and has been developed to a new high by the United states. Then, it has received the attentions of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which enables the theory to be developed and shaped. The punitive compensation fully demonstrates the three major values of legal principles:“Justice、Order and Efficiency”, which in turns contribute
a lot to its function of“prevention”、“punishment”、
“compensation”、and“encouragement”.Due to its uniqueness,
the punitive compensation for the defective products in actual practice has aroused suspicion.Series of problems might be encountered right after the broadening of the application range, for instance, it might be hard for us to make judgments and have difficulty in providing proofs, or it may result in procedural confusion.Although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has been introduced in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and Food Safety Law, we
could always find that the responsibility imputation is unreasonable, the application range is too narrow, and the amount of the compensation is uncertain, to name just a few. The law of Tort Liability, which has been carried into execution since 2010,faces the same challenges.Therefore,we feel a great necessity to take a comprehensive package of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system of punitive damages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ncluding the enlargement of the application range、the
appropriately release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punitive damages、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erfected product recall system、flexible regulation for the punitive damages, and the mitigation of the consumer’s burden of proof .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功能 赔偿金
【英文关键词】punitive damages function
compensation
【目录】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摘要
4-5 Abstract 5 第1章 引言 8-11 第2章 缺陷
产品惩罚性赔偿的内涵和制度变迁 11-22 2.1 缺陷产品惩罚
性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11-14 2.1.1 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的概
念 11-12 2.1.2 惩罚性赔偿的特征 12-14 2.2 惩罚性
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4-16 2.2.1 惩罚性赔偿与公法上的
罚金及罚款 14 2.2.2 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
14-15 2.2.3 惩罚性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15-16 2.3 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的起源和发展 16-22 2.3.1 缺陷产品惩
罚性赔偿的起源 16-17 2.3.2 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
展 17-22 第3章 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和功能
22-28 3.1 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的价值 22-24 3.1.1 正义价值 22-23 3.1.2 秩序价值 23 3.1.3 效益价值
23-24 3.2 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24-28 3.2.1 预防功能 25-26 3.2.2 惩罚功能 26 3.2.3 补偿功能
26-27 3.2.4 鼓励功能 27-28 第4章 我国缺陷产品惩
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思考 28-41 4.1 我国缺陷产品惩罚性赔
偿的立法现状 28-30 4.2 我国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缺
陷 30-33 4.2.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立
法缺陷 30-32 4.2.2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缺陷
32-33 4.3 缺陷产品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完善
33-41 4.3.1 扩大惩罚性赔偿在产品责任领域的适用范围
34 4.3.2 放宽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的限制
34-35 4.3.3 建立更完善的产品召回制度 35-36 4.3.4 确定合理的惩罚性赔偿金 36-39 4.3.5 减轻惩罚性赔偿中消
费者的举证责任 39-41 第5章 结语 41-42 参考文献
42-46 致谢 46-47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47
【采买全文】 1.3.9.9.38.8.4.8 1.3.8.1.1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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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研究
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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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山西大同大学王喜军
摘要:惩罚性赔偿金之赔偿数额的确定争议颇大,形成了不同的观点.我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规
定采用了固定倍数的赔偿方法.其在赔偿基础和比例上都存在着缺陷.惩罚性赔偿
金之赔偿数额应采用几率
倒数倍数与固定倍数相结合的方法.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确定
中图分类号:D912.29
在民事责任领域.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 方式之一.一般被认为"是以将受害人发生的实际损害进 行金钱上的评估.使加害人对此进行赔偿.由此而补偿受 害人遭受的损失.使其恢复到无侵权行为的状态为目的 的制度."IlJ此为补偿性损害赔偿.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 发展.补偿性损害赔偿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在消费领域, 产品责任领域.故意侵害人身领域等已不能完全满足现 实的需要.由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以法 律的形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于对该条在理论与 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见解.本文仅就惩罚性赔偿金的赔 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进行探析.并就此提出建议. 一
,关于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确定的争议
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又称示范性赔偿 (exemplary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damages),
是指由法庭所做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 偿圜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就是法院在做成惩罚性 赔偿时.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的金额问题.那么,法院 在判决惩罚性赔偿时.依据什么样的标准进行判决?判决 的金额多少为适宜?成为一个重大的问题.到目前为止, 结合各国司法和立法实践.形成了以下观点. 1.固定倍数说
如我国《消法》第49条,"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 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梁慧星教 授主持起草的学者建议稿规定为不超过3倍的惩罚性赔 偿金,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学者建议稿规定为双倍价 金的赔偿等
2.几率倍数说
即受到追诉的几率的倒数作为一个倍数.乘以补偿 性赔偿的数额.然后减去补偿性赔偿的余额即为惩罚性 赔偿的数额:唧
3.法官自由心证说
即法律并不做出具体规定.而是赋予法官自由裁量 权.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给出一个判决数额. 二,对我国《消法》第49条的反思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 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 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 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条款在我国创设 了惩罚性赔偿.使其成为责任方式的一种.
1.对以"商品之价款或服务的费用"为基础的惩罚性 赔偿数额的反思
此种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法之缺陷在于:首先,"双 倍赔偿"的计算方法与我国市场交易的民间习惯不相吻
合民间交易习惯中有假一罚十的说法,其计算方法是由 出卖人赔偿买受人实际所受损失的l0倍.该加倍赔偿的 数额取决于买受人在交易中的实际损失额.而消法中的 加倍则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付出的价款或接受服务支付的 费用基础上的加倍而这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所得出的 结果会大不一样.其次,就国外的立法经验而言,尽管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要求一般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 偿之间有一合理的比例关系.但这个合理的比例则是要 根据案情来确定的.
2.对单倍惩罚性赔偿金的反思
虽然惩罚性赔偿金数额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赔偿数额 越多越好.但其目的就在于惩罚行为人与震慑他人,若不 能达到此威慑效果,就徒有虚名.《消法》中规定一倍的惩 罚性赔偿.开创了我国惩罚性赔偿的先河,提高了消费者 的维权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在数额问题上规定为一 主里堑三墼堕Q:曼团
倍.却并没有令人信服的理论基础.难以做出合理的解 释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有的经营者可能是一种过重 的处罚.出现过度预防的现象.但在现实生活中,更多的 情况是达不到预防的效果.不能有效地制止经营者.经营 者不仅没有受到威慑.反而多数会变本加厉.以收回自己 在为数不多的败诉案件中付出的双倍赔偿
三,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预防.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 预防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做出应以达到此目的为限如 果行为人支付的赔偿少于其所引起的损害.就会导致预 防不足.风险活动则可能过度相反.如果使行为人支付 的赔偿多于其所引起的损害.采取的预防措施可能是一 种浪费.并且由于风险增加.有益于社会的活动可能会被
不必要地予以缩减由此应当考虑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行 为人是否存在逃避责任的几率当行为人存在逃避责任 的几率时,如果仅判决补偿性损害赔偿,那么,行为人依 然会从逃避的案件中获得非法利益.不利于遏制非法行 为.此时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必要当行为人确定会被追 诉时.判决传统的补偿性赔偿即可剥夺行为人的所有非 法所得.似乎已尽合理惟有行为人之违法行为属于令人 极其厌恶的故意侵害人身及侮辱性的案件等.行为人的 违法行为也不是为了获得物质利益.而是追求报复或得 到心理享受.置他人人格于不顾.此时亦有适用惩罚性赔 偿的必要在此两种情况下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确定 方法有所不同
1.行为人可能逃避责任时的惩罚性赔偿金数额的确定 当行为人可能逃避责任时.如果有机会判决其承担 责任.那么.对行为人强制实施全部损害赔偿的适当水平 就是达到他所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害的数额其中超出补 偿性赔偿的部分即为惩罚性赔偿的数额例如.行为人从 事了5次违法行为,每次违法行为造成1000元的损害.总 共给社会造成了5000元的损害.而行为人每次可得到 1000元的非法利益.总共有5000元的非法获利但他仅 有1次的可能性被追诉.即20%的追诉几率此时如果在 仅有的一次的诉讼中.按照补偿性赔偿的原则赔偿1000 元损失,对于个案的受害人来说,已经获得的全部赔偿.但 对于行为人来言.仍有4000元的非法利益.他会为这样的 结果而重复尽可能多的违法行为.因此.实际判决的赔偿 数额应为5000元.而他的平均支付额依然是1000元 (5000元,5).最终该行为人为其所引起的全部损害进行了 赔偿.行为人难以从违法行为中获利.将不再从事类似违 法行为,达到遏制效果.适度预防由此产生.到现在为止,
就可以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了在这个例子中.补偿 性赔偿为受害人受到的1000元的损害.惩罚性赔偿金为 超出补偿性赔偿的4000元(5000元一1000元)此种方法 团主里堑三墼皇:曼
可以称之为几率倒数倍数说.简称为几率倍数说.其中,几 率为行为人得到法院判决的几率.该几率为同类行业同类 主体做出相同行为后可能得到判决的概率将此几率的倒 数作为倍数进行惩罚性赔偿的判决.实际上在一个全社会 的范围之内符合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的原则.依此为据,惩 罚性赔偿反倒符合了补偿性赔偿的法理
2.行为人确定受追诉时的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确定 行为人确定受追诉的情况可分为两种:一种为普通 的民事诉讼.只适用补偿性赔偿:另一种为特殊的适用惩 罚性赔偿的民事诉讼.如为了羞辱他人而当众打他人一 个耳光.然后扔50元扬长而去.到底何者为第二种情况, 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问题,本文不予探讨.在行为 人确定受追诉并应受惩罚性赔偿时.笔者认为可采英美 法系的传统做法.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采自由心证 说鉴于我国目前法官素质及大陆法系固有的理念.当前 可采用我国多数学者的观点,即采固定倍数说.至于到底 两倍合适还是三倍.抑或更多,如前所述,都无依据,由立 法机关酌定惟此时可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即判处加害方赔偿相当于 受害方损失一倍,两倍或三倍的赔偿.但应以实际损失为 基准.而不是以作为交易标的的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为 参照.
第二.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是否存在故意和重大过 失.因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对那些有恶意的,放任的侵权行 为进行制裁.只有遵循主观恶意越大.其所承担的惩罚性赔
偿越高的原则.才能实现惩罚性赔偿的制裁和预防功能. 第三,补偿性赔偿的数额.在此基础上计算惩罚性赔 偿的金额.即首先确定实际损害但存在的一个问题是, 有时实际损害是难以确定的,例如非财产损失.此时由原 告举证其实际损害更合适,再由法官裁定其具体数额. 第四.被告的经济状况惩罚性赔偿的目的不仅在于 补偿.而且更倾向于惩罚被告,如果不考虑被告的经济状 况.判决就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损害司法权威,同时还 会影响使用惩罚性赔偿的效果
第五.诉讼费用对某些消费者没有实际损失或者损 失较小.而诉讼有关费用很高.受害人不愿意起诉,加害 人有可能逃避惩罚的情况.可以从生产者,销售者的实际 获利或者预计获利的角度判处一倍或者两倍,三倍的惩 罚性赔偿
第六.其他处罚的运用被告如因其违法行为己经受 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则判决其所负担的惩罚性赔偿 数额可以降低.这样一方面使侵害人受到一定的惩罚.另 一
方面也能切实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实现惩罚性赔偿的 功能.
第七,适度威慑.现代社会人们的行为己经高度社会 化,个人,企业的行为都带有一定的风险性.这就要求法 律一方面要促进社会进步,不能禁锢经济的发展,另一方 面要实现实质正义,保护弱者的权益.这就要求惩罚性赔 偿的数额要适度.法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应在法律规 定的最高赔偿倍数内酌情判决,以达到最佳社会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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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22页)标志着我国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 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开始实施全面管理.玉 米,油菜籽,棉花种子和番茄等5类l7种产品,被列人 2002年3月20日起第一批正式实施转基因标识制度的 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另外.国家农业部还专门成立了农 业转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农业生物工程安全委员 会.自1997年起正式对在中国境内开展的转基因作物商 业化生产实行规范化管理2002年4月.卫生部颁布的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十六条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 品)含有转基因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 基因XX食品为原料".2002年8月8日.我国正式核准 加入联合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这将进一步推动 我国的生物安全管理随着食用转基因食品的增多和对其 安全性关注程度的提高.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制 度也经历了快速的变迁.逐步朝着国际普遍标准规范化. 四,对我国完善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建议
为了最大程度的保证环境安全和消费者食用健康. 我国有必要采取措施.完善科学管理.促进转基因食品的 健康可持续发展,使之为我国社会发展创造更大的利益.
第一.加强风险评估与安全检测.加快风险分析技术 与检测技术的发展.加强有关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基础 性研究工作由于我国缺乏一整套转基因食品风险评估 与安全的程序与方法.因此.必须加快研究开发转基因食 品的风险评估与安全检测技术.建立相关的转基因食品 风险评估与安全检测中心和相关技术体系.为转基因食 品的风险评估与安全检测提供科学依据转基因食品在 投放市场前要进行深入的实验研究,包括毒性,过敏性, 抗性分析.动物实验和人体实验.评估转基因食品对人体 健康,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以推动我国转基 因食品的实验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同时.在商业化生产 中.要注重各项指标的安全检测与追踪监控.加快转基因 生物及其产品的风险分析与安全检测技术.做好技术上 的准备.以应对国内与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
第二.进一步完善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制度.维护消费 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首先.应明确规定标签标识的内 容.转基因生物食品标签上必须注明转基因成分的来源, 过敏性以及不同于传统食品的地方如果该食品有特定 销售范围要求的,还应载明销售范围.其次,应拓宽标识 制度的适用范围.建议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明确规定如果 食品中转基因含量超过某一限值(如0.9%)则必须加贴标 签再次,标识位置应当显着.便于人们在购买食品时能 清楚地看见标识而做出购买与否的选择.由此可见,加强 监管是确保知情权的关键
第三.要进一步加大对于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力度.加 强对转基因食品生态风险和食用安全的防范性应用研 究.进一步探讨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利用 的方法.政府要继续加大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技术工作的 支持力度.将其列入国家相关发展计划中.以建立一套既
符合国情.又与国际接轨.且科学合理的转基因食品安全 管理体系.在发展自身技术水平的同时,积极开展国际合 作.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开发和管理方法.及时获得国际 信息.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第四,加强生物安全,转基因食品的培训教育和科学 普及工作,增加监控管理的公众参与和透明度.国家有关 部门应针对不同人员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的培训班. 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知识水平,安全防护以及事故处理 技能应考虑将生物安全列人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并在 具备一定基础条件时.设立专门的生物安全专业.培养专 门人才.同时.应加大对公众的科学普及力度.有必要多 渠道,多层次地对公众进行宣传和教育.例如,在媒体上 发表系列文章或专着.国家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制作转 基因食品的普及教育系列片在电视上播放或制作大型光 碟供单位,公众参考,设立权威性的咨询机构,为消费者 提供有效的指导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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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浅析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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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产品质量优劣,直接影响社会大众的人身安全,但现实情况是,生产者为了一己私欲,故意生产缺陷产品并造成了全社会范围人民大众的人身损害,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在这种情况下,若还沿用侵权责任的补偿性赔偿制度,并不能够对某些对赔偿金并不在意的生产者产生惩戒的作用。此时适当在侵权法中引入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是避免损害再次发生,惩罚恶意侵权人,给予受害人充分补偿的重要方法。
论文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金;产品侵权责任;衡量因素
1 惩罚性赔偿金
1.1 惩罚性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金,也称惩戒性赔偿、证实性赔偿、示范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是由法庭做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
1.2 惩罚性赔偿金与补偿性赔偿金
公法表现了公权力对于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其对加害人的惩罚多体现为惩罚性赔偿金。要求加害人除了补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之外,还要向受害人支付一笔额外的赔偿金,以示惩罚。
而民事法律作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的私法,当出现违约或侵权责任时,基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平权关系,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金是一种补偿性赔偿,以填平为原则,填补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不能多也不能少。
2 我国法律中体现的关于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我国在“三鹿事件”发生后,于2009年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专门规定了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形,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在侵权法领域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2010年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又把适用惩罚性赔偿金责任的侵权行为由食品产品范围扩大到了所有产品的范围。这也是在我国第一次明确使用“惩罚性赔偿金”的用语。
3 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依据
3.1 现实依据
产品的优劣涉及了使用者的切身利益,然而现实情况却是,市场中许多产品生产者为了一己私欲,于他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道德而不顾,故意制造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后果不光是带给产品使用者人身、财产上的损害,造成社会上的恐慌和抱怨,其甚至会降低我国产品在世界上的信誉和出口。
3.2 理论依据
新中国以来,我国民法主要借鉴原苏联的民事立法和民法原理,也遵循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原则,强调赔偿金的数额应与实际所造成的损害相当,以免造成受害人的不当利益,防止人们刻意追求超过实际损失的高额赔偿。
由于恶意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在出现问题时,造成损害的产品使用者难以凭借合同关系让生产者直接承担责任;而在产品销售者提供商品时不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也难以凭借《消法》获得双倍的补偿。缺陷产品生产者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不对其加以惩罚,其不会停止缺陷产品的生产。从而有更多的危险产品流入市场,造成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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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大众巨大潜在危险。
4 对产品侵权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异议
自从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产品侵权领域确认之后,学界和社会对该制度的认识存在着巨大分歧,其反对意见主要可以概括成以下几点:(1)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会不会出现新的“王海现象”;(2)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是否会造成受害人的不当得利;(3)实施恶意产品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金制度会不会大量导致企业破产。
5 惩罚性赔偿金制度所具有的独特功能
如何说服持有疑问和反对的观点的人们,让其认为这种制度在产品侵权责任中是必要的,我们就应具体分析一下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恶意产品侵权责任中所具有的功能、意义。
5.1 威慑功能
生产者故意生产缺陷产品时,其会衡量利弊得失。当损害实际发生时,对受害人支付的补偿性赔偿金并不会对其产生极严重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并不能阻止其继续恶意生产。
然而当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产品侵权中确立以后,生产者为了避免承担可能超过其负荷能力之内的赔偿金,而对自身从事的生产行为有所顾忌,同样基于利益的考虑,其可能放弃生产缺陷产品,威慑功能显而易见。
5.2 惩罚功能
之所以赋予赔偿金惩罚功能,是基于两点考虑:其一,是对故意生产缺陷产品生产者加以的报复,对其故意生产劣质产品造成他人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而言,其应承受恶有恶报的后果。其二,国家通过制定相应的救济途径,帮助身受缺陷产品侵害的使用者发泄其对
生产者的愤恨之情。以示受害人对生产者的惩罚。
5.3 鼓励交易功能
通过对市场中缺陷产品生产者的惩罚,可以净化市场环境,保证公平竞争与交易安全,也避免了使用者对问题产品的同行业其他产品所产生抵触心理,从而抑制了这一行业的交易活动。也可以使生产者可能负担负担的缺陷产品侵权诉讼成本转变为生产资本或交易成本,促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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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时应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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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要求生产者必须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生产者适用惩罚性赔偿金所要求的主观要件是“明知”,即生产者或销售者已经确定的知道生产的或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具有损害他人生命或健康的危险的故意。
我认为重大过失也应成为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主观因素。如生产者能够预见到损害后果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而造成了损害的实际发生,这样看来,重大过失也是恶意的,是一种严重的过错。对其也应予一定的惩罚。
6.2 须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只适用于他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为了避免生产者因为背负过重的赔偿金,而导致企业破产、抑制产品研发现等现象,应对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严格限制在严重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场合。而不宜扩展到对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6.3 惩罚数额应当限制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里的“相应”主要指被侵权人要求的惩罚赔偿金的数额应当与侵权人的恶意,造成的损害后果相当,赔偿额不能与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差距太远,否则难以被普通民众接受,也避免行为人支付不起,赔偿金难
以实现。
7 我国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完善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但其在数额上并未有一个明确的适用标准和衡量因素,造成了适用上的难度。将来应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规定,使其更好的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就我国具体而言,在衡量因素上,可以生产者主观过错、受害人群规模、受害程度、产品缺陷的性质、事后企业处理态度与方式、产品缺陷发生时的科技水平等方面,作为衡量赔偿金数额时关注的重要因素。
同时,应采用一种补偿性赔偿金与惩罚性赔偿金并用双轨制,也就是让受害人首先获得一份补偿性赔偿金,以保证获得一个弥补所受损害的保障,也避免了当生产者不能承担惩罚性赔偿金时权利主张的落空。当有确切证据证明生产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是恶意而为时,可再主张一份惩罚性赔偿金,以达到惩戒恶意生产者,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利益。
产品侵权责任与其他侵权责任相比,涉及面之广,影响之恶劣,决定了在《侵权责任法》中应针对产品责任而设立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对造成巨大社会消极影响的恶意生产生产者以惩罚。同时对于其他生产者也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威慑作用,以净化我们的产品市场,还人民大众一个安全的产品环境。不论从保护人民大众利益而言还是从国家利益而言,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在产品侵权责任中的都是积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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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离职赔偿金怎么算
离职赔偿金怎么算
如果公司是违法解除员工,单位就要给员工离职赔偿金了,赔偿金是从该员工入职开始算的,那么离职赔偿金怎么算呢?下面CN 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 在单位工作8年,前期公司一直没有给她买社保,2011年10月开始为她买社保,他们50岁后社保就停买了,现在她想离职,公司说不给赔偿金,这样合理吗,我们有权要赔偿金吗?
解答 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补缴社保。协商不成,依法提起仲裁主张权利,以及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克扣的工资、加班工资及赔偿金、失业保险金等。
赔偿金相关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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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合理确定我国惩罚性赔偿金的探析
合理确定我国惩罚性赔偿金的探析
摘 要:从1994年我国首次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进英美法系的惩罚性赔偿,到2010年在《侵权责任法》中正式明确规定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仍有不足之处,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法的现行规定零乱、模糊即是其中之一。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面的缺陷及其原因,提出确立合理适当、过罚相当的惩罚性赔偿金确定方法的分析和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金 确定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7-051-04
我国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明确确立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侵权责任法》中对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至关重要的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没有对我国现有的所有关于惩罚性赔偿金的零散且有争议的规定予以整理和明确,使得司法实践中具体案件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缺乏权威的、统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作为民事基本法律的《侵权责任法》应当对惩罚性赔偿金作出明确、合理的规定,并以此作为本文的讨论课题。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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