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政策法规
川国税函[2009]18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04号)和《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汶川地震损失严重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川财税[2008] 1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具体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对损失严重企业的免税问题
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的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损失严重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免征2008年企业所得税。
1. 企业各项资产直接净损失占企业资产总额15,以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证明。
企业资产总额是指震前资产负债表所载资产总额。
资产净损失含企业因资产受损实际发生的改良支出、维修费、在建工程增加成本等。
2. 因地震灾害造成企业在2008年8月31日未恢复到震前80,生产经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鉴定并出具证明。
“受灾严重地区”范围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
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04号)中的极重灾区、重灾地区。
总局新文件有规定的,按新文件执行。
二、对灾区的捐赠的税收处理问题
对企业自2008年5月12日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对企业在6月30日之前,因地震发生时紧急救灾而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的现金和实物,以及以无偿援建方式援助工程项目的,在2008年度汇算清缴之前取得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指定部门(包括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相关证明后(含文字证明),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查账征收企业因捐赠全额扣除造成亏损的,可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核定征收企业在对地震受灾企业进行捐赠时,其捐赠额允许全额在税收扣除,可在年终或汇算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申请及企业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三、对总机构在非受灾地区或一般受灾地区,其分支机构在极重灾区或重灾区的企业所得税免税问题
对符合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条件的分支机构若能够独立计算出相应的利润,可按照税法和条例规定,按照项目享受免税
政策;如分支机构不能够确切计算出相应利润的,可按照总分机构预缴比例享受免税政策,总局新文件有规定的,按新文件执行。
四、对因受灾损失严重致使企业支付给受灾职工安置补偿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对受灾损失严重的企业支付给企业受灾职工的安置、补偿、生活求助等所发生的费用,允许受灾企业比照当地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在税前扣除。
对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受灾损失严重企业职工的安置、补偿、生活救助,以及因灾被征用的设备、机器等所发生的费用或支出,按地震捐赠支出处理。
五、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
对受灾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按照现有企业财产损失规定的程序,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相关的审批权限审批后执行。
财产损失的报批所需资料:
1.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
2. 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有关的鉴定证明;
3. 企业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4. 2008年度四季度或者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
5. 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 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调查研究,抓好贯彻落实。同时,对免
税和财产损失、捐赠等税前扣除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工作中
有什么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地税局(所得税处)反映。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范文二:[递延收益确认收入]新三板-IPO:六种收入确认模式
[递延收益确认收入]新三板/IPO:六种收入
确认模式
篇一 : 新三板/IPO:六种收入确认模式
确认收入的六种模式:
1、一般商品销售
2、需要安装的商品销售
3、经销商模式
4、出口销售
5、提供劳务
6、完工百分比法
收入准则明确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即风险报酬转移、不保留管理权和不实施控制、收入可靠计量、收入很可能流入、成本可靠计量,并逐条详细阐述,本文不再赘述。
无需经过复杂的安装验收、不存在不确定退货可能性、不涉及代销或回购等特殊销售形式或条件的,基本都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以生产批量产品的制造业企业为例,以下具体业务形式或环节需重点考虑:
1、销售过程中的关键文件或单据。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将风险和报酬转移的判断落脚在“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同时考虑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
付”,实务中后者主要体现为各类文件或单据,作为证明交易真实性和进度的第一手证据,既是记录业务过程的基本单元,也是财务处理的直接依据。常见的关键文件或单据包括:年度框架合同、订单、发货单、验收单、销售发票等。
年度框架合同。一般商品大多为批量、频繁的交易,交易双方达成长期合作关系,就通用条款、交易内容、定价方式或区间、结算方式、 交货及运输方式等框架性问题签订年度合作协议;
订单。 在年度框架合同的基础上,日常交易过程中对具体的单笔或短期内的集中交易以订单的方式确定具体交易内容、数量、价格、交货日期等;订单还具备法律属性,通过银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需提供订单和发票等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发货单。 一式多联,需经多个部门或人员经手并签字确认。常见的联次包括:存根联、销售联、门卫联、客户联、回执联、财务联,至少需经仓库主管及经办人、销售部主管及经办人、司机、门卫和客户经办人签字确认,理想状况是各部门最终保存的单据都签字齐全,尤其是财务部门纳入会计凭证中的联次。但因涉及多个部门的参与,实务中很可能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形,使得部分环节包括财务部收集的发货单签字不齐,尤其是司机、门卫和客户签收不齐全,造成原始凭证的瑕疵,增加检查风险;
序号
联次
用途
签署
保存部门
1
存根联
物流管理
仓库主管及经办人
仓库
2
销售联
校验
销售主管及经办人
销售部
3
门卫联
出门证
门卫
门卫
4
客户联
验收
客户
5
回执联
验收回执
客户经办人
发货控制中心
6
财务联
财务核算
财务部
验收单,发货至客户或客户提货时由客户签收的单据,该类单据可能有多种形式,或发货单其中的一联,或单独设计,或由客户提供;
销售发票, 发票是国家控制税源的主要工具之一,首先具备税务属性;同时也具备会计属性,对交易的具体内容、数量、金额、税额、交易双方都做了详细的记录,构成一项重要的会计账务处理的原始凭证。鉴于发票的税务属性及其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虽然《发票管理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但为了避税甚至偷逃税款、违法获利,实务中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包括不开具发票、也不按规定做无票申报,延迟或提前开具发票、与业务进度脱节,开具发票的对象并非真实交易对象,开具发票的内容、数量甚至金额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等,而企业的日常财务核算往往又被动的将税务放在第一位、会计放在第二位,完全以发票为收入确认依据,造成收入的完整性、截止性甚至真实性出现问题。
2、运输方式。
常见的运输方式包括买方上门自提、买方委托第三方运输机构上门提货、卖方送货上门、卖方委托第三方送货上门、快递或邮寄;视路途和交通工具不同,国内最快当日送达、慢则数日。
最谨慎的处理方式,应视不同的运输方式分别认定。上门自提的,以客户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货出门为收入确认时点,可等同于发货时间;送货上门的,以买方签收为收入确认时点,运输在途的应以已发货对方未签收的清单为依据作发出商品;邮寄或快递的,以快递公司或对方确认已收到的时间为收入确认时点,运输在途的应以已发货未确认收货的清单为依据作发出商品。
上门自提以发货和对方出门为收入确认时点自然没问题,后两者将发货和验收时点严格区分、运输时间差单独作会计处理,严格执行准则但过犹不及,显得死板且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企业日常财务核算中对于短时间内的暂时性差异没必要单独处理,但需跟踪并关注相关程序及单据的执行和签署情况;在需要对外报出财务报告时,尤其需要重视相关清单的统计和单据的收集,对于发货时间和签收时间刚好跨期且规模较大的,不能确认收入而应作为发出商品处理。中介机构核查企业提供的已发货未开票清单时,不可一刀切的全额确认收入或全部不确认,应视不同运输方式收集不同的证据,以分别做出审计认定和调整。
3、买方验收。
协议一般都会约定验收条款,常见的如“买方负责验收,7日内
未提出异议视同通过”,规范运作的企业一般都设计了客户签收的单据。对于批量交易的一般商品,短期内能够实施的验收只能是点数或抽检,发现数量短缺或质量问题,可能产生补发或退换货,交易结果确定或产生新的交易之前,本次交易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客户签收作为伴随运输前后的重要程序,前已述及,最谨慎的处理方式是取得客户的签收证明方才确认收入,而对于交易频繁、时间差较短的业务和产品类型,日常财务核算中不必生搬硬套,对外报出报表时的处理同运输。
4、退货。
准则中描述了三种形式的退货及其会计处理:退货时尚未确认收入的,将已确认的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退货时已确认收入成本的,当期红字冲回;资产负债表日后退货的,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会计上追溯调整报告期,税务上视汇算清缴办理情况作报告年度或退货年度的纳税调整。可见即使有退货的可能,只要满足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也是可以确认收入的,协议中的通用退货条款不应构成收入确认的障碍,公司历史数据显示不存在大规模退货的,可以以发货为收入确认时点。关于将退货作为资产负债日后调整事项,准则讲解中是以质量问题产生的退货为例且金额较大,实务中对于非质量问题的、零散的、金额较小的退货可视重要性水平灵活处理,但应按准则要求关注是否存在规模较大的退货,考虑追溯调整。
5、换货。
快速消费品等行业存在较为普遍的换货,系由其行业和产品特
征所决定,如服装生产企业一般会给予经销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换货额度。准则中未对换货作详细阐述,按收入确认的五项条件分析,以及参照税法中关于以物易物交易应分别作为购销处理的规定,严格地讲,换货将影响原交易的收入确认,对于可预计的换货额度,该部分不应确认收入,待经销商售出后再确认或换货后重新确认。但这样的处理极为复杂,且对该等行业企业的财务处理产生较大影响。实务中换货一般不构成重复交易,即双方不为换货的部分单独结算、不开具发票、不确认收入,但物流管理则有大量的工作,财务上虽然不涉及收入成本的冲回和重新确认,但要执行库存商品、收入及成本的明细重分类。
此为风险和报酬并未随实物交付而转移的常见业务之一,但准则讲解同时也强调,必须是“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或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只需经过简单组装甚至客户可自行完成的,不应构成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判断理由。该特殊处理主要适用于安装工艺及程序复杂、需经过现场调试或试生产、安装过程存在毁损风险或对操作人员构成危害等情形,如大型机器设备或生产线、环保设施、电梯等。
上述业务类型需安装完成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收入,除协议、发货单、发票等单据外,客户签收回执也是重要的收入确认依据之一。鉴于安装通常是除了仓库、销售、财务之外的工程部门负责,且空间跨度、时间跨度更大,较一般商品销售更需要多个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在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的基础上,为财务核
算提供充分的依据。
但实务中通常由于客户方面的原因难以取得签收回执或类似凭据,如生产电源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企业,其客户以国家电网为主,企业处于一边倒的弱势地位,客户签收回执这类需要对方充分配合的设计往往无法得到满足。鉴于此,企业一方面应充分加强外部沟通,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做好内部的产品交接、安装交接和内部验收,除了多个部门的签字确认形成书面证据外,必要时可拍照、拍摄视频,中介机构在执行内控测试的基础上先对内部证据进行检查,再力争取得外部证据,必要时可实地走访。
经销商模式广泛存在于快速消费品、建材等行业,特别是品牌知名度较低、规模不大、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企业。其充分利用了经销商的渠道优势,帮助企业实现快速销售和市场覆盖,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双赢的合作模式。从财务核算及中介机构核查的角度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1、经销商的组织形式。
大多数经销商以个体工商户甚至个人的形式存在,因其处于法律监管的边缘地带而具备灵活性的优势,特定阶段和条件下为生产商做出积极贡献。但同时伴随着会计、税务、资金等方面的不规范行为,政府一方面逐步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另一方面新《公司法》 降低公司设立门槛,在税收优惠等方面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个人通过设立公司参与市场经济。鉴于经销商的特殊性,核查和审核中关注度较高,如果挂牌企业的主要经销商均为个人,更容易引起
关注和质疑,长远规划来看,企业应尽可能要求经销商成立公司、规范运作。
2、与经销商的交易方式。
主要包括买断和代理,前者是指经销商作为生产商的客户,双方为购销关系,经销商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后者是指双方不存在购销关系,生产商利用经销商的销售资源,经销商只履行代理销售的职责,形式上更像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发放工资而是支付提成的雇员。显然这两种交易方式完全不同,会计处理也不同,前者构成正常的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政策与一般客户无异;后者只是一种销售渠道,真实销售对象是终端客户,不存在购销关系也就不涉及收入确认。
3、与经销商的结算方式。
如果经销商的形式是个人或个体工商户,即使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开设对公账户的情况下,大多仍以现金或个人卡作为主要结算手段;从生产商的角度,一方面存在为规避税收而不走公司对公账户的考虑,另一方面为方便经销商及时汇款 影响下一批的交易总额和单价。 对应着收入确认中的净额法,实际上是公司将支付返利作为影响公司定价政策的因素,财务核算应当如实反映,以调整后的价格和金额确认收入。但一方面需关注因返利金额计算及支付操作的时间差导致的对不同期间损益的影响,尤其对于经销商比例较高、依赖度较大的企业,可能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等指标大幅波动而构成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质疑;另一方面从证券市场核查和审核的角度,人为操作定价以控制收入、毛利率等数据或指标是大忌,难以排除盈余管
理的嫌疑。
作为公司费用。不对收入产生影响,基于其产生的业务基础, 作为销售费用入账也没有问题,但障碍在于以何种票据入账,既有《会计法》对原始凭证的要求,又有取得合法票据以税前扣除的考虑。最合理的方式是由经销商请税务机关代开服务业发票,生产商以渠道建设费等名义入账,但经销商会产生税务成本。实务中经常出现“费用和票据乱象”,虽然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票据的合法性,但实则与公司真实的费用结构相去甚远,需提前做好费用预算并有效控制。
经销商变身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或奖金。 也是以不影响收入为前提的一种方式,并且基本解决了原始凭证和税前扣除的问题,但也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一系列问题,不是长久之计。
经销商入股。 是对现代股份制公司形式的一种恰当运用,但一般不宜直接以上市或挂牌主体的股份为操作标的,而且仅限于长期合作的主要经销商,覆盖范围有限。IPO 核查时,该等持有股份的经销商应作为重点核查对象。
5、经销商的存货结存和最终销售实现情况。
经销商模式下的买断交易, 作为采购方的经销商的存货结存情况和销售情况本与作为销售方的生产商没有关系,但在资本市场的巨大利益驱使下,也可能成为上市主体短期内粉饰报表的手段。IPO 财务专项检查中将经销商的核查单独作为一题,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为此在神州大地乃至世界各地奔命数月,新三板项目反馈意见中也频繁
涉及经销商的核查情况。对于特定行业,经销商的详细核查包括实地走访仍是必要的。
出口销售企业或企业的出口销售收入部分被视为“净土”,主要得益于出口报关环节百分之百纳入海关监管,又因出口退税政策而纳入税务监管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使得出口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截止性可以得到较高程度的保证。以收入为起点,企业的其他业务环节如采购、生产及整个物流循环等都具备规范运作的客观基础和主观需求,也就使得财务报表具备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 资本市场上,出口销售企业向来是各家中介机构和投资机构争夺的焦点,新三板则因企业驱动力不足、运作及规范周期短、中介机构费用低等特点而在这一点上尤其显著。
微信公众号股权研究院和大家讲讲与出口销售相关的基本概念:
1、进出口经营权。
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从事进出口业务;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需自行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代为实施。 生产企业、商贸企业都可以按规定条件和流程向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格认证,我国入世后已由审批制逐步过渡至登记制。
2、出口退税。
国际通行的税收制度,通过对出口销售的商品退回国内生产或流通环节流转税的方式,降低本国产品的成本,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
竞争力,鼓励出口、增加创汇。我国出口退税只限增值税和消费税。
3、出口销售发票。
税务机关监制的出口专用发票,主要用于办理出口退税。
4、报关。
指在通过海关监管口岸时,依法进行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的过程,包括向海关申报、交验单据证件,并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等。报关是履行海关进出境手续的必要环节之一。
5、报关单。
最早最知名的报关单是《西游记》中的“通关文牒” ,现代国际贸易中的报关单是指报关时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声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报关单具有多种用途和功能,至少包括海关监管、出口征税及出口退税管理、外汇管理以及进出口凭据。报关单有多个栏目,可能与财务核算相关的项目包括: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申报日期和出口日期,结算方式和成交方式,运输方式和提运单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包装种类及数量和重量,单价及总价,运费、保费、杂费,税费征收情况等。
6、提单。
根据《海商法》规定,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具有三项功能:合同文件,即提单本身就是简要的运输合同或其延伸形式,约定了托运方和承运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货物收
据,即托运方交付给承运方时、后者承认接管货物的凭据;物权凭证,即收货方向承运方提货时的权力证明。国际通用的提单也有多个栏目,可能与财务核算相关的项目包括:货物的名称、数量,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基本信息,装货港及装货日期,卸货港,运费等。注意提单没有金额。
7、场单。
场单是指货物在装船之前在装货港临时停留时由代理报关机构填制的单据,其主要栏目及内容与提单相当。提单可作为证明与出口货物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的重要证据,但在实务中因办理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并不要求提供提单,而是提供“场单”作为证明业务真实性的依据,因此企业的出口销售部门通常不保留提单,而是将场单与发货单、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一并整理作为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并供财务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
8、INVOICE
即发票或发货单,但区别于国内的发票或发货单,系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对所装运货物的情况进行的详细描述。报关的必备材料之一。
9、PACKING LIST
即装箱单,是 INVOICE 的补充单据,列明买卖双方约定的有关包装事宜的细节,便于收货方在货物到港时供海关检查和核对。报关的必备材料之一。
10、核销单
即出口收汇核销单,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单位和受托行填写,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此核销收汇。办理报关和出口退税的必备材料之一。
11、成交方式
报关单中所指的成交方式包括两方面内容:交货条件和成交价格构成,前者焦点系海上运输责任,后者系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的承担。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成交方式包括 FOB 和 CIF,即离岸价和到岸价。按 FOB 成交的,卖方负责装货之前的境内运输,买方负责海上运输,货物销售价格不含海上运费和保险费;按 CIF 成交的,卖方负责卸货之前包括海上运输的全部责任,货物销售价格包含海上运费和保险费。实务中二者并无绝对的优劣之分,主要出于成本考虑。西方国家及其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上起步早、发展程度高、交易频繁且规模大,其对货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的谈判优势明显,更愿意将出海后的货物控制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以争取在运费和保险费价格及整个国际贸易中的主动权,因此我国远洋出口基本均采用 FOB 的成交方式,东南亚等近海出口有较多 CIF 的成交方式。对财务处理而言,收入确认时点并无差异,具体账务处理上,按 CIF 成交的需分别确认收入和发生的费用,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收入则不能包含运费和保险费。
12、国际信用证。
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方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的、在一定的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是对银行信用的一种深度运用。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协议后,买方先将货款交存开证银行,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并通知异地卖方指定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发货后将相关单据交银行,银行之间完成单据传递,开证银行代买方付款。因此对于买方形成信用证保证金,对于卖方形成赊销。信用证的期限是双方对交易和运输所需时间的判断而确定的。
13、电子口岸。
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简称。该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各类进出口业务电子底账数据集中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国家职能管理部门可以进行跨部门、跨行业的联网数据核查,企业也可以查询自己的相关信息。该系统汇集了海关的出口销售基本信息、税务机关的出口征税和出口退税信息、银行系统的结汇信息,但类似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及时性、准确性的瑕疵,但因企业要借助其办理出口退税,可及时纠错,可信度较高。
14、海关函证。
在企业开具介绍信的情况下,可至海关就某段期间内该企业在该海关办理出口的销售总额进行函询,海关从电子口岸系统中查询并盖章,可当场取得。
出口销售业务的主要流程及要点:
1、达成销售协议。货物发运前双方就交易内容、交易价格和总额、交货日期、成交方式、结汇方式等达成一致。因为需要经过复杂的报关流程和长距离、高成本的运输,上述事项一定是事先达成,
不会出现国内交易中的先发货、后交易的情形。
2、租船订仓或提早与货运公司联系、确定预计到港日。
3、准备报关材料,通常包括发货单INVOICE、装箱单 PACKING LIST、核销单、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和报关委托书。
4、境内运输。 通常直接由托运方安排集装箱至发货地按海关要求装货,可能因货物体积或重量等原因造成实际装载与预计不一致而影响报关进度,或下一批报关时做修正;理想状况是到港后顺利放行,但也可能到港甚至报关后在海关停留并产生仓储成本。
5、报关。主要流程包括申报、查验、征税、放行,报关审查可简单概况为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单货相符,必要时可能实地检查集装箱装载情况。
6、办理信用证,至银行交单。 国际贸易大多通过信用证结算。待船舶出港后,将提单正本、发票、装箱单等交银行,由银行转交至买方开证银行。等待按信用证期限结汇。
7、办理出口退税。 待通过海关核查结汇情况后办理出口退税,所需资料至少包括报关单正本、核销单、出口专用发票等。
一般商品出口销售的收入确认时点,本质上与内销并无太大差异,只是运输距离更长、运输风险更大。根据收入准则中关于商品销售收入的五项确认条件,严格地讲,无论出口还是内销、无论何种成交方式或运输方式,均应以买方收到并签收为准,但这种照本宣科式的解读一方面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可能因运输或单据流转的时间差导致财务报表反而扭曲甚至失真。
进一步讨论运输方式和运输责任,内销中无论买方还是卖方委托第三方运输机构,以及出口中的 FOB 或 CIF,都是以买方或卖方支付运输费的方式将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给第三方运输机构,如果严格匹配准则表述的“将风险和报酬转移至购货方”,则并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众所周知托运人与承运人通过运输合同明确了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风险,损失由承运方或保险机构赔偿,如果企业的历史交易记录表明并不存在或极少存在因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导致交易最终不能达成或跨期达成的,我们认为为了更恰当、灵活的执行权责发生制,应当在发货时确认收入。
因此,出口销售中无论是 FOB 还是 CIF,均应在装船出海、船舷离港时确认收入,为使其形象化和具备操作性,应以取得提单为收入确认时点,以发货单、报关单、提单等为收入确认依据。
“提供劳务”与“销售商品”显而易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实物载体,前者在大部分情况下不存在实物的交付,区别于后者“利索的交接”,通常情况下有一段时间的“提供期”,可能持续很长时间甚至垮月、跨年,常见于第二产业的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即服务业。
准则中将提供劳务按交易结果能否可靠估计分为两大类分别处理,交易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即满足 4 项条件,收入可靠计量、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交易完工进度可靠确定、成本可靠计量,则按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和确认收入;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能按完工百分比法,而是估计成本能否收回,按成本确认收入或只确认成本不确认收入,即谨慎原则。
准则将前者的收入确认方法锁定为完工百分比法,是对权责发生制的彻底执行,保证以月为基本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都能准确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盈利情况,但在实务中,一方面企业对非年度或重要对外报告时点的财务报表的精确度要求并不高,主要为应对税务;另一方面完工百分比法的执行对内部控制要求极高且需要外部环境和对象的匹配和配合,操作性并不强。我们认为未必要将二者绝对的划上等号,单笔提供劳务的交易总额较小、所需时间不长的业务形式,也可以参照商品销售收入准则一次确认。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提供劳务结束时并经客户确认后,交易完工进度已确认、成本已发生、按合同收取款项,满足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条件,可以确认收入。但因提供劳务没有实物载体,也就没有发货单、或第三方托运的概念,因此客户对交易结果的确认证据显得尤为重要。
之所以准则中对“交易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形单独规定并采用最谨慎的方法,主要系提供劳务可能持续一段时间,甚至跨年、垮月,而且不同于商品销售在销售前就已经将可能产生的质量风险进行最大限度的控制或已经有了确切结论,提供劳务的过程就是加工的过程,这个过程伴随着质量风险并随时接受客户的监督,即使合同约定了交易总额及支付进度款的结算方式,仍然有可能因己方的问题无法如期收到款项。这样的规定是对谨慎原则形象而彻底的执行。建筑业是最典型的代表,大型工程的施工期可能长达数月甚至数年,虽然通常都会事先签订协议明确合同总额和进度款,但也约定并严格执行逐月的监理报告和进度款审批,一旦产生争议甚至纠纷,使得交易结
果无法可靠估计,则完工百分比法失去意义。
完工百分比法是权责发生制的具体应用形式之一,旨在准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资产状况和盈利情况。完工百分比法的具体计算公式: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成本,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成本
其中,劳务总收入、劳务总成本和各期的完工进度是三项必备的已知条件,也是完工百分比法执行的必要基础。
三项要素中劳务总收入最易确定,因其来自企业外部,至少有外部因素的参与并留下痕迹。通常以合同总额为准,但财务核算时要考虑主合同之外是否有补充合同,业务部门要考虑实际劳务进度及成本是否已超出主合同约定而需订立补充合同。
劳务总成本显然是估计数,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主观估计。是否具备估计的条件,以及估计的客观性、准确性是合理执行完工百分比的核心。
各期的完工进度是一组百分比数据,分母是总数量或总金额,通过双方约定或估计得出,分子是当期数量或当期金额,通过测量、统计和计算得出。准则中列举了四种方法:
1、专业测量法。
适用范围很有限, 仅针对特定的具备测量条件的行业及业务,
且对测量机构和人员的专业程度或资质有较高要求;典型的如土方工程、普通道路等;
2、工作量比例法。
适用于劳务量能够可靠估计和计量的行业及业务, 最常见的是人工工时,适用于以人力为主要资源的企业;
3、成本比例法。
完工百分比法最常用的方法还是使用了财务概念的成本比例法, 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最为灵活和具备可操作性,也最容易被监管层接受;
4、直线法。
此为兜底方法,在上述方法都不适用而又必须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的情况下适用,主要针对在合同约定期间内持续提供劳务的业务。
除了专业测量法带有一定的客观性外,无论工作量比例法还是成本比例法都是通过估计和计算实现,必须建立在特定的业务基础、特别是设计合理且执行有效的企业内部控制基础之上。
以建筑业采用成本比例法为例,首先要对分母也就是总成本进行估计,这种估计必须建立在详细且具备操作性的预算的基础上,并经甲乙丙三方确认;其次要对各期的分子也就是各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准确统计,需注意分子分母关于成本的时间口径和内容口径务必保持一致。随着施工进度的推进,完工进度比例越来越大,表明离预算总额越来越接近,预期施工成果即将完成,但如果比例接近而实际进度并未接近,意味着预算主观失准或其他关于施工成果的客观条件
变更,需要修改预算,修改必须经过严谨的审核,以免掉入通过人为控制完工进度比例而粉饰报表的质疑。
相反直线法的核心是时间,分子分母都是客观因素,省去了很多麻烦,但适用范围毕竟有限,如常年咨询顾问等。
对企业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而言,需在财务核算之外建立与之匹配的项目台账制度,以业务项目为基本单位记录业务信息,包括对外产生的收入及收款,对内或对外产生的成本及付款;类似于商品销售企业,最好引入现代化的信息系统以提高效率。首先需加强合同管理,对最终交易结果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实时跟踪交易进度,酌情签订补充合同并及时更新台账;其次建立以预算为核心的内部控制制度,一方面为确定总额即分母,另一方面在各期按预算的工作量或成本口径执行并记录实际发生情况以确定分子;各期计算完成后应对总体计算结果即报表以及各项目阶段性计算结果作合理性分析,各项目结束后应对阶段性及最终结果作事后的合理性分析,必要时作出调整。
对中介机构尤其是会计师而言,首先核查方法适用性,包括业务本身是否适用完工百分比法,以及完工进度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否适用;其次检查项目台账的执行情况,信息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紧密跟踪实际进度,必要时对信息系统进行 IT 审计;再次要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重点关注,合同总成本或数量是否具备合理估计的基础,完工进度比例是否具备合理统计的基础、计算方法是否得当;此外,完工进度比例虽然大多数情况下是内部估计和计算的结果,但其本质是对业务进度的具体量化,中介机构需向外求证,向客户函证或
访谈、实地查看甚至聘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最后要对各期各项目的计算和确认结果进行必要的复核。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得知,完工百分比法适用于特定行业,对企业外部环境、内部控制甚至执行人的业务能力和经验都有很高的要求甚至依赖,稍有差池都会动摇基础、影响结果。
实务中完工百分比法并不受欢迎,无论是作为第一执行人的企业,还是承担核查责任的中介机构,或是负责审核的监管层。必须执行完工百分比法的特定行业,需做好上述工作;单笔交易规模不大、时间跨度不长的企业,优先选择提供劳务结束、结果确定后一次确认。
以上述不同业务模式为主线,简要描述不同收入的会计处理以及相应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所得税和增值税规定的其他具体类型不在此详述。
对比可见,所得税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在大部分情况下与会计处理保持一致,事实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也明确了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所列举的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完全一致。
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则明确,“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实施细则中对部分特殊销售行为的纳税时间进一步明确。可见
增值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规定有别于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可笼统的概括为早于或等于后两者。
实务中应正视并允许上述会计准则及不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特别是增值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对于需接受严格的证券审计的被审计单位而言,在日常财务核算和税收申报过程中可以按照发票处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以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按会计准则调整后的报表为基础,如果存在已发货未开票或提前及其他延迟开票的情形,增值税年度累计销售额与年度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有差异是合理的。
证券市场主体的收入确认政策需接受证监会的严格审核,其通常不会容许简单的“以发货为收入确认时点”,一方面是出于对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条件的表述,另一方面是通过对外部凭证的要求和查证更大程度上的规避舞弊风险,具备条件的企业,无论产品是否需要经过复杂的安装验收,优先选择“安装调试完毕、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并做好相应的审查和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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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 不同情况收入确认与查证
不同情况收入确认与查证
案例分析目的
通过阅读和讨论案例资料,结合会计知识理解收入确认问题,掌握针对不同情况确认和查证收入的技术方法。[]
案例资料
注册会计师李浩在对华兴公司营业收入实施实质性测试时,抽查到以下销售业务:
1(确认对A公司销售收入计1000万元,相关记录显示:销售给A公司的产品系华兴公司生产的半成品,其成本为900万元,华兴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已经收到货款;A公司对其购进的上述半成品进行加工后又以1287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华兴公司,A公司已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已收到货款,华兴公司已作存货购进处理。
2(确认对B公司销售收入计2000万元。相关记录显示:销售给B公司产品系按其要求定制,成本为1800万元;B公司监督该产品生产完工后,支付了1000万元款项,但该产品尚存放于华兴公司,且华兴公司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3(确认对C公司销售收入计3000万元。相关记录显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销售给C公司该批产品所形成的债权直接冲抵华兴公司所欠C公司原材料采购款;相关冲抵手续办妥后,华兴公司已经向C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该批产品的成本为2500万元。
4(拟在2007年12月按合同约定以离岸价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产品时,对方告知由于其所在国开始实施外汇管制,无法承若付款。为了开拓市场,华兴公司仍于2007年年末交付产品,在2007年确认相应的业务收入。
5(华兴公司于2007年年末委托某运输公司向某企业交付一批产品。由于验收时发现部分产品有破损,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华兴公司采取减价等补偿措施或者全部予以退货,华兴公司以产品破损
是运输公司责任为由拒绝对方要求。由于发货前已收到该企业预付的全部货款,华兴公司于2007年确认相应的业务收入。
6(华兴公司于2007年12月初以每件500元的价格向某公司交付了1000件产品。双方约定,在该公司付清货款前,尽管华兴公司不再对所交付的产品实施继续管理和控制,但仍对尚未收款的该部分产品保留法定所有权。截至2007年年末,华兴公司收取了该公司支付的其中800件产品的货款,但确认了业务收入500000元。
案例分析
1(针对事项1,6,请分别判断华兴公司已经确认的销售收入是否应予确认,为什么,若回答“不应确认”请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分析:事项1不能确认。因为这是属于存货的委托加工业务,不属于销售业务。 借:营业收人 1 0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70万元
其他应收款 117万元
贷:存货 1 100万元
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187万元
同时,借:存货 900
贷:营业成本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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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递延收益
会计实务
递延收益,如题?
[ 标签:递延,收益 ]
按照有关规定,20×6年9月甲企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高科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财政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6年3月启动,预计共需投入资金2 000万元,项目期2.5年,已投入资金600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1 400万元,其中计划贷款80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2年。
经审核,20×6年11月政府批准拨付甲企业贴息资金70万元,分别在20×7年10月和20×8年10月支付30万元和40万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递延收益 300 000
(2)20×7年10月起,在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月分配): 借:递延收益 25 000
贷:营业外收入 25 000
(3)20×8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000
第2个步骤中的25000是怎么算出来的啊
问题补充 2009-10-22 13:52
还有第(3)是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是因为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吗.在那里可以看出来呀
政府补助的对象常常是综合性项目,可能既包括设备等长期资产的购置,也包括人工费、购买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化支出的补偿,这种政府补助与资产和收益均相关。企业取得这类政府补助时,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在实务中,政府常常只补贴整个项目开支的一部分,企业可能确实难以区分某项政府补助中哪些与资产相关、哪些与收益相关,
或者对其进行划分不符合重要性原则或成本效益原则。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将整项政府补助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收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例3】按照有关规定,20×5年9月甲企业为其自主创新的某高新技术项目申报政府贴息,申报材料中表明该项目已于20×5年3月启动,预计共需投入资金2000万元,项目期2.5年,已投入资金600万元。项目尚需新增投资1400万元,其中计划贷款800万元,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协议规定贷款年利率6%,贷款期2年。
经审核,20×5年11月政府批准拨付甲企业贴息资金70万元,分别在20×6年10月和20×7年10月支付30万元和40万元。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7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30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0 000
贷:递延收益 300 000
(2)20×7年10月起,在项目期内分配递延收益(假设按月分配)
借:递延收益 25 000=(300 000/12)
贷:营业外收入 25 000
(3)20×8年10月实际收到贴息资金40万元
借:银行存款 4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 000
"递延收益"属于负债。"递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资本化是指将发生的支出计入资产的成本,而不是计入期间费用(费用化)。
如果借款的利息符合资本化的条件,应将借款利息计入资产的成本:
借:在建工程(而不是“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或银行存款)
补充:
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的条件: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构建或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建造合同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开发支出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存货,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用于对外出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企业制造的用于对外出售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这类存货通常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建造或者生产过程,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其中,“相当产时间”应当是指为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所必需的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
【例2】 ABC公司于20×7年1月1日起,用银行借款开工建设一幢简易厂房,厂房于当月25日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在本例中,尽管公司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建,但是由于该固定资产建造时间较短,不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因此,所发生的相关借款费用不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应当根据发生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实务中,如果由于人为或者故意等非正常因素导致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时间相当长的,该资产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购入即可使用的资产,或者购入后需要安装但所需安装时间较短的资产,或者需要建造或者生产但所需建造或者生产时间较短的资产,均不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
【例3】 甲企业向银行借入资金分别用于生产A产品和B产品,其中,A产品的生产时间较短,为15天;B产品属于大型发电设备,生产时间较长,为1年零3个月。
为生产存货而借入的借款费用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资本化,但本例中,由于A产品的生产时间较短,不符合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资产,因此,为A产品的生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应计入A产品的生产成本,而应当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反之,B产品的生产时间比较长,属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资产,因此,符合资本化的条件,有关借款费用可以资本化,计入B产品的成本中。
这个可能不太好理解,具体可找相关教材中“借款费用”这一章看一下。
甲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会计,公司日常发生的有些费用由于没有取得发票,只得以白条入账,甲问是否可以这样处理?这样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有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首先,该公司用白条代替发票入账,违反了会计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外来原始凭证,是纳税人接受税务管理,又是制作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的重要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另外,《会计法》也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其次,对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
[2000]28号)规定,企业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是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两大因素,而票证凭据特别是税务发票,则是控制收入总额和税前扣除项目的主要手段,是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因此,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并按规定的程序、方法、权限和政策进行审批。企业凡不按规定报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进行税务处理。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此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该公司使用白条入账,面临着补税和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由于白条列支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该公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另外,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调增所得税如果属于永久性差异,应该借所得税科目,如果是上年度的则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白条入帐不仅仅是调增所得税的问题,在我们这里还涉及补交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问题,并且还要罚款。
永久性差异
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故被称为“永久性差异”。
这是因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在收入和费用确认的范围和标准不一致所造成的。这种差异一旦发生,即永久存在。基于税收政策、社会政策及经济政策的考虑,有些会计报表上的收入或费用,在税法上不属于收入或费用;而有些财务报表上不属于收入的项目,在税法上却作为应课税收入。永久性差异可分为以下三类:
(1)可免税收入。有些项目的收入,会计上列为收入,但税法则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依法免税,但会计列为投资收益纳入利润总额。又如企业从国内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纳税利润,若其已纳的税额是按33%的税率计算的,则分回的已纳税利润按税法规定不再缴纳所得税,但会计将此投资收益纳入利润总额。
(2)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在会计上应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上不予认定,因而使应税利润比会计利润高,计算应税利润时,应将这些项目金额加到利润总额中。这些项目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范围不同,即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的项目,在税法上不作为扣除项目处理;一是标准不同,即有些在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的项目,税法上可作为扣除项目,但规定了计税开支的标准限额,超限额部分在会上仍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不允许抵扣应税利润。范围不同的项目主要有:①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会计上作营业外支出处理,但税法上不允许扣减应税利润。②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会计上可列作营业外支出,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税利润。③各种非救济公益性损赠和赞助支出。会计上可列为营业外支出,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应税利润。标准不同的项目主要有:①利息支出。会计上可在费用中据实列支,但税法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准扣减应税利润。②工资性支出。会计上将工资、奖金全部列为成本费用,但税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计税工资标准,超过计税标准的工资性支出应缴纳所得税。③“三项经费”。会计上根据实发工资总额计提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项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简称“三项经费”),而税法规定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减应税利润。④公益、救济性损赠。会计上列为营业外支出,但税法规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额部分不得扣除。⑤业务招待费。会计上列为管理费用,但税法规定限额部分应作为应税利润。税法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下:全年销售净额在1 500万元(不含1 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全年销售净额的的5‰;超过1 500万元(含1 500万元),但不足5 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5 000万元(含5 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3)非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征税。有些项目,在会计上并非收入,但税法则作为收入征税,例如,企业销售时,因误开发票作废,但由于冲转发票存根未予保留,税法上仍视为销售收入征税;销售退回与折让,未取得合法凭证,税法上也不予认定,仍按销售收入征税;企业与关联企业以不合理定价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课税金额或可扣除金额,故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即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税利润,不会影响以后各期纳税额,因而,永久性差异不必作账务处理。在计算所得税费用和应付所得税时,均需将其调整税前会计利润。 最新的税法已经把永久性差异这个概念剔除了
所以我们可以不要懂这些
去看最新的注册会计师考试的(税法)
暂时性差异(temporary difference)
[编辑本段]暂时性差异的概念
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
根据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不同,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编辑本段]暂时性差异的列示
该差异在以后年度当会计报表上列示的资产收回。或者列示的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课税金额或扣除金额。
[编辑本段]暂时性差异的分类
暂时性差异可分为时间性差异及其他暂时性差异两类。
前者是因收入或费用在会计上确认的期间瑕税法规定申报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后者则因其他原因而使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编辑本段]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一、概念: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所得税会计的一个概念。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的所得税金额。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差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1、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2、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三、分类:
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仅确认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原按照利润表下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永久性差异,因从资产负债表角度考虑,不会产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即不形成暂时性差异,对企业在未来期间计税没有影响,不产生递延所得税。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除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以外,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和税款抵减,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处理。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金额。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以下情况: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代表的是企业在持续使用或最终出售该项资产时将取得的经济利益的总额,而计税基础代表的是一项资产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该项资产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不能全部税前抵扣,两者之间的差额需要缴税,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例如,一项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如果为15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会造成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的增加。在其产生当期,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为企业预计在未来期间清偿该项负债时的经济利益流出,而其计税基础代表的是账面价值在扣除税法规定未来期间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之后的差额。因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本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与该项负债相关的费用支出在未来期间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则意味着就该项负债在未来期间可以税前抵扣的金额为负数,即应在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金额,产生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缴所得税。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一般产生于以下情况:
(一)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
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基础时,从经济含义来看,资产在未来期间产生的经济利益少,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多,则就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企业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并减少应缴所得税,符合有关条件时,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如,一项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00万元,计税基础为260万元,则企业在未来期间就该项资产可以在其自身取得经济利益的基础上多扣除60万元。从整体上来看,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会减少,应缴所得税也会减少,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
当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时,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实质上是税法规定就该项负债可以在未来期间税前扣除的金额。即:负债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账面价值-计税基础=账面价值-(账面价值-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未来期间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额
一项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意味着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与该项负债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支出可以从未来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
例如,企业对将发生的产品保修费用在销售当期确认预计负债200万元,但税法规定有关费用支出只有在实际发生时才能够税前扣除,其计税基础为0;企业确认预计负债的当期相关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但在以后期间有关费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使得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减少,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有关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特殊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一)未作为资产、负债确认的项目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某些交易或事项发生以后,因为不符合资产、负债的确认条件而未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负债,但按照税法规定能够确定其计税基础的,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也构成暂时性差异。
如企业在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前发生的筹建等费用,会计准则规定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该类费用可以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后的3年内分期摊销,可税前扣除。该类事项不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异也形成暂时性差异。
例如,A公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前发生了3000万元的筹建费用,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允许在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之后摊销年限不得少于3年分期税前扣除。
该项费用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即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
按照税法规定,该费用可以在开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后3年分期税前扣除,假定企业在2008年开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当期税前扣除了1000万元,其于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
金额为2000万元,即其在2008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
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1000万元之间产生了10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对于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及税款抵减,虽不是因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本质上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符合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如,甲公司于2008年发生经营亏损400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该公司预计其于未来5年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该经营亏损。 该经营亏损虽不是因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产生的,但从其性质上来看可以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企业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该可抵扣亏损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一般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如果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按照《准则》的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例1.2010年12月25日,甲企业购人一台价值80000元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期限为4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无残值。假定税法规定应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也无残值。甲企业每年的利润总额均为l00000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0%。
2011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80000÷4),设备的账面价值为60000元(80000-20000);税务上计提折}日32000元〔80000×4÷(1+2+3+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48000元(80000-32000)。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2000元(60000-48000)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元(12000×30%)。
2011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400元{[100000-(32000-20000)] x30%}.
借:所得税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4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600
2012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为40000元;税务上计提折旧24000元[80000×3÷(1+2+3+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24000元(48000-24000)。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6000元(40000-24000)为累计应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12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4800元(16000x30%),年初余额为3600元,应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元(4800-3600)。2012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8800元{〔100000一(24000—20000)] x30%}。
借:所得税 3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88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00
2013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0000元;
税务上计提折旧16000元〔 80000×2÷(1+2+3+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8000元(24000-16000)。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12000元(20000-8000)为累计应确认的应纳税
暂时性差异,2013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3600元(12000x 30%),年初余额为48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200元(4800—3600)。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1200元{[100000+(20000-16000)] x30%}。
借:所得税 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1200
2014年,会计上计提折旧20000元,设备的账面价值为0;税务上计提折旧8000元〔80000xl÷(1+2+3+4)],设备的计税基础为0(8000—8000)。
设备的账面价值与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0,
2014年底,应保留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也为O,年初余额为3600元,应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3600 元。2014年,应缴企业所得税33600元{〔100000+(20000-8000)〕×30%} 借:所得税 30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3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600
五、新所得税准则中的暂时性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作为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唯一方法。本文对新所得税准则“暂时性差异”的含义及属性等进行分析,以解析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与账务处理方法。
1、暂时性差异的含义
2、“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区别
(一)“暂时性差异”是一个时点指标,而“时间性差异”是一个时期指标。
(二)“暂时性差异”拓宽了核算范围。
3、“暂时性差异”在资产负债表上的确认
(一)当资产账面价值大于资产计税基础时,说明本期应承担的所得税责任大于实际要求上交的税费,因此必须再确认一项负债才能将收付实现制记账的“应交税费”调成权责发生制记账的形式,才能统一记账基础。负债的大小即为账面价值减计税基础乘以税率(暂时性差异乘以税率),这项负债就叫“递延所得税负债”,对应的差异就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二)当资产账面价值小于资产计税基础时,自然需要增补资产,所以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暂时性差异乘以税率)。此时的暂时性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当负债账面价值大于负债计税基础时,需要增补资产,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因而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四)当负债账面价值小于负债计税基础时,需要增补负债,产生了“递延所得税负债”。因而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按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应当以未来期间很可能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需注意四点:一是可抵扣差异是在未来期间作税前抵扣,所以不能超过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包括未来期间生产经营应税所得和应纳税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相应增加的应税所得;三是取得未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能性即大于等于50%;四是要有相关证据。而企业一般对于所有由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均应确认。
4、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的特殊规定
以下两种情况也不能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商誉的初始确认;2.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当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投资企业能够控制其利润分配并预计将来不会分配利润时。
一般而言,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减少所得税费用,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增加所得税费用。但以下情况除外: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低于或高于原账面价值的(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商誉);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市价降低或升高时(不计入当期损益,计入资本公积)。
5、所得税核算示例
从以上处理可以看出: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主要变化就是核算理念由时期转变为时点,即利润表债务法是先计算本期递延税款的发生额,然后“期初加减本期发生等于期末”,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先计算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然后“期末减期初等于本期增加或减少”。因此,确认和计算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是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前提。而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期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税率;期末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税率。所以“暂时性差异”的确认与计量是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关键。
递延资产(Deferred Charges)
[编辑本段]什么是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在以后年度内较长时期摊销的除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费用支出,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等。
这个概念跟待摊费用其实相当接近,区别在于期限问题。待摊费用是指不超过一年但大于一个月这期间分摊的费用。超过一年分摊的费用就是递延资产。
递延资产实质是已经付的费用,花了费用当然应该取得资产,递延资产就是这个意义上的资产,它没有实体。
摊销就是本月发生,应由本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共同负担的费用。摊销费用的摊销期限最长为一年。如果超过一年,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编辑本段]递延资产的性质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待摊费用、建设部门转来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生产职工培训费、样品样机购置“大修理”等。 递延资产实质上是一种费用,但由于这些费用的效益要期待于未来,并且这些费用支出的数额较大,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其受益期在一年以上,若把它们与支出年度的收入相配比,就不能正确计算当期经营成果,所以应把它们作为递延处理,在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编辑本段]递延资产的具体内容
1、开办费
开办费是企业在筹建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办公费、职工培训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调研费、法律咨询费及其他开办费等。但是,在筹建期间为取得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或购进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能作为开办费,而应相应确认各项资产。开办费应当自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5年。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企业从其他单位或个人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但企业依合同享有使用权。通常双方在协议中规定,租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并承担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修理
和改良的责任,即发生的修理和改良支出全部由承租方负担。对租入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其会计处理与自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无区别。对租入固定资产实施改良,因有助于提高固定资产的效用和功能,应当另外确认为一项资产。由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不属于租入企业,不宜增加租入固定资产的价值而作为递延资产处理。租入固定资产改良及大修理支出应当在租赁期内分期平均摊销。
3、长期待摊费用
是指开办费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外的其他递延资产。包括一次性预付的经营租赁款、向金融机构一次性支付的债券发行费用,以及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均在一年以上,这与待摊费用不同,后者的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所以列在流动资产项目下。
[编辑本段]递延资产的评估
递延资产评估的根本标准是在评估基准日后,只有能为新的产权主体产生利益时,且与其他评估对象没有重复的资产和权利,才能界定为递延资产的评估对象.对递延资产进行评估,其主要依据有三个:
1.递延资产未来要产生效益的时间,应作为对其评估的主要依据.
如果在评估基准日后,没有尚存的资产和权利时,只是因为数额过大才采用分期摊销的办法,不应计算其评估值。
2.递延资产在未来单位时间内(每年,月)可产生的效益或可节约的货币支出额,取决于: 递延资产发生时预付费用的数额、预付费用取得某项服务权利持续的时间、评估基准日后该项服务权利尚剩余的时间。
3.递延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后所能产生的效益,是否需要考虑其货币时间价值,主要应根据新的产权主体在未来受益期的长短。
一般来说,在一年以内的不予考虑;超过一年的,视其具体内容,数额大小,以及市场行情变化趋势而定.
举例:某被评估企业因产权变动,涉及到递延资产评估,截止到评估基准日,企业递延资产科目账面借方余额为136万元,其中营业室装饰性费用82万元;预付房租36万元,租期3年,租赁期尚余2年,已摊销20万元,账面余额16万元;长期借款利息38万元。
评估人员经过调查分析,根据评估基准日能否产生经济效益为标准,对其递延资产进行评估.
(1)营业室装饰性费用,已在固定资产价值评估中体现,本项目评估值为零.
(2)预付房租,租期3年,使用权尚剩余2年,则:
评估值=36÷3×2=24(万元)
(3)借款利息属期间费用,其效益在评估基准日以前业以体现.应按零评估值处理.
评估结论:企业递延资产评估值为24万元.
[编辑本段]递延资产的核算
为了核算递延资产,保险公司设置了“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科目的借方登记保险公司各项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的发生数,贷方登记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保险公司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试举一例:
某保险公司在筹建期间共发生工资和培训费等开办费3 000 000元,用银行存款付讫。公司决定将开办费分5年平均摊销。则会计核算如下:
1、发生开办费时
借:长期待摊费用 3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3 000 000
2、摊销经营当月的应摊销额
借:营业费用 50 000
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000
(月摊销额=3 000 000/(5*12)=50 000(元)
以后各月的摊销金额及会计分录同上。
《会计核算操作指南》丛书具体介绍了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的会计准则及会计业务核算和报表编制的操作方法以及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在向会计准则转换过程中会计业务的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制等业务制度。本书属其中之一。
[编辑本段]帐户的涉税检查
一、“递延资产”帐户的性质、用途和结构
“递延资产”属于资产类性质的帐户,用于核算企业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递延资产主要是指递延费用,主要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及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以及摊销期在一直以上的其他支出。该帐户借方,登记企业发生的递延费用;贷方登记按规定期限分期平均摊销额;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摊销递延资产的价值。
二、“递延资产”帐户涉税检查的内容及侧重
“递延资产”属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帐户”。涉税检查的核心问题是递延资产的摊销问题。围绕摊销问题,在“递延资产”帐户核算中的下列情况,都可能会影响摊销的正确性:首先是记入“递延资产”的递延费用有误,如将应构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成本的支出记入了递延资产帐户,将可在一个年度内摊销的待摊费用误记为递延资产;为了将本期成本费用负担转嫁给其他会计期间,把应由当期损益负担的支出记入“递延资产”帐;错记“递延资产”帐户金额,将不合法支出记入等等,由于借方入帐错误,必然导致摊销错误。其次是摊销错误,企业为了调节损益,不按规定摊销期限计算摊销或任意进行摊销,都将发生影响当期纳税的问题。因此,根据“递延资产”帐户的性质、用途、结构及对纳税产生的具体影响,对该帐户的涉税检查,应主要侧重于借、贷方发生额的检查。应注意检查的涉税问题主要有:
1.“递延资产”帐户借方记入的递延费用有无问题?有无因入帐错误而影响摊销?
2. 递延资产的摊销是否正确?有无因错误摊销而影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递延资产”帐户涉税检查的案例分析
【案例1】 属于固定资产的项目,记入递延资产核算案例
税务人员在检查某企业资产负债表“递延资产”项目时,发现本年递延资产总额比上年陡增。于是调阅了本年的“递延资产”明细帐,发现5月份该帐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项目有240,000元支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资产 240,000.00
贷:在建工程 240,000.00
通过检查“在建工程”明细帐,发现该工程为企业新建宿舍支出,不属于“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项目。
点评 新建宿舍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企业误作递延资产入帐,不仅造成固定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核算不实,也会给以后的损益核算和纳税带来错误影响。因为如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其折旧年限较长,每期折旧额较少,而作为递延资产核算,财务制度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其摊销期限按照有效租赁期与耐用年限孰短原则分期摊销。每期摊销额将远远大于前者计算出的每斯折旧额,必然影响到各期成本费用和损益。
在实际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递延资产列支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无论是将不应列入递延资产费有列了进来,还是将应列作递延资产的费有未列入,都会对递延资产的摊销乃至损益的计算带来影响。
【案例2】 过短确定摊销期,提高每期摊销额案例
某新建制造企业在上年7-12月间共发生开办费552,000元。该企业自本年1月起开始投产。税务人员审阅该企业“递延资产”明细帐时,发现每月摊销额均为23,000元。复核计算后认定每期摊销额明显不合理,询问有关财会人员,称是按两年摊销期计算,分24个月摊完。
点评 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次月起,分期摊入管理费用,摊销期不得短于5年。按最短摊销期5年计算,每月摊销额仅为9,200元,与企业计算的每月23,000元的摊销额相差甚远,难怪税务人员认定该企业的摊销额不合理。虽然企业与税务人员计算的摊销总额相同,都是552,000元,但摊销的速度不同,对各期纳税的影响不能不予以考虑。
[编辑本段]审计需注意的问题
由于递延资产包括“其他待摊费用”的内容,而这个“其他”没有确指,所以有的企业使用这个科目比较随意。在审计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 存在的问题
1、把递延资产当作掩盖经营损失的护身符。
2、把递延资产作为潜亏的庇护所。
3、把递延资产作为利润的调节器。
二、 对策
首先,要检查递延资产是否名符其实。在审计中,要把它作为一个重点项目,特别是对于“其他递延费用”,要着重审查费用性质。如果确实是对以后年度的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费用或损失,可以考虑列入;如果只对本年度经营活动产生影响的就不能列入。
其次,要检查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是否符合合法性、合理性、一贯性原则。如果会计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审计时要注意摊销期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如果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应根据受益期限,判断摊销期是否合理;在摊销期确定以后,检查操作中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有无忽长忽短的问题。
最后,要审查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应报批的手续是否完备;入账与摊销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等。加强对递延资产的审计,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
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 Deferred Income Tax
定义:
由在会计上已经入账但在税务上尚未入帐的一项收入而引起的负债,这项负债记入资产负债表。
递延所得税是的产生,它和所得税费用的关系
所得税费用(不是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的确认方法有两种: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不管企业采用核算方法,其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也就是应纳所得税额都是一样的.在应付税款法下,不确认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因此,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企业应纳所得税额是一致.而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要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确认的影响,因此,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递延所得税是指按照所得税准则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发生额的综合结果,但
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递延所得税资产产生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其间转回时会减少转会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未来其间的应交所得税。确认应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递延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额递延所得税收益=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递延所得税产生的根本原因:企业资产.负债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而形成的.通常情况下,资产.负债取得时其入帐价值与计税基础是相同的,后续计量过程中因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与税法规定不同,可以产生资产的帐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异.例:资产的后续帐面价值>计税基础,则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 (120
万) (100万) 负债的后续帐面价值<计税基础,则开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额 (80万) (100万) 两者相加*0.33(或0.25)既得到了递延所得税费用 递延所得税收益则是两者相反产生的 递延所得税负债是由资产项目形成的 递延所得税资产是由负债项目形成的见笑了,我也只不过是一个今年刚过初级的人,仅代表个人观点,望各位多指点
范文四:递延收益
【导读】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说是暂时未确认的收益,它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较,在中国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递延收益应用的范围非常有限,主要体现在租赁准则和收入准则的相关内容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企业在当期损益递延税款益中确认的政府补助,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补助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予以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管理费用”等科目。
(三)返还政府补助时,按应返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五、递延收益是负债类科目,科目编号2401。
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是指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在会计期末应有的金额相对于原已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当期发生额,但不包括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用公式表示即为:
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增加+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少 -当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减少-当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某项交易或事项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由该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其变化亦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不构成利润表中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另外,非统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因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其确认结果直接影响购买日确认的商誉或计入利润表的损益金额,不影响购买日的所得税费用。
某企业2013年收到政府补助5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挂账在递延收益科目,请问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该500万是属于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
属于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基于所得税会计准则中的“初始确认豁免”规定);
属于应税收入的,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在预计转回时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
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
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范文五: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
解说:
⑴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政府补助准则确认的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企业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政府补助,在“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政府补助有以下三个特征:
①政府补助是无偿的
②政府补助通常附有条件
③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资本性投入。
⑵本科目应当按照政府补助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⑶递延收益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企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相关的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分配递延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②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应收或收到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在以后期间确认相关费用时,按应予以补偿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有些情况下,企业可能不容易分清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用于补偿已发生费用,还是用于补偿以后将发生的费用。根据重要性原则,企业通常可以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对于金额较大的补助,可以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
③返还政府补助时,按应返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⑷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在以后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案例:
[例1]2002年1月1日,政府拨付A企业1000万元财政拨款(同日到账),要求用于购买大型科研设备1台;并规定若有结余,留归企业自行支配。2002年2月1日,A企业购入大型设备(假设不需安装),实际成本为960万元,使用寿命为10年。2009年2月1日,A企业出售了这台设备。A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2年1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拨款,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0 000 000
贷:递延收益 10 000 000
(2)2002年2月1日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9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9 600 000
(3)在该项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间,每个月计提折旧和分配递延收益:
借:研发支出 80 000
贷:累计折旧 80 000
借:递延收益 83333(10 000 000÷10÷12)
贷:营业外收入 83333
(4)2009年2月1日出售该设备:
借:固定资产清理 2880000
累计折旧 6720000
贷:固定资产 9600 000
借:递延收益 3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3 000 000
[例2]2007年1月1日,甲企业为建造一项环保工程向银行贷款5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6%.当年12月31日,甲企业向当地政府提出财政贴息申请。经审核,当地政府批准按照实际贷款额500万元给与甲企业年利率3%的财政贴息,共计30万元,分两次支付。2008年1月15日,第一笔财政贴息资金12万元到账。2008年7月1日,工程完工,第二笔财政贴息资金18万元到账,该工程预计使用寿命10年。甲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1)2008年1月15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20 000
贷:递延收益 120 000
(2)2008年7月1日实际收到财政贴息,确认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180 000
贷:递延收益 180 000
(3)2008年7月1日工程完工,开始分配递延收益,自2008年7月1日起,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借:递延收益 2 500
贷:营业外收入 2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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