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病假工资规定 2017
病假工资规定 2016
病假工资规定 20162016-07-27浏览:分享人:董嘉兴手机版
职工戴某进入江苏镇江某电子公司当一名一线操作工~月工资2000元~另有奖金。2016年8月~戴某与朋友聚会时不慎摔伤~用了两个月时间治疗和康复。让戴某郁闷的是~自己休病假期间~公司每个月发的病假工资只有600元~公司解释发放依据是“公司规定”~而当时镇江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与公司沟通无果后~戴某通过微博联系镇江市总工会~询问: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确定职工的病假工资?对此~市总工会给予了解答。
对病假工资~用人单位存有不少错误认识。如有的单位认为~劳动者生病期间~没有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单位完全可以不支付任何报酬。有的单位认为~病假工资发多少~单位说了算~等等。
如何计算病假工资~纵观各地关于病假工资的立法~主要有3种模式:
模式一:根据职工的工龄和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以上海为代表。病假工资的计算公式为:病假工资基数×计算系数×病假日。
模式二:根据职工的工资~按一定比例支付。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深圳市。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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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期间工资。
模式三: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支付。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以北京、江苏为代表。
3种模式各有千秋~但有一个方面是相同的~那就是~都规定了病假工资的“最低标准”。其依据来源于《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本案还涉及病假制度的制定问题。病假制度~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公示员工这3个法律要件。
本案中~镇江市总工会第一时间与戴某所在公司取得联系。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市总约请公司人力资源部~提醒他们~公司可以根据单位实际制定病假制度~但必须依法制定。一是相关内容必须合法~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样公司每月发放600元的病假工资明显不合适;二是病假制度需提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公司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及时告知每个员工;三是公司应制定关爱生病职工的制度。对此~公司表示愿意重新修订病假制度~并依法补足戴某病假工资差额部分。戴某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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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病假工资规定2017
病假工资规定2016
病假工资规定20162016-07-30浏览:分享人:蔡咏婵手机版
病假~是指劳动者因疾病或非因工受伤~企业批准停止工作进行治病休息的期间。不少企业错误地认为~劳动者生病没有为企业提供劳动~因此企业就可以不必支付任何报酬。其实~劳动者在治疗期间~不仅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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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每月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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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1995]83号)第五条之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前原福利待遇~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而按照法定标准计算出的病假工资标准~一般会低于原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而员工的病假一般来说要根据病情~由医生开具病假单~并由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上可长可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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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2017病假工资规定
2017病假工资规定
生病是大家都会出现的情况,那么病假工资规定是怎样的呢,病假期间,最低工资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2017病假工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哦~
病假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病假期劳动者可照常拿工资,对于病假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2017病假工资规定 第四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经济效益差,难以达到上述标准的企业,经本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以适当下浮。下浮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各个档次标准的5%。如情况特殊超过5%的,应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第六条 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曾授予战斗英雄或曾荣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七条 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八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满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作退休、退职或一次性处理;属于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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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7年广州职工病假工资规定12劳动者请假期间的工资要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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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四川省病假工资规定
四川省病假工资规定
四川省病假工资规定2016-09-01浏览:分享人:蔡咏婵手机版
为了保险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适当解决目前国营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弊端~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 (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下同)因公负伤 (含职业病~下同)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条 职工患病 (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三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二、连续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三、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五、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
第三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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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第四条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条 职工在患病期间~领取的长、短期病假工资~每月低于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的~应按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发给。
第六条 病假期间~当年内几次病休应累计计算~跨年度连续请病假休息的~其病假时间也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 (不含节、假日~下同)~为短期病假;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复工后~应有一个有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工资照发~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而又停工治疗的~则应与复工前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第七条 职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不能恢复工作的~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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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应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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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四川省病假工资规定
四川省病假工资规定
为了保险职工病休期间的基本生活,适当解决目前国营企业职工病假待遇上存在弊端,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职工 (包括学徒工、熟练工、实习生、练习生,下同)因公负伤 (含职业病,下同)在停工治疗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条 职工患病 (含非因工负伤,下同),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短期病假工资工资为:一、连续工龄不满三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二、连续工龄满三年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三、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四、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五、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五发给。
第三条 职工患病停工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假工资为: 一、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五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第四条 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而又符合离、退休
后享受原工资照发待遇的职工和原系全国劳动模范、省级劳动模范、以及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的战斗英雄,或曾立一等功,并一直保持荣誉的职工,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五条 职工在患病期间,领取的长、短期病假工资,每月低于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的,应按学徒工第一年生活补贴标准发给。 第六条 病假期间,当年内几次病休应累计计算,跨年度连续请病假休息的,其病假时间也应与上年最后一次病假时间累计计算。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内的 (不含节、假日,下同),为短期病假;病休累计在六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休职工,复工时,应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同意。复工后,应有一个有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工资照发,在试工期间旧病复发而又停工治疗的,则应与复工前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第七条 职工长期患病,连续停止工作两年以上,不能恢复工作的,由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应按规定作退休、退职处理。
第八条 凡弄虚作假,开假证明病休的,一经查出,应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参照本办法试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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