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另外 第十九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规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此可以看出
醉酒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应与正常情形的人违法治安管理的处罚相同,并没有减轻从轻或加重的规定,但当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范文二:四、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
四、醉酒人违反治安管理
案例一:葛某某和朋友一起在饭店吃饭,喝了许多酒,酒后和朋友告别,醉醺醺地走在大街上,见一卖工艺品的地摊前围了几个人在购买工艺品,葛某某也围了上去,一边看一边说:“老板,你这货是假的,你卖假货??”卖工艺品的摊主赵某某生气地说:“你不要拿我的货,我不卖给你,走开。”葛某某一听来气:“我偏不走。”说着与摊主拉扯在一起,一边伸出一只脚向地摊上的工艺品踢去,当即踢碎了不少。摊主将其拉到派出所,派出所受理了此案,在对葛某某讯问时,葛某某醉得不省人事。约几个小时后,稍微清醒,对发生的事略有记忆。
案例二:马某某与妻子江某均是下岗工人,夫妻二人在自己居住的街巷设一饮食小排档。同是下岗工作的章某和妻子郭某在其邻边也设一饮食小排档,马某某夫妻的生意受到一些影响,与章某夫妻有了隔阂。2000年4月的一天下午约3时左右,马某某与一朋友在自家排档吃饭、喝酒后,马某某坐在凳子上唠唠叨叨,自言自语几分钟,然后起身拿了一把菜刀,用干净的毛巾擦擦,冲到章某夫妻排档处,二话不说,向章某背上砍上一刀,将其砍伤,其妻江某将菜刀夺下。章某被送到医院治伤,经鉴定系轻微伤。马某某当即被派出所依法传唤,接受讯问时,不能说明发生的事。
事后,马某某的妻子江某向派出所提供了省精神病院的精神病鉴定证明:马某某系“酒精性精神障碍”(即酒精所致间歇性精神病)。两年前,马某某酒后,无故将一人打伤,在案件调查时,发现马某某有精神病症状,即被送到省精神病院治疗,经鉴定系“酒精性精神障碍”,医治数月出院,不承担法律责任。此次经鉴定:马某某仍系“酒精性精神障碍”。正是由于马某某与朋友喝酒后,处于精神障碍时,将章某、郭某夫妻砍伤。马某某与妻子江某要求不予追究马某某的法律责任,愿意赔偿章某夫妻的一切经济损失。
意见
对案例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马某某在精神病发作时,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0条规定,不予处罚;但应承担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马某某已经在两年前因喝酒处于“精神障碍”而实施了违法行为,依法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而此次明知自己喝酒后会处于“精神障碍”,有可能实施违法行为,却放任自己喝酒,引发“精神障碍”,将章某、郭某夫妻砍伤,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责任的自然人主体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自然人一般都具有责任能力。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对自己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能够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资格。责任能力的程度分为三种情况:?完全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具有正常的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完全无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完全不具备辨识、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限制责任能力,又称部分责任能力或减轻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因年龄、精神状况或生理缺陷等原因,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的人有一定程度减弱,但又没有完全丧失。精神病人或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是完全无责任能力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一的葛某某醉酒后实施了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二的马某某系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病理性醉酒,属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是单纯的醉酒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似乎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尽管马某某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处于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非自由意志状态,然而是否造成这种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马某某是具有可辨认、可控制的自由意志的,即明知自己属于“酒精所致精神障碍”,但却不加注意,尽管是非直接故意的,却是放任自己喝酒,从而造成“精神障碍”,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视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承担完全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一)项、第10条、第8条规定,依法对马某某给予拘留5日的处罚,赔偿章某、郭某夫妻医疗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无力赔偿或者负担的,由其监护人依法负责赔偿或者负担。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案例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生效之后,类似情况可依据新法第15条予以相应处理)
范文三: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是指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了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单位"的范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刑法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我们认为,这里的"单位"应当与刑法规定的"单位"范围一致,因为本法是与刑法衔接的法律。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是指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中,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企业的一种,具体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是指将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机关,即国家机关,是指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权力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中央和地方的各级组织,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团体,是指由某一行业、某一阶层或者其他某一方面的若干成员基于共同的目的,自主自愿组成,并经过政府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二是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是单位意志支配下,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一个"拟制"的人违反治安管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必须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实施。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其负责人员决定,是单位整体违反治安管理意志的体现形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经过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有权代表单位的机构研究决定。负责人员决定,是指经过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有权代表单位的个人决定。
(l)关于依照本法处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问题。按照本条的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积极实施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也就是将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意志付诸实施的人。构成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单位的人员;二是必须亲自实施了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员;三是对自己所实施的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事实情况在主观上存在着明知;四是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员。需要强调的是,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可能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两者的区别在于,其组织、指挥作用发挥的阶段不同。直接责任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只能是在着手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指挥作用则是发生在决定实施某一具体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决策过程中。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认定为单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从而也不能给予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亦即"直接责任人员"中的主管人员。在执法实践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包括: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三是单位的一般负责人;四是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但上述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承担法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违反治安管理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并且其所实施的行为与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结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时,上述人员才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后果负责。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责任人员中,除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外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的对个人的处罚规定处罚,包括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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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用了 54个条款,详细列举了 110多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并将其概括为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 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四大类。具体来讲,包括: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公共秩序主要包括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 ;
(2)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 ;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
(4)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 ;
(5)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 ; 等等。
扰乱公共秩序的方法很多,主要有:
(1)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其正常行驶的 ;
(2)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 ;
(3)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4)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5)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及其他寻衅滋 事行为 ;
(6)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会道门、 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7)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
(8)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
(9)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 等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治安管理处罚法》 规 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 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上述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 ;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 ;
(3)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 ;
(4)移动、损毁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
(5)非法进行影响国 (边 ) 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 (边 ) 境管理的设施的 ;
(6)危害航空安全的 ;
(7)破坏铁路交通设施设备或者危害、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 ;
(8)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
(9)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 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
(10)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
(11)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 ;
(12)旅馆、饭店等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 发生安全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 ; 等等。
3、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组织、胁迫、诱骗不满 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
(3)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4)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或者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 方式乞讨的 ;
(5)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6)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7)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 ;
(8)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9)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10)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11)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
(12)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
(13)虐待、遗弃他人的 ;
(14)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 ;
(1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 内容的 ;
(16)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 ;
(17)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 ; 等等。
4、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
这是指故意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妨害正常的社会秩序, 情节轻微, 尚不够 刑事处罚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主要涵盖以下方面:
(1)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
(2)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3)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
(4)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 ;
(5)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
(6)妨碍公用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的 ;
(7)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8)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 号码的 ;
(9)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 ;
(10)未经注册登记或被依法撤销登记后,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
(11)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或者取得许可后违规经营的 ;
(12)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
(13)旅馆业、出租业违法经营的 ;
(14)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15)典当业工作人员违规经营的 ;
(16)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赃物以及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17)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
(18)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
(19)监外执行人员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
(20)妨害国 (边 ) 境管理的 ;
(21)故意损坏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 ;
(22)偷开他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
(23)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
(24)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 (25)卖淫、嫖娼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
(26)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 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以及明知他人从事上述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 ;
(27)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
(28)违反毒品管理规定的 ;
(29)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
(30)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动物恐吓他人的 ; 等等。
总之,现实生活中侵扰我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几乎全被涵盖。其中,有些是对《条 例》的重复,更有一些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兴不法行为,比如案例 (1)中的 “ 足球流氓 ” ,案 例 (2)中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以及胁迫、诱骗 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猥亵他人,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偷窥,偷拍他人卧室、浴室等隐 私场所,窃听他人隐私,等等。
范文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处罚在法律上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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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罚款数额超过五十元,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可以由公安人员当场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处罚,适用下列程序: (一)传唤。公安机关对违反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二)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三)取证。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间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五)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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