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1丶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第1课时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第一章 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经济法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加强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作为一个新兴独立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究竟是从何时产生发展起来的,对此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第二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产生于公元前。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我们认为,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构成部分与国际经济法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两类概念,不应当混用。因此,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产生时期,远远早于国际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时期,即作为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构成,国际经济法产生于公元前,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国际经济法则产生于资本主义垄断阶段。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垄断前)
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出现出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在长期的实践基础上,各国商人约定俗成,逐步形成了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各种习惯和制度。这些习惯和制度,有的被有关国家的法律加以吸收,有的被商人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的依据,逐步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垄断前)
在中世纪,欧洲的商事习惯法,既师承了罗马法基本原则又
对其进行了丰富与发展,如《康索拉多海商法典》、《奥列隆文集》和在此基础上编纂的《维斯比海法》等。中世纪后期,一些城市国家之间缔结的重要商约,作为近现代国际商务条约的萌芽和先河,在国际经济法发展史上有一定意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商务规约。
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国际
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垄断前)
1673年、1681年法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商事条例》和《海商条例》。1807年在两条例修订基础上,法国产生了《法国商法典》。以后,欧洲大陆法系一些国家制定了商法典。这些商法典用以调整国内与国际贸易关系。此时,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条约的数量不断增多,其中以双边“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为典型,其内容涉及关税、海关手续、船舶航行、外国人待遇、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垄断前)
在中国,唐以前调整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一些零散的临时法条,这些法条的规范性和稳定性较差。唐代除了临时性的法条、诏令之外,有关对外贸易法规还被写入《唐律疏议》中。宋代的对外贸易法规不仅沿袭了隋唐时期的基本内容,还制定了对外贸易的专门法规——“广州市舶条例” ,它由一系列敕令、指挥构成,不仅适用于广州市舶司,也适用于全国;同时,宋初京师设“榷易院”,它成为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专门管理对外贸易的中央机构。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一、国际经济法规范萌芽阶段(垄断前)
元在宋代基础上于1293年制定了“市舶司则法”,该法共22条,内容涉及:对外贸易管理机构,通商口岸,船舶管理,进出口货物,税收,外商优待等。明朝将外国“贡舶”和“商舶”给予不同的待遇,对于前者以“优
值”(即从优计价),负于后者予以免税。但明朝没有统一的对外贸易法,有一些零散法条,集中于海禁、朝贡、税收等方面。清朝对外贸易法规数量较大,涉及严禁华商出海贸易、外国船舶管理、限制外商活动、税收等内容。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二、国际经济法规范发展阶段(垄断至二战前)
19世纪末,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法”自治,已不能完全适应该时期的经济关系。于是经济法逐步成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一战后,由于世界性经济危机的产生,使国际间争夺原料和市场的贸易战更加激烈。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民法工业,实行高关税政策,普遍制定了管制进出口贸易、关税、外汇、反垄断等的法律,以加强国家对本国经济的全面干预。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二、国际经济法规范发展阶段(垄断至二战前)
与此同时,为了寻求和瓜分世界市场,资本主义国家间斗争愈加激烈,经妥协和均衡利益,国际条约数量增加迅速,并产生了大量的、成文编纂的国际经贸惯例。概括地讲,此间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包括: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91年《商标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二、国际经济法规范发展阶段(垄断至二战前)
第二类为调整国际运输关系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910年《关于船舶碰撞统一规则的国际公约》,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29年《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
国际公约》(简称《华沙公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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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经济法规范发展阶段(垄断至二战前)
第三类为调整国际支付关系的国际条约,如1930年、1931年签订的《日内瓦公约》,即《统一汇票本票的国际公约》和《统一支票的国际公约》等;第四类为专项产品国际条约,包括:1902年、1931年以及1937年先后三度签订的《国际砂糖协定》,1931年《国际锡协定》,1933年《国际小麦协定》,1934年《国际橡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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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经济法规范发展阶段(垄断至二战前)
此间,民间组织编纂的国际经贸惯例,主要有:1860年欧美部分商界人士在英国格拉斯哥港共同制定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格拉斯哥规则》,其经1864年、1877年二次修订,更名为《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后又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1928-1932年国际法协会制定了《华沙—牛津规则》,专门对CIF价格中的买卖双方责任、费用、风险等作了规定;1933年,国际商会编纂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于1936年编纂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该两部惯例,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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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与关贸总协定
1944年7月,在美国倡议下,召开了布雷顿森林会议,与会国家签署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并设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为促进货币与金融方面的国际合作、稳定国际金融秩序做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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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一)布雷顿森林体制与关贸总协定
1947年10月,23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GATT),并设立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旨在世界范围内促进关税和贸易方面的国际合作、采取各种措施在成员国间经济贸易交往中,实行无差别待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以上三大协定,构成国际经济体制的三大支柱,标志着国际社会进入了以多边条约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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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成果
二战后,诞生了十多个社会主义国家。至20世纪60-6>70年代,许多受殖民压迫的弱小民族纠纷独立,形成了强大的第三世界。从此,织结成“东西关系”、“南北关系”与“南南关系”的复杂的国际经济关系。
由于战后所建立的国际经济法制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未参加的情况下建立的,没有也不可能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成果
在这种国际经济秩序下,发展中国家的从属的经济地位丝毫未得到改观。于是,为了改造旧国际经济秩序并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通过集体的力量,促使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系列宣言、决议、宪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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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斗争成果
如1962年《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1974年《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及其《行动纲领》,以及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等,确立了“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为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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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三)强化国内立法,加强对跨国公司管制
二战后,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与经济秩序,制定了外资法、外贸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反垄断法等。但由于跨国公司在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发展十分迅猛,在国际投资、贸易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一些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势地位,无视东道国法律,甚至干涉东道国内政。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三)强化国内立法,加强对跨国公司管制
于是,20世纪70年代后,各国开始重视对跨国公司的管制。许多国家通过涉外经济立法对跨国公司实行国内管制。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草拟《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管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原则和规则(草案)》等,以期发挥跨国公司的积极作用,限制和预防其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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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四)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各国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加深,促使经济全球化、区域化,普遍性的、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应运而生。
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历时八年谈判,最终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了最后文件,成立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四)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乌拉圭回合所涉及的谈判内容,既包括以往的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也包括农产品、纺织品以及服装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所达成的协议主要有:《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若干多边贸易协定、诸边贸易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及《贸易政策审查机制》等。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四)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为了协调、管制区域经济关系,战后产生了许多区域性组织。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安第斯条约组织、西非国家共同体、东南亚国家联盟、亚太经济与合作组织等等。这些区域性组织在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此外,还有形形色色的专业性组织,如石油输出国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历史
三、国际经济法规范丰富阶段(二战后)
(四)世界贸易组织与区域性组织
我们看到,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不断壮大,丰富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内容,加深了彼此间的依赖性,国际经济法律规范亦呈迅速发展态势。
谢谢~
范文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国际经济法,是泛指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换句话说,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国际经济关系,在每一特定历史阶段,往往形成某种相对稳定的格局、结构或模式,通常称之为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变迁,取决于国际社会种类成员间的经济、政治和军事实力对比。国际经济秩序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国际经济法,就其广义的内涵而言,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个别意志的表现。 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一、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一) 罗得法
某些商事法规或商事习惯法,实质上就是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
长年实践积累形成的商务习惯常为当地的商务法庭断案时所援引适用,并且逐渐被汇辑为法典,这就是传说中的“罗得法”。
(三) 中世纪的国际性商事法典
这些特设的商务法庭依据求同存异的商业习惯或共同的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判决,往往被编纂为各种商事习惯法法典,成为日后处理同类案件的依据。其中影响最大、颇负盛名的是大约编纂于13世纪的《康索拉多海商法典》。
该法典与其他海事商法法典其共同特点则在于它们都不单一国家的国内立法,而都是用来调整国际商务关系的国际习惯法,在不同程序上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二、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
从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数百年间,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国内立法,大量出现,日益完备。
(一) 双边国际商务条约
在各国之间大量的双边商务条约相继出现以后,由于其中许多主要条款基本相同或相似,这些条款及其所体现的国际经济贸易惯例,就逐渐形成为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的一般规则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行为准则。
(三) 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
其中影响较大的,如1883年签订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涵义
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以及法国的卡罗等人。
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 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它所调整的对象,不仅仅限于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
在国际经济法发挥调整作用的过程中,在国际经济关系领域里享受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的主体,即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但包括从事跨越国境的经济交往的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而且包括从事此种经济交往的一切自然人和法人。
因此,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并不仅仅局限于调整国际(跨国) 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以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它还理应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涉外部分。
持此类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杰克逊、洛文费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大体说来,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不以主权实体的身份,而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如果单从调整的对象方面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远比国际私法狭窄; 从总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又远比国际私法广泛得多。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 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其独特之处在于:
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
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在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
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范文三:漫谈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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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谈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
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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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
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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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
国际公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对国际公约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国际公约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不管是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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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都显示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益融合的迹象。
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越来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贸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国际经济法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作用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因此在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南北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将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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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南北双方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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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浅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浅析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那么它必然既包括国际法规范,也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背景下,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和更改,是在南北矛盾—交锋—磋商—妥协—合作—协调—新的矛盾中曲折行进的。如何扩大和加强众多发展中国家对世界经济事务的发言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把有关的“国际游戏规则”或行为规范制定得更加公平合理,从而更能促进建立起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面临这一客观需求,国际经济法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一)国际经济法调整范围不断扩大
以前,国际法很少涉及和调整各国国内的经济活动。因此人们在谈到国际法某个经济案件的适用时,经常发现没有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但现在情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WTO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已十分广泛,甚至已涉及到成员方的国内经济活动。例如,服务业是否开放,开放的程度如何,是国内管辖事项,而现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业的自由化也予以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各国、各地区经济互赖性增强,这种国际法调整各国国内经济活动的趋势定会不断增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也会不断扩大。
(二)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1]
调整相关经济活动的国际法规则与国内法规则基本趋同化。一方面,处理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加、作用日益增强,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实体法统一化最为显著的范例就是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另一方面,在民商事法律规范方面,有关的国内规范与国际法规范也日趋统一,例如,商业秘密是否知识产权问题,以前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上都不一致,WTO的TRIPS协议明确将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从而使这一问题不再村有争议,在此情况下,人为地把调整某一经济关系的内容相同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割裂分离成为两个部门是没有意义的。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
国际公约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某一国家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对国际公约的影响就越大,同时国际公约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产生反作用。不管是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还是《巴黎公约》、《尼泊尔公约》、《马德里公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都显示出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益融合的迹象。
(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越来越有普遍使用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地位显得突出起来。例如,GATT以前主要调整货物贸易问题,没有涉及到投资、服务贸易、金融交易等领域;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则主要调整国家间的货币金融关系,不涉及金融服务贸易问题;关于投资方面甚至没有一部实体法的公约。因此,调整这些经济贸易主要是依靠国内法规范。然而,WTO体制的产生改变了这种状况,WTO规则已广泛涉及到贸易、投资、金融等交易领域,并对各成员方具有约束力。WTO及其规则在这些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作用,有时甚至处于主导地位。
(五)国际经济法对缩小世界范围内的贫富差距的作用开始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
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受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因此在制定“国际游戏规则”方面必然处于劣势。在不公平的国际政治、法律和经济格局中,南北方国家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南北经济“游戏规则”的制定将受到世界的广泛关注。
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在世界各国相互依存、相互影响日益加深的形势下,南北双方必须面对现实,调整、充实和提高“国际游戏规则”来协调和约束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以求国际经济的有序运转,促进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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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浅析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探讨
浅析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探讨
摘 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法
人和个人,以及在不同的国家在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自成立
以来,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的发展,以及对国际经济实体产生了巨
大的影响。本文在概念的基础上,结合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并认为
做一个简单的评论。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历史;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学说
对于经济法的定义相关的学着们一直是争论不一的,从国际经济
法律的意义上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大体的归类可以分出
两种观点:(一)狭义:国际经济法,其要点如下:国际经济法是
调整国际公法的主体。这些国家的问题,要求国际组织以及国家和
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主体
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它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
这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的分支。(二):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代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洛文费
尔德,日本樱井雅夫,小原干雄,以及大多数我们的广义国际经济
法学者。专业: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往来的自然人、法
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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