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云南全国中小学生学籍4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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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云南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和在校就读学生。在学籍管理方面,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校长是主要责任人。
A 学籍号系一人一号 终身不变
《细则》规定,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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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地区,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做出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两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普通高中新生开学两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B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
关于学籍变动方面,《细则》强调,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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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学生回校继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规定》明确,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医院住院证明、医院住院用药清单)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休学,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可跳级升入相应学段高年级学习。
C 学校违反《细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细则》规定,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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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违反《细则》规定,出现不为已接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等,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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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草案)
(听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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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
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学校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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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单位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商业用途,要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安全、不公开、不扩散。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入学的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学制为三年。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当按审批权限向教育行政部门报批。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招生,并严格执行当地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六条 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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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月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条件不具备地区,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普通高中学校的设班计划和招生人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分校制定,报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州(市)直属学校按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执行。
第七条 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做出安排,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
入学新生须在新学年开学二周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注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二周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的申请。逾期1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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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新生按照各州(市)、县(市、区)当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规定入学。普通高中新生开学二周内未按期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生只能在一所学校取得学籍。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对重复学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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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原则上保留第九条的(一)、
(二)、(三)、(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一条 在校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就读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
(一)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及时办理转学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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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见附件二),向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与转入学生户籍地或居住地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或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就读;
2.经转入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同意,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方可到转出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转出学校同意后,上报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同时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4.转出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之后,在学籍管理网络系统转出该学生学籍;
5.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到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校、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网络管理系统中办理接收手续。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时办理相关手续,每学年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不准转学。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学校不可无故拒收正常转学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当转学手续的学生。因转出学校或转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手续不符合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学生失学的,转出学校必须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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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回校继续就读。
(二)普通高中不得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和各类技校在籍学生转学;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只能转入同等级或低等级的学校,普通高中与普通高中特色学校(班)的学生不得互转;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办理学生户籍仍然在省外且从省外转入本省普通高中的转入手续。
普通高中转学学生户籍已经由省外迁入本省的,应当认定省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履行向学生及监护人告知相关事项的义务。
(三)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都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不
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可进行强制干预。
(四)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胁迫或诱导学生转学。由此造成学生辍学的,由原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第十三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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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四条 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禁止利用休学申请进行变相留级。
学生休学情况,学校应当及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除健康原因外,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因健康原因休学的,必须出具有国家医疗卫生资质的县(市、区)以上医疗机构检查结论的证明。
学生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个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如期复学的,必须办理继续休学的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当持休学证明和医疗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
申请。
(三)学生复学后,由学校安排到适合的班级进行学习。学生复学后的学籍应当及时在网络学籍管理系统中变更。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18周岁以下、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学籍被保留的学生、户籍所在地学生,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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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服刑期满而需要复学的学生。
第十五条 退学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能退学、辍学。
(二)普通高中学生因特殊情况要求退学的,由本人和监护人提出退学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盖章后的退学申请电子影像件,报县、州(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父母或监护人。并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连续超过三个工作日无故未入校就学且学校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做辍学处理。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三年级学生原则上不能留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达到相应高年级水平的,由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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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提出申请,经学校全面考核,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跳级升入相应学段高年级学习。
义务教育阶段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留级、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办理。
第十七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信息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九条 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或在中小学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
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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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二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 奖励和处分应当坚持奖励为主、处分为辅的原则。处分应当在做好教育和引导工作的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些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轻重,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仅用于普通高中学生)处分。
处分为警告的,期限不超过2个月;处分为严重警告的,期限不能超过1个学期。学生改正或有进步表现,应当及时撤销处分。
处分为记过的,必须向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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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陈述具体原因和依据。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议;对学校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处分为警告和严重警告的,不得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处分为记过的,经过半年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师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其记过处分。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教育档案中撤出。受记过处分的学生,在其毕业时尚未撤销处分者,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
普通高中学生处分为开除学籍的,应将其处分决定记入综合素质评价和教育档案,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劝退、开除学生。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合格,颁发?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见附件三):
?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由云南省教育厅统一样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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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订购、核准、编号、验印,学校颁发。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生按照?云南省普通高中相关证书颁发办法(试行)?发放相关证书。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设备,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普通高中学生或其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本省普通高中学籍的,由学校取消该生学籍,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其学业水平考试考籍及成绩。
第三十二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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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为已接收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外国学生入学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外国籍学生(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学生)未按计划完成全部学业者,学校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云教基?2012?34号)、原?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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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云府登?2006?208号,云南省教育厅规范性文件发布公告第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2. 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 3. 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样式
附件1
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存根)
( )入学字? ?第 号
你的孩子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凭本通知并携带相关证件,请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送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 )入学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你的孩子(被监护人) 已安排到 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凭本通知并携带相关证件,请于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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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 月
年 月 日
日送其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请持申请和有关证明到教育局办理延缓入学审批手续,特此通知。
(公章)
注:( )内填写小学、初中字样;? ?内填写年份,使用4位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学生顺序号为序,依次编写。
年 月 日
附件2
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
云南省教育厅基教处制
附件3:(建议“云南省义务教育内芯格式”的大小调整,便于套装。(注:封面格式与
内心格式大小一致,无法套装证书))
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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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封面格式
图1.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封面
注:
1(“云南省义务教育”使用一号加粗宋体,距顶端2.5cm,右半部两边边距2cm,在右半部居中排版;
2(“证书”使用初号加粗宋体,距上行2cm。
3.“云南省教育厅”使用宋体三号,距底端2.5cm,在右半部居中排版;
4.外壳使用红色磨砂人造仿皮面料,里衬使用普通人造革,中间夹衬使用纸板和海绵;
5(“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为黄色烫金印刷。
(二)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内芯格式
图2.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内芯
注:内芯大小为A5:21cm×14.8cm,使用128克铜版纸印刷,文字(含表格)用黑色,底纹是由空心方S框旋转90度加“YNYWJY”小五号空心体旋转45度组成,用淡黄色。DYNO()为打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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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内芯字体字号
(四)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内芯的填写
(1)?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编号分为两部分:括号部分是毕业年份,使用4位阿拉伯数字;编号部分是证书号,沿用学生学籍号后13位;
(2)?云南省义务教育证书?“校长(签章)”处盖校长章,“学校(公章)”处加盖学校公章。“照片”处贴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验印,钢印应压盖照片右下角四分之一。
(3)毕业时间、发证日期的年月日填写阿拉伯数字,其中:年为4位,月和日分别为2位。例如2012年05月05日。
(4)“准予”后面填写: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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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三)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学生学籍照片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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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照片规格
1.淡蓝色背景颜色, 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数码照 片。
2.照片规格:26mm(宽)× 32mm(高) ,分辨率150dpi以上。
3.人像在相片矩形框内水平居中,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常戴眼镜的学生应配戴眼镜,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
4.数码照片要求为jpg格式。
5.照片文件大小应小于60K。
二、学生照片文件命名规则
1.有身份证号的学生,其照片文件以身份证号命名,并按年级、班级分文件夹存储。
2.无身份证号学生,其照片文件命名规则为:学校标识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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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号_姓名,并建立单独文件夹存储全校所有无身份证号学生的照片文件。
放好所有需要的文件就可以上传到《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中小学生获得正式电子学籍号(四)
龙源期刊网
全国中小学生获得正式电子学籍号
作者:
来源:《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2015年第04期
2015年1月,教育部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全国中小学生发放了正式学籍号,目前,各地正在抓紧落实。该系统于2014年1月10日全国联网试运行。教育部在完成首次信息采集后,为确保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准确,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对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对比,对准确无误的核发全国唯一的正式学籍号。学生正式学籍号的发放,标志着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入新的应用阶段,将在中小学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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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系统在教育管理中率先全面应用,联网试运行一年来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形成了良好综合效益。一是产生了广泛的管理效益。随着普遍开展应用,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正逐步习惯信息化管理模式,教育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教育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二是蕴含着潜在的经济效益,为学生及家长节约了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三是显现出深远的社会效益。学籍系统是做好治理择校、学生资助、随迁子女等工作的有效技术抓手,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改善民生,更好地为学生及家长做好服务提供了保障。同时,由于用户众多,学籍系统的应用为推进教育信息化和国家信息化总体战略培育了良好社会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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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普通小学、初中(不含职业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为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管理办法,指导、协调、监督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直属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承担其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学籍建立审核、学籍变动审批等工作,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报批。
学生学籍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审核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工作;学校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协助提供和核实学生学籍信息。
第六条 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和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省级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部署全国统一的学籍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市级、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入网资格进行审查,指导、督促学校使用学籍系统,应用学籍系统及时审批学籍变动。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采集和日常维护,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七条 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为其申请学籍号,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学籍系统及时审核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具有唯一性。学籍号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学生教育卡。
第九条 学生不得同时在两所以上学校取得学籍。学籍系统具有
自动审核功能。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原则,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第十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奖惩材料、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3.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奖惩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7.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一条 学籍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互为补充。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推进学籍纸质档案电子化,逐步减少纸质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全部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保留电子档案备份。
学生在基础教育阶段的最终毕业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学生家长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五条 正常升级和一贯制学校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学籍信息更新,由学籍系统自动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或学籍发生变动时,学校应及时维护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复学)由家长(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
学生因病申请休学应当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八条 随父母到境外生活的学生,应当凭有效护照和签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办理休学手续。回来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
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应由家长(监护人)填写《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学校申请,学校审核后通过学籍系统经转出学校及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转入或转出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学生转学审核。出现争议的,由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转学。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第二十条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后,转出学校应为转出学籍档案提供方便。电子档案由学籍系统转至转入学校。纸质档案可由转出学校密封后由家长(监护人)直接移交给转入学校,也可由转出学校邮寄至转入学校。
学生提交转学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办好学籍转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二十二条 省(区、市)直属学校、设区的市直属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每学期由学校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将其学籍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校在义务教育年限内应将其学籍分类管理,不得注销。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后,年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进入教育和矫治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应转入专门学校。
第二十五条 特殊学校残疾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应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提供相关证明,并在5日内通过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核注销其学籍。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指定学籍管理员,建立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
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其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籍管理员应当相对固定,确需更换的,须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重新备案。
学籍管理员应当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八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审核制度,每学期审核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保密制度并严格执行,学籍信息主要用于教育管理工作,经学籍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向其他部门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
1.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2.不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擅自接收未办转学手续学生的;
5. 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6.泄露学生学籍信息的;
7.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1.学籍,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法赋予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通过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有关情况。
2.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期间学籍档案的管理,是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3.学籍主管部门,对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即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由高等学校和其它行政部门及社会团体举办的学校,指学校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于设区的市或省直接管理的学校,学籍主管部门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三条 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本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转学申请表
全国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
注:1.本表由教育部统一制订。
2.须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复印件办理转学手续。
3.家长(监护人)向拟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时,须先和对方学校口头达成一致。本表由家长最先提交申请的学校保留。
转 学 申 请 受 理 存 根
字( )第 号
兹收到学生 (男女)学籍号 于
年 月 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经初审,同意
受理。
---------------------------------------------------------------
10
转学申请办理情况通知单
学生 (男/女)学籍号 于 年 月 日在本校提交的转学申请书,字( )第 号。 办理情况如下:
1.已于 年 月 日审批完毕,请与 联系,协商调转学籍档案。
2.经进一步申核,不符合转学条件,具体原因如下:
3.需要补充有关材料,具体内容如下:
特此通知。
办理学校联系人及电话: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11
范文三: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
日期:2014-07-27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4)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4)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 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4)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范文四:全国中小学生学籍模板字典
性别
男
女地区民族国籍/地区身份证件类型港澳台侨外健康状况政治面貌户口性质北京市(1100
汉族中国居民身份证否健康或良好中共党员非农业户口市辖区(1101蒙古族阿富汗香港特区
护照香港同胞一般或较弱中共预备党员农业户口
东城区(1101回族安哥拉澳门特区护照香港同胞亲属有慢性病共青团员
西城区(1101藏族安圭拉台湾居民来往澳门同胞有生理缺陷群众
崇文区(1101维吾尔族阿尔巴尼亚境外永久居住澳门同胞亲属残疾
宣武区(1101苗族安道尔护照
朝阳区(1101彝族荷属安的列斯其他
丰台区(1101壮族阿联酋
石景山区(11布依族阿根廷
海淀区(1101朝鲜族亚美尼亚
门头沟区(11满族美属萨摩亚
燕山区(1101侗族南极洲
房山区(1101瑶族法属南部领土
通州区(1101白族安提瓜和巴布达
顺义区(1101土家族澳大利亚
昌平区(1101哈尼族奥地利
大兴区(1101哈萨克族阿塞拜疆
怀柔区(1101傣族布隆迪
平谷区(1101黎族比利时
县(11020000傈僳族贝宁
密云县(1102佤族布基纳法索
延庆县(1102畲族孟加拉国
天津市(1200高山族保加利亚
天津市直属(拉祜族巴林
市辖区(1201水族巴哈马
和平区(1201东乡族波黑
河东区(1201纳西族白俄罗斯
河西区(1201景颇族伯利兹
南开区(1201柯尔克孜族百慕大
河北区(1201土族玻利维亚
红桥区(1201达斡尔族巴西
塘沽区(1201仫佬族巴巴多斯
汉沽区(1201羌族文莱
大港区(1201布朗族不丹
东丽区(1201撒拉族布维岛
西青区(1201毛难族博茨瓦纳
津南区(1201仡佬族中非
北辰区(1201锡伯族加拿大
武清区(1201阿昌族科科斯群岛
宝坻区(1201普米族瑞士
县(12020000塔吉克族智利
宁河县(1202怒族阿鲁巴
静海县(1202乌孜别克族科特迪瓦
蓟县(120225俄罗斯族喀麦隆
河北省(1300鄂温克族刚果(金)
石家庄市(13德昂族刚果(布)台湾同胞台湾同胞亲属华侨侨眷归侨归侨子女归国留学人
员非华裔中国人外籍华裔人外国人其他
打包带生产线 http://www.dongshuntai.com/ 青岛打包机
青岛打包带
纯料打包带
PP打包带
范文五:全国中小学生学籍号统一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 教育部网站2日消息,教育部已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为全国中小学生发放了正式学籍号,目前,各地正在抓紧落实?学籍系统将对治理择校?学生资助?随迁子女等工作提供有效技术抓手?
据了解,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于2014年1月10日全国联网试运行?教育部在完成首次信息采集后,为确保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准确,利用公安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对学生数据进行核查对比,对准确无误的核发全国唯一的正式学籍号?学生正式学籍号的发放,标志着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入新的应用阶段,将在中小学招生入学?学籍注册?学籍档案管理?学籍异动?升级?毕业?成长记录等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学籍系统在教育管理中率先全面应用,使得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教育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教育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并且为学生及家长节约了时间?人力和经济成本?学生转学时,各环节均在网上进行,家长只需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即可,无需再因往返奔波耽误正常工作?目前,最快转学不到9小时即完成(广东至河南),且记录在不断刷新,并将成为普遍趋势,大大减少了学生转学其家庭所需的交通?食宿开支?
据悉,教育部还将就核对出的问题学籍发出通知,逐级按人头通知到校,请相关学生及家长再次核对学生学籍信息数据,配合学校尽快完成问题学籍处理工作?希望全社会积极关注,共同努力,确保学生学籍信息质量,更好地发挥学籍系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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