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抗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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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期限的法律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我们在实践中遇到抗诉期限的理解问题。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的抗诉分两种:检察机关直接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提起抗诉;另一种是应被害人的请求提起抗诉。按照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直接审查的上诉审的抗诉期限为10天,但刑诉法同时规定,被害人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检察机关在接到被害人的请求后5日内决定是否抗诉。
实践中出现这样的问题:检察机关接到被害人的抗诉后,再决定抗诉的时候往往超过了检察机关接到判决书的10天,有的二审法院就以超过抗诉期为由不予受理了。这种差别是由于刑诉法目前规定的两种抗诉形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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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书的种类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时必须制作抗诉书。按照诉讼种类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民事诉讼中的抗诉书和行政诉讼中的抗诉书。其中刑事诉讼中的抗诉又分为二审程序抗诉书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只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二审程序的
找法网北京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beijing 抗诉书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制作的抗诉书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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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1年 4月 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18次会议通过 自 2012年 1月 1日起施 行)
2011年 10月 14日 法释 [2011]23号
为规范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 应在一个月内立案。 经审查, 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
(三) 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 抗诉书未附有新的证据目录、 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 或者照片的;
(四)以有新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该证据并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
人民法院决定退回的刑事抗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提出抗诉, 经审查符 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 合议庭进行审理。 涉及新证据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接 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并将指令再审决定书送达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新证据, 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指向原起诉事实并可能改变原判决、 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证据:
(一)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由于客观原因未予收集的证据;
(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庭审中未予质证、认证的证据;
(四) 原生效判决、 裁定所依据的鉴定结论, 勘验、 检查笔录或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否定的。 第四条 对于原判决、 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 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理能够查清事实的,应当在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二) 经审理仍无法查清事实,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判决宣告原审 被告人无罪;
(三)经审理发现有新证据且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令再审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五条 对于指令再审的案件, 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一 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 二审案件,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指令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所作的 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六条 在开庭审理前,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第七条 在送达抗诉书后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
第八条 被提出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已经死亡或者在审理过程中死亡的,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 止审理,但对能够查清事实,确认原审被告人无罪的案件,应当予以改判。
第九条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 当庭宣告判决的, 应当在五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 法 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定期宣告 判决的,应当在判决宣告后立即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提出抗
诉的人民检察院、辩护人和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范文三:[法律资料]抗诉、重申和再审的刑事诉讼规定
抗诉、重申和再审的刑事诉讼规定
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重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1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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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抗诉、重申和再审的刑事诉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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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重申和再审的刑事诉讼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重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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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找法网天津律师)
范文五:抗诉、重申和再审的刑事诉讼规定
抗诉、重申和再审的刑事诉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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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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