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司拖欠工资能直接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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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能直接起诉吗
很多劳动者都向小编反应,曾经或此时正在遭遇被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那么公司拖欠工资能直接起诉吗,公司要是一直拖欠工资又该怎么办,
一、公司拖欠工资能直接起诉吗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合法订立后,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不得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
但是在现实中,仍有许多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违法操作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托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案件,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
二、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怎么办
赢了网专业劳动合同律师认为,如果单位拖欠工资,要分两种情况:
第一,劳动者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者选择不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以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行政机关责令的期限内仍不发放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除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期限支付劳动报酬外,逾期不支付的,还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支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新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无故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将原来加付25%的标准提高到了50%-100%。其次,鉴于申请劳动仲裁较为费时,所以《劳动合 同法》还为劳动者追偿欠薪开辟了绿色通道,其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但是,支付令只在用人单位不表示异议的情况下适用,如果单位表示异议,还是要走劳动仲裁的程序。
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此时劳动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及时支付自己的工资报酬。要是你在工作中遇到公司拖欠工资的情况,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或者是向有关劳动部门举报,或者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以上相关情况仍不清楚,可去律所咨询律师,也可以找网上律师在线咨询。
范文二:没借条能起诉吗
? ? ? ?没借条能起?诉吗
篇一?:
?没有借条的?明间借贷,?讨债该没证?据,应该怎?么办,【北?京债务纠纷?律师原江律?师介绍案情?】 201?7 年,为?买房子外甥?倪某某向舅?舅刘某借了? 6 万元?,由于两边?是亲戚联系?,往常走 ?动也比较多?,出于信赖?没有打任何?便条。20?17 年,?刘某向倪某?某索要告贷?,倪某某却?称从 未借?过钱,两边?为此数次发?作争执。7? 月 16? 日,刘某?再次找倪某?某要钱时,?两边发作冲?突 并拨打?了 110?,公安机关?出警予以和?谐。终究有?无告贷,由?于两边都是?口头陈说,?各不相谋,? 不由成了?一个不解之?迷。但在 ?8 月 2?6 日,刘?某在派出所?承受问询时?总算供认,?自个在 2?017 年?为买房借了?舅舅 5 ?万元,之所?以如今不供?认了,是由?于舅舅说话?不算数。刘?某见倪某某?迟迟无偿还?告贷的意思?, 无奈之?下申述到法?院, 倪某?某接到诉状?后见刘某 ?无法供给告?贷的书面依?据,便动起?了歪脑筋,?9 月 1?1 日,倪?某某夫妻来?到派出所需?求翻看 最?初所供认告?贷的笔录,? 当民警将?笔录交给倪?某某翻看时?, 倪某某?的老婆俄然?将老公手中?的 笔录当?场撕毁,为?了怕他人将?碎片再次粘?上,还将碎?纸片也装在?包内离开了?派出所。结?果:
? 撕毁笔录?成依据债务?人利益得维?护 法院经?审理以为,?刘某为向倪?某某建议告?贷而向法院?申述,两边?为此发作冲?突,倪某某? 在承受公?安机关问询?时已供认向?刘某告贷 ?50000? 元用于采?购房屋的实?际, 后来?倪某某的老?婆 在看阅?笔录过程中?将笔录撕
致使刘?某无法供给?倪某某供认?告贷实际的?依据资料。?尽管刘 某?不能供给倪?某毁?,
某告贷的?书面依据,? 但派出所?的接处警记?录及倪某某?供认告贷、? 撕毁借单?的 状况说?明已足以证?实工作的来?龙去脉,倪?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说?应当是自个?实在意思的?表 示,终?究一审判决?倪某某于判?决书收效后?一次性给付?刘某 50?000 元?。律师说法?:
?上面的事例?即是一个,?因民间假贷?不打借单,?而导致的胶?葛,实际中?这样的比如?许多, 其?实许多债务?人不是不想?打借单,仅?仅碍于“情?面”觉得往?常互相联系?好,假如需?求对方打 ?借单会伤了?豪情。但从?法令视点讲?,民间假贷?最佳是要签?定告贷合同或许写欠条??,避免日后? 发作胶葛?无法举证,?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口?头约好是很?难证实债款?联系的,假?如债务人拿?不 出有效?地的依据证?实债务债款?联系的存在?,那么债务?人将有也许?承当败诉后?果。本案中?对于告贷行?动两边没有?书面合同,? 仅仅口头?约好, 本?来债务人很?难证实债务?联系 的存?在很也许败?诉,但是被?告在公安机?关的陈说对?债款联系的?供认即相当?于“自认”? ,是有 ?法令效力的?,能够作为?依据予以采?信。北京市?民如果遇到?债务纠纷,?可通过电话?、留言等方?式咨询北京?债务纠纷律?师原江,原?律师 会在?第一时间为?各位解答。?原文网址:?
北?京债务纠纷?律师
篇?二:
? 如何认定?原告仅凭借?条起诉的借?款事实如何?认定原告仅?凭借条起诉?的借款事实?蒋
贤铮 (?2017 ?年 6 月? 21 日?)
在审判?实务中,原?告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往往?仅出具 一?张被告书写?的借条,而?被告往往否?认借条系其?所写或向原? 告借款的?事实,但又?不能提供不?欠原告借款?或已归还借?款的 证据?。一般来说?,法官依照?《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 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 证责任?承担规则,?认定被告只?是提出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借款 关?系的抗辩,?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也?一直未能提? 供其还款?的证据,其?抗辩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 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乃至?败诉的后 ?果,故确认?原告提供的?借条之证据?效力。这样?的裁判思维?, 有实例?为证。
案?例一,吴男?与钱女谈恋?爱期间,吴?男给钱女出?具一张借款? 10 万?元的借条。?钱女诉称,?吴男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借款, ?后经多次催?讨不还,现?两人分手,?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吴?男 辩称,?其出具的借?条只是表白?自己的感情?,钱女并未?实际出 借? 10 万?元,而且钱?女在恋爱期?间无工作没?有正常工作?收入, 欠?他人的债务?尚未偿还,?举出钱女的?债权人孙某?的证词,以? 佐证钱女?无 10 ?万元出借款?项的来源。?钱女对吴男?的抗辩回 ?应,10 ?万元是其向?亲戚所借,?然后转借给?吴男,举出?该亲戚 的?证言以佐证?。法院认为?,钱女的借?款行为虽存?在不合情理? 之处,但?吴男想要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尚不充分?。钱 女提?供的借条是?直接证据,?而吴男提供?的证据与其?证明对象 ?之间属于间?接证据,钱?女的证据效?力大于吴男?的证据效力?, 判决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后,?吴男上访不?断。案例二?,梁慧星教?授曾谈到一?起普通民间?借贷案件。?在该案 中?,原告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辩称借条? 是在原告?逼迫之下签?订的,借款?的事实并不?存在。法院?认为 被告?的辩解因无?相应的证据?佐证而不予?支持,判决?原告胜 诉?。案件判决?后,被告自?杀身亡(梁?慧星: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 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 ?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所体?现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 证?责任承担规?则,认定被?告只是提出?其与原告间?不存在借款? 关系的抗?辩,既未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也一直未?能提 供其?还款的证据?,其抗辩
?原告所提出?的事实和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理由又缺乏?合理性,不?足以对抗
乃至败诉的?后 果,故?确认原告提?供的借条之?证据效力。?这样的裁判?思维, 有?实例为证。?
案例一,?吴男与钱女?谈恋爱期间?,吴男给钱?女出具一张?借款 10? 万元的借?条。钱女诉?称,吴男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其借款?, 后经多?次催讨不还?,现两人分?手,起诉要?求归还借款?。吴男 辩?称,其出具?的借条只是?表白自己的?感情,钱女?并未实际出? 借 10? 万元,而?且钱女在恋?爱期间无工?作没有正常?工作收入,? 欠他人的?债务尚未偿?还,举出钱?女的债权人?孙某的证词?,以 佐证?钱女无 1?0 万元出?借款项的来?源。钱女对?吴男的抗辩?回 应,1?0 万元是?其向亲戚所?借,然后转?借给吴男,?举出该亲戚? 的证言以?佐证。法院?认为,钱女?的借款行为?虽存在不合?情理 之处?,但吴男想?要证明借款?事实不存在?的证据尚不?充分。钱 ?女提供的借?条是直接证?据,而吴男?提供的证据?与其证明对?象 之间属?于间接证据?,钱女的证?据效力大于?吴男的证据?效力, 判?决原告胜诉?。判决生效?后,吴男上?访不断。案?例二,梁慧?星教授曾谈?到一起普通?民间借贷案?件。在该案? 中,原告?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辩称?借条 是在?原告逼迫之?下签订的,?借款的事实?并不存在。?法院认为 ?被告的辩解?因无相应的?证据佐证而?不予支持,?判决原告胜? 诉。案件?判决后,被?告自杀身亡?(梁慧星》? ,法律出?版社,20?17 年版?,第 15?7 页) ?。
案例三?,被告王明?到李甲家找?李甲的弟弟?李乙借 2? 万元。恰? 逢李乙不?在,王明于?是向李甲借?款,并说好?过几天就还?,还 当场?给李甲出具?一张借条。?但王明在借?条上将出借?人写成李 ?乙,而李甲?当时并不在?意。后来李?甲多次向王?明催要欠款?, 王明以?出借人不是?李甲为由拒?不还钱,李?甲起诉王明?还款。法院?认为借条为?原告李甲持?有,实际出?借人是原告?李甲,被 ?告王明应对?李甲负偿还?义务。判决?后,王明不?断申诉。从?列举的案例?可以看出以?借条为表现?形式的民间?借贷案件,? 有如下特?点:
? 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借款证据?不齐全;原?告 提供借?条这份唯一?证据,然后?对借款事实?的成立进行?解释; 被?告否认借款?事实,并陈?述自己不可?能向原告借?款或原告无? 款可借的?间接证据;?法院依照《?证据规定》?所规定的举?证责 任分?配规则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被告?的陈述或 ?举出的间接?反证,不足?以推翻原告?的借条书证?,或原告的?借 条证据?效力大于被?告的间接证?据之证据效?力;法院判?决原告 胜?诉,实现了?形式公正,?(转载自:?证据规定》?所规定的举?证责 任分?配规则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被告?的陈述或 ?举出的间接?反证,不足?以推翻原告?的借条书证?,或原告的?借 条证据?效力大于被?告的间接证?据之证据效?力;法院判?决原告 胜?诉,实现了?形式公正,?(转载自》?第 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 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 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 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
出借方对?双 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借贷?内容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 给?借款人等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法官可以要?求原告说明? 出借给被?告款项的来?源、出借的?地点、出借?的利息等反?映借 贷事?实的背景情?况。必要时?法官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进一 ?步核实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借款人?借款的原因?等旁证材料?, 对双方?存在矛盾的?陈述要求当?事人举证说?明,区别真?伪。而 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至于被告对? 原告所提?供的借条不?予认可,否?认借条上的?签名系其所?签, 但又?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由此产生申?请鉴定义务?的承担问 ?题,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分?成两种情形?处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分?成两种情形?处理》第三?条。如果不?是按照以上?的规定到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去起诉?, 即使其?他材 料再?齐全,法院?当然是不会?受理的。 ? 二、原?告是否具有?债权人资格?, 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需要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即债权?人资格,不?具 有债权?人资格而起?诉,法院当?然也不会受?理。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原告是债?权人,但是?借条等债权?凭证上却没?有 载明其?姓名,这时?候起诉,法?院会受理吗?,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 理由的抗?辩,否则法?院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法院提 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 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法院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 式是?法院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 ?果法院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法?院 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人,这?也是不 切?实际的。四?、民间借贷?是否涉及集?资诈骗等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 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 ?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五?、借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注意,诉讼?时效并不影?响起诉权,?只是影响胜?诉权,因此?我们把这 ?一个因素也?列为影响案?件正常进展?的一个方面?去考虑。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时?效为 2 ?年。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欠条与它?不 同。第?一,债权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以约定为准?。第二,需?要强调的是?,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 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 ?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 但由于?期限待定,? 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 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 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 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 ?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结语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 “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 法院?却不受理”? 的问题的?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 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篇?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 ?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法院?是会受理的?,除非诉讼?中被告提出?有 理由的?抗辩,否则?法院会认定?原告具有债?权人资格。?
三、?被告身份是?否确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要法院提 ?供被告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身份信息,?这里面尤其?要 注意写?清楚住址和?联系方式,?住址是法院?给被告发传?票的依据,?联系方 式?是法院用来?联系被告,?所以这个联?系方式一定?是能打通的?,总之,如? 果法院连?被告是谁,?怎么联系都?不知道,下?面的程序就?无法就行,?法院 当然?就不会受理?这个案件,?当事人可不?能指望法院?替你找人,?这也是不 ?切实际的。?四、民间借?贷是否涉及?集资诈骗等?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 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 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五、借贷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注意,诉?讼时效并不?影响起诉权?,只是影响?胜诉权,因?此我们把这? 一个因素?也列为影响?案件正常进?展的一个方?面去考虑。?诉讼时效一?般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 ?时效为 2? 年。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这里说?的是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欠条与?它不 同。?第一,债权?债务人约定?还款期限的?,以约定为?准。第二,?需要强调的?是,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 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 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 但由?于期限待定?, 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 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 ?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 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 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结语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 “持有?借条到法院?起诉, 法?院却不受理?” 的问题?的解读,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如遇到较为?复杂的情况?,建议 咨?询相关专家?律师。
?篇四》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 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取证技巧,?导致获得的?录音证明力? 不足。在?此,探讨一?下有关录音?证据的取证?技巧问题。?
1.?录音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从有利诉?讼的角度来?说,录音应?尽早进行。?越早进行,?取证对象越?无防备,特?别是 在初?次交涉时,?一般不会歪?曲事实,这?个时候的谈?话录音价值?最大。而在?几经交涉 ?后,对方往?往会从有利?自身的角度?进行叙述,?或者持防备?态度。地点?的选择,也?非常重要,?应该尽量寻?找比较安静?和不受干扰?的地方,能?够获得较 ?好的录音效?果。2.录?音器材 尽?量选择体积?小、易隐藏?、录音时间?长、音质高?的设备。采?访机、录音?笔或带录音? 功能的 ?MP3 都?可以,最好?是可以进行?复制的。另?外,电话录?音一般不如?现场录音效? 果好,在?谈话出现分?歧时,取证?对象如果不?想继续的话?,可能会把?电话挂断,?而在 当面?谈话时,即?使出现一些?争论也能够?继续。3.?取证前的准?备工作 准?备好取证的?事项和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对谈?话内容作好?准备,包括?事先考虑好? 所提示的?问题和对方?可能的态度?, 应该如?何诱导对方?表态等。至?于是否要事?先约见, ?则应根据情?况而定,径?直上门容易?获得“攻其?不备”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 况,?如被对方拒?绝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谈话被中断?。应该事前?准备好要提?问的问题,?录音证据以?问答式最为?有价值。如?果让对方自?己陈 述可?能会回避相?关主要事实?,致使录音?证据没有证?明效力。方?式可以事先?约见登门 ?商谈,也可?以出其不意?突然造访。?4.谈话方?式 既然是?私录,当
?要自然,如?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让取?证对象察觉?你是在录音?,所以神态?、语气 都果是认识的?人,更要注?意。
?(1)谈话?过程中交代?一下时间、?地点,明确?各方谈话者?的身份和与?谈论事实的?关系, 在?交谈时尽量?用全名称呼?,以增强录?音的关联性?和可信度。?
(2?)注意与其?它证据的内?容相互印证?,因为有其?他证据佐证?是录音证据?被采信的条?件。
?(3)谈话?内容不要涉?及与案情无?关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也不要?采用要挟口?吻,否 则?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法?而不予采信?。
(?4)着眼于?事实的叙述?、承认或否?认,不要纠?缠于法律责?任的争论。?
(5?)注意控制?谈话时间,?能问到希望?对方承认的?事实,说到?要点即可。?5.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
?在开展证据?公证的地方?,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录音?过程,确保?录音证据的?合 法性。?录音注意要?点 注意自?身安全,可?以让人在外?接应,出现?异常及时报?警; 保持?自然神态,?不要紧张让?人察觉,记?住事前开启?录音; 着?眼事实叙述?,不必纠缠?法律责任,?避免冲突中?断谈话; ?记住围绕主?题,不可涉?及其他私密?,不可出现?要挟口吻;? 保持原始?录音,不可?重新剪切加?工,以免不?被法庭认可?。
篇五?:
?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认定?无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的认定?[案情] ?2017年?12月,王?某因做生意?周转之需,?向朋友张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 张, ?但未注明还?款期限。借?款期间, ?张某碍于情?面, 一直?未催王某还?款。直到2?017 年?1月,张某?因儿子结婚?需钱用,才?催王某还款?,遭王某拒?绝,张某诉?至法院, ?王某以张某?之债权已逾?诉讼时效提?出抗辩。该?案中关于张?某的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张某的债?权已逾 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张某 ?并未主张过?权利,不可?能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还未?开始,张某? 的债权当?然未逾诉讼?时效期间。?[评析]该?案实际上涉?及到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 题。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 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 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约?定还款 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未约?定还款期 ?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 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被侵害?时起计算,?因而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 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
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从债能开始计算?时效。但债?权人若
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 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综上所述,?本案的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应从张?某向法院起?诉时起计算?,所以 本?案的债务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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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能起诉吗.doc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能起诉吗 强制执行公证书法院不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 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
(1)《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以下简称“法释?2008?17号”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以下简称“司复
[2006]13号”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联合通知》第一、二条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导意见》第二条)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四、五条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联合通知》第七条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 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 证 处 告 知 暨 当 事 人 承 诺 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
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此,本当事人承诺: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
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含担保人)表示:若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文书》。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我们也知道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期限。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若我们地址有变化,我们保证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
债务人(含担保人)特别承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均视为公证处已对我们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1、若公证处核实债务的通知书寄出后,在公证规定时间内我们未予回复公证处,或未能向公证处提供准确有效的债务履行情况
书面证据;2、我们地址变化未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至使公
证处的债务核实无法进行;
3、我们拒绝接受公证处发出的核实债务情况的函件。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年 月日篇三: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业务。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同时还兼顾效率和公正,在追求快捷和高效的同时避免导致缺乏实质上公正的结果。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其基本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
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只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即哪类债权文书可以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哪类不可以证明。《联合通知》第二条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公证机关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文书不等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
权文书
二、公证机关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应当重点审查债务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
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在办证实践中,有些公证员认为,强制执行的约定不能产生强制执行效力,因为强制执行为国家权力,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而忽视了当事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效力约束的承诺与公证机关在公证书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同等重的。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当注意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样既说明有争议而无需进行诉讼,也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没有争议,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赋予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力的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诉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除非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法定的程序不能被剥夺。权利若非来自法定,则应来自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事先放弃相应抗辩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直接对其强制执行。二是降低社会成本.允许 纠纷不经审判而直接赋予其执行力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降低社会成本的支出。为缓解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给付义务具体明确,双方均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在辅以一定的救济,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三、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中给付标的必须清楚、准确,并适于强制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性质、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坐落地点、履行约定、履行情况等清楚,明了,不需进一步调查就可以认定,便于执行机关执行。如对动产中的种类物,因其具有可替代性,使得执行对象不明确,任意执行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类财产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如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必然使其无法执行而极大地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再如对共有财产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时,由于涉及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人也一定严格审查,看其是否同意执行,如没有共有人的承诺,这类财产就无法适用强制执行。
四、对设置抵押、担保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必须明确抵押人、担保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具有从属于被
担保债权的属性,被担保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依照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的原则,抵押权的发生、转移或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这种从属性就使得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只对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而忽视了抵押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公证书成为一纸空文,直接影响到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必须注意,主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各有其合同当事人、内容、标的等条款,故抵押、担保合同可单独或与主合同一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所抵押 财产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必不可少的重环节,在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使得抵押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才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1、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人执行标的。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借款合同逾期之日两年内。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六、人民法院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管辖:,、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债权文书中协议选择债权文书公证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申办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公证处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借款、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单项的财产租赁、借用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时,经审查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和范围的,即依法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签证,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无须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标的明确,期限具体,转订为还款、还物协议书,并订入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未经公证的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债务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必须通知债务人征询其对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意见;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过程中一些实践体会,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指正。
篇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近年来,各地公证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和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尤其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功能。但这项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一定的误区,影响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进一步开展。本文现就有关公证法律的强制执行效力新问题作些探索。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实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实活动。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
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功能。
一、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适用条件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依法制作的证实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作为债权人已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我国《公证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实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公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实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 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出具公证文书,证实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新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实;
(二)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转 载于:.boThwiN. 博 威范文 X: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能起诉吗)容;(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上述条件中,债权文书应以给付债款、物品为内容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疑义,但对债权文书的范围仍存在不同熟悉。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证实,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追索债务,而不需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条规定为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意义。
本文认为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所体现的债权必须明确,包括给付内容的确定和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没有疑义的确定。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并不是任何经过公证的文书,也不是一切债权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对于遗嘱、委托、收养等公证书以及没有经过公证证实的债权文书就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所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公证文书。《公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实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 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出具公证文书,证实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银行贷款是典型的债权债务关系;货币为借贷实体的债权债务关系,即银行享有权利,借款人承担义务。抵押、质押合同也应视为债权文书。因为抵押、质押合同在当事人双方之间产生了请求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债权和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债务,从而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债务人没有履行这一条件变成现实,抵押人、质押人就应通过代为履行、折价、拍卖或变卖抵押物、质押物等方法代为清偿债务。当然,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债务人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人质押人实现抵押权、质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事实上,将抵押、质押合同视为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仅符合我国《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立法思想,而且也为金融、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实践认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时,如何处理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新问题。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保证形式,即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出具执行书时,应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但是对一般保证,本文认
为应在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书中如实加以说明,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全部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财产。
三、担保人在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时承担的责任
保证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中对被担保合同承担保证义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当事人。保证人必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且应当具有代位清偿能力。保证的方式依担保法的规定分为二种:一为一般保证,一为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而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比一般保证更为严格的保证方式。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一种保证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以全部债务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但是对一般保证,本文认为应在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中应按实际情况办理,应先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的财产。
四、有关最高额的抵押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额抵押,又称最高限额抵押,指在预定的最高限额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性交易所生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抵押。最高额抵押,主适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及连续借款关系场合。最高额抵押,系为担保将来不特定债权之清偿而设定的抵押,预定了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指抵押权人基于最高额抵押权所得优先受偿债权的最高限度数额。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通常是将来的债权,最高额抵押存续期间,已发生的债权,假如消灭,抵押权并不随同消灭,一般设定时债权额尚未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非凡抵押权,实行取高额抵押时,以实际发生之债权额为准,非以预定的最高额为准。一般认为,对最
高额抵押借款合同进行公证时,只对最高额担保合同进行公证,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五、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
公证机关通过公证活动,指导公民、法人依法设立、变更法律行为,可以消除纠纷隐患,通过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债权文书拒绝公
证,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是证实债权文书无疑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并不影响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其他执行依据一样,一旦进入执行程序就应该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公证具有的作为证据效力,表现为它是一种可供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和其他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和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本文认为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应由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实事求是的认定。
六、签发执行证书时是否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规定义务有无疑义。
假如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疑义,提不出有疑义的证据,公证机关审查在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有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再决定是否签发执行证书。
《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重审查:(一)不履行或完全不履行事实确实发生;(二)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据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三)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合同双方签订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是无疑义。 当债务人表达了自己的无疑义意思后,就接受了强制执行公证。在实践中, 当债权人中请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时,必然是债务人没有清偿到期债务,或只清偿了部分债务,公证机关只审查债务人对原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就行了。公证机关可以再次确认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有无疑义,债务人假如有疑义必须负举证责任。债务人假如没有疑义或者提不出有疑义的证据,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原公证书直接签发执行证书。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还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疑义,这样不会损害到债务人的利益。在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时,只需审查在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是否有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真实意思表示。
七、执行证书应向被执行人送达。
《联合通知》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为执行标的。因此,本文认为债务人只有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才能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为使债务人全面了解执行期限和执行标的,避免由于债务人的异议而导致法院裁定不予执
行,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应向被执行人送达。
八、公证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非一切公证证实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非凡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前述《公证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定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只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执行许可证实,确认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赋予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我国公证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能。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一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人民法院执行,除确有错误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九、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证书审查。
在进入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将重新对此进行独立严格地司法审查,而在执行时债务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义,法律给予了债务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对已经经过公证的强制执行证书,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执行。当人民法院对执行证书的内容有疑义,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实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对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裁定不予执行,是对执行证书实体内容错误和否的判定,是一种定性。人民法院经确认公证文书有错不予执行的,应当通知原公证机关,提出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也可以向原公证机关提出撤销公证文书的建议,但是不能裁定撤销公证
文书。原公证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依据人民法院提出的相反证据及有关法律规定,在确认公证文书确有错误时,应主动及时撤销,并将撤销公证文书的决定通知人民法院;原公证机关经过复议,复议意见和人民法院的意见相左时,公证机关也应主动和人民法院协商,妥善解决。
公证机关和人民法院各司其职,公证机关签发的执行证书,不经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非凡职能,是国家强制力在公证活动中的体现。公证机关在办理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时,会碰到很多新的情况,这需我们进一步探究探索、交流学习。
篇三: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 )字第_号
兹证明借款人(抵押人)________与贷款人____(抵押权人)中国银行分行的代表人________及保证人__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了前面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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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能起诉吗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能起诉吗 强制执行公证书法院不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一、 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二、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
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3、其他法律法规:
(1)《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以下简称“法释?2008?17号”
(3)《司法部关于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的债权依法转让后,受让人能否持原公证书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问题的批复》(司复[2006]13号):以下简称“司复
[2006]13号”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联合通知》第一、二条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
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导意见》第二条)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联合通知》第四、五条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
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联合通知》第七条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 篇二:标准强制执行公证书
申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公 证 处 告 知 暨 当 事 人 承 诺 书
一、公证处告知: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2008年12月26日起,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力。债权人或者债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条人不履行或者
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此,本当事人承诺:本当事人自愿在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债权
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含担保人)表示:若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文书》。
债权人表示:我们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
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我们也知道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期限。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公证处在收到债权人申请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若我们地址有变化,我们保证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
债务人(含担保人)特别承诺: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均视为公证处已对我们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1、若公证处核实债务的通知书寄出后,在公证规定时间内我们未予回复公证处,或未能向公证处提供准确有效的债务履行情况
书面证据;2、我们地址变化未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至使公证处的债务核实无法进行;
3、我们拒绝接受公证处发出的核实债务情况的函件。
债权人: 债务人: 担保人:
年 月日篇三: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
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同时还要兼顾效率和公正,在追求快捷和高效的同时要避免导致缺乏实质上公正的结果。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其基本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
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
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凡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自愿申请,公证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确认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即哪类债权文书可以证明有强制执行效力,哪类不可以证明。《联合通知》第二条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公证机关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文书不等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二、公证机关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应当重点审查债务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
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在办证实践中,有些公证员认为,强制执行的约定不能产生强制执行效力,因为强制执行为国家权力,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而忽视了当事人愿意
接受强制执行效力约束的承诺与公证机关在公证书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当注意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样既说明有争议而无需进行诉讼,也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没有争议,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赋予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力的法理基础有两方面: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诉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除非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法定的程序不能被剥夺。权利若非来自法定,则应来自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事先放弃相应抗辩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直接对其强制执行。二是降低社会成本.允许 纠纷不经审判而直接赋予其执行力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降低社会成本的支出。为缓解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
给付义务具体明确,双方均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在辅以一定的救济,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三、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中给付标的必须清楚、准确,并适于强制执行。
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性质、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规
格、坐落地点、履行约定、履行情况等清楚,明了,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就可以认定,便于执行机关执行。如对动产中的种类物,因其具有可替代性,使得执行对象不明确,任意执行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类财产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如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必然使其无法执行而极大地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再如对共有财产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时,由于涉及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人也一定要严格审查,看其是否同意执行,如没有共有人的承诺,这类财产就无法适用强制执行。
四、对设置抵押、担保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必须明确抵押人、担保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被担保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依照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的原则,抵押权的发生、转移或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这种从属性就使得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只对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而忽视了抵押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公证书成为一纸空文,直接影响到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必须注意,主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各有其合同当事人、内容、标的等条款,故抵押、担保合同可单独或与主合同一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所抵押 财产要办理相应的
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使得抵押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才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1、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人执行标的。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借款合同逾期之日两年内。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六、人民法院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管辖:,、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债务
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债权文书中协议选择债权文书公证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申办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公证处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借款、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单项的财产租赁、借用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时,经审查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和范围的,即依法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签证,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无须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标的明确,期限具体,转订为还款、还物协议书,并订入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未经公证的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债务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必须通知债务人征询其对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意见;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过程中一些实践体会,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指正。
范文五: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能起诉吗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能?起诉?吗?
?
篇一:? ?
强制执?行公?证书?法院?不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程序? ?
一、? 强制?执行??公证的概?念? 以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承?诺自?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无??需经过法?院诉?讼程?序直?接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公?证机?构可?对双?方所??签订的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持强?制执?行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 ?
二、? ?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3?、其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
?3、其他?法律?法规?》:? ?
以下简?称“??《规则》?” ?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7?号):?规则?》”?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7??17?号)?》(?司复?[2??017]?13?号)?:?
以下?简称?“司?复? [2?01?7]?13?号”? ?
(?4)《?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 ? ?
(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以下?简称?“《?联合?通知?》”? ?
三、?强制?执行?公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第?一、??二条 ?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
(?3)各?种借?据、?欠单?;? ?
(4?)还款?(物?)协?议;? ?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四、?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
1、申?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当事?人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应?当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提出?。涉?及第?三人?担保?的债?权文?书,?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反担?保人?,下?同)?承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担保?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申请?。(?《指?导意?见》?第二??条) ?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指??导意见》??第二条)? ?
2?、申请?强制?执行?证书?》第??四、五条? ?
(?1)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
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联合?通知?》第?七条?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 ?篇二:联?合通?知》?第七?条? 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强制?执行?公证?收费?标准? ?篇二》??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
“债?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
3?、公证?处向?当事?人特?别提??示: ?
根据上?述规?定,?a?、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 ?
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此,?本当?事人?承诺?:执??行证书》?后,?只要?人?民法院?没有?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b?、向公?证书??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当?事人?是债?权人?,即?债权?人可??单方向公?证处??提出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此申??请不需债?务人?同意?;?
c?、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的?期限?,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公证?债权?文书?规定?的义?务之?日起?二年?。超?过这?个期?限,?公?证处不?再受?理该?申请?(?法律规?定的?有中?断、?中止?情况?除外?)?。 ?
二、?本当?事人??已全面了?解了?公证?处告?知的?上述?内容?,明?白了?申办??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此?,本??当事人承?诺》?,债?权? 人、?债务?人(?含?担保人??)均承诺?认真?履行?债权?文书?中规?定的?权利?、义?务。??
债务?人(?含担?保人?)表?示:? ?
若我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有?权单?方向?公证?处申?请《?执行?文书?》。? ?
债权?人表?示:?执行?文书?》。? ?
债权?人表?示》?时,?应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协?议)??的情况说?明”?等类?似材?料,?准确?有效?地向?公证?处提?交债?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债?务的?书面?证据?,以?便公?证处?核查?。我?们也?知道?了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法定?期限?。? ?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执?行证?书》?的法?定期?限。? ?
债务?人(?含担?保人?)承?诺》?的申?请后?,公?证处?核实?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请?按我?们营?业执?照上?法定?地址?或债?务人?系自?然人?的身?份证?上的??地址或我?们有?特别?说明?的记?载于?公证?申请?表上?的地?址,?向我?们邮?寄“??债务核对?通知?书”?等类?似文?件。?若我?们地?址有?变化?,我?们保?证及?时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 ?
债务?人(?含担?保人?)特?别承?诺:? ?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均?视为?公证?处已?对我?们债?务履??行情况进?行?了核实?,并?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无疑?义:? ?
1、若??公证处核?实债?务的?通知?书寄?出后?,在?公证?规定?时间?内我?们未??予回复公?证处??,或未能?向公?证处?提供?准确?有效?的债?务履?行情?况书?面证??据; ?
2、我?们地?址变?化未?书面?通知?公证??处承办公?证员?,至?使公?证处?的债??务核实无?法进?行;? ?
3?、我们?拒绝?接受?公证?处发?出的?核实?债务?情况?的函?件。? ?
债权??人: ?
债务人?:?
担保?人:? ?
年 ?月日篇?三:? ?
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浅析??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书? ?所谓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无?疑义?的追?偿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运?用公?证?书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和?重?要业务?。但?公证?机关?在办?理该?公证?书时?,应?该严?格遵?守和?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所?具备?的条??件和范围?,并?应当?审查?当?事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以?免影?响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降?低?公证机??关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同时?还要?兼顾?效率?和公?正,?在追?求快?捷?和高效?的同?时要?避免?导致?缺乏?实质?上公?正的?结果?。? ?
公证证?明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机?关的?一项?特殊?职能?,?经过公?证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进?入?强?制执行,?其基?本法?理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七?条规?定:? ?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这种?证明?并非?随意?出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 ?第一条?规定?: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 第一?条规?定》?第二?条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是公?证机?关在?办?理此类?业务?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一、?合同?文书?不等?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
二、?公证?机关?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应当?重点??审查债务?人对?强制?执行?的意?见和?看法? ?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应?当?注意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这?就是?说在?债?权文书?中必??须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在办?证实?践中?,有?些公?证员?认为?,强?制?执行的?约定?不能?产生??强制执行?效力?,因?为强?制执?行为?国家?权力?,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赋?予,?而忽?视了?当事?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效?力约?束?的承诺?与公?证机?关在?公证?书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是同?等重?要?的。因?此公?证机?关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应当?注意?债权?文书?必须?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样既??说明有争?议而?无需?进行?诉讼?,?也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的内?容没?有争?议,?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赋?予公??证的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力?的法?理基?础有?两方?面:? ?
一是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诉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除?非有?充分?的依?据并?经法?定的?程序?不能?被剥?夺。?权利?若非?来自?法?定,则??应来自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事先?放弃?相应?抗辩?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直接?对其?强制?执行?。?
二是??降低社会?成本?.?允许? 纠纷?不经?审判?而直?接赋??予其执行?力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纠纷?,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从?而降?低社?会成?本?的支出?。为??缓解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状?况,?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给?付义?务具?体明?确,?双方?均无?疑义?的债?权文?书,?如果?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在辅??以一定的?救济?,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
三、赋?予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中?给付?标的?必须?清楚??、准确,?并适?于?强制执?行。? ?
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债权?债务?关系?必须?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性?质、?名称?、种?类、?数量?、质?量、?规格?、坐?落地?点、??履行约定?、履?行情?况等?清楚?,明?了,?不需?要进?一步?调查?就可?以认?定,??便于执行?机关?执行??。如对动?产中?的种?类物?,因?其具?有可?替代?性,?使得??执行对象?不明?确,?任意?执行?又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这类?财产??不能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如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必?然使?其无?法执??行而极大?地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再如?对共?有财?产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时,由于?涉及?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人也?一定?要严?格审?查,?看其?是否??同意执行?,如?没有?共有?人的?承诺?,这?类财?产就?无法?适用?强制?执行?。?
四、??对设置抵?押、?担保?的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时?,必??须明确抵??押人、担?保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具?有从属?性,?即抵??押权具有?从属?于被?担保?债权?的属?性,?被担?保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为?从权?利,?依照?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的?原则?,抵?押权?的?发生、?转移?或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这种?从属?性就?使得?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只?对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而?忽视了?抵押?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必然?使得?强制?执?行公证?书成?为一?纸空?文,?直接?影响?到公?证执?行效?力的?实现?。因?此,?我?们在办?理此?类合?同时?,必?须注?意,?主合?同与??抵押、担?保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各有?其合?同当?事人?、内?容、?标的?等条?款,?故抵?押、?担保?合?同?可单独或?与主?合同?一起?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所抵??押 财产?要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在办??
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使?得抵?押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完全?具有??可操作性?。才?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五、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1?、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
2、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人??执行标的?。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从?借款?合同?逾期?之日?两年?内。?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六、人?民法?院执?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案件?的管?辖:? ?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当事?人分?别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债权?文书?中协?议选?择债??权文书公?证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申办?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程序?:?
,、?公证?处根?据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借?款、?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单项?的财??产租赁、?借用?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时?,经?审查?认为??符合强制?执行?公证?的条?件和?范围?的,?即依?法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签证,?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无须?债务?人同?意。?债权?人凭?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双?方当?事人?因其?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标的?明确?,期?限?具体,?转订?为还?款、?还物?协议?书,?并订?入接?受强?制执?行条??款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双?方当?事人?所签?订未?经公?证的?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债?务?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公?证?机关必?须通??知债务人?征询?其对?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意见?;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出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拒?绝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以上是?笔者?在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过程?中一?些?实践体?会,?如有?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指正?。篇?二:? ?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近年来?,各?地公?证机??关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和人?民法?院相?互配?合,?在保?护债??
权人合法?权益?,尤?其在?保证?银行?按时?收贷?,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功?能。?但这?项工??作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一?定的?误区??,影响了?强制?执行?公证?业务?的进?一步?开展?。本??文现就有?关公?证法?律的??强制执行?效力?新问?题作??些探索。? ?
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实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强制执?行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已?逾?履行期?限而?债务?人没?有履?行给?付货?币或?物品?义务?的债?权文?书,?认为?无?疑义时?,依?法出?具公?证书?,赋?予该??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的?证实?活动?。? ?
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且实?现债?权的?成本?低,?因此??越来越受?到债?权人?的?重视和?应用?。近?几年?,各?地公?证处?办理?了大?量的?强制?执行?公证?的业??务,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大的?功能?。?
一、?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适?用条?件?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国家?赋?予的权?力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进行?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双方?没有?争议?并依??法制作的?证实?该项?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作为?债权?人已?经通?过公?证程?序取??得了执行?根据?。因?此,?就不?能另??行寻求诉?讼程?序再??次取得执?行根?据。?我国?《公?证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摘要?:公?证条?例》?第四?条第?十款?规定?摘要?》第??二十四条?规定?摘要?:?
“依?照第?四条?第十?款规?定,??经过公证?处证?实有??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按文?书规?定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规定?,公?证机?关对?于追?偿债?款或?物品??的债权文?书,?对当?事人?申请?,经?审查?无误?,? 而且?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即可出具?公证?文书?,证?实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新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摘要: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子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新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摘要?》第?三十?五条?规定?摘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摘要?:?
(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实;? ?
(二?)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转? 载?于:wW?w.?cn?bo?Th?wi?N.?cO??M 博? 威范?文? 网?: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能?起?诉吗?)容;? ?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上述?条件?中,?债权?文书?应以?给付?债款?、物?品为?内容?等,?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均无?疑义?,但?对债?权文?书的?范围?仍存?在不?同熟?悉。?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根据?公证?机关?的证?实,?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追索?债务?,而?不需?要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条?规定?为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到期?后,?债务?人拒?不履??行时,这?种债?权文?书便?可成?为执?行依?据,?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及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 ?
本文认?为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所体?现的?债权?必须?明确?,包?括给?付?内容的?确定?和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没?有疑?义的?确定?。?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并不?是任?何经?过公?证的?文书?,也?不是?一切?债?权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对于遗嘱?、委?托、?收养?等公?证?书以及?没有?经过?公证?证实?的债?权文?书就?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所?赋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一种?特定?的公?证文?书。??《公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摘?要:?公证?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摘要??》的规定?,为?债务?人抵?押、?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人质?押人?实现??抵押权、?质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事实?上,?将抵?押、?质押?合同??
视为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不?仅符?合我?国《??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立法思?想,?而且?也为?金融?、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实?践认?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时,?如何?处理?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新问?题。??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保证?形式?,即?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出?具执?行书?时,??应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但是?对一?般保?证,?本文?认为??应在?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书?中如?实加?以说?明,?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全?部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财产?。? ?
三、担?保人?在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时?承担?的责?任? 保证?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中?对被?担保?合同??承担保证?义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当?事人?。保?证人?必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且应?当具?有代?位清?偿能?力。?保证?的方?式依?担保?法的?规定??分为二种?摘要?:担?保法?》保?障债?权的?立法?思想?,而?且也?为金?融、?房地??产公证业?务的?实践?认可?。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时?,如?何处?理一??般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新?问题?。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保?证形?式,??即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出具?执行?书时?,应?将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但?是对?一般?保证?,本?文认?为应?在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书中?如实??
加以说明?,当?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全部时,?可以?执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财?产。? ?
?三、担保?人在?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时承?担的?责任? ?保证是?指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是?保证?合同?中对?被担?保合?同?承担保?证义?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当事人。?保证?人必?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且?应当?具有?代位?清偿?能力?。保?证的?方式?依担?保法?的规?定?分为二?种摘?要》?的有?关规?定执?行。?公证?具有?的作??为证据效?力,?表现?为?它是一?种可?供法?院直?接采?证的?证据?。和?其他?有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和文?书有着明?显的?不同?。本?文认?为债?务人?有无?偿还??能力应由?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实事?求是?的认?定。? ?
六、?签发?执行?证书?时是?否审?查债?务人?对债?权文?书的?规定?义务?有无??疑义。? ?
假如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疑?义,?提不?出有?疑义?的?证据,?公证?机关?审查?在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中?有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真?实意?思表?示后?,再?决定?是否?签发?执行?证书?。? ?
《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重审?查?摘要:?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重审?查?摘要》?规定?,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为执行标?的。?因此?,本?文认?为债?务人?只有?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债?权人?才能?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为使?债务?人全?面了?解执?行期?限和?执行??标的,?
避免由?于债?务人?的异?议而?导致?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出?具执?行?证书应?向被?执行?人送?达。? ?
八、?公证?强制?执行?效力?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对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非?一?切公证?证实?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非凡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前述??《公证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定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执?行许?可证??实,确认?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赋?予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我国公?证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能?。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一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人?民法?院执??行,除确?有错?误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九、?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证?书审?查。? ?
在进?入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将重?新对?此进?行独?立严??格地司法?审查?,而?在执?行时?债务?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义,法?律给??予了债务?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对?已经?经过?公证?的强?制执?行证?书,?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执行??。当人民?法院?对执?行证?书的?内容?有疑?义,?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实?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摘?要:?公证?条例?》第?4?条第?10?款规?定的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债权?文书?,只?要当?事人?申请?,公?证机?关均?可?受理并?出具?执行?许可?证实?,确?认该?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赋予?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有强?制执?行效?力是?我国?公证?机关?的一?项法?定?
职能。?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一??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人民?法院?执行?,?除确有?错误?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九、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证书?审查?。? ?
在进入?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将重新?对此?进行?独立?严?格地司?法审??查,而在?执行?时债?务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异?义,?法律?给?予了债?务人?一定?的救?济途?径。?对已?经经?过公?证的?强制?执行??证书,认?为?没有疑?义的?,应?当执?行。??当人民法?院对?执行?证书?的内?容有?疑义?,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实时?,就?不应?当确?认其?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摘要??》。 ?
经查?,上?述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各方?当事??人的签名?、印?章均?属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公证?处? ?公证员:? ?
___?__?__?__?__??____?_(?签章?) ?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1页共?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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