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
《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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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21
取保候审(www.60ls.com)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满以前15日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因刑事诉讼阶段推进而变化受案机关的,受案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但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
取保候审的适用程序
1(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专门机关有权在保证金和保证人这两种形式中作一种选择。《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不能同时采用两种担保形式。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愿意且能够提供保证金,专门机关就可以决定适用保证金形式的取保候审,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保证金以人民币现金交纳。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 000元,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害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具体数额。
公安机关作为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在指定的银行设立保证金账户,并委托指定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当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怍出以保证金的形式的取保候审时,责令取保候审人一次性向指定银行交纳保证金。决定机关在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的凭证后,进入对保程序,在向被取保候审人明确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后,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他有关材料一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
2(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决定程序。
专门机关如果决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提供保证人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保证人应当进行审查,确定保证人是否合格。保证人必须是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1)与本案无牵连;(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依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对其作出的义务性规定;(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法定的禁止行为,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若不及时报告,对保证人将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所说的被保证人的禁止行为,即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是指:(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经审查,如果保证人符合要求,进入对保程序。对保,即让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互相确认担保候审的活动。对保先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字,并保证做到随传随到,候审不误,然后由保证人出具保证书,并声明自愿承担法定的保证人义务,最后,由承办人向双方告知应承扭的法律责任。随后,决定机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等其他有关材料一并交给执行机关执行。
3(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4(取保候审的执行、变更和解除。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2)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4)取保候审届满10日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由执行机关批准。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在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司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根据《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果保证人违反法律规定,经查实,可以对其处1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保证人不服罚款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予以复核。
在取保候审的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也没有涉嫌重新犯罪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归还。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规定,但涉嫌重新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保证金暂扣,如果判决确定为故意重新犯罪的,由执行机关没收保证金;如果判决确认为过失犯罪的,退还保证金。对于没收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5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复核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予以复核。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法律规定,除对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以外,应区分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如果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解除原取保候审。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后,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联合规定,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5)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酌。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满以前15日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因刑事诉讼阶段推进而变化受案机关的,受案机关认为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但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专门机关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范文二:取保候审的适用
取保候审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件,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期限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
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
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范文三: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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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2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丁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执行机关接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www.44ls.com
范文四: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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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65、69、74、75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66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公安部《规定》第63条等的规定,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7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丁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
找法网东台市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dongtai 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执行机关接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解除取保候审;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来源:找法网东台市律师)
范文五: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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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取保候审适用于以下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 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和公安部《规定》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
2、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3、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4、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找法网宝安区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baoan 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来源:找法网宝安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