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仲裁和劳动仲裁有什么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截然不同的。
《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制度,是我国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在民商事领域内统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则是国家针对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在该领域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制度,其与有关国际公约所称的仲裁并无任何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七条特别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另行规定,不适用仲裁法。归纳起来,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1.在机构设置方面,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行政区划分别在县、市和市辖区等设立的处理劳动争议的特别机构,其常设办事机构设于各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内。
2.在受案范围方面,仲裁涵盖民事、经济的绝大多数领域,包括各类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劳动争议仲裁仅限于劳动争议。
3.在管辖方式方面,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自主选择诉讼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选定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且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
4.在裁决效力方面,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非终局性的,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www.lvshimen.com。
范文二: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
核心内容: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有什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通常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涉外管辖。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中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五、涉外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中国公民与国(境)外企业签订的劳动(工作)合同,如果劳动(工作)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因履行劳动(工作)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条第四款规定精神,由劳动(工作)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范文三:劳动仲裁时效有什么规定
《劳动仲裁时效有什么规定》
------------------------------------------------------------------------------
作者: 日期:2014-09-01
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
(1)具体时效的规定情况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
特殊时效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涉外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以下为详细解释,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参考民事诉讼时效内容: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劳动诉讼时效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全文仅供参考,请以发文单位正式文本为准。)
范文四:劳动与人事仲裁有什么区别
劳动与人事仲裁有什么区 别
上海市政府颁发了《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 办法》并从今年起正式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区县今年也都将建 立区县仲裁委员会
我们接触到比较多的是劳动仲裁对人事仲裁比较陌 生那么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到底有何区别呢
受案范围不同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争议处理办法》适用本 市行政区域内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因聘 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及其处理包括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 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 争议;
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 争议;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 辞退发生的争议;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 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市级事业单位和中央、外省市 在本市的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由市仲裁 委管辖区(县)级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聘用合同争议 由所在区(县)仲裁委管辖
市仲裁委管辖的简单聘用合同争议可以委托事业单 位所在的区(县)仲裁委处理由区(县)仲裁委管辖的重大、 复杂的聘用合同争议可以移送市仲裁委处理
而本劳动争议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以 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 用本条例受理的劳动争议内容包括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
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 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 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争议的时效不同
人事争议仲裁办法中多处提到时效问题其中最重要 的时效包括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 60日内以书面 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 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 15天内作出 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 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 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 准可以延期 30日
以往发生人事争议时通过信访解决一般需要半年或 者一年的时间才能解决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关条例规定劳动争 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算
范文五: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有什么区别
??? 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而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两者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区别:执法主体不同。劳动监察的执法主体是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劳动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而劳动仲裁的执法主体是依照国家劳动立法建立的特定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 法律行为不同。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作出劳动监察处理决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则是一种准司法性质的活动,作出的裁决属于一种国家授权的仲裁机构对发生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行为。
??? 工作职责不同。劳动监察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依照法定的行政职权主动进行,不需要相关人提出请求;而劳动仲裁机构则是受理劳动关系当事人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需先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才能受理案件,仲裁部门不主动介入。
??? 法律地位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行政部门同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而在劳动仲裁的所有程序中,仲裁机构是一种“中间人”,不作为当事人而处于“第三者”的地位。
??? 法律后果不同。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 执法手段不同。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
???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两者不仅不排斥,而且可以通过相互配合起互相补充的作用。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仲裁和劳动仲裁有什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