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能量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能量 在现代货币制度下,融资供给与货币供应量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货币供应量主要是基于中央银行而言,融资供给则主要由商业化金融机构基于市场情况和盈利预期而决定。当然,两者都是中央银行与金融企业博弈的结果,只是各有侧重而已。
相比融资供给,融资需求似乎更主要些。因为后者总是因盈利而动,而作为融资供给者的商业化金融机构,有着强烈而内生的逐利天性,因而即使央行和监管机关施加控制,商业化供给者也总会绕过部分或全部控制,对融资需求作出应有反应。否则,哪里会有连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所以,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商业化金融机构为追逐盈利机会,对融资需求不断作出反应,绕开或突破政府干预和监督限制,而在产品和服务上不断创新的过程。就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不断认可金融创新与新型金融工具,并对金融机构不同资产类型,设计不同权重,提出相应准备金和资本金要求。如此循环往复,在为经济迅速增长提供强力支持的同时,也造就了金融资产的大规模扩张。但这种扩张,诚如经济学教授海曼·明斯基在二十多年前就指出的,不仅助长了金融脆弱性,也增加了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 。>>更多最新相关资讯请点击合时代进行浏览…
融资需求至少来源于两部分: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投资品价格和资产价格,可以反映这两个领域的融资需求与流向。投资品价格的上升预期,意味着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扩大,融资供给将主要流向这一领域。当投资品价格上升到盈利空间变窄、供给超过需求时,过多资金将流向金融资产,推高金融资产价格。价格的上升,带来了利润的提升和金融市场的活跃,这又进一步促使价格上升。当金融资产价格的上升速率超过实体经济的投资品价格变动时,金融泡沫便会生成并自我扩大,直到泡沫破灭和金融危机的发生。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与特定的行业紧密相关,诸如汽车金融公司等各种销售类金融机构;或与特定资金筹集方式相关,比如公募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机构;或与特定融资供给方式相关,比如融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没有法定准备金要求,即使有着类似要求,也没有那么严格,因而,这类机构或多或少有着资金成本和资金运用效率的优势。特别是在利率管制环境下,这类机构还有着更多定价自由权,甚至具有在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间的套利机会,资产盈利率进而股权收益率会更高些。这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各类资本具有较大吸引力。
大凡有较多金融管制的经济体,往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把控更严格,各类金融牌照属于特别稀缺的资源。这进一步提升了这类机构的盈利机会和空间。正是在这样的经济体中,无论是对银行信贷规模的控制,还是对信贷价格的管制,促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的扩展,形成了强大的力量。
这是个悖论:管制的目标是限制融资供给与需求,但只要融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控制,不管这种需求是来源于实体经济还是金融资产,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就会联手促成新的融资供给。
这个悖论给出了两种预示: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扩展,是推进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深化的重要力量;这一视角对正确认识中国当前的金融环境和发展至关重要,至少意味着以下三点:
其一,中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有很大扩展空间。促使这种扩展的力量,既来自中国对商业银行仍然过多的管制,也来源于经济增长决定的融资需求。
其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推动中国的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进而金融市场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某种程度上,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具灵活性,伴随所占融资供给份额的扩大,将极大缓解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所受到的冲击,以及对经济运行所带来的冲击。
其三,就过去两年的情况看,一方面,在商业银行信贷被半强制性收紧的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不断趋于扩大,故而总体融资供给规模仍在扩大;另一方面,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在内的资产市场规模并没有扩大,特别股市与楼市还在萎缩。这说明,近两年新增融资供给的很大部分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且主要流向了实体经济。这意味着,实体经济强烈的融资需求并非投机性的。因而,过于限制银行融资供给是否合理,值得研究。
这还说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盈利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间高额利差的套利。这种“利率双轨制”所带来的近乎无成本的巨大投机套利空间,也是商业银行纷纷出资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根本动力所在。足见,信贷利率管制不仅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掩盖其经营低效甚至无效无能的稳定“利差收入”,也助长了金融投机。而作为银行存款人的大部分公众,则是这种金融环境中的受损者。
所有这些,都凸显了利率市场化、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更多最新相关资讯请点击合时代进行浏览…
范文二: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
2002年7月
第24卷 第4期当代经济科学ModernEconomicScienceJul1,2002Vol124 No14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研究
孙天琦
(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面对加入WTO尤其是国际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混业经营问题是摆在业界、理论界和政府面前
的一个重大课题,而混业合作是走向混业经营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渐进路径,文章以银行业为例给出促进银行与证券、保险以及财务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合作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银证合作;银保合作
中图分类号:F830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2)04-0028-06
一、关于银证合作
目前我国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作可以在三个层次上展开:(1)较浅层次的普通业务合作。银行将券商视同接受贷款的普通企业客户与之开展同业拆借、资金清算等信贷业务;(2)在业务分工基础上的深度合作。银行和券商利用各自的优势,将业务进行分拆和组合,通过现有业务的重新整合或金融创新,形成密切的分工合作关系:A、银证转帐。银行和券商的电脑系统通过联网,完成投资者保证金转账、托管和相关信息查询等业务处理,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等远程交易方式方便地将资金在银行活期储蓄账户和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之间互相划转。目前大部分券商均已开展此项业务;B、银证通。投资者只需凭有关证件到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就可以开户买卖股票,客户储蓄帐户即是股票清算账户,客户从开户、买卖、存取款、查询到消户均无须到券商处,可以直接通过银行和券商的委托电话或网上交易系统直接进行操作;C、代理开户。券商的网点相对比较集中,数量也较少,而银行则具有点多面广的优势,券商委托银行网点办理股票开户,可以将业务辐射到没有营业网点的地区,对网上交易等业务的开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3)通过股权交融的集团化合作。券商与银行相互参股或者直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重组,如中信、光大、招商等金融集团。
具体来讲目前促进银证合作的对策:
11商业银行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可以为证券公司提供高效的异地资金汇划服务,满足证券市场资金流量大、汇划要及时的特点,同时也可优化负债结构。从动态的角度分析,资本市场的发展会影响商业银行的负债结构,即资本市场的分流会引起社会公众存款(对公和储蓄存款)的减少,而在银行代理证券清算的体制下,流向资本市场的资金又会流回银行,所以银行的同业存款增加,问题的关键是商业银行能否抓住机会,目前我国上市股票、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交易主要通过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清算与交割完成。证券交易所和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证券公司就成为证券发行和交易资金的集散地,按5证券法6?收稿日期:2002-04-01
作者简介:孙天琦(1971-),男,陕西韩城人,经济学博士,山东大学经济研究中心金融机构合作研究项目负责人,主要从事理
论及应用研究。
的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部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0,如果商业银行能代理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三级资金清算,就可实现储蓄存款和同业存款的相互转换,使资金此进彼出,保持相对稳定,沉淀的清算资金和此业务带来的派生存款,将会增加银行的资金头寸,获得大量的低成本负债,带来可观的收益。在证券市场的发行上,商业银行可以为证券承销提供匹配服务,代理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利用商业银行的网点为证券公司代理收缴发行资金,远期银行还可以分设投资银行业务部或者成立控股投资公司,为企业改制、上市、资本运营、公司理财服务。同时商业银行可以针对证券公司要求保证金账户必须与其自营账户分开的规定,进行创新,推出银证通等金融工具,通过银行的委托系统,借助于券商的席位,为股民提供开户、查询、清算、银证自动转账以及证券委托交易的服务。
21基金托管业务。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6规定,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所有募集资金要在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因而基金申购的办理和基金持有人所得红利的发放都需通过托管银行代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新的证券投资资金将不断出现,基金品种将不断增加,商业银行作为证券基金的托管银行,资金和结算量必然大幅增加,可以给商业银行带来大量的无风险的手续费收入,还可以间接地开发资本市场上存款客户的市场空间。所以商业银行要把基金托管业务作为一项重要的表外业务,认真研究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市场发展趋势,开发相关业务支持软件的开发。5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6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也可以自行设立投资基金,这进一步拓宽了银证混业合作的空间。
31短期拆借以满足券商对短期头寸的需求。证券经营机构因为清算资金在途或承销发行股票而造成短期的头寸不足,商业银行可通过短期拆借满足券商的这种需求,并借以优化资产结构。1999年10月12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泰等10家基金管理公司和中信证券等7家证券公司获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短期资金拆借、债券回购和现券交易。同年10月28日,华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安信通过银行间同业市场与中国工商银行成功地进行了一笔国债回购业务,融入资金用于基金安信的投资运作。这是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标志着5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6和5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6已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截至目前我国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拆入拆出资金以及股票质押融资,解决短期资金余缺,己经成为银行间市场主要的资金需求者,2000年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净融入资金达到3989亿元,国有商业银行净融出资金5114亿元。同时我国券商总权益与总负债比不到1:10,相对于国际成熟资本市场券商1:27的总权益与总负债比,尚有相当大的融资空间。
41搭桥贷款。对于一些准备发行股票的公司或者准备配股的上市公司,因为其项目已经立项,开工在即,但是通过证券市场募集到的资金还没有到位,这时券商为拓展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作为股票的承销商或者推荐人,以自身作为担保向清算资金的清算银行提出向拟上市公司或者拟配股、增发新股公司发放搭桥贷款,银行为了稳定清算业务、同券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上此类贷款有券商担保或者投资银行用自有资金也提供融资服务,风险较小,所以也愿意发放此类贷款,但其用途仅限于项目的前期投入和资产重组。投资银行是高杠杆金融机构,搭桥贷款可以有效解决券商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中的资金需求。目前银证合作拓展搭桥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净资本额达不到综合类证券公司净资本最低标准(人民币2亿元)的证券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有条件提供担保的证券公司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和净资本情况的说明中详细披露其担保事项;证券公司提供的担保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额的20%;严格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5关于禁止股票承销业务中融资和变相融资行为的行业公约6,禁止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证券公司不得为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贷款提供担保。
51银证合作,拓展杠杆融资。在券商的指导下,可以探索收购公司以购并后的资产及其收益作为抵押,从银行取得贷款来筹集购并所需的资金。目前商业银行还不可以直接参与信托投资和
股票投资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和投资银行合作,开展项目融资、企业财务顾问、资产重组等投资银行业务。商业银行通过投资银行拓展项目融资,根据项目的建设周期,分阶段、分批为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能源、交通、市政设施提供融资。
61银证合作推进资产证券化。国际银行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是银行开始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因为银行核心存款增长的速度远远低于资产市场发展的需要,银行就通过转移表内资产或者主动负债,通过资产或者负债的出售与购买来主动地经营资产负债表,改变资产负债结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转移表内资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重要工具,截至1998年底,美国有35%左右的消费信贷余额已经被证券化,如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小企业贷款、设备贷款等,同时国际融资总额中80%是通过各种有价证券融资的,金融衍生工具品种越来越多,银行信贷资产也逐步走向证券化,使得银行贷款、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结并交叉在一起。我国资产证券化也在逐步启动,可以积极探索以消费贷款和房地产、大型成套设备等贷款抵押品及其收益作为担保,进入直接融资市场发行证券,降低风险,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住房贷款证券化,这是其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必然要求,因为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达15~30年,而目前我国储蓄存款7万多亿,可大部分都是5年期以下的存款,银行资金来源的短期性和房贷长期性之间矛盾突出,根据国外经验,当该项贷款余额占银行信贷总资产的比重超过25%时,银行将面临流动性风险,而证券化是提高个人住房贷款流动性的最佳途径。目前我国没有信贷二级市场,贷款在银行之间的转让很困难,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个人住房贷款必将迅速增长,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将面临流动性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和证券公司合作,积极探索以抵押担保证券、抵押转支付证券和资产担保证券等方式把抵押贷款标准化、证券化,以证券交易方式转让贷款债权,借以增强个人住房贷款的流动性;(2)不良资产证券化。券商可以发挥其投资银行功能,充当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财务顾问,协助商业银行做好信用增级等前期准备工作,帮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产证券化设计。
71银证合作,通过资本市场补充和充实银行资本金,优化资产负债结构:(1),发行普通股、优先股,弥补资本金不足问题;(2)发行长期资本债券,增加附属资本,改善资本金构成;(3)发行短期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问题;(4)银行委托证券机构承销大额定期存单,推进存款证券化。这样通过主动负债,主动经营资产负债表,供求、资产负债的数量与期限可以有效匹配,削弱资金来源的波动性和支付压力,降低经营风险。
81券商自营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出台文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及部分机构投资者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股票质押贷款流动性强,贷款规模受券商资本金比例的限制,风险小、收益稳定,而且利于商业银行和券商建立合作关系,所以商业银行应该支持证券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流通上市的自营人民币普通股票或者证券投资基金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贷款。
91其它。银行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基金的合作;与期货商合作,积极开拓面向期货商的代理和融资;以获得证券承销资格、具有资本市场业务权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桥梁,银证在债转股、股权转让、拍卖、上市等方面进行合作。
二、关于银保合作
随着我国保险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其对商业银行的保险存款形成了巨大的冲击:(1)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从原先只能存入银行发展到可以购买国债、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入市;(2)保险公司采取由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的方式,要求加速归集各级保险机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保险资金停留银行的时间大大缩短;(3)保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普遍采取了以各商业银行代理营销保险业务的比例确定保险存款留存各行的比例。同时,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由于竞争的加剧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使得传统业务盈利空间收缩,迫使银行必须积极发展代理保险等中间业务,这也是商业银行服务客户
和防范信贷风险的需要。因为一方面,具备参保意识的客户希望能够便捷地办理保险手续和交付保费,而这一点通过客户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账户就可以实现。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发动信贷客户参加保险,可以减少贷款本息损失、防范信贷风险。
从客观条件上看,银保合作的时机也基本成熟:(1)保险市场正处于高速成长时期,保费年增长率在30%以上;(2)由于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不断得到证明,保险法的广泛宣传,利率的下调和利息税的开征使得人们购买储蓄保障型和投资保障型险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3)保险法规定企财险只能由保险公司或者符合规定并经批准的代理机构办理,保险营销员不能办理企财险,保险公司也不能向个人支付企财险代理手续费,这为商业银行发展保险代理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4)由于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业务量猛增,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和业务人员尚不足以满足保险业务的开展,因而保险公司通过委托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以其代办处或者代理点的名义代理保险业务可以弥补这个不足。截至目前在我国已有国内五大保险公司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银行在内的10家银行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其中大多数保险公司(银行)都有一个以上的合作伙伴。合作的范围包括按揭贷款保险、信贷保险、代收保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
目前银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是:(1)商业银行与保险业合作还处于初级阶段的代理关系,双方对增加收益、争取存款、服务客户、防范风险、增强竞争实力等方面的意义认识不足,保险公司更多的是把银行定位于重要的资金代收渠道和依赖银行发展客户,导致了对相关业务的忽视,比如长期就未把代理保险业务放在主体业务之内;(2)商业银行在银保合作业务开展上消极被动,缺乏一套激励机制,少数银行员工利用手中掌握的行内客户资源和业务手段,私自办理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被员工个人拿走或者在小范围内私分,有的基层行办理业务由行里组织,但手续费不入帐,集体瓜分;(3)目前商业银行的业务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保险业务知识和营销知识,对保险法规、准则和管理办法、管理制度、精算知识缺乏了解,对保险产品的功能、特点、标的勘测、操作规程和营销技巧等知识掌握不够,无法根据客户的特点推销保险产品;(4)商业银行未能根据保险法规和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进行金融工具创新;(5)以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集中在财产险,而寿险业务相对较少,这主要是因为财产险具有法定保险的性质,主要面向单位,加之代理费相对较高,因而其业务额大大超过寿险。而寿险则属于商业保险范围,客户自主选择的余地较大,不易于推销,且其面向个人的险种一般只侧重于意外险和养老保险,市场的现实需求不大,因而成为银保合作保险业务开拓的/瓶颈0。
目前促进银保合作的对策:
11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商业银行信誉、人才、技术、网点和资金优势以及广泛的客户资源和业务资源,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发展代理保险等业务,代理保险公司收付费,拓展表外业务。银行通过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能从保险公司赚取佣金,随着代理业务的不断扩大,佣金将有可能成为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使银行能大量回收网点建设成本。银行通过与保险业开展合作,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可以起到提高竞争力与扩大发展空间和领域、支持核心主业发展的作用。同时双方在消费信贷等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一部分贷款风险的有效手段。在将来我国放松混业经营限制后,为银行发展自营保险业务提供人才、业务和制度等方面的储备。
21商业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在资金拆借、推出保险贷款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可以优化资产结构,开拓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空间,大幅度降低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和经营效益。
31银保合作拓展代理保险业务时,要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合作中的手续费费率、保险存款留存比例、业务统计制度、成本核算办法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互惠互利,在合作中实现共赢。商业银行要建立起代理保险业务的内部激励机制,建立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和营业费用支出、个人收入挂钩的办法,从费用支出机制和个人收入上推动基层行大力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建立行内协调、各部门联
动的代理保险业务组织管理体系,使此项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带动、相互促进。商业银行可以从多渠道引进保险专业人才,同时与保险公司合作,借助其力量培训本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员工,从人力资源上保证银保有效合作。
41商业银行可以扩大代理保险业务的品种,把企财险和储蓄保障型、投资保障型寿险列为发展重点;继续加强为保险公司和客户的服务,在代收保费的基础上,把服务项目扩大到代付保险金、子女教育婚嫁保险金等;开发信用联接型代理保险产品,比如可以与寿险公司合作,推出寿险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商业银行代理的寿险单作为贷款的权利质押凭证,借以达到既发展消费信贷服务,又促进代理保险业务的/双赢0目标,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与信用卡有关的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为信用卡持有者提供免核寿险保单,持卡人可用信用卡支付保费;可以从企业理财、个人理财业务的角度,结合本行业务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组合包装,以/套餐服务0的形式推出代理更多的保险产品。
51银行和保险公司可以合作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比如可以探索推出保险贷款。在保险公司承保的条件下,商业银行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如果借款人失去了清偿能力,银行根据贷款5级分类确认为损失后,由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代偿本息。这种贷款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银行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所以能更好地满足银行资产风险管理的要求,这是在保险业务和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领域内的工具创新,有利于商业银行保全资产、优化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商业银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在拓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时,银保可以积极合作,进行业务创新,比如对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对抵押人出现意外伤亡丧失还款能力的人寿保险、对借款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因素而不能履约借款合同的保险,尤其是履约保险等都是很有前景的业务。
三、关于银行与财务公司、担保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11银行与财务公司的合作。我国的财务公司主要为企业集团服务,负债业务以接受定期存款和拆入资金为主,同时也发放贷款、从事证券业务、进行外汇买卖、提供投资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业务。从业务范围看,财务公司是企业集团的内部银行。近几年,大型企业的集团化组建带来的资本聚集效应,以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强化了公司资本从银行业的游离程度,更多的大型企业集团将逐步建立财务公司,取代一部分银行业务。但是,对于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来说,由于其内部治理结构复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清算和销售货款回笼等对银行的结算业务产生了更大的需求,尤其是随着经营风险的增大,企业集团将资金从下属公司逐步集中到总部,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资金实行集约化管理,商业银行以其结算网络和结算经验的优势,可以与财务公司合作,建立一套严密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大型企业集团对以存贷款为主的传统金融业务的需求呈现下降趋势,而对以项目融资、债权保理、法律顾问等知识密集型投资银行业务需求上升,商业银行必须从简单的信贷服务转向综合性的公司理财,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金融产品。
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财务公司的特点进行创新,在标准化管理的前提下,量体裁衣,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1)集团账户的建立。当企业集团总公司与下属公司都在同城,企业集团总公司设立财务公司,该财务公司和下属公司在分行分别开设账户,财务公司的账户可以反映所有下属公司账户余额,下属公司使用本公司帐户的资金受到财务公司账户余额的制约,这种方式可以使集团随时把握所有下属企业资金的状况;(2)公司的异地网络结算。这种方式适合于企业总公司和下属公司不在同城,总公司下设财务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异地下属公司均需在商业银行开设对公账户,财务公司需将异地下属公司的资金及时回调总部或者向下属公司拨付资金时,可通过商业银行的异地汇划网络进行,商业银行要保证异地结算的快捷、安全、可靠:(3)商业银行可以协助大客户建立系统
内部银行或者财务公司,构建集团内部虚拟资金市场,建立起规范的内控制度,彻底改变集团内部成员单位对集团资金的无偿占用,强化其内部资金的集团统一管理,为财务公司及其集团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人才,从源头上与财务公司加强合作。从财务公司角度分析,由于财务公司不是当前直接融资投资热点,其增资扩股难度大,难以及时募集到合适的股本,通过与银行合作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克服这一问题;(4)有的企业集团甚至可以将财务管理业务以多种形式外包给银行。银行也可以积极利用自己的优势,作为外包商,承包公司财务资金业务。因为金融领域的一大外包业务是公司财务资金外包业务,将公司的财务资金部门或者部门的财务、现金和资金管理中的一部分通过签订契约的方式外包给银行管理。银行职能从存贷中介职能向投资理财职能转化。公司充分利用银行的规模优势有效管理财务资金,可以精简机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的灵活性和银企之间信息的对称性,进而促进金融交易的发生。
21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商业银行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是分散银行风险,而不是完全接受银行风险以使银行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获取稳定的收益,所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与协作银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目前我国担保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所以放大倍数应该控制在10倍以内,再担保放大倍数可大于担保放大倍数,以后随着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担保业的不断成长,可以逐步提高放大倍数。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方式决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避免全额担保,对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承担任何风险的做法,人行应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分担、放大倍数和业务开展上积极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信用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可多选几家,择优合作,以增强银行间的竞争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可以在合作中积极进行业务的创新,比如可以合作进行贷款授权信用担保,即申请贷款信用担保的企业可以直接到协作银行办理手续,协作银行按规定直接受理承办贷款授权信用担保有关手续,自主决定放款,然后由担保公司追办担保手续,借以有效地扩大担保覆盖面,简化担保手续,提高担保效率,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31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租赁公司是紧密结合工业、商贸和金融,激活社会物流与资金流的中介机构,其作为重要的设备投资方式,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据统计,1996年全球租赁市场排前50名的国家其租赁业务总额达4281亿美元,其中美国1689亿美元,日本714美元,韩国163美元,发达国家的租赁渗透率普遍在15%以上,美国最高,达31%。而我国1996年租赁仅仅为16.5亿美元。目前我国经过人民银行批准、领有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12家,经外经贸部批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40余家,由内贸局管理的经营性租赁公司1000余家,但是我国租赁业的租赁渗透率还很低,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很多租赁公司/不务正业0,而是从事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贷款业务。
相比较于银行,金融租赁的优势是金融租赁侧重于中长期的设备投资,担保物一般为承租设备本身,不需额外的担保和抵押;与银行重视客户历史资产负债情况不同,租赁侧重于未来现金流的预期;融资租赁不计入资产负债表,能够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加速设备更新速度。同时,从市场发展趋势看,国际金融租赁已从传统的融资租赁发展到了以资本运营为主的现代租赁,我国租赁业也在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外汇租赁向以国产设备为主的人民币业务租赁发展。为了有效控制风险,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密切合作,采取银行、租赁公司和企业各按一定比例出资的方式拓展租赁业务,降低/逆选择0和/道德风险0。比如可以拓展具有融资、节税功能的杠杆租赁业务,其中出租人一般只提供全部设备金额的20%~40%,就可获得设备的所有权,享受100%的设备投资税收优惠,设备投资中的大部分资金以出租的设备为抵押,从银行贷款取得。
(责任编辑、校对:郭燕庆)
TheInfluenceofStockMarketontheEffectofExpansionary
MonetaryPolicyandtheCountermeasures
XIEChi,WUDan
(CollegeofBusinessManagement,HunanUniversity,Changsha410082,China)
Abstract:Sincethemiddleof1990.s,Chinahasbeensufferingdeflation,andthecentralbankhasadoptedaseriesofmonetarypoliciesofmoderatelyexpandingmoneysupply.China.sstockmarketcouldnotworkwellasatransmissionalchannelbetweenmonetarypolicyandentityeconomybecauseofsomeproblemsinstockmarketandbankingsystemandtheinfluenceofmacro-economicsituations.Monetarypolicyitselfisimpactedbythedevelopmentofstockmarketaswell.Inordertoremovetheobstacles,measuresshouldbetakentoperfectstockmarket,enterprises.investmentenvironment,andmonetarypolicy.
Keywords:monetarypolicy;transmissionmechanism;stockmarket;policyadvice
AResearchoftheCooperationBetweenBankandNon-bankFinancialInstitutions
SUNTian-qi
(EconomicResearchCentre,ShandongUniversity,Ji.nan250100,China)
Abstract:InthefaceofaccessiontoWTOandespeciallythetrendofmixedbusinessoperationininternationalf-inance,theissueofmixedbusinessoperationhasbecomeanimportantonebeforethebusinessworld,thetheoreticalcircleandthegovernments.Themixedbusinesscooperationisanapproachveryeffectivetomixedbusinessoperation..Thepa-per,takingbankingasanexample,givesoutsomecountermeasuresforgivinganimpetustothecooperationbetweenbankandsecurities,insurance,publicfinancialguanranteeingandleasingcompanies.
Keywords:financialinstitutions;mixedbusinessoperation;bank-securitiescooperation;bank-insurancecoopera-tion
ThePrimaryStageandtheCountermeasuresofState-owned
BanksMeetingHead-onForeign-fundedBanks
LIShu-biao
(SchoolofFinanceandEconomics,Xi.anJiaotongUniversity,Xi.an710061,China)
Abstract:TomeettheenormouschallengesarisingfromChina.sentryintothe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China.sfourbigstatebanksneedtoreformandadjustthemselvestothenewmarketandnewrivals.ThetimetableforopeningupChina.sbankingsectorgivesthemachancetodothis.Thispaperanalyzesthecharacteristicsofthestagesandthestrategieswhichmaybeadoptedbyforeignbanks,and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ofChina.sstatebanks,onhowtogivefreeplaytotheiradvantages,enhancetheirtechnologicallevelandimprovetheirmanagerialability.
Keywords:state-ownedbanks;foreignbanks;China.sentryintoWTO;computerizedbanks
GlobalizationandtheInternationalizedStrategiesofOurCommercialBank
GAOMian-hou,ZHAOYan-he,LUYan
(Ji.nanBranch,HuaxiaBank,Ji.nan250001,China)
Abstract:Facedwithcontinuousdevelopmentoftheeconomicandfinancialglobalization,theauthorsofthispaperdiscussthedisparitybetweentheinternationalizationlevelsofourcountry.sandthewesterncountries.commercialbanks,onthebasisofwhich,theyputforwardtheirownstrategicconceptions.
范文三:论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
论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
摘 要:商业银行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不同、收益与风险偏好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存在着内生的合作需求与可能。本文主要讨论了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的双边合作机制。
关键词: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信贷
一、银行发展中小企业信贷及与其他机构合作的意义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是一个极具潜力和利润空间的市场,积极寻找和培育高品质的中小企业,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竞争力变化和未来的发展战略。商业银行提高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水平有可能为银行打开一片新天地,实现银企双赢。如今,不仅是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认识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市场的潜在价值。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后,在争夺大客户的同时,眼光也开始瞄向我国的中小企业。然而,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的风险厌恶程度更高,而中小企业是风险最高的企业群体;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是固定收益投资工具,现有的贷款金融工具使商业银行没办法分享中小企业高成长收益。
所以,如何控制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享中小企业高成长收益是问题的关键。商业银行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与控制能力不同、收益与风险偏好不同,所以它们之间存在着内生的合作需求与可能。
二、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
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合作,对于解决高风险高成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中最突出的两个问题——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过高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机构专注于高科技行业,具有技术评估优势,能对贷款需求方的科技项目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估。银行与其合作,可更加科学地评估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前景和未来的还本付息能力。通过合作,银行还可以降低交易费用和监督成本,参与分享高新技术企业的成长收益,从而使风险与收益相称。对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而言,银行贷款则可以增大所投资企业的财务杠杆,提高其股权投资收益率。
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组织形式包括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和风险投资基金VC两种。对于获得PE/VC投资的中小企业,其资产负债率因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股权投资而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并使其拥有更多的资产,从而降低了贷款的风险。外部资金的注入还向银行传递了关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前景和赢利能力的信息。对于银行来说,由于中小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很难从其披露的信息中了解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PE/VC作为直接投资者,通过其向企业提供管理和加强监督,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这就可以降低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诚信调查成本和监督成本。对于PE/VC,通过发掘一些高成长、高收益的中小企业,并参与公司经营和监督,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管理,可为其向银行提供良好的资信证明,有利于消除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常见的有横向和纵向两种方式。横向合作指银行发放贷款给获得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纵向合作就是银行直接贷款给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再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著名的硅谷银行模式就是商业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成功的典型。当前国内一些银行也已经开始这方面的尝试。比如,浦东发展银行与中科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务顾问+托管”;招商银行联手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等机构的“财务顾问+多元化融资服务”;浦发银行北京分行与北京惠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发展与中科智PE投资基金的一体化金融合作[1]。
三、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由于中小企业往往缺乏可供抵押的资产,信用能力不足,难以按照传统途径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如果引入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合作,则可以产生两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将信用风险在商业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分配,有利于银行防范贷款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具有信息优势,在接手每笔担保贷款业务前,担保公司都要对所担保项目进行调查、评审,这对银行来说相当于风险审查的前置,既可以帮助银行筛选项目降低银行的成本,还可以为银行提供一些风险提示[2]。
2006年11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我国逐渐趋于制度化和规范化。几年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在我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融资担保业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合作不够。主要原因在于,二者之间的地位不对等,银行的强势地位影响了合作。一方面,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放大倍数不够,使融资担保服务极其有限。另一方面,在贷款项目的共同监管上,大多数担保机构也无法和协作银行达成风险共担协议,银行只设定义务,而没有实质性的配合。
所以,在发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中,商业银行应与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就监管部门而言,要防止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应该创新风险分散机制。比如,可以建立再担保制度和贷款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以及通过反担保制度来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
四、商业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风险高。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保险贷款业务是一个对策。
对于银行来说,保险贷款既分担了自身的风险,又降低了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并且保险贷款这一担保方式与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相比,在发生贷款损失后,更容易从第二还款来源收回贷款。对保险公司来说,贷款信用保险为保险公司开发新的产品提供有效途径,开展贷款信用保险业务可以使保险公司的产品多样化,同时也可以拓宽自身的业务规模。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保险公司的介入,可以间接地告诉银行自己的资金状况及信用状况,从而有利于解决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被保险企业的信用评级。所以,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银、保合作不仅可以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而且还可以扩展银行和保险机构的业务规模,实现三方共赢[3]。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在我国已有实例。华夏银行上海分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联手向中小企业推出的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是在全国范围内由省市级保险主体和银行主体合作开展中小企业保证保险业务的首次尝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推出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中小企业融资,出口商在中国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出口贸易中小企业融资,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中国信保根据相关规定,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出口商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中小企业融资银行的业务。
五、路衢模式为代表的多边合作
银行可与多个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利用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优势共同为中小企业融资。如银行、担保和保险,银行,担保(或保险)、租赁三方互动机制;银行,担保、保险、VC/PE的多方互动机制。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创造的“路衢模式”中,以债权信托基金为平台,银行、担保、信托、风险投资进行合作,政府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共同参与,高效率的实现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在该模式中,银行以理财产品形式出售信托凭证,实际上是利用了自身网点优势,在多方合作中提供销售渠道。如此,银行在不承担信贷风险的情况下,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是一个值得大力发展的业务。
(一)基本运作模式
由牵头的专业机构作为信托顾问,负责运营,发起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负责信托发行,商业银行任信托管理,以银行理财产品形式对外发行,利息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产品可以通过银行柜台交易或私下转让。所发行的信托产品由政府财政资金(或专项引导基金)、社会一般公众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认购,所募集资金投向经过筛选的参与计划的企业。
(二)风险和收益分配
财政投入的资金,需要还本,但是不要求利息回报。
政府、银行和一般社会公众资金由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风险投资机构以“劣后”方式认购,可以获得远高于社会公众投资者所获利息率,但是没有担保,如果基金投资失败,此部分资金将首先承担项目的风险损失。此外,在产品设计上引入股权质押和期权。当筹资企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将以部分股权偿还债务;在满足触发条件时,风险投资可以入股筹资企业。
参考文献:
[1] 王延田.PE热潮与商业银行市场机会[J].农村金融研究,2009(2):21-25.
[2] 赖建平,王自锋.我国科技银行的发展及对策[J].开放导报,2009(04):16-17.
[3] 莫凡.对现行抵押贷款引入保险机制的设想[J].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54-57.
范文四: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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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目前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
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这些机构均是我国经济体制
改改革及财税体制改革的产物。
(一)机构发展与功能定位
1.信托投资公司
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产生于70年代末期。当时,单一的银行体制
无法解决地方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逐渐增加的预算外资金
的使用问题,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与银行信贷资金严格的计划分配体制
存在矛盾。为此,一些主管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迫切需要拓展新的资
金筹集和运用渠道,信托投资公司应运而生。
长期以来,信托投资公司没有明确的发展方向,靠“打擦边球”生存,违规经营比较普遍。1979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先后组织了5次清理整顿,依法关闭了一批巨额亏损的信托投资公司。1999年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
通知》,要求信托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严格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的功能是:真正受托理财的专业金融机构,主要经
营各种财产的信托业务、资金信托业务、中介业务及部分投资银行业
务。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的产生源于企业的金融需求。80年代中后期,经济体制
改革不断深入,企业间横向经济联合迅速发展,各种以产品或资金为
纽带的企业集团大量出现。由于集团内各企业生产周期不一样,一些
企业占用大量银行贷款的同时,另一些企业则在银行有大量低息存
款,加大了集团整体成本。为盘活资金,降低成本,许多大型企业集
团纷纷提出设立内部金融机构。在此背景下,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了内
部财务公司的概念,并于1987年批准设立了第一家企业集团财务公
司。
财务公司的功能定位与企业集团的金融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从
发展历程看,其功能演变大致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带有“内部银行”性质的以资金余缺调剂功能为主的初始阶段(1987?1991);二是以存贷款及结算等短期资金业务为主、多种金融服务功能相结合的发展
阶段(1992?1996);三是以中长期资金的筹措及运用为主要功能的
新阶段(1997至今)。
财务公司的功能是:为企业集团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产品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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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为企业集团提供多种服务的内部性,又突出其中长期金融业务的性
质,避免与商业银行的竞争。
3.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是以办理融资租赁及其相关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
融机构。作为一项现代融资手段,融资租赁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兼具融资和融物的双重特性。
我国第一粗融资租赁公司产生于1981年,其设立目的是为拓宽
企业融资渠道,通过租入设备的方式引进外资,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
伐。1984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审批后,该类机构方作为金融机
构列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范围。
由于法规不完善及对租赁公司功能的错误认识,我国的金融租赁
公司逐渐演变成了以存贷款和投资业务为主的金融机构,并产生了一
系列类似信托投资公司的问题。由于没有自身的生存空间 ,金融租赁公司只能采用高息揽存并高息放贷来维持生计。
金融租赁公司的功能是:通过融资租赁这种新型的设备投资方
式,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步伐,推动技术进步,实现产业升级。
(二)市场准入
(1)机构准入标准
除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共性部分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机构准入标
准还有如下要求:
1)资本金
信托投资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均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信托投资公司如开办外汇业务,其注
册资本金中必须有不少于1500万美元的外汇。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
注册资本金为5亿元人民币,如办理外汇业务需另有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等值可兑换货币)的外汇资本金。财务公司集团外的股份比
例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的40%,中外合资成员单位的股份比例不得高
于注册资本金的50%。
2)发起单位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发起单位必须是连续三年盈利的企业集团,
并具有资金管理经验,申请前一年并表后总资产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
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年利润总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发起单位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发起单位必须是连续三年盈利的企业集团,
并具有资金管理经验,申请前一年并表后的总资产超过80亿人民币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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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等值的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超过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年营业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年利润总额超过2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2)机构准入程序
作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金融租赁公司的机构准入程
序相同,见图3-9。
中国人民银行总总行监管机构 行
分支机构
图3-9 非银行金融机构及业务准入流程图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机构准入程序
2、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监管法人机构准入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分分行监管法人机
3、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准入程序 行(营业管理部) 构
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均在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可对其监管的机构进行初审,中国人
民银行监管的机构则直接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
原则上不设分支机构,但由于公司改组造成的法人机构改分支机构
的,可作为个案处理。
2、业务准入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准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机构设立时由中
国人民银行总行一次性审批的业务,二是机构运营过程中提出增加的
业务,其准入程序均与机构准入程序相同。
(1)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受托经营资金、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
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
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
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承销业
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鉴证、资信调
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信托投资公司新的信托业务品种、信托资金的集合运用、发行基金凭
证等须具备一定条件,并经单项审查批准。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 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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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成员单位三个月以上定期存款;发行财务公司债券;同业拆
借;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
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
员单位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
问、信用鉴证及其他咨询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对外外汇
借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3)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
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经营性
租赁业务;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
赁保证金;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有价证券投资、
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
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
济咨询和担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3、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1)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标准
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任职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
员,包括公司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监事长。任职标准见表
3-13。
表3-13 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表
高级管理人员 学历 从业经验
金融从业6年,或经济工 正、副董事长,正、副 本科以上I含本作9年(其中金融从业3年)总经理,监事长 科) 以上
(2)高级管理人员准入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所监管机构高级管理
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或备案(备案仅适用于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所直接监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核准,同时负责对分行所监管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不完全符合标准但
又确属工作需要人员的个案核准。
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与银行业不同,其从业人员尚需
具备一些特殊业务知识,并通过本行业的从业资格考试。如信托从业
人员必须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操作。
(三)非现场监管的重点与考核指标
1、监管重点
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容易暴露出的风险是流动性不足,其直接原因
是资产质量不高、资产与负债在期限上不匹配,以及违规经营。因此,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的重点是监测其资产质量、流动性及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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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中间业务较多,如指定用途的信托业务、委托
业务、转租及转贷业务等,但是这些业务形成的资产不属于公司自有
资产,公司不承担风险损失。因此,监管重点应该是其自营业务部分。
2、分析指标
由于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品种及风险特点不同,其非现场
监管指标也不相同。
(1)信托投资公司
对信托投资公司非现场监测的重点是:
1)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
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包括
自用固定资产在内的累计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80%。
2)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由其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投资金总余
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倍,单笔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且期限不得少于1年。
3)信托投资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和拆入资金的总余额不得超过
其注册资本金。
4)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5)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原有业务按照余额控制、逐
渐压缩的原则进行监督、考核、并据此对信托投资公司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年检和考核。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对财务公司的非现场监控指标和监测指标两部分。
监控指标指有确定考核标准的指标,财务公司在开展日常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具体指标包括:
1)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之比不低于(?)10%;
2)贷款质量标准包括:
?逾期贷款余额与贷款余额之比不高于(?)8%;
?呆滞贷款余额与贷款余额之比不高于5%;
?呆账贷款与贷款余额之比不高于2%;
3)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比不低于80%;
4)拆入资金余额与注册资本之比不高于100%;
5)委托贷款加委托投资与委托存款之比不高于100%;
6)一年期以上的长期负债与全部负债之比不低于50%;
7)对集团外的负债与全部负债之比不高于50%;
8)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不高 30%; 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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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与被投资企业资本金之比不高于50%;
10)自有固定资产净值与资本总额之比不高于20%;
11)销售融资比例包括:
?消费信贷总额与对应产品销售合同金额之比均不高于70%;
?买方信贷总额与对应产品销售合同金额之比均不高于70%
?产品融资租赁净额与对应产品销售合同金额之比不高于70%。
对财务公司的监测指标主要是为掌握财务公司的业务特点、经营
效果及潜在的风险因素,未设定标准数值,监管者可根据行业平均值
及被考核机构的历史数据对其作出评价,判断其变化趋势。监测指标
包括:
1)对单一债务人的最大融资比例;
2)表外业务比例;
3)到期不能支付债务;
4)发行债券比例;
5)盈利性指标;
6)产品销售信贷比例;
7)融资租赁比例;
8)技术改造资金比例。
(3)金融租赁公司
与对财务公司的监管相同,金融租赁公司的现场监管指标也分为
监控性指标和监测性指标。监控指标包括:
1)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总额之比不低于10%;
2)租赁资产余额与总资产之比不低于60%;
3)拆入资金余额与资本总额之比不高于100%;
4)对同一承租人的最大融资余额与资本总额之比不高于15%;
5)长期投资余额与资本总额之比不高于30%;
6)担保余额与资本总额之比不高于200%;
7)租赁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与租赁合同金额之比不高于60%;
8)委托租赁余额与委托资金余额之比不高于100%;
9)资产质量指标包括:
??逾期租赁比例不高于8%;
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测性指标包括:
1)到期不能支付债务金额;
2)发行债券比例;
3)盈利性指标包括:资本金收益率、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收
益率和资产收益率。
财务公司及租赁公司的监管指标说明及计算公式可参见中国人
民银行下发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及填报说明》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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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三类机构的监管指标均为本外币合并数字。根据表3-14所示的监管指标分析方法,可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作出初步判
断,并为现场检查提供依据和线索。当各项指标基本正常时,重点是
与行业平均值及历史情况对比,当指标出现异常且与历史情况相比有
恶化趋势时,需进行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或进行现场检查。
?表3-14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指标分析表
行业平均与前一年??指标名称 计算公式 指标值 标准值 结论 值 比
与监控性指标划分标准相同,监测性指标也分为正常、基本正常
?及异常三种情况。
??????
?统计表中各项指标均不包括信托类资产。不同类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指标有所
区别。
?监测指标没有标准值。
?对监控性指标值的评价结论分为:
i.正常:指标值在标准范围内;ii.基本正常:0<(1指标值-标准值1)/标准值?20%; iii.异常:(1指标值-标准值1)/标准值>20%。
?对监测性指标值的评价结论则需要通过与行业平均值及自身历史情况比较后方可作
出判断。
(四)现场检查重点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现场检查程序及方法与其他机构相同,但其检
查重点有所不同。
1.信托投资公司
对信托投资公司现场检查的重点是发现和查处信托财产是否存
在(资金)被挪用的问题。其检查内容包括:
(1)是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
核算。
(2)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审贷分离、投资评估、
避免信托业务部门与自营业务部门的人员和信息互通、内审、权责划
分及责任的追究、员工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风险防范措施等。
(3)合规性检查,包括对非现场检查内容的核算等。
(4)对信托投资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的检查,包括是否严格按
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受托人分别管理、亲自管理、谨慎管理、为
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财产、保密、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定期报告
等义务。
(5)对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资格能力的检查,包括对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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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质和能力、必要的技术设备和安全保卫设施等。
(6)对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资金的资产质
量及风险性检查。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对财务公司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核对非现场检查报送数据的真实性,特别是支付能力(包
括到期不能支付债务情况)、资产质量及盈利状况等方面的相关指标。
(2)是否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特别是以各种方式超集团范围吸
收存款或超比例拆入资金、超规模发行债券等。
(3)检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包括董事会
及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是否正常行使决策权,监事会能否有效行使
监督权,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控制业务风险的规定)是否建立、
能否有效执行,以及集团是否有行政干预行为等。
(4)涉及诉讼的情况,包括起诉、被诉金额,判决及执行情况
等。
(5)股东(包括其关联企业)有无长期欠款行为。
(6)委托、代理等中间业务的真实性及是否按规定分账管理等。
(7)担保、票据承兑等表外业务的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金融租赁公司
对金融租赁公司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1)非现场检查报告数据的真实性检查及内控制度的检查与财
务公司相同。
(2)合规性检查的重点是租赁业务的真实性,防止“假租赁,真贷款”,以及资金来源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3)租赁手续的完备性,检查是否与设备供应商及承租人签订
有三方协议或分别有协议。
(4)检查委托租赁及转租赁业务是否分账经营。
(5)流动性检查的重点要考虑其中长期资金来源是否与中长期
的资金运用相匹配。
(6)与财务公司相同,检查公司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内部风险控
制机制以及能否正常发挥作用。
(7)检查担保及股东(包括其关联企业)融资的风险状况。
(五)信息综合分析与风险评价
1.机构风险状况分类标准
根据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综合信息分析,
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分为正常、基本正常、有问题及危机机构四类。具
体分类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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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机构
各项监控性指标与合规性指标幸免符合规定标准。
(2)基本正常机构
不符合正常机构标准,但资本充足率、各项资产质量及支付能力
指标均正常,资本利润率及资产利润率与标准值偏差不超过50%,其
余各项监管指标均处于基本正常范围之内。
(3)有问题机构
不符合基本正常机构标准,但资本充足率及各项资产质量、流动
性指标基本正常,当年亏损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或累计亏损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其余指标与标准值的偏差均不超过50%。
凡在监管中发现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即使未造
成监管指标出现严重亦应将其列入不问题机构。
(4)危机机构
与有问题机构相比,监管指标与标准值偏差更大,多项监管指标
严重超过规定标准,已出现严重亏损或较大的支付缺口。
2.风险评价的注意事项
(1)信托投资公司
对于委托人指明用途的信托资产,其风险状况不作为对信托投资
公司的考核指标,但应作为监测指标,以评价公司是否最大限度地履
行了受托人义务。对于委托人不指明用途的信托资产,根据资产的不
同性质,分别采用不同类资产的考核指标。
(2)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由于财务公司经营状况受集团影响较大,对财务公司的风险评价
应增加其集团因素。凡集团连续两年亏损,应将其财务公司列入重点
监控对象,并相应提高其评价标准。
(3)金融租赁公司
由于租赁物在租期内归租赁公司所有,实际上是以租赁物本身为
抵押,与信用贷款相比,风险相对较小。但由于租赁设备存在贬值风
险,因而在对其资产质量进行评价时还需加以考虑。
(六)风险处置----纠正与救助
1.风险处置方法
根据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得出的结论,结合非银行金融机
构特点,可对处于不同风险状况的四类机构分别采取不同的控制与处
置方式。
(1)正常机构
对于正常机构,主要监管任务是关注其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并据
此研究该类机构的共性共性问题,同时将其主要指标与历史数据对
比,掌握其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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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正常机构
对于基本正常机构,可就其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公司经营的状况,
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提出整改要求,并
视公司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决定是否对其予以整顿。
(3)有问题机构
对于有问题机构,监管当局除可视问题的严重程度比照对基本正
常机构的处置方式外,还可视情形分别采取下列救助性措施或整顿性
措施;
1)救助性措施包括: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如动用准备金等),
批准其进行股权及债权重组等;
2)整顿性措施包括: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高级人员,暂停春部
分或全部业务,要求其在规定期内增加资本金,责令其改变股权结构,
责令其进行重组,监管当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整顿措施等。
整顿时间不超过1年。
(4)危机机构
对于危机机构,除可采取上述全部整顿措施外,监管当局还可在
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而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
定时,对该机构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机构采取必要措施,
恢复其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机构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若危机机构已严重资不抵债或有巨额支付缺口而无法救助,或者
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时,监管当局可依法对其予以市场退出。
2.风险处置中的注意事项
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具体的处置过程中应注意下列事项:
(1)强化内部控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从实践中看,凡出现问题的百非银行金融机构均存在严重的内控
缺陷,因此,在采取处置措施时,除要求其建立独立的内审部门,完
善内部监督外,还应充分发挥董事会、股东会和监事会的作用,形成
有效的制机制,建立起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东大量融资现象比较严重,应防止非银行金
融机构的股东通过套走大量资金,从而造成金融风险。对于长期欠款
不还的股东,应责成公司股东会以股权抵偿债务,并采取有效措施追
回不足部分。
(2)解决外部注资问题
对于流动性出现问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在对其采取救
助措施时,必要的流动性支持非常重要。但由于目前《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限制,中央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注入
尚有一定困难。从长远来看,此问题必须解决,在近期的操作上,可
批准此类机构动用存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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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风险处置-----市场退出
退现方式与程序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方式较多,包括解散、撤销、破产、
兼并、摘牌等。其退出程序是:
兼并。由兼并机构与被兼并机构协商通过,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同
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实施创立合并或吸收合并,
被兼并机构由此退出市场。
摘牌。非银行金融机构改组为其他类型的机构,取消金融牌照。
需经其股东大会通过,并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后,由公司上缴其金融许
可证。
解散。由公司提出,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监管行初审,报经中国
人民银行部总行同意后,由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
规定自己组织清算。
撤销。撤销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最大限度保护债
权人利益而对危机机构采取的强制性市场退出,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
《金融机构撤销办法》组织清算。
破产。破产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实施。
2.市场退出时的债权债务处理原则
与其他财产性质不同,百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托类财产(包括委
托财产及转租赁或转贷财产)是分别管理、记账、核算的,因此当非
银行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时,信托类财产不参加清算,应将其移交给信
托文件(含委托及转贷合同)规定的人或机构;如文件或合同中未注
明公司清算时信托财产的处理方式,则应将信托财产交受益人或委托
人进行处置。
财务公司及租赁公司的委托资产及转租赁或转贷资产与信托投
资公司的信托财产性质相同,亦不作为公司的资产参与清算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其他资产处置,列入清算财产,由清算组统一
处置。
(八)监管报告
根据监管职责的分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负责撰写其监管机构的
监管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除负责撰写直接监管机构的监管报告
外,还负责按照机构种类分别撰写行业监管报告。
监管报告的内容分为总体情况、信托类业务(中间业务)、其他
业务,格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监管报告统一格式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除将监管报告有关内容反馈给被监管机构外,还应
每年一次将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业监管报告上报国务院,并根据
需要将有关信息向社会予以披露。 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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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发展与功能定位
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金融国际交往日益加强,外商投资企业
不断增加,进出口贸易迅速增长,外资金融机构开始在我国逐步发展
起来。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我国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
1981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设立第一家外国银行分行。经过二十多
年的发展,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银行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截止到2000
后12月30日,在华外资银行411家,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58家,合
资银行7家,独资银行6家,外资财务公司7家,外国银行代表处233家。
目前,外资银行主要为在华三资企业和外国人提供外汇业务服
务。从1996年底开始,先后允许在上海和深圳的部分外资银行经营
人民币业务。中国加入WTO的,将逐步允许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和中
国个人提供外汇业务、人民币业务服务,逐步放宽地域限制,最终实
现与中资银行同等国民待遇。
(二)市场准入
外资银行的引入应该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和金融发展需要,有得利
于促进国内银行业健康发展;应该与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相适应;应
该与我国加入WTO的承诺相一致。引进的外资银行应该是国际上有实
力、有专长且经营稳健的银行。
1.机构准入
(1)机构准入标准
在华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独资银行,除了须达到我国有关金融机
构市场准入的基本标准(见本收第二部分)外,还须满足以下具体要
求:
1)母行或投资者应达到相应的最低资产规模;
2)所在国家和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3)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4)独资和合资银行的投资方必须是金融机构;
5)对在华设立的机构拨付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实收资本或营运资
金。
6)已经设有营业机构而申请在华增设分行者,其在华已设机构
经营情况良好,业绩显著,最近设立的机构已正式营业1年以上。
具体量化标准见表3-15。
表3-15 外资银行机构准入量化标准
机 外国银行分 外国独资银构类型 合资银行 行 行 项目
最低资产规模(亿美元) 200 1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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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充足率 ?8% ?8% ?8%
在华设立代表处年限 2年 2年 无
最低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
(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 1 3 3 币)
(2)机构准入审批程序(见图3-10)
中国人民 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分行 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 外资银行 图3-10 外资银行机构准入流程图 银行总行
1)设立外国银行分行
由其总行向拟设分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提出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逐级审核同意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予
以审批。
2)设立外国独资银行、合资银行
由投资方共同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分
支机构逐级审核同意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予以审批。
3)外国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在境内设立分行
由其总行向拟设立分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提出申
请,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支行逐级审核同意后,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
行予以审批。
2.业务准入标准
(1)外汇业务
经批准设立的外资银行,允许经营三资企业和外国人以及经批准
和中资企业的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具体包括:外汇存款;外汇放款;
外汇票据贴现;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
算;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代理外币信
用卡付款;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经批准的其他外汇
业务。
(2)人民币业务
外资银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华经营3年以上;
2)申请前一年,外国银行分行境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5亿美元以上,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独资银行和独资财务公司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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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内外汇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在1亿美元以上;境内外汇贷款余额占其外
汇总资产的50%以上;
3)申请前两年连续盈利;
4)申请前两年内无重大违规记录。
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银行在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城市可以经
营上述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业务范围包括:存款;贷款;结算;
担保;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经批准的其他人民币业务。
3.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标准
(1)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法律法规,具有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熟悉
中国金融管理法规,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品行良好记录。
(2)担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行
长,应具有10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或15年以上的相关经济工作经
历,并有5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相当于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
历。
(3)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副行长、支行行长、会计
主管,应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
或相当于部门经理经上职位的经历。其中担任会计主管,还必须取得
相应的资格证书。
(4)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工
作10年以上,并在最近5年内从事2年以上管理中国业务的经历。
(5)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的经历。
(6)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相
关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银行中、高级管理人中任职资格实行分级管
理制度。总行负责对外资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和总
代表、首席代表的资格审查和认定,分行负责对外资银行副总经理、
副行长、支行行长和代表机构的代表的资格审查和认定。
4.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的审批程序
外资银行的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及流程
图与机构准入基本相同,但已设机构上述内容的增加或变更是由该机
构提出申请。
(三)非现场监管的重点与方法
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的信息,通过外资银行非现场分析监测系统
收集和整理。该系统可对每一家营业机构按月实现连续性监督,同时
可以监控全国所有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该系统既可及时监控出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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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题的地区、银行和业务区域,控制系统性风险;也能够全面分析一家
银行的全部和各分支机构的业务,确定其存在的风险重点和疑点。其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合规性考核指标和预警监测指标以及对异常变化
的提示等。
在对单个机构监管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对在华有两家及两家
以上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外国银行、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
以实现对其在华业务经营的系统和连续性监督和控制,防止出现监管
真空,保证单家外资银行在华业务的稳健运行和适度发展。
1.外资银行非现场监管数据采集的原则
(1)以单个机构为基础;
(2)对有多家分支行的银行实施并表监管;
(3)本外币、表内外合并数据;
(4)一般按月采集进行非现场分析。
2.报表流程、数据及指标
(1)报表流程
详见图3-11。
(2)非现场监管数据分析
对外资银行实施非现场监管分析所需要的主要数据和指标,基本
上与国内商业银行相同,具体请参见本书第三部分中“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此外,还应分析监管指标的执行情况,包括:境内存款/在华总资产、流动资产/存款总额、人民币负债/外汇负债、资产总额/(实收资本+储备金)、单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贷款/(实收资本+储备金)、投资总额/(实收资本+储备金)、固定资产/(实收资本+储备金)等。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一司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对全国外资银 统计局 行的数据进行汇 总,其中重要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的变化,并结合中 外资银行处(科) 行 国人民银行分行提28张生成报表: 统计局 资产负债表 供的监管报告,整 损益表 外资银行 体掌握外资银行经其他财务数据表 15张输入报表: 各币种头寸表 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营情况。 资产负债表 到期日结构表
贷款及拆放同业逾期情况表 损益表 对外资银行上报结算情况表 其他财务数据表 的数据进行比率分贷款及拆放同业十大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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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1 外资银行报送报表流程图
3、分析方法
(1)单个营业机构
比较分析。通过、设定具有可比性的选择条件,将业务规模相当、
经营环境相同的银行划分为不同的组别,利用分析系统提供的民组比
较分析和相对排名变化分析,发现其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多维比较分析。用系统提供的多维比较分析方法,选定几家银行
的某几个指标进行比较,具体确定和量化其风险。
(2)多家机构的并表监管
主要监测一家银行在华总体业务的稳健状况、业务发展能力、对
特定行业和客户群的风险集中程度。
并表监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与单家机构财务报表的报表组成、科目
含义相同。合并财务报表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表外资产表、到期
日结构表与联行相关的科目需作相应的调整,以避免同一科目的重复
计算。此外,对大额贷款户、贷款担保十大户等报表也应用并表调整
的方式,对相同企业或企业集团的授信进行合并后填报。
(3)对外资银行的整体监测
通过分析辖区外资银行业务发展的整体趋势和平均水平,判断外
资银行存在的系统性风险及其变化趋势。
发现和识别外资奶行产生风险的区域和业务领域。
分析一定时期内国际和地区性经济金融环境变化对在华外资银
行业务的影响,以及所带来的主要风险。
分析国内经济金融政策和环境的变化对外资银行的影响,以及外
资银行对这些政策的反应和效果。
分析外资银行之间及其与中资银行的竞争程度和风险,分析外资
银行开办新业务带来的风险。
分析外资银行在国内存在的区域性风险及特征等,如通过对所有
外资银行大额贷款的统计和登记,监控对某个行业或某类客户的信用
风险过度集中,对单一客户或企业集团过度授信等。
4、监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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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的非现场监管要区分外国银行分行和当地注册机构。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监控重点为其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同时密
切关注其母行的风险变化状况,资产流动性状况及总行的流动性支持
政策,市场信誉和再融资能力及其成本,以及其承担对华最终债务的
资本实 。对于流动性的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主要监管责任,但
由于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性政策一般由其部行统一制定,当分行出现
流动性需求时,其总行负责提供流动性支持,因此对该分行的流动性
进行分析时,应参考其总行的流动性政策和流动性管理能力。
对于在华独立注册的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监控重点为资本充足
率、资产质量、流动性及交易敞口风险、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等,进
而判断其净资产的价值,其自身承担风险和抵补损失的能力。
5、判断和预警
外资银行非现场监测分析系统的预警,主要分为合规性预警和风
险性预警。在每次获得当月外资银行报来的数据后,监测分析系统将
根据监管人员先期设定的预警值,自动对各家银行的数据进行分析和
预警。合规性预警主要反映外资银行是否超过监管当局规定的监管指
标。风险性预警则是反映某些指标达到了一定的风险程度,但并没有
明显不符合监管当局的某项规定,而只是监管人员对可能产生的风险
的一种判断。
监管人员必须对系统发出的全部预警信号,逐项进行核实、分析
和判断,进一步提出合理结论或解释,对确认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
的处理措施和建议。在完成对所有预警信号的分析确认后,才可以提
示系统当月不再继续预警。
监察人员可以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和对风险的判断,对系统重新
设定的的预警指标,或改变原指标的规定值,保证预警功能的合理性,
并使之不断追踪和反映市场和金融风险的变化。
(四)现场检查的重点与方法
1、资产质量
(1)贷款分类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检查外资银行内部是否建立贷款分类标准,其贷款分类标准是否
能充分反映贷款的风险程度和质量状况,是否得到严格执行。
检查外资银行内部贷款分类标准与中国人民银行五级分类标准
是否存在对应和转换关系,在报送非现场监管数据时是否进行了转
换。
将外资银行内部分类结果与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结果进行比
较,分析产生分歧的原因,判断其贷款质量的划分是否审慎。
(2)贷款质量
从逾期情况和分类结果两个方面判断贷款质量。 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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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应分为30天以下、30-90天、90天以上三个档次,并分分不同档次的逾期贷款率(即逾期贷款与贷款余额之比)。
通过财务分析、现金流量分析等方法抽查部分贷款,核实外资银
行贷款分类的准确程度。同时,要分析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
失类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特别要分析不良贷款即后三类贷款及其形
成原因。
此外,外国银行分行的一部分客户是其总行推荐或审查的,因此
要结合总行对借款人的审查情况评价资产质量。
(3)其他授信质量
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其他业务标准,
检查外资银行除贷款以外的其他授信业务。
2、盈利水平及能力
除进行一般的检查与分析外,还需要检查:
(1)外国银行分行上缴管理费
检查外国银行分行的支出构成,重点检查上缴其总行的管理费用
情况 ,有无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仍然计提,有无高比例上缴,是否
因不适当上缴管理费而减少在华纳税基数。
(2)法人机构利润分配
检查法人机构的利润分配是否按规定程序执行,是否在缴纳所得
税后进行,是否存在过度分配而影响了法人机构的长远发展。
(3)准备金计提
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外资银行支出的一部分。要检查准备金的计提
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充足,能否弥补贷款损失。对于准备金不充足者,
检查人员要根据贷款质量检查结果,在当期收入中予以扣除,然后再
评价外资银行的盈利能力。
3、管理及内部控制
向总行的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准确,频率是否合理,
是否隐瞒重要问题。
分行自身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检查控制系统(章程、制定、操
作指引等)是否完善;风险管理和控制是否有明确规定的程序,有效
性如何;银行内部授权的规定、执行情况。监管人员可结合对贷款、
流动性管理、会计核算等的检查,评价其内部控制状况。
内审审计。内部有无自我审查的记录,检查的深度及成效如何。
(2)法人机构
除了参照对商业银行管理与内部控制(本书第三部分)外,还要
分析所有权结构,检查各股东对银行经营管理的影响。
法人治理机构。检查组织结构是否适当,董事会、监事会和专业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贷款审批委员会等)的设立是否合理,其职能
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是否得到有效发挥。
管理文化。重点检查管理层对内部控制、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审慎
会计原则运用情况 。
4、外国银行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控制与支持
(1)对在华分行的控制。检查外国银行总行能否有效控制其分
行的风险,信息系统能否保证将本地业务经营的结果及时、准确地报
告总行。评价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和充分性;查看外国银行总行对其实
施内部审计的审计报告,检查其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跟踪报
告情况。
(2)对在华分行的支持。检查外国银行总行对在华分行的流动
性政策,以及具体安排(如承诺函);检查外国银行总行是否为在华
分行提供足够资金,以满足其业务发展的需要。
5、法人机构的贷款分布与信贷集中
外国银行分行是其总行在华的业务延伸,因此不检查其在华的贷
款分布与信贷集中,而由母国监管当局从整体上检查其总行的贷款分
布与信贷集中。对法人机构则应检查贷款分布与信贷集中情况。
(1)贷款分布。贷款过度集中于某一个或几个行业和地区往往
意味着较大风险。检查贷款在各行业、各地区的发放情况,得出贷款
分布和投向高风险行业或地区的贷款比例。
(2)信贷集中。贷款分布是以行业或地区为检查单位,信贷集
中则以客户为检查单位。
6、法人机构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
与中资商业银行相同,检查重点与具体方法参见本书第三部分
“对商业银竽的监管”。
(五)风险评价
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掌握外资银行单个机构和综合并表
监管的信息后,要对一家银行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价。进行外资银行风
险综合评价时,要区分外国银行分珩和当地注册法人机构。
1、外国银行分行
对于外国银行分行的风险评价,应考虑以下三类因素:
(1)外国银行分行自身的信用环境、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
(2)外国银行总行的风险状况及其对在华机构的支持;
(3)母国监管当局并表监管的有效性和充分性。
根据上述三类因素,将外国银行分行分为:
基本正常机构,即自身风险小且风险管理有效,其总行经营良好
且对在华机构能够提供足够支持,同时受到母国监管当局的有效监
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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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机构,即自身在一定风险或风险管理有一些缺陷,其总行业
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有些不足或对在华机构的支持不够充分,或者母监
管当局的并表监管不力;
有问题机构,即分行自身风险很大且不能有效控制,其总行风险
很大而无力支持在华机构,母国监管当局基本不能实施跨境并表监
管;
危机机构,即风险极大以致于自身无法抵补,其总行又无力或不
能及时予以支持。
2、法人机构
对于法人机构的风险评价,应考虑以下两类因素:
(1)自身的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抵补损失的能力;
(2)股权结构、各股东实力及其对法人机构的支持。
法人机构各类机构的具体特征,监管人员应该以日常监管的全部
信息为基础,并根据其历史发展状况和趋势,参考过去3年到5年的经验值进行微调。
(六)风险处置----保持、纠正、救助
根据风险综合评价结果,监管人员应针对不机构所处的不同风险
状态,有选择地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1、基本正常机构
对于基本正常机构,应采取如下保持性措施,如:
(1)实施例行的非现场监管和非现场检查;
(2)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措施。
2、关注机构
对于关注机构,应采取如下纠正措施,如:
(1)外资银行纠正承诺和具体时间表,要求外资银行制定详细
的整改计划并及时执行;
(2)加强关注,增加现场检查频率。
3、有问题机构
(1)外国银行分行
1)限制业务范围;
2)停业整顿;
3)通知并要求其总行给予必要的支持,包括注入资金、转让客
户、优化资产结构和资产质量等;
4)通知母监管当局对其总行采取更严格的监管,并在并表监管
的基础上提出全面、系统的救助性措施。
(2)法人机构
1)限制业务范围,不再批准新的业务品种;
2)撤并部分有问题分支机构,停止增设新的分支机构; 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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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入资本金;
4)停业整顿。
4、危机机构
对于危机机构,应执行市场退出,如:
(1)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2)通报母监管当局;
(3)关闭机构。
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监管人员要充分关注风险的变化趋势,及时
报告并选择恰当有效的监管措施,以控制和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大。
(七)风险处置----市场退出
1、退出的主要方式
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主动退出,即因其总
行或母行业务发展、经济战略调整或破产等因素而申请撤销其在华营
业性机构;二是强制退出,即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
其外资银行已不适合在华开展业务而要求外资银行撤销其在华营业
性机构。外资银行的市场退出必须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旦认定某机构为危机机构,监管人员应及时报告,需要采取强
制性市场退出时,应尽早实施,以免由于推迟退出而加大成本或引发
市场的不良反应。
对外资银行市场退出的监管,主要监督其依法履行市场退出前的
各种责任,并确保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2、退出的审批程序
外资银行主动申请的市场退出,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强制市
场退出,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对其风险程度和救助可能性的判断而决
定。
主动申请退出的机构,应当在距终止业务活动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善后处理方案,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
及处理安排、员工安排计划等;
(3)外国银行的母国(地区)监管当局的确认书;
(4)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董事会议纪要或解散决议;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申请材料的30日内给予批复。
3、退出的具体安排
(1)外资银行自正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撤销或解散申请之日
起,应当停止吸收客户的定期存款。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撤销或解散
之前,申请撤销或解散的外资银行出售、转移债权和其他资产须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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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民银行同意。
(2)外资银行于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撤销或解散的正式文件
之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期不得超过90天。清算的具体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执行。
(3)外资银行自清算之日起7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并遵守相应的法规。10日
内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
告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1人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清算组成员须报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中
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4)外资银行应当按指定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情况
明细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统计表》、《贷款及回收情况表》、
《债务及清偿情况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外资银
行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将资产移至中国境外。
若外资银行资不抵债,清算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要求
其母行或投资方面调入资金清偿债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清算
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5)外资银行清算终结,清算组应当出具清算报告报送中国人
民银行确认,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不申请注
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清算过程存在问题,可以要求其停止清算,予
以纠正。
(6)外资银行清算结束后的资产可自行处理。其处理后的收入
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结束证明以及资产处理清单在中国人民
银行审核批准后,凭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完税证明,可向国家
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汇出境外。
(八)监管报告
外资银行的监管报告要反映我国外资银行业务发展和风险分布
的特点,既要反映各机构业务相对分散和独立经营的特点,又要反映
风险在不同地区、不同城市、不同城市、不同银行之间存在的群体性
特征。因此,监管报告既要指出风险最大银行个体及其风险类别,又
要区别反映外资银行风险分布的总体特征,指出风险集中的区域、国
家、银行和业务领域,同时还要评价和总结监管当局针对这些风险采
取的监管措施及其效果。
根据需要,外资银行监管报告应包括三类:一是对单一机构的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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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报告;二是对一家银行的并表监管报告;三是对辖区外资银行监管
的总体报告。
1、对单一机构的监管报告
该报告由直接负责该机构日常监管的监管人员完成,向当地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外资银行主管部门和行领导报告,属于接受并表监管的
机构,该报告须抄送并表监管行。主要报告监管期间对该机构的主要
内容。具体应包括:
(1)本期各项业务发展的基本数据。
(2)本期各项业务发展趋势和具体特征、以及监管当局对该行
业务发展的评价。
(3)管理及内控状况。
(4)贷款质量,具体包括:贷款及其他主要收益资产的质量、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近期的变动趋势;逾期贷款情况;贷款分类结果;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贷款的余额及所占比重;最大十
户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其他主要收益资产的情况。
(5)资本充足性:资产规模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的比率、计提
各项准备金、储备金的情况。
(6)流动性状况,包括:流动性比率;分期限资金错配缺口分
析;来自其总行或其他外部的流动性支持。
(7)盈利状况分行,包括收入、支出结构及其变化,资本利润
率、资产利润率及其发展趋势。
(8)合规性方面的情况。
(9)舞弊、诈骗、犯罪、重大资金损失情况。
(10)对该机构风险等级的评估结果和理由。
2、对单家银行的并表监管报告
该报告由并表监管行负责并表监管的人员按季完成,向当地中国
人民银行外资银行主管部门、行领导及上级行报告。主要反映对一家
银行在华总体业务并表监管的情况,并表分析该银行在华资产的地区
分析、贷款行业集中情况、总体业务发展战略、各机构高级管理层能
力等方面的情况。
比较分析并指出该行经营较差或需引起关注的分支机构;对该行
总体经营情况进行风险判断,指出需要与其母行或投资方沟通或通报
的内容;列出需要与该行母国监管当局交换意见或进行通报的内容。
在此基础上,要对该行在华扩大新的业务品种、新业务范围、新
分支机构的发展实力、控制能力等进行评估,为今后的审批提出参考
意见。
3、对辖区、全国外资银行的监管报告
该报告由各级外资银行部门负责人在年终完成,综合全辖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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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yzhiku.com 培训管理资料大全 《商务智库》整理 全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总体情况。外资银行辖区内报告和总体监管报
告的主要内容除了包含上述内容外,还应包括外资银行在以下方面的
特殊监管内容:
(1)概述国际、国内和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及其对外资银行的影
响。
(2)外资银行业务发展及风险发展趋势。主要是用最近3-5个年度或季度的数据,比较分析外资银行的总体特征、群体性特征和个
体特征。具体分析资产、负债总额及结构趋势,收益水平及结构变化
趋势,以及资产质量、流动能力、资本充足水平等变化趋势情况。
(3)各项指标与本地区中资银行水平的比较和分析。主要分析
外资银行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本地区外资银行发展对经济的作
用或影响,以及本地区经济发展对外资银行的影响。
(4)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已采取的监管措施及其效果评价,
以及下一年度拟实施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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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能量(图)
中国证券网·... 04-17 01:07 大
袁东
在现代货币制度下,融资供给与货币供应量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货币供应量主要是基于中央银行而言,融资供给则主要由商业化金融机构基于市场情况和盈利预期而决定。当然,两者都是中央银行与金融企业博弈的结果,只是各有侧重而已。
相比融资供给,融资需求似乎更主要些。因为后者总是因盈利而动,而作为融资供给者的商业化金融机构,有着强烈而内生的逐利天性,因而即使央行和监管机关施加控制,商业化供给者也总会绕过部分或全部控制,对融资需求作出应有反应。否则,哪里会有连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所以,金融市场的发展过程,就是一个商业化金融机构为追逐盈利机会,对融资需求不断作出反应,绕开或突破政府干预和监督限制,而在产品和服务上不断创新的过程。就在这一过程中,伴随着中央银行和监管部门不断认可金融创新与新型金融工具,并对金融机构不同资产类型,设计不同权重,提出相应准备金和资本金要求。如此循环往复,在为经济迅速增长提供强力支持的同时,也造就了金融资产的大规模扩张。但这种扩张,诚如经济学教授海曼·明斯基在二十多年前就指出的,不仅助长了金融脆弱性,也增加了经济运行的不稳定性 。
融资需求至少来源于两部分: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投资品价格和资产价格,可以反映这两个领域的融资需求与流向。投资品价格的上升预期,意味着实体经济融资需求扩大,融资供给将主要流向这一领域。当投资品价格上升到盈利空间变窄、供给超过需求时,过多资金将流向金融资产,推高金融资产价格。价格的上升,带来了利润的提升和金融市场的活跃,这又进一步促使价格上升。当金融资产价格的上升速率超过实体经济的投资品价格变动时,金融泡沫便会生成并自我扩大,直到泡沫破灭和金融危机的发生。
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与特定的行业紧密相关,诸如汽车金融公司等各种销售类金融机构;或与特定资金筹集方式相关,比如公募或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和养老金管理机构;或与特定融资供给方式相关,比如融资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
所有非银行金融机构都没有法定准备金要求,即使有着类似要求,也没有那么严格,因而,这类机构或多或少有着资金成本和资金运用效率的优势。特别是在利率管制环境下,这类机构还有着更多定价自由权,甚至具有在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间的套利机会,资产盈利率进而股权收益率会更高些。这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各类资本具有较大吸引力。
大凡有较多金融管制的经济体,往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准入把控更严格,各类金融牌照属于特别稀缺的资源。这进一步提升了这类机构的盈利机会和空间。正是在这样的经济体中,无论是对银行信贷规模的控制,还是对信贷价格的管制,促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的扩展,形成了强大的力量。
这是个悖论:管制的目标是限制融资供给与需求,但只要融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控制,不管这种需求是来源于实体经济还是金融资产,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就会联手促成新的融资供给。
这个悖论给出了两种预示: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扩展,是推进利率市场化和金融深化的重要力量;这一视角对正确认识中国当前的金融环境和发展至关重要,至少意味着以下三点:
其一,中国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有很大扩展空间。促使这种扩展的力量,既来自中国对商业银行仍然过多的管制,也来源于经济增长决定的融资需求。
其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推动中国的利率市场化、金融创新进而金融市场的发展,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某种程度上,非银行金融机构更具灵活性,伴随所占融资供给份额的扩大,将极大缓解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所受到的冲击,以及对经济运行所带来的冲击。
其三,就过去两年的情况看,一方面,在商业银行信贷被半强制性收紧的同时,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不断趋于扩大,故而总体融资供给规模仍在扩大;另一方面,包括股票、债券、房地产在内的资产市场规模并没有扩大,特别股市与楼市还在萎缩。这说明,近两年新增融资供给的很大部分由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且主要流向了实体经济。这意味着,实体经济强烈的融资需求并非投机性的。因而,过于限制银行融资供给是否合理,值得研究。
这还说明,非银行金融机构高盈利的很大一部分,来源于银行管制利率与市场利率间高额利差的套利。这种“利率双轨制”所带来的近乎无成本的巨大投机套利空间,也是商业银行纷纷出资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根本动力所在。足见,信贷利率管制不仅给商业银行带来了掩盖其经营低效甚至无效无能的稳定“利差收入”,也助长了金融投机。而作为银行存款人的大部分公众,则是这种金融环境中的受损者。
所有这些,都凸显了利率市场化、推动非银行金融机构进一步发展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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