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没签合同,劳动仲裁
没签合同,劳动仲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交社保的劳动仲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交社保的劳动仲裁
1、干了七年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
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做多为11个月。
2、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
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你2004年进去的,单位2008
年才买的社保,显然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3、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并与离开单位一年内主张相
应的权利。
4、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11
个月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5、证明你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
双方存
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
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
理。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
? 吴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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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
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超过了11个月,并非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而是最长持续到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因为满一年后,法律规定已经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更为明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继续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订立通过书面劳
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劳动关系;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则予以相应地惩罚。该惩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第二阶段是用工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固定期限合同而言,更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既然法律已经推定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则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责任就失去了前提。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而本文讨论的情形是双方已经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然,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并不一定只有11个月,该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多次违法而累计计算。同样依据前例,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直到2008年12月1日乙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甲继续在乙公司工作,乙
公司直到2009年11月1日才又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甲则可以请求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以及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的双倍工资,即甲可以请求共计19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此法律语言一般都力求简洁、精确,在立法上更是如此。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则根本没有必要加上“不满一年”四个字,完全可以按照第二款的立法方式只规定起算时间,截止时间自然就是“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满(转 载于:wWw.xIeLw.com 写 论文 网:没签合同,劳动仲裁)一年后,即使双方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免责之过苛。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
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篇二:劳动仲裁申请书(未签订合同双倍赔偿)
劳动仲裁申请书(未签订合同双倍赔偿范文)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
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未签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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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____
性别:____
出生: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族:____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____
现住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被申请人: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
职务:____
住所:____
联系电话:____
第三人: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姓名)职务:____
住所:____
联系电话:____
仲裁请求:____
事实和理由:____
此致
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
1(《仲裁申请书》副本____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____份。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http:///ws/detail11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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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没签合同怎么匿名劳动局仲裁
没签合同怎么匿名劳动局仲裁
未签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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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____
性别:____
出生: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族: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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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住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被申请人: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
职务:____
住所:____
联系电话:____
第三人: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姓名)职务:____
住所:____
联系电话:____
仲裁请求:____
事实和理由:____
此致
____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附件:
1(《仲裁申请书》副本____份;
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____份。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来源: http:///ws/detail116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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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劳动仲裁申请书(未签订合同双倍赔偿)
劳动仲裁申请书(未签订合同双倍赔偿范文)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
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篇三: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交社保的劳动仲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交社保的劳动仲裁
1、干了七年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
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做多为11个月。
2、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
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你2004年进去的,单位2008
年才买的社保,显然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3、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并与离开单位一年内主张相
应的权利。
4、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11
个月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5、证明你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
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
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
理。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
? 吴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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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
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
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超过了11个月,并非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而是最长持续到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因为满一年后,法律规定已经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更为明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继续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订立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后终
止劳动关系;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则予以相应地惩罚。该惩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第二阶段是用工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固定期限合同而言,更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既然法律已经推定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则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责任就失去了前提。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而本文讨论的情形是双方已经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不适用劳动
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然,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并不一定只有11个月,该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多次违法而累计计算。同样依据前例,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直到2008年12月1日乙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甲继续在乙公司工作,乙公司直到2009年11月1日才又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
况下,甲则可以请求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以及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的双倍工资,即甲可以请求共计19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此法律语言一般都力求简洁、精确,在立法上更是如此。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则根本没有必要加上“不满一年”四个字,完全可以按照第二款的立法方式只规定起算时间,截止时间自然就是“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满一年后,即使双方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免责之过苛。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
偿。
范文三:不签合同劳动仲裁
不签合同劳动仲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交社保的劳动仲裁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 未交社保的劳动仲裁
1、干了七年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
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做多为11个月。
2、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
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因此,你2004年进去的,单位2008
年才买的社保,显然是违法的,应予补缴。
3、由于是事实劳动关系,可以随时解除。并与离开单位一年内主张相
应的权利。
4、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11
个月的二倍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5、证明你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可以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
关事项的通知》“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
双方存
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
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
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办
理。
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
? 吴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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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
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
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超过了11个月,并非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而是最长持续到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因为满一年后,法律规定已经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更为明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继续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订立通过书面劳
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劳动关系;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则予以相应地惩罚。该惩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第二阶段是用工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固定期限合同而言,更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既然法律已经推定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则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责任就失去了前提。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而本文讨论的情形是双方已经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然,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并不一定只有11个月,该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多次违法而累计计算。同样依据前例,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直到2008年12月1日乙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甲继续在乙公司工作,乙
公司直到2009年11月1日才又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甲则可以请求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以及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的双倍工资,即甲可以请求共计19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此法律语言一般都力求简洁、精确,在立法上更是如此。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则根本没有必要加上“不满一年”四个字,完全可以按照第二款的立法方式只规定起算时间,截止时间自然就是“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满一年后,即使双方未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免责之过苛。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
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篇二:劳动仲裁申请书(未签订合同双倍赔偿)
劳动仲裁申请书(未签订合同双倍赔偿范文)
申请人:××,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
被申请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200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2008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5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
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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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未签合同仲裁申请书——(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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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
性别:____
出生: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族:____
户籍所在地(或外国人注明国籍):____
现住址:____
联系电话:____
确认有效的通讯地址:____ 邮政编码:____
被申请人: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
职务:____
住所:____
联系电话:____
第三人: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 (姓名)职务:____
住所:____
联系电话:____
仲裁请求:____
事实和理由:____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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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据清单及有关证据材料_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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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劳动法没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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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没签合同
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
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
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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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这样就会使约定
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
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
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新劳动法不续签合同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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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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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法合同吗?
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很多人都不清楚试用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法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的,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的,所以试用期是要签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简单从法条上看,你签署这类试用期合同,本质就是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 同时,由于试用期合同结束,转正时,公司还要与你签署一份劳动合同。这样相当于连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连续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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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点来看,签署试用期劳动合同真是得不偿失。 但是深究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那么明确,为什么这些单位有这样的冲动,乐此不疲地签署试用期不成立的试用期合同呢?难道这些公司老板都是傻瓜吗? 如果对试用期合同作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设立试用期的一大意义所在。
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在实践操作中是比较困难的,使得试用期的设立不能达到很多用人单位的预期。但是,如果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规定则可以方便得结束试用不满意的员工。 当然,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好在金额不算多,除了试用期正好六个月的人以外,其他只需要给半个月工资就行。 有人会问,这样做虽然有便利,但仍然会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呀。
其实,在签署转正时的劳动合同时,如果将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包含之前试用期合同的期限,就相当于覆盖了之前的劳动合同。加上试用期合同中对试用期的描述与转正时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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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的那份相互印证,更加强化了这两份合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发现只签署试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绝,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执行。
? 劳动合同到期,你不续签,只有公司给你经济补偿的可能性,绝对不需要
你赔偿公司。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即可走人。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有种情形:
1.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 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 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劳动法规对此没有经济补偿的规定,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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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法》对此才有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满六个月,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不满六个月,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由此可知,你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你和公司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你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链接:
http:///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haiago |009-01-109: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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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到期,你不续签,只有公司给你经济补偿的可能性,绝对不需要
你赔偿公司。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即可走人。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有种情形:
1.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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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 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 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劳动法规对此没有经济补偿的规定,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才有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满六个月,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不满六个月,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由此可知,你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你和公司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你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链接:
http:///ziliao/flfg/2007-06/29/content_669394.htm
员工被调至分公司必须新签合同吗,
我是2004年在原公司工作,2009年领导把我调到分公司工作。因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所以在调动同时,分公司和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龄延续。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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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没有把原件发到我手上,期间我催了人事好几次要合同,他们只是说帮我问问,却一直没有结果。到了2010年我原公司合同到期时,人事要求我再次签订合同。我不明白我已经签过合同了,为什么还要再次签订,
另外,如果调动时的合同没有签订成功,而我现在不想再做这个工作了,那么我是不是可以要求以下赔偿:
1、从调动之日起按两倍的月工资赔偿金;
2、之前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赔偿。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你可以关注一下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前者有法定代表人一栏,而后者只有负责人一栏。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另由他人担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只有一个。
你说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一个可能是将分公司的负责人误解为法定代表人,第二个可能是你所说的分公司其实是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差别很大,它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子公司虽然由母公司出资设立,但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都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
关联公司是指投资人与两家公司有投资资金上的关联。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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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很多,子公司也是其中一种。其他还包括同一投资人投资的两家公司,大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公司,相互投资的两家公司等等。
如果你去的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行为本身就是同一公司所为。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分公司履行,只要员工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完全可以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稳妥起见,最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变更的协议。所以,你没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你去的是子公司等关联公司,则要分析一下原先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确定过一个原则:“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a href="http:///fanwen/shuoshuodaqua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说ノ槐话才诺叫掠萌说ノ还ぷ鞯模 投 咴谠 萌说ノ坏墓ぷ髂晗藓喜?扑阄 掠萌说ノ坏墓ぷ髂晗蕖~币源?/p> 推测,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的,如果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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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的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失效,而是履行劳动义务的对象发生了变更。所以,要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恐怕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后由新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原先工作年限不带入新公司的,原公司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到期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年限带入新公司的,可以不给予补偿金。
你可能还在想,我与“分公司”签订过合同呀,为什么还要再签,是的,你是签过,可是你手头上没有证据呀。万一打起官司来,这可怎么说得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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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劳动法没签合同
劳动法没签合同
劳动法没签合同?
?篇一: ?
未签劳动合同案例?,新劳动法不签合同? 未签劳动合同案例,新劳?
动法不签合同?
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
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
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
这样就会使约定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
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 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
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
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 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1、未签合同容易引起纠纷?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或?经济行为时往往?
要与对方协商,并且对某些问?题会有约定,但这些问?题仅仅靠口头约?
定是不够的。? 如果能把双方的约定内容固定下来,?形成书面文字,?
这样就会使约定? 明确而不容易发生纠纷。?
2?、未签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没有合同,不利于双方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约定的内容。? 在具体的实践中,遇到了困难或某种利?益?上的冲突时,就不愿意按照事先双方约定来?履行自己的承诺。? 在此?情况下,即使对方违反当初的约定,守约方?由于没有合同,也将不?那?个约束对方的行为。 ?
3、发生纠纷后,不容易辨清是非? 为正确解决纠纷带来了?困难。? 合同不仅是双方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据?,而且是事后发生纠纷?判断是非的?证据。 没有合同,即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也会?因为没有相?
关证据证明争议事实的存在,从而?得不到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支持。?
?篇二: ?
新劳动法不续签合同? 新劳动法不续签合同?
?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
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
履行。?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
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签手续?。?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3?、公司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劳动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篇三:
?
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法合同吗? ?试用期需要签订劳动法合同吗?? 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很多人?都不清楚试用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法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里的,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确?定的,所以?试用期是要签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
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简单从法条?上看,你签署这?
类试用期合同,本质就是劳动?合同,其中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 同时,由于试用期合同结束,转?正时,公司还要与你签?署一份劳动合同。?
这样相当于连续签了两次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
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续订劳动合同的,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这一点来看,签?
署试用期劳动合同真是得?不偿失。? 但是深究一下,《劳动合同法》规??定那么明确,为什么这些单位有这样的冲动,?乐此不疲地签署试用期??不成立的试用期合同呢??难道这些公司老板都是傻瓜吗?? 如果对试用?期合同作进一步研究,可以发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 ?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设立试用期的一大意义所在。? 但是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在实?践操作中是比较困难的?,使?得试用期的设立不能达到很多用人单位的?预期。但是,如果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规定则可以方便得结束试用?不满意的员工。 当然,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约,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好在金额不算?多,?除了试用期正好六个月的人以外,其他只?需要给半个月工资就行?。? 有人会问,这样做虽然有便利,但仍然会??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呀。 ?其实,在签署转正时的劳动合同时,如果将?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包含之前试用期合同的期?限,就相当于覆盖了之?前的劳?动合同。加上试用期合同中对试用期的?描述与转正时签署的那?份相互?
印证,更加强化了这两份合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发现只签署试用期期限的,最好拒绝,?要求公司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执行。篇四:?
?劳动法合同期满未续约赔偿? ? 劳动合同到期,你不续签,只?有公?司给你经济补偿的可能性,绝对不需要? 你赔偿公司。?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即可走?人。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有?3 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1.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
2. ?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
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
3. ?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
的,有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劳动法规对此没有经?
济补偿的规定,是?201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才?有?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从?201X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满六个月,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不满六个月,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三、由此可知,你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你和公司?一方或者双方不?
予续签劳动合同,你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链接:?
/zilia/f?lfg/201X-0?6/29/cnten?t_66939 ?
4.htm hai?ag | 201X-?01-19 09:3?3:57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不?
错 | ?有0人认为这个回答没有帮助? ? 劳动合同到期,你不续签,只??
有公司给你经济补偿的可能性,绝对不需要? 你赔偿公司。?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即可走?人。?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有?3 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
1.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 ?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 ?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劳动法规对此没有?经?济补偿的规定,是201X?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才?有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从?201X?年1月1日起计算,如果满六个月,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不满六个月,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三、由此可知,你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你和?公司一方或者双方不?
予续签劳动合同,你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链接:?
/zilia?/flfg/201X?-06/29/cnt?ent_66939 ?
? 4.htm篇五:?
职场人士必知劳动法?-------?员工被调至分公司必须新签合同吗? 员工被调至分公司必须新签合?同吗,? 我是201X年在原公司工作,?
201X?年领导把我调到分公司工作。因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所以?
在调动同时,分公司和我?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工龄延?
续。但是合同签订后,公?司一直没有把原件发到?我手上,期间我催了?
人事好几次要合同,他们?只是说帮我问问,却一?直没有结果。到了?
201X?年我原公司合同到期时,人事要求我再次?签订合同。我不明白?
我已经签过合同了,为什?么还要再次签订,? 另外,如果调动时的合?
同没有签订成功,而我现?在不想再做这个工作了?,那么我是不是可以?
要求以下赔偿:?
?
1、从调动之日起按两倍的月工资赔?偿金;?
2、之前每年一个月的工资赔?偿。? 前程无忧特约顾问阿克答复:?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
“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你可以关?注一下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前者有法定代表人一?栏,而后者只有负责人?一栏。?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另由他人?担任,?但是法定代表人只有?(劳动法没签合同)?一个。 你说两个公司的法人?不一样,一个可能是将分公司的负责?人误解为法定代表人,?第二个可?能是你所说的分公司其实是子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 子公司与分公?司差别很大,它是一家独立的公司。?子公司虽然由母公司出?资设立,?但他们的法律地位是一致的,都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法定代?表人可以是同一人。? 关联公司是指投资人与两家公司有投?资资金上?的关联。关联的形式很多,子公司也?是其中一种。其他还包?括同一投?资人投资的两家公司,大股东为同一?人的两家公司,相互投?资的两家?公司等等。 如果你去的是分公司,?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以分公司和总公司的行为本身就?是同一公司所为。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分公司履行,只要员工同?意变更工作地点,完全?可以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当然,稳妥起见?,最好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履行地点变更的协议。所以,你没有权利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见,员工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你去的是子公司等关联公?司,则要分析?一下原先的劳动合同是否还有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确?
定过一个原则:?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此 推测,员工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公司的,?如果没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先的劳动合同?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失效?,而是履行劳动?义务的对象发生了变更。所以?,要索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恐?怕没有法律依据。但是这种情?况下,合同到期后由新?公司来签订劳动?合同,原先工作年限不带入新?公司的,原公司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到?期给予经济补偿金。如果工作?年限带入新公司的,可?以不给予补偿金。?
你可能还在想,我与“分?公司”签订过合同呀,?为什么还要再签,是?的,你是签过,可是你手?头上没有证据呀。万一?打起官司来,这可怎?么说得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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