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
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
公务员任职的前提条件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解读
本条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前提条件:有编制、有职数、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前两个条件即有编制、有职数,这是根据我国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按照现行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对机关实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在此基础上设置职位。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根据该机关所负担的职能任务、工作性质、机构规格、编制总数、各级职务的比例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也就是说,任何机关的编制数额都是确定的,能够容纳多少工作人员是固定的,不能突破;机关的职数即职务的比例和数额也是确定的,也不能突破。这种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目的是保证机关因事设职、以职选人、精简高效。因此,任何机关任命公务员职务,都必须在本机关的编制数额和职数限额之内进行,决不能随意突破。否则都是违反规定的行为,都要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个条件即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是根据机关职位管理的需要作出的规定。机关的职数是确定的,包含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总数确定。比如,一个单位设置八个处长职位和二十个副处长职位,就不能突破;二是这些职位的具体分布也是确定的。即该单位各个内设机构的处长、副处长职位数额是固定的,不能随意变动。根据第二方面的规定,任命公务员职务,就需要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比如任命某人为甲处副处长,甲处就必须有副处长的职位空缺,如没有空缺则不能任职。尽管不突破该单位副处长总数限额,也是不允许的。这种规定,目的是保证机关内设机构职位管理科学,人员构成合理,有效完成承担的职能,避免机关职位管理混乱、履行职能不平衡。
为了严肃这方面规定,有关部门近年来多次发文予以强调。200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这些规定和要求,各机关在任命公务员职务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范文二: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公务员的任职回避
《公务员法》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的一个常见考点,尤其是近两年的事业单位考试,对此考点的考察比重逐渐加大。今天华图老师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公务员法》当中的“任职回避”。
考点一:应回避的亲属关系
1. 夫妻关系。夫妻是男女双方以感情为基础、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成的伴侣。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的双方,即丈夫和妻子,互为夫妻关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夫妻关系限于有效的夫妻关系,即曾经是夫妻关系而现在已经离婚的,不属于任职回避的范围。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他们和自己有着直接的血缘关系,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鉴于人的寿命的有限性和公务员任职年龄的限制(18周岁以上),直系血亲的链条中同时担任公务员的人所分属的辈分并不会太多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旁系血亲,即非直系血亲,但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或者表兄弟姐妹之间关系;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以及不同辈份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关系。
4.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姻亲关系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女婿等;二是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岳母等;三是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及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如妯娌之间,或者与儿媳之父母等。
我们来看一道事业单位考试中的真题:
下列亲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任职或从事公务应当回避的是:
A(小姨子
B(同学
C(老丈人
D(干兄弟
这道题当中,小姨子是妻子的姐姐或妹妹,因此是近姻亲。老丈人是妻子的爸爸,也是近姻亲,因此这一题选择A和C。
考点二:应回避的职务
1.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隶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
2.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3.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考点三:地域回避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即不得在原籍任职。
我们来看一道事业单位考试的真题: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违反回避制度的是 ( )
A.李某为教育局审计科副科长,其姐夫为教育局局长
B.张某为某市档案局普通公务员,希望组织将其妻子调入本局工作
C.王某为青山县人,现任该县委组织部长
D.赵某为县地税局局长,其子在某乡税务所任税务员
A选项李某与其姐夫是近姻亲关系,并且李某从事的是审计工作,其姐夫是领导。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施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C选项属于地域回避。B、D两项中关系人之间并不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张某及其妻子可能分别隶属于档案局不同部门领导,而赵某之子则受乡税务所所长直接管理。故该题选A和C。
以上就是为大家准备的关于“公务员的任职回避”的相关考点,特别是第一个考点中的亲属关系容易混淆,因此需要广大考生注意咯~
范文三:“带病”任职的公务员
“带病官员”屡获重用——这不是天方夜谭,而是发生在河南固始县的真事。来自近日《东方今报》等媒体的报道显示,固始县国土资源局地产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杨志辉在2010年因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判处刑罚后,不仅没有被开除公职,反而调任固始县城市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该局原副局长许新在2010年被判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后,调任固始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党委委员,很快又升任固始县国土局副局长。 遭媒体曝光后,当地相关部门可谓反应迅速。5月3日,固始县委调查组责成县国土局对杨志辉进行了免职处理,并称其党政纪处分正在按规定落实;5月6日,许新也被免去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 两人被免职,就能消除此番事件的影响吗?一个曾犯玩忽职守罪的人,凭何德何能在短短两三年内恢复到副局长的职位? 遗憾的是,对出现如此离谱情况的原因,当地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解释。对杨志辉,当地称固始县法院主办该案的法官未能按规定对杨志辉案进行法纪衔接,工作失职,已对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固始县国土局局长解释说:“谁也不知道他(杨志辉)判刑没判刑,谁也不知道他处分没处分。”而对许新,固始县纪委书记表示,“法院的判决书今天才送到县纪委”。 从法律上来说,法院当然有按时送达判决书的义务,没有及时送达也确有责任,但把官员任免上出现的问题全部推给一个法官,合适吗?自己手底下的人或者身边的同事犯了罪,就算判决书没有寄到眼前,当真会全然不知吗?公检法机关总要调查取证,怎么可能完全避开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单位?据媒体报道,在杨志辉的判决书上,清楚显示有固始县国土局提供的证据材料。而许新所触犯的玩忽职守罪正是职务犯罪的一种,是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如果连这种行为,其所在单位和领导都毫不知情,那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一种失职了。 退一步说,一个官员被判有罪就算没有被及时发现,进而被开除和处分,但要调任、升迁,根据相关规定,都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此外,还应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这么多环节都“失聪失明”,这正常吗? 近年来,被党内处分、行政处分甚至违法犯罪之后不明不白地迅速复出、异地升迁的官员并不少见,也有个别官员在监狱里服刑数年却工资照领。这暴露出了我们在官员管理、任免、惩戒制度上存在的漏洞,以及一些部门对这些制度执行上的粗糙和随意。官员复出、调任、升职,按规定要遵守诸多的制度和程序,最可怕的是,现实中它们成了个别领导一句话的事,所有的程序和制度都成了摆设。 依法对公务员进行任免和惩戒,关乎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关乎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原载2013年5月9日《工人日报·社评》】
范文四:公务员的任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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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任用公务员时,一般遵循下列程序:
(一)提名 通过行政领导提名, 党组织推荐、 群众民主推荐、 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 为了充分体现量才适用,举贤荐能的原则,搞好任职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门以及各级 领导应当特别注意在平时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务员, 对他们的工作成绩、 能力以及 素质等做到心中有数,并且掌握各级公务员的后备力量、储备状况,做到有计划地提升。 (二)考察 人事部门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 时,还可以进行测验或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 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呈送 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公务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整理出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考核 材料,并填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四)审批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上报材料,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按规定需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五)任命 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六)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公务员行测技巧、行测题库、时事政治、申论热点尽在北京中公教育网站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做好本职工作, 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 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 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 从而保持公务员 的廉洁,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任职,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 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的兼职, 必须对拟兼职人员的本 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并按 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批准, 方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 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二)为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梯度结构, 国家拟规定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 最高任职年龄。 担任领导职务
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最高任职年龄时, 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 的领导职务,任命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文章来源:中公教育北京分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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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五:公务员的任职原则
公务员的任职原则
在我国,任用公务员时,一般遵循下列程序:(一)提名
通过行政领导提名,党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职人员名单。为了充分体现量才适用,举贤荐能的原则,搞好任职的提名工作,主管人事的部门以及各级领导应当特别注意在平时的工作中全面地考察每一位公务员,对他们的工作成绩、能力以及素质等做到心中有数,并且掌握各级公务员的后备力量、储备状况,做到有计划地提升。
(二)考察
人事部门对被提名的拟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能力和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必要时,还可以进行测验或考试。对拟任领导职务的,还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三)呈送
人事部门对拟任职公务员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整理出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考核材料,并填定《国家公务员职务任用审批表》一并报送任免机关。
(四)审批
任免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和上报材料,集体讨论,作出任职决定。按规定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的,还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五)任命
由任命机关发布任职决定,委任领导职务的,要颁发任命书,并通知任职人员到职。
(六)公务员任职的各项程序完成后,要对有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从而保持公务员的廉洁,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对公务员的任职,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具体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工作需要特殊情况下的兼职,必须对拟兼职人员的本职工作和兼职工作的工作量,及本人的工作能力进行综合分析,经审核确定能够胜任,并按法定程序由任免机关批准,方可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但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二)为保证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梯度结构,国家拟规定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最高任职年龄。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达到最高任职年龄时,任免机关应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非领导职务或交流到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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