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探析
摘要 2012年1月1日,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拉开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序幕。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不仅有利于完善税制,降低企业税收成本,还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其次分析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及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的原因,再次指出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的理由,最后提出了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的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试点结构性减税制度衔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中国税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又一重要举措。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三个配套方案,明确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标志着我国税制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预示着营业税最终要告别历史的舞台。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意义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其中,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分立并行的税制安排,适应了当时的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和缺陷,对经济运行造成扭曲,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
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
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在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增值税的中性效应也就大打折扣。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服务业就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使得一些企业为避免重复征税而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模式,进而扭曲企业在竞争中的生产和投资决策。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比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某些传统商品已经服务化了,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愈益模糊,二者难以清晰界定,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进一步深化税收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国际经验也表明,绝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符合国际惯例。现已确定的这将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还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必然要求,对我国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
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三、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的原因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收收入上的重要性决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必须采取较为谨慎妥当的做法。采取试点方式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及时发现改革所带来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而且也可以通过试点获取更多的经验,有助于未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全面推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试点必须业务覆盖广泛。上海在我国城市中服务业门类齐全且辐射作用明显,无疑是最好的试点选择。在上海进行试点有利于保证改革顺利实施,也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选择交通运输业进行试点主要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并且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主要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的升级,提升国家综合实力。此外,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的理由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质上是一次减税,根据规范税制、合理
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试点行业的增值税税率不是沿用原有增值税的基本税率17%,也不是13%的低税率,而是新设11%和6%两档更低的税率。
11%和6%这两档税率是精心测算的结果,是在对原有行业的营业税税负进行测算之后选择的。有关测算表明,现有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转换成增值税,由于各个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上在11%—15%之间。无疑在这个区间内选择的税率,改征后的税负水平就大致保持稳定,改革选定的税率最终选择与最低税负相对应的11%。部分现代服务业也是如此,原先征收的营业税转换成增值税,对应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上在6%—10%之间,最终选择的也是与最低税负对应的6%。此外,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由此看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总体上是一种减税,能够促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五、改革试点期间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的建议
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制度差异,加上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只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所以可能会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在处理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的
问题上,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应当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在处理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上,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要分情形对待。在处理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上,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要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更加细化的处理规定。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会月刊.2012.1.
[2]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财会研究.2012.1.
[3]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资本市场.2012.1.
[4]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指南编审委员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探析.财会通讯.2011.12.
[5]杨硕.营业税改增值税给调整结构带来动力.华东科技.2011.12.
范文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改增”总体安排
一、进行“营改增”试点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
(二)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有利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全面改善我国的出口税收环境。
这次试点放在上海,有利于促进上海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上海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与此同时,应该看到试点所存在地部分企业增加税负、税收收入有所减少、征管难度有所增大的风险。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一)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二)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
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一)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1.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本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本市,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本市。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本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2.本市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生成单独的缴款书。
3.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本市财政负担。
4.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
【例】本市某生产企业2012年2月货物不含税销售额1000万元,检验检测不含税收入200万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外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15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0×17%+200×6%-150=32(万元)
应税服务销项税额比例=12/(170+12)=6.59%,
应税服务应纳增值税=32×6.59%=2.11(万元)
货物销售应纳增值税=32-2.11=29.89(万元)
5.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例】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业务如下:
1.取得鉴证服务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2000万元,税额120万元;与外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协作开展业务,支付费用250万元,取得服务业普通发票;与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协作开展业务,支付费用42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400万元,税额24万元。
2.取得咨询服务收入530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0万元,税额18万元,其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12万元。
3.当月外购固定资产、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34万元。
要求:计算该事务所当月应纳增值税。
1.如果交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2120-250-424+530)×5%=1976×5%=98.8(万元)
2.现在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2120-250)/(1+6%)+300+212/(1+6%)]×6%-24-34=(105.85+30)-58=77.85(万元)
税负分析:
征收营业税:营业收入×5%
改征增值税:营业收入/(1+6%)×6%-进项税额 营业收入×5.66%-进项税额
营业收入×0.66%-进项税额>0,税负提高;<0,税负降低。
(三)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例】某航空公司本市总机构2012年一季度营运收入20亿元;外省分公司营运收入80亿元,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2.4亿元。一季度总分机构汇总进项税额6.8亿元。
要求:计算一季度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20+80)/(1+11%)×11%-6.8-2.4=0.71(万元)
(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试点企业如何应对
试点企业要紧紧抓住本市率先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机遇,提升能级、转型发展。通过整合业务资源、优化供应链、转
变经营方式、拓展业务空间、开拓市场渠道、创新服务领域、抢占市场先机等,从而使企业提升能级、转型发展。
为确保试点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确保改革试点的平稳实施,明年一季度,本市财税部门将根据试点企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对因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实际税负有一定增加的企业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审核)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建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营改增”政策解读
第一节 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相关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和征收范围
(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纳税人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本市单位和个人(即在上海市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住地在本市的其他个人,包括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为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2.扣缴义务人
向本市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代理人或境内的接受方应对其代扣代缴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
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境内的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本市,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代扣代缴增值税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例】本市某宾馆,支付给境外某公司特许权使用费500万元。境外某公司在境内未设立机构,也无代理人。
该宾馆应代扣代缴增值税=500/(1+6%)×6%=28.3(万元)
银行凭税收缴款书支付外汇。
(二)征收范围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征收增值税。所称应税服务,指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1.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
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二、纳税人的分类管理
试点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以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其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一)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相关规定
1.超过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服务销售额和规定
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
第二节 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即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简易计税方法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部分特定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来计算征收增值税。
特定项目是指: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适用税率和征收率
(一)适用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二)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特定应税项目。
(三)关于零税率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1.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运输”;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2.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
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3.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销售额扣除的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相关链接】
对本市有鉴证职能的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估价、工程造价、专利代理等七类具有鉴证职能事务所(公司)之间开展协作项目,视同代理业务,可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协作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5.关于跨年度业务问题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试点纳税人2011年12月31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
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包括货运专用发票)。
(3)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三)销售额的其他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销售额。
四、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为提供应税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纳税人可能发生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从货物(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方、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
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四)接受交通运输服务,按照非本市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或者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货物运输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数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试点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代扣代缴增值税而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并同时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试点纳税人必须特别注意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如扣税凭证的索取、保管、按规定时限认证、抵扣等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五、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二)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个人。一般纳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由于接受对象主要是个人,因此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包括货物丢失、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因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四)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五)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六)交际应酬消费。
六、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七、关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本市和外地未纳入试点的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三节 税收优惠政策及减免税
一、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改革试点后,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直接减、免税和即征即退等方式。
直接减、免税是指对提供应税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或减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本次试点,考虑了现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包含的政策内容及试点后的管理要求,在转换为增值税优惠政策时采用了不同税收的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一)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上海的
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14.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1)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2)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3)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4)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5)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①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
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二)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项目
1.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2011年12月31日(含)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减免税的特别规定
试点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第四节 申报事项的相关规定
一、纳税申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报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抄报数据进行比对。此外,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专用发票认证,并在认证通过当月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提供租赁劳务并收取预收款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约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发生增值税代扣代缴情形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
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试点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
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试点纳税人。
试点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参照执行。
第五节 纳税人需特别关注事项
一、核算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二)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
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反映当期15日前缴纳上期的应纳增值税,贷方反映当期的应纳增值税。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进项抵扣的特殊功能,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及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纳税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自2012年1月1日起,试点地区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地区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为金税盘和报税盘。纳税人应当使用金税盘开具发票,使用报税盘领购发票、抄报税。
三、纳税申报表
(一)自2012年1月1日(所属期)起,本市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以下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包括: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上述各表及其《填表说明》。
2.备查资料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海关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等;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
(四)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必须按规定实行电子信息采集。填报《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也必须实行电子信息采集。
(五)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偷税行为,被主管税务机关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其发生的进项税额实行先比对后抵扣方法。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的应税服务、货物及劳务的应缴税款分别开具增值税缴款书。
申报表结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 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 - 差额纳税减额)×税率 - 进项税额 实际应交税额=应纳税额 - (已交 + 在外省已交)
【例】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2月业务如下:
1.取得鉴证服务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2000万元,税额120万元,与外省某会计师事务所协作开展业务,支付费用250万元,取得服务业普通发票;与本市某会计师事务所协作开展业务,支付费用424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400万元,税额24万元。
2.取得咨询服务收入530万元,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00万元,税额18万元,其余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212万元。
3.当月外购固定资产、原材料、办公用品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34万元。
要求:计算该事务所当月应纳增值税。
1.进项税额
24+34=58(万元)
会计处理;认证;申报[附列资料(二)、附列资料(五)]
2.抵减销售额
抵减销售额=250/(1+6%)=235.85(万元)
普通发票确认;会计处理;申报[附列资料(三)]
3.销项税额
销售额=2000-235.85+300+200=2264.16(万元)
销项税额=2264.16×6%=135.85(万元)
会计处理;抄报;申报[附列资料(一)]
4.应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申报(主表:自动生成)
应纳增值税=135.85-58=77.85(万元)
范文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企业的变化及影响
[摘要]文章以试点地区纳税企业从多角度、多方位分析了其变化、影响,探索纳税企业从内部控制着手,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调整营销策略等方面改进措施,争取通过税收筹划、优惠来降低对纳税企业的税负影响。
[关键词]营业税;增值税;纳税人
一、“营改增”试点地区的意义
在我国的现行税制中,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进项抵扣,属于链条式征税模式,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整体行业税负,具体表现有两种。第一,“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减少了流转环节营业税重复征税,所处行业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各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各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增值税出口退税制度,进一步改善了出口税收环境。
第二,在实施试点地区,有利于促进试点地区经济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有利于提升试点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也有利于今后在全国推行增值税扩围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二、多角度分析“营改增”后对纳税人会有以下变化及影响
(一)“营改增”后税率变化导致税负变化。
增值税在原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
以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来划分,以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为主要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计税方法、凭证管理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下面分别以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征收营业税由原来5%的税率改为适用于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税率,税负下降明显。税负下降达40%左右。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营改增”有力地支持和促进了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税负会有所变化。 第一种情况及成因:有部分企业能够降低税负。具体体现在通过抵扣降低实际税负,交纳营业税的应税企业,采购环节所包含的增值税进了成本后无处抵扣,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扣除了企业采购材料设备等的进项税金,避免了重复征税环节,从而起到结构性减税的作用。不仅可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而且有利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力,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通过降低纳税人总体税负,促进工商业
企业发展壮大,扩大就业。第二种情况及成因: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增加。有些纳税企业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不能充分抵扣,有些业务范围未纳入改革范围,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还有一些服务业企业的人工、交通、房租、物业管理、邮电通信等不能抵扣的项目所占份额较高,所以税负有所增加。纳税企业避免税负增加,从内部控制及调整战略规划等方面归纳,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调整可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所取得收入的比重比例,纳税人进项税支出内容若存在较多不可抵扣现象,则很有可能在改革之后税负增加;(2)尽量取得合法抵扣凭证,即使是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还需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否则可能导致税负的增加;(3)选择供应商情况,有些供应商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避免、减少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否则会导致税负增加。
(二)发票使用的变化。
试点地区实施之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试点地区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账务处理时纳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四)报表数据结构变化。
增值税数据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与现行营业税的核算科目不同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使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发生变化。
(五)税务申报的变化。
1.抄税。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一般纳税人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要求同时对当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抄税,主管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申报的销项税额数据和IC卡 抄报数据进行比对。
2.认证。对于取得的进项税额,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认证后抵扣,未通过认证、比对的,不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主管税务机关也将对认证数据和进项税额申报数据进行比对。
3.认证期限。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都有必须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 天内认证、抵扣的时限规定。
(六)一般纳税人增加了进项税抵扣环节。
进项税额———进项抵扣凭证和金额,我国现行增值税管理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凭发票抵扣。试点纳税人必须注重对相关抵扣凭证的管理,特别是在外购货物和劳务时,要及时向销售方索取符合规定的扣税凭证,并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限,做好抵扣凭证的保管、认证、抵扣工作。
(七)征收机关改变。
根据改革设计,“营改增”后,由原来的地方税务机关改由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征收。
(八)针对价格、收入、利润的影响。
企业应该测算、分析改征增值税方案对自身的整体财务影响。譬如,与原先相比,改征方案带来的税负变化,收入、成本变化,税后利润变化等。营业税是价税合一,增值税是价税分离,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会降低,企业的利润率比例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以交通运输业为例,如果交通运输劳务含营业税的价格不变,改征增值税后,劳务提供方,税负可能会上升,税后利润可能下降。当然,如果劳务提供方有大量的进项税,改征增值税后,也许在一段时间内不用缴纳增值税,税负可能暂时下降。
范文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上海试点
作者:张伟
中国税务报 2012年02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
如何理解“结构性减税”
有媒体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上海部分试点行业的税负并未减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只是从试点企业就事论事,而没有从行业上下游整个产业链条去考虑。
例如,上海市某交通运输企业A公司为生产企业B公司提供运输劳务,取得收入1000万元,其中耗用油品等可抵扣费用为470.6万元。B公司当年确认销项税额500万元,进项税额300万元(不包括运费进项)。
(一)假设业务发生在2011年,按照现行政策计算
1.A公司按照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缴纳30万元营业税。
2.B公司按照7%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7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70=130(万元)。
(二)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2年,按照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计算
1.A公司应缴增值税1000×11%-470.6×17%=30(万元),即A公司税负既没有增加,又没有减少。
2.B公司按照11%的进项抵扣,抵扣运费进项税110万元。
3.B公司应缴增值税500-300-110=90(万元)。
两种方案比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税负持平,B公司减少增值税款支出40万元,达到了结构性减税的目的。因此,所谓结构性减税,不是着眼于一个行业,而是着眼于整个产业链条,减少重复纳税。
为何设置两档低税率
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中,将有形动产租赁税率设定为17%,同时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之所以这样设置,主要是为了保障试点行业税负不会增加。由于上述行业的成本构成不同,导致可抵扣项目不同,从而税率设计有高有低。
(一)有形动产租赁
1.出租企业的有形动产为外购的情形
例如,2012年1月,上海市A公司外购设备价款为1000万元(不含税),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当月A公司和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设备租给B公司,每年租金300万元,租赁期4年。
A公司4年应缴增值税1200×17%-1000×17%=34(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A公司所有的成本都可以得到抵扣,而销项税额却是分4年实现,因此税法对有形动产租赁税率采取了17%的高线。
2.出租企业的有形动产为自产的情形
例如,2012年1月,上海市A公司将自产的设备一台租赁给B公司,设备耗费的进项税为60万元,市场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4年,每年租金300万元,共1200万元。
假设该业务发生在2011年,则首先A公司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110万元,同时4年的租赁费再缴纳5%的营业税60万元,重复纳税的现象很明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A公司60万元的进项税仍然可以抵扣,即A公司只需要缴纳一道增值税144万元即可,避免了重复征税,且其主要进项均可以得到抵扣,抵扣的范围同其他工业企业相同,因此税率采取17%也是合适的。
3.融资租赁业务
例如,上海A融资租赁公司购进设备价值为1000万元,并将该设备租赁给B公司,合同约定租赁期为3年,每年租金500万元,3年租金合计1500万元。
(1)如果该事项发生在2011年,A融资租赁公司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A公司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即A公司缴纳营业税25万元。由于下游企业融资租赁的设备不能得到抵扣,而外购设备可以得到抵扣,大大压缩了A公司的经营空间。
(2)如果该事项发生在2012年,A融资租赁公司的进项税可以抵扣,租金收入按照17%计提销项税额,即A公司的税负由2011年的差额500×5%变为了差额500×17%,A公司的税负提高了12个百分点。但是由于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空间大为扩展。
对融资租赁企业更为有利的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这样,融资租赁企业税负减少,且由于下游企业得到抵扣,其业务范围扩大,因此得到了双重的利益。
(二)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的耗费中,车辆购进费、维修费用及油品消耗费用占很大比例,这些耗费均可以取得进项税额。但交通运输业的过路费、过桥费等无法取得进项税额,其进项取得不如有形动产租赁行业比例高。经测算,按照11%的税率,交通运输业在抵扣进项税额后,税负不会提高。
(三)其他现代服务业
其他现代服务业,如会计师鉴证等行业取得进项税额的比例很小,试点方案采取了6%的税率,比较起原来5%的营业税税率,税率提高了1个百分点,但由于其设备、费用等能够得到一定的抵扣,其税负不会提高。
虽然其他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不一定降低,但是由于下游环节支付的税款可以得到抵扣,从而可能会大大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四)小规模纳税人
对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减轻其负担,此次改革方案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执行,而营业税中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服务业为5%,按照3%的征收率与原税率基本持平,因此不会加重其税收负担。
警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增值税有不重复征税等优点,但是由于采取凭票扣税的方式,虚开与接受虚开发票一直是增值税制度的顽疾。交通运输业是虚开发票的高危行业,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为了少缴税款,该行业存在运输企业多开发票,按3%缴纳营业税,而生产企业多抵扣的虚开现象。改革之后,该行业“低征高抵”的漏洞将得到遏制,但预计随之而来的虚开发票问题会前移。即可能会出现运输企业多取得柴油发票作为进项税额,而对生产企业进行二次虚开。
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务部门应大力加强征管,以减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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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七项细化政策出台
一是关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是关于计税方法。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是关于跨年度业务。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2011年12月31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1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上述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2011年底前已缴纳营业税,2012年1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2011年底前提供的应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四是关于船舶代理服务。船舶代理服务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受方或者运输服务接受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五是关于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
六是关于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七是关于航空运输企业。除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快运航空有限公司外,其他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的航空运输业务,不缴纳增值税,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原载《中国财经报》(京),2012.1.5.①
范文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探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揽子政策出台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3/view-7196.htm
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将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其他3个配套的政策文件也同时印发。
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3个配套文件,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革将有助于消除目前对货物和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与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为深化产业分工和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支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文/蔺红 厉征)
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会增加或略有下降
从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将在上海试点。这次改革是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增值税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日前,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的有关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上海试点:为改革积累经验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谈及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相关负责人表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相关负责人表示,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试点行业:税负不增或略降
作为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的税负会有什么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改革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谈及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这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过渡安排:确保制度平稳连续
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十二五”:改革逐步推广全国
从现在到试点实施只有1个多月的时间了,纳税人在改革前需要做哪些准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希望进行试点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试点的相关政策,积极参加税务机关组织的纳税辅导培训,调整与改革试点相关的财务管理方法,提前做好一般纳税人认定等方面的准备工作。
试点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开始缴纳增值税?相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市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月1日起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在此之前提供的,仍然按原规定缴纳营业税。例如,按月申报的试点纳税人,2012年1月申报缴纳的是2011年12月实现的营业税,2012年1月实现的增值税应于2月申报缴纳。
在谈及下一步改革时,相关负责人说,作为改革迈出的第一步,上海市开展试点具有全国性示范意义。财税部门将密切跟踪上海市试点运行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文/蔺红 厉征)
(转载自《中国税务报》)
(综合整理 余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