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十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生效日以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 十九、其它
1、本合同之所有附件和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甲乙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双方签字盖章或确认之日期。
3、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4、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合计 页A4纸张,缺页之合同为无效合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买方法定代表(签字): 卖方法定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合同附件(合同编号 )
附件1 .用户需求书
附件2 .投标文件
(((((
备注: ,(本合同所有附件均在签订合同时编制,其编制依据是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中的
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相应内容;
,(合同附件的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
范文二:开工日期
附件1:
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书
格式Ⅰ—开工日期
一、船舶概况
新建 □ 整体建造 □ 分段建造 □ 重大改建 □ 设计船长: ;设计船宽: ; 设计型深: 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新建船舶): 船名(如已取得): :(拟登记)船籍港: 。
二、船舶设计方
设计单位: 加盖公司章 ; 注册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三、实际承建方
船舶建造厂/; 法定代表人: ; 注册地址(实际厂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四、船东/船舶订造人
船东/船舶订造人: 加盖公司章或私章(仅限自然人) ; 船东法定代表人/自然人代表: ;
联系人及电话: 。
五、船舶检验机构
船舶审图机构: 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 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 加盖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 现场验船师及联系电话: 。
六、海事管理机构
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 加盖船舶管理业务专用章 。
七、现场确认
兹有建造地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船厂、船舶所有人/定造人四方委派代表共同现场见证, 年 月 日 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重大改建开工。
船舶所有人/定造人代表 船厂代表
(姓名正楷并签字) (姓名正楷并签字) 船舶检验机构代表 海事管理机构代表
(姓名正楷并签字) (姓名正楷并签字)
八、附现场照片(包括安放龙骨或开工仪式照片。照片上必须含有地理经纬度、船名或船厂识别编号或代码、四方代表,改建船舶还应当附具船舶识别号标记位置相片。)
范文三: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
一、 开工日期的意义。
从合同角度看,开工日期不仅仅单纯涉及工期问题,开工日期的争议往往与发承包双方是否履行了开工前各自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主要是开工前的准备),尤其是工程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争议相互关联。因此,开工日期有两个意义:一个就是工期的起算时间,自此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开始。另一个是承包商正式、全面履行合同的起始日期,自此日期起合同双方活动受合同约束。
但由于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往往与工期问题密切相连,而工期问题又是发包人对抗承包人索赔的常用手段,因而开竣工日期已经不是单纯的时间及期限方面的约定,而是涉及到什么是开工,什么是竣工,如何准确确认开竣工时间,如何准确认定工期及工期是否延误,如何准确界定发承包双方的违约责任等诸多方面法律问题的一类条款。如果不对开竣工日期及工期条款的相关词语概念做出定义或解释,不对其容易发生争议的情形做出特别的约定,发承包双方一但因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确定以及工期问题的界定发生争议,则很难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裁判依据。
二、 开工日期的认定。
开工日期的认定一般以以下几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确定的日期为准;二是
;三是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以实际开工日为准四是以相关人员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1、施工许可证——开工的法律要件。
施工许可证制度属于《建筑法》对于开工的程序性规定,是建设工程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筑法》第七条至十一条对于施工许可证办理条件、审批程序、施工中中止中断情况的报告制度进行了规定。获得施工许可证的主体是建设单位,实质要件是工程资金到位、工程用地手续、规划许可证已经获得批准。同时本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只是表明该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具备开工的法律条件,取得建设工程开工的法律凭证并享有开工的权利。建设单位可以在获取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施工。所以,施工许可证载明的时间一般早于实际开工日期。
同时,根据《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也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不会必然导致工程停工。如果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要求工期顺延及经济补偿,如果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没有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该工程工期仍应以实际开工日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因此,在建设单位获得施工许可证后,并不必然导致工程施工。
2、“开工令”或“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开工报告”一般是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报送的书面资料,目的是向其表明承包人已经做好了开工准备。监理工程师对此有一个审核的期间,如果以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日期,该日期显然具有不确定性。
“开工令”是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签发的,与开工报告是一种对应的关系。《2007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第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如果以开工令为准计算施工日期,则有可能出现与合同约定日期不一致的现象,同时,开工令是一种单方行为,对于开工条件承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可能会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在具体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均以施工许可证为基础,因此,以“开工令”为准计算工期,也可能出现争议。
发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以 “开工报告”或“开工令”为准,如果发包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开工所需的条件,承包人应该无条件按照开工报告确定的时间开工,否则承包人就要承担逾期开工的违约责任。但是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开工条件,如果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虽然发包人下达“开工报告”或“开工令”,作为承包人仍然可以拒绝开工。
同时,若以总监/工程师颁发的开工令日期,作为工程正式开工、合同正式实
施的标志,则是漠视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总监/工程师颁发开工令是承包商提交开工申请后的批复,是施工准备完成后才能通过的动工申请。而施工准备也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以开工令日期作为“合同正式实施的标志”,那么承包商的施工准备工作就不受合同保护;取得工程现场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承包商也不受合同约束。
3、合同约定的开工日
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是一个明确的约定,可以避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开工日期产生争议。《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但是施工现场的情况错综复杂,开工前应当做好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即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也有施工活动的实际要求,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只是一个时间点,实际开工条件并不以时间点的确定而当然具备。如果以此作为工期计算点有可能造成施工人虽然已经进入现场,但是无法进行实质性施工,对承包人来讲显失公平。
4、实际开工日期的认定
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则应认定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承包人的证据可以是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工程监理的记录、当事人的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等;承包人虽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但有开工报告,则应认定开工报告中记载的开工日期为实际开工日期;若承包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亦无开工报告,则应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
三、 开工日期的确认问题
1、工期起算时,尚不具备施工所需的条件。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有办理行政许可、移交施工场地、提供图纸等义务,但实际上发包人常常在未完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出现这种情形时,承包人如果不认可工期自此时开始计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明确不同意开工的主张;如果经决策后同意起算工期,则必须牢记已进入了工期考核期,应当立即就发包人未满足施工条件情形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和(或)索赔,并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否则,一旦工程全面铺开,相关证据将无法取得,办证索赔的难度势必加大。
2、已经开工,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虽然发包人有为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违反这一义务引起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对此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工程的开工日期仍应根据约定的方式确定。作为承包人,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在发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宜提交开工报告,而应发函催促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开工通知也应及时提出异议,陈明理由。对于发包人来说,为避免承包人提起停工索赔,应在合同中明确承包人已知晓上述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事实并愿意承担上述未办施工许可证的风险,在合同报价中已经考虑到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可能导致的停工而增加的费用。
3、出现多个相互矛盾的开工日期。有些项目中,会出现多种文件上写明的开工日期存在矛盾,如既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又有承包人自行递交并经批准的开工报告;再如,施工许可证上写明的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不一致等,都将导致实际开工日期难以确定。在这种情况下,要结合合同条款进行分析,自我判断开工日期是否存在争议;若有,可及时与对方协商,形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固定;协商不成时,则应注意为自己主张的开工日期收集证据,并尽量在往来函件等书面文件中写明工程的开工日期,保持主张的一致性和依据的完整性。
上述三种情况,在施工中经常遇到,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实际开工日为准计算合同工期。
“开工日”是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统一,形式要件是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实质要件是施工现场具备约定的开工条件。在合同签订中,各方应对“开工日”做出专门的约定,而不能简单地表述为“以实际开工日”为准,或“开工令”指定日期为准。应根据不同的现场状况确定“开工日”,并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开工条件”以及“开工条件”的验收标准和程序。
在“实际开工日”各方有不同的认识,是人员进入施工起算还是机械进场起算,是放线日期起算还是破土日期起算,是承包人工和材料进场起算还是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场地起算,是从临时设施开始建设起算还是其他。采用《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约定方式确定开工日期时,无论是绝对日期还是相对日期,都应当根据工程的具体实际同时对“开工”进行词语定义,确认发承包双方共同认可的“开工”行为。同时应当约定该行为应当是正常状态下
持续性的工程实施行为,并以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确认的进度实施;定义
了什么是“开工”就等同于认定了实际开工的日期是否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
相符,这对于发承包双方来讲都很重要。
范文四:开工日期
6、加强工程管理,保证在合同工期内圆满完成全部工程任务。负责在招标、投标文件中认可且与本合同不相矛盾的其他工作。
八、施工中如需变更设计,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施工中如与设计变更时,须经甲方同意,由乙方双方签字后方可施工;在设计变更尚未批准前,乙方不能强行施工。
2、因不可预见因素而增加工程量,乙方应及时通过监理人报告甲方。否则,由此而增加的预算,由乙方负担。
九、其他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及财政局各执一份;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加条款,经审定后作为本合同附件,以便共同遵守。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十、合同附件
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设计图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范文五:开工日期
开工日期:2012年8月30日
竣工日期:2013年12月31日
合同日历天数:489天
1、基础底板在2012年11月30日完工
2、正负零在2012年12月30日完工
3、地上2楼顶板在2013年4月20日完工
4、2013年6月30日封顶
5、2013年12月31日竣工并交付
6、2014年1月30日竣工验收备案
7、2014年6月30办理房产证 备案合同价款 199983855.07 工期延误或顺延
1、发包人根据通用条款发出变更指令;
2、发包人无理由延迟支付合同价款超过15个工作日;
3、发包人无理由拒绝签署或提供必要的协议文件或资料或延迟签署提供该等文件、协议或资料;
如未按节点完成,有15天宽限期,仍未完成,则三个月内按合同价款日万分之二,三个月后,按日千分之一
交付工程7日以内支付违约金,但应由发包人书面要求;
工程未在约定日期交付的,10个月后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终止合同,承包人在7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5%的违约金,其他违约金不予支付。
如因节点违约未支付违约金的,则自其应支付的违约金之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延迟一天按日万分之二的进一步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