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欲济无舟楫——晏子文化人格的内涵
欲济无舟楫——晏子文化人格的内涵 第5卷第1期
2OO6年1月
太原师范学院(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TA1YUANNORMALUN?ERsrrY(S0cialScienceEdition)
v01.5
Jan.
No.1
2006
o周云钊(临沂师范学院文学院,山东临沂276001) 欲济无舟楫
一
晏子文化人格的内涵
[摘要]
[关键词]
[文章编号]
晏子是优秀的政治家,但其内心深处却潜藏着巨大的痛苦,根源在于他把自己看做"士",渴望建功立
业实现人生价值,但君权至上的宗法等级社会却使他只能处于维护君权的从属地位,没有给他提供实
现愿这种痛苦是文化人格悲剧二重性的体现,它产生于春秋战国时代,望的条件.
渗透于中国文学发
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形成了中国文学悲壮昂扬,愤激苍凉的艺术风格. 晏子春秋;晏子;文化人格;内涵
1672一zo35(zoo6)m一0091—03[中图分类号]I206.2[文献标识码]A 一
,晏子尴尬的处境.痛苦的心灵
晏子是一位优秀的政治家,但他的社会处境却很尴尬,心 灵深处潜藏着巨大的痛苦,这表现在:
首先,晏子忠言直谏,经常匡君之恶,矫君之过,因而与国 君的矛盾冲突便不可避免地发生了.
庄公穷兵黩武,"矜勇力不顾行义",晏子数谏,"公不说", 招来晏子,令乐人奏歌欲逼晏子自退.晏子一腔愤慨,不得不 "徒行而东,耕于海滨";晏子相景公,"见贤而进之,不同君所 欲;见不善则废之,不辟君所爱",使景公恶故人"相知情",且 望高位重.恰好有人上书诋毁晏子,"公色不说",晏子只好以 "老耄无能"为由请辞;晏子荐贤举能,识越石父于仆役之中, 荐善于改过的御者为大夫,接济贫穷无以养母的贤者北郭骚, 却"见疑于景公",晏子不得不"出奔"以避嫌.
其次,他受到嘲弄,无端受辱.因为晏子衣着朴素,坐破 车,驾驽马上朝.所以在田桓子的挑拨下,君臣定计,捉弄晏 子,罚他喝酒.有一次,晏子陪侍在景公身边,早晨天冷,景公 直接使唤晏子"进暖食""进服袭",如命令仆役一般,完全不顾 及晏子臣相的身份.
一
个有着强烈进取心的正直的政治家,竟然时时遭打击 和猜忌,甚至被迫退隐有志难伸,其内心的凄凉不难想见. 二,与国君,其实是宗法等级制之间的矛
盾冲突.是晏子内心痛苦的根源
晏子内心的痛苦源于晏子把自己放在"士"这个阶层里. 他说;"故察士不比周而进,不为苛而求,言无阴阳,行无内外, 顺则进,否则退,不与上行邪,是以进不失廉,退不失行也."LlJ 这与"进不失忠,退不失行"的"事君之君子"【h粥J一样.可见 晏子把自己所担任的职务及尽职所需要的德才看做士尤其 是"正士"的职责及应具备的条件.
作为士,他有人世,用世的积极进取精神,实现个体人生
价值的强烈愿望.对生命,晏子抱着生死由命的态度,"昔者 上帝以人之殁为善,仁者息焉,不仁者伏焉"l】].崔杼杀了 齐庄公后,以武力威逼齐国将军大夫等臣服.晏子以其大智 大勇挫败崔杼,"趋出,受绥而乘.其仆将驰,晏子抚其手日: '徐之!疾不必生,徐不必死.鹿生于野,命悬于厨,婴命有系 矣."'【:298j既然人的生死由上天主宰,那就不必为死而感到 恐惧,因为"夫盛之有衰,生之有死,天之分也;物有必至,事有 常然,古之道也"_l』.认为生死是天地自然的规律,"夫古 之有死也,令后世贤者得之以息,不肖者得之以伏".如果为 必然要死而心怀恐惧,"至老尚哀死者,怯也"【1:436]. 这种对待生死的态度,虽然没有完全否认"命"对人生死 的操纵与控制,但晏子从对生命"迭处之,迭去之"【1:63j的观察 与思考中实已触及生命的本质.因为上天以死为善,让仁者 休息,否则古之贤者无有休息的机会,后之贤者无有表现的时 机;"而独为之(指死亡)流涕,是不仁也"[:63].联系晏子对景 公"吾年无几矣,欲遂吾所乐,卒吾所好"【1:118j及"能足以赡上 益民而不为者,谓之不仁"【j的批评,"不仁"不仅包含作恶 种种害人害民之事,亦包括不思进取的惧死而纵欲的人生态 度.他说"且人何忧,静处远虑,见岁若月,学问不厌,不知老 之将至,安用从酒!"_1:伽J以学问无厌,时不我待的切身感受, 批评田桓子的狂饮无度,不思进取的人生哲学.这是对生命 的一种积极态度,故而晏子提倡用世,主张积极为民,反对消 极无为,认为"贤而隐,庸为贤乎?"【-2J批评退隐山林,于世 无补的态度.
同时,晏子重视德,注重自我人格修养.他理想中的道德 标准是一个有修养的人应该做到"从重不为进,从轻不为退, 省行而不伐,让利而不夸,陈物而勿专,见像而勿疆".[1:291]控 制住自己的情感欲望,才能"道不灭,身不废"_l,保全自 身,做出有利于达到理想人格的行为选择.
[收稿日期]2005—08—01
[个人简历]周云钊(1970一),男,山东临沂人,临沂师范学院文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先
秦两汉文学研究.
?92?太原师范学院(社会科学版)第5卷
要达到这一目标,个人应注意修身,因为"今夫兰本,三年 而成,湛之苦酒,则君子不近,庶人不佩;湛之縻醢,而买匹马 矣.非兰本美也,所湛然也"["s4s].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上,要 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和能够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他所处的 社会环境,即他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条件等等,"汨常移质,习俗 移性"[1I螂],固然起着制约的作用,但是个人的自觉认识和积 极的行动,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摆脱这种制约的作用,"今夫车 轮,山之直木也,良匠揉之,其圆中规,虽有槁暴,不复赢矣,故 君子慎隐揉.和氏之璧,井里之困也,良工修之,则为存国之 宝,故君子慎所修"[枷].所以晏子对自己的思想言行随时
进行反省检查和解剖.
晏子告老退休,要求辞还封邑,景公以昔年管仲曾受"三 归"为例,坚决不允,晏子自愧不如:"昔者管子事桓公,桓公义 高诸侯,德备百姓,今婴事君也,国仅齐于诸侯,怨积乎百姓, 婴之罪多矣."["]燕国的泯子午不远千里来拜访晏子,"言 有文章,术有条理,巨可以补国,细可以益晏子者三百篇",可 当他见到晏子后,却"恐慎不能言".这件事引起晏子的深刻 反思:"燕,万乘之国也;齐,千里之涂也.泯子午以万乘之国 为不足说,以千里之涂为不足远,则是千万人之上也.且犹不 能殚其言于我,况乎齐人之怀善而死者乎!吾所以不得睹者, 岂不多矣!然吾失此,何之有也."【1~36o]他不为得贤而沾沾自 喜,忘乎所以,反为有许多贤者未被发现而诚惶诚恐,忐忑不 安.作者以"客退,晏子直席而坐,废朝移时"的简洁描述,写 出了晏子的深深忧虑.一个工女主动要求到晏子家里做个婢
妾,晏子首先想到的是:"乃今日而后自知吾不肖也!古之为 政者,士农工商异居,男女有别而不通,故士无邪行,女无淫 事.今仆托国主民,而女欲奔仆,仆必色见而行无廉也."面也 不见就把她打发走了.【l'509J
晏子就是这样时时事事反躬自省,修身养性,"为者常成, 行者常至.婴非有异于人也,常为而不置,常行而不休者,故 (胡)难及也"[1:42.5].以高尚的人格赢得了崇高的威望,残暴 如崔杼也不敢杀他,只因他是"民之望也,舍之得民"【1:296J. 所以,晏子是一位道德高尚,心怀天下,渴望建功立业 实现人生价值的知识分子.
但是,以氏族宗法家长制为基础的奴隶制宗法礼教社会 却没有给他提供实现愿望的条件.礼的观念渗透于他意识的 深处,他崇礼亦遵礼.晏子认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在于 "凡人之所以贵于禽兽者,以有礼也."L1-6j故而先王制礼以 治理国家百姓."礼者,所以御民也."[1:170]把礼提到治国的 高度."夫勇多则弑其君,力多则系其长,然而不敢者,维礼之 谓也……无礼而能治国家者,婴未之闻也."_l"7oJ把礼治的行 废与国家的兴亡紧密结合起来,认为礼是社会制度的根本,并 进一步将其提高到"与天地并"[1:471]的高度.基于此种认识, 他对礼的具体要求与本质作了这样的鹪释:"君令臣忠,父慈 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之经也.君令而不 违,臣忠而不二,父慈而敬,子孝而箴,兄爱而友,弟敬而顺,夫 和而义,妻柔而贞,姑慈而从,妇听而婉,礼之质也."_1:471]这 里对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姑妇均提出了践礼的要求,其实 质乃是各人理应遵守的宗法等级制度:"服位有等,故贱不陵 贵;立子有礼,故孽不乱宗".【1.圳
.深深浸染于这种文化氛围的晏子,其人格建构的核心就 是遵守宗法等级制度,维护君权.故而,他只能处于臣子的地 位.晏子说:"君顺怀之,政治归之,不怀暴君之禄,不居乱国
之位,君子见兆则退,不与乱国俱灭,不与暴君偕亡."ll:J有 机会就兼济天下,尽到自己应尽的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碰 到暴君乱国,就独善其身,保持住自己的气节,决不同流合污, 做到"独立不惭于影,独寝不惭于魂"llI劬1J.这与孔孟的"仰 不愧于天,俯不怍于人"(《尽心上》)l2J的精神是一致的. 进而晏子提出了君臣关系上的"和而不同"论.《晏子春 秋.夕篇》第五章载晏子与齐景公论"和"与"同"的对话: 景公至自畋,晏子侍于遄台,梁丘据造焉.公日:"维 据与我和夫!"晏子对日:"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公日: "和与同异乎?"对日:"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 烹鱼肉,烊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 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谓可,而有 否焉,臣献其否,以成其可;君所谓否,而有可焉,臣献其 可.以去其否.是以政平而不干,民无争心……先王之济 五味,和五声也,以平其心,成其政也.声亦如味:一气, 二体,三类,四物,五声,六律,七音,八风,九歌,以相成 也;清浊,大小,短长,疾徐,哀乐,刚柔,迟速,高下,出入, 周流,以相济也.君子听之,以平其心,心平德和.故 《诗》日:'德音不瑕.'令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日可;君 所谓否,据亦日否.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 一
.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
晏子以做鱼汤和音乐来比喻君臣关系,认为正常的君臣关系 就像鲜美的鱼汤与和谐的乐声一样.这种把君臣关系看成互 补相辅而非单方面的绝对支配与服从是晏子的理想.在君主 集权制的社会条件下,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但它毕竟为晏子 的犯颜直谏提供了理论基础.基于此,他把自己定位在"社稷 之臣",把国君和社稷作了明确的区分,认为社稷之臣"能立社 稷,别上下之义,使当其理;制百官之序,使得其宜;作为辞令,
可分布于四方",是服务国家的内政外交的,不是国君的"奉馈 之臣","茵席之臣".【l:322]
作一个"社稷之臣",是晏子在君主至上的宗法等级制度 ?下,对自己人生设计的最高界限.这就决定了他必须依附于 国君才能推行自己的理想,实践自己的治国纲领.故而面对 庄公之暴,景公之奢,他只能引导甚至批评,却不能强迫乃至 另立新君,更不用说取而代之了.明显的例子是田氏大斗贷 小斗入,争取民心欲以代齐,姜氏政权无异于"抱火措之积薪 之下而寝其上"(贾谊《陈政事疏》).这连景公都已感觉到了, 数次询问晏子,却不采取措施,晏子也只能无可奈何. 由此可见,作为具有积极进取精神的知识分子,晏子要求 有所作为;但是,处于宗法等级制下的晏子又不得不依附国 君,"虽相齐四十年,然值庄公之暴,景公之孱,崔氏之逆,陈氏 之专,卒未得大行其道"_1:嘲].与国君,其实是宗法等级制之 间的矛盾冲突,是晏子内心痛苦的根源.这反映了他作为一 个知识分子政治家在那个时代的两难处境.
这种两难处境在孔子,孟子,韩非子,屈原那里也有.一 方面,他们都是"才智之士",具有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的强 烈愿望.孔子说:"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 (《子路》)【3]孟子说:"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 (《公孙丑下》)[2:109]韩非子则希望通过辩说来推行自己的主 张,实现个体人生价值.屈原在《离骚》中怀着对自己"内美" "修能"的高度自信,,旦被任用,将导引楚君入圣王之道.另 一
方面,这些知识分子们又不得不依附国君以实现自己的理 想.所以,面对"天下滔滔"的乱世,孔子,孟子"明知不可为而
第1期周云钊:欲济无舟楫——晏子文化人格的内涵?93- 为之",周游列国,寻找理想的执政者,推行自己的政治主张,
却处处碰壁,最后以着书立说终老一生.韩非子所设计的政 治方案却是要求君主独断专行,可以使用如暗杀,挑拨离间等 任何阴谋诡计对待臣下,"这又是对包括韩非本人在内的个体 存在价值的彻底否定"._4J而屈原则以男女君臣之喻表明自己 对楚王的强烈依附,他所有的为祖国富强的努力都取决于楚 王对他的信任,一旦楚王"后悔遁而有他",除了宣泄其不容于 世的忧愁与悲愤,表现其执着的追求外,就再也无能为力了. 三,文化人格悲剧二重性的产生与影响
上述先哲们的这种两难处境其实体现了一种文化人格 的悲剧二重性.上述诸人无不生活在这一悲剧二重性的痛苦 夹缝里,对悲剧二重性的痛苦体验,既深刻地影响着他们的精 神状态,也在他们的作品中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同时亦对后世 作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司马迁着史是以"实录"的原则,达到"补弊起废"的目的, 成"一家之言",实现其"扬名后世"的人生理想.如此,他就不 能为好大喜功,唯我独尊的汉武帝歌功颂德.可是,专制君主 所要求的是奴才和顺臣.司马迁既然不能牺牲自己的人格和 理想,那么与武帝之间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了,李陵事件只不过 是导火索.?二者的矛盾冲突,给司马迁的人生理想以毁灭性 的打击,在他身上亦体现了文化人格的悲剧二重性. 古代作家们大都怀有忧时伤生,"唯歌生民病,愿得天子 知"(白居易《寄唐生》)的道义精神,他们往往在年轻时就立下 了"兼济天下"的雄心壮志,但种种条件的限制,又使他们的理 想难以实现,于是发而为文,抒发他们理想不得实现的痛苦. 杜甫最有代表性.他有"致君尧舜上,再使风俗淳"(《奉赠韦 左丞丈二十二韵》)的理想,可是残酷的现实却没有给他什么 机会,终其一生大部分时间都在漂泊中度过.晚年滞留夔州, 诗人扶病登高,写下了被称为"杜集七言律第一"(扬伦)的《登 高》."艰难苦恨繁霜鬓,潦倒新停浊酒杯."因登高而引起的
国难家愁之思,壮志难酬之慨,身世沦落之叹,都在软语冷言 中结出,诗意沉郁悲慨.
陶渊明是隐逸诗人,但他少年时也有"进德修业,将以及 时.如彼稷契,孰不愿之"(《读史迷九章?屈贾》)的壮志.但 多年的仕途奔波,却使他对现实的幻想破灭."久在樊笼里, 复得返自然"(《归园田居》其一),但有志未骋的痛苦并没有在 "采菊东篱下"悠然销于无形,秋夜无眠,时光的流逝令人心 痛,"13月掷人去,有志不获骋.念此怀悲凄,终晓不能静". (《杂诗》其二)晚年读史,亦常借古人酒杯浇胸中块垒,"徒设 在昔心,良辰讵可待"(《读(山海经)》)既是对精卫和刑天的感 叹,又寄托着诗人壮志难酬的深沉感慨.
不仅诗人如此,小说家们也借笔端人物发泄自己的愤懑 不平之气.李贽就明确指出:"《水浒传》者,发愤之所作 也."[]所发之愤的重要方面就是对"大贤处下,不肖处上"的 社会现实的愤懑不平.这在金圣叹批点中也随处可见,如"闲 杀英雄.作者胸中,血泪十斗.""'朝廷贵官'四字,驱却无数 英雄入水泊"等等.蒲松龄创作《聊斋志异》更是明白表明: "集腋成裘,妄续幽明之录;浮白载笔,仅成孤愤之书"(《自 志》),以此寄托作家的理想与愤懑.
总之,这种文化人格的悲剧二重性产生在春秋战国时代, 渗透于中国文学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形成了中国文学悲壮 昂扬,愤激苍凉的艺术风格.联系当时的历史文化背景,可以 说,这种文化人格的悲剧二重性其实是春秋战国之际人道思 潮高涨的结果.
文学是对社会现实生活的反映,"文学作为某一社会文 化的一部分,只能发生在某,社会的环境中,……文学作品 最直接的背景就是它语言上和文学上的传统.而这个传统又 要受到总的文化'环境'的巨大影响"._6J丹纳亦明确指出:"作 品的产生取决于时代精神和周围的风俗."J所以,从文化意
义上来说,《晏子春秋》正是人道思潮高涨的结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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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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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notationofCulturalPersonalityofYanZi
ZHOUYun.zhao
(/nst/tuteofLiterature,tinyiNormalUmvers@,Linyt',276001,Ch/na
Abstract:Asanexcellentpolitician,YanZifeltagreatpainintheheartofhishearts,becauseheconsideredhimselfa
scholarandlongedformakinggreatcontributionsandforselfacmalizafion,butthesocietyofpatriarchalhierarchyplaced
himinsubordinatepositiontomonarchicalpower,whichitwashisdutytomaintainbutaffordedhimnoconditionsforhis
ambition.Thisbittemessembodiesthetragicdualityinhisculturalpersonality,whichemergedintheSpringandAutumn
PeriodandthePeriodoftheWarringStates,penetratingintoeveryhistoricperiodinthedevelopmentofChinese
literature,formingtheartisticstyleofChineseliteratureinthecharacteristicsofbeingsolemnandstirring,beinghigh—
spiritedandbeingdesolatewithsoreness.
Keywords:"YanZiChunQiu'';Yanzi;culturalpersonality;connotation
?《史记索隐》引卫宏《汉书旧仪注》:"司马迁作《景帝本纪》,极言其短厦武帝
过,武帝怒而削去之.后坐举李陵,陵降匈奴,
故下迁蚕室.有怨言,下狱死."
范文二:欲济有舟楫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初探--106106399
http://www.docin.com/wgw11607http://www.docin.com/wgw11607
二〇一六年四月
欲济有舟楫
——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初探
【内容提要】本文以厘清行政复议的性质为落脚点,明确其功能定位于权利救济的重要性,深入阐述了过往重监督而轻救济的错误倾向,指出由此造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所面临的多方困境,并尝试从问题的角度出发,探求行政复议制度最终规范的出路。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功能定位 救济 监督
【作者简介】黄静雯 女 浦东机场海关快件处科员
引言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二十年来,成果斐然。1990年12月,国务院公布施行了《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初步形成。199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确立。2007年,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形成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行的二元行政救济制度。二十年间,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合法权利、强化层级监督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进行到关键时期,社会格局空前变动,经济利益深刻调整,思想观念剧烈变化,社会矛盾也随之急剧增加,尤其在国企改制、房屋拆迁、农地征收等方面产生了大量复杂尖锐的行政争议,并带有群体性因素,稍一处理不慎,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党和国家也因此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建立一个“公正、便捷、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平台已经势在必行。
这二十年来,成效与问题同在,动力共阻力并存。马克思说过,“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和任何在内容上是正当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
?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正是从这种问题意识出发,本文拟将行政复议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为关注的焦点,从而试图找到通往理想彼岸的那只渡船。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基本范畴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界定
1、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
?动。
2、性质。性质是一个制度的最基本问题,因为它关系到该制度的设计、内容以及运行模式。对于行政复议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三种,行政说、司法说、行政司法说。行政说主要是依据形式标准,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纯行政性活动;司法说认为行政复议是形式上的行政行为、实质上的司法行为,形式上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实质上它是行政复议机关居中按照司法程序来审理行政争
?议;行政司法说则是兼有上述两者的特征后折衷的结论。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应该全方位多角度来把握,应该充分注意到行政复议的混合特色,而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行政复议的性质,更不能采用非此即彼
?的思维模式。综合考量各种学说,本文认为,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双重属性,实现了法制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双重功能。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
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到底是定位于权利救济,还是法律监督,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一直争议颇多,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以监督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监督说和救济说两种观点的不断争论中,《行政复议法》早已有了定论,其第一条如是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很明显,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以自我纠错的监督为主,附带救济。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理论上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救济是一种外部行为,以司法手段为指导。因此,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也决定了其制度上的具体构建及实践中的行为模式,必须对此予以明确。
在讨论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之前,我们首先应回溯行政复议的发展轨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权积极扩张,行政争议急剧增多,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由于司法程序的复杂和资源的有限,司法审查难以为继,相反,吸收司法
程序精华、发挥行政程序简约方便特色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大行其道。它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摒弃了司法审查过于繁琐的程序与不够专业的缺陷,嫁接了司法权的运作模式,两者不断整合提炼,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没有忘记对公平的追求,因而行政复议虽然带着鲜明的行政特色,却始终无法脱离司法而独立存在。
如前所述,行政复议同时具有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双重属性,但很遗憾,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中,由于“非司法化”的倾向,立法者在审查程序、审查方式等各方面刻意回避了“司法化”,这无疑会使行政复议制度先天不足。因此以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初衷,在实践中并没有收到理想中的成效。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偏监督的价值取向还是使得行政复议工作遭遇到了不可避免的困境,在下一章节中我们即将讨论到这一点。
因此,解决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问题,是行政复议制度规范的当务之急。《宪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是一种当然存在的监督,领导权派生监督权,再把行政复议定位为一种内部层级监督实属多余。在宪政体制下,国家和法律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个人正当权利的实现,行政复议的产生是源于行政权的膨胀而造成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个人权利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机制,是否更应该强调对弱者的救济呢,坚持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功能,并在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中贯彻这一价值定位,有利于保障个人权益,并将行政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党和国家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人民权利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能够及时地予以救济和弥补,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自我纠错。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建设和谐
社会的关键在于能否公正而有效的解决纠纷,作为定纷止争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复议要从内部监督、自我纠错为主向救济权利、化解争议为主做出根本转变,这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一,复议机关缺乏独立性~组织机构不健全
在我国法律将行政复议主要功能定位为内部监督时,这种组织机构上的缺陷就早已注定。我国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基本与行政领导体制相一致,《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法制机构是在政府授权下的行政复议办事机构,它在机构、人员、职权和财政上都未取得独立地位,不具有权威性,而同时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存在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基于这种隶属关系而派生出的内部监督关系,使得行政复议机关很难从中立的立场对行政行为认真审查。特别是某些复议机关就是其本身,《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程序正义的诸多标准中,裁判者的中立无疑是最重要的,正如那条众所周知的法谚所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即使结果做到了公正无私,但如果不能做到“外表上的公正”,仍然无法让人们不合理怀疑,其后果无疑是十分严重的。“若人们普遍感觉政府的某一机关武断地或有失公正地做出决定,那么这种感觉就可以破坏公众对该部门
?的信任以及工业界遵守其决定的自愿性,这一点似乎是清楚的。”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的组织机构也很不健全。除少数部门有相对健全的复议机构和专职人员外,很多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有的复议部门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没有专职复议人员,由一般行政人员兼职办理。而且历经各次政府机构改革,复议机构人员越改越少,甚至与其他处室合并,有名无实,行政复议制度的执行状况比预想中大打折扣。
,二,复议人员缺乏专业性~各项配置不到位
人是推动制度运转的关键因素,行政复议制度亦然。行政复议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它主要解决的是行政纠纷,而行政纠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纠纷,种类繁多,牵涉面广,不仅需要复议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最好有丰富的其他领域专业知识。然而我国目前许多行政复议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普遍存在流动性高、法律素养不够、法律信仰欠缺、居间裁判角色意识缺乏等问题。并且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所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愈来愈多,行政复议人员即使自身法律素质再强,也难以适应新的要求。
同时,《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条件未作规定。基层政府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大部分行政纠纷发生在基层,要由县一级解决处理。然而,现实中却存在倒挂的现象:高素质的行政复议机关人员大多集中在上层,基层人员普遍人手不足,“头重脚轻”的复议实践与机构设置产生脱节。由于行政复议工作量大,待遇低,条件艰苦,也使一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逐渐流失,一方面数量萎缩,一方面质量下降,一些地方已是青黄不接,行政复议工作陷入僵局。
,三,复议程序缺乏公开性~人民群众不信任
与行政诉讼开庭审理不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无疑,采取书面审理,是基于效率、便民和及时的原则,但是,以书面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无法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去,无法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审理人员难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完全靠行政复议人员主观判断来确定证据的采信与否。对于那些复杂的案件来说,书面审理很难彻查案件事实,不仅没有办法保持公正,也使得效率十分低下。并且,整个审查过程由行政复议人员在办公室中完成,程序并不透明,容易造成当事人“官官相护”、“暗箱操作”的错觉,公信力不高。这种结果无
疑是制度设计上的失败。“没有公民的参与,行政不仅与民主的要求相背离,而且会使行政任务难以实现、使行政法的实施和行政决定的推行得不到公民的支持和配合,其效力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于被否定。”?
,四,复议机制缺乏衔接性~救济体系不完善
就我国整个救济体系而言,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者间的衔接存在很多问题。行政复议和信访都属于行政救济制度,可彼此的衔接严重欠缺,行政复议完了又信访,信访完了又行政复议,进过信访的行政争议被行政复议拒之门外,原本该由行政复议解决的纠纷进了信访渠道,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发挥的作用有限,信访反而过多介入行政纠纷的解决,行政救济领域乱象横生,矛盾由此不断激化。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是同等的地位,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是平等的权利,可衔接上的问题造成了彼此间的相互侵扰,当事人不经行政复议就径行提起诉讼,这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侵蚀,大量行政复议案件进入司法渠道,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终局的规定,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既阻断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之路,又有不公正之虞。
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不畅,界限不清、掣肘过多、程序循环等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整个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这三者的设立,本来是基于便民的考虑,让老百姓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救济途径,但救济体制的混乱,让本就迷茫的公众在三岔路口无所适从,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局。
三、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所寻求的出路
,一,制度建设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的完善,是行政复议工作规范的基本保障。
1.机构上,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曾讨论过是否设立行政委员会的问题,但最后由于各人看法差异较大,
没有将其写入条例。但我国并没有放弃对这一模式的探索,国务委员华建敏曾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
?试点。”国务院法制办也下发了文件,在部分省市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是对诸多国外经验的借鉴。英国实行行政裁判所救济制,行政裁判所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专门成立的裁判组织,主要解决行政争议,也解决公民相互间某些与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
?争端。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由包括专家在内的委员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通过投票表决
?来裁决。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可以有选择地吸收以上制度的优点,撤销设立在政府各个部门的复议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国家垂直管理,保持中立性,不仅可以解决现有制度下资源有限、秩序混乱、配置不足的问题,还可以使复议审理者获得独立的地位,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财政经费给予支持。开放性的审理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审理模式,既有利于克服行政机关内部暗箱操作的弊端,又将明显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公民对行政复议的信任感。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组成,案件区分类别由相应专业人员受理,确保行政复议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2.程序上,适度司法化。前面我们曾讨论过,行政复议法有意避开了“司法化”,因此在组织形式、审理程序上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适度的司法化,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对行政行为最方便最有效的监督作用,以及实现对公平正义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在社会树立一种开放的法律观念,最终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行政复议法在程序的设计上应兼顾公正和效率两个原则,明确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程序,一般程序由行政复议机关采用合议制,按照正式听证的方式,通过实地核实审理案件;简易程序由复议机关采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经过非正式听证或是不经过听证审理案件。《条例》第33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这为我们全面实
行听证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支持。在程序适度司法化这一方面,海关等部门走在了前端,其创新之处可资借鉴。其制定的复议办法,并不拘泥于《行政复议法》限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模式,而是规定“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
?见”,对于“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将整个审理过程公之于众,确保审判的中立、过程的透明、结果的公正,正如那则古老的格言:“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见要实
?行的。”
,二,体系建设
1.促进行政复议与信访之间的融合。尽管两者同属行政内部救济制度,但一个重“理”,一个重“法”,有着诸多不同,信访制度的创设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人治”的产物,行政复议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需要,是“法治”的产物。两者之间究竟如何衔接呢,其实《信访条例》第14条第2款早有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这就意味着,在投诉请求既属于信访也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行政复议来解决诉求,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行政复议和信访制度作为解决争议的两项重要工作制度,必须紧密结合,分工协作,不缺位、不越位,切实发挥好优势互补的作用。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全面营造起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大对《行政复议法》以及《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两者的不同,特别是着重向群众指出行政复议的高效、便民、公正之处,鼓励其更多地走向行政复议的道路。其次,在信访部门和复议机关之间建立起互动机制,双方设立联络员制度,互通有无。信访部门在接访时遇到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系有关复议机关,同时鼓励和引导上访人申请行政复议,帮助当事人快速解决问题。而复议机关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但通过信访可能解决的,也要与信访部门充分沟通,告知申请人信访的方法。
2.协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分工。行政复议是行政程序,侧重
效率、快捷,而公正性不足,而行政诉讼正好相反,它是司法程序,更容易保持公正,但程序繁琐,灵活性不足。两者各有优势,协调好两者的分工,可以更充分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此方面,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学习,他们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形成了系统的权利救济体系,譬如美国在对待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方面,采取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当事人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必须利用行政内部存在的、最近的和最简便的救济手
?段,然后才能请求法院救济。这是为了对公民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而又不至于让司法程序过度干预行政程序。法国和日本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上则奉行的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主义为例外”。同时,绝大多数国家坚持“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法院保留对行政争议最终的裁决权,体现出国家对行政权制约的强化。
以上不同模式的选择都是建立在各国法律传统、政治体制、文化背景及具体国情的不同之上的,我国也应当从本国实际出发,寻找最契合本国国情的衔接模式,“博取众家之长”。分工上而言,行政复议机关具有更多的行政管理经验,主要偏重于对事实的判断,而法院则长于对法律的运用把握,解决法律方面的争议。当然,由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先天缺陷,我国必须逐步取消“行政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让司法全面介入行政纠纷的处理。
总而言之,通过理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一个职责划分合理、制度衔接顺畅、化解争议便捷的综合性行政救济体系,让公众树立起对救济体系的信心,能够及时寻找到最合适最方便的救济方式。
,三,队伍建设
1.实行专职复议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条例》第四条规定:“专职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这为我国实行复议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法规层面上的支持。我国很多行业和职业都实行资格准入制
度,如法官、律师、医生等,这些行业职业因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和信誉,行政复议人员也不例外。
到底该如何确立行政复议人员的从业资格呢,首先,行政复议人员是一名公务员,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其次,鉴于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质,行政复议人员的准入可以参考《法官法》第九条关于担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定,并可考虑将其资格考试纳入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专职复议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其实也是为我们在前文所讨论到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立埋下了伏笔。专职复议人员需要取得相应资格,但非专职复议人员则没有这个必要。行政复议委员会可吸收外部专家参与审理,对于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专职人员很难对案件具体情况把握准确,这时通过汇集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力量,集思广益,他们在职务升迁、奖惩待遇上都不受行政复议机构的约束,身份独立,理论上可较客观、公正地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高效,改变行政相对人“官官相护”的固有印象,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2.改善复议人员工作条件。前面提到过,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辛苦,待遇却不尽如人意,在办案经费、岗位津贴、人员编制等方面还要受到所在行政部门的掣肘。对此,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虽在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内工作,但其薪俸不受行政机关建议的影响,其处分由文官奖惩制度保护委员会经过听证后,根
?据听证的案卷决定。
为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其工作热情与工作效率,我们应当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将行政复议机构所需办案经费和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补贴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队伍的编制要向基层倾斜,为将来的行政法官制度奠定基础。
结语
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施行了二十年,期间有收获,亦有不足,而在未来的时间里,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推动其功能定位由内部监督向
权利救济转变,探求行政复议制度的规范运作,从而真正为权利受侵的民众提供切实的救济。正如在滔天波浪前的人们,所需的并不是漂在河面虚有其表的游船摆设,或是外表华丽内里空虚的无底船,他们唯一期盼的是,能够有一条坚固的渡船在第一时间招手即来,将自己平安迅速地送到彼岸。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页2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页1 ?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313-314 ? 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300 ? [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等著,《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4 ? 张泽想著,《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 华建敏,《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http://www.gov.cn/ldhd/2007-01/16/content_497126.htm ? 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页135-136 ? 前注2揭,页122 ?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48、49、56条 ? [美]戈尔丁著,《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页209 ?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页651 ? 姚西科等著,《发达国家行政复议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页46
范文三:欲济有舟楫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初探--142456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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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四月
欲济有舟楫
——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初探
【内容提要】本文以厘清行政复议的性质为落脚点,明确其功能定位于权利救济的重要性,深入阐述了过往重监督而轻救济的错误倾向,指出由此造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所面临的多方困境,并尝试从问题的角度出发,探求行政复议制度最终规范的出路。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功能定位 救济 监督
【作者简介】黄静雯 女 浦东机场海关快件处科员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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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二十年来,成果斐然。1990年12月,国务院公布施行了《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初步形成。199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确立。2007年,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形成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行的二元行政救济制度。二十年间,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合法权利、强化层级监督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进行到关键时期,社会格局空前变动,经济利益深刻调整,思想观念剧烈变化,社会矛盾也随之急剧增加,尤其在国企改制、房屋拆迁、农地征收等方面产生了大量复杂尖锐的行政争议,并带有群体性因素,稍一处理不慎,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党和国家也因此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建立一个“公正、便捷、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平台已经势在必行。
这二十年来,成效与问题同在,动力共阻力并存。马克思说过,“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和任何在内容上是正当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
?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正是从这种问题意识出发,本文拟将行政复议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为关注的焦点,从而试图找到通往理想彼岸的那只渡船。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基本范畴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界定
1、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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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性质。性质是一个制度的最基本问题,因为它关系到该制度的设计、内容以及运行模式。对于行政复议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三种,行政说、司法说、行政司法说。行政说主要是依据形式标准,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纯行政性活动;司法说认为行政复议是形式上的行政行为、实质上的司法行为,形式上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实质上它是行政复议机关居中按照司法程序来审理行政争
?议;行政司法说则是兼有上述两者的特征后折衷的结论。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应该全方位多角度来把握,应该充分注意到行政复议的混合特色,而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行政复议的性质,更不能采用非此即彼
?的思维模式。综合考量各种学说,本文认为,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双重属性,实现了法制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双重功能。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
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到底是定位于权利救济,还是法律监督,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一直争议颇多,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以监督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监督说和救济说两种观点的不断争论中,《行政复议法》早已有了定论,其第一条如是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很明显,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取向是以自我纠错的监督为主,附带救济。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理论上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救济是一种外部行为,以司法手段为指导。因此,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也决定了其制度上的具体构建及实践中的行为模式,必须对此予以明确。
在讨论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之前,我们首先应回溯行政复议的发展轨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权积极扩张,行政争议急剧增多,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由于司法程序的复杂和资源的有限,司法审查难以为继,相反,吸收司法程序精华、发挥行政程序简约方便特色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大行其欢迎加入豆丁社区管理资料团队——http://shequ.docin.com/app/teamMessage/index?teamId=1979
更多资料请访问豆丁达人冰川主页——http://shequ.docin.com/Wgw11607 道。它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摒弃了司法审查过于繁琐的程序与不够专业的缺陷,嫁接了司法权的运作模式,两者不断整合提炼,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没有忘记对公平的追求,因而行政复议虽然带着鲜明的行政特色,却始终无法脱离司法而独立存在。
如前所述,行政复议同时具有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双重属性,但很遗憾,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中,由于“非司法化”的倾向,立法者在审查程序、审查方式等各方面刻意回避了“司法化”,这无疑会使行政复议制度先天不足。因此以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初衷,在实践中并没有收到理想中的成效。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偏监督的价值取向还是使得行政复议工作遭遇到了不可避免的困境,在下一章节中我们即将讨论到这一点。
因此,解决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问题,是行政复议制度规范的当务之急。《宪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是一种当然存在的监督,领导权派生监督权,再把行政复议定位为一种内部层级监督实属多余。在宪政体制下,国家和法律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个人正当权利的实现,行政复议的产生是源于行政权的膨胀而造成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个人权利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机制,是否更应该强调对弱者的救济呢,坚持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功能,并在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中贯彻这一价值定位,有利于保障个人权益,并将行政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党和国家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人民权利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能够及时地予以救济和弥补,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自我纠错。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能否公正而有效的解决纠纷,作为定纷止争的一项重欢迎加入豆丁社区管理资料团队——http://shequ.docin.com/app/teamMessage/index?teamId=1979
更多资料请访问豆丁达人冰川主页——http://shequ.docin.com/Wgw11607 要制度,行政复议要从内部监督、自我纠错为主向救济权利、化解争议为主做出根本转变,这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一,复议机关缺乏独立性~组织机构不健全
在我国法律将行政复议主要功能定位为内部监督时,这种组织机构上的缺陷就早已注定。我国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基本与行政领导体制相一致,《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法制机构是在政府授权下的行政复议办事机构,它在机构、人员、职权和财政上都未取得独立地位,不具有权威性,而同时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存在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基于这种隶属关系而派生出的内部监督关系,使得行政复议机关很难从中立的立场对行政行为认真审查。特别是某些复议机关就是其本身,《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程序正义的诸多标准中,裁判者的中立无疑是最重要的,正如那条众所周知的法谚所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即使结果做到了公正无私,但如果不能做到“外表上的公正”,仍然无法让人们不合理怀疑,其后果无疑是十分严重的。“若人们普遍感觉政府的某一机关武断地或有失公正地做出决定,那么这种感觉就可以破坏公众对该部门
?的信任以及工业界遵守其决定的自愿性,这一点似乎是清楚的。”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的组织机构也很不健全。除少数部门有相对健全的复议机构和专职人员外,很多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有的复议部门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没有专职复议人员,由一般行政人员兼职办理。而且历经各次政府机构改革,复议机构人员越改越少,甚至与其他处室合并,有名无实,行政复议制度的执行状况比预想中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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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议人员缺乏专业性~各项配置不到位
人是推动制度运转的关键因素,行政复议制度亦然。行政复议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它主要解决的是行政纠纷,而行政纠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纠纷,种类繁多,牵涉面广,不仅需要复议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最好有丰富的其他领域专业知识。然而我国目前许多行政复议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普遍存在流动性高、法律素养不够、法律信仰欠缺、居间裁判角色意识缺乏等问题。并且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所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愈来愈多,行政复议人员即使自身法律素质再强,也难以适应新的要求。
同时,《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条件未作规定。基层政府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大部分行政纠纷发生在基层,要由县一级解决处理。然而,现实中却存在倒挂的现象:高素质的行政复议机关人员大多集中在上层,基层人员普遍人手不足,“头重脚轻”的复议实践与机构设置产生脱节。由于行政复议工作量大,待遇低,条件艰苦,也使一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逐渐流失,一方面数量萎缩,一方面质量下降,一些地方已是青黄不接,行政复议工作陷入僵局。
,三,复议程序缺乏公开性~人民群众不信任
与行政诉讼开庭审理不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无疑,采取书面审理,是基于效率、便民和及时的原则,但是,以书面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无法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去,无法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审理人员难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完全靠行政复议人员主观判断来确定证据的采信与否。对于那些复杂的案件来说,书面审理很难彻查案件事实,不仅没有办法保持公正,也使得效率十分低下。并且,整个审查过程由行政复议人员在办公室中完成,程序并不透明,容易造成当事人“官官相护”、“暗箱操作”的错觉,公信力不高。这种结果无疑是制度设计上的失败。“没有公民的参与,行政不仅与民主的要求欢迎加入豆丁社区管理资料团队——http://shequ.docin.com/app/teamMessage/index?teamId=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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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复议机制缺乏衔接性~救济体系不完善
就我国整个救济体系而言,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者间的衔接存在很多问题。行政复议和信访都属于行政救济制度,可彼此的衔接严重欠缺,行政复议完了又信访,信访完了又行政复议,进过信访的行政争议被行政复议拒之门外,原本该由行政复议解决的纠纷进了信访渠道,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发挥的作用有限,信访反而过多介入行政纠纷的解决,行政救济领域乱象横生,矛盾由此不断激化。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是同等的地位,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是平等的权利,可衔接上的问题造成了彼此间的相互侵扰,当事人不经行政复议就径行提起诉讼,这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侵蚀,大量行政复议案件进入司法渠道,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终局的规定,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既阻断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之路,又有不公正之虞。
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不畅,界限不清、掣肘过多、程序循环等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整个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这三者的设立,本来是基于便民的考虑,让老百姓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救济途径,但救济体制的混乱,让本就迷茫的公众在三岔路口无所适从,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局。
三、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所寻求的出路
,一,制度建设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的完善,是行政复议工作规范的基本保障。
1.机构上,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曾讨论过是否设立行政委员会的问题,但最后由于各人看法差异较大,没有将其写入条例。但我国并没有放弃对这一模式的探索,国务委员欢迎加入豆丁社区管理资料团队——http://shequ.docin.com/app/teamMessage/index?teamId=1979
更多资料请访问豆丁达人冰川主页——http://shequ.docin.com/Wgw11607 华建敏曾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
?试点。”国务院法制办也下发了文件,在部分省市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是对诸多国外经验的借鉴。英国实行行政裁判所救济制,行政裁判所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专门成立的裁判组织,主要解决行政争议,也解决公民相互间某些与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
?争端。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由包括专家在内的委员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通过投票表决
?来裁决。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可以有选择地吸收以上制度的优点,撤销设立在政府各个部门的复议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国家垂直管理,保持中立性,不仅可以解决现有制度下资源有限、秩序混乱、配置不足的问题,还可以使复议审理者获得独立的地位,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财政经费给予支持。开放性的审理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审理模式,既有利于克服行政机关内部暗箱操作的弊端,又将明显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公民对行政复议的信任感。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组成,案件区分类别由相应专业人员受理,确保行政复议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2.程序上,适度司法化。前面我们曾讨论过,行政复议法有意避开了“司法化”,因此在组织形式、审理程序上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适度的司法化,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对行政行为最方便最有效的监督作用,以及实现对公平正义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在社会树立一种开放的法律观念,最终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行政复议法在程序的设计上应兼顾公正和效率两个原则,明确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程序,一般程序由行政复议机关采用合议制,按照正式听证的方式,通过实地核实审理案件;简易程序由复议机关采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经过非正式听证或是不经过听证审理案件。《条例》第33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这为我们全面实行听证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支持。在程序适度司法化这一方面,欢迎加入豆丁社区管理资料团队——http://shequ.docin.com/app/teamMessage/index?teamId=1979
更多资料请访问豆丁达人冰川主页——http://shequ.docin.com/Wgw11607 海关等部门走在了前端,其创新之处可资借鉴。其制定的复议办法,并不拘泥于《行政复议法》限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模式,而是规定“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
?见”,对于“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将整个审理过程公之于众,确保审判的中立、过程的透明、结果的公正,正如那则古老的格言:“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见要实
?行的。”
,二,体系建设
1.促进行政复议与信访之间的融合。尽管两者同属行政内部救济制度,但一个重“理”,一个重“法”,有着诸多不同,信访制度的创设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人治”的产物,行政复议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需要,是“法治”的产物。两者之间究竟如何衔接呢,其实《信访条例》第14条第2款早有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这就意味着,在投诉请求既属于信访也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行政复议来解决诉求,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行政复议和信访制度作为解决争议的两项重要工作制度,必须紧密结合,分工协作,不缺位、不越位,切实发挥好优势互补的作用。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全面营造起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大对《行政复议法》以及《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两者的不同,特别是着重向群众指出行政复议的高效、便民、公正之处,鼓励其更多地走向行政复议的道路。其次,在信访部门和复议机关之间建立起互动机制,双方设立联络员制度,互通有无。信访部门在接访时遇到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系有关复议机关,同时鼓励和引导上访人申请行政复议,帮助当事人快速解决问题。而复议机关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但通过信访可能解决的,也要与信访部门充分沟通,告知申请人信访的方法。
2.协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分工。行政复议是行政程序,侧重效率、快捷,而公正性不足,而行政诉讼正好相反,它是司法程序,欢迎加入豆丁社区管理资料团队——http://shequ.docin.com/app/teamMessage/index?teamId=1979
更多资料请访问豆丁达人冰川主页——http://shequ.docin.com/Wgw11607 更容易保持公正,但程序繁琐,灵活性不足。两者各有优势,协调好两者的分工,可以更充分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此方面,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学习,他们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形成了系统的权利救济体系,譬如美国在对待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方面,采取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当事人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必须利用行政内部存在的、最近的和最简便的救济手
?段,然后才能请求法院救济。这是为了对公民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而又不至于让司法程序过度干预行政程序。法国和日本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上则奉行的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主义为例外”。同时,绝大多数国家坚持“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法院保留对行政争议最终的裁决权,体现出国家对行政权制约的强化。
以上不同模式的选择都是建立在各国法律传统、政治体制、文化背景及具体国情的不同之上的,我国也应当从本国实际出发,寻找最契合本国国情的衔接模式,“博取众家之长”。分工上而言,行政复议机关具有更多的行政管理经验,主要偏重于对事实的判断,而法院则长于对法律的运用把握,解决法律方面的争议。当然,由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先天缺陷,我国必须逐步取消“行政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让司法全面介入行政纠纷的处理。
总而言之,通过理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一个职责划分合理、制度衔接顺畅、化解争议便捷的综合性行政救济体系,让公众树立起对救济体系的信心,能够及时寻找到最合适最方便的救济方式。
,三,队伍建设
1.实行专职复议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条例》第四条规定:“专职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这为我国实行复议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法规层面上的支持。我国很多行业和职业都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如法官、律师、医生等,这些行业职业因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欢迎加入豆丁社区管理资料团队——http://shequ.docin.com/app/teamMessage/index?teamId=1979
更多资料请访问豆丁达人冰川主页——http://shequ.docin.com/Wgw11607 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和信誉,行政复议人员也不例外。
到底该如何确立行政复议人员的从业资格呢,首先,行政复议人员是一名公务员,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其次,鉴于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质,行政复议人员的准入可以参考《法官法》第九条关于担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定,并可考虑将其资格考试纳入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专职复议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其实也是为我们在前文所讨论到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立埋下了伏笔。专职复议人员需要取得相应资格,但非专职复议人员则没有这个必要。行政复议委员会可吸收外部专家参与审理,对于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专职人员很难对案件具体情况把握准确,这时通过汇集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力量,集思广益,他们在职务升迁、奖惩待遇上都不受行政复议机构的约束,身份独立,理论上可较客观、公正地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高效,改变行政相对人“官官相护”的固有印象,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2.改善复议人员工作条件。前面提到过,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辛苦,待遇却不尽如人意,在办案经费、岗位津贴、人员编制等方面还要受到所在行政部门的掣肘。对此,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虽在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内工作,但其薪俸不受行政机关建议的影响,其处分由文官奖惩制度保护委员会经过听证后,根
?据听证的案卷决定。
为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其工作热情与工作效率,我们应当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将行政复议机构所需办案经费和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补贴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队伍的编制要向基层倾斜,为将来的行政法官制度奠定基础。
结语
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施行了二十年,期间有收获,亦有不足,而在未来的时间里,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推动其功能定位由内部监督向权利救济转变,探求行政复议制度的规范运作,从而真正为权利受侵欢迎加入豆丁社区管理资料团队——http://shequ.docin.com/app/teamMessage/index?teamId=1979
更多资料请访问豆丁达人冰川主页——http://shequ.docin.com/Wgw11607 的民众提供切实的救济。正如在滔天波浪前的人们,所需的并不是漂在河面虚有其表的游船摆设,或是外表华丽内里空虚的无底船,他们唯一期盼的是,能够有一条坚固的渡船在第一时间招手即来,将自己平安迅速地送到彼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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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页2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页1 ?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313-314 ? 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300 ? [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等著,《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4 ? 张泽想著,《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 华建敏,《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http://www.gov.cn/ldhd/2007-01/16/content_497126.htm ? 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页135-136 ? 前注2揭,页122 ?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48、49、56条 ? [美]戈尔丁著,《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页209 ?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页651 ? 姚西科等著,《发达国家行政复议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页46 欢迎加入豆丁社区管理资料团队——http://shequ.docin.com/app/teamMessage/index?teamId=1979
范文四:欲济有舟楫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初探
欲济有舟楫
——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初探
【内容提要】本文以厘清行政复议的性质为落脚点,明确其功能定位于权利救济的重要性,深入阐述了过往重监督而轻救济的错误倾向,指出由此造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所面临的多方困境,并尝试从问题的角度出发,探求行政复议制度最终规范的出路。
【关 键 词】行政复议 功能定位 救济 监督
【作者简介】黄静雯 女 浦东机场海关快件处科员
引言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二十年来,成果斐然。1990年12月,国务院公布施行了《行政复议条例》,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初步形成。199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行政复议法》,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正式确立。2007年,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增强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形成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并行的二元行政救济制度。二十年间,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合法权利、强化层级监督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改革发展正进行到关键时期,社会格局空前变动,经济利益深刻调整,思想观念剧烈变化,社会矛盾也随之急剧增加,尤其在国企改制、房屋拆迁、农地征收等方面产生了大量复杂尖锐的行政争议,并带有群体性因素,稍一处理不慎,容易引发连锁反应,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党和国家也因此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行政争议的期待也越来越高,建立一个“公正、便捷、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平台已经势在必行。
这二十年来,成效与问题同在,动力共阻力并存。马克思说过,“一个时代所提出的问题,和任何在内容上是正当的因而也是合理的问题,有着共同的命运,主要的困难不是答案,而是问题。因此,真
?正的批判要分析的不是答案,而是问题”。正是从这种问题意识出发,本文拟将行政复议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为关注的焦点,从而试图找到通往理想彼岸的那只渡船。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基本范畴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界定
1、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
?动。
2、性质。性质是一个制度的最基本问题,因为它关系到该制度的设计、内容以及运行模式。对于行政复议的性质,理论界众说纷纭,代表性的学说主要有三种,行政说、司法说、行政司法说。行政说主要是依据形式标准,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纯行政性活动;司法说认为行政复议是形式上的行政行为、实质上的司法行为,形式上由行政机关来实施,实质上它是行政复议机关居中按照司法程序来审理行政争
?议;行政司法说则是兼有上述两者的特征后折衷的结论。对行政复议的性质应该全方位多角度来把握,应该充分注意到行政复议的混合特色,而不能简单机械地理解行政复议的性质,更不能采用非此即彼
?的思维模式。综合考量各种学说,本文认为,行政复议具有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双重属性,实现了法制监督和权利救济的双重功能。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
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到底是定位于权利救济,还是法律监督,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一直争议颇多,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以监督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另一种观点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救济机制,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监督说和救济说两种观点的不断争论中,《行政复议法》早已有了定论,其第一条如是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很明显,我国行政复议制
度的价值取向是以自我纠错的监督为主,附带救济。监督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理论上是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救济是一种外部行为,以司法手段为指导。因此,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也决定了其制度上的具体构建及实践中的行为模式,必须对此予以明确。
在讨论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之前,我们首先应回溯行政复议的发展轨迹: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以来,西方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行政权积极扩张,行政争议急剧增多,大量案件涌入法院,由于司法程序的复杂和资源的有限,司法审查难以为继,相反,吸收司法程序精华、发挥行政程序简约方便特色的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大行其道。它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摒弃了司法审查过于繁琐的程序与不够专业的缺陷,嫁接了司法权的运作模式,两者不断整合提炼,在提升效率的同时,也没有忘记对公平的追求,因而行政复议虽然带着鲜明的行政特色,却始终无法脱离司法而独立存在。
如前所述,行政复议同时具有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双重属性,但很遗憾,在《行政复议法》的立法过程中,由于“非司法化”的倾向,立法者在审查程序、审查方式等各方面刻意回避了“司法化”,这无疑会使行政复议制度先天不足。因此以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初衷,在实践中并没有收到理想中的成效。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偏监督的价值取向还是使得行政复议工作遭遇到了不可避免的困境,在下一章节中我们即将讨论到这一点。
因此,解决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问题,是行政复议制度规范的当务之急。《宪法》第108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是一种当然存在的监督,领导权派生监督权,再把行政复议定位为一种内部层级监督实属多余。在宪政体制下,国家和法律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个人正当权利的实现,行政复议的产生是源于行政权的膨胀而造成的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侵犯,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个人权利始终处于弱势地位,行政复议作为一种纠纷解决的机制,是否更应该强调对弱者的救济呢,坚持对公民权利的救济作为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功能,并在制度的设计和运作中贯彻这一价值定位,有利于保
障个人权益,并将行政权力限制在合理的范畴内。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党和国家倡导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政之所兴,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人民权利受到行政权力侵害时,能够及时地予以救济和弥补,而不是一味地强调自我纠错。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能否公正而有效的解决纠纷,作为定纷止争的一项重要制度,行政复议要从内部监督、自我纠错为主向救济权利、化解争议为主做出根本转变,这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所面临的困境
,一,复议机关缺乏独立性~组织机构不健全
在我国法律将行政复议主要功能定位为内部监督时,这种组织机构上的缺陷就早已注定。我国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基本与行政领导体制相一致,《行政复议法》第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法制机构是在政府授权下的行政复议办事机构,它在机构、人员、职权和财政上都未取得独立地位,不具有权威性,而同时复议机关和被申请人存在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基于这种隶属关系而派生出的内部监督关系,使得行政复议机关很难从中立的立场对行政行为认真审查。特别是某些复议机关就是其本身,《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程序正义的诸多标准中,裁判者的中立无疑是最重要的,正如那条众所周知的法谚所言,“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即使结果做到了公正无私,但如果不能做到“外表上的公正”,仍然无法让人们不合理怀疑,其后果无疑是十分严重的。“若人们普遍感觉政府的某一机关武断地或有失公正地做出决定,那么这种感觉就可以破坏公众对该部门
?的信任以及工业界遵守其决定的自愿性,这一点似乎是清楚的。”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的组织机构也很不健全。除少数部门有相对健全的复议机构和专职人员外,很多地方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有的复议部门和其他部门合署办公,没有专职复议人员,由一般行政人员兼职办理。而且历经各次政府机构改革,复议机构人员越改越少,甚至与其他处室合并,有名无实,行政复议制度的执行状况比预想中大打折扣。
,二,复议人员缺乏专业性~各项配置不到位
人是推动制度运转的关键因素,行政复议制度亦然。行政复议工作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工作,它主要解决的是行政纠纷,而行政纠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纠纷,种类繁多,牵涉面广,不仅需要复议人员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还最好有丰富的其他领域专业知识。然而我国目前许多行政复议人员都是“半路出家”,普遍存在流动性高、法律素养不够、法律信仰欠缺、居间裁判角色意识缺乏等问题。并且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所涉及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愈来愈多,行政复议人员即使自身法律素质再强,也难以适应新的要求。
同时,《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配备和条件未作规定。基层政府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大部分行政纠纷发生在基层,要由县一级解决处理。然而,现实中却存在倒挂的现象:高素质的行政复议机关人员大多集中在上层,基层人员普遍人手不足,“头重脚轻”的复议实践与机构设置产生脱节。由于行政复议工作量大,待遇低,条件艰苦,也使一些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逐渐流失,一方面数量萎缩,一方面质量下降,一些地方已是青黄不接,行政复议工作陷入僵局。
,三,复议程序缺乏公开性~人民群众不信任
与行政诉讼开庭审理不同,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无疑,采取书面审理,是基于效率、便民和及
时的原则,但是,以书面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无法参与到案件审理过程中去,无法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审理人员难以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完全靠行政复议人员主观判断来确定证据的采信与否。对于那些复杂的案件来说,书面审理很难彻查案件事实,不仅没有办法保持公正,也使得效率十分低下。并且,整个审查过程由行政复议人员在办公室中完成,程序并不透明,容易造成当事人“官官相护”、“暗箱操作”的错觉,公信力不高。这种结果无疑是制度设计上的失败。“没有公民的参与,行政不仅与民主的要求相背离,而且会使行政任务难以实现、使行政法的实施和行政决定的推行得不到公民的支持和配合,其效力将会大打折扣甚至于被否定。”?
,四,复议机制缺乏衔接性~救济体系不完善
就我国整个救济体系而言,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者间的衔接存在很多问题。行政复议和信访都属于行政救济制度,可彼此的衔接严重欠缺,行政复议完了又信访,信访完了又行政复议,进过信访的行政争议被行政复议拒之门外,原本该由行政复议解决的纠纷进了信访渠道,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发挥的作用有限,信访反而过多介入行政纠纷的解决,行政救济领域乱象横生,矛盾由此不断激化。
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是同等的地位,行政权和司法权也是平等的权利,可衔接上的问题造成了彼此间的相互侵扰,当事人不经行政复议就径行提起诉讼,这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侵蚀,大量行政复议案件进入司法渠道,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行政复议法》关于复议终局的规定,是行政权对司法权的侵蚀,既阻断了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之路,又有不公正之虞。
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衔接不畅,界限不清、掣肘过多、程序循环等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整个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的权威。这三者的设立,本来是基于便民的考虑,让老百姓可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救济途径,但救济体制的混乱,让本就迷茫的公众在三岔路口无所适从,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大局。
三、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所寻求的出路
,一,制度建设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制度的完善,是行政复议工作规范的基本保障。
1.机构上,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曾讨论过是否设立行政委员会的问题,但最后由于各人看法差异较大,没有将其写入条例。但我国并没有放弃对这一模式的探索,国务委员华建敏曾表示:“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
?试点。”国务院法制办也下发了文件,在部分省市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
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是对诸多国外经验的借鉴。英国实行行政裁判所救济制,行政裁判所是根据法律规定而专门成立的裁判组织,主要解决行政争议,也解决公民相互间某些与社会政策有密切联系的
?争端。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实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由包括专家在内的委员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采取合议的方式,通过投票表决
?来裁决。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可以有选择地吸收以上制度的优点,撤销设立在政府各个部门的复议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国家垂直管理,保持中立性,不仅可以解决现有制度下资源有限、秩序混乱、配置不足的问题,还可以使复议审理者获得独立的地位,不再隶属于同级行政机关,设立专门的财政经费给予支持。开放性的审理程序,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审理模式,既有利于克服行政机关内部暗箱操作的弊端,又将明显提高办案效率,增加公民对行政复议的信任感。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各类专业人员和法律工作人员组成,案件区分类别由相应专业人员受理,确保行政复议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性和准确性。
2.程序上,适度司法化。前面我们曾讨论过,行政复议法有意避开了“司法化”,因此在组织形式、审理程序上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适度的司法化,才能够真正发挥其对行政行为最方便最有效的监督作用,以及实现对公平正义这一终极目标的追求,在社会树立一种
开放的法律观念,最终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
行政复议法在程序的设计上应兼顾公正和效率两个原则,明确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程序,一般程序由行政复议机关采用合议制,按照正式听证的方式,通过实地核实审理案件;简易程序由复议机关采用独任制审理案件,经过非正式听证或是不经过听证审理案件。《条例》第33条规定,“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这为我们全面实行听证制度,提供了初步的法律支持。在程序适度司法化这一方面,海关等部门走在了前端,其创新之处可资借鉴。其制定的复议办法,并不拘泥于《行政复议法》限定的审查方式、审查模式,而是规定“应当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
?见”,对于“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也做了详细的规定,将整个审理过程公之于众,确保审判的中立、过程的透明、结果的公正,正如那则古老的格言:“正义不应当只是被实行的,也应当是被看见要实
?行的。”
,二,体系建设
1.促进行政复议与信访之间的融合。尽管两者同属行政内部救济制度,但一个重“理”,一个重“法”,有着诸多不同,信访制度的创设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人治”的产物,行政复议是新时期依法治国的需要,是“法治”的产物。两者之间究竟如何衔接呢,其实《信访条例》第14条第2款早有明确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这就意味着,在投诉请求既属于信访也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行政复议来解决诉求,这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行政复议和信访制度作为解决争议的两项重要工作制度,必须紧密结合,分工协作,不缺位、不越位,切实发挥好优势互补的作用。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全面营造起良好的法治环境,加大对《行政复议法》以及《信访条例》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两者的不同,特别是着重向群众指出行政复议的高效、便民、公正之处,鼓励其更多地走
向行政复议的道路。其次,在信访部门和复议机关之间建立起互动机制,双方设立联络员制度,互通有无。信访部门在接访时遇到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问题,应及时联系有关复议机关,同时鼓励和引导上访人申请行政复议,帮助当事人快速解决问题。而复议机关对于不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但通过信访可能解决的,也要与信访部门充分沟通,告知申请人信访的方法。
2.协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分工。行政复议是行政程序,侧重效率、快捷,而公正性不足,而行政诉讼正好相反,它是司法程序,更容易保持公正,但程序繁琐,灵活性不足。两者各有优势,协调好两者的分工,可以更充分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在此方面,西方国家的经验值得学习,他们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形成了系统的权利救济体系,譬如美国在对待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方面,采取了“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当事人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裁决对他不利的行政决定,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必须利用行政内部存在的、最近的和最简便的救济手
?段,然后才能请求法院救济。这是为了对公民的权利提供充分的保障,而又不至于让司法程序过度干预行政程序。法国和日本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程序衔接关系上则奉行的是“以当事人自由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主义为例外”。同时,绝大多数国家坚持“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法院保留对行政争议最终的裁决权,体现出国家对行政权制约的强化。
以上不同模式的选择都是建立在各国法律传统、政治体制、文化背景及具体国情的不同之上的,我国也应当从本国实际出发,寻找最契合本国国情的衔接模式,“博取众家之长”。分工上而言,行政复议机关具有更多的行政管理经验,主要偏重于对事实的判断,而法院则长于对法律的运用把握,解决法律方面的争议。当然,由于行政机关在解决行政争议上的先天缺陷,我国必须逐步取消“行政复议终局裁决”的规定,让司法全面介入行政纠纷的处理。
总而言之,通过理顺行政复议与信访、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建立起一个职责划分合理、制度衔接顺畅、化解争议便捷的综合性行政救济体系,让公众树立起对救济体系的信心,能够及时寻找到最合适
最方便的救济方式。
,三,队伍建设
1.实行专职复议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条例》第四条规定:“专职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这为我国实行复议人员从业资格制度提供了法律法规层面上的支持。我国很多行业和职业都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如法官、律师、医生等,这些行业职业因为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具备一定的技能和信誉,行政复议人员也不例外。
到底该如何确立行政复议人员的从业资格呢,首先,行政复议人员是一名公务员,应当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此处不再赘述。其次,鉴于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质,行政复议人员的准入可以参考《法官法》第九条关于担任法官的资格条件确定,并可考虑将其资格考试纳入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专职复议人员从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其实也是为我们在前文所讨论到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建立埋下了伏笔。专职复议人员需要取得相应资格,但非专职复议人员则没有这个必要。行政复议委员会可吸收外部专家参与审理,对于重大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复议案件,专职人员很难对案件具体情况把握准确,这时通过汇集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力量,集思广益,他们在职务升迁、奖惩待遇上都不受行政复议机构的约束,身份独立,理论上可较客观、公正地审查行政复议案件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高效,改变行政相对人“官官相护”的固有印象,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
2.改善复议人员工作条件。前面提到过,行政复议人员工作辛苦,待遇却不尽如人意,在办案经费、岗位津贴、人员编制等方面还要受到所在行政部门的掣肘。对此,我国可以参考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虽在某一具体的行政机关内工作,但其薪俸不受行政机关建议的影响,其处分由文官奖惩制度保护委员会经过听证后,根
?据听证的案卷决定。
为了发挥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其工作热情与工作效
率,我们应当不断改善其工作条件,将行政复议机构所需办案经费和行政复议人员岗位补贴全额列入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障。队伍的编制要向基层倾斜,为将来的行政法官制度奠定基础。
结语
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施行了二十年,期间有收获,亦有不足,而在未来的时间里,我们需要做的,是如何推动其功能定位由内部监督向权利救济转变,探求行政复议制度的规范运作,从而真正为权利受侵的民众提供切实的救济。正如在滔天波浪前的人们,所需的并不是漂在河面虚有其表的游船摆设,或是外表华丽内里空虚的无底船,他们唯一期盼的是,能够有一条坚固的渡船在第一时间招手即来,将自己平安迅速地送到彼岸。
?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页28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释义》,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页1 ? 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页313-314 ? 姜明安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页300 ? [美]欧内斯特?盖尔霍恩等著,《行政法和行政程序概要》,黄列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4 ? 张泽想著,《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 ? 华建敏,《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http://www.gov.cn/ldhd/2007-01/16/content_497126.htm ? 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页135-136 ? 前注2揭,页122 ?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第48、49、56条 ? [美]戈尔丁著,《法律哲学》,齐海滨译,三联书店1987年版,页209 ? 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页651 ? 姚西科等著,《发达国家行政复议制度》,时事出版社2001年版,页46
范文五:【舟楫】《谆谆诫语》: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谆谆诫语】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原文: 金缕衣? 杜秋娘
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惜取少年时。
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品赏:
我喜欢的经典诗词之一,就是诗词要简明,朴实,寓意深邃。此诗当属之。
该诗四句二十八字。它每个诗句似乎都在重复那单一的意思:“莫负好时光”。可每句又都寓有微妙变化,重复而不单调,回环而有缓急,形成优美的意境,摇曳多姿,耐人寻味。
金缕衣,以金线制成的华丽衣裳,我劝诸君不要太珍惜,我要劝诸君应当爱惜青少年时代的青春年华。作者直截了当,对青春大胆歌唱:青春宝贵,胜过一切宝贝,爱惜时光,爱惜最美好的青少年时光吧!
那么,最美妙的青少年时光,最要爱惜什么呢?
“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这就是作者最想说出来的谆谆之语,除此而外,作者认为没有比此话更重要的了!在我看来,此诗句不论是对花还是采花的人,都有推心置腹、不言而明的效果。
人生面临许多许多的际遇,如爱情,婚姻,事业,升迁,机遇,职位,甚至如权力、战争等等,无不是两难的选择,如何选择,真的是大学问!
作者给我们做出了精确的回答:“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一句“花开堪折直须折”明白无遗,一个“直”字,告诉了义无返顾、不容置疑、大江东去的决心与豪迈!花,象征着美好,如女孩,时光,青春,甚至机遇,快乐,事业等等。但美好的东西,就是用来欣赏,用来满足人们需求的。万番风情,悦已者容。“不是春风花不开,花开又被风吹落。”是花就会凋零,与其等着被风吹落,还不如让意中人采摘。李欣曾诗曰:“忆君泪落东流水,岁岁花开知为谁?” 花无论如何美丽、娇艳,倘若没有人愿意看你一眼或采摘你,那活着还有什么意思?一代女皇武则天的《催花诗》更是不同凡响:“花须连夜放,莫待晓风开。”花那么急着盛开干吗?还不是为了供游客观赏,还不是为了有缘的采花人摘走自己?一个“须折”,更是揭示了怜爱是自然、惜花是正道的哲理。
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个道理,作者又告诫人们:“莫待无花空折枝”。当折不折,辜负少年,不是少年!“空折枝”三字耐人寻味,细细吟诵,会发现作者一种淡淡的对不惜青春、当折不折的采花人的责恨,哀叹!也透露出不惜花儿的人,最终是空空如也,不得所爱,花落后只能折光秃秃的树枝的结局。
李白有诗:“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意思说得更直白了,与“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有异曲同工之妙。
我最喜欢的名句:
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备注:
此题作者《全唐诗》为无名氏。
图片来自网络,谢谢作者。
纯美的友情永远珍惜
最美的祝福朝夕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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