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盐城师范学院刑法各论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盐城师范学院刑法各论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非法吸储,有两种形式:一是个人、非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的金融机构、无吸储资格而吸储的,二是合法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吸储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集资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个人集资数额10万元以上,单位集资数额50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出资人的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使用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者都以非法集资为外在表现形式,但同时又存在着根本区别:
一、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的目的是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后者则的目的则是企图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赢利,在主观上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众存款的目的。 二、犯罪行为的客观手段不同。前者的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的方法;而后者则不以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诈骗方法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之一,尤其是在吸收存款或募集资金的目的行为上并没有遮掩赢利的意图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出资人资金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后者是国家储蓄管理制度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及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要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包括下列5种行为之一: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2)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3)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4)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5)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主要为直接故意
信用卡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行为方式有4种: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信用卡。
包括以下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4)恶意透支。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限自然人。单位持卡人的实际持卡人实施本罪行为的,只处罚行为人和指使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与信用卡诈骗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或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或者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以及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是妨害了金融秩序,而信用卡诈骗罪主要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2)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诈骗并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伪造空白信用卡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3)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并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同时触犯了前后两罪,由于两者存在吸收关系,应以后罪吸收前罪。
(4)行为人为了利用信用卡诈骗而实施购买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同时构成前后两罪,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
(5)行为人与使用伪造的或者作废的信用卡诈骗者事前通谋,为其出售或者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应以后罪的共犯(帮助犯)论处;否则,应以前罪论处。
洗钱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通过5种方法掩饰、隐瞒7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即通过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其中,“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包括: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贷款诈骗罪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达2万元以上的行为。 1(犯罪客体。金融机构对信贷资金的所有权和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有5种诈骗方法:(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限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既可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后者是为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即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举报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诬告陷害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对象不同。报复陷害罪的对象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诬告陷害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3)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报复陷害罪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施报复陷害的行为,诬告陷害罪表现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追究的行为。 (4)主体不同。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5)犯罪目的不同。报复陷害罪的目的是报复;诬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侮辱罪与毁谤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毁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与毁谤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两者的关键区别有以下两点:
(1)行为手段不同:侮辱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口头文字图画的形式,也可以是暴力的方式;毁谤罪的行为方式只能是口头或者文字图画的方式,而不可能是暴力的方式。 (2)行为方式不同:侮辱罪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具体真实的被害人的隐私来损害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但不可能捏造并散布事实的方法;毁谤罪则必须捏造事实,并公然散布这一事实为必要。
毁谤罪与诬告陷害罪
毁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两者的共同点都表现为捏造事实,而且毁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诬告陷害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毁谤罪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告发或者采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毁谤罪则表现为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向他人散布,但是并没有向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告发。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诬告陷害罪目的在于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毁谤罪目的在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而不是为了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
妨害公务罪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三类人员的公务活动,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合法公务活动。
公务的合法性要件有: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及形式合法等。 2(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或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有意对其实施暴力、威胁,使之不能或不敢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明知对方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而有意进行阻碍。犯罪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招摇撞骗罪
本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人民警察但不包括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1(犯罪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人民警察的身份或职务。所谓“冒充”,是指不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身份。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具体表现为3种情况:(1)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2)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低级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高级别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不构成本罪。
二是必须实施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指行为人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信任,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警察的身份炫耀并骗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包括财物、荣誉、地位、职务、待遇、资格和女色,甚至还可以是他人(主要是妇女)的爱情等。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
3.伪证罪
本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刑事司法秩序,陷害类伪证同时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
4.窝藏包庇罪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窝藏与包庇犯罪分子行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本罪的客体: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所谓窝藏、包庇犯罪分子,是指两类行为: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如把正被追捕中的犯罪分子藏于家中,等风声过后,为其出资人,让其远走高飞。二是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的人。这是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假的证明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 窝藏、包庇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即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不仅包括被法院宣告有罪的人还包括依法被追诉的人)。因此,窝藏、包庇一般的违法分子和已被免于刑罚处罚的人,不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这里涉及窝藏、包庇罪与其所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所犯之罪的共犯之间的界限。窝藏、包庇罪是在他人犯罪以后为使其逃避刑事追究而予以窝藏或者包庇,因而是一种妨害司法活动的犯罪。然而,如果事前通谋而在他人犯罪后又予以窝藏或者包庇的,则构成共同犯罪。这里的事前通谋,是指窝藏、包庇犯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或者包庇。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因此,通谋与明知是有所不同的,通谋具有谋划或合谋的内容,唯有如此,才构成共同犯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因此,行为人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藏身之所或物帮助,或者不了解事实而讲了客观上有利于犯罪人的证词的,不能以犯罪论处(主流学说认为犯罪人的近亲属不能构成本罪)。
.
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场合不同。窝藏,包庇罪可发生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和之后;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之中。
(2)犯罪主体不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
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3)犯罪对象不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未决犯。
(4)犯罪目的不同。窝藏包庇罪的犯罪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法律制裁,而伪证罪的目的既包括隐匿罪证,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也包括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本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2(客观方面。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16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包庇毒品分子与包庇罪区别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1、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同毒品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常活动,后者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1、贪污罪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是主要客体,公共(国家)财产所有权为次要客体。
2(客观方面。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权和便利条件,且包括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便利;二是,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计算机等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贪污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情节严重”是指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
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是贪污。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包括两类5种人员: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典?93及相关立法解释,具体包括4种人,以如前述;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其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是主要客体,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为次要客体。
2(客观方面。有3个要点: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便利条件。 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其中对象包括特定款物。根据有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是具有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达5 000元以上(江苏:8 000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达1万元以上(江苏:1.5万元以上)、进行其他使用的数额达1万元以上(江苏:1.5万元以上)且超过3个月未还3种情形之一的结果。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的主体例外。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3、受贿罪
本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有单位的正常活动,在索贿的情况下还包括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有三个要点: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
二是,有4种行为:(1)索取贿赂,简称索贿,即行为人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凡索贿的,均不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2)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对他人给付的财物予以接受。对此,应当同时以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利为要件。(3)违规收费,或称经济受贿,(4)斡旋受贿,根据刑法典?388的规定,是指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包含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3个要件。 三是,受贿数额思较大或或有其他较重情节。“较重情节”是指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等情节。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且在索贿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其他场合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利的目的。
九论述题
1(一)本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2(客观方面。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故意。对行为主要为直接故意,对结果主要为间接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入罪。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指:(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具体是指造成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从?397-1、-2两次使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语可知,本罪是一般法,其他为犯罪为特别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的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的滥用职权罪的要件,但符合本罪规定的,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罪的处罚
1(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情节特别严重”:(1)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1)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2)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二、玩忽职守罪
(一)本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或者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
2(客观方面。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或者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过失。主要是对结果是过失。
(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入罪。最新司法解释采用与滥用职权罪一致的标准,但根据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具体是指造成下列情形之一:(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从?397-1、-2两次使用“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语,可知,本罪是一般法,其他为犯罪为特别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的玩忽职守罪的要件,但符合本罪规定的,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罪的处罚
与滥用职权罪的法定刑相同,故从略。
徇私枉法罪
(一)本罪的概念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司法工作人员的职责和刑事司法公正。
2(客观方面。两种起因——徇私情与徇私利,3种行为——(1)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2)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3(犯罪主体。从事刑事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非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必须注意,3种行为的主体并不一致。
4(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三)本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本罪是行为犯,根据高检发释字[2006]2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开始追诉:(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本罪与?305伪证罪。二者在客体、客观方面和主体等方面均有区别,关键是两罪的客观方面和主体不同。
3(本罪与?310包庇罪。二者在客体、主体等方面均有区别,关键是两罪的主体不同;当司法工作人员实施包庇行为时,关键看是否利用司法职权,利用司法职权实施包庇行为的,构成本罪,虽然是司法工作人员并实施了包庇行为,但与司法职权无关的,构成包庇罪。 4(本罪与?385受贿罪。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另有牵连犯,本人主张想象竞合犯。 (四)本罪的处罚
1(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385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范文二:东财刑法期末考试重点
刑法期末考试复习题
一.刑八的特点
(一) 修改的规模最大、内容最多
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惩治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刑八相当于前 7次刑法修改的 总和,一共修改 50个条款,其内容不仅涉及总则的 19条一般规定,还涉及分则的 43种 具体犯罪。
(二) 首次修改总则且内容主要集中在刑罚制度方面
1. 例如,对老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对管制、死刑、死缓的规定, 对累犯、数罪并罚、缓刑、坦白的规定,对减刑、假释的规定等。 2. 这反映了刑法在刑 罚结构的立法上还存在缺陷。
(三) 修改内容有轻有重,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刑八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全面贯穿于修改的相关法条之中。在宽严相济的刑事 政策导向下,社会各界对刑罚的功能及负效应有了更加清醒的认识,不再片面倚重严刑 峻法。
(二) 1. 区别对待不同犯罪。 1) 体现了刑法“严”的一面。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适用特殊累犯 2) 体现了刑法“宽”的一面。对 未成年人犯罪的轻刑免除其报告前科的义务、不适用累犯;对已满 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 不适用死刑、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
2. 理性对待死刑。 1) 总则中缩小了死刑适用主体的范围 2) 分则中废除了较少适用的 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3) 它的修改显示了我国政府和立法者对死刑问题的关注, 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保护生命、尊重人权的价值观,更突显了我国刑事法 律文明的进步。
3. 进一步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对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 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
(三)这次刑法的修改改变了我国刑法修改长期以来只做加法、不做减法的惯例。如此 加法和减法一起做,更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 充分体现了和谐社会的治国方略,民生观念显著增强
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人民群众反响强烈或当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违法行为,此前 由民事手段或行政手段予以规制,这次修改将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充分体现了和谐 社会的治国方略,民生观念显著增强。 1. 体现了对社会秩序维护的关注。加大对危险驾 驶罪、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罪等的处罚力度 2. 加大了对社会弱势群体 的保护。提高了强迫劳动罪的的法定刑、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按照协助组织 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 3. 加强了对人民生命健康的保护。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 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等 罪的入罪门槛。
(五) 立法的过程公开、民主前所未有
在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立法机关 1. 不仅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即国家各级各 类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专家学者们的意见; 2. 而且还把草案挂在网上全文公布,广泛征 求网民的意见。
二.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三要件内容及相互关系
(一) 内容:1. 符合性——是否符合刑事立法所要求的具体的犯罪事实 2. 违法性——行 为是否侵犯刑法所要保护的法益 3. 有责性——当事人是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二) 关系:固定模式的递进关系,在没有对前者进行判断之前,对于下一层次的判断 是没有意义的
三.犯罪构成之大陆法系三与我国四的利弊
(一) 三利:1. 层次分明,逻辑性强 2. 是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的有机结合 3. 是客观主义 的严格体现,防止自由心证 4. 体系开放,可以实现控辩统一 (二) 三弊:1. 客观主义与 主观主义不一致 2. 故意和过失体系问题含糊不清 3. 体系复杂抽象 (三) 四利:1. 是行为 论与犯罪论的结合 2. 平面式的自由逻辑 3. 体系合理 4. 运用简洁 5. 适应本土文化 6. 适应
实践 (四) 四弊:1. 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混乱 2. 判断过程缺乏层次性 3. 只反映定罪结果, 不反映定罪过程 4. 体系封闭,难以实现控辩统一 5. 不利于保障人权
四.死刑的存废
(一) 死刑有其 存在 的合理性:1. 能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 2. 生命价值的同等性 3. 是为了避免私刑的必要手段。
(二) 然而 ,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民主观念深入人心,一些进步的思想家也开始 对死刑的必要性产生了质疑并进行了反思。由此,死刑的存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并对后来的死刑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 由此,我认为 废除 死刑是大势所趋。 理由如下 :1. 死刑的执行与基督教的原始教 义相违背 2. 死刑与社会契约论相违背 3. 死刑与宪法相违背 4. 死刑不人道 5. 不具有可靠 的民意测验结果 6. 死刑属于野蛮刑罚 7. 死刑不存在合理的经济性 8. 死刑未具有可分性 9. 死刑容易被滥用 10. 死刑的判处会对整个刑事司法体制造成干扰 11. 死刑难纠误判。 刑 八的修改也预示死刑有废除的趋势。 1. 总则中缩小了死刑适用主体的范围 2. 分则中废除 了较少适用的 13个经济性、 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3. 它的修改显示了我国政府和立法者对死 刑问题的关注,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保护生命、尊重人权的价值观,更突 显了我国刑事法律文明的进步。 但是,死刑的废除是一个长期发展的过程的原因 :1. 社会 心理基础不足 2. 物质生活水平低,生命价值低 3. 治安状况不理想,犯罪率较高
五 . 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
(一 ) 从刑法的体例安排来看,均由总则与分则两部分组成。其中,总则规定罪与罚的一 般原则,分则规定具体的犯罪及其法定刑。 普遍认为 ,它们是一种抽象与具体、一般与 特殊的关系。
(二) 但是 ,这并不符合我国立法实际。 原因如下 :1. 总则的大部分规定没有全面抽象 分则的规定;同样,在总则作出一般性规定后,分则并不作出具体规定 2. 总则有时出现 “本法分则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表述。 因此 , 总则与分则之间的关系应界定为指 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 分则的规定不能与总则相违背。 原因如下 :1. 科学立法的要求。要使
成文法成为科学的法 , 条件之一是科学构造总则和分则这两个组成部分。总则对整个法具 有统领地位;分则是对总则的具体化。这种立法的一般理论反映在刑法的立法上就是要 求总则应对分则具有指导地位,分则的规定不得违背总则 2. 对刑法的修改起制约作用。 一旦分则的修改摆脱了总则的约束,不但分则失去了合法性,而且还会导致整个刑法的 变化 3. 符合总则 101条的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该法律条文无疑是在规定,分则的内容无论如何都必须严格遵循总 则的规定,即便其他法律可以不受刑法总则的制约。
六.从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上看我国《刑法》分则的完善
1. 从罪刑模式上来完善分则:分则中关于罪的规范应以犯罪构成为模式 2. 从“但书”的 规定上来完善分则:在分则中设置 13条的定量要素时不应存在随意性,应将定量要素一 以贯之 3. 从故意过失的规定上来完善分则:1) 分则中故意犯罪不应出现“明知” 2) 过 失犯罪应出现“过失”二字 4. 从数罪并罚的规定上来完善分则:1) 对缺乏主客观联系且 应进行并罚的数罪,应规定并罚。否则有悖总则的限制加重原则 2) 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 罪的处理应有统一的标准。否则会使司法界产生困惑:对分则中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的具 有牵连关系的数罪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5. 从自首、累犯的规定上来完善分则:分则中关 于自首、累犯的成立要件和处罚原则应与总则保持一致
七.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 罪刑法定原则。 1. 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思想 渊源: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 3.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4. 本质:限制 国家权,保障公民权 5. 基本内容:1) 限制立法权:① 明确 ② 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③ 禁止处 罚不当罚 2) 限制司法权:① 成文 ② 禁止类推解释 ③ 禁止溯及既往
(二) 罪刑相适应。 1. 基本含义:刑法的轻重应与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 基 本内容:立法司法执法
(三)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 1. 基本含义:对任何人犯罪,在刑法的适用上应当人人平等 2. 基本内容:司法执法
八.刑罚的目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关系)
(一) 二者是刑罚目的的基本内容,是预防犯罪的两种手段,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 别。
(二) 联系 :二者是因预防对象不同而作的区分。但是, 1. 目的一致,即都是为了预防 犯罪 2. 实现途径一致,即都有赖于各种刑罚功能的发挥 3. 因此,在制定、适用和执行刑 罚时,既要考虑一般预防,又要考虑特殊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舍弃了其中任何一 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
(三) 区别 :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能 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而对其中一个方面予以侧重:1. 因 刑事活动阶段 的不同而有所侧重。 1) 在 立法方面,侧重一般预防,因为此时的刑罚主要是为了威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 它在向全社会昭示犯罪的刑罚后果,而不是针对具体的犯罪和犯罪人 2)在执法方面,侧 重特殊预防,因为刑罚执行的对象是具体的犯罪和犯罪人,行刑的目的就是要将受刑者 改造为守法公民,使之不再犯罪 3)在司法方面,两个 预防并重 2. 因 犯罪人 不同而有所 侧重。 1) 对累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人应侧重特殊预防 2) 对初犯等再犯可能性不 大的犯罪人应侧重一般预防 3. 因 犯罪种类 不同而有所侧重。 1) 对特殊罕见性犯罪应侧重 特殊预防 2) 对常见多发性犯罪应侧重一般预防 4. 因 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率 不同而有所 侧重。 1) 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犯罪率较低的时期应侧重特殊预防 2) 在社会治安形势 恶化,犯罪率较高的时期应侧重一般预防。
九 . 刑罚裁量的原则和情节
(一) 原则:
《刑法》第 61条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 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据此 :
1. 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 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种和刑期和刑罚的方法和制度 2. 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 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
罪的目的 3. 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 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 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 情节:
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作为决定处罚轻重或免除处罚根据的各种事实情况。 分为 :1.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分为 :从重、 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2. 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立法精神 和审判经验,在量刑时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 分为 :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以 及对象;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以及犯罪后的态度。
十.正当防卫与紧急避免的区别
1. 起因条件:1) 人为的不法侵害 2) 危险来源多样:包括自然力破坏、动物侵袭、人生 理病理造成的危险以及人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2. 限制条件:1) 并无不得已的规定 2) 不 得已而为之 3. 对象条件:1) 不法侵害者本人 2) 无辜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 限度条件:1) 可以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只要不过于悬殊 2) 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 所或等于所避免的损害(要尊重无辜第三人) 5. 主体条件 1) 行为主体范围上无特殊限制 2) 紧急避险中避免本人危险的主体不包括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案例篇:
一.构成要件
二.违法阻却性事由的分类
(一) 主观:1. 犯罪主体 2. 违法性认识错误成立要件:法定犯 +咨询官方机构 3. 期待 (实 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二) 客观:1. 分类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推定的承诺、法令行为、正 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 2. 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 :1) 承诺的对象是符合
构成要件的事实 2) 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 ① all 财产; only 自由、名誉和轻伤以下 的人身 ② only 个人利益 3) 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和范围有理解力;幼儿、未成年人对 重大事项、精神病人做出的无效 4) 存在真实的承诺;戏言性、基于强制或威压做出的无 效 5) 存在现实的承诺;事后的承诺无效 6) 至迟在结果发生之时做出 7) 经承诺所实施 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三.共同犯罪
四.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的成立条件
1. 犯罪预备 :1) 为了犯罪 2) 实施了预备行为 3) 未能着手实行行为 4) 未着手是因为犯罪分 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 犯罪未遂 :1) 已经着手实行行为 2) 行为没有具备某一犯罪构成的全 部要件 3) 未得逞是因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3. 犯罪中止 :1) 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过 程中” 2) 中止的自动性。 “能达目的而不欲” 3) 中止的客观性。必须具有中止行为 4) 中止 的有效性。 ① 没有出现既遂结果; ② 已经出现既遂结果,但是,介入因素中断因果关系
五.一罪与数罪
六.量刑
七.行刑
范文三:《刑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具体犯罪条文构成:罪名,罪状,法定刑。
罪状-对某一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罪状分类:
①根据条文对罪状的描述方式不同分为: 叙明罪状:详细描述犯罪构成特征例, 简单罪状:简单规定罪名或者特征例,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其他条款例,
空白罪状:不直接规定某一具体犯罪特征,只是指明须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例,
②根据条文对罪状描述方式的多寡分为; 单一罪状:即条文仅采用一种方式, 混合罪状:采用两种方式
罪名:指犯罪的名称或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
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分类:
①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
法罪名学理罪名。
②根据罪名条纹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
③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法定刑:对某一具体犯罪确定适用的刑罚种类(刑种)和刑罚幅度(刑度)。分类:根据以法定
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分为: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法定刑、相对确定法定刑: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
武装暴乱的行为。
在武装叛乱、暴乱过程中,伴有杀人、伤害、放火、抢劫等行为者,只按本罪定罪,不实行数
罪并罚。(类似;抢劫绑架拐卖妇女儿童)
本罪是行为犯。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的,构成武装叛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的,构成武装暴乱罪
叛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
家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单纯逃往境外或不回到境内等并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成立。
特殊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
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
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
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国家安全。客观方面:参加间
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三种行为实施一种即为犯罪 。主体:一般主体,满16周岁具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曾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故意
一罪与数罪的认定:行为人既参加间谍组织,
又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的,只定间谍罪。严重结果
从重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与放火罪有关的罪数问题:
☆ 行为人在实施杀人、强奸等犯罪后用放火的方法焚毁罪迹的: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按所犯的罪从重处罚;放火行为是足以危及公共安全的,则应另以放火罪与前行为构成的犯罪实罪并罚。
以放火为手段杀害或伤害特定的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只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虽以放火为手段杀伤特定的人,但同时可能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放火罪论处。、
以放火为手段,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因法律对这几种罪已作了专门规定,因此,应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罪等论处(法条竞合)。
爆炸罪: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
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
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认定:若杀害特定的个人或个人的少量家禽牲畜
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若同时危及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使用与放
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失火罪: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
公共安全的行为。
客观方面:引起火灾并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若仅有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针对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
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
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客观:。。。。行为。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过失。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刑事责任:①犯本罪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③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定罪问题
1、行为人肇事当场致被害人死亡又逃逸的,依照133条第二档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决定行为人应当判处的刑罚。
2、发现伤势严重,为避人耳目,将其转移,致使死亡,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
3、发现伤势严重,又将被害人轧死,尔后逃逸,定故意杀人罪或者数罪并罚;
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只限于在陆路的公共道路领域内构成犯罪的规定。本罪属危险犯,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 主观:放任 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①前者发生领域广所有交通运输领域,后者限于在陆路交通中的公共交通领域内。②前者过失犯罪,后者故意。③前者以发生危害后果为入罪的必要条件,后者是抽象危险犯 刑事责任:拘役并处罚金,同时构成他罪的按处罚较重的规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指违反海关法规,逃
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5万以上)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寄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关于走私罪的若干问题①间接走私:1)直
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出口物品的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物品货物数额较大的2)在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出口物品或数额较大无合法证明的。(不在内海而是内地,不能以走私罪论处)②武装走私;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③抗拒缉私: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处罚。注:走私行为构成犯罪才能数罪并罚,若不构成犯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④走私罪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等方便以走私罪共犯论处。
破坏金融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
的形状等外部特征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认定:①若‘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则不构成本罪
②一罪与数罪的认定。行为人出售运输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系本人所为,按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若即伪造了又使用了其他人的则应按伪造货币罪和有关犯罪实行数罪并罚。③共同犯罪的认定:若购买者与伪造者事先有通谋,按伪造货币罪的共同犯罪处理,若无,则按购买假币罪处罚。
持有使用假币罪:指持有使用假币数额较大的
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
变造货币罪:指行为人对真实的货币通过剪贴
涂改挖补拼接揭层等方式使真币改变形态或升值数额较大的行为。
洗钱罪:指明知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金融诈骗罪及其生产的收益而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构成要件:①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是上游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
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②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的行为③主体:一般主体,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④主观:直接故意,且就具有掩饰。。7重罪的来源性质使其合法化的目的。
保险诈骗罪:指行为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
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行为方式)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
取保险金的,2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3、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5、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本罪涉及数罪的问题:是牵连犯,但实行数
罪并罚
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
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
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主体:一般主体,满16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并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行为方式:①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
合同骗取对方财物②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对方签订合同,③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合同诱骗对方续签合同和履行合同④接受对方给付的财物,货物预付款逃匿⑤其他方法
、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客
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体:公民的人身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为故意 我国刑法典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杀人有下列情节的,加重处罚:
a、行为人系被害人三代直系血亲,或者被害人收养之人;
b、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如以杀人为乐,或者折磨被害人以增加其痛苦的;c、杀害多人的或者多次杀害一人的;d、使用毒物、爆炸物等杀人的;e、集团或者团伙杀人的;f、买凶杀人的;g、杀害孕妇的;h、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教唆自杀 教唆他人自杀,如他人系为已遂,
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如为未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教唆未满十八周岁之未成年人自杀的,无论既遂、未遂,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指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
为。
故意伤害罪: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
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14周岁主观:伤害的故意.从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分析,该
罪是结果犯,只有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结果,才构成本罪的既遂。《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重伤,我国刑法第95条作了明确规定,但对于轻伤的概念和标准刑法并无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
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客体:妇女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只限于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妇女和成年妇女,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构成猥亵儿童罪。刑事责任: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本罪,5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
罪数问题:存在牵连关系择一重罪,但某些法律
规定的如拐卖妇女儿童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从重处罚。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行为。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勒财或提出不法要求的实行行为;而非法拘禁罪仅要求行为人具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实践中,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界限区分问题的主要是为索债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 1、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得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但应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实施一个索取财物行为,而财物中既有债务又有额外财物时)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
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本罪的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奸淫被拐卖的妇女。(2)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按本罪论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
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以本罪论处。过失伤害,杀害,以本罪论处
对在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过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故意杀害、伤害的,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并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以出卖为目
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客体是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无论是否违背被收买人的意志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客观方面: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买到即为既遂。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要求明知收买对象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动机如何不影响认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拘役。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
客体: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对象: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客观方面: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这种当场性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以此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
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使用轻微暴力,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物品或者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抢劫罪。
抢劫罪与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9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
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控制之下非法占有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盗窃罪的认定 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
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
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入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本罪与他罪和违法行为的界限
l、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2、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5、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本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定罪处6、违反保沪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因为本法分则另有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不以盗窃罪论处;如果不是盗伐生长中的林木,而是盗窃已经采伐下来的木料的,或者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上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则应构成盗窃罪 7、对盗窃珍贵文物的,如果仅属窃取,应定盗窃罪;在盗窃过程中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的,可以按盗窃罪或者破坏珍贵文物、名胜古迹罪中的一重罪从重处罚
罚。8、盗窃墓葬,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以盗窃罪论处;虽未窃得财物或窃得少量财物的,如情节严重,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应依本法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之规定定罪处罚
9、故意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盗窃的是刑法规定的特定对象,故依法应定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或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不以盗窃罪论;如果在盗窃到的手提包中意外地发现放有枪支、弹药,因无盗窃枪支、弹药的故意,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如果盗窃提包后发现内有枪支、弹约而又私藏的,则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
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
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拐卖妇女、儿童的,拐骗儿童的,骗奸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第
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3000元至10000元为起点。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聚众哄抢罪:纠集多人,实施哄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聚众哄抢:在首要分子组织下,三人或者三人以上,“蜂拥”抢夺公私财物。聚众哄抢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构成本罪。数额较大可依据盗窃罪的认定数额。 “其他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参与哄抢人数较多;哄抢较重要的物资;社会影响很坏;哄抢一般历史文物;哄抢数额不大,但次数较多的,等等
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
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的区别: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而后罪的主观内容是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而后者则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后罪所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5、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单位财物的所有权。 6、本罪只有告诉的才处理,而后者则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三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一万元至三万元。 3、进行非法活动: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
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有关罪名论处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复杂客体: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权利是其次要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罪数: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
为。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选择性犯罪,只要实施一种便构成犯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
证的行为。客体: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
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目的在于追求为主流社会所不容许的非法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属于行为犯。
刑事责任: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数罪并罚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窝藏、包庇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窝藏、包庇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窝藏、包庇罪所掩盖的
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窝藏、包庇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人的,而为其提供
隐秘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犯罪的人。客观:实施了,,,行为。主体:一般。主观:故意
本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本
罪是在被窝藏包庇者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实施犯罪后产生的。如果行为人在他人实施犯罪前就与其约定事后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避或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则不成立本罪,而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从被关押的处所逃逸的行为。客体: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实施脱逃行为。在脱逃时使用暴力手段造成重伤或死亡则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一重处断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主体: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犯罪人被告人。被行政拘留的收容教养,劳动教养不构成此罪。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行贿罪: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
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活动。一万元至三万元。 3、进行非法活动:将挪用来的资金用来进行走私、赌博等活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
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有关罪名论处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复杂客体: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是其主要客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身权利是其次要客体。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罪数:如果行为人的暴力行为造成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重伤结果或因重伤导致死亡结果,甚至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以重罪吸收轻罪,按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
为。客体:国家机关的威信及正常活动,选择性犯罪,只要实施一种便构成犯罪。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
证的行为。客体:国家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
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目的在于追求为主流社会所不容许的非法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属于行为犯。
刑事责任: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其他参加的数罪并罚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
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复杂客体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伪证罪是特殊主体;窝藏、包庇罪是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在侦查、审判阶段实施;窝藏、包庇罪则可以在犯罪分子被逮捕、关押前实施,也可以在被逮捕、判刑之后实施。(3))犯罪的内容不同。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窝藏、包庇罪所掩盖的
可以是全部罪行或者重要犯罪事实。(4)包庇对象的情况不同。伪证罪包庇的是在侦查、审判中,未被逮捕或者未被判决的未决犯罪嫌疑人;窝藏、包庇罪所包庇的可以是未决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已决犯人,或者是服刑中逃跑的犯罪分子。
窝藏包庇罪;:指明知是犯罪人的,而为其提供
隐秘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犯罪的人。客观:实施了,,,行为。主体:一般。主观:故意
本罪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本
罪是在被窝藏包庇者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实施犯罪后产生的。如果行为人在他人实施犯罪前就与其约定事后为其提供隐藏住所财物帮助其逃避或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则不成立本罪,而应认定为共同犯罪。
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从被关押的处所逃逸的行为。客体: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实施脱逃行为。在脱逃时使用暴力手段造成重伤或死亡则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从一重处断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论。主体: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犯罪人被告人。被行政拘留的收容教养,劳动教养不构成此罪。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
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不具有上述特殊身份的一般公民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
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
行贿罪: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
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上述行为须达到一定界限才能构成犯罪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行贿的目的,在于使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
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若不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则不构成行贿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
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
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与重大责任事故的界限:主观方面都出自过
失在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区别在于:①犯罪主体不同,前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即从事任何生产作业的人员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在管理活动中,后者在生产作业中,③侵犯的客体不同:前国家管理机关的正常活动,后公共安全。
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客观方面有三方面区别1、行为性质上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是对职权的“滥用”。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2、行为方式的主要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3、结果要件要求上的区别。鉴于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一定的差异主观方面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前者主要由故意构成,后者主要由过失构成。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
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 徇私徇情表现为下列几种基本形式: 一是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
二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三是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放纵罪犯,或者冤枉好人,动机是徇私、徇情。
范文四:《刑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约束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准则。意义 1、刑事立法的根本依据2、刑事司法的根本准则3、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根本规范 论述:1罪刑法定原则 内涵: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外无罪,法外无刑” 我国刑法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理念基础:自然法理论,三权分立学说,心理强制说;派生原则:
渊源: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罪刑法定是十七、十八世纪西方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产物。 为了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相抗衡,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自己的著作中对罪刑法定思想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
英国哲学家洛克:“制定的、固定的,大家都了解的经一般人同意采纳和准许的法律,才是非常善恶尺度。”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
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的立法体现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废除了类推制度3、重申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问题4、罪名明确化和祥备化5、规范描述的明确化
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罪刑法定在我国的困境1、立法程序方面的不足2、立法内容尚有不足3、立法技术不够完善大量模糊性条款:“其他”的规定;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4、司法环境的不适合行政干预 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原则 2、刑法无溯及力原则
根据某行为实施时的法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行为,但是根据实施该行为以后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新法是犯罪的,不能以新法定该行为为犯罪,处以刑罚。 3、禁止类推适用和事后法
类推适用意味着法官先例立法权,是新法律的创制,这是与罪刑法定主义不相容的。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对一定犯罪的刑种、刑名和刑罚幅度都必须用明文确定下来
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即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我国刑法第五条“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立法体现:1.明文规定罪刑相适应原则2.无罪无刑:罪刑法定;正当防卫;精神病人刑事责任3.轻罪轻刑、重罪重刑、同罪同刑、罪量与刑量相称量刑情节,在同一个罪下,根据罪状不同采用了轻重有序的法定刑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3效力范围刑法在多大的空间、对什么范围的人和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空间效力——对地、对人效力 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
空间效力的本质 解决一国司法机关对相关刑事案件有无管辖权 原则-属地主义原则 -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哪国人,都适用本国刑罚。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哪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刑法。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哪国人,不论犯罪地在哪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刑法 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哪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哪国领域内,都适用本国刑法世界各国大多兼采上述各种原则,即以 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的综合的刑事管辖原则
我国属地管辖权-刑法第6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刑法第6条第1款的特别规定:
(1)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刑法第90条:“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我国属人管辖权-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权-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原则-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时间效力——生效(颁布后颁布时生效)、失效时间(明令,自然失效)、法的溯及力(我国从旧兼从轻)
意义:解决一国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权;为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原则;为刑事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法律依据 犯罪构成的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
2. 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
并为该行为构成犯罪
a、人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b、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c、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所必须具备
3. 我国刑法所具体规定的,是罪刑法定的要求 犯罪构成的要素
1、犯罪客观方面:行为、结果
2、特征:A、为刑法规定而具有法定性B、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C、对刑法法益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行为中心论——无行为即无犯罪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包括——行为、结果、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2、必要要件——行为 3、选择要件——其他
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1、区分罪与非罪2、区分此罪与彼罪3、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客观基础4、影响量刑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A、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排除动物的活动B、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C、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分类):
1作为“不当为而为”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2不作为 “当为而不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3.持有 犯罪构成和犯罪概念的关系
(1)犯罪概念说明犯罪是什么,犯罪构成则在此基础上说明成立犯罪应该具备的条件。(2)犯罪概念是犯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3)犯罪概念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从宏观上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特征、基本特征,犯罪构成则深入到犯罪内部,从微观上分析各个犯罪的内部结构、成立条件。
客观方面之二-危害结果-关于因果关系的判断1、条件关系说
无A则无B,A即B因。
条件关系是指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已经造成现实而又紧迫威胁的行为。
在实行行为之前有预备行为和日常生活行为 (1)预备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2)日常生活行为与危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的特殊情形
(1)因果关系的断绝和假定的因果关系 前条件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后条件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二重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都能导致结果,各自同时发生作用,竞合在一起导致结果。两个条件与结果都有因果关系(3)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条件都不能导致结果,结合在一起同时起作用导致了结果
2.相当因果关系说 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分为两种:一是自然事件,二是人的行为判断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
(3)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2、犯罪客体:法益
3、犯罪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该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可以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致使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与犯罪故意相比较,犯罪过失表现了行为人较小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 过失的法定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以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1)认识因素上,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以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认识的过失)(2)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轻信自己实施的既定行为不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轻信”是认定过于自信过失的关键
4、犯罪主体:实施了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 (1)自然人 单位是法定的犯罪主体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地位 犯罪主体是犯罪成立的必要要件
意义 决定犯罪的性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决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影响量刑
1)刑事责任能力 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所具有的、认识自己的行为性质及其后果,并决定是否实施该犯罪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人的意志自由问题
犯罪主体的核心是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问题
因素-刑事责任年龄一个国家立法者所决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或者年龄段
意义 在于从年龄上,划定刑事责任的范围,将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1)无刑事责任年龄段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禁止的任何危害行为,均不负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 责令其家长严加管教 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禁止的下列危害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3)负刑事责任年龄段已满16周岁以上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1、从宽处罚 刑法第17条第3款: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3、前科报告义务的附条件免除 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及适用缓刑的人,免除在入伍、就业时如实报告义务 老年人刑事责任
1、从宽处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附条件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经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精神疾患 刑法规定了三种情况的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患
重度且持续性的精神疾病;重度但属偶发性的精神疾病;轻度的精神疾病 精神病人再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3)生理缺陷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 上述两种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醉酒人
刑法惩罚的是生理性醉酒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四、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
单位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主体的特征: 自身的合法性 行为的整体性 行为主体的双重性
正当防卫-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自卫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之一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人
(4)主观条件——保护正当利益(权利)
(5)限度条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三、紧急避险(Act of Rescue) 1、概念
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是在两种合法利益发生冲突、不能同时保全情况下的唯一选择 2、紧急避险的条件 之一
(1)必须有危险的发生
(2)必须是实际存在且正在发生的危险 3)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4)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保全较大合法利益
(5)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6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刑法分则中的犯罪一般形态 一人犯一罪的完成形态 关于犯罪的几种特殊形态 1、未完成形态; 2、共犯形态; 3、罪数形态
犯罪中止一、概念和特征
㈠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㈡特征
1、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A、时空性——犯罪预备阶段或犯罪实行阶段放弃犯罪——客观前提特征
B、自动性——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 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
受到第三人的劝说、受害人的哀求而停止犯罪;
害怕遭到法律的惩罚而停止犯罪。被动撤退的不算中止。
c、自动停止重复性侵害,如开枪射击 C、彻底性——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一、共同犯罪概述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两个以上自然人 两个以上单位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单位
2、客观条件
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指向同一犯罪目标,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在结果犯的情况下,都是该结果的原因 3、主观条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犯
二人以上实施罪过不同的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三、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1、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按分工不同
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 按作用不同 主犯、从犯
我国刑法的分类兼顾了上述两方面 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主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6条
对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第27条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胁从犯 刑法第28条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牵连犯涵义及成立条件
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它罪名的情况。
牵连犯的成立条件: 数罪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了两个以上独立的犯罪行为;数个犯罪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数个犯罪行为须有牵连关系。 对死刑的限制(一)死刑适用范围条件的限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二)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三)死刑核准程序的限制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四)死刑执行制度上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五、从适用犯罪的性质上严格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
范文五: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精品文档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刑法分论
第一章 刑法分则概论
一、罪状和法定刑
(一)罪状
1、含义: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类型:
(1)简单罪状:即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2)叙明罪状:叙明罪状的特点是在罪刑规范中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3)引证罪状:引证罪状表现为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4)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其指出了必须要参照的法律、法规。
(二)罪名
1、含义:罪名就是犯罪名称,是对具体犯罪本质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类型:
1 / 39
精品文档
(1)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1、类罪名:是指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
2、具体罪名:是指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只能根据具体罪名定罪。
(2)单一罪名、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1、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2、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使用的罪名。
3、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多种具体行为类型,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功能:1.概括功能;.2.区分功能.;3评价功能;4威慑功能;
(三)法定刑
1、含义:指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所规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
2、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仅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的刑度。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只规定对某种犯罪予
2 / 39
精品文档
以刑罚处罚,却没有规定对该种犯罪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4)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并非确定,而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升降。
浮动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二、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1、注意规定:指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忽略的规定。
(1)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相关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2)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相关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也按相关规定论处。
2、法律拟制: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处理。
三、法条竞合
1含义: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
3 / 39
精品文档
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数个条文之间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的包容关系,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
2、适用原则(1)特殊优于一般原则(2)重法优于轻法原则。
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一、背叛国家罪
1、含义:指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二、分裂国家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的统一;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
1、含义: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4 / 39
精品文档
2、构成要件:1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反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
或者暴乱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叛乱,暴乱而故意实施。
四、叛逃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
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五、间谍罪
1、含义: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
5 / 39
精品文档
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只是轰击目标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六、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1、含义: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含义:是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
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
1、含义: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6 / 39
精品文档
3、对放火罪的认定:(独立燃烧说)只要目的物处在相对稳定的独立燃烧状态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便构成既遂。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
1、含义: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
全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含义: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四、破坏交通工具罪
1、含义: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
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其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可是直接故
7 / 39
精品文档
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五、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含义: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其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依法配置枪支
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
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六、交通肇事罪
1、含义: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产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
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
3、刑事责任:情节一般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
8 / 39
精品文档
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七、危险驾驶罪
1、含义: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
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一、故意杀人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3主体:一般主体,
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方面:行为人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或间
接故意。间接故意须有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
3、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1)致人自杀行为的定性:1 行为人的合法正当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
9 / 39
精品文档
2 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不构成本罪,但是构成相应的罪。
3 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帮助自杀行为的定性: 1精神上的鼓励,不追究;
2给予物质帮助,原则上构成,从轻或减轻处罚;
3若直接动手,应认定为故意杀人,但从轻。
(3)教唆自杀行为的定性:1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但是教唆无责任能力人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4)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1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没有实施教唆、帮助、诱使,不追究;
2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要求对方杀死自己,未死亡一方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从轻。
3 双方相约共同自杀,一方提供条件,对方利用条件自杀的,比照帮助自杀。
4一方诱骗对方相约共同自杀的,诱骗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受嘱托杀人行为及“安乐死”问题。受嘱托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合法条件:1 病人身患绝症,死亡不可避免;2 病人无法忍受精神、肉体的痛苦;
10 / 39
精品文档
3 有患者的真实嘱托和承诺;4 医生安法定程序,以解除其痛苦为目的,采取适当方法。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1、含义:是指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必须发生死亡结果,行为
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3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4主体是一般主体。
三、故意伤害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2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
主体;(重伤、死亡14周岁以上,轻伤16周岁以上)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行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没有造
成他人死亡的故意。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但对结果死亡是过失;过失致人
死亡的行为主观上只对死亡结果有过失,主观上并无伤害的故意。
11 / 39
精品文档
(一)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1、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造成伤害的结果;
2、区别在于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的故意内容是非法损害他人健康,并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
故意伤害未遂的故意内容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客观上造成损伤结果,但这是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
四、强奸罪
1、含义: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
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女性的性自由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3主体为年满14周岁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故意内容。
五、非法拘禁罪
1、含义: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12 / 39
精品文档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一)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
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
为。这两种犯罪在形式上都是剥夺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后者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
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既可以以作为方式,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而后者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
(3)行为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使被害人遭受拘禁之苦,并不提出财物或者其他不法利益的要求,后者是为
了威胁被绑架人以达到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13 / 39
精品文档
六、拐卖妇女、儿童罪
1、含义: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卖、绑架、收买、贩卖、
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3、本罪的数罪问题: 1 过程中因殴打、捆绑行为过失致人伤害、死亡结果发生的,以本罪论处。
2 因被害人反抗等原因故意将被害人杀死或实施伤害的,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3 奸淫被拐卖妇女或诱骗、强迫其卖淫的,以本罪论处。
七、绑架罪
1、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绑架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2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3绑架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绑架罪
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14 / 39
精品文档
八、诬告陷害罪
1、含义: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
情节严重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九、侮辱罪
1、含义: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
坏他人名誉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
十、诽谤罪
1、含义:是指故意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播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
15 / 39
精品文档
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低、损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十一、虐待罪
1、 含义:是指对共同生活的第一文库网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者其法
方法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 本罪侵
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
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十二、破坏选举罪
1、 含义: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
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十三、重婚罪
16 / 39
精品文档
1、含义: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2、客观上必须具有重婚行为。表现形式:其一是有配
偶又与他人结婚;其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3主体是已婚男女的任何一方,或虽
未结婚但明知对方有配偶的人;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以公私财物为对象;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一)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
17 / 39
精品文档
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的行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的犯罪客体一般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也同时侵犯了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绑架罪是将被害人掳走限制其自由后,以杀害,重伤或长期禁闭被害人,威胁被害人家属或有关人员,迫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交出所勒索的财物。
(3)犯罪主体年龄要求不同。抢劫罪的主体是满14周岁的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绑架罪的主体是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盗窃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司财务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已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的行为。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
18 / 39
精品文档
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他人或者单位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财物的行为。
三、诈骗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四、抢夺罪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只能是动产。2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侵占罪
19 / 39
精品文档
1、含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非法占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拒不退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六、职务侵占罪
1、含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务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单位所有的各种财物;2客观方
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
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的心理态度。
20 / 39
精品文档
(一)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1二者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犯本单位财产的行为。
2.二者的区别主要在:
(1)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只是侵犯了本单位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而没有侵犯本单位财产的
处分权,而职务侵占罪是侵犯单位财产的整体所有权;
(2)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是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除了资金之外,还包括其他具
有经济价值的有形和无形的财产。
(3)客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构成,法律条文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同的挪用有不同的定罪标准;而
职务侵占罪只是对侵占行为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定罪是以数额较大为标准。
(4)主观方面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暂时使用本单位的财物,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职务侵占罪则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二)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界限
1.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
2.二者的区别在于:
21 / 39
精品文档
(1)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
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2)客观方面不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方式;
而侵占罪的事实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能是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产,据为己有、拒不交出。
(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七、敲诈勒索罪
1、含义: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构成要件:1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又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
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
22 / 39
精品文档
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
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以当场实施暴力、暴力相威胁为其行为内容;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不当场
实施暴力,而且威胁的内容不只是暴力,还包括非暴力威胁
(2)犯罪行为方式不同:抢劫罪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
当着被害人的面,也可以是通过第三者来实现,可以用口头的方式来表示,也可以通过书信的方式来表示。
(3)非法劫取财物的时间不同:抢劫罪是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实施威胁、要挟之后取得他人财物。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的行为,不应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罪论处。
(4)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不同。抢劫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不要求其劫取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数额
较大才构成犯罪;敲诈勒索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刑法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罪的必要要件。
23 / 39
精品文档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1、含义:是指故意非法的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有形的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2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九、挪用资金罪
1、含义: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进行非法活
动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挪用资金罪侵犯的直接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资金2
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
24 / 39
精品文档
非法活动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本罪行为人主观
方面是故意。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1、含义: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
履行职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
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招摇撞骗罪
1、含义: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威信,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3、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5 / 39
精品文档
二是职务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职务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是此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一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伪证罪
1、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
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
(一)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犯罪方式不同:本罪之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个别情节上作伪证;后者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3)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本罪只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后者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开始之前。
(4)行为所针对的对象不同:本罪是进入诉讼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而后者则是未必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人
(5)犯罪意图不同:本罪既可能是陷害无罪之人也可能是包庇有罪之人;后者只是陷害他人。
四、窝藏包庇罪
26 / 39
精品文档
1、含义:是指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一)窝藏包庇罪与伪证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包庇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实施犯罪的时间不同: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包庇罪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开始之前。
(3)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伪证罪既可以是隐匿罪证从而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也可是为了陷害
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包庇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
第七章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贿赂罪:
1、含义: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制度,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
施的与受贿具有对向性或撮合性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2、构成要件:1.贪污贿赂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2.贪污贿赂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
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3.贪污贿赂罪的主体,绝大多数是
27 / 39
精品文档
特殊主体4.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过失不
能构成本类犯罪。
3、分类:从犯罪主体角度贪污贿赂罪分为以下三类:1.作为自然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2.作为自然人
的一般主体实施的犯罪3.单位主体实施的犯罪。
二、贪污罪:
1、含义: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
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2.本
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本罪
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犯罪主体: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1.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
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8 / 39
精品文档
另一类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一)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都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必备
内容。
二者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
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财物所有权
2.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管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经营
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二、挪用公款罪
1、含义: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
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
29 / 39
精品文档
为。
2、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
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款即公共财产中呈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形态的部分。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
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3.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
可以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不构成本罪。
(一)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的要件都
包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内容。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
二者的区别:
1、 次要客体存在一定区别:挪用公款罪次要客体仅限于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贪污罪的次要客体是
公共财产所有权。
30 / 39
精品文档
2、 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贪污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
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不存在作假帐、虚报账目等行为,而实
施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有作假帐虚报账目等行为。
3、 主体范围不同:挪用公款罪主体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
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 主观目的不同:本罪以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为目的。而贪污罪的则以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
三、受贿罪:
1、含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
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4主观方面
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
31 / 39
精品文档
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希望并追求该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种特殊形式:斡旋受贿
(1)含义: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
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2)具备条件:1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2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3为请托
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二者都是特殊主体,主观方面都是故意。
二者的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受贿罪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贪污罪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
即即侵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受贿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
益;后者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侵吞、
32 / 39
精品文档
窃取或者替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主体的范围不同: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总做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之外,还可以由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
4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自己合法主管、经营的公共财物。
第八章 渎职罪
一、渎职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公
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
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4客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33 / 39
精品文档
二、玩忽职守罪
1、含义: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
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
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4客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恪
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工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
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轻信能够避免。
三、徇私枉法罪
1、含义: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
包庇不使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2、构成要件:
34 / 39
精品文档
1客体为国家私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施了徇私
枉法、徇情枉法的行为3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枉法的动机在于徇私、徇情。
(一)徇私枉法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由于诬告陷害罪的主要特征是使无罪之人受到刑事处罚,这就与徇私枉法罪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相似。 二者的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司法公正,后者的客体为公民的人身权利。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利用职权犯罪,枉法裁判。后者则与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没有任何关系。
3、主体不同:前者主体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责任能力之人。
四、滥用职权罪
1、含义: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构成要件: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35 / 39
精品文档
2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
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第2 开源期刊质量评价方法分析
开源期刊质量评价方法分析众所周知,面对越来越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我国的开放存取期刊质量做出适当的评价,才能使得其能够更加质量必须做出适当的评价,才能使得其能够更加保护我国学术界及其一些相关性学术的质量问题。1、同行审议评价法。该评价的方法主要石油17世界的英国伦敦皇家学会秘书亨利所创,其主要是通过同一批或者是一些具有较强专业学者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对业内人士所发表的论文以及学术性问题进行系统统一性的检查与评测,如若这些专家学者至少有一半以上的专家同意,才能在其相关的期刊发表一种方法。另外,同行审议的评价方法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虽说企退稿子的几率比较高,但是由于都是其相关性专业的评价人员,使得作者修改的文章具有更高、根强的专业性。第一??
第3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与方法分析
摘 要:当前,我国的建筑评价过程中,对绿色评价方式的运用还不够完善。尽管我国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有了一定的框架,然而对评价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还有待提升。因此,本文主要针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绿色建筑与
36 / 39
精品文档
绿色建筑技术的内涵,并且指出了绿色建筑评价的方式与手段,从而能够为我国绿色建筑的评价体系的完善提供积极的借鉴,更好地实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关键词:绿色建筑;评价技术;方法 DOI:10.16640/j.cnki.37-1222/t.2016.13.239 0 前言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提出,我国各行各业中都在积极履行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建筑行业来说,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以及环境破坏问题已??
第4 行政执法分局先进集体事迹
我分局自成立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根据区局和街道的具体部署安排,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狠抓队伍建设,强化市容秩序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执法工作,为打造桂城“宜商宜居”的品牌和营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截至2004年11月份,我分局共组织统一清查行动34次;受理群众审批申请1698份;处理群众投诉1461宗;现场纠正各类违规行为17055次;立案查处行政违法案件2790宗(其中一般程序共235宗,简易程序共2555宗);上缴罚没款269713.00元,拆除各类违章建筑18200平方米。??
第5 劳动合同法分析
37 / 39
精品文档
劳动合同法分析问:劳动者是否有权自由辞职, 法条解读:劳动者有权自由辞职,不必支付违约金 典型案例:林清是一家外贸公司的职员,2002年初,林清和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合同。但是,在与海外客户沟通中,林清一直找不到感觉,他计划自己开一家小店,能自在地生活。终于,林某在2003年10月,向公司老板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老板却说:“对不起,你的合同还没有到期,所以我不批准你的辞职。或者,你要向公司支付一笔违约金,我才放你走。”林清问,老板的意见合法吗, 律师解读:根据旧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该含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因此,劳动合同中普遍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违约责任。??
把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收藏起来以后再看~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所属栏目:〖〗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相关专题:211大学名单_211工程大学_211高校_211院校_211学校_211大学排名 985大学名单_985大学_985大学排名_985工程_985高校_985院校_985工程学校 c9高校_c9联盟_c9大学_九校联盟 两学一做心得体会 四级作文,英语四级作文,英语四级作文万能句子,四级作文题目 四级作文万能模板 撒谎作文,关于撒谎的作文 听后感,听后感大全,听后感 禁毒作文,关于禁毒的
38 / 39
精品文档
作文 作文大全600字,初中作文大全600字,小学作文大全600字 胜似亲人,胜似亲人作文,胜似亲人作文400字 高考零分作文 感谢师恩 师恩难忘,师恩难忘作文 租房合同协议 预备党员转正思想汇报 高考分数线预测 合伙协议,合伙协议范本,合伙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 协议书,协议书范本 记一件难忘的事,记一件难忘的事作文 一件难忘的事作文 难忘的旅行 难忘的一件事 劳动合同法 门面租赁合同 合同书 厂房租赁合同 商铺租赁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范本 劳务合同 租赁合同 商业策划书 创业策划书 品牌策划 广告策划 婚庆策划,婚庆策划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 活动策划,活动策划方案 营销策划 影楼策划,影楼策划方案 标语,标语大全 承包合同范本 入党介绍人发言稿 入党介绍人意见,入党介绍人意见大全 工作措施,工作措施大全 大学生自我评价,大学生自我评价
〖刑法分论期末考试重点精华总结〗
39 / 39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盐城师范学院刑法各论期末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