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子产铸刑书
子产铸刑书
编辑丨子愚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做了一件史无前例的大事,他将国家的法律以条文的形式铸在鼎上,向天下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这一举动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贵族们纷纷表示强烈不满。首先向子产发难的是晋国大夫叔向。他派使者给子产送了一封信,予以严厉批评,开篇即痛心疾首地表示:“当初我对你(在郑国执政)寄予厚望,现在(你竟然铸刑书)一切都完了。”接下来又说道:“以前先王遇到案件就以事论事,根据事情的轻重大小来决定处罚,而并不公开成文法典,就是怕老百姓产生争讼之心。百姓们过日子的时候,有了礼义、明辨事理的官员、和蔼可亲的乡长,生活就能有规有矩、有声有色。公布了成文法,老百姓知道了法律,就会盯着法律琢磨邪门歪道。人人都会有争讼之心,抛弃礼义而引用法律为根据来为自己辩解,哪怕是锥刀之末这样的小事都要争个明白,郑国以后就永无宁日,可能就要衰败了!”子产没有屈服,在回信中委婉而坚定地回答:“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意思是说,确实像您说的那样,我没有什么才能,不能考虑得那么长远,我只是为了挽救时下国家的危亡。他仍然坚持了自己的主张和做法。
子产为何要铸刑书,叔向又为什么对此如此深恶痛绝呢?要弄清这一问题,须得从历史背景加以分析。首先要明确一点,叔向并不反对刑书本身,他在信中对刑书的内容未置一词,因为子产的刑书只是对旧的礼制稍加改良,从根本上说还是维护礼制传统的。叔向所反对的只是“铸刑书”这一形式,也就是说,反对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对奴隶和平民来说,某一行为是否违法,违法又该如何惩罚,统统无从知晓,罪与非罪的标准以及对犯罪的处罚全由贵族们临事擅断。这样就可以保持统治阶级的威严,使老百姓常常因为惧上而惴惴不安。奴
隶主贵族把持法律于其手中,几乎不受任何约束,不但可以对其封地内的奴隶恣意妄为,而且也可以随意迫害包括非贵族出身的地主在内的平民。
成文法的公布,意味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状态的结束,瓦解了过去“议事以制”的贵族专断体制,而代之以按照法规条例定罪量刑的方式。这对旧贵族的特权来说是一个很大的限制(当然贵族的特权并没有完全消失),使之以后再难以罪行擅断和任意刑杀,因而受到了旧贵族们的仇视。贵族们惊呼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一旦遭到破坏,老百姓就无法统治,国家也就会走向灭亡,于是就有了上文叔向写信猛烈抨击子产的一幕。
然而,子产是坚定不移的改革派,他没有因为旧贵族们的恫吓而改变自己的主张。在当时,公布成文法是大势所趋,继子产铸刑书以后,其他诸侯国也纷纷效仿。首先公布成文法的子产真不啻是先知先觉者。
成文法的公布,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它使法律由隐蔽走向公开,强有力地冲击了传统的法律观念、法律制度以及社会秩序,开创了古代法制的新时代。自此以后,法律的公开遂成定制。这符合法律自身的内在要求。法律不应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法律如果只是操持在少数执法者之手而不向外界公开,执法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就很容易形成凭个人好恶主观臆断的习气,难以自觉地依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这样有法形同于无法。法律制定后只有公布出来,让大家都知晓,依法办事才能得到有效保障,“以法律为准绳”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后世的法家主张“法治”,其前提就是法律必须首先公布。作为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人,子产为我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和观念的更新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范文二:子产铸刑书及其启示
子产铸刑书及其启示 2011年1O月
第23卷第5期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JournalofHunanPoliceAcademy 0et.201l
Vo1.23No.5
子产铸刑书及其启示
龚佳禾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01)
摘要:子产铸刑书是富有争议的历史事件,褒扬者有之,诋毁者有之.然而不管如何,
对子产铸刑书的性质,历
史背景,内容,意义等方面进行解读,可深刻了解子产刑铸书对当时的治国方略,立
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影响,并对我
国现今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产生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子产铸刑书;成文法;历史启示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1140(2011)05-0058-07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一公元前522年)把
郑国的刑法条文铸在金属器皿上,公布于众,史称
"郑人铸刑书".子产铸刑书不仅在当时的郑国内部, 而且在各诸侯国都掀起了轩然大波,引起了各诸侯 国士大夫们的强烈关注.晋国大夫叔向专门写信对 子产予以责难,与子产同朝的郑国大夫邓析也"数难 子产之治"?,并且"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后来 驷颛当上郑国执政后,"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正因
为子产铸刑书在当时引起了如此强烈的影响,《左 传》将此载入了史册.
一
,子产铸刑书之背景
周人最先是活动在黄土高原的一个古老部落, 后迁到岐山南边的周原(今陕西岐山县)定居下来, 自称为"周",臣服于商朝.公元前1066年周武王联 合各方诸侯,推翻商朝,建立周朝.建立政权后,周王 朝在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即把国家疆域划分为"王 畿"和"王畿"以外的地区,王畿由周王直接统治,王 畿以外的地区分封给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贵族,让其 建立诸侯国,为周王镇守疆土,保卫王室.诸侯拥有 封地的收益,但必须服从周王的命令,向周王纳贡和 朝聘,并派兵随从周王作战.史称周公"立七十一 国".【1】经济上实行"井田制",全国井田属周王所有, 诸侯对受封井田只有收益权,不得买卖和转让.西周 初年,由于周王直接控制的"王畿"疆域最广,"井田" 和人口最多,使得周王与各诸侯相比,经济,军事势 力最强大,因而保障了周王朝地位的巩固.但周穆王 后,由于周围少数民族的不断侵扰,王朝陷入长期的 战争,国力消耗很大,王朝直接控制的土地方圆已不 到六百里,周朝逐渐衰微.
伴随着周朝衰微的时一些诸侯国通过兼并战 争,军事,经济势力的壮大.诸侯大国为争夺土地,人 13和对其他诸侯国的支配权,不断进行战争,形成了 诸侯争霸的局面,周王朝已经无力制止.公元前712 年,周桓王夺取郑国四邑,引起郑庄公不满,因而不 朝周王.公元前707年,周桓王统军讨伐郑国.郑庄 公竟率郑军在编葛大败王师,连周桓王也被射中肩 膀,只得苍遑逃跑.葛编之战,使周天子威信扫地.公 元前651年,齐桓公大会诸侯于葵丘(今河南兰考),
周天子也不得不派人前往.葵丘会盟,齐桓公的霸主 地位正式确立,标志着分封制崩溃.诸侯经济势力的 壮大是从开垦"私田"开始的.由于受封的"井田"有 限,而"井田"以外的荒地很多,一些贵族为了获得更 多的收益,组织自己的属下和奴隶大量开垦荒地,这 些开垦出来的耕地不在周王的"井田"登记中,不必 向周王缴纳贡赋,叫做"私田".随着铁器的使用和牛 耕的推广,私田开垦越来越广.开垦和耕种私田,需 要大量的劳动力,一些贵族为了招徕人手,开始改变 与劳动者的分配方式,允许劳动者占有部分生产资 收稿日期:2011-09—21
作者简介:龚佳禾(1949一),男,湖南新化人,武汉大学客座教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检察长.
?参见《列子?立命》.
?参见杜预注《左传?定公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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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和劳动成果,诱使耕种"井田"的奴隶逃亡到自已 名下,成为"隐民","私属徒",致使公田荒废,"唯 莠骄之","唯美桀桀"?.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 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井田和 私田实行一律征税,井田制被正式废除了.各国顺应 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纷纷效仿鲁国的做法,立法确 认这种新的经济关系.子产也在郑国进行改革,"作 封洫",重新划定田界,明确土地所有权;"作丘赋", 规定以丘为单位,向土地所有者征收赋税.翻 伴随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土地权属,土地交易 纠纷的增多,贵族之间,贵族与平民之间有关田地争 斗,诉讼,层出不穷,迫切需要一个公正,高效的司法
体制来处理.当时的司法权掌握在少数贵族手中,诸 侯国虽然颁布了新法,但这些法令并未公布,给这些 旧贵族利用手中的司法权上下其手,枉法裁判,维护 旧贵族的利益,为侵害新兴贵族的利益提供了可乘 之机.这极大地损害了新法及诸侯国政权的威信,使 国家处于混乱之中.公元前361年,秦孝公即位后, 为改变秦国的落后面貌,任命商鞅(约前390年-_肓百 338年)为左庶长,实行变法.商鞅拟好新法却不敢公 布,因为国人对国家法令不信任,为了获得国人信 任,他不得不让人把一根三丈长的木杆竖立在国都 南门,悬赏有能把它搬到北门的,赏给十金.人们不 相信,没人去搬.他又加码到五十金.有人把木杆搬 到~tt'-I,商鞅立刻赏给五十金,以示信用.接着,才公 布了新法,可谓煞费苦心.新法公布后,旧贵族大造 舆论,说新法不便执行的多至千数.太子的老师公子 虔和公孙贾竟在幕后唆使太子触犯新法.商鞅说: "太子犯法,是老师没有教育好,应该给老师处罚."【 下令把他俩一个割掉鼻子,一个脸上刺了字.就此才 没人再敢非议新法.为了保证新法顺利实行,商鞅还 杀了贵族祝欢,把捕获的700多个违法乱纪的人押 到渭水边镇压,这样才保障了新法的顺利实施.公元 前338年,秦孝公死,太子惠文王继位.旧贵族对商 鞅进行反攻倒算,公子虔等强加商鞅以"谋反"的罪 名,将他逮捕并用"车裂"的酷刑处死.后来《战国策》 对此事的评论是:"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 ?参见《诗经?齐风?甫田》.
?参见《战国策?秦策》.
?参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期年
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这 说明商鞅变法之所以成功,不仅是其变法内容上的 成功,更取决于其司法上的成功.而其他大多国家的 变法却并不顺利,其主要原因是旧的司法体制无法 为新法的实施担供保障,与其说是变法内容上的失 败,还不如说是司法制度上的失败.这说明:旧的治 国方略和司法体制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最大障碍. 子产铸刑书,他在回叔向的信中说是为了"救世",实 际上是改革治国模式和司法制度,以挽救政权的信 任危机的措施.
二,子产铸刑书之内容
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历史文献没有记载,因而 无从考证,但从《左传》根本没有费笔墨去记载其内 容的情况及两个有代表性的反对者叔向,邓析责难 他的内容和方法来看,我们可以推测至这部刑书对 当时的刑罚制度修改不大.铸刑书之所以引起激烈 争论主要是它对当时的治国方略,司法体制带来巨 大的冲击.
子产和叔向当时都是"周礼"的坚定维护者.他 们认为"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因 而他们都不反对周礼.争论源于"礼"的内容.当时 "礼"是一个内容宠杂的社会规范体系,内容涵盖了 宗教,伦理,道德,法律,历史等社会科学的方方面 面.可以说现代社会科学分支在当时都只是"礼"的 一
个方面.这点类似于欧洲中世纪的神学.在用"礼" 来治理国家时,到底应侧重于哪个方面,他们的观点 产生了分歧.子产认为,要侧重于使用"礼"中的法, 叔向则认为要侧重于其中的宗法伦理.叔向不完全
否认"法"的作用,他甚至还是一个法学方面的专家. 昭公十四年,他处理了邢侯,雍子与其弟叔鱼一案, 就是引用了夏朝的《禹刑》.他说:"已恶而掠美为昏, 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日:昏,墨,贼, 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不顾"刑不上大夫"的礼 治原则,将邢侯施刑,并戮雍子与叔鱼之尸.他在对 子产铸刑书一事的责难信中,虽然对子产作封洫,立 谤政,制参辟,铸刑书等一系列的改革都有微词,但 59
法制长廊龚佳禾子产铸刑书及其启示
重点却集中在铸刑书引起的一系列司法后果上.他 认为子产铸刑书带来了这样的影响,第一:改变了 "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司法传统,使得以后的 诉讼将"弃礼而征于书".第二:启"民之争心".民之 争心一起,"锥刀之末,将尽争之",【B】以合法的形式 来满足自已的私欲,从而改变了传统的行为模式.第 三:将导致诉讼增多,司法腐败,即"乱狱滋丰,贿赂 并行".最终导致"终于之世,郑其败乎!"?也就是要 亡国,所以这是错误的.治国最好的办法应当是"人 治"加"道德教化",官员要"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 忠信之长,慈惠之师"?,对百姓"闲之以义,纠之以 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 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并且"诲之以忠,耸之以 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 以刚."吁是"民可任使,不生祸乱".?而子产作为一 个务实的政治家,在宗法,伦理对社会管理仍然起着 无可替代的作用的历史条件下,对叔向的责难没有 进行理论上的争辩,只是答复:我这样做,是目前形 势的需要,即"吾以救世也."很明显,他把法治和司
法制度的改革当作了乱世的治世良药.
同为郑国大夫的邓析也对子产强烈不满,曾"数 难子产之治",并且"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 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即编造了一 部私家刑书一"竹刑".他还"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 一
衣,小狱襦",'岍始诉讼业务,收取诉讼费;并且 招收门徒,教授诉讼知识.由此可见,邓析不满的是 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而不是其铸刑书的行为.在法 治方略和司法改革上却是子产坚定的支持者和发展 者,他甚至在铸刑书的基础上,开创性地演绎出诉讼 代理,并最先开展法学教育普及.
三,子产铸刑书之性质
对于子产铸刑书之性质,即它是不是中国历史 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学术界一直存在争论. 肯定论者根据叔向信中"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 刑辟"[句的说法,认为在子产铸刑书之前,没有成文 ?参见《左传?昭公六年》.
?参见《二十四史?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 ?参见杜预注《左传?定公九年》.
?参见《吕氏春秋?离谓》卷十八.
?参见《国学导航?尚书正义》卷九十,《吕刑》第二十九. 60
法,当然也就谈不上成文法的公布问题.瞿同祖先生 说:"可证法典的编制,公布在当时还是仅有的骇人 听闻的创举,引起当时士大夫的激烈反对租慨叹.从 叔向议事以制一语中,我们也可确知当时议而无定 法的情形."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因为叔向在信中接 着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I8)这就 清楚地表明,夏,商,周三代都有成文法.《尚书?吕 刑》记载,周穆王命吕侯(亦称甫侯)制定《吕刑》,有 墨,劓,j}lJ,宫,大辟五刑,共三千条.这说明《吕刑》是 一
部成文法,而非一般的判例.《尚书?吕刑》还特别 强调,审理案件时,要"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其 刑其罚,其謇克之".这也说明成文法是存在的. 否定论者认为早在子产铸刑书之前,已经有了 公布成文法的做法."吕侯得穆王之命为天子司寇之 卿,穆王於是用吕侯之言,训畅夏禹赎刑之法.吕侯 称王之命而布告天下.史录其事,作《吕刑》".竟 叔向的"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一语应如何理 解,学术界解释各不相同,尤其如何理解"制"和 "辟",争论很大.
笔者认为,"制"就是典章制度,包括规范性文件 和判例,"辟"应理解为"开",在这里是"公开"之意, 那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从前先王按照以前的典章制 度来议断国事,不把刑法公开.当然这种"不公开"是 不向社会大众公开,在士大夫内部还是要公开的,否 则就无法"议事以制"了.所以,以前的刑法只向贵族 内部公开,不向社会大众公开.这才是当时司法的实 际状况.而子产却是将刑法向社会大众公布,所以, 就子产的做法,在当时的反响,对后世的影响而言, 说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诚不为过. 四,子产铸刑书之意义
子产铸刑书后,各国相继变法并将成文法公布 于众:赵鞅,荀寅在晋国铸刑鼎,李悝着成《法经》一 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商鞅在秦国,吴起在楚国,
申不害在韩国相继公布法令.成文法的公布,对当时 第5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10月
和后世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子产铸刑书开启了当时以法治国和司法 改革的大门.子产铸刑书的意义在于,"公布成文法 为后来法家所主张的法治创造了有利条件,因为法 治必须以公布成文法为前提".嘲就司法工作而言,查 清案件事实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找准适用的法律 依据同样重要,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同一案件 事实,适用不同的法律依据,会产生完全不同的结 果.在子产铸刑书之前,法令不公开,执法者"议事以 制",而"制"内容极其宠杂,可以是成文法,也可以是 判例,可以是今朝的,也可以是前朝的.在春秋这种 社会极其动荡,社会经济激剧变化的历史时期,各种 成文法,判例相冲突的情况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 下,不确定适用案件的统一依据,就会使同类案件适 用的依据五花八门,裁判的结果千差万别,也为执法 者以权谋私大开方便之门.公布成文法,就统一了执 法依据问题,使得以后裁判案件不再"议事以制",而 是"以征于书",即根据已经公布的法律条文裁决案 件,这既是治国方略上的重大改变,也是司法审判环 节上的一场历史性的变革.
第二,子产铸刑书引起了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 观念的变革.一方面,子产铸刑书促使了相关法律制 度的确立.成文法公布实施后,是否得到切实的执 行,就成为法令的颁布者和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就 必然引起法律监督的产生.虽然历史文献对春秋战 国时期法律监督的实际情况很少记载,但学者们一 致认为我国的法律监察行为在春秋战国时已经存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设监御史?,掌管监察职权, 标志着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形成,此后一直延续到 清朝.另一方面,子产铸刑书促使了法律服务的产 生.因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问,如何理解法 令条文,如何根据法令条文来主张权利,没有专业人 才的帮助是不行的,这方面的需求很大,所以邓析就 在子产铸刑书后开展了;偿法律服务.当然,由于我 国古代行政和司法不分,及采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 使得这种法律服务一直局限于代写诉状的"讼师"层 次,没有能发展成现代律师制度.另外,它还促使了 法治观念的萌芽.有了公布的成文法,社会大众就明 ?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白地知道国家鼓励什么,反对什么,就可以按照法令 的规定调整自己的行为,趋利避害.即"弃礼而征于 书",【q刁再有动辄得究的担忧了.也可以预见别人的 行为,不必担心自己的生命财产无故受损了. 第三,子产铸刑书为后世的法学的理论研究培 育了土壤,奠定了基石.我国的法学基础理论探讨是 从春秋时期开始的.在子产铸刑书之前,虽然也有过 法理学上的探讨,如周公的德主刑辅理论等,但法学 理论上的繁荣是从子产铸刑书之后.为什么会这样 呢?因为有公布的成文法,是法学理论探讨的基础, 没有公布的法律,法学理论的探讨就是无源之水.其 实,叔向对子产责难信,虽然其结论是不合历史潮流 的,但从其对法现象的分析看,论理之全面,结构之 严谨,却是一篇极好的法学论文.在不到四百字的短 信件中,内容涉及到法与礼的关系,法的作用,当时 司法制度的合理性,夏商周三代的法制状况,公布成 文法的后果预测,法的作用,甚至趋利避害的人性论
等一系列法学问题,这些都成为了后世法学研究的 主要课题,此后,出现了主张完全以法治国的法家流 派,并一度成为战国,有秦一代的主流思想. 五,子产铸刑书之启示
毋庸讳言,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无论从立法精 神,法律体例,立法技术,法律心理,还是到司法制 度,主要是借鉴了西方的.而且我们今天人民民主专 政的政治体制也与春秋时期的家天下完全不同了, 因而许多人不重视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的研究,认为对现代没有多少借鉴意义.这种观点是 错误的.诚然,我们现在实行的政治制度与那时是根 本不同的,立法体例和立法技术,司法方式也不可同 日而语.但法律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继承性, 我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已经包含了现代法 律制度的合理成份,中华民族的法律心理一脉相承. 子产铸刑书事件,对我们司法工作者而言,至今仍然 启发良多.
第一,民主政权才是司法事业健康发展的根本 保障,法律工作者要利用手中的司法权,做人民民主 专政政权的坚定扞卫者.子产铸刑书后,主张"法立 则私善不行,君立而贤者不尊.民一于君,事断于法, 61
法制长廊龚佳禾子产铸刑书及其启示
此治国之道也"?的一批法家人物在当时的政坛上纵 横捭阖,帮助他们的君主实现了富国强兵的政治抱 负,李斯,韩非还协助秦王赢政实现了一统天下,建 立统一的多民族中央集权国家的梦想.而孑L子,孟子 等儒家为推行"内圣外王"奔波于列国终不得展其 志.可以说,从春秋争霸到秦并六国的过程中,法家
学说就政治层面而言,远比其他各家的影响大.可是 到了西汉,汉武帝却"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甚至在 司法上推行"春秋决狱",从此以后,法家在政坛上的 影响消失了.这是为什么呢?后世学者对这一历史现 象进行了广泛的探讨,有人归结为法家政治人物的 "刻薄寡恩",'有人说是因为法只适合于治乱世,不 适合于治平世.【"】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 本原因在于法家核心理论的内在矛盾,因为法家一 方面为了争取诸侯国王的支持,取得施政的权力,主 张中央集权,强调君主权力的绝对化,另一方面又从 人性恶的理论出发,强调法律的权威,要"事断于 法".这种理论就潜伏了矛盾:强调君权绝对,就要 "事断于君";强调"事断于法",就要求君主也要依法 办事.在春秋战国这种战乱时期,君主面临的问题主 要是与旧贵族,与平民的矛盾,法家尊君和强调废除 IEI~L制,取而代之的是由君王制定的新法令的主张, 符合君主的利益;在秦朝统一六国之初,君王面临的 问题是新王朝和六国旧贵族,地方和中央的矛盾,法 家的主张仍然符合君主的利益,所以法家能与君主 渡过"蜜月期".而到了汉武帝时代,政权已经稳固, 皇权已经独尊.法家"事断于法"主张与皇帝"事断于 君"的要求出现冲突,从而使"事断于法"的法学流派就 处于尴尬境地,在强大的君权面前悄无声息地消亡.由 此可见,以法治国的法治主张与专制政体是不相容的, 只有在民主政体下,司法事业的发展才有保障. 第二,立法状况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 生死存亡,必须坚持"以法治国"的方略不动摇.我们 现在回过头来思考几个问题.子产为什么要铸刑书? 是因为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急剧变革,礼崩乐坏,旧
的宗法礼制已经无法维持社会的稳定,子产希望启 用法制手段来推行新法,恢复百姓对政府的信任,维 持社会的稳定,也就是为了"救世".叔向为什么要写 ?参见《邓子析?转辞》.
?寻见《战国策?秦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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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对子产予以责难?叔向作为旧贵族的杰出代表,之 所以急忙写信阻止,是因为他已经敏锐地感觉到子 产铸刑书将引起治国方略由"礼治"过渡到"法治", 司法权将由旧贵族把持转让到新兴贵族手中.子产 铸刑书后,各诸侯国为什么要纷纷效仿?因为子产铸 刑书前,司法权把持在旧贵族手中,他们"议事以 制",根据前朝前代的法令判例定案,诸侯国君无法 改变前朝前代的规章判例,也就无法让自己的施政 方针在司法上得到彻底贯彻执行.而公布成文法,就 等于可以通过自己制定法令的方式间接废除这些旧 的规章判例的效力,等于把立法,司法权牢牢控制在 自己手中.公布成文法成为了各国君主削弱旧贵族 势力,加强中央集权,推行自己新政的锐器.这实质 上是一场政治体制的改革,从此以后,社会统治方式 就由依靠宗法伦理的"家长式"统治转变为依靠颁行 法令的"国家统治"的形式了.
由此可以看出,真正意义上的国家管理,其主要 管理方式只能是法制管理,也就是"以法治国"而不 能是其他方式.放弃以法治国,也就是放弃了管理国 家最有力度,最为有效的方式.无法则无天,一个国 家法治情况的好坏,直接决定了这个国家的兴衰成 败,生死存亡.子产铸刑书前郑国的情况是这样,我 国"**"的十年浩劫也是这样.而在法治中,
最关键的一环又是司法环节,法律落后于时代的要 求可以立,改,兴,而司法环节的好坏则直接关系到 国家法律的威严和国家政权的威信.所以,实质上司 法状况的好坏关系到国家的兴衰成败,生死存亡.所 以我们必须坚持"以法治国"的方略不动摇.对我们 法律工作者而言,就是要严格依法办案.国家是否真 正实行"以法治国"方略,集中体现在是否严格执法, 依法办案上.如果不能做到严格依法办案,"以法治 国"的形象在广大人民中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荡然无 存.法律就会成为"具文",广大民众就会对执政者丧 失信任,进而危及政权的稳定.****在全国 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 重要讲话深刻指出:"政法队伍的执法能力,集中体 现在执法公信力上.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 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 第5期湖南警察学院学报2011年1O月 象."[121当前,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必须认真学习,准确 理解法律,法规,深入调查涉案事实,做到"事实清 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和谐观,做和谐社会的坚定 推动者.历史的事实证明,法律在社会和谐,社会发 展和社会安定方面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史者在 记载子产铸刑书这一历史事件时,对这一历史事件 本身仅用了廖廖七个字"三月,郑人铸刑书",[51(P2~以 至我们对刑书的内容一无所知;而对叔向写给子产 的责难信,却是全信照录,这是为什么呢?这与中华 民族理想的"社会模式"有关.如果我们把思路放开 扩一些,就不难理解:从西周未年开始,诸侯为争霸 征战连年,社会动荡,民不聊生,不仅民心思定,就是
战争的发动者——各国诸侯一方面野心勃勃,梦想 富国强兵,称霸天下,另一方面又因外有强敌,内有 权贵而毫无安全感,心力憔悴,渴望安定.于是各种 治国理论相继出台,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在各 流派中,儒,道,法三家影响是最大的.儒家倡导仁义 主张恢复礼制,用宗法伦理治国,让社会回到西周初 年,甚至三代之前的"大同"世界中去;《老子》认为恢 复礼制是导致混乱的最根本原因(夫礼者,忠信之薄 而乱之首),主张绝仁弃义,认为法令滋彰,盗贼多 有;[131法家主张通过变法,富国强兵来抵御外国;通过 尊君集权来限制贵族;通过实行法治来强化君权,建 立秩序.在当时的情况下,儒家的主张太"迂",取不 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其恢复旧传统的理想不符合诸 侯国王的勃勃野心,而且其"复礼"主张也无法满足 其限制国内贵族强权的迫切需要.孔,孟周游列国说 教,各诸侯国王因为还不敢公然抗"礼",给了这些 "礼"的鼓吹者以"礼"遇,但其政治主张却不被重视. 道家的主张太"空",因为其主张"无为而治",因而提 不出切实可行的政治主张,其所以在当时产生了较 大的影响,与其说是因为其政治见解,还不与说是因 为其描述的"道法自然",人文和谐这种充满诗情画 意的理想世界吸引民众.只有法家的政治主张最 "实",迎合了当时诸侯国王的实际需要,因而被各国 纷纷采纳.但到西汉武帝时代特别是平定了"七国之 乱"之后,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已经建立,外无强敌, 内无强权,法家被重视的历史条件消失了.而另一方 面,法家从"人性恶"的理论出发,片面夸大法的作 用,主张严刑竣法.虽然其终极目的是要"以刑去 刑".但刑的血腥气息太重,后世都认为法家"刻薄寡
恩",不符合中华民族作为"礼仪之邦"的和谐观.最 终汉武帝杀掉了自已的老师,法家学派的最后一个 代表人物晁错,实行了用法律,法令治理国家,用伦 理道德教化管理贵族,以儒道学说联姻作为正统理 论的温情统治模式,一直被以后的封建统治者所效 仿.由此可见,社会和谐一直是植根中华民族内心, 无法割舍的一种民族心理情结,是我们民族追求的 理想境界.叔向之信被史者如此看重,与其中渗透的 和谐理念得到史者的认同有关.
我们是21世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不 是二千年之前的奴隶制,封建制专制政体下的法学 流派人物;我们信仰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论,不是 机械唯物主义者,因此,我们不片面夸大法律的作 用,不否认其他社会调整方式和国家管理机制的重 要作用.在当今社会,国家管理模式是立体的,多层 面的,除法律外,政策,道德,宗教,伦理等对社会管 理都取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在坚持依法治国方 略,严格执法的同时,必须坚持法律领域的科学发展 观.依法办案,同时要注意好文明执法,在执法的同 时,做法律的宣传者和教育者;要切实尊重案件相关 人包括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人格尊严,包括其宗教 信仰和风俗习惯;要认真及时处理涉法上访,申诉案 件,坚持有错必纠,妥善化解各种矛盾;要注意维护 中华民族文化中的重亲情,讲伦理的美德,立足于教 育人,感化人,帮助人,挽救人,做到以法,以理服人, 以情感人,以情动人.在执法工作中,做威武之师,文 明之师,为创造"社会和谐"这一中华民族的理想社 会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结语
子产铸刑书一事件本身并不复杂,就是把郑国 现有的成文法铸在金属器皿上,公布于众,让众所都 知.但这一看似简单的事件却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内 容涉及到了治国方略,立法,守法,执法,司法,诉讼 模式等以法治国的方方面面,甚至导致了律师制度 的萌芽,邓析因此而付出了生命的代价.此后历朝历 代都有学者对这一事件进行探讨和分析,说明这一 看似不复杂的事件其实不简单.现代学者在研究这 一
事件时,主要用阶级利益分析的方法分析其引起 63
法制长廊龚佳禾子产铸刑书及其启示
强烈争论的根源,阐述"上层建筑必须适应生产关 系"这一社会进步的必然规律;或者从"法治"和"人 治"优劣比较上,论证以法治国的重要性.这些无疑 都是十分有益的.但笔者认为:子产铸刑书最大,最 直接的历史意义在治国方略和司法制度上:它作为 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对社会大众公布成文法,是治国 方略上的革命,对当时的司法制度形成强烈的冲击, 为司法制度改革开启了大门,为后世司法制度的确 立,发展和法律研究培植了土壤,奠定了基石.这正 是后世学者研究法治和中国司法制度的起源和发 展,都必须追根溯源到"子产铸刑书"这一历史事件 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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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参见周桂钿.中国传统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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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Chan'SCastingPenalCodeandItsRevelation GONGJia—he
('rhePeople'sProeuratorateofHunan,Changsha,Hunan,410001) Abstract:PenMCodecastedbyZiChanisacontroversialhistoricaleventwithdifferentjudg
ments.However,itisgoodforUS
tohaveadeepundemtandingoftheimpactonthestatepohcy,legislativeandjudicialsystemsa
tthattimeandtheenlightening
significancetooursocialistlegalconstructioninthepresentdayChinabyinterpretingthenatu
re,historicalbackground,contentand
significanceofthePenalCodecastedbyZiChan. Keywords:ZiChan'SCastingPenalCode;statutelaw;historicalenlightenment
(责任编辑:王道春)
范文三:子产铸刑书史料释义
子产铸刑书史料释义 《北大法律评论》(2012)
第13卷?第1辑?页320—334
PekingUniversityLawReview
Vo1.13,No.1,2012,PP.32O一334
子产铸刑书史料释义
李燕
AnnotationsofHistoricalDocumentson Zichan'SCastingPenalCode
y
内容摘要:通过逐句通读《左传》所记子产铸刑书史料,可以发现已有的注 释存在若干对文本的误读.自孔颖达以来,学者们广泛接受"叔向之书"的整 体思路为"刑书产生争心"这一看法.对史料的仔细考察表明,这是基于错误 的句读而产生的误读.该文本整体思路应为"治理争心",刑书是"治理"的一 种方式.就细节而言,所谓铸刑书于鼎,子产公布刑书等都是对史料的不确切 解读.
关键词:子产叔向铸刑书
三月,郑人铸刑书.叔向使诒子产书,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 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 李燕,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博士生,E—mail:lllyyy83@gmail.com.感谢我的导师张建国
教授提供的宝贵意见,感谢王帅一,李任,冯坤提供的建议和帮助,感谢初审编辑的辛勤工作.文
责由本人承担.
子产铸刑书史料释义32l
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
临之以敬,莅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 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 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 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郑国,作 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难乎?诗曰:'仪式刑文王 之德,日靖四方.'又曰:'仪刑文王,万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 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 子之世,郑其败乎!月伞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复书日:"若 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左传?昭公六年》)
《左传?昭公六年》记载了"郑人铸刑书"以及叔向,子产针对此事的往来 书信.这段史料是研究"子产铸刑书"事件的关键.历代学者对这段史料的注 释与解读,在使其含义逐渐清晰的同时,也导致对史料的曲解与附会,从而影响 到对铸刑书事件的理解.本文试图在考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逐句通读史料, 以期回归其本义.
一
,文本释义-
(一)三月,郑人铸刑书.
1.郑人
根据下文是指子产.《春秋左传词典》指出,《左传》里的"人"可以指"国 君或卿大夫".[]子产当时为郑国卿.[]《左传?襄公三十年》:"子皮授子产 政."铸刑书是子产执政后的一项治民措施.
2.铸
杜预认为铸刑书是"铸刑书于鼎".[]孔颖达参照晋铸刑鼎,也赞同这种 说法.[]这一观点为后世广泛接受.事实上,并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子 产是将刑书铸于鼎上.李零的表述更为准确,即"铸于铜器".[5]《墨子?明 鬼下》:"古者圣王必以鬼神为,其务鬼神厚矣.又恐后世子孙不能知也,故书 之竹帛,传遗后世子孙.咸恐其腐蠹绝灭,后世子孙不得而记,故琢之盘盂,镂 [1]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页.
(2]《左传-襄公十九年》:"立子产为卿".
[3](周)左丘明传,(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1225页.
[4]同上注,第1225页.
[5]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51页. 322北大法律评论
之金石,以重之."参照此段记载,将刑书铸于铜器上,其用意在于可以更长久 地保存,以便传遗后世子孙.
鼎是当时一种重要的青铜器.铸于鼎只是一种可能.我们可以假设是铸 于鼎.有学者认为,鼎代表国家权力或是神器,将刑书铸于鼎上增加了刑书的 权威.首先,"国家权力"说[6]并不确切.史书中记载代表国家权力的鼎是指 九鼎.[]子产铸刑书未必是铸在九鼎上.并不是任何规格的鼎都可以代表国 家权力.《左传》记载,鲁国曾"取郜大鼎于宋"【8],而晋侯则"赐子产莒之二方 鼎".[9]这里的鼎自然与国家政权没有什么关联.其次,"神器"说f.]也不确 切.鼎确实可以用于祭祀,但这只是它的一种功能.并非有鼎用于祭祀,这种 器物本身就具有神圣性.鼎也是炊器与盛食器,用于日常生活.[?]鼎并不必 然就是神器,从而具有神圣性.
3.刑书
李零对古代"书"的含义进行了分析,并指出,子产所铸刑书为法律文书 (档案或文件).[]在我看来,更为确切地说,刑书为记录"刑"的文件. 刑书的内容已经不可考.庆明提出"罪刑相应"说.[]这是一种合理的推 测.因为,如果刑书仅是记录刑名,不便于下文中"征于书"的实现.这种内容 的刑书并非子产首创,俞荣根已有详细的论述[H],文中不再赘述. 《左传》对"子产铸刑书"事件本身的记录只有这一句话.这句话几乎以最 为简略的方式记录了一个历史事件.下文中叔向对此事的评论却占用了大量 的篇幅.《左传》对叔向申明大义的关注远远超过对事件本身的关注.这样的 记述方式可以表明《左传》未必将子产铸刑书作为一件历史大事来记录,而毋 宁只是把它作为用以申明大义的背景事件来交代.
[6]参见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丁凌华:《艰难与
希望:中国法律制度史讲课实录》,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8O一81页;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
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
[7]《左传?桓公二年》:"武王克商迁九鼎于雒邑";《左传?宣公三年》:"楚子问鼎之大
小,轻重焉";杨伯峻注:'鼎即九鼎","周本纪谓'楚庄王伐陆浑之戎,次洛,使人问九鼎…,见杨伯
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69页.
(8]《左传?桓公二年》
[9]《左传?昭公七年》
[10]参见黄东海,范忠信:"春秋铸刑书刑鼎究竟昭示了什么巨变",载《法学》2008年第2
期;王立民主编:《中国法制史》,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11]参见朱凤瀚:《中国青铜器综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87页. [123李零:《简帛古书与学术源流》,同前注[5],第50—51页.
[13]庆明:…铸刑鼎'辨证",载《法学研究》1985年第3期.类似的看法又见武树臣,马小
红:"中国成文法的起源",载《学习与探索》1990年第6期;黄东海,范忠信:"春秋铸刑书刑鼎究竟
昭示了什么巨变",同前注[10].
[14]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74—77页. 子产铸刑书史料释义323
(二)叔向使诒子产书,日:"始吾有虞于子,今则已矣."
1.叔向
为晋国上大夫.[]史书中记载叔向非常尊崇礼与德.[]
2.虞
有三种解释,杜预认为,"虞,度也.言准度子产以为己法".["]傅逊指出
另一种解释为"畏也,敬惮之意".(18]洪亮吉解释为"望".[]叔向,子产之前 的交往情况,是解决争议的一个思路.
《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齐侯,郑伯为卫侯故如晋","子展相郑伯", "叔向日:'郑七穆,罕氏其后亡者也,子展俭而壹"'.杨伯峻指出,郑七穆包括 子产.[20]这表明叔向在郑国七穆中最为赞赏的是罕氏子展. 《左传?襄公三十年》记"子产相郑伯以如晋,叔向问郑国之政焉",子产告 以"驷,良方争"的情况.此处没有记载叔向对子产的评价.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记"子产相郑伯以如晋".晋侯因鲁丧故,未见. "子产使尽坏其馆之垣而纳车马焉",并责备晋国招待不周.叔向称赞子产: "辞之不可以已也如是夫!子产有辞,诸侯赖之.若之何其释辞也?诗曰,'辞 之辑矣,民之协矣;辞之绎矣,民之莫矣.'其知之矣."
《左传?昭公元年》记"晋侯有疾,郑伯使公孙侨如晋聘,且问疾.叔向问 焉,日,'寡君之疾病,卜人日实沈,台骀为祟,史莫之知.敢问此何神也?…子 产对此予以解答."叔向日,'善哉!胖未之闻也,此皆然矣.' 从这些交往记录来看,子产给叔向留下了较好的印象,较为突出的有两点, 一
为善于辞令,另一为博学.这对于崇尚"礼"与"德",以先王为典范,在郑国 最为推崇子展的叔向来说,尚不至于以子产为己法则,也不至于敬惮子产.将 "虞"字解释为"望"更为恰当.
(三)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 1.句读
杜预注此句为"I临事制刑,不豫设法也.法豫设,则民知争端."(:-]按照这 种读法,"惧民之有争心也"应当属上读,是"不为刑辟"的原因.这种读法对后 [15]《左传?昭公五年》记楚子称叔向为上大夫.
[161《左传?襄公二十七年》记"晋,楚争先",叔向劝告赵孟日:"子务德,无争先".《左传
?
襄公二十一年》记叔向语"怠礼,失政;失政,不立,是以乱也." [17](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5页.
[18](明)傅逊:《春秋左传属事-卷十六?子产相国》,载《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69册),
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影印版,第858页.
(19](清)洪亮吉:《春秋左传诂》,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72页. [2o]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同前注[7],第1117页.
[21](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5页. 324北大法律评论
世影响较大.现代点校本《左传》多采用此说.[]《汉书?刑法志》也引用了 这段文字.在中华书局点校本《汉书》中,"惧民之有争心也"属下读.[233 在我看来,第一种读法不合理.首先,若"惧民之有争心也"属上读,则语 意不完整,无法得知下文中"禁御"的对象是什么,读起来非常别扭.其次,叔 向在信中已经指出效法文王,"何辟之有"?则叔向认为,不为刑辟是因为有文 王之德,而不是"惧民之有争心也".再次,如果担心民因刑书而产生争心,不 公布即可,而不必不制作刑书.即使公布了刑书,先王之时,如文王之时,"学 在官府",民不能接受教育.[]由此民几乎不能不识字,何来因刑书而产生的 争心?本文采用第二种读法.
2.先王
先王是春秋观念中常用的一个词.它的字面意思比较简单,即《春秋左传 词典》所指出的"已逝世之帝王".[25]但其具体所指却含混不清.已有的注解 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时间上来界定先王.吕祖谦注解先王为"古者".[z]杜 佑认为先王是指"赫胥,栗陆御宇之时".[27]于明认为"所谓'先王'时代主要 指的是历史上的西周".[28]另一种是在时间界定的基础上加入价值评判,解释 先王为"圣王".[29]在我看来,应当回到当时的语境来考辨其内涵. A.作为评判标准的"先王"
在春秋时期,以"先王"的治理作为标准来评判,指导当下的作为是非常普 遍的一种观念.[30]叔向这封写给子产的信,正是此观念的一个体现.在这样 的语境下,说话人提及先王,是用他来作为后世典范的.因此,先王应当是指在 说话人的观念中可以为后世效法的王.先王是说话人树立的标准.叔向提到 先王就是以他们的治理为标准来评价子产铸刑书.
[22]参见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同前注[7],第1274页;鲁开泰:《春秋左传译注》,武汉出
版社1998年版,第785页;李梦生:《春秋左传今注》,凤凰出版社2008年版,第545页.
[23](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93页. [24]参见孙培青主编:《中国教育史》,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l7—18页.
[25]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同前注[1]?,第234页.
[26](宋)吕祖谦:《左氏传说》,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96页. [27](唐)杜佑:《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4287页.
[287于明:"法律规则,社会规范与转型社会中的司法——《叔向使诒子产书》的法理学解
读",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O卷第2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93(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6页.
[3ol关于此点,《左传》中有大量的记载,现仅举几例:《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记臧文仲告诫
鲁公,"先王之明德,犹无不难也,无不惧也,况我小国乎?";《左传?成公二年》记宾媚人语"反先
王则不义,何以为盟主?";《左传?昭公四年》记司马侯以"先王务修德音以享神,人",告诫晋侯不
可"务险与马";《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苑何忌不敢"贪君赐以干先王";《左传?昭公五年》记叔
向语"考之以先王";《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记晋人问子产"何故侵小",子产对以"先王之命,唯罪
所在,各致其辟".
子产铸刑书史料释义325
B.作为历史概念的"先王"
先王这一标准不同于一般的法则,它是以历史之名确立的.也就是说这一 标准被认为是历史上已经实现了的.但先王与历史的关联究竟是怎样的?
首先,先王具体指历史上的哪一位王或哪几位王并不能确定.肖永清指 出,先王不能指周的列祖列宗,因为这与周乱政作刑矛盾.[]需要补充的是, 夏商也是同理.叔向信中已经明确指出先王"不为刑辟",又指出夏商周乱政 作刑.则先王不能包括夏商周乱政时的王.因此,将先王笼统地解释为"古 者","西周",是扩大了先王的内涵.而将其解释为"圣王"[,z-,又有可能缩小 了其内涵.因为一般才德的王,虽不是圣王,在"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等方面 也可能值得后世效法.叔向在信中指出应当效法文王.则叔向所说的先王,或 许特指文王或者只是以文王来代表可以作为典范的王.杜预所谓"赫胥,栗陆 御宇之时"之说又不确切,因为它直接将叔向明确提到的文王排除在外.因 此,对先王从属于哪一历史时期这一问题的解答,从叔向的信中,无法得知.唯 一
可确定的只是文王在此范围内.由于先王的时代无法确定,就造成一个困 境,即难以对叔向所描述的先王治理证实或证伪.
其次,顾颉刚已敏锐地指出,"古人缺乏历史观念,所以最不爱惜史料".[33] "凡是没有史料做基础的历史,当然祗得收容许多传说.这种传说有真的,也 有假的.会自由流行,也会自由改变".[343在古人这种对待史料的态度下,叔 向所谓"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等治理措施未必是叔向依据史料得出的结 论.因此也就无法认定其为确切的历史知识,而是可能包含传说.其真假 难辨.
因此,能够明确的只有"先王"是叔向树立的,用以批评子产的标准.以现 有史料既不能确定他的时代也不能确定叔向描述的先王治理是否为真.由此, 先王并不能代表"传统",更不能认定中国法律史上经历了由"先王议事以制" 到子产铸刑书的变迁.
3.议事以制
对"议事"的注释有多种.杜预解释为"临事".[35]杜佑注释为"因事".[363 [31]肖永清:"论子产",载《法史研究文集》(中册),西北政法学院科研处1983年版,第100
页.
[32]《墨子?贵义》:"凡言凡动,合于三代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者为之."古代提到圣王
常指的
是尧舜禹汤文武.
[33]顾颉刚:"战国秦汉间人的造伪与辨伪",载《古史辨》(第七册),海南出版社2005年版,
第2页.
[34]同上注,第3页.
E35](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5页. [363(唐)杜佑:《通典》,同前注[27],第4287页.
326北大法律评论
李奇注解为"议其犯事".[]王引之注解为"度事之轻重".[]虽然有文字表 述上的差异,但这几种解释的基本含义是一致的,都是强调根据事情的具体情 况来作出裁决.
对"以制"的注释,大致分为两类.一类认为"制"为动词,如王引之认为 "制,断也".(393另一类将"制"解释为名词,肖永清解释为"君命".[403李宗侗 解释为"制度".[?]《尚书?周官》记周王告诫"有官君子":"学古人官,议事以 制,政乃不迷."或许因为在"学古人官"的语境下,学者们常解释"议事以制"的 "制"为名词,古制.[423这两种解释都可通.其差异在于后一种解释明确指出 议事的依据,前一种解释没有明确的交代(并不意味着否定其有依据).在我 看来,此处不必拘泥于文字.即使采用第一类解释,结合《尚书》的记载,从古 学来的治理知识可能是"议事以制"的其中一个依据."君命","制度"当然也 是可能的依据.
因此,"议事以制"的含义为(参照古来治理知识等)分析事件的具体情况 作出裁决.这句话与下文的"严断刑罚"相对应,"议事以制"的一个结果即严 断刑罚.
4.不为刑辟
A.刑辟.叔向这封写给子产读的信,告诉子产,先王"不为刑辟",意在与 子产铸刑书进行对比.在这样有针对性的表述中,刑辟与刑书为同一事物的两 种称谓.刑辟即刑书.
B.为,制作.这种用法的"为"又见于《左传?襄公九年》:"为载书."
不为刑辟即不制作刑书.即杜预所谓"不豫设法也".[43]颜师古认为,不 为刑书是"弗宣露使人知之".[443此说不可取."为"字没有公开之意.[]叔 向认为若效法文王的治理,则"何辟之有",即不必制作刑书.则此处的不制作 刑书,包含不必制作刑书之意.
(四)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
争,即杜预所注,"争斗之争".[46]争心,与刑书无关,是指民本来就有的争 [37)(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同前注[23],第1094页. [383(清)王引之:《经义述闻》,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735页. [393同上注,第735页.
【4o]肖永清:"论子产",同前注[31],第100页.
[41]李宗侗:《春秋左传今注今译》,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099页. [423对此,宁全红有全面的总结.参见宁全红:"春秋时期'议事以制'释义",载《春秋法制
史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4—72页.
[437(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5页. [44](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同前注[23],第1094页. [45]参见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同前注(1],第702页. [46](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5页. 子产铸刑书史料释义327
斗之心.即《左传?昭公十年》记晏子所言"凡有血气,皆有争心".下文谈到 的治理措施都是针对禁御民之争心展开.
(五)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政,行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 这句话是交代先王为禁御民心实施的教化措施.
(六)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
《苟子?仲尼篇》记仲尼之门人认为在王者的治理下"暴国安白化矣.有 灾缪者,然后诛之.故圣王之诛也,綦省矣.文王诛四,武王诛二,周公卒业,至 于成王则安以无诛矣."由此,当时有观念认为,在王者的治理下,可以达到白 化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则处罚极少.
(七)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教之以务,使之以和,临之以敬,莅
之以强,断之以刚.
此句为交代在上面的教化以及赏罚措施还未能禁御民心的情况下,所采取 的治理措施.意思明白,有争议的是"耸"字的含义.杜预注耸为"惧".[47]颜 师古注为"奖".(48]二者都可通.
(八)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
此句交代为民树立官长.春秋时的观念非常强调在上位者的表率作用.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夫上之所为,民之归也."树立有德行的官长,可以引 导民向善.
(九)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
此句为先王治理达成的目标,表明禁御了民心.
综上,(三)至(九)是叔向所描绘的先王的治理措施.其中(三)是一个 提要,(四)至(九)分述先王的治理措施.综合这段论述,其大意为:先王实施 教化,禁御民心.如还有作奸犯科,就参照古来治理知识等,分析事件的具体情 况作出裁决,实施刑罚来威慑民心.如还没有禁御民心,就加以教导,树立官 长,于是民不生祸乱,从而不必制作刑书.因此不必制作刑书隐含的意思为,在 先王多种治理措施中,刑罚只是其中一种措施.当时的观念认为,在先王的教 导下,"暴国安自化",即使用刑,所用刑罚也非常少.在仅用几次刑罚之后,配 合其他的治理手段,民心已经禁御.刑罚已无所用,故不再需要刑书. (十)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 为矣.
通常,对此句的解释为,民知道有刑辟,就不敬畏在上位者,并产生争心,将 [473(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6页. [48](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同前注[23],第1094页. 328北大法律评论
争心求证于刑书,如果徼幸成其争心则不可治理.[]在我看来,通说有不合理 之处.
首先,在当时的观念中,刑罚与威慑联系在一起.《左传?昭公二十八 年》:"赏庆刑威曰君."《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子大叔引用子产的话,"为刑罚 威狱,使民畏忌."如前文所述,叔向也认为,严断刑罚是可以威其淫的.因此,
当时的观念认为,民知道用刑,将会产生畏惧之心.按照常理来想,也是如此. 将实践中的刑,文字化写成刑书,只是民得知用刑的途径不同,怎么能前一种产 生畏惧,后一种就不忌于上?孔颖达对此的解释为,"民知在上不敢越法以罪 己,又不能曲法以施恩,则权柄移于法,故民皆不畏上."[0]对此,《左传经世 钞》已提出质疑:"辟,君之辟也.何得言不忌于上."[]另外,孔颖达有何依据 可以得知,民对司法官依法断案有如此充分的确信?假设果真如此,何来叔向 下文中所说,"乱狱滋丰,贿赂并行"?既然民确信司法官是依法断案的,又何 必去贿赂?这显然是曲解了叔向的意思.
其次,将"征于书"的主语解释为"民",并不合理.在春秋末期,可以读懂 刑书从而产生争心[52]并征于书的只是数量极少的一部分人.余英时注意到, 《邾公华钟》的士庶人连言"未尝不是表示士的身份有流动的迹象,即士有时也 可以下侪于庶人".[53]春秋末期,这些下降为庶人的士,本来是有文化的贵族, 他们是可以读懂刑书的一批人.原本民这一阶层的人,开始掌握文化,应该是 私学兴起之后的事情.在公元前536年,虽已有私学,但私学的兴盛起于孔子 办学.[]当时,孔子才15岁,尚是"志于学"[]的年纪.私学还未大规模发 [49]参见(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7一l228页;(明)刘绩:《春秋
左传类解》(第14卷),载《续修四库全书》(第119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68页;沈玉
成:《左传译文》,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09—410页;鲁开泰:《春秋左传译注》,同前注[22],第
782页.
[501参见(唐)孑L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7页. [51](清)魏禧:《左传经世钞?卷一七?子产铸刑书》,载《续修四库全书》(第120册),上
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19页.
(52]于明对"争心"的通常解释"据理抗争"提出了质疑.他指出:"且不说由于当时的教育
水平,多少'老百姓'可能将这些条文作为扞卫自身权利的武器;这种解释本身也无
法在叔向本人
的语境中获得自洽,至少我们无法理解老百姓的'据法力争'何以会导致'弃礼而征于书'以及'乱
狱滋丰,贿赂并行'的局面".于明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将争心解释为"机会性违法"(倚公法
以展私情,附轻刑而犯大恶)以及"普通国民之间就'成文规则'的语义理解与文意解释所产生的
'分歧'与'争议"',见于明:"法律规则,社会规范与转型社会中的司法",同前注[28],第388—
395页.虽然于明在质疑通说时考虑到了民众教育水平的限制,但在解决问题时却忽略了这一限
制.囿于教育水平,很少有民能够"据法力争",同样很少有民能够"机会性违法"以及对法律解释
产生争议.因此于明的解释同样无法在叔向的语境中自洽.尽管于明对争心提出了不同解释,但
通说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因此问题并非出在对"争心"的解释上. [53]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10页. [54]参见孙培青主编:《中国教育史》,同前注[24],第27—28页. [55]《论语?为政》:"子目,'吾十五而志于学….
子产铸刑书史料释义329
展,由私学掌握文化的人也不多.当时能读懂刑书的庶人只是少量由士降为庶 人以及接受私学的人.叔向下文中又讲到"征于书"的后果即"民知争端矣,将 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可是由于这些人 数量很少,即使他们都因刑书产生了争心(无论对争心做何种解释),并征于 书,恐怕也不至于"弗可为"以及"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由此,"民因刑书而产 生争心,并征于书''的解释是不合理的.
再次,叔向信中举出夏商周乱政作刑的例子,以证明作刑是末世之举,从而 与子产铸刑书形成类比.但是前文已经指出夏商周时,民几乎不识字,怎么能 征于书?如果按照通说的解释,叔向举的例子与子产铸刑书的情况并不相同.
那么叔向在下文中举这样情况不同的例子,又有什么意义? 这句话或许可以有另外一种解读,即民知(智)有辟(僻),则不忌于上,并 有争心.(司法官以民之争心)征于书,(以民之徼幸)成(裁断)之.弗可为 矣.具体分析如下:
(1)句读.上文已经指出,"民将争心求证于书"这一解释并不合理.本 文认为,应当是司法官征于书.因此,"民知"至"争心"为一句,主语为民,讲民 之争心的产生,与上文先王"惧民之有争心也"相对应.后面为一句,主语为司 法官,讲司法官对民之争心的处理,与上文先王禁御民之争心的措施相对应. (2)第一句:"民知"至"争心".
A.知,智.这种用法又见于《左传?襄公二十一年》:"子离于罪,其为不 知乎?"
B.辟,邪僻.[563这种用法又见于《左传?昭公六年》:"楚辟,我衷". C.争心,与上文争心的含义相同,争斗之心.
此句的含义为民智有邪僻,则不敬畏在上位者,并产生争斗之心.所谓 "民智有邪僻",正如《诗经?民劳》所谓"民之多辟".亦如《论语?子张》记曾 子语"上失其道,民散久矣".春秋时期的观念认为,下应当事上.即《左传? 昭公七年》:"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供神也."民不畏上,在 当时看来就是一种邪僻.
(3)第二句:(争心)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也.
A.句式.承上文省略"争心"."以"的宾语"争心"和"徼幸"都提前.这 种用法又见于《左传?襄公十一年》:"夫乐以安德,义以处之,礼以行之,信以 守之,仁以厉之."
B.主语.周寿昌将征于书的主语解释为官吏:"所谓辟,今之律条则例也. [56]此处可能面临的质疑为,这里"知","辟"字的解释与文中其他几处不同.但古书中确
有"上下文同字异义例."参见(清)俞樾:《古书疑义举例》,载氏着:《古书疑义举例五种》,中华书
局2005年版,第3,4页.
330北大法律评论
下云奸猾巧法,转相比况.又云所欲活则传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即以征于书 而徼幸以成之之谓也."[57]周寿昌的解释来自《汉书?刑法志》,原文为:"奸猾 巧法,转相比况,禁罔浸密","奸吏因缘为市,所欲活则传生议,所欲陷则予死 比".原文则更为明确地表明周寿昌所引内容的主语为"吏".本文虽不赞同 周寿昌关于"辟"和"以征于书而徼幸以成之"的解释.但认为他将"征于书" 的主语解释为官吏是合理的.并认为更确切的解释应为司法官. 一
方面,在当时有能力征于书,并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就是司法官.征于书 本身包含的主语即为司法官.
另一方面,从上下文来看,叔向这封信是想通过先王与子产的对比来批评 子产铸刑书不合先王之道.既然前文中,叔向已描述了先王的治民措施.下文 中合乎逻辑的写法就应当是描述子产铸刑书下的治民措施.因此这一段更合 理的解释不应当是民的反应.而应该是在子产铸刑书下,会导致怎样的治理. 即子产铸刑书后,司法官求证于刑书裁断民之争心和徼幸.
c.徼幸,《春秋左传词典》解释为侥幸.[58]侥幸是民违法时,希望逃脱处 罚的心理.这里用以代指民的违法行为.
D.成,裁断之意.这种用法又见于《周礼?秋官?讶士》:"四方有乱狱, 则往而成之."
E.为,杜预注:治也.[59]
此句的含义为,司法官拿民之争心求证于刑书,并且拿民之徼幸来裁断,这 样将不可治理.结合叔向对先王治理的描述,不可治理隐含的意思为:先王是 用教导等多种措施来禁御民心,而子产只是用刑书来裁断民心(参见下文"弃 礼而征于书").这种方式不能有效禁御民心,所以不可治理.
(十一)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兴,皆叔世也.
1.乱政
肖永清将乱政注释为"治政".[o]但在叔向看来,治政之时的先王时期是 不作刑的.肖永清的解释显然不是叔向要表达的意思.刘笃才将其解释为 "战争".[61]但史书中记载的"九刑"内,并不是针对战争的.
[573(清)周寿昌撰:《汉书注校补》(三),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39页. [58]杨伯峻等:《春秋左传词典》,同前注[1],第899页.
(59](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8页. [60]肖永清:"论子产",同前注[31],第101页.
[61]刘笃才:…乱政作刑'考释",载《辽宁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 [623《左传?文公十八年》:"作誓命151'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
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
子产铸刑书史料释义331
《左传?隐公五年》有对"乱政"的解释,"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故讲事 以度轨量谓之轨,取材以章物采谓之物.不轨不物谓之乱政.乱政亟行,所以 败也."这是针对鲁公"将如棠观鱼",臧僖伯发表的议论.在叔向的信中,乱政 可以取"不轨"之意.杨伯峻注为"举事不合礼制法度".[63J 2.叔世
颜师古注为"晚时".[]这句话的含义为夏商周有君王举事不合礼制法 度,而分别制作禹刑,汤刑,九刑(制作刑书本身也是乱政的一项内容).这三 种刑书兴起之时,就是末世了.其暗含的意思为,制作刑书不利于治理,所以制 作刑书就离败国不远了.
这句话承接上文,举例证明,与子产铸刑书一样的做刑书行为已导致不可 治理的结果.
(十二)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参辟,铸刑书,将以靖民,不亦 难乎?
1.做封洫
《左传?襄公三十年》:"子产使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 有伍."
2.立谤政
《左传?昭公四年》:"郑子产作丘赋,国人谤之,日'其父死于路,己为虿 尾,以令于国,国将若之何?"'
3.制参辟
杜预注为,"用三代之末法".[65]章太炎批驳了这种看法,认为"参之为 言,惨也,歼也.参辟者,斩杀之法也.若以为三代末世之法,则如穆王用夏刑, 但用一代之法可矣,何必三法并用乎?且可谓之用,不可谓之制."(66]章太炎的 看法更合理.
4.靖
杨伯峻注,"安也"[.靖民与上文中"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 相对应.叔向认为先王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可以起到靖民的作用,而子产为政 的一系列措施则不能实现先王"靖民"的效果.
[63]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同前注[7],第42页.
[4](东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同前注[23],第1095页. I65](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8页. [667章太炎:《春秋左传读》,载章太炎:《章太炎全集》(第2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
版,第607页.
[677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同前注[7],第1276页.
332北大法律评论
(十三)诗日:"仪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日:"仪刑文王,万邦作 孚.",如是,何辟之有?
孔颖达注,"仪,式,刑三者,皆为法也".[68]此句表明效法文王之德,则无 需刑书.春秋时期常会提到效法文王之德,《左传?襄公三十一年》:"文王之 行,至今为法,可谓象之."《左传?昭公二十八年》:"主之举也,近文德矣,所及 其远哉."那么,以文王之德来治理究竟会怎样?
《史记?周本纪》:"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于是,虞,芮之人,有狱不 能决,乃如周.人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皆惭相谓 日'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为?只取辱耳.'遂还,俱让而去."根据这段记载, 文王治理之下,"日靖四方",民崇尚礼让.这也可以印证叔向所说的,在先王 的治理之下,"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也可以解释"不为刑书"的原 因.在这样没有争端的社会中,不需要用刑罚,确实不需要对刑罚进行规定,制 作刑书.
(十四)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 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1
1.争端
《春秋左传词典》解释"端"为"头绪,项目".[69]争端,即为相争的事项. 民知争端,即民有争心的意思.
2.锥刀之末
杜预注,喻小事.[703
自"民知"至"争之"这段话并非是主语为"民"的一句话,而是由标题中所 示的三句话组成.其含义为,民有争心.你不(像先王那样)用礼来教导,而是 (让司法官)直接求证于刑书.民对细小的事,都会争夺,这样案件会越来越 多.贿赂就会伴随而来.在你在世时,郑国就要败国吧.《苟子?富国》:"不 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可以作为理解此句的参考.
(十五)盼闻之,"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
"制",根据上文解释为裁断.即子产,不能以教化禁御民之争心,而只是 对民心进行裁断.
这句的含义是我听说,国将亡,一定是有很多司法裁判.说的就是郑国吧. 至此,叔向之书,大致有两项内容,即先王与子产不同的治理措施与效果. 通过对比先王与子产的治理措施,就可以很清楚地看到叔向对子产的批评在 于,先王采用多种措施,禁御民之争心,而子产只是用刑书来裁判民之争心(即 [68](唐)孔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8页. (693杨伯峻等:《春秋左传词典》,同前注[1],第81O页.
[703(唐)孑L颖达等:《春秋左传正义》,同前注[3],第1229页. 子产铸刑书史料释义333
弃礼而征于书).
(十六)复书日:"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既不承 命,敢忘大惠!"
这句话是唯一可以了解子产铸刑书用意的资料.这里主要涉及以下两个 方面:其一,"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表明,子产同意叔向所说的话. 他认为叔向所说的话可以实现长久的治理.而自己的治理方式只是为了当下.
其二,子产表明他铸刑书的用意在于"救世".《左传?昭公二十年》"郑子产有 疾,谓子大叔日,'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 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可以 参照?
范文四:子产为什么要铸刑书?
子产为什么要铸刑书,
王晓波
我们首先要感谢人大国学院提供这么一个平台,可以和大家交换意见。现在我只能够根据我们今天的题目,“儒法治道思想及其当代价值”做一些总结。好些人都在讨论儒家跟法家对立的问题、儒家跟法家融合的问题。在这里,我想提一些观点,让大家来理解,儒法两家在整个历史上的发展情况。
关于法家的开端,虽然《汉书?艺文志》将李悝视为法家的第一人,但是中国的法家最初应该是从子产铸刑书开始的,因为那时候有了公布法。为什么这么讲,子产之前的时代是不是有成文法,是可以有争论的,但是有了公布法之后一定是成文的。叔向批评这一个公布法叫做“民知有辟”。如果它不是成文并且公布的话,百姓怎么知道呢,“民知有辟”,“辟”就是罪,百姓知道犯了罪就会被处罚。于是,“不忌于上”的重要观念出来了,“不忌于上”就是罪刑法定。所以,子产铸刑书,中国的法律思想就已经有了罪刑法定的观念。不但罪刑法定,而且还可以互相打官司,百姓可以不接受控告,也可以不接受裁判,还可以打官司。邓析很擅长打官司,成了名家的第一人,甚至“欲胜则胜之,欲败则败之”。子产铸刑书,在中国法治思想史上是一个重要的节点。法家在先秦时期已经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韩非子讲到法律必须是“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太史公也讲法家是“君臣上下,一断于法,而尊尊亲亲之恩绝矣”。这表明,从宗法封建制度以来的价值伦理观断绝了。
子产为什么要铸刑书,他自己也讲得很清楚,他说“若吾子之言,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如果不立法,他没有办法来统治国家。原因在于,铁器与牛耕的出现以及人口膨胀,导致劳动力剩余,于是许多井田农便跑到了“国”里成为游食之民,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要怎么统治国家,原来的宗法封建的人治不能再起作用了,所以只有实行法治。
由于近代西方的一些法治的观念传到中国来,很多人便认为中国没有法治,只有人治。但是,子产铸刑书,其实就是认为人治不行,必须要法治才能够治理国家。子产铸刑书之后,形成了中央集权。中央集权制度之下,法律是国君制定的,这样就把贵族对于人民的统治权,抓到国君的手里了。如果不能够法治的话,国家没办法统治,所以子产铸刑书之后,晋也铸刑鼎。有学者在讲法家起源于三晋,应该不是很准确的。法家要讲最早的话,应该起源于郑,从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始,然后才有晋铸刑鼎。当时的法治,当然不是今天的所谓的民主法治,而是帝制法治。帝制法治,你不能说不是法治,而且后来秦始皇统一中国的时候人口众多,人治肯定不行,必须实行法治。所以中国一般老百姓也都知道所谓的“国有国法”。
但是中国的法治跟到西方以宗教为背景的法治不一样,中国的法治不是根据上帝的意志。所以,从法治赖以成立的逻辑前提讲,中国古代的法治远远进步于西方的法治。西方古代的法治还停留在神学阶段,中国的法治已经超过了神学的阶段,它是天理、人情、国法。法律不能够违反自然的规律,不能违反人情。所以,中国法律的根据在天理、人情。总而言之,道生法,法是来自于道。当然在这里就有一个问题,怎么知道这个是道,那个不是道呢,古人给出的途径就是“体道”,那就要看立法者有没有那个聪明智慧。
法家有一个东西都被大家误解了:法家讲无为,跟黄老一样。无为是什么意思,其实道家所讲的无为,我觉得最贴切的说法就是“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万物之自然是客观,那么不敢为是主观,所以才“无为而无不为”。无为是主观,不要用我的主观意志来代替客观规律和客观条件,而要根据客观的规律和条件,根据科学方法办事。所以中国的这种思想,是相当先进的,我们应该要有一点民族自信心。
我们再来看儒家和法家的关系,子产死的时候,郑人如丧亲戚,孔子曰“古之遗爱矣”。子产不仅仅铸刑书,而且还主张严刑峻法,也认定人是趋利避害的,这完全是法家的三大基本主张。但是孔子却肯定子产。前期法家人物还有李悝和吴起。李悝是子夏的学生,吴起是曾参的学生。子夏、曾参统统都是儒家。还有最后集法家之大成的韩非,以及协助秦始皇统一中国的李斯,都
是荀子的学生。另外,以商鞅来讲,大家都以为商鞅只是法家而已,但是据《史记》记载,商鞅首先说秦孝公以“帝道”,“帝道”是什么,其实就是我们讲的古代民主,在《礼运?大同篇》。第二是说秦孝公“王道”。今天会议也有人提到王道是什么,我们也搞了很久才搞清楚,后来读到《汉书?食货志》,才具体知道“王道”是什么。《汉书?食货志》里面讲到“自商鞅废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王制遂灭”。简单的讲王制就是宗法封建制度,王制就是文武之道,王制就是周公之道。宗法封建制度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也由于它自己本身的逻辑规律开始分解。我们现在还查不出来申不害和慎到是否与儒家有关。其他的先秦的一些法家都跟儒家有关系。那么跟儒家有关系,而且师承儒家,这样会不受到儒家的影响吗,
但是,先秦法家不主张宗法封建制度,而要建立一套新的制度。这套新的制度有几个特点:第一个公布法,第二个中央集权,第三个私有土地制度破坏井田。我们昨天也提到商鞅在秦变法,其民大悦,太史公所描述的如果是事实的话,中国什么时候做到了商鞅治秦时的情况,何况刚才也有人提起荀子到了秦,恭维秦恭维得一塌糊涂。商鞅后来虽然被车裂,但是商君虽死,商鞅之法未变。商鞅的法从哪里来,李悝在魏国变法的时候,商鞅就在魏国。商鞅到秦,也把李悝的《法经》带到秦国。商鞅变法,便有了秦律。后来萧何进咸阳城什么东西都没有拿,就是抱了一车
子竹片出来,把咸阳城交给项羽,那些竹片是什么,秦律。后来萧何改秦律为汉律,一直沿袭下来,到大清律典。所以我们常常讲中国文化是儒家文化,其实在制度层面,秦汉以后2000多年实行的都源自法家。儒家所主张的井田制度几乎从来没有恢复,封建制度也几乎从来没有恢复,我为什么只讲几乎没有讲完全,因为中间历史的过程中还有过一段插曲。中国2000多年来一直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制度,而且也都是法治,还有私有田制,这几点都是法家的主张,而不是儒家的主张。儒家的主张是什么,宗法封建制,还有井田制。在秦汉以后整个中国2000多年的历史上,几乎没有出现。中国的伦理学道德观念是来自于儒家,制度与实践层面实行的东西其实是法家。这也是儒法结合的政治制度。
如何看待宗法封建制度,我赞同冯友兰先生的“抽象继承法”。后来2000多年所讲的仁和先秦所讲的仁并不相同,讲的义跟先秦所讲的义也不相同,甚至于到了民国成立之后,我们也还在讲。习**讲的忠孝仁爱,讲的中国传统文化,与孔子讲的也不一样。我们继承了这一些抽象的概念而落实到现在的现实。当时冯友兰先生被批得一塌糊涂,今天我也为冯友兰先生做个平反。
我觉得今天要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就要有民族的自信。世界上有大陆法系有海洋法系,现在我们海峡两岸都不是大陆法律、海洋法系,那么我们自己的法系在哪里,其实中国也有一套
法系,那就是中华法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势必要复兴中华法系。所以我非常支持国学院成立法家学会,推动当代法家学说的研究。我觉得法家研究也应该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尽一点力量。儒法治道的思想及其当代价值,也正在于此。
范文五:2016司考法制史笔记:铸刑书与铸刑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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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考法制史笔记:铸刑书与铸刑鼎。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的打破旧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一)原因: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1、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体制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
2、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要求;
(二)具体活动
1、 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 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代的思想活跃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邓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注意:邓析的“竹刑”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影响。
3、 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三)意义
1、对旧贵族操纵和使用法律的特权是严重的冲击,是新兴地主阶级的一次重大胜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明确了“法律分开”这一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对于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