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纠纷和解后协议书怎么写邻居准备盖房,得知他家的左边要超过我...
附:1、 调 解 协 议 甲方:***(犯罪嫌疑人***家属) 乙方:***(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家属) 因***致伤***一事,现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就***致伤***,向乙方表示诚挚的道歉; 二、甲方于2012年4月*日前赔偿***各项损失***元,此赔偿为一次性解决问题,以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事向甲方或犯罪嫌疑人***提出赔偿; 三、乙方在收取甲方款项时,须向甲方出具收据,并出具谅解书,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派出所留存一份。
甲方:*** 乙方:*** 2012年4月*日 附:2、 收 据 今收到***家属因***致伤***赔偿的各项损失***元(大、小写)。
收款人:*** 2012年4月*日 附:3、 谅 解 书 因***致伤***,***家属已向***表示诚挚的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元(大、小写),已得到***的谅解,恳请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书写人:*** 2012年4月*日...
房屋损坏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施工致损房屋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自愿自行修理因甲方施工损坏之房屋。
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定签订立本协议书。
一、 乙方房屋坐落在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 受损房屋处置原则:一是乙方自修原则;二是双方约定赔偿原则。
甲方对此无异议。
三、 在房屋修理期间,乙方自行解决因自修房屋给日常生活带来各种困难。
四、 甲方应尽义务: (1)因乙方自修房屋,考虑到甲方施工和房屋修复造成乙方房屋结构以及装璜损坏,并因此给乙方租户生活带来的各种不便,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房屋赔偿费人民币 元(大写) ,由乙方自行修理房屋和恢复室内装潢。
(2)根据本承诺书第四条:甲方给予乙方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上述费用由甲方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3)如果房屋以后发生质量问题,并经检测确认确实由于甲方此次施工导致的,甲方仍然需要支付修复乙方修复房屋所需费用。
五、 本承诺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任何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变更和解除,否则应承担责任。
六、 本承诺书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济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急求!
下面有一份执行和解协议书范本,你去看看吧,或许对你有用。
立协议人: xxxx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甲方) xxxx百货公司(下称乙方) xxxx建筑工程公司诉xxxx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xx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1999年10月16日送达。
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26元,于1999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
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
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xx区人民法院(1999)x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 6元,于1999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1999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 26 iG;于2000年3月 0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
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 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
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xx建筑工程,A公司(公章) 乙方:X X百货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 法定代表人:X X X(章)一九X X年十一月二日 展开...
交通事故和解协议范本
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地方的某人驾驶某号车在某地点与某地方的某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某人受伤、某车损坏. 经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某人受伤住院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元由某人承担.2、某车辆的修复费、施救费共计**元由某人承担.3、此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某人不得再追究某人任何责任. 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维修协议书范本
房屋维修协议书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人: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及相关文件的有关条款,就甲方购买的住房管理维修等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将坐落于市 区(县) 路(街) 弄(新村) 支弄 号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房屋维修委托乙方。
二、乙方将甲方提供的首期住房维修基金和房屋出售单位一次性提供的住房维修基金按规定合并存储,专项用于甲方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合理地使用住房维修基金。
甲方负有监督责任。
三、甲方同意按照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和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社会化管理的要求, 年按月向乙方缴付管理费 元。
乙方用于管理人员经费和办公费用。
四、对不属于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的部位或设备,乙方提供优质有偿服务。
甲方同意按规定支付维修费用,并为乙方修理提供方便(包括公用部位和相邻户室)。
五、乙方对甲方住房维修负责,确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共用设备以及共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六、甲方同意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住房维修基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按面积支付住房维修基金。
如甲方拖延维修基金支付,使乙方不能及时修复房屋和设备的,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管理部门一份。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八、其他需要补充事项: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楼上漏水调解协议书怎么写好?
协议书范文:调解协议书()字第号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被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引起争议,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经本委主持调解,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写明协议的内容,并应当注意履行顺序和可执行性)上述协议经本委审查,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会议成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的,此部分应写明: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调解员:(签名)调解员:(签名)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年**月**日(调解委印)书记员:(签名)
诈骗和解协议书范本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l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l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l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民事调解协议书范本
民事调解协议书范本 调解主持人: 记录人: 当事人(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表人、代理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籍贯、住址、职业、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 上列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发生 争议, 于 年 月 日请求我委调解,我委于 年 月 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及参加人进行调解,各方当事人认同的纠纷争议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各方责任情况如下: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本协议内容是各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受法律保护,由各方当事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名或盖指印、加盖印章时生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及时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反悔、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各方当事人可以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依法确认本调解协议的效力。
双方授权任何一方均可以双方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本协议生效后可能引起的民事诉讼由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调解中有关证据、调查笔录等材料保存于本次调解案卷中。
本协议书一式 份,正本由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各方当事人各执1份,抄送 备案各1份,各份文本效力相同。
当事人及参加人: 在场人、见证人: 调 解 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调解地点: 调解时间: 年 月 日
民法中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中国民事程序法中关于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效力的规定 1、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2款:“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
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9号)第1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 第2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2、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1条:“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第15条:“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15条:“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权利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 3、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诉讼和解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 4、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失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 5、仲裁和解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49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50条:“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 6、仲裁调解协议的效力 《仲裁法》第51条:“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52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由上可见,按照民事诉讼和仲裁法典本身的规定,不论是调解协议还是和解协议,都是没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不仅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也没有合同法上的合同约束力。
即使是在当事人完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当事人在没有收到法院的调解书,或仲裁庭的裁决书、调解书之前,都可以反悔。
但是,如果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制作了调解书或裁决书,而当事人也收到了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当事人就不得再反悔,即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
但是,人民法院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作了重大修改。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任意反悔,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9号的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的效力。
按照民事诉讼法典,当事人在收到法院的调解书之前,不受调解协议的约束,即可以任意反悔,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5号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2号解释中,却仍然维持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
这反应了最高人民法院在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上的认识前后也不尽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任意修改现行法律的规定,毫无疑问涉及违宪问题。
但是,本文无意讨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违宪问题。
本文只想从应然的角度厘清我国民事程序法中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以期在修改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时,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正确的规定。
二、关于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效力的几种重要观点 近年来,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调解协议、和解协议效力的修改,学者们也开始注重对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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