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首先因该进行责任认定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损害赔偿法,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要根据交通事故情况和责作来认定: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必要情况还要承担刑事上的责任。
刑事处罚中,因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首先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中,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 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 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肇事逃逸处罚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 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的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将受到3年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将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www.66law.cn
范文二: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范文三: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无论是出于什么原因,肇事逃逸都是不正确的。对于此现象法律相关规定还是比较严厉的,赢了网建议您,安全驾驶。
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丶危险驾驶罪】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6年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肇事后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态度良好的解决才是正确方式,专业的交通律师可能会给你更多的帮助。
范文四:肇事逃逸怎么处理-轻微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肇事逃逸怎么处理-轻微肇事逃逸怎么处
罚
肇事逃逸的保险处理肇事逃逸保险公司的赔偿方法为:交强险应予以理赔,但商业险得不到赔偿。
理赔依据如下:
一、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停水、停电等的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商业险不予赔偿。依据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第六条责任免除中第六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扣12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将对其终生不得重新获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记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二)刑事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解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怎么认定交通肇事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是一个主客观相一致的行为,即行为人除了必须具有逃逸的客观外在行为方式,同时还必须具有逃逸的故意,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表明逃逸行为的心态只能是故意,如果仅仅具备离开现场的外部特征,而不存在逃逸的主观故意,则不能认定为此处的
“逃逸”。所以认定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必须从主观、客观两个方面把握。
1、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
如果行为人对肇事事故不明知,而驾车继续行使,主观上没有恶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在进行正常的驾驶行为。所谓的“逃逸”时不能成立的,如果对于这种驶离现场的行为以逃逸论处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典型的客观归责,无论从刑事立法基本原则还是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都是不适宜的。当然,这里的“明知”并非要求肇事者对于其中所有的细节都有着具体的明知,只要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对于肇事存在盖然性、可能性的明知,就符合要求。
2、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
一般情况下,逃逸者不履行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的动机是重合的,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着并不逃避抢救义务但尽可能地逃避肇事责任追究或者不履行抢救义务但并不逃避责任追究这种单一动机的情况,前者如甲驾车将被害人撞成重伤后,将被害人尽快送到医院,但之后一走了之的情形。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肇事逃逸代理词关于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禁止不但是公知规定,也是规章性免责条款在商业保险条款中的延续,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对它的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即使并未将条款的有关内容写进保险合同中去。联系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从法律统一性角度来看,我们认为以责任免除的形式规定“肇事逃逸”实质上是间接对这种行为的禁止。为了达到法规禁止肇事逃逸的目的,具备社会责任感的保险公司必须对肇事逃逸所产生的民事责任实行免除,而不存在自由决定对赔偿责任保留与否的可能性。换句话说,作为商业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所有保险公司没有权利对肇事逃逸引起的民事赔偿承
担补偿责任的权利。即使在以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为根本目的而推行的法定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中,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退一步讲,考量免责条款未告知而使投保人选择权受到侵害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如果明知有这样一个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的存在,可能不会去投保,不去投保就不会支付保险费,因此,投保人因重大误解而发生的损失主要就是保险费。至于因保险事故发生而给投保人带来的损失(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与车损)与误解投保行为并无因果关系,肇事逃逸免责条款系各保险公司统一执行的规定,因而不论投保人到哪个保险公司去投保,保险条款对肇事逃逸免责条款设定的权利义务都是一样的,投保人不存在保险费以外的信赖利益损失。
另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在精算基础上由保险公司制定并报国家监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系保险公司合理化经营所必需,它的存在,对于整个保险合同中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合理,以及合同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平衡,起着决定性作用。如果因保险人的轻微过错而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从而使违法行为人获得巨大的不当得利,这对保险人明显不公,也会损害保险共同体的利益。
案后思考
在目前保险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中,裁判机关很难有深层次的法理剖析。更多的是裁判人员一旦遇到疑难复杂的案件,对保险法基本原理及相关条文不作进一步分析,就祭出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明确告知义务之法宝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本案的两级人民法院并未机械适用法律规定,而是正确把握了保险法第十八条的立法目的,作出的判决体现了法律规范的价值追求,其裁判活动符合社会一般正义,赢得了社会大众的认可和信任,既有利于社会稳定,又提高了法院的权威,从而达到了法律效果,社
会效果的统一。两级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阅读文书之后,笔者认为观点明确,分析透彻,说服力强,体现了承办人员的深厚理论功底。特别是一审法院在正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兼顾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作出的判决,充分体现了主审法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该判决必将产生正确和深远的引导作用,对预防和减少肇事逃逸这种恶劣行为起到积极影响。
[案例分析]肇事逃逸,轻判缓刑案情简介:
2013年11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聂某无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搭载他人,途经福清市城头镇后俸村路段时,与被害人张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聂某驾车逃离现场,被随后追赶的群众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后交警认定被告人聂某交通肇事逃逸,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承办经过:
接受委托后,福清律师吴志成会见了被告,并详细查阅了全部卷宗,也分析了事故现场的笔录等细节,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聂某作罪轻辩护:一、被告人聂冬龙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主观恶意小,并非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其主观恶意远远小于那些因醉酒、吸毒、闯红灯、故意超载等所造成交通事故案件的主观恶意。本起事故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本辩护人认为有其客观原因,在案发时,有很多村民在路边,见到被告人撞到被害人后,就不由分说的大叫并跑过来,由于是在村里面,被告人聂冬龙担心被村民殴打,因此才害怕的逃离了现场,这也跟其他交通肇事逃逸的案件有所不同,被告人并不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而逃跑,而是担心被村民殴打才选择了逃跑。二、被告人聂冬龙系初犯,偶犯,在本次交通事故前,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行为,行为表现一向良好。三、被告人聂冬龙在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且赔偿金额也高出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同时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好等辩护内容。
审判结果:
一审认定福清律师吴志成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律规定: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机动车肇事逃逸后善后工作的处理文档(2)机动车肇事逃逸后善后事宜的处理
正常情况下,凡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肇事车辆均能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会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公安机关及受害方处理善后事宜。但也有特殊情况。车辆驾驶人因道德缺失,无视法律法规,为避免追究及相关责任,抱着侥幸心理,不顾受伤人员死活,驾车逃离现场。发生此种情况后,有的受害人因缺乏及时的治疗,造成终身残疾甚至发生死亡,有的被送往医院后因医疗费用问题拖延救治,同样可能发生不利于受害者的后果。那么遇到上述情况后,受害者本人或者家属应当采取哪些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配合公安机关查找肇事逃逸车辆。针对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发生交通
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臵堵截和查缉。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臵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在公安机关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采取的侦办措施,需要得到受害人及其家属的理解和支持。交通肇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会及时告知。
二、积极配合医疗机构抢救受伤人员。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如果有人员伤亡的情况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
作为受害人或者家属,要清楚的是抢救费用可以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但要特别注意是抢救费用和医
疗费用的区别。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操作中,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特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因此,我们不会因无抢救费用而一筹莫展,也不能因为过了抢救期缺乏医疗费用时与医疗机构无理纠缠。也就是说过了抢救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就要想办法由受害人及家属自行筹集,从这个意义上讲,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包含有“救急不救贫”的意思。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10年5月31日,是重庆市安监局下属的正处级机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00号,渝高大厦C座25层。联系电话:68880583。
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受害人及家属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依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理
有节的依靠医疗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部门,抓住有利时机,抢救受伤人员。不因抢救费用不能到位而一筹莫展,也不能就缺乏后期医疗费用而无理取闹。
在公安机关侦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后,又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做好交通事故理赔工作,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若案件久久未破,受害人及家属就需要耐心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筹集就医所需要的费用,给予受伤人员及时有效的治疗。
文章撰写人:冯宇,联系电话:13452916866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范文五:新交规酒后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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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规酒后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酒驾是很容易发交通事故的,在撞人之后逃逸也是在交通肇事中很常见的,其实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新交规酒后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欢迎大家阅读!
酒后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一、酒后驾车肇事逃逸的刑事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酒后驾车的最新解释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构成犯罪是统称。这是刑法修订后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变。这里没有讲“肇事”,就是将酒后、醉驾从交通肇事罪中否认出来,排除了“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所谓构成犯罪是以行为人主观构成和客观结果论的诠释
二、肇事逃逸情况分类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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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了解更多法律知识或获取法律援助,请登录华律官方网站。
三、酒精检测不是认定酒后驾车唯一证据
酒精检测报告并不是认定酒后驾车的唯一证据。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一段时间后再投案自首,导致血液中无法检测出酒精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人系酒后驾车,例如,有多名证人证明肇事人曾在肇事前饮酒,或者发生交通肇事后现场目击证人或被害人证明肇事人身上有浓烈酒味,这些证人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那么,也能够认定肇事人系酒后驾车。
四、酒后驾车一般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酒后驾车一般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要依法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系酒后驾车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此情形下,酒后驾车就成了决定是否构成犯罪的定罪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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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法定刑幅度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交通肇事逃逸,即使致人死亡,判例中最高的刑罚是有期徒刑15年;而一旦发现是酒驾肇事致人死亡,有可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该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或死刑。
2、醉驾肇事逃逸处罚。醉酒驾驶,并造成一死一伤,不排除有可能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判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那么,醉酒驾驶并逃逸,到底是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要视具体的案情而定。” 同时,根据《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依法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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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4、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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