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司法鉴定书(伤情)
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
临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闽鼎 [2009]临鉴字第×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市公安局××派出所
委托鉴定事项:对某人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委托日期:2011年×月×日
受理日期:2011年×月×日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2011年×月×日
补充材料日期:2011年×月×日
鉴定地点:××××司法鉴定中心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某人,男 /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二、检案摘要
(一)简要案情
据被鉴定人某人自诉 /根据××市公安局××派出所司法鉴定委托书 (No. )介绍:2009年×月×日×时许,某人被人殴打致伤。
(二)病史(伤情)摘要
1.2009年×月×日××市医院门诊病历 /住院病历 (门诊 /住院号:) 记载:
2.2009年×月×日至×月×日××市医院出院小结(住院号:)记载:
3.2009年×月×日××市医院手术记录(住院号:)记载:
4.2009年×月×日××市医院 X 线 /CT/MRI/彩色 B 超检查报告单 (X 、 CT 、 MRI 、 B 超号:)记载:
5.2009年×月×日××市医院疾病证明书(No. )记载:
诊断:
三、检验过程
被鉴定人某人神清,回答切题,体检合作。
检查见:有一 .cm ×.cm (见照片) 。其余体表部位未检见异常。
四、分析说明
根据病史(伤情)资料和检查所见,被鉴定人某人因外伤致软组织挫伤 /皮肤擦伤面积在 cm 2以上 /创口长度在 cm 以上, 符合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 第条 /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第条()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条()之规定,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微 /重伤。
五、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某人的损伤程度属轻微 /重伤。
附件:被鉴定人某人照片×张
司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123456789012) 主任法医师 ×××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123456789012)二○一○年×月×日 附注:×××主编 , 《×××××》 P ,××××出版社出版, 200×. ×
范文二:司法鉴定机构
第五节 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机构是指具备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 由司法机关为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而设 立的机构,或者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取得面向社会从事司法鉴定服务的资格的机构。 当前, 科学技术发展突飞猛进, 人际交往更加频繁, 利益格局不断调整, 社会矛盾交织复杂, 纠纷明显增多。与诉讼、仲裁、调解活动相适应,司法鉴定领域日益拓宽,司法鉴定机构日 益增多。
一、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模式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 鉴定机构的设置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集中型; 一种是分散 型。 所谓集中型, 就是说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属于统一的组织系统, 服从统一的 管理, 适用统一的标准。 所谓分散型, 则是说一个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分属于不同的 系统,或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而且相互独立,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在西方国家中,法国属 于比较典型的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美国则堪称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的代表。
1、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
集中制是法国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传统和基本特征, 因此, 法国的司法鉴定体制也不可 避免地带有集中型的特点。法国的司法鉴定人 (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 都要接受最高法院或上诉 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统一进行的资格审查和资格确认, 并进行注册登记。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由 检察官或司法警察指定主持现场勘查和物证检验工作的专门人员, 还是在审判阶段由法官指 定的鉴定人员, 一般都应该是列入全国司法鉴定人名册的专家。 如果因特殊情况必须从该名 册以外挑选鉴定人的话, 则必须说明理由, 并经过专门的审查和宣誓程序之后方能进行鉴定。 法国常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隶属于各级国家警察部门, 而国家警察本身就是一个集中 型的系统。 中央的国家警察总局下设司法警察局, 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国的犯罪侦查工作。 司 法警察局下设一个国家司法鉴定中心, 向全国各地的警察机关提供现场勘查、 物证检验和司 法鉴定等方面的技术指导和服务。 ① 由于司法警察局在法国各地设有 19个司法警察大队, 负 责所在地区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所以实际上法国重大犯罪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工作都直接由 国家司法鉴定中心负责。 另外, 直属国家警察总局的巴黎警察局下面也建有两个大型的司法 科学实验室, 一个是巴黎警察局中心实验室; 另一个是专门的毒物学实验室。 这两个实验室 除了承担巴黎地区的司法鉴定工作外, 也向周边地区的中小警察局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法国 的地方警察局建在市镇一级, 规模有大有小。 一般来说, 比较大的地方警察局都建有自己的 司法科学实验室, 负责本地区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 物证检验和司法鉴定等工作, 但是它们 都接受国家警察总局的统一领导。 ②
建立集中型司法鉴定体制, 有利于加强对司法鉴定活动的统一管理、 指导和监督, 提高 鉴定质量; 有利于集中司法鉴定的人力、 物力和财力,充分发挥鉴定资源优势;有利于严格 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减少重复鉴定和鉴定纠纷, 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权威性; 有利于加 强对疑难问题的研究和对尖端技术的开发, 推动司法鉴定事业和司法鉴定科学的发展, 并统 筹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反映出来的立法和司法问题。
2、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
分散制是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 除联邦政府外, 美国还有 50个州政府 (不 包括首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政府 ) 和 7万多个县、市、镇政府,而且这些政府都具有很 大的独立性。在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之间,在州政府和县、市、镇政府之间,都没有上下级的 隶属关系。 在这种政体框架内, 美国的执法系统自然也具有分散制的特点。 美国大约 2万个 大大小小的警察局基本上都是各自为政和各自为战的。
① 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 125— 126页。
② 何家弘:《外国犯罪侦查制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5年版,第 173— 198页。
美国的司法鉴定机构多称为“犯罪侦查实验室”或“司法科学实验室” ,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政府或官方的实验室; 另一种是民间或私人的实验室。 美国绝大多数司法科学实验室 是由政府建立的,分别隶属于联邦、 州、 市或地方的政府部门。其中大部分实验室属于警察 机构或执法机构;其他则分属于司法部门、公共安全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等;县级政府的验 尸官或法医检验官办事处是独立的司法鉴定机构。
美国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的表现之一是许多执法部门都建有自己系统的实验室。例如, 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鉴定机构就包括:隶属于司法部的联邦调查局实验室和缉毒署实验室, 隶属于财政部的烟酒火器管理局实验室, 隶属于邮政总局的邮政稽查署实验室等。 这些实验 室不仅向本系统的执法机关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而且可以应邀向美国各地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提供相应的鉴定服务。即使在 1个州内, 司法鉴定机构也是分散独立的。例如,州警察局有 实验室, 县警察局有实验室, 市警察局也有实验室。 而且这些实验室的建立和发展都是相互 独立的,没有统一的模式和标准。各实验室提供的鉴定服务内容也各不相同。例如,有些实 验室仅从事毒物方面的检验鉴定, 有些实验室专门提供枪弹检验方面的服务。 当然, 大型实 验室一般能提供较为全面的司法鉴定服务。 这些大大小小的实验室在不同地区或不同领域内 独立从事鉴定工作, 很少交流与合作。此外, 美国还有许多私人的司法科学实验室,包括完 全由个人成立的和大学等私营机构或组织建立的。 虽然这些实验室的规模比较小, 鉴定人员 也比较少,但是它们在美国的司法鉴定活动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分散型司法鉴定体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可以因地制宜和因事制宜地满足不同地区和不 同系统的需要, 但是容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牺牲。 于是, 美国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朝 向集中制的改革。 例如, 有些州在各地建立了州中心实验室的分支机构, 以便向各地方警察 局提供鉴定服务, 有些地区还建立了多县联合实验室, 在管辖区内统一向各县警察局提供鉴 定服务。 这种管理体制加强了州内各实验室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通过人力、 物力和信息资源 的共享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鉴定工作的效率。
然而,从总体上说,美国的司法鉴定体制是分散的,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也是分散的。 美国没有统一的鉴定人资格确认制度, 更没有法国那种鉴定人注册登记制度。 实际上, 任何 人都可以成为鉴定人,都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法庭提供专家证言。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尊重科学规律的原则。 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 证活动, 只有在司法活动中存在若干专丁刁性问题, 需要聘请专门人才对此进行鉴别和评定, 且该项活动成为一种职业时, 才需要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 二是尊重司法规律的原则。 司 法鉴定工作是司法活动的辅助性工作,是对司法活动中需要待定事项提供结论性意见的活 动,是为司法活动提供服务的活动。但司法鉴定本身并不是司法活动,不能替代司法活动; 三是便于诉讼活动的进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一方面要便于司法机关及时履行司法职能, 另一方面要便于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 四是优化配置司法鉴定资源。 要按照币场经济的规律 要求配置司法鉴定资源,既要开展竞争,又要相对集中。
(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方式
团体设立不同于团体的成立, 前者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夯便和程序使拟成立的团体获得 法律人格的整个过程或行为; 而后者则指团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了法律人格的 事实或状态。 团体设立的本质在于使其获得法律上的人格, 即法律主体资格。 由于团体宗旨、 性质、组织机构不同,团体设立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采取何种方式, 是采用审批制还是登记制, 是司法鉴定制度建设过程中争论的重要问题。 所谓审批制, 是指 团体的设立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 还必须经过业务主管机关的批准, 主管机关依照法 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所谓登记制, 是指法律规定团体设立的 条件, 团体设立时, 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条件, 无须经过业务主管机关的审批, 就可直接
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从理论上讲,审批制和登记制是界限分明的,但随着审批、批准、审 查、 核准等形式的出现, 在实践中审批制和登记制也越来越难以区分。 在审批和登记双轨运 行的情形下,两者还容易划分; 而在单轨运行时, 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审批还是登记,登记是 否包含实质性审查, 是很难回答的。 考虑到上述状况以及发展趋势, 目前在司法鉴定机构设 立上,采用的是登记制。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条件
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 有关部门或机构等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 面的条件:
1、人员条件。司法鉴定活动属于科学实证活动,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 专业知识。 为了促进司法鉴定队伍的建设, 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社会准人条件, 未来从事司 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将逐步实行资格管理,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 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 至于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 其所需要的司法鉴定人员则有所 不同。例如,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 23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5人,其 中高级职称者不少于 2人, 中级职称者不少于 3人的社会专业鉴定组织, 方有资格接受委托 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 第 9条规定,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经市司法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 设立专门司法鉴定机构, 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的条件之一是 “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6人, 其中高级职称者不得少于 2人, 中级以上 职称者不得少于 4人” 。
2、设备条件。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有的是凭多年的工作经验积累,并不需 要太多的仪器设备条件, 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文书鉴定等, 但更多的司法鉴定工作需要先 进的技术设备。 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往往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 所以, 与其他类 型的机构设立不同,设备条件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更为重要。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 9条 把“具有与其鉴定范围相适应的场所、技术设备和资金” 作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设立 专门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之一。
3、资金条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以维持司法鉴定机构 的正常运转,如购买和维持设备,支付工资和报酬等。资金是司法鉴定机构流动的财产,没 有、窥动财产,司法鉴定机构将无法维持生存,更无法开展鉴定业务。当然,不同类型的司 法鉴定机构所需要的资金数额也有所不同,法律往往确定最低资金限额。
4、场所条件。场所是司法鉴定机构具体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地方。场所不同于住所。 住所是团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团体意思 (决策 ) 机关所在地。住所的法律意义在于:可 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诉讼管辖地; 可以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受送达地; 有利于确定司法鉴 定机构的债务履行地; 有利于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 而场所则主要是为团体的 活动提供空间。
5、名称条件。名称是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区别于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符号,是一个司法 鉴定机构的标志。 司法鉴定机构只有使用自己特定的名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才能使自己的 司法鉴定活动特定化, 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目前, 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 名称尚无具体规范, 实践中往往参照其他组织的名称管理规定进行。 今后, 司法鉴定机构名 称将实行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6、 章程条件。 章程是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 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范。 对于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是否需要提交章程, 司法鉴定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持否定意见的 人通常认为:司法鉴定机构不同于公司, 也不同于社团, 其不属于人的联合,其活动往往涉 及面小,一般不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履行社会知情义务,所以不需要制定章程。
(五)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文件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应当提交一定的材料, 以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审查, 决定是否
给予登记。一般说来,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登记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登记表; 资金证明;办公场所使用证明;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地 (市 ) 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 地的地 (市 ) 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初审完毕,并上报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在直 辖市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应当直接向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 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 ,并予公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 通知登记申请人。 《司法鉴定许可证》应载明司法鉴定机构的具体业务范围。司法鉴定机构 依据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复文件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办理开展业务的有关事宜。
(七)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
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 是指司法鉴定机构的发起人之间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责任的承 担方式。 目前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是全民制事业单位, 未来的司法鉴定机构是 否可以参照律师事务所采取全民所、 合伙所、 合作所等组织形式, 司法鉴定界有不同的看法。 鉴于司法鉴定规范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司法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待进一步探索。
(八)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层次
司法鉴定机构设在哪一级, 或者说是否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或者与四级审判机构相 对应设立, 司法鉴定界存在不同认识。 国家对此尚无明确限制性规定, 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 从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层级。
(九)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控制
在一定区域内同一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否需要数量控制, 是司法鉴定规范制度建设中 遇到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凡是符合设立条件的, 登记管理机关都应予以登记。但是,如果在一定区域内同一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数量过多, 则不利于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向规模化方向发展。 目前, 有些地方已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在一定 区域内同一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数量予以控制。如《黑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 26条规定,除国家有关部门已有规定外,社会专业鉴定组织设省、市 (地 ) 两级,每级每一行业 最多不超过 5个。
(十)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作为社会组织, 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限定性, 这种限定就是其业务 范围。 今后, 司法鉴定工作的登记管理部门在核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时应明确司法鉴定机构 的具体鉴定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越鉴定业务范围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 业务范围根据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鉴定仪器设备条件、司法鉴定人员情况确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属于分散管理模式。没有统一的鉴定机构认证制度, 也无统一的管理机关。在我国, 司法鉴定专业的职称评定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等 都是司法鉴定的管理部门。 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是一个系统的工程, 涉及国家司法制度改 革的诸多方面, 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和原则的协调统一, 还涉及司法鉴定管理 制度本身的方方面面,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司法制度改革发展的趋势等等。
一项司法制度管理模式的选择, 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 即使是统一法系的国家, 法律 的集成传统基本相同, 制度的管理模式也会不尽相同。 我国应根据国情, 按司法鉴定所涉及 专业学科性质不同, 坚持分类指导、 分类管理的原则, 积极探索适合我国不同阶段的管理模 式。
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应分为循序渐进的四个阶段:一是行政管理为主阶段; 二是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行业管理手段为辅全面协调阶段;三十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并重,
行政领导与行业管理并举阶段; 四是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宏观调控、 行业组织具体管理为主的 阶段。 ①
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社会, 政府集中管理具有深厚的基础, 行业自律没有形 成一种社会风气。 我国有的行业已成立协会, 但绝大多数行业协会扮演的是 “二政府” 角色, 主要通过行政命令式的行规来运行的; 有的行业协会形同虚设, 徒有虚名; 有的行业尚未成 立协会, 如司法鉴定行业。 行业自律管理必须依赖于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水平和信用体系的 建立和实行。 因而, 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模式应采取对专门性的司法 鉴定活动实行以行政管理为主, 行业管理为辅的模式; 对非专门性的司法鉴定活动实行以行 政管理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模式。
在目前体制下, 可采取直接或间接的调节和管理手段。 如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 动可采取直接的手段进行管理, 对司法机关内部的司法鉴定机构则餐区间接的或政策导向性 的手段进行指导与管理。 又如, 对事业性非营利司法鉴定机构主要靠主管机关来规范和管理; 对营利性企业型的司法鉴定机构则在国家统一宏观管理指导下, 通过行业协会、 学会等组织 来进行指导管理。
(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
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成立后, 因特定事项的出现致使司法鉴定机构的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事实、行为或状况。司法鉴定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资产数额、法定代 表人 (负责人 ) 、鉴定业务范围等登记事项时,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司法鉴 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变更登记申请书; 登记管理机关 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司法鉴定机构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司 法鉴定机构变更住所的, 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并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资 产数额的, 应当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司法鉴定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的, 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注销
司法鉴定机构的注销,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因停业、 被撤销、破产、 解散等原因消灭法律 主体资格的行为。 司法鉴定机构因故终止司法鉴定活动或解散的, 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登记。 司法鉴定机构不履行注销登记申请义务的,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司法 鉴定机构领取《司法鉴定许可证》 , 1年内未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活动或者停止业务活动连续 满 1年的, 视为自行终止, 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司法鉴定机构因人员变动等原因导致该 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应申请注销登记;不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注销。司法鉴定机 构被注销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① 朱淳良:《司法鉴定立法研讨会综述》 ,载《中国司法鉴定》 , 2001年第 3期。
范文三:长春司法鉴定机构
长 春
机构名称: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新民大街2号
负 责 人:宣兆艳
许可证号:223105001
联系电话:0431—85619784
邮政编码:130021
业务范围: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痕迹,微量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6人
卢英强 男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法医物证,微量物证,痕迹 223105001001
宣兆艳 女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痕迹 223105001002
徐晶华 女 法医毒物,微量物证 223105001006 刘 莉 女 法医临床 223105001007
祁柏宇 女 法医临床,法医物证 223105001008 陈志明 男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痕迹 223105001009 机构名称: 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3888号
负 责 人:赵守明
许可证号:223105002
联系电话:0431—87613565
邮政编码:130062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物证,文书,痕迹,微量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15人
赵守明 男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223105002001 杨文良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2002 王 军 男 微量物证 223105002004
吴晓冬 女 法医物证,微量 223105002006 张桂珍 女 法医物证,微量 223105002007 仲济明 男 法医物证,痕迹 223105002008 张元德 男 法医病理 223105002010 陈桂秋 女 法医病理 223105002011 吴显余 男 文书 223106002013
姬 荣 男 文书,痕迹 223106002014 王源江 男 法医临床 223107002017 王 丽 女 文书,微量 223108002017 郑玉文 女 法医临床 2231010002018 陈德福 男 文书,痕迹 2231010002019 张新民 男 痕迹 2231010002020
机构名称: 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019号金碧阁C座1505室 负 责 人:龚利昌
许可证号:223105003
联系电话:0431—88950270
邮政编码:13005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文书,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14人
龚利昌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3001 李耀东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3015 韩忠宝 男 法医临床 223107063011 李 伟 女 法医临床 223107003012 张铁岩 男 法医临床 223107003013 李 恒 男 法医临床 223107003014 袁 毅 男 法医临床 223107003016 李振达 男 法医临床 223109003016 李 瑞 男 法医临床 223109003017 董晓琳 女 文书 223109003018 于胜彪 男 法医临床 223109003019 刘泰文 男 法医临床 223109003020 魏津栀 男 文书,痕迹 223910066021 黄在群 男 文书,痕迹,声像资料 22310003023
机构名称: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4755号鸿石国际大厦702室
负 责 人:李涌涛
许可证号:223105063
联系电话:0431—89900100
邮政编码:13006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 13人
李涌涛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63002 郑伟东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63004 刘柏林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63005 田维军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63006 杨 辉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63007 刘 冰 男 法医临床 223106063012 吴 杰 男 法医临床 223106063013 陈玉海 男 法医临床 223107063015 单 臣 男 法医临床 223107063017 夏万喜 男 法医临床 223107063018 王为国 男 法医临床 223108065019 李 欣 女 法医临床 223108065020 于德顺 男 法医临床 223108065021 机构名称:吉大生科院DNA遗传检验鉴定中心 住 所:长春市解放大路115号
负 责 人:周 慧
许可证号:223207070
联系电话:85155345
邮政编码:130023
业务范围:法医物证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5人
周 慧 女 法医物证 223107069001 李青山 男 法医物证 223107069002 崔银秋 女 法医物证 223107069003 郭颖杰 女 法医物证 223107069004 谢承志 男 法医物证 223107069005 机构名称:吉林铭医整形司法鉴定所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建设街头1101号 负 责 人:郑孝勤
许可证号:223106064
联系电话:0431—88529825
邮政编码:130062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3人
郑孝勤 男 法医临床(整形) 223106064001
女 法医临床(整形) 223106064002 李 红
金光柱 男 法医临床(整形) 223106064004 机构名称:吉林公专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1399号 负 责 人:张 敏
许可证号:223109074
联系电话:0431-84532567 邮政编码:130117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毒物,文书,痕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18人
鲁赫鸣 女 毒物 223109074001 钟 岩 女 毒物 223109074002 鲍文丽 女 毒物 223109074003 王 鑫 女 毒物 223109074004 朱红艳 女 文书 223109074005 王 闯 女 文书 223109074006 李雪梅 女 文书 223109074007 钟新文 男 痕迹 223109074008 李 辰 男 痕迹 223109074009 刘鸣禹 男 痕迹 223109074010 刘乃顺 男 痕迹 223109074011 张鼎昱 男 痕迹 223109074012 张 敏 女 声像资料 223109074013 宫素文 女 声像资料 223109074014 葛双龙 男 声像资料 223109074015 权 华 女 法医临床 223109074016 魏春利 女 法医临床 223109074017
刘海涛 男 法医临床 223109074018 机构名称:吉林省佳昌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长春市亚泰大街6988号
负 责 人:刘姜昌
许可证号:223109075
联系电话:0431-85200801
邮政编码:13003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法医物证,微量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16人
刘德超 男 病理 223109075001 张文杰 女 病理 223109075002 陈桂秋 女 病理 223109075003 刘姜昌 男 法医临床 223109075004 王淑惠 女 法医临床 223109075005 马涤辉 男 法医临床 223109075006 张 平 男 法医临床 223109075007 任淑萍 女 物证,毒物 223109075008
物证 223109075009 刘翰智 男
高庆英 女 物证 223109075010 李志超 男 毒物 223109075011
强 男 毒物 223109075012 陈
梁 杰 男 毒物 223109075013 宣照林 男 微量 223109075014 王文举 男 微量 223109075015 尚 威 女 微量 223109075016 机机构名称: 吉林正达司法鉴定所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中天大厦2066号 负 责 人:张 雷
许可证号:223107068
联系电话:0431-87687899
邮政编码:130062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16人
张 雷 男 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文书 223105002003
孙启富 男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痕迹 223105003002
高志仁 男 法医临床 223107068016 徐子鹏 男 法医临床 223107068001 张 伟 男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223107068002 张维萍 女 法医病理 223107068007 孙大力 男 法医临床 223107068015 赵 禄 男 法医临床 223108068008 张焕文 男 法医临床 223108068009 刘中国 男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223108068010 孙忠岱 男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223108068011
王 成 男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223108068012 付长海 男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223108068013 叶林瑞 男 痕迹,文书 223107027016 陈宝春 男 痕迹223109068017 王惠媛 女 痕迹,文书 223107068018
机构名称: 吉林大众司法鉴定所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2836号
负 责 人:王晓峰
许可证号:223105004
联系电话:0431-88978866 邮政编码:13005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11人
李 达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4006 朱安峰 男 法医病理 223105004007 张 弘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4011
法医临床 223105004014 程永杰 男
张大千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4015 李淑荣 女 法医临床 223105004017 王晓峰 男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223105004019 夏怀然 男 法医临床,法医病理 223105004020 李 国 男 法医临床 223110004024 宋东明 男 法医病理 223105004025 郝明伦 男 法医临床 223110004026
赵全华 男 法医临床 223109005014 安凤江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7007 谭忠民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7008 陈永庆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7009 吕世中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7010 郝淑华 女 法医临床 223105007011 李义德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7012 王福贵 男 法医临床 223105007013 机构名称: 吉林金科司法鉴定所
住 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路1号盛世国际城4011号 负 责 人:李淑萍
许可证号:223109076
联系电话:0431-89767799 邮政编码:13002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6人
刘雅芳 女 法医临床 223109076001 卢舒华 女 法医临床 223109076002 林治江 男 法医临床 223109076003
王健侑 男 法医临床 2231010076004 郭 涛 男 法医临床 2231010076005 徐曼菊 女 痕迹,微量,法医临床 2231010078012
机构名称: 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
住 所:长春市人民大街687号吉煤招待所 负 责 人:付兴旺
许可证号:2231010078
联系电话:0431-82707780
邮政编码:13005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文书,痕迹,微量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9人
付兴旺 男 法医临床 2231010078011 韩绍武 男 法医临床 2231010078001 尹振坤 男 法医临床 2231010078002 周 林 男 痕迹,文书 2231010078007 赵宇光 女 痕迹,文书 2231010078009 张泽兵 男 法医病理 2231010078004
文书 2231010078008 栾胜利 男
姜丽艳 女 法医病理 2231010078006 于清华 女 微量 2231010078010 机构名称:吉林立民司法鉴定所
住所:长春市翔运街1239号
负责人:荆艳
许可证号:2231010079
电话:0431-88882240
邮编:130062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
执业人员:4人
荆 艳 女 法医临床 2231010079001 徐 倩 女 法医临床 2231010079003 曲建国 男 法医临床 2231010079002 肖先周 男 法医临床 2231010079004
范文四: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政务公开目标编制表(二)
单位:舞阳县司法局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1 事项名称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3 政策依据 定》、《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
法
1、《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表》,2、司法鉴定机构预先核准
名称通知书,3、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4、拟任法定
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5、章程及相
关的内部管理制度,6、执业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书或租赁4 申报材料 合同等,7、注册资金验资报告8、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
证,9、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10、申请司法鉴定范围的证明
材料,11、拟任司法鉴定人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或行业
执业资格,、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工作时间、学历、身份证
等证明材料,12、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1、接收申请2、初审3、报省司法厅审批4、由省司法厅统一5 办事程序
在省级报刊上公告
6 办事时限 从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报送省司法厅
收费项目
标准及证7 不收费
号
8 办事地址 市司法局
承办人姓
9 程咏梅 2161593 名及电话
监督举报
部门及电10 纪检监察室 2967176
话
政务公开目标编制表(二)
单位:舞阳县司法局
序号 公开项目 公 开 内 容
1 事项名称 司法鉴定许可证
2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3 政策依据 决定》、《河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
理办法
1、《司法鉴定许可证》申请审核表,2、证明申请者身份
的相关文件,3、拟任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
公职处分的证明,4、章程修正案,5、相关的内部管理制
度,6、执业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等,7、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上年度审计报告等资产
证明,8、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9、检测实验室相4 申报材料
关资料,10、取得行业鉴定资格的依据、批准文件、核定
鉴定范围的证明材料,11、拟任司法鉴定人相关专业技术
职称证明,或行业执业资格,、与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工
作时间、学历、身份证等证明材料,12、其他应提交的材
料
1、接收申请2、初审3、报省司法厅审批4、由省司法厅5 办事程序
统一在省级报刊上公告
从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报送省司6 办事时限
法厅
收费项目
标准及证7 不收费
号
8 办事地址 市司法局
承办人姓
9 程咏梅 2161593 名及电话
监督举报
10 纪检监察室 2967176 部门及电话
范文五:广州司法鉴定机构
精品文档
广州司法鉴定机构
据介绍,自1998年以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赋予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职能,全国已有多个省市进行鉴定改革。
司法鉴定机构大多隶属于行政、政法机关,极易受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难以避免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缺乏一个公正、超脱、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使得重复、多头鉴定问题突出。现行司法鉴定机构条块分割,法律又没有规定鉴定的效力层次,到底以哪个结论为准,审判机关无所适从。
另外,司法鉴定还存在社会专业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的委托不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缺乏规范化管理,法制不健全不配套等问题————一句话,管理体制混乱,不利于司法公正。
广州市司法局法规处负责人说,该局已对广州司法鉴定现状作过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建议成立“广州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该委员会独立于其他鉴定机构,为市一级建制,人员由市政府、公、检、法、司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若干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鉴定委员会设若干专家鉴定小组,聘请专家组成。现有的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市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鉴定。复核鉴定在广州是最权威的。这一程序类似于法院的“两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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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这位负责人特别指出,建立新的“司法鉴定制度”,是与“当事人主义”、“重证据”的现代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是大势所趋。这项工作最终还要得到法律确认,希望盛市人大加快立法步伐。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确定事实的法定证据,对诉讼、仲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起着重要乃至决定性的作用。
司法鉴定的内容很广泛,涉及许多方面: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文件鉴定、司法会计鉴定、痕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知识产权鉴定、工程质量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等等,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鉴定、网络产品鉴定等也将成为司法鉴定的对象。
目前,广州的司法鉴定机构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公、检、法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二是社会专业鉴定组织。前者主要是为本系统工作或办案需要而提供鉴定服务,设市和区县二级建制;后者一般是受司法机关的委托或当事人提出申请,再进行鉴定服务。从管理模式上,前者受本部门管理,后者为行政管理与社会管理并存。(记者邹高翔、通讯员斯宓)(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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