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依法行政的原则
依法行政的原则
?/I疗沦坛
在老百姓眼中,行政权似乎艰厉害,很可怕,为什/厶行政权给人这种印象?主要是因
为行政权
具有以下三种特性:—是单向性,即它 是行政机关对管理相对人(老百姓)一 方行使的,而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没 有这种权力;二是强制性,也就是说行 政权一旦行使就即时产生效力,管理相 对人如果抗拒就会导致国家强制力的 运用;三是主动性,行政机关与立法机
关,司法机关的工作方式有重大不同,它主动对社会实施管理,并纠正和查处 违法行为.
正因为行政权有这些特性,如果行 政机关运用权力不当,恐怕就会损害管 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对这方面有许多担心.因此, 某种意义上,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 键和核心.依法行政做到了,依法冶国
对普通群众来 在很大程度上基本实现.
讲,与他们关系最为密切的还是行政 权.行政机关作为立法机关的执法机 关,权力可以说很大.据绕计,我国80% 以上的法律和所有的行政法规都是由 行政系统来负责执行的.邪么,怎样才 算f糖咐.祛行政?至少要符合以下几个
原则:
(一)合法原则
什么是合法原则?对于嵌法行政来 讲,合法原则的第一条要求就是行政权 法定.这个权力的内容和方式,都要由 法律来规定.
往都是权力自赋.严格地讲,这就不符 合依法行政的要求.原?上.行政权一 般都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法 律来规定的.在目前情况下,如果法律 没有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也可以作出 规定.但是国务院部门或者地方政府是 不能自己给自己授权的.台法原则的第 二条要求,就是法律优先,宪法具有最 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 和法律,地方
性珐规的效力又在行政法规之下,规章 的效力低于法律法规.低位阶的法律规 范不能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否 则就要适用位阶高的法律规范.这里需 要注意,如果高位阶的法律规范没有出 台,怎么办呢?一般来讲,下—位阶的法 律规范可以根据自己的权限作一些规 定.但是,一旦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出台, 下位阶的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位阶 的法律规范.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合法 原则的第三条要求,就是法律保留,有 的事项,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只能由全国 比如国家的
—
些基本制度,涉及人身自由权利的事 项等等.在这些领域,地方和部门不能 擅自通过规章来规定.当然,这不仅是 合法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加入W'ID 的一条要求.加人W'ID后,我国有关对 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都必须 由中央统一制定,并由中央政府保证在 全国统一实施.
(--)公正原则
"法"本身就具有公正的台义.公正 是法的精神,法的内核.因此,我们不能 仅仅注重法的形式更不能因为有法的 形式,就认为实现了法冶.当然,法冶国 家肯定离不开法.但法有良法,恶法之 分,良法才是法冶.何为良法,至少是公 正之法.进—步来讲,就是立法必须有 其道理,法典的每一个条文,都是法律 规范,这些规范与立法目的必须存在有 机的联系.立法必须讲究逻辑,法律规 范的内容,必须能够保障其目的的 实现.比如,一所房子有几个fj,如 果要求在某一个门前设立崩哨.你 就必须说明你的目的如果说是为 了防止坏人进人房子,我们就恐怕 要说你的手段达不到你所说的目 的.因为门有几个,仅在—个门前设岗 没有效果,只会增加成本,增加相对人 负担.我们现在许多管理方式都有这种
现象,有人称之为门卫现象.在实际执 行中,这些门卫往往是管好人的,坏人 则通行无咀.这是立法上的公正要求 同时,在执行中,也有公正的要求.公正 的立法,并不可能必然得到公正的执 行.因此,执法是保证公正原则得以实 现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三)公开原则
中国几千年封建的历史,一些不良 的管理方式留下的影响甚大.其中之一 从立规矩开
始,就是不公开的,往往由统冶者一方 决定,具体承受义务的管理相对人是难 以知晓的.执法也不习惯公开.这种状 况,弊端很多.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进 行法制建设,首先是要公开.我国宪法 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不公开如何谈得 上民主同时,如果不解决不公开问题, 也不可能实现公正原则,因为没有人知 道是不是公正,人民群众根本没有对行 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机会和渠道.另外, 我们加^W'ID,也负有行政公开的义 务,根据我国的对外零诺,我国发布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都必 须对外公开发布,否则不能对外国当事 人适用.我认为,对外国人要公开的事, 首先要对中国人公开,要让人民群众参 与,真正做到集思广益.对于具体案件 的处理,也要通过正制度,实行公开
原则.
《四)非和J益原则
啊.亘监堑
非利益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实施奸 政执法或者行政管理,不能与自己好 处结台在一起权与行政机关的利 益挂钩,必然导致执法过程由的不公 正.只有在机上将这个权力与利益分 开,才能规范这种权力的行使在这方 面,不能光强调觉悟,光依靠自觉.要采 取有效措施,消除同部I]的人员待遇 上的悬殊情形.尤其不能继续将收赞罚 款与执法人员收人相联系的做法. (五1有效原则
有效原则的关键是行政机关采取
达到其本来 的措施必须能够解决】题,
设想的目的.1L^另一个方面来看,有效 原则也意昧着行政手段是有限的不可 能同一手段对什么'题都可以解决.行 畋机关不能,-/厶事都要管,政府职能必 须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而根本转变.具体来,凡是市场自身 能解决的I司题(如甫场布局,企业盈亏 等),应当由市场解决,政府不要去管, 营了也不可能解决问题,反而使问题复 杂化;市场自身虽不能解决,但是依靠 中介机梅或者行业自律能解决的问题, 政府也不要去管,特别不要通过把中介
组织或者行业协会变成政府机关的附 属物的方式间接干预;市场与自津都不 能解决的事,政府也不是都要急于管起 来,只有经过周密论证.真正可以由政 (7月16臼一31日1
一
,7月28日,垒国城镇腮工基本
基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U改革工 作会议在青岛召开.国务院副总理李岚 清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话,他强调, 要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改革措施,努力 开剖三项改革新局面
二,7月24Et,全国整顿和规范市 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在京召开第二次 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整顿和规范 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组长**主 持会议并发表话,要求各地区各部门 克服围难,再接再厉,把工作不断引甸 深人.
二三7月27R,外经贸部在京召开 了全国出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外 经贸全行业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千方 45中啦贸导刊枷1年第期
府管的那些事,才可以进行必要的干 预.而且.干预的办法也须是切台实 际乖卣行之有效的,不能什么事都采取计 划经l脐下的几大招术(收费,罚款,审 批,发证)来办.
(六)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就是老百姓的权益如果 因为行政机关的行为而受到侵害,要有 地方进行申诉.不管是具体行政行为. 还是抽象行政行为(红头文件),如果老 百姓不服,都可以提出自己的不同意 见.这个意见还得有人给他处理,作出 裁决,有个说陆.而不是口头民主,装装 样子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于 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认为涉及到自的台法权益的,你都 可以向作出这个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 然,当事人,般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此外,在行政复议中发 现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红头文件不台 法的,当事人也可以一井向复议机关反 映,要求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 大制度,都充分体现了救济原则的要 求:这对个人或者企业来讲,都是很有 利的
f七)责任原则
前面讲了.行政权要与利益脱钩, 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外一个重要 方面,就是行政权要与责任挂钩.依法 行政,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 督.行政机关绝不能像以往那样,收完 费,发完证,什么责任都不负.按照责任 原则的要求.如果行政机关管了一件
事,你须荦担起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的 义务.监督检查仟/厶监督捡查坏人坏 事,而不能整天对好人好事进行检查. 如果变成好人办好事,处处受刁难,坏 人干坏事.畅行无阻,就没有人赞成这 种"法冶.行政机关既然承担了监督捡 查的义务,如果不丢检查,或者检查不 到位,出了事就要承担失职的责任总 之行政机关绝不能光要权,而不考虑 如何依法正确行使权力.责任原则非常 重要,这也可以说是前面几个原则的保 障,没有这个原则,依法行政就难以做 到
应当强调的是.这七条原则,已经 不是理论上的探讨.而是已经付诸实施
如行政处罚法,行政 了.我国许多立法,
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立法法等,已经体 现了这些原?6,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法律 规范会更充分地体现上述原则.行政机 关必须受这些原则的约束,个人或者企 业也要自觉地运用这些原则维护自己 的台法权益.一
百计扩大出,力争完成今年全国出口 增长目标
四,7月25Et,国务院反假堂而工 作联席会议于二24,25日在r州召开了 国务院打击制贩假币犯罪专项斗争会 议.
五,7月15日,国家储备粮库已完
成投资172亿元,包括448个项目的 250亿公斤仓容粮库项目,已有214个 正式竣工并通过验收.
六,7月22日,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上海外高桥电厂二期工程破土开工.二 期工程建设规模为两台90万千瓦单轴 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是我国目前单机 容量最大的火力发电机组,具有国际20 世纪90年代先进水平.
七,7月17日.亚欧森林保护与可 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在贵阳召开.朱锫 基总理为研讨会发来贺信.并代表中国 政府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八,7月19日,上海汽车工业(集 团)总公司和广西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 任公司合作协议签约仪式在南宁市举 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剁转的政策 法规,上汽集团受让柳五菱汽车股份 有限公司759%的股权,与柳州五菱汽 车有限公司等股东将柳州五菱汽车股 份有限公司改组为上汽集团五菱汽车 股份有限公司",使之成为上汽集团中 新的成员
九,7月l8日,英国《银行家》杂志 公布最新全球商业银行排名,以—级资 本排序,中国工商银行居垒球一大银行 的第七位.
十,7月22R,江苏省徐州市贾j王 区贾汪镇岗子村一个小煤矿发生井下
爆炸事故,106人被困井底.?
(本版块策划,鳊辑:刘嘉王)
范文二:简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简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孟大川
一、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含义
依法行政 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准则,也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和关键。依法行政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已为我国行政法学界普认同。但是,依法行政本身应包含那些基本原则,则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探讨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依法行政的内涵,明确依法行政的要求,指导依法行政的实践。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用以指导、规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行政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观念,它是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评判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尺度。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1、普退性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对其监督全过程的准则。它贯穿于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之中,指导一切行政行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有的为法律所规定,有的深藏于法律条文之中,有的尚未为法律所规定,它尚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对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以及行政诉讼没有直接约束力。但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方面,都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统率性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统率全部行政法律规范的精神内核,它是对各种行政行为规律性的集中体现,是对行政法律制度的高度概括,是对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主要特征的抽象反映。各类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成千上万,由于它们具有相同的精神内核,才使它们成为独特的行政法律部门,而区别于其他部门法。
3、指导性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作为行政法规范中的最高层次准则,融入了现代法治精神;因而,它可以引导行政法治的理性选择,指导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督等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推动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入。
二、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意义
明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于我们推进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法治有着重要意义。 第一、依法行政基本原则有助于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行政立法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对行政法规范进行立、改、废的活动。立法者在立法时需要确定什么基本价值目标,明确立法的什么方向?行政权的设定应当考虑哪些因素?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是什么?行政程序的制定采用哪种目标模式?诸如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指导。这些基本原则虽然比较抽象,但其价值取向是明确的,有利于立法者达成共识。
第二、依法行政墓本原则有助于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文。但是,由于行政法律规范浩如烟海,我们也没有综合性的行政法典,因而,明确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就能举目抓纲,这是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正确地适用法律条文的前提和基础。
第三、依法行政荃本原刻有助于增强公务员行政法治观念.依法行政基本原则是学者们借鉴国外法治经验基础上的理论概括,它高度凝炼,明白晓畅,思想深刻,这对于改变我国缺乏法治传统,多数公务员对行政法治缺乏深刻认识的现状,对于增强公务员乃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现代法治观念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四、依法行政基本原则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由于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尚不完备,行政法律规范不配套、不完善,有的过于粗疏,有的尚为空白的情况客观存在。依法行政基本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治的理性选择,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易于在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中形成共识,因此,当其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在不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据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作出行政措施。
三、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内容
依法行政是资产阶级首先提出和倡导的,但由于各国社会历史条件和法治传统的差异,依法行政是一个因时代、国度不同而存在不同认识和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对依法行政所包括的基本原则,不同国家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一 )两原则说.如英国的依法行政由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两个原则组成。美国的依法行政构成要素表现为基本权利和正当程序两个原则。台湾有的学者主张依法行政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原则。
(二 )三原 则说.如日本有学者认为依法行政的原则为三项:[1〕法律保留【幻法律优先;;[3]司法救济;法国的依法行政也包含了三项原则:[1]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律〔幻行政行为必须符;
合法律;[3〕行政机关必须采取行动来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
(三 )四原则说。主要见诸我国学者的著述中。如学者杨解君归纳为:[1]行政合法性原则;
【幻行政合理性原则;[3]行政公正性原则;[4]行政责任性原则。
(四 )五原则说。我国著名行政学家应松年教授对依法行政的基本内涵提出了五个基本原则,即:[1]职权法定;[2〕法律保留;[3〕法律优先;[4〕依据法律;〔幻权责统一。
由此可见,依法行政基本原则的内容仍然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它应当包括以下五项原则:职权法定、正当程序、法律优越、法律保留、行政适当。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 )职权法定原则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创设缘于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的权力源于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使权力时,首先应当看法律有无规定,是否允许,同时,即使有行使权力的法律依据,还必须按法律所设定的权力范围和要求去行使,而不能为所欲为。__
其基本特征是:第一,主体的法定性。即组织法定,主体法定。第二,权力的有限性。对公民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自由,相反,对行政机关而言,凡法无明文规定即为禁止。第三,授权的明确性。即无法律即无行政。
(二 )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或公正公开高效的合理方式、步骤和过程,否则其行政行为无效的原则.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公正原则(回避程序、调查程序、辩论程序、合议程序等):第二,公开原则(表明身份程序、说明理由程序、陈述申辩程序、告知权利程序、听取意见程序等);第三,效率原则(时效制度、替代制度、
排除障碍制度等)。
(三 )法律优越原则
法律优越原则,又称“法律优位”或“法律优先”,指法律效力优越于任何其它法律规范,上位阶的法律效力高于下位阶的法律规范,各个层次的法律规范都必须保持其内部的和谐和统一,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基本涵义是:第一,法律的效力优越于任何其它法律规范。第二,上位阶法律规范效力优越于下位阶法律规范。第三,在法律或上位阶法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或上位阶法对此有了规定,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第四,这一原则适用于权力性行为、非权力性行为、侵益行为、授益行为和事实行为等一切领域。
(四 )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是指立法机关对某些事项保留其立法的权力,非经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不再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里作出规定,它可以分为绝对保留和相对保留。
绝对保留是指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任何其它国家机关都不得行使其设定权,法律也不得授权其它国家机关行使其设定权。如立法法第7条规定即是。相对保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以通过授权,授予其它国家机关行使原属法律规定的事项的设定权。如立法法第
9条的规定即是。
(五 )行政合理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目的要正当,不得滥用白由裁量权。
其基本要求是:第一,行政主体的设定要合理;第二,行政行为目的要正当;第二,行政职权行使要合理。
范文三:简述依法行政原则的实施
简述依法行政原则的实施
行政法治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治原则的核心是行政法治即依法行政。这是宪法确定的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一、对于“法”的界定
行政主体及其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对于“法”我们可以从不同的层面予以界定。一方面,从形式上看,“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但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和规章。当法规、规章的原则、内容与法律相冲突时,法律应成为准则,执法机关应适应法律而不应适应与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除非法律对相应法规、规章有特别的授权。另一方面,从内容上来看,行政活动所要依据的“法”,不仅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以及法的目的、精神。从本质上来说,法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行政与“法”的关系
法必须高于行政、优先于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受制于法,这是行政与法的基本关系,也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依法行政必须遵从以下三个具体要求:
1、法律创制。指法律对行政权的运作产生绝对有效的拘束力,行政权不可逾越法律而行为;
2、法律优越。指法律地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法律保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透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三、依法行政原则在实施中的基本要求
依法行政原则在实施中的要求可以从四个方面来予以概括:形式上依法;实
质上依法;责任上依法;依法行政的保障和监督
(一)形式上依法
在形式上依法行政,是法律上最起码的要求,即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对行政活动的当然要求或者是最低要求。主要表现在:
1、主体上的要求。一般认为,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必须具有以下几个认定的标准:一是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应当明确的是:国家公务员不属于行政主体,尽管他们是各种行政行为的具体实施者,但他们都是以组织的名义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行政活动的。二是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依法享有”是指这种组织的行政权是由法律、法规设定的,或是有关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三是行政主体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即行政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个组织只有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和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成为行政主体。四是行政主体能独立承担因行使行政权力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这里主要是指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地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2、行政活动上的要求。行政活动上的要求是多方位的,具体包括:第
一、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或法规的依据,否则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权利义务的行为;第二、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否则就会越权无效;第
三、行政主体不仅有消极的义务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积极地采取行动或措施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了;第四、在内容上不得违反行政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
(二)实质上依法
对依法行政实质上的要求,即要求行政主体及其行政活动不仅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还必须符合法律原则、目的和法理等。这是对依法行政更高一个层次上的要求。这方面的要求主要有:
1、行政行为应有合法、正当的目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行政的一般法律目的;二是特定的法律目的。行政行为特别是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
要符合法律的一般目的而且还要符合该法律授权的特定目的。
2、行政行为必须具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出于善良、诚实的动机,而不能假以执行法律的名义将其主观意志或者个人的情绪、偏见、同情、反感等施加于公民或组织。
3、行政行为的作出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应受无关因素的影响。所谓相关因素,是指与待处理事件有内在联系并可以作出决定根据的因素;所谓不相关因素,是指与事件本身没有内在联系而不能作为作出决定根据的因素。
4、行政行为应符合人之常理。它具体包括:要符合事务的客观规律;符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和人们普遍遵守的规则;合乎人们的正常理智的判断。
5、行政行为应符合公正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平等地、无偏私地行使行政权,做到“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处理”,不相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和对待;在程序上应听取利害相关人的意见、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的程序规则等。
6、行政应公开化。行政活动除少数应予保密的外,应一律公开。公开化要求:一是行政活动的依据和政策公开;二是行政活动的过程公开;三是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等。
(三)责任上依法
责任上的要求,是为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保障依法行政实现的要素。不允许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的组织或人存在。这方面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1、职权与职责相统一。行政主体享有或行使行政权,但它必须行使而不能放弃或者任意转让,它有义务去行使法定的职权,否则就为失职,即其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
2、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相一致。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或者被授权组织是对外的名义组织体,而任何行政活动最终都必须通过具体的行政公务人员实际完成。为此,必须明确它们各自的责任。在行政主体与公民或组织这一组外部关系上,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既是行政主体又是责任主体;在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与其内部的人员(以及内部机构或受委托)之间这一组内部关系上,应分清或明确它们的内部责任。
3、责任与违法相对应。凡违法或不当行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组织权益
损害的行为,不仅要否定它的法律效力,而且还应对实施违法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人员追究违法责任,使责任与违法保持一致,而不能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或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
(四)依法行政的保障和监督
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需要构建一系列的制度、社会环境以及思想意识等予以保障和监督。从制度层面来说,主要是建立相应的体制和采取一些措施来防止和矫正行政机关有违于依法行政要求的行为。这些制度包括:一是民主政治制度的保障,如:公民的民主参与、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等;二是法律制度的保障。在法律制度保障方面,应强调以下几点:第一、在程序上建立健全、完备的行政程序制度,如听政程序、公开程序、说明理由程序等,防止违法或侵权行为的发生;第二、在效力上采取撤销或“无效”等办法使违法行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或危害后果;第三、对实施行政违法的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及其人员必须给予制裁;第四、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行政救济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对行政机关实施有效的监督。
参考文献:
《行政法学》 杨解君 肖泽晟著 法律出版社 2000年8月第一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姜明安 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3年1月第一版
《行政法学论点要览》 王学辉 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1年1月第一版
北大法律信息网 http://www.chinalawinfo.com
范文四: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指依法行政在政治、社会和国家意义上的指导理念和根本准则,是依法行政在方向上、宏观上、全局上以及它和其他活动在相互关系上的普遍性规则。我国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必须把发展作为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必须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必须把推进依法行政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开拓创新与循序渐进的统一,既要体现改革和创新的精神,又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分类推进;必须把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率统一起来,做到既严格依法办事,又积极履行职责。
范文五: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论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论文摘要
法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因时代、地域或观察的角度不同,学者的表述和理解也不尽相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界及学术界至今未达成一致共识。本文以国外和我国法律学术界对法的基本原则的形成、发展、认识理解为基础,尝试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集中于“依法行政”。
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涵义及学者们不同表述和理解,归结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是“依法行政”。本文先从国外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依法行政”发展历程和发展环境来阐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发展变化,从而突显“依法行政”的核心地位。再结合我国“依法行政”的立法和实践过程,强化“依法行政”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联系其他相关原则的阐述,进而突出“依法行政”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内涵的主要地位是不可动摇的。最后联系当今世界的发展和我国面临的现实,强调随着社会的发展“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将更加显著。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概述法的基本原则是法的灵魂,任何国家的法,任何国家的行政法都不可能没有基本原则。但是基本原则不同于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法的具体规则、原则是由成文法的具体条文加以确立和宣示的,基本原则通常只是一种观念,一种法理,存在于各国立法者和国民的法律意识中,至多由相应国的学者加以概括、归纳,在其学术著作中予以反映和阐释。
怎样的条件才构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呢?姜明安认为“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起宏观指导作用,范围广泛”,应松年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叶必丰则强调“普遍性、法律性和特殊性”。此外还有多种观点,尽管这些学者表述、概括的角度不同,但是他们都认为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整
个行政法体系要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点,不仅指导和调整行政立法、执法行为,而且在某些情况下,相应问题缺少行政法具体规则的调整或者法律给行政主体或行政争议处理机关留下较广泛的自由裁量的余地时,行政行为的实施或行政争议的处理就要直接受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拘束。
站立的角度、归纳的方法不同,对涵义的表达也不一致,姜明安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制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应松年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指导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对于两位教授的观点,我个人认为应松年教授的观点更为完整,主要在于它强调了法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法各个环节整体的指导和调整作用。
对于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有的学者采用一原则(如依法行政原则⑴),有的学者采用两项原则(如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⑵),有的学者则稍加具体化,将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和表述为数项⑶。
这主要是由于学者所处的时代、地域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学者们对之理解并不一致,进而学者对之表述也不相同,各国情况亦是如此,因此要从各国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中抽象和归纳出若干共同的一般原则非常困难。
尽管如此,我们通过比较分析仍可得出各学者表述中共同的一点: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为之。或许表示方法不同,但皆为此意,我们估且或简称为“依法行政”。“依法行政”(亦或称之为“行政法治”)不仅仅是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而且对行政法起到了宏观的普通指导作用。从以下对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介绍,我们不难知道,如果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内涵集中为一点,即为“依法行政”。
二、国外概况(一) 依法行政的发展在资本主义初期,为了适应自由竞争的需要,提倡管理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尽量控制政府对经济和社会的干预,因此,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狭义的法律,即由国会制定的法律。“无法律即无行政”,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委任立法迅速增加,如果还限制在狭义的法律范围,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状,行政机关将难以发挥作用。因此,依法行政的法,扩大至根据法律制定的法规等行政立法,同时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
二战后,各国对依法行政或行政法治原则的表达,都在不同程度上总结了二战前德国法西斯统治的深刻教训。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依法行政”的作用更加突出。 (二)纵观国外关于法制原则的概况1、英国英国法学家AV.载西将英国的法制原则归
纳为三个原则:“(1)正规法律的绝对优位及政府专断权力之排除;(2)法律上一律平等;(3)宪法的一般原则及通常法律适用的浓缩。”当代英国学者将行政法制原则概况为:“(1)政府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2)法制原则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具备一定内容;(3)法律原则表示法律的保护平等;(4)法律在政府和公民面前无偏袒。”⑷
2、美国美国的法治原则包含下列因素:(1)法治原则承认法律的最高权威,要求政府依照法律行使权利。但法律必须符合一定标准,包含一定内容。否则,法律也可作为专制统治的工具。(2)正当的司法程序。为保护公司权益不受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侵犯,还必须在程序面前对政府权力的行使加以限制。(3)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必须执行,为此,必须有保障法律权威的机构。⑸3、德国德国行政法学的创始人奥托。麦耶(Otta Mayer)1895年出版的《德国行政法》第二章名为“行政法秩序之概要”中认为,依权力分立原则,国家应“依法而治”,即国家之司法行政皆受法律之拘束。依法行政的重点为:“(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即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范是法律创造的;(2)法律优越原则,即法律对行政具有支配性地位,行政作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3)法律保留原则,一切行政作用虽非必须全部从属于法律,但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由法律规定”。⑹印度行政法学者赛天在其《德行政法》一书中认为,德的“法治”概念包括两种意见,实质上的法治与形式上的法治,他认为“实质上的法治要求实现公正的法律秩序。这一原则要求国家的权力应当服从于种确定的、不可变更的宪法原则,服从于实质性的基本价值。”“形式上的法治则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以根据宪法制定的各种法律为依据。”德国对依法行政的研究,近期则着重于“法律保留”原则的深化。
4、日本日本对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表述,二战前后有很大区别。二战前,著名法学家美浓部达吉认为,法治主义建立于两大根本思想之上,其一为法律平等之思想,其二为对人民权利自由之限制,须有法律之根据。非依法律,不得任意侵害,是为依法限制之思想,其基本内容为:“(1)行政权之作用,不得与法规相抵触;(2)非有法规之依据,不得侵害人民权利,或使人民负担义务;(3)非有法规根据,不得为特定人设定权利,或为特定人免除法规所科之义务;(4)法规任行政权益自由判断之场合,其判断也须合于法规。”二战后,田中二郎将之概括为:“(1)行政为法规之执行;(2)行政须要法规之授权;(3)行政应受法规之限制。”⑺而近期,日本学者将之纳为两项原则: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日本关于依法行政的观点对我国的影响比较大。⑻以上为几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原则概括,概括之:德国强调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日本亦如此,英国强调越权无效原则,美国强调正当程序。这是由于所处的时代、地域不同,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学者对依法行政的理解并不一致。从历史角度言,这种认识变化要体现在“法”的范围、内容和表现形式
的不断扩展。⑼我国国内学者对这些影响较大的国外行政法研究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而且结合我国现有国情对一些细化的基本原则是否适用理解并不一致,但其内涵仍是围绕于“依法行政”(亦或“行政法治”),使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统一起来。
三、我国基本情况(一) 依法行政的内涵与必要性一般认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能否实现的关键。发展市场经济,实行民主政治,需要有健全的现代法治作保障。为此,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依法行使公权力的过程,包括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等,其中依法行政是与公众联系最广泛、最经常、最密切、最直接且存在问题最多的环节,是依法治国的一重要而特殊的组成部分,甚至可以与是其核心。法律的实施是全社会共同的任务,而行政机关担负着最要的使命。我国现行法律有80%以上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方略也就难以落实。行政权的行使过程追求效率,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拥有裁量权但有扩张和滥用的倾向,公职人员容易养成按个人意志办事的习惯,从而忽视依法行政。有的学者认为,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的大成果。
上述关于“依法行政”的内容属于广义上的涵义,将其与行政法联系起来,则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讨发展现有理论,使其对行政法的各环节起到指导和促进作用。
(二) 依法行政的形成和确立八十年代末期,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提出了“依法行政”。随着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宪法》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基本要求,并作了许多原则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级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随着改革开放和思想解放的深入,经济民主、政治民主和社会民主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作为法制经济和具有新型政企关系的现代市场经济被确立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政治文化基础和现实必要性。“依法行政”不仅仅只对具体的行政管理工作起着基础性的指导和规范调整作用,而且促进了行政法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具体落实。十余年来,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相继颁行,正式建立了从程序控制、法律救济角度监控行政行为的法律机制,有力地推动了依法行政的实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依法行政”在立法、执法等行政法的各个环节中的指导和调整作用愈加重要。
(三) 我国关于“法治原则”的内容我国的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起步较晚,研究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学者们意见不一,关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尚未完全定型,正处于进一步的形成、确立过程。主要观点有:
1、罗豪才: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⑽2、与罗豪才教授见解较接近的龚祥瑞: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变性原则和行政负责原则。⑾3、姜明安:行政法治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
4、应松年与朱维究主张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⒀5、马怀德:依法行政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⒁上述例示性的举出几位中国行政法学界较具代表性的见解,我觉得在严格意义上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两部分,即合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较为合理,而合法性原则则主要体现了“依法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和内涵。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决定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它是以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为基础的。
我国台湾学者林纪东、管欧认为,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可概括为:“1、行政权的运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2、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不得使相对人负担义务或侵害相对人权利;
3、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行政权不得免除特定人的法律义务或为特定人设立权利;4、行政自由裁量权必须有法律上的界限。”⒂我国学者将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概括为四项:
1、法律创造规范原则:只有法律才可以造行政法规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规范,其所制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
2、法律优位原则:也称法律优越原则,指法律位阶高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一切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即“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受法律约束,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法律保留原则: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即“一切行政权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使可为之。”
4、行政应变性原则: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维护公共利益。
法律创造规范原则与行政应变性原则理解较为容易,对于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
理解二者的区别有助于更好把握这两项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所要确定的是法律对行政的监控范围,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是民意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法律优位原则所要解决的是法律对行政的监控力度,要解决的是哪些问题,什么样的问题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以及解决法律允许在多大围内发挥作用的问题,这要求行政主体“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相较之下,法律保留原则比法律优位原则更为严格。法律优位原则只是消极地止违反现行行政法规范的作用,而法律保留原则却积极地要求行政作用具有法律依据。法律优位原则所要求的是法对政的支配性。然而,在法缺位时,对行政也就无能为力,无法和约束了,因而并不禁止行政作用的存在。对法律保留原则来说,法律缺位意味着法律未作或不作规定,意味着法律未赋予行政权力,因而就必须排除任何行政作用的存在,即无法律就无行政。⒃
(四)“合法性”仅是行政法基本内涵的主要方面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符合法律的同时要合乎公序良俗,符合公众利益,即受合理性原则的限制。合理性原则的内容一般有: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正常判断和没有偏私原则等。合理性是合法性的有效补充。
合法并不一定合理。法律的制定除了现实因素外,立法者的本义和个人综合素质也有一定的影响。时代在发展,新的情况并不一定皆为人们所预料,因而法律一经制定就注定了其滞后于时代的命运,对一些法律不能预见或规定与现实发展不再适应时,合乎法律规定并非一定符合公众和社会的要求。法律需要与时俱进,但更需要保持其稳定性,因而,我们必须加强行政法治建设,真正做到“依法行政”,通过“依法行政”的指导落实行政法的具体规定,发挥法律的效能。
四、相关问题行政行为必须依法为之,倘若超过法律权限是否有效呢?学者们提出了“越权无效原则”,比利时、英国等国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英国行政法学权威韦德教授认为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法的核心原则,对于行政机关的超越法律权限的行为是否有效,学术界争论不一。有的学者认为只有重大、明显的违法行为无效,一般的违法行为应假设其有公定力因而有效,行政相对人应该执行。有的学者则认为凡是超越法律的行政行为一律无效。两种观点各有利弊,不能统一。前者观点认为行政相对人对一般违法行为若可以随意判定其无效而不执行,不利于行政机关的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后者观点认为一般违法行为经过诉讼后,有权机关可依据事实和法律予以撤销,权利的撤销意味着不发效力,即这种越权行为也无效。
国情不同,法律规定也不同,对于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判定必须依据法律,而有权机关必须依据本国的法律裁定是否有效。行政权力日益膨胀是个共知事实,若承认一般违法行为
有效,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保护会有利吗?仅就我国而言,由于行政法治建设仅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国家公务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而行政违法行为屡屡发生,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不可避免,同时导致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不配合甚至于不信任。所以,我比较倾向于“一切违法的行政为了律无效”的观点。法律的完善伴随着经济发展的步伐,稳定政治和社会背景是经济发展的保障,这就强调和促使了行政行为要依法为之。
行政行使依法而为,是为了使社会成员信任、支持和配合政府工作,因而有人提出“信赖保护原则”,即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考虑,当社会成员对行政过程中的某些因素的不变性形成合理信赖,并且这种信赖值得保护时,行政主体不得变动上述因素,或者变动上因素后必须合理补偿社会成员的信赖损失。这种制度尚未在我国确立下来,但从其内涵上依然围绕“依法行政”这个本点。
行政权力的滥用最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自由裁量权本身是一个合法性问题,但在滥用导致现实不公正的结果时,构成合理性问题。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结合,要求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行政立法、执法的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法律监督机制,要提高公务员自身的综合素质,尤其是法律素质,加大法宣传力度,使社会成员自学遵守法律,在个人受到行政行为不利益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保护。 基于上述各种问题,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社会正处于从计划帝国向法治国家转换的过程中,法制理想并没有成为“公共意见中的坚实要素”,旧制度对新制度尚有迁延性。为此,对依法行政及其制度的理解必须保持相当谨慎的态度,避免以“真理的面目”阻碍实现依法行政的过程,并提出三点意见:1、行政权必须受人大、法院及其法律规则的控制和约束,社会必须从行政意志统治转向法律统治。“控权”、“维权”的过程同时也是控制行政权和目的性行使的过程,法律真正应当维护的只能是国民的意志和利益,建立“主权在民”的宪政思想;2、依法行政所依之实在法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等级秩序;3、行政权的行必须符合人权保障原则,政府必须竭尽全力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政府非依法定理由并经正当程序不得干涉个人权力自由。⒄新的世纪,新的经济发展空间,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加明显。特别是目前,中国加入WTO,经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法制与国际接轨,行政机关职能符合经济发展要求,“依法行政”的作用和意义更加显著。随着行政法的进一步发展完善,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理论会日趋成熟,无可否认的是,“依法行政”始终指导和调整着行政法的各个环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必定体现并集中于“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 参见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53-64页。
(2) 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64页。
(3) 如英国韦德教授将英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为:法治、议会主权、政府服从法律、越权无效四项。(韦德在其名著《行政法》第二章中论述英国法院权力的宪法基础时,既将这些原则视为行政法的宪法基础,同时又将之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阐述)。我国学者胡建淼将南斯拉夫行政法基本原则归纳:法制原则、独立原则、公开原则、效率原则四项(见胡建淼:《中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7-429页)。美国盖尔霍恩和博耶在其《行政法和行政程序》一书中将美国的行政法基本原则概括为:公正性、准确性、效率、可接受性四项。
(4) 参见王明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5) 参见王明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0-11页(6) 参陈新民著:《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7) 参见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三民书局,第7页。
(8) 日本的学者主张之影响主要体现于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之中,在我国学者观点中可见之,于下文。
(9) 参见张步洪编著:《中国行政法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74页,转引自皮纯协《论依法行政》(10)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11)参见龚祥瑞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法律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以下(12)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40-43页(13)参见应松年与朱维究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3页以下。
(14)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8页以下(15)参见叶必丰主编:《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页(16)参见德国哈特穆特。毛雷尔 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第104页(17)参见张步洪编著《中国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报告》,中国检察出版社,第174-175页,转引自于立深《依法行政的范式转换—从计划帝国迈向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