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交通事故认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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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
期限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需要进行责任认定,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需要多长时间?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认定的标准分别是: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如某司机由于醉酒开车突然把车开入左侧,把正常骑自行车行驶的某学生撞倒。被撞人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驾驶员一方的违章行为造成的,因此该司机应负全部责任,而被撞人由于无违章行为而无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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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学生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在百货大楼转盘处骑入快车道,与某司机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解放牌挂斗车相刮,汽车从女学生胸部轧过,经抢救无效死亡。在这起事故中,女学生骑自行车侵占快车道,避让措施不当,应负主要责任。司机开车不注意观察,负有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如某物资运输公司的司机陈某,驾驶大货车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从北向南行驶。行至这条公路19公里处时,在陈前方六、七十米处,某单位司机张某驾驶130货车,以60多公里的时速相对驶来。陈某不顾会车危险,仍然强行超越车前右侧一行驶马车,结果在两车接近时,双方司机惊慌失措,加之车速快,躲让不及,造成两车相撞,130 货车被撞后栽入旁沟内。这起事故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两车司机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酿成灾祸,理所当然地应负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期限: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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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 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三、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门迟迟未作出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规定,交通警察应当自勘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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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之日起七日内,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获案件后七日内,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三日内,向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提交“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六十条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二日内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审核; 对复杂、疑难案件,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专家小组研究.... 审核:第六十一条对“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审核同意后,交通警察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相关证据,说明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宣布交通事故认定结果,并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对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当事人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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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如何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是摆在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难题。作者从分析导致事故的原因入手,提出了解决这一难题的一系列对策建议。
近年来,在河南省境内,以及由河南省的车辆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不断发生,仅从2008年以来发生的12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看,不仅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而且事故后政府买单现象普遍,事故赔偿费用、伤员救治费用、抢险救援费用和事故调查费用等,均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影响了我省的建设和发展。如何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是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个难题。
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
从这些事故的表面直接原因看,主要是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严重超载,违章超车,遇险处置不当,车辆制动性能等技术状况差等。但导致这些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有以下几点。
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
多数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无章可循或有章不循,对挂靠车辆漏管失控,特别是挂靠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常年在外,游离于管控之外;对车主雇(聘)用驾驶人员安全培训和日常管理流于形式,也未按本单位员工进行管理;尤其是一些私营公司在安全管理上既无制度又无机构人员。
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缺失
主要体现在许可审批与日常监管分离,对运输企业的运输经营许可、客运线路审批等均由省辖市交通运管部门负责,但在审批过程中,既不征求所在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意见,也未对驾驶人员违章违法情况、企业安全状况、安全培训情况、车辆安全状况及其维护保养等作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行业安全监管缺乏执行力,上下级监管机构存在沟通不够、工作推诿现象,形成安全监管盲区;运输过程的执法监督检查措施不力,从2008年以来发生的12起事故中不难看出,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只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转发或者贯彻上级要求时,开展集中检查活动,对日常监督检查未作出安排;“逢车必查”的路面监管和源头管理受到限制,“打非治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机制没有建立;执法工作中存在重检查轻整改,甚至以罚代管现象,如许平南“1·11”事故、南阳社旗“10·7”事故、晋城“2·25”事故等,都存在严重的以罚代管现象。
监测监控系统不发挥作用,技术监管不落实
在河南省近年发生的12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中,有9起事故客车都安装有GPS监控定位系统,但几乎都未发挥作用。如有的企业只是通过GPS系统发现车辆违章违法行为后,按月向车主收取罚款,而不进行安全管理;有的单位则对监测监控情况无人值守;还有些司机故意将车上监测监控设备弄出毛病,使其不能正常运行。
事故原因的深层次分析
通过对2008年以来发生的12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分析,我们发现在这些原因背后存在一系列深层次问题。
运输市场准入门槛低,致使运输市场混乱无序
除原国有企业管理相对规范外,其他不少运输企业 “皮包公司”对挂靠车辆是只收费不管理;或挂靠经营采取车主承包模式,驾驶员由车主聘用管理,运输企业对驾驶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存在盲区;有些车主(承包人)重收益轻投入,对应更换的零部件不及时更换,致使车辆安全状况无法保证。
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缺少法制保障
《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尽管涵盖了交通运输领域,但对运输企业不按批准线路运行、不纠正违章违法行车行为和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保养等行为,没有相应的法规和规章规定。主要体现在自上而下缺少运输安全监管政策法规和规章。
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
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导致事故频发的原因,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严格市场准入,强化运输行业和企业的基础管理
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在车辆规模、注册资金、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经营场所和设施等方面提高标准和条件,坚决淘汰达不到新的标准要求和类似“皮包公司”的运输企业。结合道路运输行业特点,借鉴建筑、煤炭等行业的做法,建立和实施安全保证金、安全责任险等经济调节机制,增强运输企业抗风险能力,提高运输企业安全准入门槛,解决企业或者个人赚钱、政府买单问题。
完善责任制度,强化和落实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
依法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驾驶人员安全承诺制,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加强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杜绝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不按规定行驶等违章违法行为。所有客运、货运车辆应全部装设GPS卫星定位系统或行车记录仪等,并切实加强监测监控;完善企业内部查纠机制,从严排查和治理违章、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做好运输车辆和设备设施的检查、保养和维修,不得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报废车辆和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要加大对挂靠、租赁、承包车辆的安全管理,彻底杜绝漏管失控现象。
完善法制建设,从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应从《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上切入,对驾驶人员、运营车辆、运输单位安全准入进行严格限制,严格运输资质审批、客运线路审批和车辆安全管理,落实客车逢车必查等措施,杜绝超速、超载、超限等行为。坚持并落实“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突出以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取证培训与考核、年度审验、驾驶员日常教育管理、运输过程监督检查作为重点环节,依法严格监管严查严处。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检验和监督检查,管好运输车辆。做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等基础性工作,整治危险路段。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从严“打非治违”,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应撤销原批准;对存在违章、违法运输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依法予以取缔或关闭,并切实依法管好运输企业。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公安交警、交通运管等部门应结合行业特点,明确规定道路运输中人、车、路和环境等方面事故隐患的种类和范围,依法督促运输企业建立起常态化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明确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直至车辆驾驶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实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综合督查结合的方法,加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及时消除运输经营中的事故隐患。道路及其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应依法依规加强管理,及时巡查和排除道路及其交通设施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险情险况,确保道路及其交通设施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发挥事故查处“亡羊补牢”作用
有效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切实发挥事故查处和问责的治本功能,通过事故查处和事故案例分析,促使运输企业和政府部门清楚各自职责,增强责任意识,做到警钟长鸣。针对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问题,健全并落实人员管理、安全投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车辆维护保养、安全检查等制度,切实解决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责任不明确和不落实问题;针对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加快完善许可审批、跟踪管理、监督检查等制度,严格落实“谁许可、谁审批、谁监管”原则。注重事故原因调查分析,增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查处一起事故,解决一个或多个问题,尤其是重视解决导致和诱发事故的深层次问题,真正实现源头治本。
改革和规范现有运输经营管理模式
首先,对客运市场多途径改造,大力推行集约化经营。清理购买挂靠车辆,由运输企业买断挂靠车辆的经营权,挂靠经营业户退出市场,由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经营,专业运输公司收回承包车辆,实行公车公营。其次,对货运市场实行公司化管理、规模化经营。通过政策引导,有条件的个体经营业户和挂靠车主组建规范化运输公司,走经营组织化、管理集约化的路子,积极培育和发展中小型货运企业,逐步实现以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为骨干、中小型货运公司为基础的道路运输新格局。
范文三:重、特大交通事故(事件)的应对处置
重、特大交通事故(事件)应对处置
编制目的
为提高公交总公司运营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最大程度的保障乘客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和谐。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榆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同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范围内运营车辆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活动。
事故分级
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突发运营交通事故按照其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四级:特别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Ⅰ级)、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Ⅱ级)、较大运营交通事故(Ⅲ级)、一般运营交通事故(Ⅳ级)。发生一般(Ⅳ级)以上运营交通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当运营交通事故等级上升到Ⅲ级时应立即报告市交通局,并启动局级应急预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Ⅰ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或重伤5人以上、轻伤10人以上,或著名人士、现役军人和涉外人士1人死亡多人受伤;
(2)因交通事故造成文物、古迹毁坏,无法修复;
(3)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国家和省市重大活动、军演、外宾车队及二级以上警卫车队等)
(4)车辆翻车或整车驶出路基,造成人员群死群伤。
重大运营交通事故(Ⅱ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1名以上3名人员以下死亡及3名以上5名人员以下重伤;
(2)因交通事故有易燃、易爆物(液)体外溢,已经造成人员伤亡的。
(3)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交通事故,致多人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
(4)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设施严重损坏。
(5)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秩序严重影响。
较大运营交通事故(Ⅲ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3人以上5人以下,及5人以下轻伤的;
(2)因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爆炸、火灾致使人员伤亡或财物严重损坏;
(3)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4)因交通事故造成文物、古迹、交通设施严重损坏;
(5)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秩序较大影响。
一般运营交通事故(Ⅳ级)
(1)因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或5人以下轻伤的;
(2)因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起火致使车辆、财物严重损坏;
(3)因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的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4)因交通事故造成交通设施严重损坏;
(5)因交通事故造成社会秩序一般影响的。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公共交通总公司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市公交区域范围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局。
公共交通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
成员: 安全部、运营部、行政办公室、技术部、工会、各下属运营分公司、基层安全运营部门主要负责人。
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部,负责运营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日常工作。
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制订、完善和实施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突发运营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指导、协调各客运分公司制订、完善和实施公交突发运营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2)领导和协调榆林市公交总公司范围内运营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运营交通事故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及时了解掌握运营交通事故情况,根据情况的需要,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对公交运营交通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对运营交通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6)部署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预防机制
监控机构
安全部负责对公交运营车辆的交通运输进行监测、预警工作。主要职责是:建立公交车辆安全运营的监管体系和检测机制,对检测的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对公交车辆安全运营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检测网络
各运营分公司运营部、技术部组成检测网络,定期对公交车辆保养、维修、运营中的安全进行监测。
应急响应
先期处置
突发运营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各运营分公司应及时、主动、有效的处置或控制事态,并将公交运营交通事故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上报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1)立刻组织人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缩小影响范围;
(2)积极组织人员、车辆进行现场排险。
协调有关部门查验现场和清理现场。
预案启动
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运营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发生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运营交通事故应由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立即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告,建议启动局级以上应急预案;发生Ⅳ级(一般)运营交通事故,由总公司启动应急预案。
事件报告
报告程序
运营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立即报告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和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核实有关的情况并上报交通运输局。
报告内容
(1)发生运营交通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
(2)运营交通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运营交通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
(4)抢救运营交通事故的应急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火灾抢救和处理的事宜;
响应行动
公交运营重特大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公交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协调各运营分公司组织抢救因公交运营事故引起的正在危害或可能危害的生命和财产;
(2)指导运营分公司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组织指挥现场排险等工作;
(3)因抢救伤员或财务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工作;
(4)保障运营车辆交通事故发生时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受上级领导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
(5)配合医疗机构对各种不同程度的伤患者进行抢救和治疗。
指挥和协调
(1)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如交通事故危害程度特别严重,应将事故情况报告交通运输局,并提出处置建议。
(2)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各成员应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3)各运营分公司在重(特)大运营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中,抢险救援需跨公司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应急结束
结束程序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各级应急领导机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部门。特殊情况下,报市交通运输局决定。
事故调查与总结
(1)各级应急领导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安全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认真分析运营事故的原因,从公交安全、服务、运
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应急预案改进建议。
(3)公交突发事件应急终止后的十五天内,运营分公司安全部门应向安全部和总公司提供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故发生的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奖励与责任
总公司对在突发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保障
装备保障
各运营分公司负责公交运营车辆重、特大交通突发事故情况下抢险设施、物资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总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客运公司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宣传与培训
(1)各运营分公司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运营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及应急处置知识的宣传,提高全体职工安全行车意识和快速反应处置能力。
(2)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计划的组织培训,严格考核,保证培训的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附则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制订,并负责管理与更新,榆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定期召集各运营分公司安全部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对预案作出相应修订。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范文四: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过程
一起特大交通事故案件的审理过程
[案情介绍]
1998年11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甲驾驶东风牌大货车沿开洛高速公路自西向东行驶。在德阳段126公里处超车时与前方车辆追尾相撞,致使东风大货车前部撞坏,方向盘失灵停在超车道上。王甲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按规定设置路障警告标志和开启示宽灯,致使德阳市第一运输公司司机王乙驾驶的广州产标致505型轿车与被告人王甲驾驶的东风牌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司机王乙及车上钱某、卢某、朱某、曾某、张某当场死亡。
德阳公安交警队在接到事故发生的消息后,火速赶往现场,带队的交警队副队长李某与队友们经过一番勘查验证后,一致得出结论:王乙驾驶的车辆不注意安全,超速行驶;王甲肇事后未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不按规定设置路障警告标志和开启示宽灯,双方应对该事故负同等责任;乘车人钱某、卢某、朱某、曾某、张某无责任。于是,在法定的期间内,德阳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德阳交通事故律师在核实了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提取证明、德阳市公安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书调查笔录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王甲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特大交通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是作为公诉机关向山东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
[法院审理]
山东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院长为了锻炼刚从德阳市公安交警队调入的李某,便把这起刑事案件交给李某来处理。李某接案后,发现该案系自己曾参与侦查、预审的,于是以此为由向法院院长提出了回避。但当时刑庭人手不够.院长便对李某说,“法条上并没有明文规定此种情况要回避;再说,你对本案情况比较熟悉,更能科学地断案,只要你跟当事人都没有关系就行了,我相信你! ”于是,李某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理念,同其他审判员一起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由于被告人王甲对李某这位德阳市公安交警队原副队长有印象,即提出了要求李某回避的申请,被当庭驳回。在判决下达后,被告人王甲不
服,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了上诉。 原文出自德阳交通事故律师http://www.dyjtsglaw.com/mlist3611/53192/
范文五:关于黔江特大交通事故的报告
关于黔江特大交通事故的报告
××市委:
3月19日凌晨2点50分左右,一辆载有33名乘客的双层卧铺客车,在行驶到黔江境内的沙弯特大桥处时,撞坏大桥护栏,摔落到距大桥80多米的山坡上,造成27人死亡,4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个有关部门迅速展开了合理有效事后处理工作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第一个就是下雨天,从隧道到桥面之间有一个湿道和干道的临界点在那里客车产生了侧滑,造成司机控制车不稳;第二个是司机超速行驶,且路面湿滑;第三是桥梁设计存在一些问题。
这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进展比较及时,但其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一、改善桥梁设计。从路面到护栏之间的人行道上有一个台阶,如果把这个台阶提高一点,车辆在往下冲的时候,可能会受到更大力量的阻挡,从而减少车辆在这儿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二、依法加强源头管理,加大对客运车辆的严管力度,对驾驶员要加强驾驶安全教育和管理。加强交能安全工作,提高广大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文明交通及遵章守纪的素质,营造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民法制和安全意识。对此,要通过多元化交通安全宣传,扩大效应,增强效果。学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进行交通安全和交通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制定各种措施。采取设置警示牌、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扩大社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面,采取有针对性的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形式,寓教于乐,使广大交通参与者和人民群众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交通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家庭的快乐祥和是人们群众的共同追求,我相信,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通过政府、运输企业、司机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强化安全意识,齐抓共管,一定能有效防止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开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局面。 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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