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营改增业务成本
“由于营改增中,将本金纳入销售额,一笔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成本就至少增加了6倍左右。”北京某内资租赁企业中层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据了解,国税总局8月初专门给上海市国税局下发了《关于禁止上海回租本金部分免征税的通知》,要求回租业务要按照当期收到的租金全额开票,禁止回租业务本金部分免征税。
由于售后回租业务占据了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等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70%,而营改增使得融资租赁企业售后回租的成本大大增加。“自8月以来,多地税务主管部门也已经通知当地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暂停开票。目前售后回租项目均处于停滞状态。”众多融资租赁企业人士表示。
对此,中国国际商会租赁委员会主席杨海田告诉记者,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的特殊性,“营改增”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其中,营改增政策是否符合行业特征、是否会有所微调?企业又将如何适应营改增后的业务操作等,都成为当前租赁业关注的焦点问题,而这也事关融资租赁行业未来发展。
北京某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项目经理原毅告诉记者,如果新政策继续推行,对于整个融资租赁行业来说,税负将大幅攀升,甚至有可能出现全行业亏损,融资租赁企业倒闭,市场惨不忍睹。
“举个例子,比如以前租赁公司是以收回的租金与融资本金之差纳税,假若融资1亿元,收回1.5亿元,只是以5000万元纳税,但如果本金纳入销售额就要以1.5亿元进行纳税。”原毅如是说。
天津渤海租赁(000415,股吧)有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也告诉本报记者,“营改增”确实对融资租赁企业有影响。“众所周知,租赁服务中的售后回租业务,是租赁公司从企业手中购买设备,然后再租赁给企业以获取租金回报。但"营改增"后,倘若租赁公司购买了上游企业的设备,但却无法取得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如此一来,很容易造成抵扣链条中断,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售后回租业务无法开展。”
除此以外,“由于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下称"13号文")中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以融资租赁公司开始大量的进行医疗、教育等售后回租业务。但"营改增"后,由于医疗、教育机构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不是增值税纳税人,回租环节的增值税就无法抵扣。”上海某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人士表示。 作为融资租赁行业的主力,金融租赁公司同样遇到了麻烦。数据显示,22家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占到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一半,其中15家主要的金融租赁公司在“营改增”试点范围之内。
更值得关注的是,金融租赁公司租赁业务中超过80%的业务属于售后回租,其中,皖江金融租赁、北部湾金融租赁、江苏金融租赁等回租比例甚至超过90%,而这项业务也是受波及最大的业务。
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3年上半年,试点范围之内的15家金融租赁公司2013年上半年租赁投放金额达1853亿元,占所有金融租赁公司的80.3%.其中,售后回租投放金额1570亿元,占总投放的84.7%.
倒逼租赁公司业务调整
尽管大多数租赁公司还在静待政策调整,但是很多企业已经着手自身业务结构调整来应对税收新政。
融资租赁专业人士钱亚军认为,无论如何,不能抹杀“营改增”对于融资租赁的发展是有益的这一积极作用。售后回租和直租是融资租赁的两种不同业务模式,都能够保证资金进入实体经济。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思考的是如何在当前的税务环境下,调整业务,积极思考对策。
据本报记者了解,部分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调整方向主要都集中在缩减回租业务,增加不熟悉的直租业务。同时,加强与银行的合作,使得从银行借贷来的资金与付给承租企业的资金这两笔业务不存在太多时间差,减少融资租赁公司为银行承担部分税款的风险。
此外,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发现,不少融资租赁公司的设计方案中开始引入第三方,即承租方将设备销售给第三方,第三方再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再直租给承租方。
相关业内人士分析,从这种交易结构来看,增值税与发票政策将不再掣肘融资租赁企业的正常业务,但需注意的是,引入的第三方所需要的成本是关键所在。
范文二:营改增业务辅导
领学内容
一、“营改增”改革经历的阶段及番外篇
二、财税【2016】36号文件
三、六个基本概念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相关问题
五、20个重点难点问题
第一个内容:“营改增”改革经历的几个阶段及番外篇 一、改革经历四阶段
(一)、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二)、国务院总理**2013年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三)、自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四)、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 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至此,已“消灭”了营业税。
二、“营改增”番外篇
(一)四大行业税率确定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财政部税政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新增试点行业,涉及纳税人近1000万户,是前期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近1.7倍;年营业税规模约1.9万亿,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支持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
继上一轮增值税转型改革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纳入抵扣范围之后,本次改革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
税。
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 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受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 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财政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
(三) 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
方案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增值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目前,距离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不足两个月时间,涉及近1000万户纳税人。税务总局货物劳务税司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要分批次做好对试点那是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确保试点纳税人懂政策、能开票、会申报,帮助试点纳税人适应新税制。
此外,国税、地税部门要早日对接,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做到无缝衔接、平滑过渡、按时办结,交接
过程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正在抓紧起草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文件和配套操作办法,将于近期发布。
(四)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新增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全面实施营改增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如何确保这一承诺如期落地,备受社会关注。
比如,一次性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并将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范围。同时,方案明确新增试点行业的原 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予以延续,对老合同、老项目以及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总体上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绝大部分企业税负 有不同程度降低的政策效果。
而对于前期试点行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总体税负也会出现下降。这是因为,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等四大行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 纳入抵扣范围后,各类企业购买或租入上述项目所支付的增值税都可以抵扣。特别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减税规模较大、受益面较广,通过外购、租入、自建等 方式新增不动产的企业都将因此获益,前期试点纳税人总体税负会因此下
降。同时,原增值税纳税人可抵扣项目范围较前期试点进一步扩大,总体税负也会相应下降。
预计全年减税超5000亿元
(五)国税、地税将建立联席工作制度,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从前期试点情况看,无论是试点纳税人还是原增值税纳税人,都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减税,这充分证明营改增的制度框架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国家税务总 局货物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表示,营改增试点从制度上解决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的问题,贯通了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有力地支持 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了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出口竞争力,是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营改增试点已实施4年多,主要目的是为解决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导致的重复征税问题。通过前期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目前营改增试点已覆盖“3+7”个行 业,即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广播影视7个现代服务业。
据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计592万户,其中一般纳税人113万户,小规模纳税人479万户,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 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原增值税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营改增全面推开后,预计全年
减税将超过5000亿元。
由于营改增涉及税种交接问题,国税、地税将建立联席工作制度,及时办理纳税人档案交接手续,不给纳税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税务部门将分批次做好对试点 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以及税控器具的发放、安装,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设服务窗口,开设绿色通道,给纳税人提供更便利高效的办税服务
第二个内容:领学36号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 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
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除另有规定的条款外,相应废止。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23日
第三个内容:六个基本概念
一、税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抵扣
可以抵扣项目: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可以抵扣项目: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纳税期限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
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五、起征点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
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个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相关问题
一、票款不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
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基于此规定,票款不一致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对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一)对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一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 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上述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1、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 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 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
2、“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 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3、没有货物往来的发票对开可能被视为虚开发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 [1996]30号)明确,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 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完成总机构分配的销售收入考核指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开,由于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 或接受应税劳务,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征,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4、要多缴纳印花税使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遭到税务稽查风险。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购销合同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发票对开是企业视为自身新增加了一笔销售行为,如果书立合同,还需要缴纳印花税,应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对比销货退回的正常处理,给纳税人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如果不按时缴纳,还可能受到处罚。
发票对开是企业通过对开发票,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 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 入的0.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 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纳税人在将销售退回变更成销售虚增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增加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如果因多计收入而增加的扣除金额被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是人为造 假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
税款的,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二)控制策略:销货退回应开具红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发生退货业务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 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 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三、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过渡期间的三种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营改增前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合同,但建筑材料在营改增后才收到并用于营改增前未完工的项目,而且营改增后才付款给供应商而收到材料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营改增前采购的材料已经用于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营改增后才支付采购款,而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营改增之前采购的设备、劳保用品、办公用品并支付款项,
但营改增后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房地产、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不能抵扣进项税金的七种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因此,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二)获得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2、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3、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因此,建筑企业购买的沙、石料,如果是从按照简易征收办法的
供应商采购的,则建筑企业只能获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金。
(三)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小偷偷窃的钢材、水泥)
财税[2013]106 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 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开发产品,例如商铺、商场、写字楼自己持有经营,以上开发产品所耗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 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18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个内容:2016年营改增新政重点、难点问题
一、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中国境内有偿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建筑、金融及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的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未超过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全新的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1994年随着《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施行而诞生的,很多人一直认为混合销售就只一个定义,而认真的去看,又会发现,混合销售又分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各自的定义是相反的。
增值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混合销售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的有形动产),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特别规定的行为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以上所称特别规定的行为,是指纳税人的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行为,该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次营改增,引入了混合销售这个概念,但是其定义却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至此,增值税混合销售由以往的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跨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改变为:同一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业务中,混杂增值税不同税目的业务,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行为。
三、变革的兼营行为
原增值税的跨税种兼营行为,是指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行为,但是该几种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几种行为不一定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收取的价款不一定来自同一人。
从事兼营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货物或者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本次营改增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同时保留了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的规定。
还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相关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取消了混业经营
由于以往的营改增试点均是在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模式下进行的,既存在一项销售行为跨税种的混合销售,又存在一个纳税人兼有增值税销售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兼营行为,因此,对于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行为,就以一个新概念“混业经营”来界定,并规定,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本次营改增,已经是在全增值税的模式下运行,因此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征税规定,而按兼营行为的规定征税。
五、贷款利息及费用不得扣除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各种形式占用、拆借他人资金)支付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支出,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七、房地产项目土地价款不作进项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八、个人出售二手房
(一)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九、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 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十、取得不动产的抵扣规定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但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十一、新增不得抵扣项目
营改增纳税人和原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二、增值税固定资产
增值税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实务中应注意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所称固定资产的区别。
十三、表外利息征税规定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十四、“完全在境外消费”判定标准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
服务;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等10项服务,适用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电信服务等7项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
(一)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二)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五、差额征税项目
1.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销售额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
算风险基金等资金项目。
6.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 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同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9. 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10.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1)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
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1. 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12.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十六、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营改增项目
1.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3.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
4. 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 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6.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7. 为甲供工程(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
购的建筑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8.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9.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
10.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12.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13. 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
十七、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金融商品转让。
(三)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五)选择差额征税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相关费用。
十八、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一)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二)存款利息。
(三)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四)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五)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十九、过渡期增值税即征即退
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一)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返政策。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实收资本达到1. 7亿元的时间确定能否享受。
二十、过渡期扣减增值税规定
(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优惠期限为2014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
(二)失业人员就业。(优惠期限为2014 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1.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2.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 (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范文三:营改增时间表
“营改增”有了时间表 山东明年年底前全面实施
2013年10月23日 07:36作者:杨芳来源:山东商报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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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记者从山东“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情况通报会上获悉,截至9月17日,我省5.5万余户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基本不变。明年1月1日起,我省邮电通信、铁路运输等行业将开展“营改增”试点;上半年,建筑安装行业可能试点; 下半年,金融保险、餐饮服务行业纳入试点。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杨芳)昨天,记者从山东“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情况通报会上获悉,截至9月17日,我省5.5万余户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基本不变。另外,省国税局的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明年年底之前,我省将全面实施“营改增”。
从今年8月1日起,根据全国统一安排,我省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营改增。据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处长宋永信介绍,8月1日到9月17日是一个收税周期,从目前看,“营改增”后,我省短期减税现象十分明显,也多少影响了地方税收。截至9月17日,全省 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共有80433户,其中11745户是一般纳税人,68688户是小规模纳税人。5.5万余户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或基本不变,占试点 纳税人96.52%。其中,信息、研发、有形动产等行业减税明显。截至9月17日,我省共开出增值税发票10万余份,其中开往省内7.4万余份,占全部增 值税额66.38%。“实行‘营改增’后,我省减税效果明显,企业、个人运营成本降低;经济转型升级速度加快;企业个人投资意愿加强,三产再生产能力扩 大; 同时行业分工细化,二三产业剥离进程加速。”宋永信说。他同时介绍,明年年底之前,我省将全面实施“营改增”。明年1月1日起,我省邮电通信、铁路 运输等行业将开展“营改增”试点;上半年,建筑安装行业可能试点; 下半年,金融保险、餐饮服务行业纳入试点。
范文四:营改增时间进度
营改增时间进程
2011年10月,国务院决定开展营改增试点,逐步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咨询类:专业技术咨询、信息技术咨询、法律财会咨询;广告类:设计、制作、发布、播映等环节的广告;代理类:货物运输)
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12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由上海市分4批次扩大至北京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广东省(含深圳市)、天津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湖北省等8省(直辖市);
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推向全国,同时将广播影视服务(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范围;
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业和邮政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在全国范围实施营改增试点。 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范文五:营改增业务培训
营改增征管业务培训要点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换发
目前,企业和农村合作社已实行“三证合一”,今年年初工商总局已向社会明确提出,拟在2016年计划实现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因此,全省国税部门对本次地税部门移交的营改增纳税人不实施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对于其中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月1日后,根据纳税人领用税务登记证的具体需要,为其发放税务登记证。
二、关于税务管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且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处理
全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户籍管辖确认工作中,存在部分纳税人的原来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和现在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的行政区划不一致的情况,即税务管辖行政区划发生变化。其中,对于已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定;对于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即纳税人识别号按照行政区划+组织机构代码确定的纳税人,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和节约其纳税成本,我们仍保留其原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只调整主管国税机关相应信息,录入金税三期系统,实施相应涉税管理,即现在的主管国税
机关仍按照其“原行政区划+组织机构代码”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此种情形的纳税人,县市区局主管国税机关应逐户登记在册,于4月底前按照省局要求统一上报省局,便于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时,省局在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相应权限处理,具体上报要求省局将另行通知。
三、关于电子申报软件应用
对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现有ABC4000电子申报软件的,在2016年年内免收服务费,从2017年开始,由纳税人自愿选择申报方式和申报软件,自愿选择有偿或免费方式。省局将适时组织开发免费电子申报软件,供全省纳税人自主选择使用。
四、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三方协议签约
对于营改增纳税人,申请需要进行横向联网实时扣款的,若原未在国税签订有效三方协议,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总局金税三期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的通知》(湘国税函?2015?207号)规定,为纳税人做好相关三方协议签约工作。此项工作,总局要求是在4月28日前完成,但实际上对于5月份不代开发票、不缴纳税款的营改增纳税人,可适当推迟到5月底前完成。一个原则,在纳税人电子缴税前做好此项工作,不能因为三方协议签约工作未做好影响营改增纳税人电子缴税。
五、关于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过渡期
目前,营改增纳税人普通发票过渡期有待总局正式下文明确。结合以往营改增发票管理工作经验,我们对营改增纳税人发票过渡期管理制定了以下初步方案,但以总局正式文件为准。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结存的由地税监制的通用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结存的由地税监制的冠名发票,给予8个月的过渡期,可以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
六、关于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票种
省局已下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湘国税函【2016】69号),根据营改增试点工作要求,增设了“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保险中介费发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医疗卫生门诊收费发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医疗卫生住院结算发票)”6种通用发票;冠名发票按照发票的联次和规格分别并入“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冠名发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手工版发票(冠名发票)”和“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冠名发票)”种类中。
七、关于起征点以下纳税人普通发票使用管理
1.对自愿申请的起征点以下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允许使
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
2.在办税厅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的,可按规定享受免税优惠政策,除此以外的自助服务终端、委托代开的普通发票,一律按规定先征收税款。
3.省局印制面额为50元(含)以下的定额发票供起征点以下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领用(仅限生活服务业),不再发放各版本的手工发票。
八、关于定额发票管理 1.原来设臵的通用运输行业定额发票代码不再使用印制,以后使用通用定额发票。
2.定额发票实施限量发放。纳税人每次领购发票具体额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状况自行确定,原则上以核定定额为依据,最多不超过1个月的用量。其中:生活服务、快递服务纳税人只能领用50元(含)面额以下的定额发票;停车服务纳税人纳税人只能领用20元(含))面额以下的定额发票。每月领用定额发票面额不超过30000元的不预缴税款;纳税人每月领用定额发票面额超过30000元的需预缴税款。
九、关于税控收款机转换
省局即将下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转换的通知》(正在会签过程中),将具体明确的事项如下:
1.转换时间安排:对2016年5月1日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需继续使用原有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可以在2016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税控收款机转换手续。
2.转换承接服务厂商: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确税控收款机转换工作由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转换期间,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应安排人员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附近驻点,免费对试点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提供转换服务,免费更换税控卡和用户卡。
3.转换操作步骤:(1)2016年4月15日前,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对需继续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普通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发放税控收款机转换事项表,提醒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转换期间,试点纳税人将领用的地税税控收款机发票开具完毕或批量作废后,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最后一次抄报税手续并在税控收款机中完成监控数据回传操作,然后可从机内取出税控卡和用户卡,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及卡片解锁手续。
(3)转换期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控收款机注销及卡片解锁手续后,持原有税控收款机编号、税控卡、用户卡、税控收款机转换事项表向主管国税机关重新
办理税控收款机注册登记手续,再由湖南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或湖南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初始化,并于2015年5月1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
4.转换期纳税申报:(1)2016年5月1日前,进行转换的试点纳税人需向其主管地税办理营业税申报。
(2)2016年5月1日后,进行转换的试点纳税人应分别向主管国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纳税,5月1日前发生的应税收入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税,5月1日(含)后发生的应税收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税。
十、关于户籍数据录入
1.为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高“营改增”征管工作质效,省局将充分利用地税局电子信息数据,结合金税三期优化版操作系统进行有关数据处理和程序优化,实现了“基层单位在信息录入时,操作人员仅需录入“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调取纳税人全部户籍基础登记信息”的功能。
2.目前,金税三期系统已完成补丁升级,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确定纳入管理和录入金税三期清册,提前组织录入营改增纳税人信息,确保各项工作在各个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
3.目前,省局仍在针对各地户籍确认后的差异户户籍信息联系省地税局补充相关数据,各地在录入过程中如发现已
上报的差异户信息不能自动导入,可延迟几天录入,省局将及时下发已导入信息清册。如基层发现某纳税人不再省局下发的已导入信息清册中,则只能进行手工录入税务登记信息,具体工作要求省局将另行通知。
十一、关于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
省局正积极联系省地税局,拟于近日联合下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税局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对代开发票部门管理、税控专用设备发行及代开发票管理、发票管理等相关事项的国地税部门职责、工作流程进行了明确,对相关委托代征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级征管部门要全力投入营改增工作,按照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扎扎实实完成省局安排的各项营改增征管工作任务,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