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环境法学_名词解释
环境法学名词解释
1(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2(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3(洋倾倒废弃物:的指利用船舶、航空器、平台以及其他运载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和其他物质,向海洋弃置船舶、航空器、平台和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以及向海洋处置由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与勘探开发相关的海上加工所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物质。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所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
5(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指除了经特别批准可以以划拔方式取得的土地外,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6(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我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7(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根据水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规定污染物总排放量,再以限制总排放量为目标,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污染物削减任务。
8(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9(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与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10(自然保护区:是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11(风景名胜区:是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3(化学危险物品:是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共分七大类。
14(监控化学品:是指列入国家监控化学品名录,可作为化学武器,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和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15(可持续发展原则:即协调环境与发展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向联合国提交《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经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确立为全球环境与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包括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关系;当然人与人之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16(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指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在进行任何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时,都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以保障人类在生存环境方面的共同利益。
17(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
18(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的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1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的整体。
20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21(环境公共财产论: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的环境要素,在当今受到严重污染和破坏,以致威胁到人类的正常生活的情况下,不应再视为“自由财产”,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环境资源就其自然属性和对人类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来说,它应该是人类的“共享资源”,是全人类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能任意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
22(环境质量标准:是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23(污染物排放标准:这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源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者数量所作的限量规定。
24环境基准:是指在一定环境中,污染物对人体或生物没有任何不良影响的最大剂量,或者说者说是对人体和生
物产生不良影响的最小剂量。
25(环境行政诉讼:是环境法主体认为负有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6(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是指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因有法律规定的免除责任的条件而不承担民事责任。
27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茉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者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28动植物检疫:是指为防止动植物病,虫,害的传播蔓延和外来物种的侵入而对特定区域或者进出特定区域的动植物和其他物品实施的调查,监测,检验和监督活动。
1、环境民事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因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而侵害他人的环境权,依照民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环境法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破坏,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以刑罚为处罚方式的法律后果。
2、环境要素污染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要素污染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一种类型,是指外界物质进入环境,其数量超过环境要素的可含容量或自净能力,导致环境要素发生某些性能的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给人类及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与发展带来危害的现象。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指对于人体或环境难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污染物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3、自然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的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风景名胜区是指依法划定并加以特殊保护的,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和活动的区域。
4、国内实施与国际执行:国际环境条约一般都要求缔约国在其国内采取措施履行条约,包括制定有关履行条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文件,执行有关履行条约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两个方面;国际执行是指国际环境法的主体通过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司法机构或国际组织的裁判程序,迫使违反国际环境义务的国家或缔约方履行其国际环境义务或从该国或该缔约方取得赔偿的活动。
1、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生活环境是指与人类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生态环境是指影响生态系统发展的各种生态因素,也可称之为环境条件,包括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等。
2、环境标准与环境保护: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与避免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而制定的各种技术指标和技术规范的总称,是环境法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是指为保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标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技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
3、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所引起的环境质量下降而有害于人类及其他生物的正常生存与发展的现象。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人类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过度向环境索取物质和能源,从而使自然环境的恢复与增殖能力受到破坏的现象。
4、环境要素污染与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要素污染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一种类型,是指外界物质进入环境,其数量超过环境要素的可含容量或自净能力,导致环境要素发生某些性能的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给人类及其它生物的正常生存与发展带来危害的现象。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指对于人体或环境难以降解或不能降解的污染物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
1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1分)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1分)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规定。(1分)
2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是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核、颁发、中止、吊销、监督管理等方面(2分)的法律规定的总称。(1分)许可证包括三类:防止环境污染许可证、防止环境破坏许可证和整体环境保护许可证。
3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1分)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1分)
4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地区大气环境容量,(1分)计算出该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将其分配到整个地区行业以致污染源,(1分)要求按照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法律规定。(1分)
5环境监督管理体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划分。
1、环境:
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和。
2、资源:
指对人有使用价值的某种东西。
3、环境资源问题:
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类活动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4、环境资源保护:简称环境保护,指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以求保护和发展生态平衡。
1、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指自然人具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负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
2、环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协调发展的原则: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指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3、许可证制度:指有关许可证的申请、审查、批准、监督、处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法律规定的总称。
4、排污收费制度:
1、预防为主
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工作上,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2、“三同时”制度
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防止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3、物权
指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4、环境标准制度
指国家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按照法定程序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指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用于污染防治的环境法律制度。
1、资源权
指有关资源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等。
2、人类环境权
指人类作为整体具有享用适宜人类环境的权利,也负有保护人类环境人义务。
3、单位环境权
指单位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4、国家环境权
指国家享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1、草原
指生长在温带气候区、半干旱潮湿的地区,以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或饲用灌木植物为主体的,可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2、环境噪音
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环境责任原则
指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养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简称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
4、环境民主原则
又称公众参与原则。指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26、环境问题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27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以补偿自然价值损失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的实质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
28、限期治理
指对超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以及对设立在特殊保护区域内超标排污的已有设施,经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设定一定期限由排污者在该期限内实施完成治理任务,使污染物排放达到治
理目标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9、自然保护区::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简述我国《土地管理法》保护耕地的主要措施。
参考:
一,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1,非农业建设用地批准占用耕地的要占多少,垦多少;2。无条件开垦或者开垦不合格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
二,实行耕地总量不减少措施。
三,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省级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
四,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五,鼓励合理开以未利用的土地。
六,鼓励土地整理,防止土地破坏和污染,提高耕地质量。
2(简述《水土保护法》规定的水土流失预防的主要措施。
参考:
1。首要措施是保护和改善植被;
2(限制坡地垦荒。1,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2,省级政府规定小于25度的禁止开垦坡度;以前开垦的逐步退耕或修建梯田;3,县级政府批准开垦禁垦坡度以下,5度以上的荒坡地。
3(加强林业管理。1。严控采伐,防止水土流失,及时完成更新造林。2。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3。制定采伐区水土保持措施等。
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特别是在山区、丘陵区等水土流失易发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作了严格有效的管理。
三(草原的种类和功能。
1(种类,《草原法》所称的草原包括草山,草地,草地又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根据水热条件,可把草原分为草甸草原,典型草原,荒漠草原,高寒草原。
2(功能1。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护和养育草原动物与植物,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生产生物产品;满足人类的物质生活需要。
四,森林资源的特点。
1(树种和森林类型繁多
2(林产独特丰富
3(森林覆盖率低,人均占有林地少;
4(森林分布不均,不利于发挥其环境效益;
5(森林生产率低,生长量小。
五简述森林保护的内容和措施
1(植树造林,增加森林盖率
2(控制砍伐,使森林的年采伐量低于年生长量;
3(防治森林病虫害;
4(加强护林,防止森林火灾;
5(调整林种结构,提高森林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简述西方国家环境法的发展阶段。
1(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到20世纪初,;
2(发展阶段,20世纪初到20世纪60年代;
3(完备阶段,70年代至今,
1、简述环境法的特征。
环境法是环境科技与法律的结合;环境是以生态为重心,而生态必须以自然科学为控制和管理的依据,因此,环境保护包括法律对环境社会关系的调整,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环境法是社会法;环境法既不属于传统的公法范畴,也不属于私法范畴,而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矛盾、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环境法是综合部门法;由于环境法调整的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佯,从而决定了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部门法。环境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可持续发展;环境法不仅包含一般的价值观念,如公平、正义、效率、秩序等,还有其特有的价值指向:可持续发展。
2、简述我国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环境行政执法方式是指环境行政执法机构的具体执法手段、方法、措施,包括环境行政处理、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强制执行、环境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其中,环境行政处理是指环境行政执行机关依法针对特定的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作的具体、单方面的、能直接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是指有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环境行政许可是指享有环境行政许可权的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一般为环境法律法规所禁止事项的权利或资格;环境行政强制是指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环境法直接规定的义务,或拒不履行有关环境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由有权的环境行政管理机构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其履行法定义务或处理(处罚)决定;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是指环境执法机关为实现环境管理的职能,对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是否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是否执行环境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3、简述我国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制度是指依据海洋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自然资源和环境特定条件,界定海洋利用的主导功能和使用范畴。此外,我国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已实行的一些制度,如"三同时"制度、落后设备强制淘汰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中都有规定。
五、论述(15分)
1、试述环境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实施纲要与现实意义。
环境责任原则也称污染者负担、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是指基于人们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或对环境造成污染与破坏,就应该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义务或环境法律责任。污染者付费,亦称污染者负担,指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及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应当由排污者承担。利用者补偿,指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是无偿的,而是有偿使用的,利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开发者保护,指有权开发环境资源者,同时必须承担环境资源保护的义务。破坏者恢复,指造成环境资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担将受到破坏的环境资源予以恢复和整治的法律责任。
环境责任原则的贯彻主要包括: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加大限期治理的力度;运用经济手段,包括征收排污费、环境税以及生态补偿费等,加强对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强化对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环境责任原则的意义包括:可以强化企事业单位的环境意识,预先防范环境污染与破坏;可以推动企事业单位积极治理环境污染与破坏,促使其对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可以为治理环境污染和恢复生态环境积累资金。
六、案例分析(15分)
1、东湖水产局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是《渔业法》第29条规定:“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罚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渔业法》第29条解释:《渔业法》第29条中“破坏”一词是指故意的行为,不包括过失的行为。本案中医科所挡坎截流并没有破坏他人养殖水体的故意,应属过失的行为,不应按照《渔业法》第29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因此,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2、法院认定的赔偿额不合理。赔偿损失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它的范围应当是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即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直接损失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指为减少损失而采取措施时所需支出的费用。可得利益是指可以预见的由损失财产能带来的利润。本案中,法院只认定鱼死亡的直接损失及事后受害人采取措施付出的人工费用,却忽视了受害人应得的鱼卖出后可得利益的损失,显然是不适当。
的。
简答(30分)
1、简述排污收费制度的主要内容。
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排放污染物者征收一定费用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一切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放射性物质五大类)的企事业单位。
(二)征收排污费的标准。排污费的征收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但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对收费标准可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分废气、废水、废渣三项,按照污染物的种类、危害程度、排放的浓度和数量等进行分类,收费标准逐项提高。
(三)排污费的增加或减少。对缴纳排污费后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排污单位,从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5,;排污单位经过治理达到排放标准,或显著减少排污数量和浓度,可申请停止或减少收费。(四)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征收的排污费,纳入预算内,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按专项资金管理,不参与体制分成;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区域性综合污染治理、补助环境保护部门购置检测设备以及业务活动费等。
2、简述我国水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各项具体制度,可分为环境法的一般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等)和水污染防治的特殊制度,后者主要包括(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核定制度、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等。其中,总量控制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的法律规定;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加强生活饮用水资源的保护,可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并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应当广泛征集附近单位和居民对该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的影响的意见,并如实连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交其主管部门预审,然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3、简述我国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
我国关于森林保护的政策措施主要有: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提倡木材综合利用和节约使用木材,鼓励开发利用木材代用品;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煤炭和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建立林业基金制度。
1、简述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具体分工如下:国务院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简述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限期治理制度是指,由国家法定机关对污染严重的项目、行业和区域作出决定,限期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治理任务,达到治理目标的环境法律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限期治理的对象,包括:1、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如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这些区域内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限期治理。2、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如污染物的排放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和危害、严重扰民、经济效益小于环境危害所造成的损失。(二)限期治理的内容,即在规定期限内的治理目标,包括限期治理目标与限期治理期限两方面。对于具体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其目标是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排放标准;对行业污染的限期治理,可以要求分期分批逐步做到所有的污染源都达到排放标准;对于区域环境污染的限期治理,则要求通过治理达到适用于该地区的环境质量标准。(三)限期治理的决定权,根据法律规定,限期治理的决定权在各级人民政府。
3、简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原则。
“三化”原则;即减量化(使固体废物少生产或不生产)、资源化(已产生的固体废物在生产过程中回收、循环、再利用为资源)、无害化(固体废物安全、无污染地进入环境)。全过程控制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排放、储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避免其污染环境。集中处置和分散处置相结合原则;区域型、专业化的集中处置可以节约投资,提高治理水平,同时,产生固体废物量较大的企业,宜自行分散处置。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对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1(简述环境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有过错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1分)
二.行为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2分)
三.危害结果是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1分)
四.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环境行政责任的选择条件。(1分)
2(简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适用的范围。
(1)规划实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3分)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
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和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2分)
3(简述环境标准体系。
三级:(2分)(1)国家环境标准
(2)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3)地方环境标准
五类:(3分)(1)环境质量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3)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4)环境标准样品标准
(5)环境基础标准
4(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新的法律规定。
(1)扩大了固体废物的范围。(2分)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2)首次将限期治理的决定权交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分)
(3)取消了对工业固体废物排污收费的规定(1分)
30.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
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和方法。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在于:
(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
(3)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
与资源保护法中的运用。
31.防止地表水污染的主要措施包括:
(1)设立水体保护区;
(2)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禁止性规范;
(3)规定水污染物排放的限排措施;
(4)规定防止农药和化肥污染的措施;
(5)规定防止船舶污染的措施。
32.(1)保护和改善植被;
(2)限制坡地垦荒;
(3)加强林业管理;
(4)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3l.简述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权限和适用效力。
:::地方级(省级)环境标准,就环境质量标准而言,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对于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排放标准的地方排放标
32(简述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1)确认取得;(2)授予取得;(3)转让取得;(4)开发利用取得。
33(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立法采用的经济刺激手段有哪些,:::((1)财政援助;(2)低息贷款;(3)税收。
34(试列举三个主要的陆地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的名称::::((1)《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公约》;(2)《世界遗产公约》;(3)《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1、人类环境观或称人类环境价值观,是指人们对环境看法、观点和观念的总和。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阶段和三种观念形态。
第一阶段是人类畏惧自然、崇拜自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把自己看作是自然的奴隶。人类处于畏惧自然的观念形态。
第二阶段是人类无视自然、主宰自然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既为战胜自然而感到自豪,又为遭到自然的严重报复而感到震惊。人类处于由严重破坏自然被迫转为无视自然的观念形态。
第三阶段是人类重视自然、与自然和睦相处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人类逐步强调保护自然的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
己。人类处于与自然走向和谐、协调、发展的观念形态。
2、有以下五个方面的规定:(一)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这是从保护对象出发规定立法目的。(二)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从防治客体出发规定立法目的。(三)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这是从生产、经济角度出发规定立法目的。(四)保障人体健康。这是从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点和起码目标出发规定立法目的。(五)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从与保障人体健康并重的基本目标出发规定立法目的。
3、环境民主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的决策活动,是民主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其内涵是:第一,任何公民和社会组织都享有环境保护的权利,同时也负有环境保护的义务。第二,有利于提高和强化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第三,可以使公众对政府的环境资源决策进行监督。第四,可以使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得到法律上的保障。
4、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提出,是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历史性转折点。
可持续发展的最广泛的定义和核心思想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人类应享有与自然相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并公平地满足今世后代在发展与环境方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其最基本的要点:一是强调人类追求健康而富有生产成果的生活权利,应当和坚持与自然相和谐方式的统一;二是强调当代人在创造与追求今世发展与消费的时候,应承认并努力做到使自己的机会与后代人的机会相平等。
、个人环境权即自然人的环境权,是指自然人享有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适宜环境的义务。这是确认自然人依法利用环境要素或环境资源,享受适宜的环境条件的法律保障;它赋予个人参加环境保护活动,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平等资格。个人环境权是最基础的环境权,而且是实现个人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生存权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其他基本权利的必需条件。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主要有:
第一,具有广泛性。任何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包括国家都可以成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二,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机关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第三,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具有对应性,不存在单纯的权利主体或单纯的义务主体。
3、“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防止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其含义:1、“三同时”制度是我国独创的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2、“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3、“三同时”制度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4、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适地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样的地域或空间范围内有效。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二)适事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什么活动或事实有效。一般来说,适用于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活动。
(三)适人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对什么人有效。一般而言,全国性的环保法适用于全国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地方性的环保法规仅适用于该所辖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范围。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在什么时候有效。包括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有无溯及力的问题,通常按照某一具体法律的规定。
1、我国森林保护的立法主要有:《关于保护和发展竹林的通知》(1956年),《森林保护条例》(1963年),《森林采伐更新规程》(1973年),《森林法》(1979年制订,1984年修改),《森林法实施细则》(1986年),《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
2、资源法体系主要包括:1、土地资源法体系;2、水资源法体系;3、生物资源法体系;4、矿产资源法体系;5、能源法体系;6、海洋资源法体系;7、气候资源法体系;8、旅游资源法体系。它们其中每一类资源法规又都自成体系。
3、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其赖以生存、发展的环境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所承担的基本义务,即,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有享用适宜环境的权利,也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其特征:1、环境社会关系的反映和法定化,自然权利和环境道德的法定化;2、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具有不可分割性;3、预防性、公益性、指导性和有限性;4、内容和主客体的广泛性。
4、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就导致全球问题的原因而方,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1、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贯彻环境与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原则的关键。根据我国国情,贯彻该原则主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按照自然环境和资源的特性及客观自然规律开发利用。
第二,建立健全环境与资源的政策体系、法律体系、管理制度,从而保障该原则的适用。
第三,用市场机制调节和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办法加强环境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工作。
第四,依靠科技进步促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改善相结合原则的实现。
2、目前,我国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另外,还按行业的不同分别制定了《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源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该罪,依据新《刑法》第338条、第346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4、国际环境法的体系指的是有关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文件所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整体。主要包括三大部分:(1)国际环境保护纲领性文件。如《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人类环境行动计划》、《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和《21世纪议程》等,这些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2)针对特定环境的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件。如关于保护大气环境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等。(3)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核材料实质保护公约》等。
30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的要领及其基本内容。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指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1分)
(2)该法律体系的构成是:宪法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
[
31、简述《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1)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1分)
(2)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特别规定:
实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
实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制。
实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
危险废物的填埋及集中处置规定。
危险废物发生污染事故时的强制应急措施和处理规定。
32、野生动物保护的主要措施是:
(1)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2)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3)严格管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和进出口贸易活动。
(4)控制野生动物的猎捕活动。
(5)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6)对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7)明确单位和个人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和权利。
(8)确立野生动物资源国家所有权。
(9)确立野生动物保护的管理监督体制。
。
33: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相比,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有哪些重大的发展,、(1)明确了发展权。
(2)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环境方面最易受到损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应该受到优先考虑。
(3)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影响通知等。
(4)特别强调妇女和青年在环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作用。
(5)排除科学不确定性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
1、国家对环境资源管理的特点是:
(一)手段的特殊性。可以运用法律允许的特别方式和方法,如行政处罚等强制性方法。
(二)利益的整体性。国家对环境资源的管理只能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健康和民族的生存发展,注重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三)管理的综合性。必须采取综合的治理方案,可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科技、宣传教育等手段。
(四)管理的区域性。环境资源的保护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又有明显的区域性,须根据不同地区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不同的措施。
(五)管理的广泛性和民主性。其管理机构分布众多,管理的领域广泛,并要听取公众意见。
2、、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具体规定有:?国家建设、乡村建设用地,须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用以下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3、主要理由如下:
(一)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它的调整对象是环境资源社会关系。
(二)有自己的调整方法。它利用独特的调整方法,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并大量采用技术规范等。
(三)有其产生、发展和存在的特定原因。其根本原因是人类赖以生产、发展的环境受到了污染和破坏,人与环境之间的矛盾和对立日趋明显。
(四)有自己特定的目的、任务和功能。其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合理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等。
(五)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已发展成为一个内容丰富、功能齐备的环保法律体系。
4、环境行政违法行为,是指环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其特征有:1、环境行政违法的主体是环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环境行政违法是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侵害法律保护的环境行政关系的行为。3、环境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4、环境行政违法的后果是承担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35(什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它与其他规划(如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利用规划:国民经济与
26.所谓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
综合体系,它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四个部分组成。
27.为了实现国家的环境目标和环境质量标准,对污染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数量所作的
限量规定就是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排放标准的直接目的是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达到
环境质量的要求。
28.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
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有影响力、不可缺少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二是自然资源使
用权。
29.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
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社会发展计划等)的关系如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使用所进行的总体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关于土地利用的整体安排,它与其他种类的土地利用规划相比,具有最高的效力。首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其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最后,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
33.(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是指在国家的环境管理中,通过计划、规划及各种管理手段,采
取防范性措施,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还必须采取积极的
治理措施。(2)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是因为:环境污染和破坏一旦发生,往往难以
消除和恢复,甚至具有不可逆转性;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以后,再进行治理,从经济上来说
是最不合算的,往往要耗费巨额资金;环境问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可变性很大,环境问题的
产生和发展又有一种缓发性和潜在性,再加上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人类对损害环境的活动
造成的长远影响和最终后果,往往难以及时发现和认识,后果一旦出现,往往为时已晚,而
无法救治。(3)贯彻该原则的主要措施:加强对计划(或者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
全面规划与合理布局;制定和实施具有预防性的环境管理制度。
34.产生原因包括:
(1)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有优美舒适环境享受权;
(2)环境法律规定中多为行政管理规定,缺乏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和环境诉讼程序的特
别规定;
(3)环境法理论研究超前、环境立法滞后;
(4)受经济发展、技术条件的限制;
(5)与加害人相比,受害人多为弱势群体;
(6)相对于经济发展的意识而言,审判人员环境意识较为薄弱;
(7)来自政府及有关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不当干预。
试述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
构成要件:(共6分)
1、有排污行为,但不以行为的违法性为要件;(2分)
2(有损害事实;(包括人身和财产的损失)(2分)
3、排污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分)
免责情形有:(共4分)
1(不可抗力。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战争(2分)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和社会现象(如战争)。
2、受害人自身的责任;(1分)
3(第三人的责任(1分)
1、试述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各国公认的,在国际环境法领域里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体现国际环境法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的基本准则。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包括:
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模式。它要求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相互协调。它包含了两个重要的观念:代内公平,即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不能以剥夺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发展权为代价;代际公平,即当代人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发展权为代价。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需要”的概念,尤其是世界贫穷人民的基本需要;“限制”的概念,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的需要的能力施加的限制。
国家环境主权及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自然也必须遵循国家主权的原则。此原则意味着在国际环境关系领域内,各国对其国内环境事务享有独立的最高权利,对国际环境事务享有平等的参与权;然而,在国际环境法领域,传统的绝对排他性的国家主权原则显然不利于国际环境保护,因此,国家主权原则需要发展,在充分强调各国的环境主权的同时,亦要强调其应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各国有按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自己资源的主权,同时也有责任保证在他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的或在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环境。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指的是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包括两个互相关联的内容,即共同的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共同责任指的是各国对保护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责任。有区别的责任是指就导致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而言,各国在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上应当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比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原则,是指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应当采取合作而非对抗的方式协调一致的行动,以保护和改善地球环境。当今世界,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是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解决这些环境问题,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才有可能完成。
损害预防及风险预防原则;损害预防原则是指国家应尽早地在环境损害发生之前采取措施以制止、限制或控制在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下的可能引起环境损害的活动或行为,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各国为保护环境,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1、试述“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内容与现实意义。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可能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切可能损害环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综合利用项目。
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一般包括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三个阶段,"三同时"制度贯穿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而对不同阶段提出了特定的管理要求。
(一)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保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三)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竣工验收,并同时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该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为:(一)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防止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或破坏的重要手段。(二)是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延续,是在项目实施阶段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试论环境标准的性质、意义及其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2)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
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环境标准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环境标准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制定。
(3)我国各类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作用):
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和判断排污者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确认环境纠纷中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的根据。
(4)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中,环境标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特殊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2分)
(5)它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它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它是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性基础。
范文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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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划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 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经济刺激制度:在市场经济和
普遍采用的是:财政援助、低息贷款、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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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五类。两级指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级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层质量恶化的现象。
海洋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环境噪声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主要包括上述分类中的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生产或制造、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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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目前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和农药两大类。
化学危险物品系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类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共分七大类。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军事用地等组成;具有固定性、整体性、生产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国家所有、集体所有
水资源: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回复淡水的总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空气、动植物体内的水、海水不属于水法所说的水资源.
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可再生性、生长的周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 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 草原资源是指由草和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是一种可更新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
渔业资源(水产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洄游性、隐蔽性、集群性。 矿产资源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共同特点:非再生性。有限性。分布的不均衡性。
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则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使特殊区域环境免遭人类活动不利影响而采取的维护、保留、恢复等措施的总称。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是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文化遗迹地(自然和文化遗产迹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及其保留或遗迹地。按其形成原因,分为自然、人文遗迹。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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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计划]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名词解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划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 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经济刺激制度:在市场经济和
普遍采用的是:财政援助、低息贷款、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五类。两级指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级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层质量恶化的现象。
海洋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环境噪声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主要包括上述分类中的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生产或制造、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目前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和农药两大类。 化学危险物品系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类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共分七大类。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军事用地等组成;具有固定性、整体性、生产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国家所有、集体所有
水资源: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回复淡水的总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空气、动植物体内的水、海水不属于水法所说的水资源. 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可再生性、生长的周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 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
草原资源是指由草和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是一种可更新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
渔业资源(水产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洄游性、隐蔽性、集群性。
矿产资源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共同特点:非再生性。有限性。分布的不均衡性。
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则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使特殊区域环境免遭人类活动不利影响而采取的维护、保留、恢复等措施的总称。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是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文化遗迹地(自然和文化遗产迹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及其保留或遗迹地。按其形成原因,分为自然、人文遗迹。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
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范文四:2012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名词解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 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 在利用、 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 ,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 内 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 制定、 认可、 修改、 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 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 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 价值与经济价值, 在起草、 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 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 本方法。 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划的原则;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环境与资源管理 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 整和监督, 目的 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 : 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 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 政策, 并为国 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 原则 ;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 公众参与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 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 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环境影 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 、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 目, 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 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许可证制度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 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 :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 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经济刺激制度:在市场经济和普遍采用的是:财政援助、低息贷款、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 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 范系统。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 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 数量、 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 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 件材料的总称。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 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环境标准 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 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 标准五类。两级指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级
大气污染 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 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层质量恶化的现象。
海洋污染损害 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 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 危害人体健康, 妨碍渔 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环境噪声 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 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固体废物 是指在生产建设、 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 半固态废弃物质。 主要包括上述分类中 的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 , 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 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 以及破坏自然 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生产或制造、 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环境、 可以造成 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 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 目前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 主要包括 化学危险物品 和 农药 两大类。 化学危险物品 系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 规定的分类类中所列的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共分七大类。 土地资源 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 用地、军事用地等组成 ; 具有固定性、整体性、生产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国家所有、集体所有
水资源 :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回复淡水的总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空气、动植 物体内的水、海水不属于水法所说的水资源 .
森林资源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 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 可再生性、 生长的周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 用的影响 ; 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 .
草原资源 是指由草和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是一种可更新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 .
渔业资源 (水产资源) 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 可再生 的生物资源,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洄游性、隐蔽性、集群性。
矿产资源 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 共同特点:非再生性。有限性。 分布的不均衡性。
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 ,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 的陆生野生动物 .
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 , 则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 科学研究、 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 指国家和社会为使特殊区域环境免遭人类活动不利影响而采取的维护、 保留、 恢复等措施的总称。 自然保护区 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 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 是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 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文化遗迹地(自然和文化遗产迹地) ,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 及其保留或遗迹地。按其形成原因,分为自然、人文遗迹。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 :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 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 力者。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 许可证后, 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 是自然资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 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生态平衡:是指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 流动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
环境噪声:环境噪音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土地荒漠化:是指由于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各种因素, 造成的干旱亚湿润地区的土地退化现象。 主要表现为土地 植被遭到破坏后在干旱和多风条件下出现风沙活动,使土地逐渐失去生物生长能力。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 在利用、 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 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是为制定环境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需要遵守的具有指导意义的符号、 指南、 导则以及关
于抽样、分析、试验、监测的方法。
固体废物转移: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 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环境污染损害的无过错责任:是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或个人, 即是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 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 按照污染物的种类、 数量 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环境噪声污染: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人类共同利益原则:是指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负有为人类的共同利益而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责任和义务, 在进行任 何可能影响环境的活动时,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损害,以保障人类在生存环境方面的共同利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 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的进入环境, 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 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 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动植物检疫:是指为防止动植物病、 虫、 害的传播蔓延和外来物种的侵入而对特定区域或者进出特定区域的动植物 和其他物品实施的调查、检测、检验和监督活动 .
国际环境合作原则:在国际法上, 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是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该并且有权参与保 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二是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和合作。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 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 系统。
环境噪声: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37.试述固体废物防治的“三化”原则 答:对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是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重要 原则,简称“三化”原则。减量化:是指在对资源能源的利用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或能源,以尽可能地 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资源化:是指对已经成为固体废物的各种物质采取措施,进行回收、加工使其转 化成为二次原料或能源予以再利用的过程。 无害化:是指对于那些不能再利用、 或依靠当前技术水平无法予以再利 用的固体废物进行妥善的贮存或处置,使其不对环境以及人身、财产的安全造成危害。对固体废物实行“三化”的 原则,其各个环节是互为因果、相辅相成的。但减量化是基础,根本措施是实行“清洁生产”和提高资源、能源的 利用率。实现了减量化就相应实现了资源化和无害化。同时,实现减量化必须以资源化为依托,资源化可以促进减 量化、无害化的实现,无害化又可以实现和达到减量化和资源化的目的。因此,在具体措施方面,也不能将它们截 然分开。
38. 什么是水事纠纷,它有哪些类型?如何处理? (8分 ) 答:水事纠纷是指在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保护过程中因 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职权的冲突而产生的纠纷。⑴地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协作的精 神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⑵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 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请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处理 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在处 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必须服从。
38. 论述我国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 答:(1)水资源国家所有原则;《水法》明确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 (2)全面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 《水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 事业;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 应当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 综合利用、 讲求效益、 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3) 节约用水原则; 《水法》作出了国家啊“厉行节约用水”的规定,规定的具体措施:(实行供用水合同制;采用循 环用水、一水多用;实行节水措施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实行用水脊梁,按量收费;实行节约用水、浪费有罚;) 33.简述“三同时”制度。 答:“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 (或者防止污染和生态的设施 ) 应当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34. 简述我国控制固体废物转移的法律制度。
答:固体废物转移, 是指将固体废物从某一地域运到另一地域的过程, 但不包括在同一固体废物产生源内部的转移。 从固体废物的转移范围是否跨越国境来划分, 可以将固体废物的转移分为:境内转移、 过境转移和越境转移三 类。 对于在国内范围内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 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 为了 规范固体废物的转移进境行为,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 易主管部门制定、 调整并公布可以用作原料进口的固体废物的目录, 未列入该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 对于确有 必要进口列入目录中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 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 可,方可进口。对于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禁止进口。 申请进口者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具有利用 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对于转移危险废物的,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并向 危险废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为防止境外固体废物非法进入我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明文规定: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 倒、堆放、处置;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任何企业不得进行废物的转口贸易。
37. 试述我国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分类及各类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1)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 控 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1分)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表现在:第一,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1分)第二,环境标准一旦为法律所确认,就具有法 律上的约束力。 (1分)第三,环境标准的制定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 (1分) (2)我 国的环境标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环境监测 方法标准)等五大类。 (2分,答对 3点者即可给满分 2分) (3)不同的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不同。第一,环境质 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1分)判断某地区环境是否已被污染,只能以环境质量标准为根据。环 境质量标准也可以成为判断造成损害的排污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1分)第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 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1分)许多国家在法律上都规定 :超标排污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要承担一系列法律后果。 合法排污者只有在其排污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时,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分)第三,环保基础标准、环境标准 样品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 (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是环境纠纷中确认各方所出示的证据是否是合法证据的方法论依据。 (1分)因此在环境标准体系中,环保基础标准、环境标准样品标准和环保方法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也具有 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分)
38. 什么是公众参与原则?该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8分 ) 答:(1)公众参与原则是指要把环 境保护事业建立在广泛民主的基础上, 把政府、 企业的环境管理活动和法律的执行建立在人民群众广泛支持、 参与、 监督的基础上。该原则以“公共财产”论、 “公共信托” 、 “环境权”为理论依据。 (2)该原则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中 的体现包括:①公众有权参与环境决策。如《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的方式参与 环境影响评价; 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和涉及公共环境权益的各种规划项目和建设项目, 规定应当在报送审批前,举 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②人民有权对污 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如:我国《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 境保护法》等都对公民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作了规定,体现了环境管理的公众参与原则。
33试论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关于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的规定。 答:(1)我国《水污染防治法》 关于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的规定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现水污染物达标排放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水环 境质量标准的水体, 可以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 并对有排污量削减任务的企业实施该重点污染物排 放量的核定制度。 (2)实施总量控制首先要确定总量控制计划。总量控制计划的内容包括:总量控制区域、重点污 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 需要削减的排污量及削减时限。 (3) 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总量控制计划分配的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该水体的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应当确定需要削减的排污量的单位、 每一排污单位重点污染物的种类及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需要削减的排污量以及削减时限要求, 分配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执行。 (4)环保部门根据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本行政区域内 向该水体排污的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发给排污许可证; 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以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33试述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控制野生动物猎捕的主要规定。 答:(1)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 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特许捕捉证。 (2)实行猎捕许可证制度。猎捕、捕捞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 得狩猎证、捕捞许可证。 (3)规定禁猎期、禁猎区和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猎期 内猎捕野生动物和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止使用非法的狩猎工具和方法狩猎。 持枪猎捕野生动 物的,必须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34论环境民事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因污染环境而给他人造成财产或人身损害的单位 或个人,即是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也要对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1)环境民事责任中实行无过错责任制, 是因为在这些诉讼中除少数事故性污染外, 绝大多数污染损害都不是出于污染者故意或过失的, 其危害范围相当广 泛。 (2)污染企业的经营和获利,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污染环境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上的。 (3)因此不论加 害者有无过错,从加害企业的收益中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符合公平原则。由此,在环境民事责任中,用无过错责任 制取代过错责任制已成为很多国家环境立法中的通用原则。 无过错责任的免责条件:免除责的条件一般均有法律规 定,我国《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具体规定如下:(1)不可抗力; (2)因受害人自身 引起的; (3)有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
谈谈我国征收排污费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方向。 答:(1)缺陷:①排污费的性质不明。排污费到底是污染损失 的补偿、税收还是对企业的经济性处罚,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 ②收费标准低于污染治理成本,导致企业宁愿缴 纳排污费也不愿治理污染。 ③收费的计算方法不合理。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有害物质的,只按照其中收费最 高的一种污染 物计征排污费,而不是按照多种污染物质累计收费,使不同的排污者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使削减污染物种类的排污者在经济上得不到实惠,从而无法刺激排污者削减污染物。 ④收费的使用不合理。原来 将排污费的 80%返还给企业治理污染,造成企业费用负担不均,影响污染治理资金有效地发挥作用,并把治理费 用转嫁给了消费者。对此,国务院于 1988年 9月颁布了《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规定从排污费用于 补助重点污染单位治理污染的资金中提取 20%-30%,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该项基金设在省、市、县环保 部门,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贷款对象为缴纳排污费的企业,用于治理重点污染源和三废综合利用。对收 费使用办法的这种修改, 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助于解决把污染治理费用转嫁给消费者的问题, 有利于提高环保资金的 利用率,但仍为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2)改革方向:①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排污费所具有的补偿环境损害、使 污染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性质。 ②提高收费标准, 使收费标准略高于污染治理成本。 ③实行多项污染物累计收 费。 ④对排污费全面实行有偿使用。
论述我国自然资源费的类型。 答:(1)开发使用费。是在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 纳的费用。例如: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这种费用,它直接源于自然资源的使用价 值,而不以是否有人类劳动的凝结或管理投入为转移。其费用的多少,通常根据开发使用的资源数量、面积以及稀 缺程度、可获利益的大小确定。 (2)补偿费。是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 然资源者收取的费用。例如:育林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等。这类费用,通常根据恢复、更新所消耗、破坏 的资源的实际费用征收, 但也有的只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得的一定比例或数量征收, 如育林费、 生森林生态效益 补偿基金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等。 (3)保护管理费。是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 自然资源者征收的一定费用。例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等。这类收费,虽然也具有对消耗 的自然资源给予一定补偿的性质, 但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国家或有关单位为保护、 管理自然资源所支出的费用, 而不 是像开发使用费那样只是对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的补偿。 (4) 惩罚性收费。 是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 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例如:耕地闲置费,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宁可故意超标排污,也不采取措施治理污染,造成“企业受益、百姓受害、国家治理”的不公 平现象。试针对这一现象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角度分析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障碍。
答:主要反映了我国环境法实施中存在着下列问题:(1)国家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上缺乏必要的权威性; (2)政府 有关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 (3)企业守法意识淡薄; (4)我国目前还缺乏必要的社 会监督机制。 对于企业来说, 履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的成本要远远大于罚款的数额, 由于守法成本高于违法 成本,企业宁可违法受到处罚,也不愿意履行法律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义务。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目的, 是事前预防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存在的不良环境影响。 如果让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开工建设, 事后再令 其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就违背了确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宗旨, 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起到预防环境污染、 破坏的 作用。
范文五: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名词解释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划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 是指为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体现环境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并为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所遵循的基本准则。包括: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许可证制度: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征收排污费制度:是对于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征收一定的费用。
经济刺激制度:在市场经济和
普遍采用的是:财政援助、低息贷款、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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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 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五类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检测方法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标准样品标准五类。两级指国家级和地方级两级
大气污染是指大气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大气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大气层质量恶化的现象。
海洋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将物质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碍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损坏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的现象。
环境噪声就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主要包括上述分类中的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有关的危险废物。 固体废物污染,是指因对固体废物的处置不当而使其进入环境,从而导致危害人体健康或财产安全,以及破坏自然生态系统、造成环境质量恶化的现象。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是指由人类通过化学方法生产或制造、在工业生产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污染环境、可以造成人体健康或财产损害、动植物危害的化学物质的总称。目前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主要包括化学危险物品和农药两大类。
化学危险物品系指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类中所列的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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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共分七大类。
土地资源是指在当前和可预见的未来对人类有用的土地。主要由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山岭、各种建设用地、军事用地等组成;具有固定性、整体性、生产性、有限性、不可替代性。国家所有、集体所有
水资源:在一定的经济技术条件下可以被人类利用并能逐年回复淡水的总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空气、动植物体内的水、海水不属于水法所说的水资源.
森林资源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林地面积、树种及木材蓄积量等的总称。可再生性、生长的周期性和易受人类开发利用的影响; 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 草原资源是指由草和其着生的土地构成的自然综合体。它是一种可更新资源,是发展畜牧业的基础.
渔业资源(水产资源)是指水域中可以作为渔业生产经营的对象以及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水生生物的总称. 可再生的生物资源,具有很大的流动性、洄游性、隐蔽性、集群性。 矿产资源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共同特点:非再生性。有限性。分布的不均衡性。
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我国法律上所要保护的野生植物,则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
特殊区域环境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使特殊区域环境免遭人类活动不利影响而采取的维护、保留、恢复等措施的总称。
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定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风景名胜区是指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划定的,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并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文化遗迹地(自然和文化遗产迹地),是指具有一定科学、文化、历史、教育、观赏价值的自然或人文景物、现象及其保留或遗迹地。按其形成原因,分为自然、人文遗迹。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环境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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