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三基工作考核办法
“三基”工作考核办法
1 总则
1.1为深化全员“三基”工作,促进“三基”示范点创建和“打造国际一流工程管理企业”建设,进一步夯实管理基础,全面提升综合实力,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坚持“管理无穷尽,改善有空间”的管理理念,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基层管理水平。
1.3考核、排序、奖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 考核
2.1 公司成立“三基”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公司主管和其他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机关各科室长担任。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三基”工作办公室,和德忠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汇总、公布、奖罚等工作。
2.2 考核分值公司机关业务科室(部门)各占100分。 2.3 公司实行每季度考核制度。每季度由公司机关各科室按照制订的分项考核标准,结合日常工作,对应地对基层单位进行检查考核。考核打分时,为统一考核标准,统一以加减0.1分为基准,根据工作开展实况据实考核打分。
2.4 各科室在进行考核时,对于上季度考核时已扣分的事件和因素在本季度考核时在同一单位再次发生的,应加大扣分力度,扣分范围在本项扣分标准的1~2倍之间。
2.5 各科室对历次考核的扣分事件和因素进行统计和积累,逐步建立案例库,每年向“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典型案例和事件进行总结和归纳,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
2.6 在季度考核中,凡没有对基层单位扣分的机关科室,其科室考核分不计入考核汇总分。
2.7 在考核当季的次月6日前,各科室将考核打分、排序情况(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书面文档须经科室长审核签字确认,且加盖科室印章)报送公司“三基”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2.7 考核奖罚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科提供的本单位当年一月份工作关系人数进行(只包括全民工和劳务工,社会外派工人数不核入人数总数)。
3 排序
3.1 公司实行季度考核排序制度。公司“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机关各科室每季度考核打分情况,按各单位得分多少进行综合排序。
3.2 排序分综合排序和年度排序两种。
3.2.1 综合排序,依据各单位季度考核得分进行。
3.2.2 年度排序,依据各单位每季度综合得分、按上下半年分别进行。
3.3 公司“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将排序汇总情况上报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或主管、主要领导审核。
4 发布
4.1 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由公司“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或主管、主要领导审核后的季度考核情况,通过公司OA 办公系统、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布。
4.2 公布的考核结果作为半年奖罚的依据。 5 奖罚
5.1 公司实行每半年奖罚兑现一次和年终专项奖励两种制度。 5.2 奖励标准:
5.2.1奖励实行每半年兑现一次制度。对半年综合排名前三名的单位给予奖励。第一名的按50人以下的单位5000元、50-100人的单位10000元、100人以上的单位20000元进行奖励;第二名的按50人以下的单位3000元、50-100人的单位7000元、100人以上的单位10000元进行奖励;第三名的按50人以下的单位2000元、50-100人的单位5000元、100人以上的单位7000元进行奖励。
5.2.2对在年度“三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年终可申报公司“突出贡献奖”,奖励额度按照公司“突出贡献奖”有关规定执行。
5.2.3公司每年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平时“三基”工作考核及基层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经综合考虑、主管领导审核,积极向石化集团公司和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推荐申报“三基”工作先进基层单位或“三基”工作示范点,并积极推荐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参加上级“三基”工作先进管理者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评选情况由公司“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2.4在年终总结表彰中,公司将根据工作情况择优从评选出的先进单位中评出3-5个“优质高效杯”单位,此项只进行荣誉奖励不进行物质奖励。
5.2.5公司每年底对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采用的有关“三基”信息、典型经验、事迹材料等进行奖励,奖励以专题报告形式实施,奖励直接落实到人头。奖励标准如下: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上级别采用的文字信息每篇奖励300元,图片每幅100元,典型经验、事迹材料视文字多少(不低于2500字)及影响程度每篇奖励1000-2000元;中原油田采用一篇文字信息奖励200元,采用一副图片奖励100元,采用一篇典型经验、事迹材料视文字多少(不低于2500字)奖励800-1500元。
5.3 奖励从经理奖励基金中列支。
5.4 处罚实行每半年兑现一次制度。对半年综合排名倒数后三名的单位给予处罚,倒数第一名的单位按50人以下3000元、50-100人7000元、100人以上10000元进行处罚;倒数第二名的单位按50人以下2000元、50-100人5000元、100人以上7000元进行处罚;倒数第三名的单位按50人以下1000元、50-100人3000元、100人以上5000元进行处罚。
5.5奖罚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科依据领导签发的奖罚审批单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6 各单位考核情况作为年终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5.7 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凡在当年发生安全、质量、计划生育、信访稳定等一票否决情况的单位,一律不得奖,已经奖励的追回
奖励,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一票否决情况由公司机关相关科室确定。
6 异议及处理
6.1 若单位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公司“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报告、且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6.2 接到异议后,公司“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情况,并将调查、核实的事实情况和处理建议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核,提交公司考核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6.3 最终审定后的异议情况,由公司“三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提出异议的单位进行反馈。
7 罚则
7.1 负责考核的机关科室须对本科室考核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公平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责任科室长作检讨。严重者由公司考核领导小组对科室长和相关责任人员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7.2 对于在考核过程中不按规定或原则办事、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一经查实,取消排序名次,并给予通报批评和5000元罚款。
8 附则
8.1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奖罚办法。 附件:“三基”工作考核细则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经理办公室)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安全环保科)
2、《设备动态分析报表》、《设备修理计划报表》、《设备修理完成报表》每月26日前上报,单位盖章、制表人签字、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 3、《设备动态分析表》包括全部参加利用率计算的设备。
4、外部施工单位的资料以电子版发到邮箱:yjsbglzx@163.com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科)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企业管理科)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经营管理科)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财务科)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三基工作办公室)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党委办公室)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党委组织科)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党委宣传科)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纪检监察办公室)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工会办公室)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团委)
“三基”工作考核细则(综合治理办公室)
范文二:铁路建设单位考核办法
【时效性】:现行有效【颁布日期】:2009-01-01【生效日期】:2009-12-30【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颁布机构】:铁道部(已撤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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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ref="#heading_1" class="txt">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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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ref="#heading_2" class="txt"> 第二章 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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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ref="#heading_3" class="txt">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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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href="#heading_4" class="txt"> 第四章 考核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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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ref="#heading_5" class="txt"> 第五章 考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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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ref="#heading_6" class="txt"> 第六章 附则
铁路建设单位考核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1">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标准、讲科学、不懈怠”和“六位一体”要求,建立建设单位绩效管理制度,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class="law_article" name="2"> 第二条 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是铁道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和结果进行的考核,是对建设单位履行职责的综合评价。通过考核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建设管理,全面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
class="law_article" name="3"> 第三条 铁道部直接投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发起组建的铁路公司管理的项目,以铁道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为依据进行考核。铁路局作为出资人代表并控股(含相对控股)的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由铁路局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提请公司董事会参照本办法建立考核制度,签订《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考核。《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在可研报告批复后签订,工程具体内容及投资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为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4"> 第四条 建设单位考核应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建设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建设管理责任可追溯。
第二章 考核管理
class="law_article" name="5"> 第五条 建设单位考核分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年度考核是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对建设单位的管理行为、管理绩效进行的考核。项目考核是对建设单位完成建设项目结果进行的考核,在建设项目初验后进行。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class="law_article" name="6"> 第六条 铁道部委托铁路公司(筹备组)作为建设单位的项目,铁道部委托工程管理中心按本办法进行年度和项目初步考核。工程管理中心应于次年3月1日前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交年度初步考核报告一式10份。铁路公司(筹备组)领导班子成员比照《铁路局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规定的铁路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风险抵押金金额交纳年度风险抵押金;领导班子正职每年交纳项目风险抵押金1.5万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交纳项目风险抵押金1.0万元。
class="law_article" name="7"> 第七条 铁道部委托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管理的项目,铁道部委托铁路局按本办法分项目进行年度初步考核,铁路局应于次年3月10日前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交年度初步考核报告一式10份。铁路局应对投资规模在10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领导成员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风险抵押金由铁路局根据建设项目情况确定(应不高于第六条规定的金额),报铁道部核备。
class="law_article" name="8"> 第八条 铁路局作为出资人的其他建设项目,由铁路局提请董事会参照本办法对项目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核。铁路局将初步考核结果一式10份在次年3月10日前提交铁道部建设管理司。风险抵押金可比照铁路局负责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class="law_article" name="9"> 第九条 铁道部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项目考核。建设项目初验后180天内,铁路局和工程管理中心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交项目初步考核报告一式10份。
class="law_article" name="10"> 第十条 铁道部有关单位应按照分工对建设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对铁路局和工程管理中心提交的年度、项目初步考核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汇总报铁道部批准。铁道部有关单位在检查时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考核范围内的其他问题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部门接到通报后,应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纳入年度或项目考核意见。考核结果在铁道部办公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司网页公示7天,建设单位可在此期间向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建设管理司对申诉组织核实。
class="law_article" name="11">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和项目考核采用评分制,分为A、B、C、D四个级别。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75分(含)~90分为B级,60分(含)~75分为C级,60分(不含)以下为D级。
class="law_article" name="12"> 第十二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年度考核得分为铁道部审核后的各建设项目(包括作为出资人代表的部管铁路公司的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得分平均值。部管铁路公司年度考核得分为铁道部审核后的各建设项目年度考核得分平均值。建设项目发生重大违规问题年度考核被直接评为C、D级的,建设单位该年度考核为发生最严重违规项目的评定结果。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有不得评为A级的项目时,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最高为B级。
class="law_article" name="13"> 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考核为C、D级或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的,该建设项目总体考核结果不得评为A级。
class="law_article" name="14">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交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第一年的年度考核风险抵押金和项目考核风险抵押金,在《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签订后20日内交纳。以后年份的年度风险抵押金在上年度考核兑现后30日内交纳。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15">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考核内容分为“综合管理、工程质量、建设安全、工期进度、投资效益、环境保护和技术创新”七个部分,考核标准分为年度考核标准和项目考核标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16">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标准1.综合管理:积极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和“架子队”劳务管理模式,项目管理机构组建符合规定,管理制度健全、有效;建设管理行为规范,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有序,现场管理规范,建设环境和谐稳定;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无违法违规行为;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监理信用评价、物资设备供应商信用评价和施工图设计考核工作有效开展。2.工程质量:质量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要求,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已完工程合格率100%,未发生质量事故及严重质量问题,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3.建设安全: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安全控制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预防措施到位,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由施工引起的铁路交通事故。4.工期进度:严格执行铁路建设程序,及时完成各项报批工作;认真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及时报批并组织实施,按时编报建设计划和进度报表;及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处理重大技术问题,按计划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季度投资考核指标。5.投资效益:按规定向铁道部报送工程建设年度建议计划和年度资金预算建议,严格执行批准的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验工计价真实,年度投资与工程进度匹配,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建设资金使用安全,建设成本正确核算;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在预算之内。6.环境保护: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水保有关规定,环保、水保工作管理有序,程序合规、措施健全,自觉接受环保、水保监督部门监督,环保、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7.技术创新:严格执行铁路技术政策,加强对自主创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统筹安排科研项目,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协助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工作。年度考核具体标准见附件1。
class="law_article" name="17"> 第十七条 项目考核标准1.综合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铁道部关于铁路建设各项规定,积极推进铁路建设标准化管理和“架子队”劳务管理模式,勘察设计工作管理有序,自觉遵守廉政规定,未发生违规违纪问题和群体性突发事件。2.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全部合格,未发生质量事故,自觉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3.建设安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定,未发生人员伤亡生产安全事故和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4.工期进度:按照《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确定的建设工期如期建成。5.投资效益:工程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内,完成投资与实物工作量匹配;建设资金使用安全,建设成本核算无误;及时办理资产交付和按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6.环境保护:自觉接受环保、水保监督部门监督,环保、水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环保、水保设施验收合格。7.技术创新: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完成科研项目并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项目考核具体标准见附件2。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规定上报项目初步考核报告的,在当年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时,从最后考核结果中扣减2分。
class="law_article" name="18"> 第十八条 项目考核指标一般不予调整。遇下列情况之一,铁道部管理的项目由铁道部对考核指标进行调整,铁路局作为出资人代表的其他合资铁路项目由铁路局提请董事会调整:1.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2.建设方案、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建设工期有重大调整,建设项目由于政策性调整引起工程投资的变化。
第四章 考核奖励
class="law_article" name="19"> 第十九条 年度风险抵押金在铁道部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后一个月内,依据考核结果返还(含奖励)或不返还;项目风险抵押金在铁道部公布项目考核结果后一个月内,依据考核结果返还(含奖励)或不返还。
class="law_article" name="20"> 第二十条 年度或项目考核结果为A级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另给予抵押金数额2倍的奖励;考核结果为B级的,返还风险抵押金,另给予等额的奖励;考核结果为C级的,返还风险抵押金,不予奖励;考核结果为D级的,不返还风险抵押金,不予奖励。
class="law_article" name="21"> 第二十一条 项目考核结果(不含部管铁路公司)为A、B级时,考核部门给予建设单位一次性考核奖励;项目考核结果为C、D级时,不予考核奖励。A级考核奖励比例参照下表,具体奖励比例由考核部门确定,B级按A级标准的80%奖励。铁路局奖励情况报铁道部劳动和卫生司、建设管理司核备。工程投资2亿以下2-10亿10亿-30亿30-60亿60-100亿100-200亿200-500(含)亿500亿以上奖励比例‰0.30.3-0.20.2-0.130.13-0.10.1-0.080.08-0.050.05铁道部另行确定
class="law_article" name="22"> 第二十二条 部管铁路公司(筹备组)管理的项目考核结果为A、B级时,铁道部给予铁路公司(筹备组)一次性奖励,奖励数额由铁道部确定。项目考核结果为C级时,不予奖励。项目考核结果为D级的,追溯调整年度考核结果。
class="law_article" name="23"> 第二十三条 奖励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列支,铁道部管理项目具体列支由铁道部主管部门确定,铁路局管理项目由铁路局确定并报铁道部核备。
class="law_article" name="24"> 第二十四条 考核奖励由建设单位发放给建设单位内部参与建设管理的有关人员;项目奖励费用发放必须符合财务、劳资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五章 考核监督
class="law_article" name="25"> 第二十五条 铁道部对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机构组成进行监督。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调整情况按规定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核备。
class="law_article" name="26"> 第二十六条 铁道部对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工作和《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和管理行为等进行检查。
class="law_article" name="27">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或项目考核结果兑现后,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的,将追究时任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现与考核结果不符的,将修正年度或项目考核结论,调整奖罚并追回相应的年度考核奖或项目考核奖,以及相应的风险抵押金。
class="law_article" name="28"> 第二十八条 铁路局应将对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负责人执行本办法的奖罚情况报铁道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class="law_article" name="29"> 第二十九条 《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在工程正式验收合格后终止。《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的终止,并不免除建设单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环保水保事件、违纪事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和其他责任。
class="law_article" name="30"> 第三十条 已颁布的关于建设单位奖励的规定、办法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class="law_article" name="31">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组织解释。
class="law_article" name="32">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30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单位考核暂行办法》(铁办〔2005〕158号)同时废止。
范文三: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办法
第二实验小学
师德师风建设考核办法
一、每学期末进行一次教师师德考核,师德考核由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二、师德分由教师互评、小组评、学校行政领导评 、学生及学生家长共评部分组成,其中教师互评占20%,学生家长评占20%,师德学习活动20%,小组评占20%,领导评价占20%
三、教师互评:根据《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考核细则》逐项对照打分。
四、小组评:任课教师以所在办公室为小组,由组长组织本室全体教师打分,行政领导和未任课的行政后勤人员由全校教师打分。
五、师德学习活动:由学校师德领导小组,对全校教师进行打分.打分项目包括教师师德活动 、反思、出勤等.
六、师德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分为四等:90—100分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教师师德考核得分:教师互评、家长评,小组评、师德领导小组评、五项得分,按各项所占比例计算出实得分,然后把各项实得分折计为考核最后得分。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校内造成影响,在社会上造成影响的。 2教师由工作失职,出现问题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受到县通报批评的。 3由于失职造成学生较大不安全事故者。
八、师德考核得分作为教师考核,职务晋升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2014.9
范文四:财源建设激励考核办法
铜川市财源建设激励考核办法
(讨论稿)
为进一步推进财源建设工作,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促进我市经济增长和财政增收,根据《铜川市财源建设实施意见》(铜政发?2015? 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源建设奖励扶持政策
(一)强化财源建设激励措施。
1.对县域财政收入增长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对区(县)在全省县(区)级地方财政收入年度排名中实现位次前移的,每前进一个位次,奖励10万元。对区(县)地方财政收入完成目标任务的奖励50万元。对县(市、区)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比重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
申报程序: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决算执行情况,研究提出奖励意见报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对税务部门超收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制定税务部门税收完成情况与经费挂钩奖励
扶持办法,在核定经费补助基数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税收收入完成比预算超收情况,对税务部门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申报程序:每年年初由市财政局根据税务部门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提出超收增长奖励意见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对纳税大户及重点纳税企业增长给予奖励。
奖励办法:对年度上缴税收前10名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第一名奖励10万元,第二-第四名奖励5万元,第五-第十名奖励2万元。对年度上缴税收较上年超收100万元以上,且增速到或超过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增幅的企业,按照较上年税收(地市分享部分)超收额的5%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按照税收分享比例由市与所在区县分担。
申报程序:每年度结束后,由各级国税、地税部门提供年度企业纳税情况,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形成初审意见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对金融机构促进发展进行奖励。
奖励办法:对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超过上年的,每超出1亿元,奖励1万元。人民银行、银监分局按各家银行业机构奖
励平均数进行奖励。
申报程序:由市金融办根据年度全市各金融机构贷款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企业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5.对财源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奖励办法:对于在财源建设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和部门单位,在年终综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 申报程序:由市财政局根据县(市、区)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相关指标提出初步考核意见报市财源办。由市财源办根据市直各单位财源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形成初步意见后与县(市、区)考核意见一并报市委、市政府,在年终综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6.对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奖励办法:完善社会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对在综合治税中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在年终综合考核中给予表彰奖励。
申报程序:由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综合治税工作有关考核办法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责任单位: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二)全力支持重大项目和招商引资。
7.对重点建设项目给予贴息扶持。
奖励扶持办法:市政府公布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达到或超过投资计划,对其当年获得的该项目建设贷款,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一年贴息支持。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市发改委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8.对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奖励扶持办法:对企业实收资本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到位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按企业投产或投运后第一年实现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其中: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按企业投产或投运后第一年实现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20%比例扶持;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投产或投运后第一年实现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15%比例扶持。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投产或投运后第一年实现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10%比例扶持;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投产或投运后第一年实现税收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5%比例扶持。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单位向市招商
局提出申请,市招商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招商局。
9.对“总部经济”给予资金支持。
奖励扶持办法:市域范围内从市外新引进的企业集团总部(含分部),其市外成员企业在我市汇总缴纳税收的,按形成地方财政收入50%的比例给予企业开拓市场扶持。
申报程序:引进的“总部经济”企业及时将完税凭证及能够证明税收来自其市外成员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拟定为享受扶持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测算扶持数额。参加“总部经济”考核的,不再参加招商引资考核。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全力支持重点产业升级改造。
10. 对重点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奖励扶持办法:符合铜川市产业转型规划的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与接续替代产业的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综合运用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支持。贷款贴息方式主要支持包括新增产能贷款贴息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贷款贴息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
300万元;股权投入方式主要对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技术创新型企业、规模扩张类企业以及其它新建生产类企业优先采取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扶持。具体按照《铜川市市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执行;以奖代补方式主要支持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重点工业投资、技术创新项目,根据其所属产业领域的不同特点确定标准,实施以奖代补,原则上每户企业不超过50万元。
申报程序: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按照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标准进行项目筛选、资金测算。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鼓励节能减排。
①节能减排现有政策项目奖励
奖励扶持办法:对申报到中省节能减排现有政策项目资金500万元以下的,按申报到位资金额度的3%予以奖励;500万元-3000万元的,按申报到位资金额度的2.5%予以奖励(不低于15万元);3000万元以上的,按申报到位资金额度的2%予以奖励(不低于75万元)。
申报程序:项目单位向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领导小组或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附项目申报文件和中省项目资金下达文件),由
各区县、市新区管委会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领导小组或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节能减排示范办审核后报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典型示范项目的奖励。 奖励扶持办法:我市财政、发改部门联合上报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采取补助、奖励、贴息、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原则上,对公益性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对非公益性项目,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具体支持方式和比例将根据项目的性质、节能减排效果等因素予以确定。
申报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在上报典型示范项目过程中一并提出资金额度申请,市节能减排示范办根据项目管理办法中对项目的评审结果提出综合奖励资金分配预案;提交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研究审定,通过后形成年度综合奖励资金分配方案。
责任单位:节能减排示范办。
12. 对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扶持。
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扶持。
奖励扶持办法:国家级5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5万元。
申报程序:企业向科技局提出申请并签订扶持协议,申报成功后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及时将批复文件提报市财源办,
市财源办按照批复文件和对应标准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②对省级以上新产品、高新技术企业扶持。
奖励扶持办法:对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其获得该项资格评定当年起三年内解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超出上年基数的,超收部分的30%作为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申报程序:市科技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审核上报企业和项目建议名单及证明材料,市财源办通知企业持考核年度及上年度所有完税凭证到市财源办申请财政扶持,市财源办测算扶持数额。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13.鼓励大中型企业二、三产业剥离经营。
奖励扶持办法:凡我市大中型企业因二、三产业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3年内,按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奖励该企业,因二、三产业剥离经营后导致企业总体税负增加,且给予上述30%相应奖励后仍不能弥补的部分,从该企业因二、三产业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补足。对运输业务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企业自备车辆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吸收本地和其他车辆挂靠该公司,其缴纳的地方税收,3年内,按剥离经营后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4.鼓励本地大企业延伸产业链。
奖励扶持办法:凡我市大企业引进的为其提供原材料、主要配件、配套服务的外地企业来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销售公司,3年内,根据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额,按30%奖励本地大企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强力推进产业转型发展。
15.支持中医药产业发展。
奖励扶持办法:对中医药企业、中医药科研单位、中药材种植大户及合作社采用无偿补助和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
招商引资奖补,①生产加工类企业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1%进行奖励;②中医药商贸类项目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0.5%进行奖励;③中医药服务类项目按其实际到位资金的0.5%进行奖励;④全国中医药行业100强或外商独资项目在以上奖补的基础上给予附加奖励,按其实际到位资金1%进行奖励。
企业扶植奖补,①新建中医药及相关产业企业贷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额度给予相应贴息,没有贷款且自投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给予奖励;②新建中医药及相关产业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全额予以奖补,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门实行全额奖补。③对2016年底前
获得GMP认证的中药企业,加工能力在1000吨以上的奖励30万元,每增加1000吨奖励10万元。对2016年及以后获得GMP认证的中医药企业,加工能力在1000吨以上的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0吨奖励10万元。④骨干龙头中医药企业或项目采取“一企一议”的方式奖补,
中药材种植奖补,①对建成种苗繁育基地进行原种繁育的企业、农户,建成50亩以上(含50亩)标准化种苗基地,供苗率达到8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亩500元的补贴;②中药材种植达到10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企业,每亩每年给予100元补贴;种植面积大于500亩以上的种植专业村,每亩每年给予100元补贴(以享受大户和专业补贴的除外);中药材规范化种植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的示范乡镇,次年给予5万元奖励;③达到国家GAP认证标准,获取认证的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申报取得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给予单项一次性奖励10万元;④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药农入社率达到60%及以上的给予合作社2万元奖励;成功引入并推广种植超过5000亩以上优良中药材新品种的企业或个人单品种一次性奖励5万元;⑤购臵中药材种植、采收机械的用户,按照机械实际价格的20%给予补贴。
科研创新奖补,①申请到中医药及相关产业方面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的按照1:2的配比给予所在机构或个人配套资金支持;②在中医药及相关产业基础研究方面取得发明创
造、专利等成果,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机构,给予所在机构或个人2-5万元奖励。③中医药及相关产业技术开发研究中,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机构,给予10-50万元奖励。
申报程序: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部门、企业区县向市中医药发展局提出申请,中医药发展局对相关资料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核,经市政府主管市长签署意见后执行。
责任单位:中医药发展局、农业局。
16.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奖励扶持办法: 设立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宣传促销、专业人才培训、产业发展奖励、规划编制修订等。①对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1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对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宾馆的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对旅游景区内被评为三星级以上的宾馆加倍奖励。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工(农)业旅游示范区(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每年评选2个乡村旅游示范村,各奖励2万元;明星农家乐10户,每户奖励5000元。②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A级景区、星级酒店等旅游项目,且投资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土地出让金市级净收益部分由财政部门分别按30%、
50%和80%的比例投入该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旅游景点门票收入营业税市级留成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 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将以资金入股或参与项目建设等方式予以支持。④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铜发?2010? 号)文件精神, 对旅游项目、旅游星级酒店实施税费减免、用地、贷款、价格优惠等政策支持。对铜川品牌文化旅游产品,组织、接待国内外旅游团队来铜旅游的负责人按游客人数规模分别给予奖励支持,相关奖励按项目单位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申报程序:每年年初,市文物旅游局根据旅游发展规划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责任单位:市文物旅游局。
17.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奖励扶持办法:设立文化产业项目专项资金,通过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奖励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对重点文化项目,其建设资金新增国内贷款部分,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30-50%给予贴息补助。鼓励企业为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提供贷款担保或直接投资,对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的可按其担保或投资额当年新增部分的1-2%抵缴国有资本收益;尚未实行国有资本上缴的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按照担
保或投资额当年新增部分的1-2%给予奖励补助。对文化企业重大项目实行保险的,按实际发生保险费的30-50%给予补贴。投资文化企业实现上市的风险投资公司,按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文化产业项目,盈亏相抵后的净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申报程序: 在我市境内设立的文化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他机构向市文广局提出申请,市文广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责任单位:市文广局。
18.支持会展经济。
奖励扶持办法:对各地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承办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受益财政按其缴纳营业税地方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提出初审意见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着力推进新兴产业和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19.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奖励扶持办法:对于市政府确定的骨干工业企业完成年
度发展目标的,其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高于全市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以上的部分,由受益财政按超出部分的30%奖励企业用于发展。支持大企业加大项目投入,以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为基数,完成投资基数的,由受益财政奖励企业法人代表1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5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
申报程序:每年年初,由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市工信局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20.鼓励本地大企业延伸产业链。
奖励扶持办法:凡我市大企业引进的为其提供原材料、主要配件、配套服务的外地企业来铜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销售公司,3年内,根据其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贡献额,按30%奖励本地大企业。
21.促进“四上”企业发展。
奖励扶持办法:设立“四上”企业发展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对纳入省统计局“四上”企业单位名录的新增“四上”企业进行一次性奖励。①当年新增非资源型工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资源型工业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②当年新增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房地产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产值
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建筑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③当年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④当年新增重点服务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⑤当年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四上”企业,每户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
申报程序:各区县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和项目扶持积极培育“四上”企业,市统计局严格按照省统计局要求上报、统计企业财务数据资料,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完成情况提出奖励建议,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2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奖励扶持办法: 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用于鼓励企业上市。①对纳入上市企业后备库的企业成功改制,奖励20万元;凡进入上市辅导期,经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的企业,奖励30万元;凡得到中国证监会受理,并出具受理文件的企业,奖励50万元;凡在沪、深两市主板和中小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②异地上市企业迁入本市或本地企业收购异地上市企业,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入本市,其中主板和中小板的企业奖励300万元,创业板企业奖励200万元。③对已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的奖励100万元。④对成功上市的企业领导
班子奖励30万元。
申报程序:由符合奖励条件的上市公司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办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企业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23.推进商标战略。
奖励扶持办法:设立商标战略专项基金,用于对驰名、著名和知名商标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市内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陕西省著名商标的市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铜川市知名商标的市内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本市注册成功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有人(以国家商标局注册公告为准),每件奖励15万元;各区县可酌情对注册成功的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申报程序:市工商局于每年初将上年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企业初审名单及批复文件报送市财源,市财源办负责拟定奖励企业和奖励金额。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24.实施质量强市战略。
奖励扶持办法:对获得陕西省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万元;对获得陕西省名牌产品的生产企业,市政府对每一个产品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铜川市优质品
牌的生产企业,市政府对每一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环境质量奖和工程质量奖的企业、单位,按相关规定同等奖励。
申报程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每年初将上年按照上年企业获奖情况,提出奖励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力发展群体财源。
25.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发展。
奖励扶持办法: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金融保险、物流中心、中介机构等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等,鼓励金融保险业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扶持列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品牌建设。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采取贴息、奖励的方式,主要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技术创新、开拓市场以及中小企业发展奖励等。
申报程序:每年年初,市发改委、商务局、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提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源办,市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提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源办,市财源办负责拟定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金融办、经信委(市中小企业局)。
26. 大力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奖励扶持办法:市县两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均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正常补充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个人贷款额度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一般为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4年,逾期不展期。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取得的小额贷款,其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中省财政承担37.5%,市级财政承担12.5%)。
申报程序:有贷款单位或个人向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复审,市财政局按照符合政策的贷款额度确定贴息金额。
责任单位: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七)着力缓解发展要素瓶颈制约。
27.鼓励银行信贷向中小企业倾斜。
奖励扶持办法: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对《贷款企业名录》中的企业发放贷款,形成贷款损失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补偿。银行业金融机构产生贷款损失后,企业有抵(质)押物的,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处臵抵(质)押物弥补损失;处臵抵(质)押物后不足弥补损失的,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回还款资金,如仍不能追回,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贷款损失给予50%补偿,每个企业每年贷款累计风险补偿最高额为200万元,单笔贷款的风险补偿最高额为100万元。
申报程序: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为《贷款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并形成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补偿金额。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28.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奖励扶持办法:将政府性资金存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挂钩,原则上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得分占总分比重确定政府性资金存放额度,激励和撬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
申报程序: 每年年初,市财政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办法》对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考核打分,并拟定市级政府性资金存款调整意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建立有利于产业聚集和园区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
29.规范招商引资企业异地落户财政利益分配关系。 奖励扶持办法:凡从外地引进的项目不能在第一引进人所在县(市、区)落户而到其他县(市、区)落户,第一引进人相关县(市、区)可参与享受引进项目产生的部分财政利益。引进项目实现的税收,按照税收分享体制改革规定的分享比例就地分级征缴入库,在税收优惠政策期内,项目实现收入归项目落户县(市、区)所有。自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3年内,项目实现收入县(市、区)留成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市、区)和第一引进人所在县(市、区)按6:4分成,3年后项目引进县(市、区)不再分享。
申报程序:对于引进项目异地落户引起的县(市、区)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由相关县(市、区)负责举证,市财政局核实后,按照核定的收入分成比例,年终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对相关县(市、区)之间的财政利益进行划转。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0.完善有利于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财政分配关系。 奖励扶持办法:加大新兴产业向优势园区聚集的引导力度,实行全市统一的招商政策,鼓励各县(市、区)引进的新能源项目、生物技术项目以及其他新兴产业落户中心城区或产业聚集园区,项目投入列入引进县(市、区)的招商实绩,形成的地方税收10年内由属地财政与引进县(市、区)按6:4分享。各县(市、区)企业总部入驻中心城区的,其在中心城区
产生的税收、出口创汇、产值等,仍归企业生产基地所在区 (县)。
申报程序:相关县(市、区)分别向市财政局、统计局提报申请,市财政局、统计局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市财源办。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统计局。
31.理顺市区县与市级工业园区财税体制。
措施办法:设立园区金库,赋予董家河、黄堡、坡头三个市级工业园区县级财政体制,2019年以前参照省管县财政体制执行,所有税收收入市及所在区不参与分享。2019年起园区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照3:3:4在市、区、园区间进行分享。园区产生的税收、产值、出口创汇等汇入所在区县统计。
责任单位:铜川市财政局。
(八)建立健全财源管控体系。
32.建立健全社会综合治税管控体系。
措施办法:进一步推广完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建立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综合治税考核办法。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提高部门间涉税信息共享水平,强化重点行业、骨干企业、重点税种的征管,特别是加强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源监控,确保应收尽收。
责任单位: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33.建立骨干企业财源基础信息数据库。
措施办法:建立骨干企业财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将全市
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全部纳入监控范围,对骨干企业的生产经营、纳税申报情况等进行实时监控。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二、财源建设奖励扶持项目确定程序
(一)考核责任单位实施考核。各考核责任单位要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协商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实施细则报市财源办。并负责按要求具体实施考核,将考核意见及有关资料报市财源办。
(二)市财源办审查汇总。市财源办协同有关部门对各考核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三)实行“一票否决”审查。对考核年度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当年取消扶持奖励资格:发生偷逃税或重大税后违规行为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不受时间限制);违反属地税收政策的;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违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规定的;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提报虚假申报材料的,3年内不予受理财源建设奖励申报。
(四)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汇总考核意见经审计把关和相关部门核实有无“一票否决”事项后,由市财源办提交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五)财源建设奖励扶持资金的确定。以上扶持奖励政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负担;市级承担项目中凡已设立专项资金的,从专项资金中安排。同一企业申报
的相同或类似项目,不重复奖励。
(六)全市综合考评。本办法中表彰奖励内容涉及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的,根据市委、市政府当年科学发展综合考评工作安排进行考核,年度执行中不再另行安排相关考核。
三、财源建设责任单位工作职责
全市财源建设工作在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财源办要发挥好协调、督促、指导职能,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分工搞好项目申报、核实和把关工作,为市财源办提供详细准确的考核资料,形成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财源建设工作扎实有效、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强化宣传引导,加大财源建设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政务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财源建设的重要性、工作成果和典型经验,全力促进全市财源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市财源办:全面负责组织实施财源建设考核工作,对各考核责任单位的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向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考核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推进财源建设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重大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入、企业上市、服务业发展等扶持奖励的审核,及时提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
市工信局:负责高新技术产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等考核,及时提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
市科技局:负责各项科技创新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
等项目的考核,及时提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
市财政局:负责转方式、调结构暨财源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负责各项奖励政策资金的落实。
市审计局:负责对财源建设有关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统计局:负责“四上”企业、县(市、区)企业总部入驻中心城区相关指标的统计。
市环保局:负责绿色环保、减排先进单位等项目的考核,及时提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
市商务局:负责现代商贸流通行业、外经外贸、服务业发展以及会展举办等扶持奖励项目的考核工作,及时提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
市文广局:负责文化产业相关政策的审核把关,及时提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
市金融办:负责对金融机构货币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等进行考核,及时提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
市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相关考核,及时提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
市文物旅游局:负责旅游等项目扶持考核,及时提报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
市国税局:负责财源建设中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市地税局:负责财源建设中有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 市工商局:负责“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的
考核,及时提报项目初审意见和上级批复文件。
市质监局:负责“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等的考核,及时提报项目初审意见和上级批复文件。
市就业局:负责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初审和相关资料的提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如与本办法表述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范文五:平安建设考核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安建设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平安新疆”建设,实现自治区
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战略目标,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新党发[201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采取中报制,原则上每年一次,并与社会管理
综合治理年度目标考核一并实施。
第三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易
于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自治区平安创建达标基本条件
(一) 当年未发生下列重大事项:
1、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和重大涉外案件;
2、 重大群体性事件;
3、 特大恶性刑事犯罪案件;
4、 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
5、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6、 重大公共安全事件;
7、 党政主要领导或两名以上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法犯
罪案件;
8、 被国家或自治区禁毒委列为毒情重点的地方;
9、 其他对社会治安和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事)件。
(二) 当年平安建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优秀平安乡镇(街道):连续4年保持平安乡镇(街
道)荣誉,职能部门和实地考核综合得分不低于95分,社会调查总满意度在95%以上,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在所在县(市、区)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 平安县(市、区):职能部门和实地考核综合得分不
低于85分,社会调查总满意度在85%以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荣誉。
3、 优秀平安县(市、区):连续3年保持自治区平安县
(市、区)荣誉,职能部门和实地考核综合得分不低于90分,社会调查总满意度在90%以上。
4、 平安地(州、市):辖区75%以上的县(市、区)被
命名为自治区平安县(市、区),20%以上的县(市、区)被命名为自治区优秀平安县(市、区),职能部门和实地考核综合得分不低于80分,社会调查总满意度在80%以上;或辖区全部县(市、区)被命名为自治区平安(市、区),职能部门和实地考核得分不低于80分,社会调查总满意度在85%以上。
第五条 平安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本标准另行
规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经所在县(市、区)
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初验后,可向地(州、市)申报优秀平安乡镇(街道);符合条件的县(市、区)经地(州、市)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初验后,可向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申报平安县(市、区)和优秀平安县(市、区);符合条件的地(州、市),可直接向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申报自治区平安地(州、市) 。
第七条 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机构对申报的县(市、区)
和地(州、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考核测评程序。
第八条 平安建设考核采取职能部门考核、社会民意调
查、征求社会意见和实地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 平安家庭在农村命名,乡镇备案;在城镇单位
小区由单位内命名,街道备案;在城镇社会小区由社区命名、街道备案。平安村、社区、乡镇(街道)原则上按上一级命名,再上一级备案的方式进行。平安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征求所在社区意见基础上,由乡镇(街道)命名,县(市、区)和平安地(州、市)由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考核验收,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
第三章 奖惩
第十条 各级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应将平安建
设列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
第十一条 被命名为自治区优秀平安乡镇(街道)、平安
县(市、区)、优秀平安县(市、区)和平安地(州、市)的,自治区给与精神或物质奖励;对获得其他平安建设荣誉的,由命名者给与奖励。
第十二条 命名后发现当年有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事项隐
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按程序撤销称号,取消下年度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先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设立举报电话或信箱,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平安建设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末位淘汰制。
命名后发生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列事项之一的,给予摘牌;各级每年应对平安建设进行全面复验,自治区对平安县(市、区)每年进行循环抽验,对复查或抽验排名靠后或不合格
的进行末位淘汰,并视情况给予黄牌警示、取消资格。
第十四条 从2011年开始,对平安建设不达标或复检和
抽验不合格的地方及部门、单位,其主要领导不得享受综合性奖励或荣誉称号;对连续3年平安建设不达标的地方及部门、单位,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晋职晋级;对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地方及部门、单位,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