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
一、关于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一)期内利息 1、双方约定利息
(1)年利率在低于24%,法院支持。
(2)年利率在24%-36%,如果当事人自愿支付后反悔,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如果出借人索要此部分利息,法院也不会支持。
(3)年利率超过36%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
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期内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2)借款人自愿支付,后又反悔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的,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法院均不支持; 超过36%的部分利息法院支持返还。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3、双方约定不明
(1)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期内利息。
(2)除自然人之间借贷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二)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
(1)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只约定借期内利率,可以比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图分界点是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一般会直接支持); 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举例说明:?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 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915元=10000×0.05%×183;
?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相关法条:
民诉法253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 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
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二、民间借贷仅有借据但无支付凭证如何处理
(一)举证责任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能证明其已偿还借款的,应承担偿还义务。
因此,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通过转账方式出借的,应保留银行的转账凭证。
三、借条与欠条的诉讼时效区别
借条: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属于双方对债务的履行约定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第二款第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由此可见,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只有在其要求债务人偿还而被债务人拒绝时才被侵
害,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务人拒绝偿还之次日起开始计算。
欠条:如果出具欠条时写下了还款日期,则诉讼时效应从还款日期届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对于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已经受到了侵害,因此,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根据《民法总则》10.1后,时效改为3年)
附:合同范本:
个人民间借贷合同
贷款方:
借款方:
连带保证人:
一、借款用途
借款方 ,(借款用途要合法)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_____万元,付款方式选择 。
钱款交付方式:
1、银行转账方式。贷款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款汇入借款人的银行账户或借款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银行账户信息如
下:
银行账户名
称:
银行账
号:
开户
行:
2、现金交付方式。在签订本协议时,贷款方一次性以现金方式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
三、借款利息
自交付贷款之日起,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率为 %。(年利率不超过24%均受法律保护)。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保证方式及期限,保证范围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自本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范围
本借款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违约金、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七、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八、保证条款
(一) 借款方用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抵押房产或者汽车的,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而不是只拿房本和扣押行驶本)
(二)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 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九、违约责任
借款方未按约偿还本息时,借款方应承担贷款方主张权利时的各种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公证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签约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名字写上)。
十一、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合同一式3份,三方各执1份。
贷款人(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手机: 借款人身份证
号:
借款人常住地
址: (如发生争议纠纷,可以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连带责任保证人(签名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手机: 保证人身份证
号:
保证人常住地
址: (如发生争议纠纷,可以作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范文二:民间借贷
一、 民间借贷的含义:
狭义: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广义: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
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二、性质: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三、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的保护。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五、民间借贷活跃的成因
1. 社会传统的渊源。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乡土社会”,亲朋好友之间互相了解,交易成本低,为民间借贷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2. 资金供求的失衡。农村正规金融不能有效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农业银行门槛太高,农民贷款太难。农村信用社,其贷款的90%左右也集中在乡镇企业,严重的资金不平衡导致了民间借贷的快速膨胀。
3. 信贷政策的影响。近年来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多种因素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个体户发放贷款慎之又慎。金融机构信贷门槛过高:表现在贷款手续复杂,一笔贷款需要经过调查、担保(抵押、质押)、审批等多个环节,所需时间较长,不能及时满足农户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无抵押而又急需贷款的个人(主要是农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无奈只好求助于民间借贷。
4. 盈利思想的引动。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可以获得比在金融机构存款高得多的收益。绝大多数借高利贷者都是为了做生意赚大钱,或者是在商场上一时亏损为了“翻本”,而放贷者则是为了牟取暴利。
5. 手续简便的驱动。我国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的固有优势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之间的资金调剂,与银行信贷相比,是更为有效的融资方式。
6. 正规金融制度与民间借贷的不兼容。《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个人不得设立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非金融机构也不得经营金融业务”。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金融需求,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也不能产生的情况下,民间借贷,以“灰色”的形式存在,形成不和谐的金融二元格局。
7. 金融监管的薄弱。基层银监部门监管任务重、人员少,而民间借贷又大都十分隐蔽,监管起来多少有点力不从心。另一方面,有关民间借贷管理尚无明确的规定,令基层银监部门监管无章可循。
六、民间借贷的社会效应分析
正面:
解决了资金供需矛盾,促进了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促进了县域经济发展,成为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负面:
1. 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效果。民间借贷处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易造成资金“体外循环”,
不利于国家应用货币政策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又因大部分民间资金投向了过热的行业,如房地产,小煤窑等,这就不利于国家对产业结构的调整。
2. 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扰乱正规金融秩序。因民间借贷活动本身具有隐蔽性,管理缺乏规
范性,易造成高额收息不纳税,引起国家税款的流失。同时还会因高利诱惑产生高利贷现象,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3. 容易引起纠纷,对社会治安造成不良影响。由于民间借贷存在无担保、无中介、无正规手续,借贷利率高等特点,易引发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例如资金到期时无法归还,易引发债权、债务纠纷,严重的甚至酿成治安案件。
七、对策:
1 .加强金融法规的宣传,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对民间借贷进行合理疏导。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将民间借贷行为由“地下”转为合法公开的活动
2. 积极引导利率市场化,开展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促进资金这种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还要注意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利率的监控,加大对非法高利贷行为的打击力度,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引导利率根据资金市场供求情况,形成合理化的市场利率水平,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使资金投向与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相一致
3. 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的服务体系。金融部门要及时给予资金支持,切实解决私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还可以考虑建立区域性银行,促进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以提高私营企业的融资能力。
4. 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强金融生态建设,有助于金融市场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把“体外循环”的民间借贷资金纳入到“体内循环”,例如国家通过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为民间借贷公开化提供了条件,这样银行既可在风险较低的情况下,收取中间业务手续费,也能聚集大量闲散资金,还可打击一些地方性“地下钱庄”的非法经营活动,让民间借贷尽快浮出水面,使更多的民间资本充实资金融通空间,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
5.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道德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通过建设信用村、信用镇,加强信用监督,来建设信用服务市场,创建信息共享平台。对于失信者,可以通过建立“个人信用档案黑名单”,在必要的时候,对失信者采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进行严惩,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者,这就有利于降低信息再次确定时的搜集成本,防范信用风险。
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相应对策
(一)积极引导民间金融组织
金融监管当局需要采取“堵”、“疏”相结合的方式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的民营金融机构
(二)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疏导
鼓励进入资金缺口较大又能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上,如基础设施建设、高科技产品开发、能源、物流等。在能源趋紧和部分行业受调控的背景下,民间借贷资金流向部分限制性行业如小煤炭、小水泥、小水电等,对宏观调控可能形成一定冲击。应着手从法律法规途径规范民间集资、集股行为,使民间借贷走上规范化运作轨道。
(三)进一步改革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增强其融资活力
进一步改革国有银行经营机制、增强其融资活力也是革新民间借贷监管模式的应有之义。从2002年开始,温州银行业推出了城市商业银行的个人委托贷款、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浮动改革实验,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分解民间借贷的作用
(四)建立起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
具体而言,在引导和推进民间金融组织转变为规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同时,对于现有国有商业银行体系中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功能,可以采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方式将其独立设置成定位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在发挥国有资本对金融市场引导功能的同时,为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引入有效的供给方竞争,从而提高融资体系的效率。
(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及担保体系,降低信贷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由此引起的潜在成本,从而对中小企业信贷产生激励作用。
范文三:民间借贷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xxxx ,女, 19xx 年 xx 月 xx 日生,汉族,住址:上海市 xx 路 xx 号。
法定代理人:xxx ,男, 19xx 年 xx 月 xx 日生,汉族,住址:上 海市 xx 号。
委托代理人:上海黄新德律师。
被告:xx ,女,住上海市 xx 路 xx 弄 x 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人民币 500万元;
2、诉讼费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母亲。
2007年 -2008年期间, 被告见原告年老体弱, 已患老年痴呆之机, 瞒着哥哥 xxx 、 姐姐 xxx , 私下与 xx 区 xx 街道 xx 居委会助残员办理 了原告的残疾证。当时原告在生活上有自理能力,身体尚可,被告以 帮忙做家务为名,窥伺原告钱物,借机顺手牵羊,拿走家中物品。 201x 年,被告以照顾原告为由,将原告接到家中,故意致原告 走时,三天两夜,经 xxx 、 xx 多方寻找,后有 xx 区 xx 派出所民警发 现送到上海救助站,由 xxx 、 xxx 接回家中。
在护理原告时, 被告又造成原告头部摔伤。 由于被告的种种行为, 在居委会主持下, xx 居委会将原告的监护人变更为 xx 。 201x 年 xx
月 xx 日,被告将原告的一张银行卡交给 xxx ,但隐瞒了原告的另外 两张银行卡, 并且将原告家中的老红木太师椅三把、 老红木茶几六张, 金戒指两枚,金耳环五副于交接时拿走。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但 被告拒不归还。
另查, 201x 年 x 月 x 日,被告从原告银行卡中取钱 200万元,户 名 xx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 xx 支行,账号 xxxxxxx 。被告 又从原告银行卡中取钱 300万元,户名 xxx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 上海分行 xx 支行,账号 xxx 。
自 2012年 11月至今,原告找被告讨要 500万元,要求被告归还老 红木太师椅三把、老红木茶几六张,金戒指两枚,金耳环五副,但被 告拒绝。
为此,原告依法具状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 致
虹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年 1月 日
范文四:民间借贷
公司与个人、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
第一部分: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解释:这是关于借款合同的定义条款,解释了借款合同是什么。实践当中会有这样的案例: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方由于投资一个项目缺乏启动资金,和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由乙方提供部分启动资金。乙方不承担经营责任,不承担任何风险,到合同约定的期限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固定数额的投资回报。问题是:该份合作协议的本质是什么?主体区分。
案例二: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甲方提供土地,乙方提供资金,同时约定乙方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此类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本质是什么?)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释:这是关于借款合同形式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一般的书面形式就是指合同书,实践当中如果是通过网络的形式达成一致意见,也视为书面形式,例如QQ ,飞信,阿里旺旺,MSN ,EMAIL 等形式。不过为了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白纸黑字的写出来总是好的。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必须是书面形式,否则无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作出例外的约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解释:这一条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前,要注意审查客户资料、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各方面信息,确保交易安全。不能仅凭客户的一纸承诺或保证就草率签约,尽量调查清楚。并且在合同当中约定客户有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如果提供的信息不实、不完整、不准确,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解释:关于利息的约定要注意,不能预先扣除。例如甲向乙借款一万元,利息为1000元,甲乙约定某年某月某日乙只需要拿给甲9000块钱,1000块钱利息预先扣除。这样约定
的最终效果是乙仅仅对甲享有9000块的债权,而不是一万。)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解释:这是关于提供借款和提款的规定,公司在垫资的情况下,尽量在合同中要明确客户收款的方式、账户以及时间,同时约定,只要公司按照约定将款项划到合同约定的账户,不管是否是借款人本人的账户,都视为公司履行了垫资义务。还要约定,如果因为客户不配合导致不能正常提供借款的,可以向客户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零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解释:以上两条都是关于借款人使用借款的规定,合同当中要赋予公司监督检查客户使用借款的权利,一旦出现客户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使用借款的情况,公司可以提前收回借款或者提前行使担保权利。公司在垫资业务中也注意引用找一个条款,客户拿到借款后必须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如果挪作他用,或者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要在合同中约定其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八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解释:这是关于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规定,公司垫资时,应在合同当中约定,债务人提前还款的,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如果不作出这样的约定,那么借款人仅仅按照实际借款期限支付利息。例如,公司借给客户一笔资金,50万元,约定的期限为一个月。结果客户在15天时就要还款,此时,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那只能按照15天计算利息,如果有约定,则按照一个月计算利息。如果客户是延期还款的,则应约定延期期间的利息计算方式。)
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解释:公司若以自然人名义向客户提供借款,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合同。在公司提供借款前,客户突然决定不借了。那么,这个时候能否追究客户的违约责任?)
第二部分 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物权合同的效力一定是从属于主合同,例如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一定是从属于借款合同,如果借款合同无效,那么这个抵押担保合同也必然是无效的。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资金100万元合作款,乙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给甲公司150万合作回款。为了保障甲方回款,乙方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一套房产抵押给甲方,并且签订了抵押合同。问题是:该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抵押合同约定:本抵押合同独立于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无效的,本抵押合同依然有效。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案例:公司向客户垫资,同时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抵押担保合同,客户用其自有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在借款期限内,非典SARS 又重现江湖,给人们带来很大恐慌。政府为了保障公共健康安全,决定对客户所在小区的房屋进行征收,都收归政府所有,由政府作为隔离病房使用。请问:公司的抵押权是否还能实现?如果在抵押期间,客户的房屋由于跟其他债权人的纠纷被法院查封了,那么公司的抵押权是否还能实现?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这叫做物权的优先性。)
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一条规定的内容很丰富,还是通过案例还理解。
案例:公司一笔垫资义务,跟客户签订了垫资协议,并且还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问题一:如果客户没有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垫资款及其利息,那么公司该如何实现自己的担保权利?
首先,如果公司和客户有约定,到期不归还垫资款的,公司有权实现抵押权,抵押权不足以支付全部欠款的,再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这个时候就要约定,先行使抵押权,或行使保证债权。
其次,如果公司和客户没有前面那个约定,公司需要按照什么顺序行使权利呢?又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如果抵押物是客户提供的,那么就要先行使抵押权,再行使保证债权。第二种情形,如果抵押物是第三人提供的,不是客户本人提供的,那么公司就有权利去选择行使权利,可以选择先行使抵押权,也可以选择先行使保证债权。
问题二:同样是这个案例,公司跟客户签订了垫资协议,既有抵押又有保证,如果抵押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抵押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问题三:如果公司在借款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抵押权,意思是说能够行使,有条件行使,但就是不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保证人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解释:注意抵押物的合法性,否则抵押合同可能无效。)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案例:公司向客户提供借款,签订了借款合同。在签订抵押合同时约定,如果客户到期不归还本息,客户的抵押物自动归公司所有,由公司处置。请问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问题:公司向客户垫资,客户提供自有房屋作为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后,公司和客户都没有将该抵押合同进行登记。请问?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权是否设立?)
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案例:公司给客户垫资,客户提供房屋作为抵押。抵押合同签订前,客户已经将该房屋出租了。到了约定的还款期后,客户没有还款。公司就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申请法院拍卖。
问题一:法院把该房屋拍卖后,购买该房屋的人是否有权利让原来的承租人退出房屋? 问题二:如果客户是在签订抵押合同后将该房屋出租了,那么法院把该房屋拍卖后,购买该房屋的人是否有权利让原来的承租人退出房屋?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案情:公司向客户垫资,与客户签订了抵押合同,客户以房屋作抵押。
问题一:客户是否有权不经过公司同意擅自转让该房屋?
问题二:客户未经公司同意转让房屋,并且购买该房屋的人愿意代客户向公司清偿债务,公司是否有权禁止客户转让房屋?
问题三:如果客户是用轿车抵押的,抵押合同签订后,双方都没有对该抵押物进行登记的,客户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把车以市场价卖了,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买车的人归还轿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案情:公司向客户垫资1000块钱,签订了抵押合同。还款日是2010年1月1日,到期后客户没有还款,公司由于业务多,并且这一笔业务太少,就一下搞忘了。一直到2012年的1月1日才想起来这笔债务,马上要求客户还款,客户不同意。公司一看当时有抵押,因此决定行使抵押权。问题:公司的抵押权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三部分 保证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案情:公司有一笔担保业务,为客户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问题一:公司是泛华金融集团的分公司,该保证是否有效?
问题二:保证合同以公司信贷业务部的名义签订,是否有效?
问题三:保证合同没有盖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是否有效?
问题四: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是否有效?)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是法律的强制要求。书面形式包括前面所讲的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案情:公司为客户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问题一:公司没有与银行签订单独的保证合同,仅仅以书面行使向银行出具保函,该保证是否有效?
问题二:客户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公司也没有与银行签订单独的保证合同,也没有向银行出具书面的保函,仅仅在借款合同中落款处保证人那一栏盖了章,该保证是否有效?)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保证责任方式,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情:公司给客户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问题一:在保证期间,银行将其债权转让给了某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是否对该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公司给客户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问题:在保证期间,银行同意客户将其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公司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客户仅仅转让了一部分债务,公司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情:公司给客户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问题一:银行与客户对借款合同的利率作了变动,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从轻原则)
问题二:银行与客户对借款期限作了变动,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什么?(从旧原则)
问题三:银行与客户协议变动了借款合同的若干内容,但是没有实际履行,公司是否还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公司为客户银行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问题一:客户与银行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公司与银行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保证期间是什么?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问题二: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间是什么?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范文五:民间借贷
一、全款车必备资料:
1、车主有效身份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行驶证
4、购车发票
5、保险单(商业险必须项: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不计免
赔且有效期在三个月以上)
6、个人明细版征信报告
7、最近半年银行流水
8,手机通讯录中三个以上最常联系人电话号码
9,扣押客户一把车钥匙
担保人必备资料:
1、有效身份证
2、户口本
3、个人明细版征信报告
4、最近半年银行流水
所需流程:调查家访、车辆评估、签署所需协议、抵押车辆需到车辆
登记所在地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公正、放款、贷后管理。
注意事项:尽量让客户质押车若是抵押,必须让客户提供营业执照工
作证明,需对客户及担保人家访及经营场所拍照,了解客户的借款详
细用途,干工地必须有包工合同做药材必须家中有药才或者有业务单
据合同
二、按揭车必备资料:
1、按揭车辆必须质押车辆
2、车主有效身份证
3、行驶证
4、有效保险单
6、车钥匙
7、个人明细版征信报告
8、最近半年银行流水
9、按揭车辆还款超过3个月以上
所需流程:车辆评估、签署协议、借款公正、放款、贷后管理。
信用贷公务员担保
1、借款人需要提供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个人明细版征信报告或者企业征信报告
3、最近半年以上的银行流水 4、1个月通话记录详单
5,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相关证明如营业执照等
6, 必须有实体门面能提供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等
7,最近6个月的供应商客户及上下游购销合同及业务单据 8,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合法且不得为洗浴发廊娱乐金融等行业
2、担保人需要提供
1、单位证明
2、工作证
3、工资流水(半年)
4、征信报告(明细版)
5、半年银行流水
6、1个月通话记录详单
3、申请资格:
1、借款人和担保人无不良嗜好
2、月流水双方叠加1万元以上
2、年龄限制28周岁至50周岁
3、必须是谯城区长期居住、公务员
4、申请人和担保人必须已婚
5、事业单位和公、检、法的不能用做担保
6,最好有车有房且无不良嗜好
过桥垫资
(1)贷款本或者银行存折,或者网银手机银行
(2)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
(3)个人明细版征信报告,
(4)在银行办贷款用的房产证复印件
(5)客户手机通讯录中三个以上最常联系人手机号码作为紧急联系
最好有担保人且担保人有房或者有车一族·担保人必须提供身份证,个人明细版征信,最近半年银行流水及常住地址
必须审查好是否该年审及最好配比垫资,先收取三天或者七天的垫资费用
一定要清楚客户的家庭住址及工作单位
保证金
申请资格:
1、项目必须属于市政工程
2、打入帐号必须是对公账户
3、属于亳州市辖区内的工程
4、申请人需要是谯城区常住人口
申请资料:
1、工程项目合同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
3、申请人需在谯城区内有住房2套以上
4、征信报告
房产类
申请资格:
1、产权明确、合法的房产证
2、无抵押登记
3、申请人已婚
4、可进抵
申请资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2、明晰版征信报告
3、银行流水
注意事项:分析房产是否变卖,出租,使用性质,年限。是否在开发范围,是否银行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