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企业组织机构图具体怎么做?
审计问题整改书,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结果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公告)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要求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研究处理,切实进行整改,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结果。
国务院十分重视这项工作。
**总理于2010年7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2009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要求各部门和地方切实重视整改工作,注重从根源上消除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水平。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地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审计署依法下达的审计决定,认真进行了整改。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各被审计单位已追回、归还、拨付资金1223亿元,挽回或避免损失77亿元,通过调整会计账目、采取资产保全等方式整改482亿元,有1103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1773项;审计发现的104起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查处后,已有95人被依法逮捕、起诉或判刑;有74个中央部门向社会公告了部门预算。
现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一)关于财政部代编预算规模仍较大的问题。
财政部要求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严格按规定比例落实中央本级年初预算到位率;对确需代编的事项,明确代编预算名称和内容,严格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代编指标;对据实结算事项,将数额相对固定的部分列入部门预算。
(二)关于中央部门年初预算中财政拨款之外的基本支出未细化到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27个项目支出和6项政府性基金支出未落实到具体项目或单位的问题。
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逐步规范和细化基本支出预算批复的内容和形式,2010年已实现对全口径的基本支出(含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来源)区分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并批复到基层单位。
二是要求中央部门切实把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基层单位,对于特殊原因确需部门代编的,应在每年6月底前全部细化到所属预算单位,超过9月底仍未细化到具体承担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作调减预算处理。
三是4项政府性基金已在2010年批复预算时细化了支出事项。
(三)关于中央财政尚未建立完善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体系的问题。
财政部将进一步扩大基本支出定员定额试点的覆盖面,完善现有标准体系,进一步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
(四)关于未充分统筹安排修购基金的问题。
财政部将加快修订医院财务会计制度,加大对医院非财政拨款资金的统筹使用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关于拨付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不及时的问题。
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发展改革委、林业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尽早下达任务计划和报送核查验收结果;尽快修订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有关部门年度任务计划下达时间,并改进资金拨付方式。
(六)关于中央本级库款支出进度不够均衡的问题。
财政部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完善预算编制,严格控制代编预算规模,提高预算到位率,切实将预算细化到部门、基层单位和具体项目。
二是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年初代编预算限期下达。
三是规范追加预算管理,对预备费、预计超收收入,提前做好支出预案。
四是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管理,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拨付基本支出,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支出,对特殊项目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
五是做好预算执行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分析。
(七)关于向社会公布的各月份中央本级财政支出不够准确的问题。
自2010年起,财政部已要求预算单位实际付款时,将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和当年预算安排的资金分开执行;对上年国库集中支付结余形成的支出拨款,不再列作当年支出。
(八)关于发展改革委向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环境评价审批意见或征地手续以及未完成评估论证的6个项目下达投资计划的问题。
目前,这些项目已补办相关手续,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同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重申并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项目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九)关于发展改革委将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给了不属于该专项范围的22个建材项目和50个医药项目的问题。
发展改革委在2010年的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不再安排建材、医药行业项目。
(十)关于发展改革委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124个项目实际投资补助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的问题。
发展改革委已研究制定统一的东、中、西部地区补助标准(国务院已明确补助标准的除外),并将根据统一标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年度中央投资规模安排具体项目。
(十一)关于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农网完善工程等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资金滞留的问题。
发展改革委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要求国家电网公司等有关方面加快项目建设、资金申请和...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请书。
应当载明拟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事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五)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以及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七)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征得该融资性担保公司所在地监管部门同意,并经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
监管部门监督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
融资性担保机构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什么区别?
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和《办法》有关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非公司制机构,其与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有较大区别。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而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尚未实行准入管理,其注册登记没有前置性的行政审批要求,也不持有经营许可证,只要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直接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或其他注册登记即可成立。
通俗地讲,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持牌机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是非持牌机构。
融资性担保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经过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但非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
融资性担保机构为纳入监管机构监管的特许机构,除在机构准入方面需要审批外,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业务都需准入审批,而且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审慎监管。
非融资性担保机构都没有这些要求。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公司机构性质
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在担保人与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约定,如果债权人无法履行其债务时,那么担保人就要履行其债务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是:贷款的担保、贸易融资的担保、项目融资的担保等其他融资性的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是不允放贷委托放贷的。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投标担保、工程履约的年报、尾款支付担保等众多的中介服务。
其性质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结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部审核制度等方面,同时还需要建立符合谨慎经营为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事后的追偿处理制度,风险预警制度,制定阿有那个的规范的业务操作流行,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什么是融资性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详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年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加强 级担保基金经营运作,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逐步构建全 信用担保体系,大力促进地方经济繁荣,保障公司、出资人、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经**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名称经 政府批准和工商部门核准,注册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 公司性质:、 邮政编码:、 第四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公司依据《办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对 级信用担保基金进行市场化运作,促进基金滚动发展,良性循环。
第六条 公司经营方针是:实行市场化运作,防止和避免行政干预,防范和化解风险,规范操作,优质服务,安全审慎,高效快捷,开拓创新。
第七条 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 公司的一切经济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以担保业务为杠杆,重点为我 注册登记的符合国家产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改进与创新的劳动和技术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扩大我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增加其资金来源,致力于促进我 经济发展,服务于我 经济发展战略,重在体现社会效益,努力实现和增加经济效益,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一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由*****全额出资,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全部为货币资本。
第十三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注册资本如增加或减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审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同执行董事聘任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监事6名组成,由县人民政府指定。
监事任期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召集人1人,由 人民政府指定和罢免。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章 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会议评审的组织机构是公司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外聘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一条 评审会议参加人员: (一)、评委委员会全体成员; (二)、项目经理 A、B角; (三)、公司聘请的项目主审人员; (四)、公司法聘请的法律顾问; (五)、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议程: (一)、会议由评委会主任委员召集; (二)...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何本质的区别
融资性担保公司定义如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就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实际在为法人及自然人提供业务的机构。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此外,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中,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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