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一个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 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均为 65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段为 10万元,大额支付段为 20万元,即报销封顶线为 30万元。
累计支付额 10万元以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其中:退休人员个人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再报销 50%。
累计支付额 10万元以上由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报销比例
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费用,一个年度内,在职职工起付标准 为 1800元,退休职工起付标准为 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比例见下表, 报销封顶线为 2万元。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和无业居民三类人群。
学生儿童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 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 650元。
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 支付范围,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 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 650元。
三类人群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70%,在一个 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即报销封顶线)为 17万元。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费用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 遇。当年符合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门 (急)诊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报销起付标准为 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 (即报销封顶线)为 2000元。
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未经定 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转诊到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除急诊)医疗 费用自理。
范文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在职 /退休职工医疗保险
A 、二级以上医院住院(龙口市人民医院、龙矿中心医院等) 1万元以下减去自费部分,减去起付标准 400元,报销比例为 85%; 1万元以上部分报销比例为 90%。
B 、烟台市级医院住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等)
费用减去自费部分,减去起付标准 600元,在 5000元以内报销 80%, 5000元至 1万元报销 85%, 1万元以上报销 90%。
※ 退休职工在以上基础上加 5%。
※ 参保交费不足半年的不享受,半年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以上的 50%享受,一年以上正常享受。
2、农村新农合医疗保险
A 、二级以上医院住院
2万元以下减去自费部分,减去起付标准 500元,普通疾病报 60%,重大疾病按 70%报销后再由人寿保险报销部分。
2万元至 5万元的部分报销 65%, 5-10万元报销 75%, 10万元 以上报 85%。
B 、镇上医院
费用减自费部分再减去 300元,报销比例 90%
2014年 12月
范文三: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22日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大幅度提高职工和居民医疗待遇。这些惠民政策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这一系列政策也是本市医改方案当中的重要部分。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本市还将调整药品报销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提高人工器官报销比例,增加门诊特殊病的范围,还要建立“一小”和无业居民门诊报销制度,提高“一老”的报销比例,出台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
医保限额
职工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30万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7万元调整为30万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
政策调整是依据国家要求:城镇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 根据2008年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44715元计算,本市的职工医保提高到6倍后应为26.8万元左右,统一调整为30万元。封顶线的提高将解决大额医疗费用负担重的问题。
医保住院
职工住院大额医疗费用报销提高至85%
提高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其中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8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85%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的调整,将提高个人医疗待遇水平,特别是在职职工大额医疗待遇提高20%左右。
上述两项政策将大幅提高患大病或有高额医疗费用支出的人员医疗待遇水平,极大减轻了参保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医保社区
社区门诊报销比例达90%
通过政策调整,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社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90%。其中,在职职工在本市社区卫生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70%调整为90%;70岁以下退休人员在本市社区卫生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85%调整为90%(含退休人员补充医疗保险)。
这一优惠政策将大幅提高参保人员在社区门诊就医的医疗待遇水平,可有效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医,缓解大医院看病难的矛盾。
医保门诊
职工大医院门诊
报销比例提至70%
在本市社区卫生机构以外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由50%调整为70%。 该项政策是一个普惠制的政策调整,医保待遇提高40%左右,将涉及参保在职职工560万人左右。
举例说明:某在职职工在三级医院门诊看病,年度医疗费用为5000元,除1800元起付线外,按照目前的报销水平,可报销1600元;5月以后,同等情况下可报销2240元。医保多支付640元。
医保居民
居民医保最高
支付限额提至15万
参加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一老”和无业居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年度内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15万元。
政策调整按照国家要求: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根据2008年公布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4725元计算,本市的居民医保提高到6倍后为14.8万元左右,统一调整为15万元。封顶线的提高将减轻居民住院大额医疗费用负担。
医保减负
减轻群众负担
近10亿元
出台以上政策,通过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减轻群众负担10亿元,可以惠及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无业和“一老”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全部人员。
其中,将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限额由目前的17万提高到30万,无业和“一老”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住院报销限额由目前的7万提高到15万元,需要增加支出2.5亿元;提高社区就医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在职职工在医院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的政策,将增加支出7亿元左右。
参保人员今年5月1日前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原规定执行,5月1日后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规定执行。住院费用将以5月1日为界限,进行分段计算。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 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的开户银行以 “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
第二十条 个人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帐户的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帐户存储额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帐户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一)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三)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四)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五)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第二十二条 个人帐户存储额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 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帐户存储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帐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参保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帐户存储额。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七)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按
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 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 8%;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 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 5%;
4、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 3%。
(四)退休人员个人支付比例为职工支付比例的60%。
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比例支付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
第五章 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七条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缴费金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帐,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
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给予照顾。
本市设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特困人员因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
第六章 医疗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市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的原则,职工和退休人员可选择3至5家定点医疗机构,由所在单位汇总后,报单位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确定。定点专科医疗机构和定点中医医疗机构为全体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共同的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按照规定持医疗保险凭证到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一方面,寿险公司不能满足企业多种层次的医疗保险需求;一方面,由于缺乏控制风险手段,“报销公司”成为寿险公司的代名词。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健全,导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无法真正与之实现有效衔接
从1994年开始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到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我国的医疗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经历了全面探索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国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十年的时间还远远不能解决沉积了多年的弊端。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险还面临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困难人群特别是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急需医疗保障却没有参保资金;二是分担机制发挥作用的同时,不同需求的保障渠道还没有形成,个人负担仍然很重,三是医疗保险管理机制受诸多因素影响,尚未对不规范的医疗服务和不合理的费用增长产生根本性的作用,四是医疗保障的现行政策还难以惠及城镇其他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建设和推进方式都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五是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承受着越来越大的支付风险。
作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完全对接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障,将直接受到以上问题的影响和制约。比如在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各家医院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医院并不需要去考虑风险控制的问题,因此缺少外在的监督管理机制和内在的成本制约机制,再加上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等原因,我国居民每年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一直居高不下,给医疗保险基金带来巨大的压力,也使寿险公司在发展补充医疗保险
时陷入两难境地:——方面,国外成功的经验和补充医疗保险巨大的市场发展潜力让寿险公司怦然心动;另一方面,防范风险、稳健经营是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而医疗费用逐年增长的趋势又如同一个无底洞令各家寿险公司望而生畏。可以说,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面临尴尬。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单一且固定,很难满足不同企业的实际需要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完全对接的特点决定了其保险责任的单一性。以北京市现行医疗保险制度为例,与基本医疗保险的三项责任相对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共有七项责任,分别是住院起付线以下部分(0—1300)、住院起付线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1300—57937)、大额医疗部分(57937—200794)、超大额医疗部分(200794以上)、门诊起付线以下部分(0—2000)、门诊起付线以上至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2000—42000),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42000以上)。
应该说,目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的不足,但对于企业自身的需求而言,仅有以上七项责任还远远不够。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企业往往要求商业寿险公司根据本企业职工的工龄、级别、家庭收人、年龄结构、性别比例、退休在职比例等实际情况为其量身订做适合的补充医疗方案,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障、降低成本,而并非采取简单的“一刀切”模式。有些企业甚至效仿国外的做法,要求寿险公司为其建立一整套的补充健康保险计划,计划中除了补充医疗保险外,还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女工生育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连带被保险人医疗保险、附加住院医疗津贴保险等一系列保险方案。而目前国内寿险公司开展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都不长,无论在险种设计、经验积累还是服务平台上都远远不能满足不同企业的实际需要。由此可见,供需之间的矛盾严重制约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缺乏合理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
作为一项新兴的险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从最初开办至今不过四五年的时间,业务发展还很不成熟和完善,诸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导致寿险公司面临极大的经营风险。据来自北京市的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全市各家寿险公司所承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平均赔付率在120%—150%之间,一些大中型参保企业的赔付率竟然达到甚至超过了200%。“报销公司”成为寿险公司的代名词。
根据笔者的调研和几年的市场实践发现,造成这种结果最直接的原因是寿险公司缺乏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足够的风险控制手段,主要体现在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
(1)内部:寿险公司尚未完全掌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规律,费率厘定不够科学合理。
与其它大多数险种不同(例如长期寿险,费率以生命表为基础,相对比较固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率取决于诸多因素,主要包括企业人数、平均年龄、退休在职比例、免赔额、赔付范围、赔付比例等,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而参保企业历年的医疗费用支出状况,以及不同性质企业的医疗保险赔付规律也是重要的参考依据,对此寿险公司普遍缺少必要的统计样本和经验数据,很难厘定出科学合理而又广泛适用的费率。
(2)外部:寿险公司、医院和被保险人三者间缺乏相互制约机制,寿险公司无力控制被保险人不合理的医疗费用支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各家医院间并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虽然前者有监督管理后者的权利,但无论是监管手段还是监管力度都非常有限,无法从根本上遏制某些医院为追求经济效益而滥开药、滥收费的现氖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一人看病,全家吃药”的情况司空见惯,尤其是那些以前一直享受公费医疗的被保险人,有事没事看病吃药更是成为一种习惯。而寿险公司作为商业性的金融机构,既没有对医院进行行政监管的权利,也没有对被保险人进行司法调查的权利,自然成为最直接的受害者。
4.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恶性竞争现象非常严重
保险公司不是福利机构,追求利润最大化才是其经营的最终目的。因此,如何行之有效地防范风险、控制赔付率应该是寿险公司开展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需要首先考虑的问题。然而目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存在一种奇怪的现象:很多寿险公司似乎乐于做赔本的买卖,明知所承保的业务可能产生高额赔付,仍然不惜压低保费,以期在与其他寿险公司的竞争中取得价格优势。这种恶性竞争导致了整个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市场的混乱,而前面所提到的各家寿险公司的赔付率普遍偏高与此也有直接关系。
表面看来,寿险公司不计赔付压力而竞相压价的做法似乎不可理喻,但仔细分析深层次的原因,其实不难理解:
(1)经营主体不断增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随着2004年底保险市场的全面放开,激烈的竞争使各家寿险公司都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尤其对于一些中小型寿险公司和新成立的寿险公司而言,如何在短时间内收取大规模保费,从而抢占市场份额成为当务之急。而大力发展以团体形式投保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自然成为各家公司的战略首选。在无论是规模还是影响力都无法与老牌大公司抗衡的情况下,降低保费成为其参与竞争唯一的手段。与此同时,一些实力雄厚的寿险公司也不愿就此失去经营了多年的市场,价格战由此产生。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寿险公司参与企业其它寿险产品开发和竞争的最佳途径。
国家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例如2001年颁布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可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对于很多经济效益较好的单位,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节约管理成本,提高员工福利,因此具有较高的投保积极性。而从寿险公司的角度出发,承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是很好的提高保费规模、拓展客户群体、继续挖掘其他险种的途径。特别是一些大中型企业,除了补充医疗保险外,往往还有巨额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需求,更是成为各家寿险公司竞相追逐的目标。因此为了争夺或者留住宝贵的客户资源,寿险公司不惜“抓大放小”,一再降低保费,导致恶性竞争。由此也可以解释为何一些大中型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的原因。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存在周期性和偶然性,寿险公司在承保时容易存在侥幸心理。
研究显示,虽然我国居民每年的医疗费用支出整体呈上升趋势,但从选取的某一段时期来看,在很大程度上还要受气候、环境等诸多外部因素影响,带有明显的周期性。以北京市为例,2001年至2004年连续三年的“暖冬”气候导致多种疾病的发病率较之1999年552001年三年间均有大幅提高。据统计,除去自然增长因素外,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在上述两个时期内同比增长10%—15%。作为与基本医疗保险完全对接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了周期性的特点。
此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金的赔付还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这在保险责任中的大额医疗部分、超大额医疗部分和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体现得尤为明显。对于寿险公司所承保的单个企业而言,职工发生重大疾病甚至死亡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有时一笔保险金就超过了其他被保险人的给付总额,甚至远远超过了企业当年所交纳的保险费,但也有可能该企业全年都无一例重大给付,这种特点与意外伤害保险颇为相似。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周期性和偶然性的特点对寿险公司既是诱惑又是挑战,在生存压力和短期利益的驱使下,一些寿险公司在承保时容易铤而走险,而大幅降费的后果却是不堪设想的。
完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对策及建议
1、国家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内的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大基本医疗保险的推进力度,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医疗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查力度,严厉杜绝开大处方药、做大检查,开假证明、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险监管部门应建立一套严密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险市场的正规化运作,要突出一个“警”字,狠抓一个“防”字,强调一个“正”字,落实一个“效”字,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2、寿险公司应从中国保险业良性健康发展的大局和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稳健经营的根本要求出发,加快行业自律、杜绝恶性竞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也应避免短视行为,本着“长期合作、双方共赢”的态度来选择有实力、有信誉的寿险公司,因为没有任何一个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会愿意永远做“亏本的买卖’。同时各参保企业还应加强对职工的宣传教育,转变职工看病就医的观念和习惯,提高职工的合法保险意识。
3、寿险公司应加快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规律的研究和统计,并在此基础上厘定更加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开发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保险产品。鉴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风险难以控制、赔付率过高的现状,目前各寿险公司的产品已经开始由纯粹的保障型险种向报销型险种,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转变,这也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4、寿险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和考核制度,加大核保、核赔的力度,严格进行风险识别、风险选择和风险控制。对于所承保的业务,不能单纯地以规模来进行考核,避免造成承保范围扩大、承保质量下降、社会效益削弱、经济效益滑坡等现象。
5、寿险公司应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制定比较完备的医疗费用表,使医疗费用的支付更加客观、标准、透明,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另外寿险公司可以适当地聘请医疗卫生部门的专家作为顾问,对于医疗费用支付较高的疾病如癌症等作出费用评估,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但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除外。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足支付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缴费金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列帐,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条 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大额医疗费用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
(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60,,个人支付4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的最高数额为2万元。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个人支付30,。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数额为10万元。
第四十一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三条 对于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在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上给予照顾。
本市设立特困人员医疗救助资金,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特困人员因医疗费支出过大造成的困难。 也许你出国旅行过,但是你知道签证保险吗?最近几年的出国旅游热,使国内一些办理旅游签证的机构红火了起来,其中办理申根签证的机构最受消费者青睐。2004年6月1日欧盟理事会宣布并实施旅游医疗保险是签发申根签证的附加条件的规定。即凡是签发欧洲签证和申根签证的人士,都必须购买旅游医疗保险,于是这种保险也被称之为签证保险。
作为签发欧洲申根签证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请人都必须办理旅游医疗保险。旅游医疗保险必须具备下面两个方面:首先申根签证保险中的医疗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即人民币30万左右,且应附带全球紧急救援功能,须包括由于生病可能送返回国的费用及急救和紧急住院费用。异国的美丽风光和民俗文化吸引了很多国内的游客,特别在集中了许多高福利国家的欧洲,更是国人的首选。但是这些国家并不承担入境游客的医疗和救助费用,因此,去欧洲旅游前,购买一份保险还是很必要的。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国对3万欧元最低保额的执行松紧不一。德国、瑞典、希腊等国严格要求医疗保险的单项保额须超过30万元人民币,10天的保费一般为几百元;奥地利、丹麦等国只笼统地要求保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其次,申根签证保险须对整个申根区和旅游逗留期有效。保险期间一定要涵盖包括收尾 2天的出行天数,前后要尽量多留出几天的时间。出国签证保险一定要尽量早的购买,以便给之后预留更多的时间来办理申请签证等其他事情。
当然还有一些非申根国,同样设置了个性化的签证保险,比如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许多国家对70岁以上的游客是不发放旅游签证的,但是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70岁以上的老人也有机会入境饱览澳洲风光。不过,他们在办理这两国的旅游签证时,必须提供可承保在澳、新期间所有医疗治疗的费用的私人健康保险。
据调查,国内的签证机构和各大旅行社在组织境外旅行团时,一般都会为旅客设计一份保险,有些只作推荐,有些则直接作为项目的一部分。比如早前长沙的一家旅行社就有推荐的一款普通国际旅游险,保费只要70元,保额却高达100万,保险期限为7天。这款保险的保障范围涵盖意外身故,烧伤及残疾保险金、医药补偿、医疗运送和送返、身故遗体送返、个人钱财、旅行者随身财产、旅游证件遗失、旅程延误、个人责任。其中,涉及医疗的保障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远远超过了申根国家30万元的最低限额。
最后专家提醒打算做出国旅行打算的朋友,重视签证保险,它不仅是使馆要求,更是对自己和家人的一份爱和责任~
北京的周女士:我女儿刚出生5个月,给她买什么保险合适呢?
答:一般说来,在宝宝出生30天后,就可以为他们选购保险产品,主要有意外险、重大疾病险、教育金储备险等。但宝宝刚出生时,自身具有一定的免疫能力,能抵抗大部分的病毒,一般在6个月之内不太容易生病,爸爸妈妈们不用急着给宝宝买保险。
不过,随着时间的推移,宝宝比较容易发生磕磕碰碰,也比较容易患感冒、发烧、腹泻甚至肺炎等疾病,因此,意外和医疗保险就很必要了。值得注意的是,宝宝的医疗保险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补偿型,以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为赔付上限,不会重复赔付,这类保险同时购买多份意义不大;另一种是根据诊断书赔付的大病险,只要证实宝宝确实患上保险范围内的疾病,保险公司就会赔付相应的额度,这是可以重复赔付的,可购买多份。专家建议为宝宝购买保险时的顺序应当是:意外险、医疗险、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在这些保险都齐全的基础之上,再考虑购买教育金保险。
提醒爸爸妈妈们在考虑给宝宝买商业保险时,应把握好几个原则:一是先保大人后保小孩。在保险方面优先为孩子投保,反而忽略了大人本身,这是最严重的误区。大人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也是孩子最好的“保护伞”。如果只给孩子买保险,大人自己却不买,那么大人发生意外时,这个家庭很可能会因此陷入困境。二是缴费期不必太长。可以集中在孩子未成年之前,在他长大成人之后,可选择自己合适的险种为自己投保,但是保障期可相对较长。三是保额不要超限。为孩子投保以死亡为赔偿条件的保险(如定期寿险、意外险),累计保额不要超过1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规定,超过的部分即便付了保费也无效。四是购买豁免附加险。在购买主险时,应同时购买豁免保费附加险。这样一来,万一父母因某些原因无力继续缴纳保费时,对孩子的保障也继续有效。
另外,不要忘了参加由政府机构和单位提供的少儿医疗保险。例如在北京,城镇户口家庭的学生和婴幼儿只需每人每年缴纳50元,其超出650元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可按70%比例报销,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可报销17万元,还有少数福利好的单位可以为员工子女报销一部分医药费等,那么,家长为孩子投保时,只需要补充那些不足的部分就可以了。
不少准父母习惯为未出生的宝宝筹划将来,岑太太就是一位准妈妈,岑太太说,她在坐月子的时候就开始考虑为女儿购买保险。
目前佛山市场上常见的少儿险产品按保障功能主要分为意外门诊、住院医疗及成长教育金三大类。其中,不同年龄段的儿童由于身体发育状况、成长阶段所处的环境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别,因此父母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为孩子投保。
产品组合:意外门诊+住院医疗
0-2岁的孩子,由于身体免疫功能尚未发育完全,因此最容易患上呼吸道感染、肠道感染等疾病。孩子一旦患上这类疾病,一般都要住院治疗。这时候,如果购买了儿童住院医疗险,每次少则两三百元,多则上千元的费用就可以向保险公司报销。
另一种情况就是,0-2岁的孩子处于学习爬走的阶段,跌跌碰碰肯定少不了。此外,皮肤灼伤也是小孩子经常发生的意外。如果撞伤、灼伤的情况不太严重,可以通过门诊治疗,那当中产生的费用可以通过向保险公司报销,转嫁对自己经济上造成的风险。如果情况严重需要住院治疗,费用则可以通过住院医疗保单报销,减去大部分的医疗开支。
因此,专家建议父母们为孩子购买保险产品的时候,应该首先选择最基本的意外门诊保险,而且其价格便宜,一年保费通常只需一、两百元;然后,如果经济条件比较好,可以选择少儿住院医疗保险。但少儿住院医疗险每份保单的年保费不同,保险公司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大,从几百元一年到两三千元不等。
住院费项目分得越清晰越好
如今市场上在售的少儿医疗险种类繁多,但部分少儿险产品的条款内容及保障范围却是与普通成年人的医疗险没太大区别,其实,这类保险产品往往不适用于小朋友的实际健康状况,从而也就产生了不同保险公司、不同少儿医疗险产品之间的价格存在较大差别。因此,投保之前要先看清楚保单涵盖的疾病种类是不是儿童常见的疾病,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
接着,就要看清楚一旦住院,期间所产生的费用项目最终能向保险公司报销多少。
友邦保险资深代理人麦小姐表示,住院费用通常包括几大项:医药费(包括非自费药与自费药)、检验费、床位费、膳食费,夏天还包括冷气费,如果需要动手术还包括手术费。现在,很多少儿医疗险对医药费一项可报销的上限设置都比较高,特别是自费药部分一般都可以报销50%以上,以此吸引消费者。但自从国家要求医院统一下调大部分药品的价格以后,医药费不再占总体住院费用的大头,反而,其他费用,像检验费、床位费、冷气费、手术费等项目才是支出的重要部分。
因此,为孩子购买医疗健康险的时候,避免选择可报销项目费用过于笼统,最好购买医药费与包括检验费、床位费等其他费用项目可报销比例分别注明的保险产品。
随着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们对个人保险意识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家长成为了为孩子选择保险产品大军中的一员。面对现在市场上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如何选择成为了普遍问题。专家建议,只要是家长遵守"量力而为,顾近舍远"的原则就可以为自己的宝贝选择到一个合适的保险产品。
意外险医疗险是首选
有非常多的家长将大量资金给孩子购买教育储备金类的保险,却疏忽了购买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根据保险数据显示,每年我国有近30%左右的婴幼儿因意外伤害而进行医学治疗、残疾或身故。同时,婴幼儿也比较容易患发烧、感冒、腹泻甚至肺炎等疾病,生病住院的几率要比成年人高很多,所以给孩子选择意外伤害类保障和医疗保障是非常有必要的。
在婴幼儿医疗保险方面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补偿型,这种类型的保险一般以实际发生的全部医疗费用为赔付上限,不重复进行赔付;另一种是根据病情诊断赔付的重大疾病保险,只要你的宝宝所得病症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疾病,就会得到相等病症应赔付的额度。另外在家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专家建议应附加住院补助津贴类保险,如果你孩子患病住院,不仅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家长还可以获得每天一定额度的住院补助津贴。
量力而为
在现在的保险产品中,给婴儿设计的保险产品其实有很多,这其中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教育储备金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对于经济实力一般的家庭来说,可以只为自己的宝宝考虑医疗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一来如果孩子出现疾病或者发生身体意外伤害的时候,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方面赔偿,花钱并不是很多,但对家庭的生活保障比较有帮助,如果经济实力允许还可以考虑为孩子加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另外对于经济实力较强的家庭,在为孩子选择健康保障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教育储备金保险等险种。其实购买教育储备金保险就等同于强制性储蓄,但它的收益要比银行存款稍高一些,而且没有利息税。专家指出,在为孩子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遵守一定的原则,要按照意外伤害险、医疗保险、婴幼儿重大疾病保险和教育储备金保险的顺序进行购买,一定要先为小朋友容易发生危险的方面选择保障,有经济实力的家庭才能给孩子考虑养老保险或投资理财保险等。
投保品种并非越多越好
专家介绍,在给婴幼儿选择保险的时候并非是越多越好,从投保数额上来看,现在儿童保险的保障最高范围在10万元左右,如果你购买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是可以累加的,但超出10万元的部分是无效的。所以很多保险公司都有规定,儿童保险的获保金额不可以累加,如果宝宝出现意外,医院所提供的收费凭证只能归一家保险公司。
从各个保险种类上来说,也没有必要一次性全部购买齐全。对于一部分经济情况不是很宽裕的家庭,特别是一些家长自己的养老金尚未储备充足的家庭,考虑孩子的养老保险问题是没有必要的。另外,如果家长参加了政府机构或者单位提供的少儿医疗保障的话,再为孩
子选择商业保险的时候只需要补充不足的部分就可以了,不需要完整购买。 春节已经过去,家长们都在查看孩子的压岁钱。除了给现金之外,现在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给孩子投一份保险。有调查显示,保险已经成为不少城市家长过年给孩子准备的特殊“压岁钱”。不过面对市场上五花八门的保险产品,究竟该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注册理财规划师、保险专家朱庆。
“其实许多人在春节前会拿到年终奖,正好可以用这笔钱来考虑一下孩子的保险计划。为孩子开一个保险账户,不光能相伴他们健康成长,储备必要的教育金,同时也能将财富安全地转移给下一代,春节送给孩子一份保险礼物不但有实际价值,也讨了个好彩头。”朱庆告诉记者,许多人选择在春节前买保险,就是因为这个时候手头宽裕。
“其实每个孩子在过年时也都会收到不少压岁钱,家长如果没有其他有意义的投资,也可以把这笔钱拿来买保险。”对于那些没有年终奖的家长,朱庆给出了这样的建议。在解决了保险费来源的问题后,那么究竟该如何选择保险产品呢,“为孩子投保,首先要考虑的是孩子成长的需要和潜在风险,主要包括大额教育金支出、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朱庆指出,由于教育支出的必要性和长期性,提前为孩子的未来做好财务规划,尽早在家庭中建立教育基金已成为家庭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
除了正常的教育储备外,对于一些中产和富裕家庭来说,不少孩子特别是独生子女现在都过着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日子,消费观念过于超前,如何将财富安全合理地交到下一代的手上,避免富不过三代的悲剧重现,也是需要费心考虑的。朱庆提醒说,每年为孩子投保一些保险,利用保险长期稳定的收益和固定返还功能,让孩子每年都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到一笔不菲的压岁钱。投保的本金,积少成多,可以利用保险资金的避税避债功能,在未来家长保证可以把这笔财富安全有效地交到孩子手里,为下一代开创事业派上用场。
“其实无论是买什么保险,最根本的还是要培养孩子的理财观,让他们不要输在财商这个起步线上。”朱庆表示,把保险当礼物送给孩子,既能让孩子感受到家长浓浓的爱意,又可以满足家长们对孩子保平安、盼成长的愿望,还能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让孩子参与理财投资、认识钱的意义及增值的方法,为长大后独立打下好的基础,可谓一举多得。 寿险和健康险的特点是年纪越大的人保费越高。曾经有一位李小姐想给57岁的母亲买一份人寿和健康保险,设计了一套组合方案后发现,她母亲到身故时虽可获20万元的保障,短短几年里,缴纳的保费竟高达8万元。可见,为超过55岁的父母投保寿险和健康险,并不是好的选择。
再看养老险和投资型保险,养老险的特点是在年轻时,为年老时储备养老金,投资型保险的特点是让现有的钱“生钱”,可见并不适合作为礼物送给老人。
最后就只剩下意外险了。从理论上来说,意外事件发生在同类人群身上的概率都是一样的,不管是年轻人还是老人,因此保险公司对老年人投保意外险并不会额外加收很多费用。但老人发生意外事故后,所需的医疗费用一般要超过年轻人,因此,为老人买一份意外险和意外医疗保险是非常必要的。
与寿险和健康险相比,意外险保额高而保费低。以某保险公司推出的专门针对老年人的“综合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为例,75周岁以内均可投保,最高可续保至80周岁。每年600元的保费,可得到最高1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障。
值得提醒的是,为身在外地的父母买保险,不要在外地买,一定要回到父母所在地购买。以自己为投保人,父母为被保险人,记得要让他们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
送孩子万能险启蒙“小当家”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孩子压岁钱的“价码”也水涨船高。
为此,专家向家长们提出建议让孩子懂得理财要越早越好,家长应从培养孩子的理财兴趣入手,不妨通过让他们“当家做主”打理压岁钱,对他们的理财观进行启蒙。
从压岁钱的金额和孩子各种保障欠缺的特点来说,给孩子买份保险来代替压岁钱,为孩子的健康、升学提供一定保障是明智之举。春节前后是各家保险公司少儿险的销售旺季,有些保险公司还会推出一些营销优惠活动,可选择的保险品种相对丰富。
以省城某寿险公司推出的“小当家”综合理财计划来看,每年帮孩子投入一笔钱,通过10年资金的稳定增值,就可以为孩子储备一笔丰厚的教育基金,安全可靠,专款专用;同时,在这10年期间,孩子还可以享有18种重大疾病的保险保障或充分的住院医疗、住院津贴的保险,缓解高额医疗费给家庭带来的经济压力。
此外,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如果数量较多,不妨让孩子进来一起理财。
最基本的办法是,到银行以孩子的名字开立一个活期结算账户,把压岁钱存在这个账户上。更进一步的办法是,到银行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存钱、取钱都方便,收益率也比存银行活期要高出不少。
如果压岁钱的数量达到5000元以上,那么可以考虑带着孩子买一份万能险。万能险的特点在于可以作为一个终身保障、理财的平台,保障方面可根据不同年龄的实际需求变换保额,理财方面也具有稳健可控的收益率。同时,绝大多数公司的万能险在最初几年里,都可以免费提取部分现金,这也解决了孩子平时零花钱的问题。
其实,相对大人们动辄数万、十几万的资金来说,打理压岁钱所得的收益是非常微不足道的,但通过打理压岁钱让孩子初步具备了理财观念,这个“收益”是很难用多少钱来衡量的。
当然,在春节送给孩子礼物的时候,保单送给孩子时也要打扮成“红包”的模样,让他(她)清楚,虽然不是压岁钱,却胜似压岁钱。
范文四: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报销比例
门诊是指对病人进行诊疗,给予不住院的初步诊断和用药,或者收住院治疗的行为。通常接诊病情较轻的病人,可分为一般门诊、保健门诊、急诊门诊三种。为了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流程,确保参保患者及时得到门诊治疗,广州社保局对职工医保门诊治疗报销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
【答】:根据广州社保局最新下发的《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1、选定医疗机构就医:80%;
、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55%;
、未经基层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其他选定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45%。
【备注】:2015年1月1日起,广州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一、公司按照规定为我参加了医保,打算去门诊看病,不知门诊报销比例是多少?
【回复】:现行广州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比例为80%,但转诊就
医后报销比例为55%或45%。
二、广州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治疗费用如何报销?报销比例是多少?
【回复】:根据规定,广州职工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支付部分,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先予记账,每月汇总后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现行广州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为80%,但转诊报销比例视情况而定。
三、现行广州职工医保门诊最多能报销多少?可以累计吗?
【回复】:现行广州职工医保门诊每月最多能报销300元,不可以累计。
范文五:职工医疗保险 报销比例
职工医疗保险 报销比例
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如中国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中国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以减轻企业负担,避免浪费。
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
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与范围: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
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与范围: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
(3)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
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1)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1.1万元。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不属报销范围:
1、自行就医(未指定医院就医或不办理转诊单)、自购药品、公费医疗规定不能报销的药品和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2、门诊治疗费、出诊费、住院费、伙食费、陪客费、营养费、输血费(有家庭储血者除外,按有关规定报销)、冷暖气费、救护费、特别护理费等其他费用;
3、车祸、打架、自杀、酗酒、工伤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医疗费用; 4、矫形、整容、镶牙、假肢、脏器移植、点名手术费、会诊费等;
5、报销范围内,限额以外部分。
注意事项
温馨提示:医疗保险的范围很广,医疗费用则一般依照其医疗服务的特性来区分,主要包含医生的门诊费用、药费、住院费用、护理费用、医院杂费、手术费用、各种检查费用等。医疗费用是病人为治病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它不仅包括医生的医疗费和手术费,还包括住院、护理、医院设备等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