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为确保加油站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以合格的加油站交付使用、投产运行,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特制定加油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列出在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重要控制环节和重要控制点。
一、工作依据
1、《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2006年版);
2、工程设计施工图说明;
3、加油站建设标准
4、上级公司和公司已正式下发的各项规定、要求和通知等文件。
二、参加单位
1、设计院
2、监理单位
3、施工单位
4、项目部
5、项目责任单位
6、机关相关处室
7、其它相关单位
三、检查内容
按土建、安装和资料三大部分进行全面检查: 1、土建部分
1)场地工程
2)建筑物
3)构筑物
4)线路工程
5)消防部分
2、安装部分
1)工艺部分
2)电气部分
3)自动化部分
4)油气回收系统
3、资料部分
四、检查重点
1、土建部分的重点是:
从基础工程开始,严格把关。对基础开挖、基础验槽、结构粱柱,以及墙体、屋面等,不论是外观还是检测报告都要求认真检查。
1)重点是高切坡和高回填工程,隐蔽工程,重大建、构筑工程及其相对应的影像和文字资料;
2)对装饰装修工程要求严格按集团公司2010版执行。 2)油罐隐蔽体工程及其相对应的影像和文字资料; 3)站区地坪;
4)给排水及油污水处理系统;
5)其它相关部位。
2、安装部分的重点是:
1)输油工艺系统及油罐、管道、阀门等的试压测试记录; 2) 配电系统“三相五线制”的落实情况;
3)防雷防静电系统及测试记录等;
4)信息系统能否正常运行;
5)其它相关部位。
3、资料部分的重点是:
1) 开工报告;
2)开工前设计技术交底既施工图审查会议纪要; 3)施工图说;
4)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变更图说;
5)地勘报告书;
6)隐蔽工程、基础工程资料、记录和相关的影像资料; 7)重大建筑结构配筋的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测试报告书; 8)所以设备、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书及质量保证书; 9)其它相关资料。
4、验收管理程序
1)、在收到二级公司的验收申请后,工程处组织公司级的内部验收;
2)、公司级的内部验收由以下部门组成:工程处、储安处、加管处、非油处、审计处、财务处、企管处、计划处、办公室等。
3)、验收工作会议由验收组组长组织,并成立验收工作委员会。出具验收报告及验收结论。
附件:
《加油站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内部验收意见表》
范文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单位及分项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一、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1.完成收尾工程
收尾工程的特点是零星、分散、工程量小~但分布面广~如果不及时完成~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及使用。
项目经理部应做好收尾工程~及时摸清收尾工程项目~通过竣工前的预检~作一次彻底的清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合同要求~逐一对照~找出遗漏项目和收尾工程的重点制定作业计划~相互穿插施工,同时注意成品保护工作。
2.竣工验收资料的准备
竣工验收资料和文件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经理部从施工开始就应完整地积累和保管~竣工验收时在职能部门的指导、配合下按照政府有关要求编制竣工资料~建立档案目录。
3.竣工验收的预验收
竣工验收的预验收~是初步鉴定工程质量~避免收尾工程进度拖延~保证施工项目顺利投产、使用不可缺少的工作。通过预验收~可及时发现遗留问题~事先予以返修或返工。
二、竣工验收的依据:
竣工验收依据主要有: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行的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料等。
三、竣工验收的标准:
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内容上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合同、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现行施工规范及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全部施工完毕。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
1.项目经理部预检
当工程施工完后~根据工程进度计划~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部有关职能人员~对拟报竣工工程的情况和条件~对照施工图纸的要求、施工合同的规定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检查验收。主要包括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现行质量验收规范~竣工资料是否齐全~施工完成情况是否符合施工图纸,包括变更,及使用要求等。对工程质量外观的缺陷~装饰面层的开裂~成品之间的相互污染~使用功能的要求等方面进行逐个、逐项、逐条铺地毯式的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见附表一,。检查记录由项目质检员汇总填写。对检查出的缺陷或不足之处~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力量整改~限期完成。
当工程项目经检验并确认完成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项目部进行单位工程自评并填写《竣工验收通知单》报告项目监理部。竣工验收通知单式样见附表二。
2.竣工报告
当项目部的自评结果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后~项目部负责填写单位工程竣工报告,见附表三,~竣工报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给监理单位~由
项目监理部组织对工程进行初验~对工程质量等级作出评定~并写评估报告。项目部将监理单位返还的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竣工报告送建设单位~申请单位,或分部,工程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新区质安站参加~作为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组织的专项验收,同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验收组~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郑东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04年12月29日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预检及整改记录 附表一: 工程项目 部位 时间 序号 存在的质量缺陷或不足之处 责任人 完成时间 复检人
项目经理: 填写人:
说明:表格中责任人必须是项目管理人员,复检人一般应为项目质检人员。
竣 工 验 收 通 知 单
附表二
合同竣工日
建设单位 工程地点 合同开工日期
期
实际竣工日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 实际开工日期
期 工程内容
及简况
提前或延迟
竣工原因
本工程合同所含全部(或 分部)项目已 年 月 日施工完毕,提交监理单位。同时附本工程《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预检及整改记录》共 页。
填写人: 项目经理: 时间:
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附表三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 道路类型
勘察单位 里程
设计单位 总造价
监理单位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质量自评情况
分部工程名称 自评等级 质量保证资料自评 观感质量自评
应得 分
实得 分
得分率 %
共核查 项,
其中符合要求 项
验收结论
施工单位自评等级: 监理单位评定等级: 建设单位验收意见:
(公章) (公章) (公章)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 监理单位法人代表: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范文三: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23号
关于重新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交接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予以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前发《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
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
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
二○○八年二月十三日 1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交接,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和国家参与的合资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执行客运专线验收办法。 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接管使用单位不得接管使用。
第五条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接管使用单位应及时接管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改建项目、简单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2
建设项目一般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第七条 竣工验收的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 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 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 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还应包括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范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第八条 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
2.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3.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4.承包人按有关规范、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3
5. 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6. 除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外的其他征地工作基本完成;
7. 竣工文件编制已按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合格;
2. 《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 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 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
3. 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土地复垦工作经相关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4. 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5. 通过试运行,达到临管运营的条件;
6.申请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准备工作基本完成;
7.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安全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
2.临管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4
(五)正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
2.临管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
3.《国有土地使用证》、《无线电台站执照》已经全部领取;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档案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5.竣工财务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通过审查;
6.建设资金已按工程进度全部到位,收尾配套工程已全部完成,除质量保证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结余资金已全额上交。
第三章 竣工验收任务和内容
第九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 对项目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情况进行检查;
2. 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3.对建设项目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 对建设项目能否按规定交付临管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十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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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范、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 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变更设计管理情况;
4. 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 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他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审查财务竣工决算;
6. 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临管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并合格,地质灾害整治及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8. 检查工程竣工文件编制完成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施工过程管理文件及招投标文件、监理文件、竣工文件等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9. 检查建设用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面积是否准确,界址是否清楚,手续是否齐全;
10.审计、检查、监察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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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验收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采用建设单位组织专家检查、政府验收的方式。
建设单位或由委托的单位组成验收工作组进行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安全机构进行评估,政府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主管部门指导下实施。
建设单位在工程基本完工前,应向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申请报告包括工程完成情况、验收建议计划、验收工作组组成建议等。验收工作组一般由建设单位、使用接管单位以及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成立验收工作组具体负责静态验收和动态验收工作,落实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条件,提出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的实施建议。验收工作组人员名单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三条 初步验收由铁道部或铁道部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单位在收到初验申请并确认项目达到初验条件一个月内,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委员会由有关业务部门、接管使用单位、验收工作组正副组长及部分专家,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负责人组成。
7
委托初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名单、初步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十四条 正式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国家审批项目由国家主管部门(或委托铁道部)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审批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正式验收。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并确定项目达到正式验收条件一个月内,提出验收方案报铁道部。负责验收的部门按相关规定成立正式验收委员会,具体负责正式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 验收委员会职责
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验收标准和规定;
2.制订验收计划和工作安排;
3.组织审查竣工验收相关资料;
4.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
5.明确验收结论;
6.初验委员会提出初验报告,正式验收委员会签发正式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铁道部或国家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先期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检查,抽检工点,向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并参加工程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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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验收监督报告。
第五章 静态验收
第十七条 静态验收是指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验收工作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确认工程是否按设计完成且质量合格,系统设备是否已安装并调试完毕。
静态验收包括专业现场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第十八条 静态验收程序:
1.承包单位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并经自检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申请专业工程验收,报送《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2.验收工作组研究确认达到专业工程验收条件后,由验收工作组分专业进行现场验收;
3.验收工作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合格后填写《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验收意见;
4.专业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并报送《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附件1);
5.验收工作组确认达到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条件后,在综合调试具备条件的基础上进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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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验收工作组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整改期限、复检时间等,对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十九条 完成专业工程验收和静态综合系统验收后,建设单位应编写《静态验收报告》。《静态验收报告》应包括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过程、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静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条 静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
第六章 动态验收
第二十一条 动态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整个系统验证性综合调试,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动态检测,验收工作组对工程安全运行状态进行的全面检查和验收。动态验收内容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执行铁道部有关规定,实车运行条件下动态检测执行铁道部动态检测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动态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应在静态验收完成20日前拟定详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报初步验收单位批准。《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形式、综合调试计划、试运行和动态检测方案、拟投入主要设备仪器、安全保证措施等内容。 10
2.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按照批复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组织动态验收。
3.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织专业机构按批复的《动态验
收实施方案》进行动态检测,并形成动态检测报告。动态检测工作由铁道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
4.验收工作组按《动态验收实施方案》进行检查,对动态检
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问题复查合格后,填写《动态验收记录表》(附件1)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三条 动态验收过程中,建设项目所在铁路局及相关部
门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规定做好综合调试和模拟试运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动态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组
织编写《动态验收报告》,其中应包括动态验收组织及人员、动态检测过程及结果、试运行过程及结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验收结论等内容,并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动态验收报告》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运输局核备。
第二十五条 动态验收工作在铁道部建设、运输部门指导下实
施;动态验收的试运行工作在铁道部运输、建设部门指导下实施,接管使用单位参与。
第七章 初步验收及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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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是指建设项目动态验收合格后,由初步验收单位对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结果进行检查和确认。
第二十七条 初步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完成动态验收工作后,应及时向初步验收单位报送《初步验收申请表》(附件1)、《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
2.初步验收单位在收到《初步验收申请表》、《动态验收报告》、初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政府组织验收时附)后,确认是否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符合初步验收条件的,成立初步验收委员会。
3.初步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步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提出《初步验收报告》,明确验收结论。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铁路安全监察部门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就建设项目临管运营提出安全评价意见,并责成建设单位、接管使用单位完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评估合格并经批准后进行临管运
营。建设单位及接管使用单位在临管运营期间必须进一步做好观测、测试工作。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规定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上报铁道部相关部门;铁道部相关部门组织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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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正式验收
第三十一条 正式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初步验收一年后,由项目审批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进行整体验收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正式验收程序:
1.对具备正式验收条件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请,上报《正式验收申请表》(附件1)和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报请正式验收。
2.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在收到《正式验收申请表》、正式验收申请报告,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经确认申报项目符合正式验收条件的,提出正式验收建议报铁道部,由铁道部安排验收。
3.正式验收委员会组织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线路运行状况、环境协调性等建设成果以及初步验收结论进行整体评价,形成《正式验收证书》,明确验收结论。
第三十三条 分期、分段组织竣工验收的,比照上述规定或按批准的申请验收报告进行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接管使用单位接管并负责维修养护,全部工程竣工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章 竣工文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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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竣工文件的编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接管使用单位档案部门协助指导。建设单位要督促各参建单位按档案部门要求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竣工验收前将文件图纸按专业和单位工程进行汇总整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有关参建单位编制竣工文件并向有关单位移交。
第三十五条 竣工文件要如实反映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技术状
况和工程竣工的现状。如发现竣工文件与实际不符,应追究原施工、监理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竣工文件内容及提交份数执行铁道部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正式验收前,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施工单位会同接管单位(部门)向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建设用地竣工文件一并移交接管单位的铁路用地管理部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
布的《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1]117号)同时废止。
14
附件1: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附表式样
(项目名称) 专业工程验收申请表
合同段: 铁验表-1
15
(项目名称) 专业工程验收记录表
合同段: 铁验表-2
16
17
(项目名称) 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申请表
铁验表-3
18
(项目名称) 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记录表
铁验表-4
19
(项目名称) 动态验收记录表
铁验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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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项目名称) 初步验收申请表
铁验表-6
22
23
(项目名称) 正式验收申请表
铁验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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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铁路竣工验收相关报告式样
铁路
26
静态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一、铁路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主要工程量完成情况,过程质量验收情况,设备引进以及安装调试情况,,建设用地情况,竣工文件及资料编制情况等)
二、静态验收依据
(有关法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验收规范,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合同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
三、验收组织机构及成员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组成情况) 四、验收过程
(铁路建设项目专业工程验收以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范围、验收过程、验收时间、存在的问题、整改及复验情况,)
五、验收工作组意见 六、验收结论
静态验收结论(包括各专业工程验收结论、静态综合系统验收结论)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27
铁路
28 动态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一、静态验收遗留问题及整改情况 二、动态验收依据
(铁路动态检测标准及相关规定、试运行相关规定) 三、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组成情况) 四、验收过程
(动态检测的对象、时间、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联调联试综合调试的过程、时间、调试结果、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模拟试运行的参加单位、试运行时间、运行过程、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
五、验收工作组意见 六、验收结论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附:相关数据和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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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铁路
初步验收报告
初步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前言:(铁路项目的地理位置、规模、修建意义)
一、建设依据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批复等)
二、项目概况
(线路走向、区域,沿线主要地质情况及特点,主要技术标准,主要竣工工程数量,建设用地情况,重点、难点工程主要技术要求等)
三、验收范围
(线路端点站名称、起止里程、全长,相关工程范围等)
四、建设经过
(参与本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任务划分,建设组织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勘察设计完成过程,工程开、竣工情况,安全质量监督、监理情况,建设项目通过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的情况和时间)
五、工程概算及建设投资简况
(批准的概算总额,建设资金渠道和数额,建设资金到位及控制情况等)
六、验收经过
(初步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验收过程、验收时间,对初步验收提出问题整改情况和复查结论)
七、验收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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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项目线路走向和总体布局,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技术政策、规程、规范等情况的评价,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情况,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情况,执行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情况,劳动、卫生、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地质灾害整治措施及建筑抗震设防的落实情况,引进设备的安装及联合调试情况,实车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检测情况,工程竣工文件齐全、系统、准确,初步验收委员会提出验收结论)
八、对临管运营的要求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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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委员会
主任 委 员:姓名
副主任委员:姓名
委 员: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单位职务(职称) 单位职务(职称) 签名签名签名33
附件3:正式验收证书式样
34 铁路 验收委员会 年 月 日 正式验收证书
铁路正式验收证书
( 年 月 日 验收委员会通过)
前言:
(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规模、修建意义)
一、建设依据
(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批复等)
二、工程概况
(线路走向、区域,沿线主要地质情况及特点,主要技术标准,主要竣工工程数量,建设用地情况,重点、难点工程主要技术要求等)
三、验收范围
(线路端点站名称、起止里程、全长,相关工程范围等)
四、建设经过
(参与本建设项目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任务划分,建设组织管理基本情况及特点,勘察设计完成过程,工程开、竣工情况,安全质量监督、监理情况,建设项目通过初步验收的情况和时间,开通临管运营时间、临管运营情况等)
五、工程概算及建设投资简况
(批准的概算总额,建设资金渠道和数额,建设资金到位及控制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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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验收经过
(正式验收组织机构及人员、验收过程、验收时间、专项验收及静态综合系统验收情况)
七、验收结论
(对建设项目线路走向和总体布局,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技术政策、规程、规范等情况的评价,建设组织管理,工程设计、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情况,建设用地使用权领证情况,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对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批复情况,执行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情况,劳动、卫生、消防安全设施是否符合验收标准,地质灾害整治措施及建筑抗震设防的落实情况,引进设备的安装及联合调试情况,实车运行条件下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检测情况,工程竣工文件齐全、系统、准确,正式运营投产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工程质量水平总体评价。正式验收委员会对初步验收报告的认可评价,提出验收结论)
主任 委 员: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签名
副主任委员: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签名
委 员: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签名 36
主题词: 基本建设 项目 验收办法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 中铁工程、
建筑公司,中铁通号集团,各设计院,铁五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上海城铁院,各监理公司,投资公司,地方铁路协会,铁道工程协会,鉴定、统计、审计、外资、工管、档案史志、信息中心,工程监督总站,部内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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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竣工验收办法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按照国务院国办发(83)83号文的要求,在清理建国以来至1987年由我委或以我委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法规以及原国家建委颁发的法规时,我委曾明令废止了不适应新形势的基本建设竣工验收方面的主要法规。根据新的情况,为使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有章可循,经过一年多的研究和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我委。
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工程),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投产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
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如三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竣工验收程序。
1.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2.建设项目(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3.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五、竣工验收的组织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小型和限额以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由项目(工程)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部门组织验收。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及其它有关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各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察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并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六、竣工决算的编制所有竣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在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审查。竣工项目(工程)经验收交接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
七、整理各种技术文件材料,绘制竣工图纸。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由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生产单位统一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材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以适应生产、维修的需要。
八、各部门(公司)、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5]470号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
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有关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签署交工验收证书。
港口工程各个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完成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
二、关于港口工程试运行
《办法》第七条第(三)、(四)款规定,港口工程经过试运行并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港口工程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码头、仓库、堆场、道路和必要的生产生活辅助设施已按批准初步设计的内容建成;主要装卸设备通过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港池、航道和导航、助航设施具备设计船型进出港和靠离码头的条件;航标设施以及其他辅助性设施已按《港口法》的规定,与港口同时建设,并保证按期投入使用;供电、供水、通信工程及集疏运条件基本适应泊位投产的需要;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设施基本满足生产需要,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试运行;各个合
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
考虑到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应具备的条件,港口工程试运行期最多不超过一年。对试运行期超过一年的港口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初步验收
《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该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
港口工程初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检查申请验收的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检查港口工程实体,提出港口工程初步验收意见。
四、关于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办法》中规定的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一般由下述内容组成:
(一)竣工报告。在提交申请时,报送3份竣工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材料。报告应全面反映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所提供的资料内容真实、数据准确。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
(二)试运行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四)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格式及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五)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六)能力核算报告;
(七)有关批准文件。
五、关于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通过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由竣工验收委员会议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详见附件3)。
六、关于竣工验收证书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部门应当签发《港口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工程验收部门填写、盖章后交项目法人留存。
七、关于竣工档案资料
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交齐全、完整的竣工档案技术资料。必须包含以下竣工档案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核准(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
2.初步设计(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
3.征地拆迁有关文件;
4.开工报告及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证;
5.竣工报告、港口工程施工水域扫测报告、有关专项验收的验收报告;
6.交工验收证书、交工验收报告;
7.审计报告;
8.竣工决算报告;
9.施工图会审意见;
10.工程业务联系单;
11.设计变更依据文件;
12.隐蔽工程验收单;
13.混凝土预制构件合格及验收记录;
14.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及试验记录;
15.招投标文件;
16.设备说明书和合格证;
17.各种试验报告(焊接、砂浆、混凝土试块等);
18.永久性水准点坐标图,建筑物坐标高程测量、记录资料等;
19.打桩及构件安装记录;
20.机械电气设备安装调试及性能考核记录;
21.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22.工程竣工图;
23.对工程使用和养护的建议及其它必要的文件和材料等。
附件:1.××××工程竣工报告
2.××××工程建设(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工作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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