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投保人资格
Johnson Fu Insurance Agency Inc.
Ontario:1-877-832-5541 BC 1-877-232-0896, www.JFUinsurance.com ChineseJF Elite Student Insurance Plan-(AIG)
-T Feature Sheet
? 年龄在69岁以下. 国际留学生. 投保人资格
? 否 等待期
? 是-必须在保单生效前九十天内稳定 已存在的但稳定的慢性病
, 要求受保人大部分时间身处加拿大 全球旅游 ? 不包括返回原居地所发生的费用
最高赔偿额 , 二百万元
, 合理的住院费或诊疗费
, 持牌内科医生/外科医生/麻醉师费用 符合资格的医疗开支 , X光及化验检查费
, 医疗器具租用费
, 标准两人间 医院住宿
, 持牌的救护车及其救护人员,包括山区/海上救援。 如果急救车服务有阻碍, 出租车费用最 救护车费用 高限额一百二十五元
? 最高限额一万元,三十天药量限制 处方药
? 是-最高限额一万两千元 注册护士费用
, 每保单每种职业医师的费用最高限额为六百元。包括物理治疗师, 脊椎治疗师,整脊师, 整专业医疗服务 骨治疗, 足科医师, 语言治疗,针灸. (针灸需有家庭医生的医嘱).
, 肺结核测试,疫苗或免疫接种十二个月最高赔偿额为一百元,受保时间必须一百八十天以上. 疫苗接种和肺结核测试 肺结核测试的目的如果是入学要求将不在受保范围之内.
紧急飞机运送 (必须由 , 如果受保人的情况需要飞机运送去最近的医院或送返原居地最高赔偿$1,000,000 WTP提前批准,
, 每十二个月最高限额为一百五十元的身体检查包括: 一次咨询费和避孕药费用.(受保时间必定期身体检查 须是一年)
, 非紧急治疗最高赔偿额三千元,必须在之前紧急治疗基础之上. 非紧急治疗(复诊)
赔偿金额最高两万五千元, 包括: 妇产科服务 , 产前护理(处方药和检查费没有限制), 自愿终止妊娠或怀孕其间产生的病发症.
, 每保单赔偿金额最高每颗牙齿一百五十元,可在牙医诊所或口腔手术治疗室就诊 阻生智齿
, 自然牙齿以外损伤最高赔偿四千元 牙科费用
, 非事故引起的止痛最高赔偿额为六百元 (有牌牙医和紧急牙科手术)
? 最高一万五千元,不包括棺木费, 遗体运送 ? 安葬/火化-赔偿金额最高五千元,不包括棺木费,
包括:精神治疗费用/心理治疗 , 门诊:家庭医生,心理医生,精神治疗师最高赔偿额为一千元
, 住院治疗最高限额两万五千元,包括精神病学,心理学,精神混乱.
? 最高赔偿六百元 针灸治疗
受保人住院其间,医生认为需要家人陪护.
家庭成员运送交通费用 , 一个家庭成员的双程交通费最高限额五千元
, 膳食和住宿最高限额一千五百元
? 一次眼科检查最高赔偿一百元(受保时间必须在十二个月以上) 眼科检查
镜片/隐形眼镜/助听器 ? 由于事故造成的损坏,最高赔偿二百元. 心理创伤辅导 ? 六次.(紧急事故之后)
, 如果学生住院超过三十天,课外辅导费用二十元一个小时,最高限额四辅导费用 百元。
运返车辆 , 最高赔偿一千元
, 最高赔偿五千元. 包括:家庭成员及身份证明人的交通费用. 法律要求证明身份证明费用 受保人身份最高赔偿二百五十元. 意外死亡和伤残 , 意外伤害最高赔偿十万元.
JFE_CHI_090815
范文二:人寿保险不可忽视投保人资格
人寿保险不可忽视投保人资格 ?人謦格位积佟人,救橇
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1998年第3期(总第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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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不可忽视投保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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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就可以买保险,只要愿意就可买保险,这是当前人寿保险中普遍流行的两个观念.这
两种说法有一定的正确性,它反映了人寿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自愿行为的内在属
性;同时,它又有一定的局限性,忽视了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这一重要要素.
本人在从事人寿保险业务中.常常碰到一些忽视投保人资格的现象,为此谈点认识:
一
,投保人资格的法律地位
<保险法)第9条指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一
规定阐明了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是在平
等自愿基础上为一定的经济利益而签定的协议书,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属性;其次,<经济合同
法>颁布之时,在我国经济生活日益繁荣的情况下,不可能将各种合同都一一列举出来,人身保
险合同便属于<经济合同法)中未曾列举的无名合同.(经济合同法)之后.我国又颁布了<保险
法),以此对保险合同进行了特别约定,从这一点看,所有保险合同又都是有名合同.
由此可
见,人寿保险合同最直接的法律基础是<经济合同法)和<保险法).在这一基本前提下.投保人
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任何一种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都必须具备<经济合
同法)和'保险法)所规定的签约资格.
二,投保人资格的基本要件
投保人在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保险时,必须具备投堡资格,也就是说,必须符合(保险法)
规定的投保条件.
一
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人.这在(保险法)第52条中规定了三种对象具备投保人
资格: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族其他成员,
近亲属.
二是被保险人同意其投保的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
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可见,只要被保险人同意为其投保.投保人即具有
投保的合法资格.
三是投保具有生命的自然人的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人",是指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因此,在投保人身保险时,被保险人只能限于有生命,独立存在的自然人.即使投保人有钱.也
愿意投保,但要想投保自然人之外的人,如法人,胎儿以及已经死去的人,均不能取得投保人资
格.因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 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向保险人提出订立保险合
同的请
46
求和填写投保单-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
人,不言而喻,投保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如精神病患者,已死亡对
象等,也不具备投保人资格.
三,确认投保人资格的必要性
我们在实践中看到,不仅社会上有人忽视投保人资格问题,保险人也存在着只要有人投
保,能收到钱就签单的忽视投保人资格的现象,这样往往给日后的保险纠纷埋下了伏笔.产生
这种现象,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有关条文不容易理解和掌握.<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这一保险利益的规定是广泛的,采取的是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和经被保险人同
意即有保险利益的混合原则,使我们在实践中不容易理解和掌握. (二)具体操作上难以甄别.由于人身保险具有保险利益,许多人为追求保险利益,有意
隐瞒身份.骗取投保人资格.而保险人在承保时,由于一时难以甄别,就不愿意费时费力去审
查投保人是否具有投保资格.
(三)任务的压力,市场竞争的加强,也促使许多保险人只求业务量而不顾及其他. 为什么要强调确认投保人资格呢?首先在于依法办保险,人寿保险合同是以(保险法)为
依据的经济合同,它有严肃的法律定位和严密的法律条文依据.忽视了(保险法)所规定的投
保人要件,就违背了(保险法)的要求.其次,在于消除隐患.人寿保险合同作为特定经济合
同,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和保险范围内,要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兑现保险利益.如果订
立合同时违背有关规定.势必为臼后的赔付造成诸多麻烦和被动.这一点,已经越来越被实践
所证明.再次,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保集
团和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原则.不能准确的履行告知义务,或者不能正确地执行承保条款.都
是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综上所述,投保人资格是保险实践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作为签订人身保险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不仅要认真消除轻视投保人资格的思想倾向,又要纠正有意回避投保人资格问
题的错误做法,使每一份人寿保险合同成为有效合同,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维护保
险人的崇高信誉.
(作者单位: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营业部)
{责任编辑:杨利田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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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寿险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能否作为原告主体资格
寿险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能否作为原告
主体资格
篇一:关于保险公司营销部诉讼主体的规定
关于保险公司营销部诉讼主体的规定
发表时间:2007-8-11 16:12:00 阅读次数:656 所属分类:保险合同
关于保险公司“营销部”诉讼主体的规定:
一、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19950807
【实施日期】19950807
【章名】复函
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法律顾问室:你室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民事责任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 规定,专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虽不具备法 人资格,但属于“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参加诉讼。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
开展业务时,与 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纠纷引起民事诉讼的,应以分支机构作为 诉讼主体,而不应以其总行作为诉讼主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分 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 行承担。即指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包括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诉 讼主体参加诉讼时,承担民事责任不以其总行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 ,如果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超过部分的民事责任由其 上级行直至总行承担,非指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直接由总行承担。
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诉讼主体资格的说明的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88)保研字第02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能否成为合法的诉讼主体的问题答复如下:
1987年6月,人民银行条法司在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说明》中,对我国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的问题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这个《说明》中提到:根据《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类专业银行及
其分支机构均应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目前,各专业银行的资金尚未划分给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为了使各类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能够依法进行金融业务活动,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或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分别颁发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在核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种金融业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各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当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能否成为诉讼主体的问题,需做如下补充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在我国经营保险业务,设立保险企业都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我国经营各种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公司。为了适应保险业务的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分公司,在大中城市、重要口岸、工商业较集中的市辖区和县城设立支公司,分别领取了《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核准经营的范围内开展各种保险业务和其它金融性的业务活动。
2.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没有划分,以便于以丰补欠,统筹安排,使受灾受损等意外事故能及时得到补偿。因此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核算,还不是独立的法人,只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这些分支机构依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相对独立地从事各项保险业务,订立各种保险合同,办理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
3.保险合同是开展保险业务的主要法律形式。保险合同是经过批准的制式合同,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分公司统一印制的。但保险合同的保险方可以是总公司也可以是签订合同的各分支机构。因此凡因保险合同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解决的,签订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应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或应诉,不能以我国专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目前不是法人为理由而否认其诉讼主体资格。但当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能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时,应由专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统一负责。
四、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沪高经他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券公司营业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专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机构。其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0条第(5)项之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三、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
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保险营销服务机构。
第三条 营销服务部的名称为××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全称)××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 营销服务部由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进行合理布局。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在其营业区域范围外设立营销服务部。
第五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 (三)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 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向保监办提交一式三份下列材料: (一)设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文件; (二)营销服务部申报表; (三)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四)内部管理制度; (五)拟任职主要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 (六)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七)中国保监会要
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和投诉;
(五)经保险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保险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可以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第八条 设立营销服务部,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主要负责人和营业范围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者其分公司统一报经保监办批准,其中,申请设立或者变更名称时,应当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同意变更名称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保监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依法批准的,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第十条 营销服务部应当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本应当悬挂在营销服务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保险公司撤销营销服务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交回《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设立营销服务机构,从事保险营销服务活动的,由保监办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违反本办法涉及保监办批准事项规定的,保监办视其情节轻重对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撤换负责人,依法予以罚款,直至收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被收缴《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营销服务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在本办法实施以前设立的农村代办站所和寿险营销部等服务网点均应当按本办法规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四、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沪高经他字第4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券公司营业部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的有关规定批准设立,专营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机构。其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具有一定的运营资金和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证券交易等业务的行为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40条第(5)项之规定,证券公司营业部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关于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的性质和地位,我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2月1日颁布的《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营销服务部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办”)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由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15日颁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 ,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营业性机构和营销服务机构 ,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 ,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此可见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是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机构,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关于“分支机构”诉讼主体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于“其他组织”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民事
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设立营销服务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所以说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是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并且领取营业执照,对保险营销人员进行管理,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的分支机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其他组织”的规定,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种观点认为:营销服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篇二:保险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近日办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在庭上原被告双方就县(区)级保险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发生争议,笔者认为,县(区)级保险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1、保险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县级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法》规定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起诉时列市一级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三类,一是公民(即自然人)、二是法人、三是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40条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进行了进一步详细的界定,即“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由此可见,只要是依法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
照的县级保险公司均属于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颁布的,当时我国的保险公司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而现在保险公司的主体已经不止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了,但不能因此就否认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否则有悖上述司法解释的原意和精神。
3、在具体执行时,实践操作中一般都是由市一级保险公司履行县(区)级保险公司之义务,这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2条规定:“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滞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度扩大,同类案件出现不一样的结果,严重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在此呼吁立法机关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主体资格,统一司法尺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支持。
本文摘自:攸州网() 原文链接:/list.asp?id=25162
篇三:人身保险纠纷经典、疑难案件要点摘要
1、继承人彭萍等和受益人长城厂诉名山人寿办事处被保险人医疗以外死亡不属疾病死亡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3辑),第217页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是否具有免责情形,应否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者三个问题:
(1)本案投保人长城厂与被告名山人寿保险办事处签订的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合同为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2)本案被告人名山人寿保险办事处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原告彭萍、施敏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有权获得保险金赔偿
(4)本案证据的认定和采信
2、王连顺诉具有投保人和保险人双重身份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永顺县支公司以被保险人调离投保人单位后不具有可保利益单方批注解除保险合同要求按原保险合同赔偿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3辑),第227页
(1) 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2) 关于合同的主体问题
3、陈素英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南康市支公司赔付在合同复效后的免责期内患病的人身保险金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44辑),第282页
(1) 关于保险合同中复效的理解
(2) 关于格式合同免责条款问题
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应否承担保险合同赔付责任,
——《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卷),第29页
5、李思佳诉西陵人保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公报》,,,,年第,期,第,,页
〖裁判摘要〗:
一、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
二、保险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理赔。
三、关于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属于财产性质的保险
四、关于本案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五、关于保险人能否以第三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受益人赔偿为由拒绝理赔
六、关于上诉人能够以医疗费票据复印件不是有效票据为由拒绝理赔
6、冯跃顺诉光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公报》2007年第11期,第38页
〖裁判摘要〗: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不适用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
7、董宏思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公司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不履行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义务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7辑,第266页
【要点提示】: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重大疾病,虽然其所施行的手术名称不在保险
合同列明的范围之内,但该手术同样能够达到保险合同所列明的手术目的,根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所患疾病符合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
8、李俊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7辑,第280页
【要点提示】: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未明确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是否包括部分器官移植手术,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此有不同的理解,而根据其他保险公司对器官移植的解释,可认定双方对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部分器官移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9、王庆才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灌云县支公司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7辑,第287页
【要点提示】:根据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重大疾病中的脑中风是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本案原告所患疾病被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属急性脑中风范围,是否属于上述重大疾病范围,
10、华能海口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请求确认其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保险协议书无效并返还保险费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7辑,第298页
【要点提示】:协议承保的方式虽然违反了中国保监会的规定,
不应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不宜轻易认定无效。
11、吕小成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之公司、宦俊良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59辑,第364页
〖问题提示〗:被保险人对养老保险合同有合理预期时投保人能否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解除合同。
〖要点提示〗:按照“意思自治”这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协议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但该原则也有适用上的例外,特别是合同涉及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时,当事人的权利将受到限制。比如养老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对于养老保险合同有合理预期,并且该合同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则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当适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规则,不经被保险人同意而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一、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能随意解除养老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解除养老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查相关手续
12、杨树岭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宝坻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对人身保险适用)
——《公报》2007年第11期,第32页
〖裁判摘要〗:
一、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均为法律概念,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无权对上述法律概念随意进行解释。“家
庭”在法律上等同于户籍,“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户籍内永久共同生活,每个成员的经济收入都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人。“家庭成员”与“直系血亲”、“亲属”并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亲的人不一定互为家庭成员。
二、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
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该条款无效。所谓“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13、法院能否强制解除保险合同,
——《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3期,第111页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债务人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保险,一份是为其子女购买的平安险,受益人为其前妻,第二份为老来福险,受益人为其前妻。该两份保险均为债务人在离婚之前购买,且离婚后保费由其前妻承担。还有,债务人欠债是在离婚之后发生的。现债务人的担保人要求法院强制解除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以退保款项清偿债务。我们认为,该项债务时债务人与其前妻离婚之后发生的,两份保险的受益人均非债务人,而且均为人身保险合同,且保费由其前妻承担。所以,不
能认定该两份保险合同的价值是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人民法院不宜强制解除上述两份保险合同用退保款项清偿债务。
14、刘艳华等813人诉王尊元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宁职工保险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办《参阅案例》2008年第6期,第22页
〖要点提示〗:在改制前原企业为职工投保了商业个人养老保险,改制后在未经职工同意的情况下,被新企业擅自从保险公司违规退保,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法院认为,在个人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应享有对保险单的请求权。任何单位获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授意人作为债权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故刘艳等作为被保险人,在个人养老保险中,享有对保险单的请求权。人寿保险阜宁公司的退保花名册中亦著名投保人是职工,仍违规将保费退给一帆集团,该行为侵害了刘艳华等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审法院对刘艳华等人要求人寿保险阜宁公司赔偿保单的现金价值并支付相应的银行利益予以支持依法有据,并不不当。
15、许建枫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太仓支公司苏州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公丕祥总主编:《参阅案例研究(商事卷)第一辑》,第154
页
〖要点提示〗: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当发生被保险人死亡这一事实,它才成为一种现实的权利。在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同时死亡的情况下,应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16、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人需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在其承诺的保险期限之内的安全性负责——姜启奎诉中国太平洋人寿包下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6期,第30页
〖要点提示〗: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中,保险人需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在其承诺的保险期限之内的安全性负责,只要保险利益在保险期限之内失去原有的现实的安全性,且其事
故属于合同约定的相关事故范围,就应认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保险人就要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保险责任,而不论事故开始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限之前或之内,也不论该事故的结果出现在保险期限之内或保险期限届满之后。
17、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故意致害行为的法律后果分析——范泽洪、郭淑珍与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6期,第38页
〖要点提示〗:在保险合同中,当受益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故
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是否还应当承担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995年《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应该理解为,在一般情况下,即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而当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二人以上时,其中一个受益人实施了上述行为,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而其他收益人并不因此丧失受益权。这一点也为新保险法所肯定。
18、日本最高法院2009年6月2日人身保险合同案例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6期,第211页
〖要点提示〗:生命保险的指定受益人与其继承人的人同时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其继承人的继承人并不符合商法地676条第2款所规定的“保险金受领人之继承人”的条件。
19、李与彬等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年第2期,第206页
范文四:2017年上海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投保人责任考试题
2017年上海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投保人责任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要求第三方提供担保,当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违反借款合同或无法偿还贷款本息时,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执行担保来争取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或减少损失,这种风险管理的方法属于__。 A(风险转移
B(风险补偿
C(风险分散
D(风险规避
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日期前为了取得资金,在给付一定利息后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商业银行的票据行为是()。
A(转贴现
B(再贴现
C(贴现
D(背书
3、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__两种途径。
A(再贷款
B(购买央行票据
C(外汇抵押贷款
D(发行商业银行票据
、杨女士正在考虑一项养老计划,这项计划将为她提供40年养老金,第一年为4
10000元,以后每年增长3%,年底支付。如果贴现率为10%,这项计划的现值是()元。
A(132561
B(135261
C(136152
D(165321
5、以下哪一种风险不属于债券的系统性风险__。
A(政策风险
B(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C(利率风险
D(信用风险
6、由于银行的业务性质要求银行要维持存款人、贷款人和整个市场的信心,因此,银行通常将__看作对其市场价值最大的威胁。
A(市场风险
B(声誉风险
C(法律风险
D(流动性风险
7、含有高成长性和高投资的投资产品的资产组合比较适合__的人群。 A(少年成长期
B(青年成长期
C(中年稳健期
D(退休养老期
8、如果外汇交易员即期卖出日元3,450,000,买入美元30000,随后,又即期卖出美元20000,买入欧元16500,则两笔即期交易后,该交易员的头寸情况为_________。
A(美元多头10000,日元少头3,450,000,欧元多头16500 B(美元多头10000,日元空头3,450,000,欧元多头16500 C(美元头寸轧平,日元空头3,450,000,欧元多头16500 D(美元多头10000,日元空头3,450,000,欧元空头16500 9、有A、B、C三种投资产品,其收益的相关系数如下: A(
B(A
C(B
D(C
E(A
F(1
G(
H(
I(B
J(0.1
K(1
L(
M(C
N(0.8
O(-0.8
P(1
10、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侵犯的客体是__。
A(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
B(国家对金融机构的准人管理制度
C(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
D(国家的银行管理制度
11、根据2001年12月修订后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借款人能够履行合
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贷款为__贷款。 A(正常
B(关注
C(可疑
D(次级
12、在家庭投资前的现金储备中,意外支出储备金通常占家庭净资产的__。 A(5%,10%
B(10%,15%
C(15%,20%
D(20%,25%
13、下列指标计算公式中,不正确的是__。
A(资本金收益率=税后净收入/资本金总额
B(资产收益率=税后净收入/资产总额
C(净业务收益率=(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支出总额)/资产总额 D(非利息收入率=(非利息收入-非利息支出)/(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支出总额)
14、下列金融市场中,不属于场内交易市场的是__。 A(上海证券交易所
B(大连商品交易所
C(柜台市场
D(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5、对于一手房个人住房贷款,商业银行最主要的合作单位是()。 A(保险公司
B(房产经纪公司
C(房地产开发商
D(房屋产权交易所
16、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计算方法中的直接法的汁算起点足__。 A(财务费用
B(销售收入
C(净收益
D(利润总额
17、战略风险属于一种__。
A(长期的潜在的风险
B(短期的风险
C(显性的风险
D(以上都不对
指不能计入当期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18、__
费和以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A(递延资产
B(流动资产
C(固定资产
D(无形资产
19、某公司某期销售收入为5亿元,销售成本为3亿元,与购货相关的应收账款
增加 3000万元,应付账款减少8000万元,存货减少5000万元,则该公司这一
期的购货所付现金为__万元。
A(17000
B(27000
C(33000
D(38000
20、《民法通则》规定了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__不是法人成立的要件。
A(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B(具备完整的财务报表
C(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
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的发展中,预期收入理论属于__ A(商业贷款理论
B(综合管理理论
C(负债管理理论
D(资产管理理论
二、多项选择题
1、贷款风险的预警信号系统中关于经营状况的信号不包括__。 A(丧失一个或多个财力雄厚的客户
B(关系到企业生产能力的某客户的订货变化无常
C(投机于存货,使存货超出正常水平
D(应收账款余额或比例激增
2、某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回家的路上被汽车撞伤送往医院,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因心肌梗塞而死亡。那么,这一死亡事故的近因是__。 A(被汽车撞倒
B(心肌梗塞
C(被汽车撞倒和心肌梗塞
D(被汽车撞倒导致的心肌梗塞
3、商业助学贷款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银行规定的违约事件时,贷款行能采取的措施不包括__。
A(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B(冻结借款人的所有资金账户
C(要求更换担保人
D(定期在公开报刊上公布违约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4、依《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包括__。
A(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D(合同期限届满或超出期限
E(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__是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最大、发生次数最多的操作风险。 A(内部欺诈
B(系统缺陷
C(人员因素
D(外部欺诈
6、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投资方向和交易机制等自身特点都会影响到其收益率,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理财产品的收益与风险特征通常是一致的,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 B(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对其收益率的影响可以忽略
C(股票基金分散了风险,所以无论何时其收益率总是低于个股收益率 D(公司债的预期收益率必然低于该公司股东获得的预期收益率 E(金融衍生产品具有很大的杠杆效应,在放大了投资风险的同时,也成倍地放大了预期收益率
7、关于汇票,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__。
A(不可以由企业签发
B(可以由企业签发
C(不可以由银行签发
D(可以由银行签发
E(由出票人签发
8、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的有()。
A(土地所有权
B(正在建造的房屋
C(已确定购置但尚未购置的生产设备 D(学校教学楼
E(荒地承包经营权
9、参照国际最佳实践,个人客户评分所采用的统计方法包括__。
A(回归分析
B(KPMG模型
C(死亡率模型
D(K临近值
E(神经网络模型
10、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__。
A(扣押保证人财产
B(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利息
C(要求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D(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
11、当今全球规模最大的单一金融市场和投机市场是_________。
A(股票市场
B(黄金市场
C(期货市场
D(外汇市场
12、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用于满足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的
贷款属于__。
A(流动资金贷款
B(贸易融资
C(票据贴现
D(项目贷款
13、属于“假个贷”行为的是__。
A(没有特殊原因,滞销楼盘突然热销 B(开发企业员工或关联方集中购买同一楼盘 C(借款人由于公司倒闭终止还款
D(借款人首付款非自己交付或实际没有交付 E(借款人集体中断还款
14、在银行转贷款中,国内借款人向银行提前还款以银行向国外贷款行提前还款
为前提的业务模式称为。
A:挂钩
B:脱钩
C:补充
D:间接还款
E:著作权
15、下列关于我国货币政策工具的叙述,正确的是__。 A(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 B(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 C(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被称为调节经济的“猛药”,所以完全不能在短短的
一年之内多次调整
D(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并非是作为货币政策工具 E(汇率政策通常包括选择相应的汇率制度、确定适当的汇率水平和促进国际收
支平衡三方面的内容
16、下列选项关于法律风险的特征分析正确的有__。 A(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
B(法律风险的分布非常广泛
C(法律风险是一种需要计提资本的风险
D(法律风险是指经济主体在与非本国居民进行国际经贸与金融往来中,由于别
国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变化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E(法律风险可以消除
17、在相同保额和投保条件下,_________保费最低。 A(年金保险
B(终身寿险
C(两全保险
D(定期寿险
18、以下关于破产重整表述正确的是。
A:这类债务重组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 B:债务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后,其他强制执行程序都应立即停止 C: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共同协商债务偿还安
排
D:当债权人内部发生无法调和的争议时,法院会做出裁决 E:贷款项目市场前景
19、现金清收准备不包括。
A:资产保全
B:债权维护
C:财产清查
D:常规清收
E:著作权
20、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规则,银行机构的市场准入包括__。 A(机构准入
B(业务准入
C(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D(股东准入
E(市场准入
21、对于在投诉反馈时限内无法拿出意见的客户投诉,下列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
员的行为不妥当的是()。
A(等到意见达成时再反馈给客户
B(坚持客户至上、客观公正原则
C(提前告知客户下一个反馈时限
D(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现在投诉处理的情况
范文五:浅析投保人
浅析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法律效果
我国保险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关于投保人丧失受益权的法定情形,明确指出了在此情形下保险人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关于此类问题纠纷的高效率解决,也可以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的滋生,可以说是我国在保险法领域又迈进了一大步。然而,事件的复杂多变性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一规定并不能涵盖具体事实的方方面面面,它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当然若力求作出这样的规定也是不现实的,甚至可以说是苛刻的,因为社会总是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中,事实情况的复杂多变总是不能提前被人所掌握,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尽可能的去完善这一规定,弥补因法律规定不足而带来的缺憾。
一. 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法律效果
根据保险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要发生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形,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三个方面原因的考虑:首先,这一规定可以有效的防范道德风险的滋生。如果一个地方存在的利益对某个人来说已达到足够大的程度,那么随即而来的是他为了获得该利益所甘愿冒着的风险的增大。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后,难免出现为了高额的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而引发道德风险。该条规定当出现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会使得投保人无利可图,大大降低了投保人为了获得可观的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可能性。其次,这一规定保护了保险人的合理利益。投保人是购买保险单的人,若其为了相当可观的保险金而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会使得保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大大增加,这对于保险人来说显然是极为不公平的,而为了更好的平衡各方的利益,规定保险人在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是较为合理与必要的。最后,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造成保险事故,如果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的话,则会变相的鼓励这种行为,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形成。
二.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法律效果分析
个人认为,上述规定有些过于僵硬,没有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
不同对待,而是眉毛胡须一把抓。关于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法律效果,我们至少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来进行分析:
其一,在投保人是为自己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下,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不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究其原因在于,一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个人不可以从他的不法行为中获益。”一个法制社会的建立,当然的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要法律规定的要求,法律规定当然的会成为人们行为的标准。若法律倾向于一个人可以从他的不法行为中获益,则会在无形之中引发道德问题,投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就很有可能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这也是我在这儿所说的原因之二——防止滋生道德风险。马克思曾这样来描述资本家:“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①这一描述同样可以用来形容投保人所愿冒的风险与利益大小之间的关系,如果有足以引起投保人兴趣的利益放在面前,他很有可能会冒着风险去杀害被保险人,进而引发道德风险,法律规定此时就显得很重要了,如何防范这种道德风险的出现就成为了重中之重。基于这一角度的考量,当投保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当然的可以免责。
其二,在投保人是为他人利益而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形下,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就不应该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了。其原因在于,一方面,投保人为了他人利益而杀害被保险人的可能性较低,不易于产生此种情况下的杀害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所以,对于保险人的利益就没有必要进行特别的保护,不然会导致利益的天平失衡;另一方面,即使投保人非法的杀害了被保险人,也不会违背“一个人不可以从他的不法行为中获益”这一社会的公序良俗,因为投保人并不是法定的保险金的请求受领人,他无权向保险人请求为给付,所以,他并不能从其违法行为中合法的获取利益。但是,受益人却应当从保险人处获得给付赔偿,因为受益人大多是因被保险人死亡而丧失了扶助和扶养的人,从保险的最基本的保障功能来说,社会并不希望因被保险人的死亡而遗留缺乏保障的受扶助或受扶养的个人或家庭。当然,我们不能排除投保人和受益人约定,由投保人杀①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258页,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出版
害被保险人,受益人受领保险金后两者私分这种情形的出现,至于在这种情形下保险人能否免责的问题,个人认为,若是有确切证据证明,保险人也可以免责,只不过这种现象这属于个案问题,而在此处论述的则是原则性的问题,两者不可混为一谈。
我国法律之所以规定当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其理由一方面在于惩罚犯罪,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在于防范道德风险的滋生,如果在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仍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则会在无形中鼓励这种行为,进而诱发道德风险。然而,此处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其一,惩罚犯罪主要针对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而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可能存在其他无辜的受益人,这时就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了,若规定保险人一律免于承担责任,则会损害这部分受益人的权益,不能发挥保险应有的保障作用。其二,防范道德风险虽然是保险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不能因防范道德风险就一概免除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正如上文所说,具体情形具体对待,分别不同场合,根据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情节及在其中扮演的不同角色,可视情形决定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