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1 适用范围
1.1 本办法适用于 ***公司下属的所有单位 (含劳务分包单 位)及有关部室。
1.2 ***公司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另行处理,不在本办 法涉及之内。
2 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2.1 一般事故:事故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下重 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2.2 较大事故:事故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 或者 10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2.3 重大事故:事故造成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死亡,或者 50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2.4 特别重大事故:事故造成 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 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 济损失的事故。
3 生产事故报告
3.1 下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重伤事故)后,要按 ***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时限、 报告对象、方式、内容逐级上报,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 ***公司安全环保部书面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和瞒报。
3.2 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按 ***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处
理制度》确定后,要及时向 ***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地方政府有关 部门上报;事故应急处理告一段落后,要将事故应急工作及处 理结果及时向 ***公司安全环保部书面报告。
4 生产事故处置
4.1 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要立刻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抢救伤亡人员,防止事故蔓延和扩大, 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2 在事故处置的过程中,要积极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应急 处置方案衔接好,在地方政府应急救援的统一指挥下,各单位 要努力做好自己的救援工作,并积极配合服从地方政府的救援 工作。
5 责任追究范畴
5.1 本办法责任追究,包括两部分内容,即行政责任追究 与经济责任追究。
5.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公司下属责任单位是生产安全 事故的责任主体,对应责任追究的单位、部门以及相关责任人 具体如下。
5.2.1 劳务公司、项目经理部、项目主管单位。
5.2.2 ***公司安全环保部。
5.2.3 责任人:
(1)劳务公司责任人:劳务公司经理(第一责任人) 、劳 务公司现场负责人 (第二责任人) 、 劳务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 (第 三责任人) 、劳务公司现场安全负责人(第四责任人) 。
(2)项目经理部责任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第一 责任人) 、 项目施工副经理 (第二责任人) 、 项目安全负责人 (第
2
范文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造成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间接原因,则大多是因为违反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保证安全生产的规定;设施、设备、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劳动组织不合理;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等。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的损失,对因人为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为此,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此外,国务院在2001年4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规定,对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持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1997年新修订的刑法,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对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在内的九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犯罪构成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在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条款中,以及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对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范文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的一种制度。
第二条 鉴于生产安全事故对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对人为造成的责任事故,必须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以示警戒和教育。
第三条 为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健康和企业的财产安全,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四条 实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级监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监理单位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法律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对违反上述行为之一的:
(1)追究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2)追究刑事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追究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驻地监理代表和安全监理、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相应监理责任。
第七条 各级监理人员对违反以下规定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各级监理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造成责任范围内施工单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2.对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安排和要求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而发生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4.对有关部门所提出的安全隐患不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造成重大
损失的。
5.对已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
6.发生了重特大安全事故,未要求施工单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7.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迟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迟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8.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不予配合,阻挠干涉对事故调查处理的。
9.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的。
第八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范文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努力遏制恶性生产安全 事故, 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及 东北分公司《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规范东北分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分公司所属项目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食物中毒、急性工 业中毒、火灾等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报告、应急、责任追究、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 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 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 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项目的责任。
第五条 对事故项目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 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工(局部停工)整顿等。
二、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工程项目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应严格按照《企业职工伤亡报告和处理规定》要 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分公司领导及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 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 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
3. 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
4. 已经采取的措施;
5. 其它情况。
第八条 按要求填写事故报告书,进行事故统计、分析,编制事故统计报表。
三、 事故应急救援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项目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现场作业人员紧急避 险,防止事故扩大,同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抢救,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公司主要领导,必须立即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采取安全措施等需要挪动、改变事故现场状态的,应做出标 记、绘出现场简图并作出文字或图片记录。
四、 事故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主要安全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者,给予降职 或撤职行政处分,并给予责任者 5000-10000元经济处罚。
1.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 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 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拖延整改或拒绝整改而造成事故发生的。
4. 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 事故扩大的。
5. 阻挠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或对安全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厂察看行政处分或解除 劳动合同,并给予责任者 2000-6000元经济处罚,
1. 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的。
2. 对违反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 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 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作业 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第十四条 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并给予责任者 500-2000元经济处罚。
1. 发生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
2. 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计算错误和违反施工方案报审程序,未进行审批和 专家论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3. 违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租赁国家明令报废、掏汰的破旧老式机械,并引发生产安 全事故的。
第十五条 对严重未遂事故,应认真调查分析、查清原因、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给 予责任人 500-3000元经济处罚。
第十六条 事故处理权限
1.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部做出 处理决定。
2.重伤事故,由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主 任批准后,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做出处理决定。
3.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通 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劳动部门备案。
范文五: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考核,促进各部门、车间全面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完成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特制定《大连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部门、车间。
3
职责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认真履行有
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及我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预防各类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
4.1
4.1.1
4.1.2
4.1.3
4.1.4
4.1.5
4.1.6
4.1.7 管理规定 有关部门、车间符合以下条件,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一次: 轻伤事故已达到年度职业健康安全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次轻伤事故,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1次; 一般火灾事故已达到年度职业健康安全考核指标,每增加1次一般火灾事故,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1次; 环境油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每发生1起,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1次; 食物中毒事故,但后果不太严重的(未造成人员伤亡及未给公司造成较坏影响); 水上、道路交通事故(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每1人次轻伤,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1次; 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40万元以下(不含40万元)。若造成人员工伤,按人员工伤指标条款考核,不重复计算; 一般设备安全事故(修复费用达10万元以下1万以上(含1万元))已到达年
度职业健康安全考核指标,每增加一起一般设备安全事故,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黄牌警告1次。若造成人员工伤,按人员工伤指标条款考核,不重复计算;
4.1.8
4.1.9 发生事故后,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谎报; 发生其他对公司造成较坏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事故被船务集团内部通
报);
4.1.10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主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给予红牌警告时,次责任部
门、车间负责人给予黄牌警告1次;主责任部门、车间给予黄牌警告时,次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已给予口头警告一次。两次口头警告,计作一张黄牌警告;
4.2
4.2.1 有关部门、车间符合以下条件,该部门、车间负责人将被红牌警告一次: 重伤事故已到达年度职业健康安全考核指标,每增加1人次重伤,该部门、车
间负责人将被红牌警告1次;
4.2.2
4.2.3
4.2.4
4.2.5
4.2.6
4.2.7
4.2.8
4.2.9 本部门、车间发生环境油污染事故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 发生一起造成人员伤亡或给公司信誉带来较坏影响的食物中毒事故; 水上、道路交通事故(被认定承担主要责任),造成人员重伤; 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40万元以上(含40万元)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若造成人员工伤,按人员工伤指标条款考核,不重复计算。 重大设备安全事故(修复费用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20万元以下或致人重伤、轻伤)一起。若造成人员工伤,按人员工伤指标条款考核,不重复计算。 一次事故同时达到4.1条规定的两项或以上指标; 发生其他对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事故的报道出现在本市报刊或电视台上);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主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被直接给予两张红牌警告时,
次责任部门、车间负责人给予红牌警告1次;
4.2.10 两张黄牌计作一张红牌;
4.3
4.3.1
4.3.2
4.3.3
4.3.4
4.3.5
4.3.6
4.4 有关部门、车间符合以下条件的,安委会向总经理提出对被警告者免职的建议 部门、车间负责人年度内被出示两次红牌警告; 发生1起死亡事故; 发生1起重大火灾事故; 发生一起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 发生一起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发生的事故的报道出现在本市以外的报刊或电视台上或电台上或互联网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其他要
求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各部门、车间对下列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其他责任的,公司除给予免职行政处分外,构成玩忽职守罪或其它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1
4.4.2
4.4.3
4.4.4
4.4.5
4.5 重、特大人身伤亡事故; 重、特大修船修船经济损失安全生产事故; 重、特大火灾、爆炸事故; 重、特大交通安全和设备事故; 其他重、特大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 对被出示黄、红牌规定的部门、车间负责人按照《大连中远船务安全生产目标
管理考核细则》和事故处理结果进行经济处罚。对被出示红牌警告的部门、车间负责人在一年内取消参加综合性荣誉称号和奖励评选的资格,取消该部门、车间的班组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综合性奖励的资格。
4.6
4.7 本规定由安全监督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备注: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损坏财产的价
值,其统计范围有: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及赔偿费用;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的其他
损失的价值,其统计范围有: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②工作损失价值;③资源损失价值;④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⑥其他损失费用。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