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老子校釋 朱謙之撰七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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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章
天之道,其猶張弓!
嚴可均曰:「張弓」,御注、河上作「張弓乎」,王弼作「張弓與」。 羅振玉曰:景龍本、敦煌辛本均無「與」字。御注、景福、敦煌庚本「與」作「乎」。
謙之案:遂州、嚴本亦無「與」字。傅、范本「弓」下作「者歟」。邢玄、慶陽、磻溪、樓正、柰卷、高翿、顧、彭並作「張弓乎」,類聚七十四引同。
高者抑之,下者舉之,有餘者損之,不足者與之。
嚴可均曰:「不足者與之」,王弼作「補之」。
羅振玉曰:敦煌庚本、景福本均無「者」字,下句同。又景龍、御注、景福、敦煌庚、辛本「補」均作「與」。
謙之案:嚴本「抑」作「案」,李道純本「下」作「低」。邢玄、慶陽、磻溪、樓正、河上、柰卷、遂州、顧、彭均作「與之」,同此石。
又謙之案:嚴遵曰:「夫弓人之為弓也,既〈煞,中“灬改心”〉既生,既翕既張,制以規矩,督以準繩。弦高急者,寬而緩之;弦馳下者,攝而上之;其有餘者,削而損之;其不足者,補而益之。」據此,知四句皆以張弓明消息盈虛自然之理。焦竑曰「『抑之』、『舉之』二句言張弓,『有餘』、『不足』二句言天道」,非也。
天之道,損有餘而補不足;人道則不然,損不足,奉有餘。
嚴可均曰:「而補不足」,御注無「而」字。「人道」,各本作「人之道」。「損不足」,各本「足」下有「以」字。
羅振玉曰:御注、景福、敦煌庚、辛本均無「而」字。景龍、景福、敦煌辛本均無「以」字,敦煌庚本「以」作「而」。
謙之案:遂州、邢玄、慶陽、磻溪、高翿、嚴、顧、彭均無「而」字。遂州、嚴、顧亦無「以」字。
易佩紳曰:道在天下均而已,均而後適於用。此有餘則彼不足,此不足而彼有餘,皆不可用矣。抑其高者,損有餘也;舉其下者,補不足也。天之道如是,故其用不窮也。
沈一貫曰:人之道則不然。裒聚窮賤之財,以媚尊貴者之心;下則箠楚流血,取之盡錙銖;上則多藏而不盡用,或用之如泥沙:損不足以奉有餘,與天道異矣。
熟能有餘以奉天下?其唯有道者。
嚴可均曰:御注「以」字在「能」字下。「其唯有道者」,各本無「其」字。
羅振玉曰:御注、景福、廣明、敦煌庚本「能」下均有「以」字。「有餘以」,御注、景福二本均無「以」字。
謙之案:傅本作「孰能損有餘而奉不足於天下者,其惟道者乎」!嚴、彭、范亦作「損」字,彭有「不足於」三字。李道純曰:「『孰能以有餘奉天下』,其中加『不足』二字者非。」譣義,有道者不以有餘自奉,而以奉天下,於義已足,傅本「不足」二字贅。
是以聖人為而不恃,功成不處,斯不見賢。
嚴可均曰:「為而不恃」,御注無「而」字。「功成不處」,河上、王弼「成」下有「而」字。「斯不見賢」,各本作「其不欲見賢」,高翿句末有「邪」字。
羅振玉曰:「功成而不處」,敦煌庚、辛本「功成」作「成功」,景龍、御注、敦煌辛本均無「而」字。「其不欲見賢」,敦煌庚本「賢」下有「也」字,辛本「則其欲退賢」。
武內義雄曰:敦本「見」作「示」。
謙之案:河上注:「不欲示人知己之賢。」是河上「見」亦作「示」,顧歡同。遂州本「見」作「貴」。「斯不見賢」,「斯」即「廝」字。「斯」「廝」古今字。左傳哀二年「人臣隸圉免」,杜注:「去厮役。」釋文:「廝字又作斯。」新序雜事四、潛夫論敘錄「厮役」均作「斯役」。此云「斯不見賢」,案詩毛傳:「賢,勞也。」聖人能損有餘,補不足,裒多以益寡,抑高而舉下,豈勞煩厮役者耶?傅本「賢」下有「邪」字。高亨曰:「『賢』下當有『邪』字。本章全是韻文,無『邪』字則失韻,是其證。」
【音韻】此章江氏韻讀無韻。鄧廷楨:舉、與韻,云:「『與』,一本作『補』,舉、補亦韻也。」奚侗:舉、補韻。陳柱同,增餘、下韻。高本漢同。武內義雄:恃、處韻。謙之案:諸說均不全。此章與、舉、與(補)、餘、下、者、處、邪皆魚部,實通篇一韻。恃、處非韻,武內說誤。
右景龍碑本七十五字,敦煌本七十四字,河上、王本七十九字,傅本七十七字,范本八十三字。河上本題「天道第七十七」,王本題「七十七章」,范本題「天之道章第七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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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老子真境界》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章
第七十六章
人之生也柔弱,其死也坚强。草木之生也柔脆,其死也枯槁。故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是以兵强则灭,木强则折。强大处下,柔弱处上。
第七十七章
天之道,其犹张弓与,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孰能以有余奉天下?唯有道者。是以圣人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其不欲见贤。
第七十八章
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以其无以易之,故弱之胜强,柔之胜刚,天下莫不知,莫能行。是以圣人云,受国之垢,是谓社稷主。受国不祥,是谓天下王。正言若反。
从治国安民的例子说起,一直到行事为人,皆是举证令你体“道”。现在又从自然生态举例,再说到人的个性,都是在说明:“弱者道之用”,事实上还是在令你“体道”。这在庄子那里叫“以无厚入无间”。只有坚持“弱者道之用”,才有“以无厚入有间”。“弱者道之用”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当你寻求“官知止”时,千万不要强行掐断妄念。妄念这个东西有顽固的生命力,非常会纠缠人,一旦妄念袭来,要以“弱”化解。再一层是说的自来的智慧本身绝不是让你在实践中形成对抗,它一定会把矛盾化于无形而解决之。比如庖丁解牛的使牛自己“如土委地”,庖丁几乎不用费什么劲。“以无厚入无间”正是一种“巧”劲。
这里真正的道理,实际上是指的人心妄念的固执刚强。人类本来活在梦幻偏见中,再固执刚强,简直就无可救药了。人们好好观自己的意识心念,几乎无一刻休歇,妄念纷至沓来,冲动起来如火药爆炸。如果你自己再不主动松下来,你就永远也找不到“无厚入有间”的感觉。
老子举例说:人之生是强调“活”的状态,活着的时候身体总是软柔的;“死”之后的尸体反而是坚强的;草木亦是如此。老子总结道,所以坚强的东西是属于死亡一类,柔弱属于生存的一类。用兵也是如此,逞强的必遭灭亡,树长高大了必遭砍伐。凡强大的,反而居下,凡柔软、弱的反而处在上面。这是因为天下事,“道可、道非”本来是和谐的,自然运转着,不存在抗争、矛盾、对抗,只是由于人类的美之为美的妄念,事物才有了对抗,现在我的“官知止”了,事物的运动自然和谐了。
这就是为什么第七十七章,老子进一步把这个说成“天之道”的原因。“天之道”既是本来和谐的,又犹如一张弓,弦位高了,就压低;弦位低了,就升高;有余的要减少,不足的要补充。“天之道”是自动的是减少有余,补充不足。圣人愿力身也是随着宇宙生命系统如此这般的和谐运动的。人类意识左右的社会的法规,就不是这样了,人们依照各自的所谓社会地位的定义与概念行事,反而是让不足的人来供奉有余的人。
只有圣人,有道的人,合了道的人,愿力身才会把自己有余的来供养天下不足的人。这是有道的人才能做到的,因为他们本无所求。
所以,愿力身是成就万有而不自恃有能力,有成就也不自居,更不想表现自己的聪明才智。
到了第七十八章,老子更进一步引申了这种“天之道”的“弱者,道之用”的道理。他又是以水为例:天下之柔弱者莫过于水,而一切坚强者都无法战胜它,因为没有什么是可以代替它的(柔弱)的。
柔胜强,弱胜刚,天下人都知道这个道理,可惜一实行起来,人们都喜欢自己是坚强的。
因此古人说:“承担全国屈辱,才配称国之君,承担全国灾祸,才配为国之王”。
老子的这几章后人经常引用,但大量的人都把它说成是可以被人们的聪明才智掌握的辩证法道理了。人们没有想过,你真这样做了,不是又使自己处于强者的地位了吗?“弱”如果可以用来战胜强有力,这“弱”不正是假弱而真强了吗?难道老子所说的“弱者道之用”只是一种可以利用的手段吗?
人们忘了老子前文“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的明训。 老子这里要说的,和第二章说的一样,“天道”本来和谐,只是由于人类被“美之为美”的“知见立知”所害,这个世界才有了“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较,高下相倾……”反而破坏了“天网恢恢,疏而不失”。“官知止”了,妄念不作主了,天网又恢复了,“神”就来了。这一切没有人们自己可用的什么,但都可以“观”到、“知”到。
真正的“弱”是天之和谐,是不能用的,一旦用了,妄念起作用了,弱也就变成强了。
把老子的思想解为“‘弱’的辩证法”,不正是为了自己更强吗?
第一,天网恢恢,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看不见摸不着的因缘,这些东西是客观自身运转的,并不依人的妄念发展变化。这种客观运转的规律,较之人的主观妄想来讲,如前文所讲的,本来就是和谐的,并且在起始之时总是“弱”得多。“道”不因妄念而行,只待缘聚缘散,缘迟缘早,往往事先无痕迹可言而隐隐前进,所以显得“弱”。
第二,是从人类的心态上说的。这在前文我已经讲过。“必有事发”之时,有关此事的真念、妄念会一起袭来。一般说来,妄念要比正念强烈百倍,勇猛百倍。绝大多数敢于铤而走险者,多半是由于某种文化定义在支撑他的行为。其实这些妄念是经不起过程的考验的,几个回合过了就会偃旗息鼓。“正念”相对地说就柔弱得多,因为本来和谐,总是一点点避开妄念的锋芒,显示自己的力量,甚至直到最后,你可能都不会发现它的存在。往往最后,你突然会发现只有他才是真正的胜利者。
人们要真正在现实生活中体道、识道、认道,就必须不被那些貌似刚强的、伟大的、显赫的有吸引力的妄念牵着鼻子走,永远使自己选择顺应天道的“弱”的姿态。与这些刚强的妄念周旋到了一定的时候,“以无厚入有间”,“官知止”了,“神”必来!
久而久之,这种“官知止而神欲行”多了,你自会越来越明白“道”是如何运动的,“道”为什么要这样运动?一旦明白了“道”的运动,知道“道”就在实实在在的现实中,你自然会随顺。那胜利就必操于我。
许多自己并没有体认过道体的人,总是把“道”说得玄乎其玄的人,总是把道体无限架空,上不着天,下不着地。这些人解经也只能越解越玄,用一些高不可攀的东西来糊弄不明道理的人。千百年来,东方文化的衰败的主要责任就在这些人身上。朱熹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东方文化全盘道德化,他是集其大成者。
真正的“弱”,不占德,不占多,不占优,不占高尚,不占社会人的认可,只是认真克服妄念,待以时日,道会自显其“神”迹。
这还没有最后到位。在中国古人中,最后的境界应是“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克己复礼”境界。到了这种境界的此时,你的所谓“欲望”,不管社会人如何评价,善恶、美丑、对错,从“道”的角度说都是对的,也就没有不成功的。因为此时你在最平凡、最普通的生活中,已经找到了类似“致虚极,守静笃”的境界,观着“万物并作”的热闹了,也知了他们都得复命归根。此时你能观到的绝对是要成为现实的。你也就不必去分真、妄念,所有的念皆是真念。恰如老子,他的愿力早早晚晚都会实现,他的一切想法本身就都是真念,因为他根本没有想法,他的想法只是他“观”到“道”的现实。
此时,生命就获得了彻底的解放,人类就与痛苦彻底告别了,生命体还会死,但生命自身不死的特性,会显现在你的面前,生与死对于你都是乐趣。
这才是东方文化三大家所希望的,这才是东方文化所追求的。过去,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里,在东方文化的存在范围内,追求这种境界的人何止千万,他们把这叫作成仙、成佛、成菩萨,但是他们不了解,这不是个体人自己一个人的事。老子成就以后,为什么还要化成愿力身救度众甫呢?就是因为老子明白,任何了脱,都只能是“宇宙——生命”整体的事,孤立的个人无所谓了脱。佛家也是这样认为的,《佛说无量寿经》中法藏比丘发愿建立一个西方极乐世界,“令我作佛,国土第一,其众奇妙,道场超绝,国如泥洹,而无等双,我当愍哀,度脱一切,十方来生,心悦清净,已至我国,快乐安稳”。孔子虽然没有这么大的愿力,但他希望自己一生救国救民,希望一切人等,上至君王,下至百姓,都能“明明德”。
“功夫加道德”这个巨大的妄念横行中国千余年,除了历史本身去纠正它之外,任何个人都不可能自发产生纠正它的真知灼见。由此可见,人类对自己头脑中的妄念,真是要慎之又慎。这便引出了第七十九章与第八十一章中老子的诚恳提醒。
范文三:《老子》七十七章天之道其犹张弓乎
原文
天之道,
其犹张弓乎?
高者抑之,
下者举之,
有余者损之,
不足者与之。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人之道则不然,
损不足而奉有余。
孰能损有余以奉天下?
唯有道者。
是以圣人,
为而不恃,
功成而不处,
其不欲见贤。
注释简解
1、第一段,前“天之道”六言。
天之道,自然界万物变化规律,大道动变规律,天为先天大道;张弓,拉弓,将弓拉开,即是一手持弓背,一手拉住弓弦,双手一者向前,一者向后,一起用力的协同动作;高者抑之,高指上端,抑为被拉下来;下者举之,下指下端,举为被提上去。此两句言弓的两端位置变化;有余者损之,有余指弓的长度,损之,减少;不足,指弦与背间距离小;与之,指弦背张开幅度渐渐增大。
张弓的过程,是使弓从半月状变成满月状,在其变化过程中,同时出现了弓的长度、宽度,和弓两端、弦与背间距离的变化。这些变化是自然而然的,不是彼少此多,便是彼多此少,总是密切关联、相互照应,而且又总是以有余来补不足,补不足者必损有余。其情形完全与天之道的运作相类似,故以张弓喻比之。
2、第二段,后“天之道”五言。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自然规律是完全排除了人意安排与影响,顺乎自然,任由道物自自然然地顺去转化。这里的损有余之有余和补不足之不足,在人身则有其具体所指:有余者,乃指身中心神思维觉知对道物的需求,因思维觉知需求的道物可多可少、可有可无,不是急需、必须,不思维不觉知也可以,故谓之“有余”;不足者,乃指身中肢体器官等实体对道物的需求,因肢体器官实体必须时时有道物及能量物质的供应,稍有不济,便即死亡,故谓之“不足”。以“有余”即将用于思维觉知的道物,来满足肢体器官这个“不足”之所需,这是人体生命活动的自制过程,属于自然规律,故曰“天之道”。
人之道损不足而奉有余,人之道完全是人意作用,不能顺乎自然,不能任由道物自自然然地顺去运化,总是对道物的流向施加一定的甚至强大的影响。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影响呢?其根子是后天识神在作怪。因为人离不开利与欲,为了取得和享受更大的利欲,心神思维觉知也必频频活动,对道物的需求同时大增,而道物的超常耗损,其来源只能以减少肢体器官对道物之需作代价,这样,其结果可想而知,必将严重损害身体健康,加速肢体器官的衰老速度。损不足者,即是减少肢体器官对道物的需要;奉有余者,将用在肢体器官上截留下来的道物,增加到可有可无的七情六欲上去。因为此一过程,是由于利欲的驱动而引起的意识性的行为,违背无为自然,所以曰“人之道”。
显而易见,行天之道,身中之道物可以尽其最大能力满足肢体器官之所需,故能身体康健,命寿久长;而行人之道,则身中道物尽为思维觉知七情六欲所耗,使肢体器官不能得到足够的道物供应,故身衰体弱,命寿难以长保。二者比较,优劣可分,云泥自见。
孰能损有余以奉天下,天下,人身之喻。意为:谁能做到用道物来供养人身,满足肢体器官之需,只行天之道而不行人之道?
唯有道者,有道者,为道有成之圣人。只有这种人,才能用道养身,即前所谓“食母”者,并使身中道物不外耗。因为,有道者闭门塞兑,绝学无忧,无利名之想,无欲情之思,积精累气,颠倒返还,故不但极少外耗,而且道物充盈,肢体器官用之不穷,所以可得却病除疾、延年益寿之效。
是故,有道者与“天之道”同步同调,“与天合一”,此之谓欤?
3、第三段,后四言。
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二句,已先见二、五十二两章,其义并无不同。然此处则重在言宜行“天之道”,即不恃、不处;如果“为而恃之,功成而处之”,那便入于“人之道”了。为道者所以不恃、不处者,其因即在于此。
其不欲见贤,似非老氏原文,疑为“功成而不处”之注释窜入。然河上及诸传本皆如此,故仍之。贤者,名而已,见贤即是见名、显名之谓。不显名,是不好名,不受名利之累,此亦是防入人之道而可入天之道之一端。然其义与“功成而不处”相近,大有累赘之感,故不能不疑为窜入。
有为恃强、居功自傲、争利好名,皆是意念作为后天识神作怪,故其所行者俱为人之道,神气外耗,“损不足而奉有余”,于身命危害甚大。
范文四:道德经丨七十七章: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天之道,其犹张弓欤?
前一章讲,坚强者死之徒,柔弱者生之徒。强大处下,柔弱处上的道理,因为强大的会死的快,柔弱的会活的久。为什么会这样呢,这背后的道理又是什么呢?本章就是要回答这个问题的。
弓由弓弦和弓背两部分组成,把弓弦安在弓背上,就是张弓。弓弦比弓背长很多,要把弓弦安在弓背上,就得使弓背弯曲才行。
张弓的过程中,要把上面高的一端往下按,把下面低的一端往上举,这样才可以把弓弦安到弓背上。
高者抑之,下者举之;
天之道,繟然而善谋,高者抑之,下者举之,这就是它善谋的地方之一。
如果没有这种均衡机制,那么强大的可以一直无限强大下去,天地所有的资源,都要被它聚集过去。理论上,它可以长的和天地一样大。
这样说有点抽象。我们来以自己的身体举例说明,就更容易理解了。如果我们身上的某个细胞,可以无限强大下去,那么这个细胞最后,就可以长的跟整个人一样大。最后这个人,就变成了一个单细胞生物。
于是,人就不能再存活下去了。我们的身体,是细胞们的宇宙,天地也是如此,万物也只不过都是宇宙的细胞。人之所以能体现为一个生命而活着,宇宙之所以能够体现为一个大生命体而活着,就在于它们的下层细胞,无穷多的细胞们的分工配合,才组成了更大级别的生命。
我们身体的细胞,它们本身也是一个宇宙。细胞内部的结构,同样就和人体组织,宇宙的天体组织,一样的复杂。只是尺度大小不同。当然了,我们所处的宇宙,在比它更高级别的大生命里,它也只是一个细胞。
对于高等级别生命而言,低等级的生命体,不可以因为失去均衡,出现系统性的紊乱,这样会造成更高级别生命的病态。所以,在设定上,一个细胞独大的状况,它是不被允许的。
人类社会也是如此,国家的生命,是有无数的人组成的,一个人太多,而其他人都太少,那么这个国家作为高级别生命,就会灭亡。
这背后,是阴阳变化在起作用。阳气到了极点,强大到了极点,阴气就开始出现了,转向衰落死亡的另半边。阐述万物生死循环的模型,就是洛书。
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
天下到处都是草怎么办呢,那就弄些羊来吃草。天下到处都是羊怎么办呢,那就弄些狮子来吃羊。天下到处都是狮子怎么办呢,那就弄些人来猎杀狮子。天下到处都是人怎么办呢,那就让人去杀死人,用战争,用疾病,用瘟疫去杀死他们。这就是自然均衡法则。
天地的任何演化,都是善应而善谋的结果,它们没有任何的多余,也没有任何的浪费。
人类强大至此,想和天道竞赛,其实是不自量力。随便演化出来一些什么超级病毒,人类的一切“科学”和“智慧”都不堪一击。其实,人类正处在地球第六次生物大灭绝的开端处。
第六次生物大灭绝,在速度上,可能会远远快于地球上的第五次生物大灭绝。
人类只是细胞,不应该老想着自己要强大,要吞噬一切。这对上层更高级别的生命来说,一个细胞存在这样的思想,是十分危险的。所以,要消灭这个大细胞,来均给更多不足的细胞们。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历史上,那么多的朝代更替,那么多的流民暴动,那么多的农民起义,为什么?都是天道的自然均衡法则在起作用。
在农业文明社会,土地兼并会造成少数人有余,而多数人不足,土地兼并,是农业文明社会,一切革命的总根源。
在工业文明社会,资本兼并,会造成少数人有余,而多数人不足。资本取代了土地,成为生产要素。资本兼并,是工业文明社会,一切革命的总根源。
在信息文明社会,金融兼并,会造成少数人有余,而多数人不足。资本资产化,资产金融化,金融资本取代了要素资本,成为社会经济的主导要素。金融兼并,讲会是未来,一切革命的总根源。
过多的兼并,就会造成有余。有余者,要么自我崩溃,要么是别人把它推翻而导致崩溃。以为兼并,不符合天道。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
所以,天道贵均,贵公,贵大,贵同。以天观之,人无贵贱高下。
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余。
天道的运动,是生在行进。人道的运动,是死在行进。所以天道贵柔,人道贵强。
人道贵强,就会本能的进行兼并,损不足奉有余。天生万物,初始设定,人都是一样的人,而到了人类社会,一部分人成了高贵的人,一部分人成了卑贱的人。有余者高贵,不足者卑贱。
孰能有余以奉天下,唯有道者。
轰轰烈烈的兼并运动,正在把一个国家,推向灭亡。怎么才能力挽狂澜,把国家拉出覆亡的险境呢,老子认为,要行天道。
穷者独善其身,达者兼济天下,这个思想的源头,就来自道德经。
人为什么富贵了,发达了,要兼济天下呢,这背后的驱使力量是什么呢,它的驱使力,就是天道。因为天道贵均。道者贵天,以行天道,所以才能以有余奉天下。
而作为天下之王的圣人呢,其用天下而有余,以有余而济天下,所以天下自均。可怕的社会兼并运动被消除了,国家的覆亡危险,也解除了。
是以圣人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其不欲见贤。
道德经中,多处讲到圣人有为和无为,那到底圣人是要有为呢,还是要无为呢?这里要说明一下。
圣人之为,是行天道而为。圣人之无为,是不行人道而为。
所以,圣人行天道,用天下,而不恃身自贵。国家治理好了,天下太平,也不以有功者自居而处百姓之上。
其不欲见贤,圣人行天道,不行人之道。所以,圣人不会以人道根据有余不足来标划出来的贵贱高下来自持功名。虽贵为天下主,而不自持据有天下,以天道辅万物自然而不敢为,功成而不自贵。
中国的文化,自始至终,核心就在于一个道。为什么中国文明是永恒传承的文明,唯天之道使然。
附:《道德经》第七十七章
天之道,其犹张弓歟?
高者抑之,下者举之;
有餘者损之,不足者补之。
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
人之道,则不然,损不足以奉有餘。
孰能有餘以奉天下,唯有道者。
是以圣人為而不恃,功成而不处,其不欲见贤。
范文五:七十七条
闫万鸿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035)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存在的问题及其补正
擒耍: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存在件一并解决的,其成立与解决都依附起诉。所以,为被害人承担丧葬费、医三方面问题: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主体问题(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
属以外的人,为被害人承担丧葬费、医
疗费、护理费等费用是否有权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
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的请求范围问题(应当包含精
神损害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的时限问题(应当加以适当的限制)。
本文对以上问题探求其规范上的解决,
并形成科学的法律条文。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
精神损害赔偿;时限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1416(2008)04-55-03
【收稿日期:2008-09--18
【作者介绍:闫万鸿(1978--),男(汉
族),陕西宝鸡人,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侦查学研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
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
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
诉讼。”
根据这一条法律规定,在我国,附
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下,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
时,附带解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
所进行的诉讼活动。附带民事诉讼活
动本质上是具有民事诉讼特征的经济
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诉讼,但它又是不
同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附
带民事诉讼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并且同刑事案
万方数据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人在被害人死可分割。因此,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依亡后,可以成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无权提起的入认为:第一,为被害人承附带民事诉讼随着刑事案件的增担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人多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其不是刑事诉讼法第77条和《若干问题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然而,现行的解释》第84条中规定的“被害人”和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仍只“被害人的近亲属”,由他们作为原告,是两条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为被害人承担丧的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人是利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但仍存在许多益付出入,受益人是受害人,利益付出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刑事诉讼法第77人理当直接向受益人提出权利,再由条存在的问题加以探析并给予补正,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向被告人提出赔偿以有助于立法的严谨和实践中的操作。主张。【1】笔者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即是为了赔偿因被告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确体问题定谁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也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应考虑这一点。因此,已死亡被害入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一近亲属以外的人(包括单位),为被害是被害人,二是人民检察院。这一立法人承担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规定看似具体完备,实则无论在理论用,被告人有近亲属及财产继承人的上,还是在实践操作中均存在问题。情况下,其实质上并没有“遭受物质损(一)“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失”,其费用可以向被富人的近亲属、事诉讼的主体问题财产继承人追偿;如果已死亡被害人根据法条的字面意思,似乎只有没有近亲属及财产继承人,则为被害被害人才可以作为原告采提起附带民人承担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事诉讼。但司法解释已然突破了立法的人即是真正意义上的“因犯罪行为的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应当准许其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因此,要从根源上解决这一问题,解释》)中第84条规定:“因犯罪行为则要从立法层面上加以解决。刑事诉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入(公民、法入和讼法第77条的规定应当补正为:“由于其他组织),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属,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被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事诉讼。”而已死亡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二)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以外的人,为被害人承担丧葬费、医疗事诉讼的主体问题费、护理费等费用是否有权提起附带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国家财民事诉讼?立法上没有明确,理论界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人民检察院意见不一。提出有权提起的人认为:附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带民事诉讼关键在于解决因犯罪产生事诉讼。可见,现行立法赋予了人民检的民事赔偿问题,凡是因犯罪行为受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权。姑到财产损害的人均有权向侵权人提出且不论人民检察院可否拥有此起诉权,55于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紧密联系,不附于刑事诉讼的特殊的民事诉讼。
拥有此起诉权是否合理,现实的问题是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之后,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处于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司法实践中,此规定又有多大的意义,能否解决实际问题?
1.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立法赋予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权的本意是为防止公有财产不应有的流失,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很少,据统计,某基层法院自新刑法颁布以来,该法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公诉机关提起的尚无一例。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难在何处,有学者通过调查认为主要有“三难”:一是“适用难”。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硬性规定公诉机关对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受损失必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是“配合难”。公诉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法律地位含糊不清,在得不到受损单位理解与配合时,公诉机关难以自行提起并完成附带民事诉讼。三是“执行难”。附带民诉的执行本就困难,在检察机关“可也不可”提起附带民诉的情况下,其缺少催促执行的动因。[2】可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是检察机关怠于行使法律赋予的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权造成的,而是法律规定不尽合理并且有违检察法理、民事法理的结果。
2.问题的解决
法律有滞后性而立法则必须有超前性,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的规定仍然是沿用1979年旧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亦没有补正,显然已不能适应我国的现实情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的经济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营向国有转变,而国有大中型企业纷纷改制,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企业制度。企业关心自己的发展,千方百计保护自己的利益已成为普遍现象。因此,所谓的“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难以界定,其利益也无须检察机关“保驾护航”。至于公民个人而言,其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更无须检察院横加干涉其民事诉权。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以国家公权力强制干涉民事私权领域无异于逆历史潮流而动,既不符合我国经济现万方数据状,也会造成诸多问题的存在。如果要是没有争议,但是对其可行性,如何操从立法层面解决这一问题,那么人民作上尚存在疑虑。特别是被告人一贫检察院就不应当拥有笼统的附带民事如洗或者是其财产不足以赔偿损失时,诉讼的起诉权,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j被害人的赔偿如何实现问题。笔者认经营者、使用人作为完全意义上的民为应当借鉴国外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事主体,应当拥有作为民事诉讼灵魂自新西兰1963年建立刑事损害补的处分权,而当然享有附带民事诉权偿法庭,开始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处分。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其民事诉成为第一个补偿犯罪被害人的国家以权不容公权力的“肆意践踏”自不待来,英国、法国、美国等许多国家相继言。笔者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建公诉机关,作为国家和社会公基利益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成为当的代表者,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今世界的发展趋势。我国必须立足国遭受损失的,只就以下二种情况应当情。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自己的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种情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很多人认是,在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利益受到为国家补偿制度固然好,但由于我国刑事犯罪侵害时,代表国家起源第二经济较落后,不具备建立国家枣卜偿制种情况是,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刑事度的物质基础,只能将来经济发展了犯罪侵害又无特定主体时,代表社会才能建立这项制度。我国目前的经济公众起诉。状况不应成为阻碍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入民检察院在提起此类刑事附带诉讼的理由,我国之所以至今尚未建民事诉讼时,其诉讼法律地位既不属立此制度,是因为立法者对此问题没于原告人,又不属于公诉人,更不属于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早于3600多年以法定代理人,而是以国家、社会公共利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就“产益的代表人的名义,以法律监督者的生”了。汉莫拉比时期的《巴比伦法典》身份出现。因此,刑事诉讼法第77条(公元前1775年)中就规定,如果未能应当补正为:“……,如果在国家作为捕获罪犯,地区政府应当赔偿抢劫犯民事主体的利益或者在社会公共利益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在谋杀案件中,遭受损失又无特定主体时,人民检察政府从国库中付给被害人的继承人一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应当提起附带民定数额的银子。【3]显然,我国当前的经事诉讼。……”济发展水平已远胜于古代的巴比伦。联合国通过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刑事附带民摹诉讼的请求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圈问题言》第13条提出:“应鼓励设立、加强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和扩大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的国家基金“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做法。在适当情况下,还应为此目的物质损失的”,用的是“物质损失”;本设立其它基金,包括受害者本国为受条第二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害者所遭损害提供补偿的情况。”而美财产遭受损失的”,用的是“财产损国国家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对犯罪失”;《刑法》第36条第一款规定:“由的罚金和国家税收。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遵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照国际条约,与世界立法同步,以对犯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罪的罚金和罪犯改造劳作所获为基础,失”。上述法律规定,在附带民事诉讼以纳税所得为补充,建立被害人国家请求范围上,所使用的“物质损失”、补偿制度,最终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精“财产损失”、“经济损失”三词不同,但神损害赔偿问题。相应的,刑事诉讼法逻辑上属于同一概念。由此可见,附带第77条第二项应当补正为:“……而遭民事诉讼的范围仅限于因被告人的犯受损失的……”以将精神损害赔偿纳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方面的损失,不入其中,使刑事诉讼立法与民事立法包括精神损害。而民事法律规定的赔相统一。偿范围则相当宽泛,既包括物质方面的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并贯彻兰.挺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全面赔偿的原则。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限问题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理论界可以说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中规56
定,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从立案开始,侦察、起诉、一审、二审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人认为再审也属于诉讼过程,也应当允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入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以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限定于立案以后一审判决宣告以前。附带民事诉讼提起的时限规定的较宽,可以便于被害人等提起诉讼。但是此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
首先,从多年来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实际情况看,在立案、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负责)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很少。因为在这个阶段被告入是不是犯罪,能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还不清楚,从被害人的一般心理讲,他的主要任务是设法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至于要不要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他还顾不上考虑。有的被害人在侦查阶段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公安机关因无法处理,一般只是记录一下,在侦查中由于侦查人员全力搞清被告人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对于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况调查很少,多是听被害人自己的陈述。由于公安机关在这方面工作不多,案件在移送起诉时,往往遗忘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这就是说在立案、侦察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很少,即使有少数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也难以认真办理。【41有人认为,只有被害人在立案、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机关才会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注意民事侵害部分证据的搜集,有助于被害人损害的有效获赔。显然,这种观点混淆了刑事侦查权与民事证据举证责任的区别,无形中增加了侦查机关的负担。因此,在立案、侦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既不符合诉讼法理又缺乏实践中的操作性。
在起诉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比在侦查阶段要多。从实践来看,人民检察院接受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除可以作些人民万方数据法院也可以作的调查和案件起诉时照起民事诉讼。因此,刑事诉讼法第77转以外,别的没起什么作用。被害入要条应当补正为:“被害入在人民法院受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检察院无法理案件后,一审判决宣告前可以提起制止(因为如果检察院不接受,他还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到法院再提起)。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要求撤回起诉的,检察院也四.结语+无权制止。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照转在对刑事诉讼法第77条从三个方的附带民事诉讼时,原告人仍是被害面加以探析后,笔者认为应当将其补人,检察院也不能代替被害入行使刑正如下: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职权。另外,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人民检察院接受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失的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诉讼后,在实践中带来了一些十分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审判决宣告前,以处理的问题。比如人民检察院接受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了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但案如果在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利益件经过全面审查后,对被告人作了免或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又无特定予起诉的处理。这时已提起的附带民主体时,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事诉讼怎么办?检察院能否对附带民候,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事诉讼部分做出处理,按什么程序处理,如果不能处理又应当送哪个部门参考文献:处理?移送人民法院民庭,刑事附带[1】陈建国主编.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民事诉讼民事审判庭可以不管;移送诉讼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人民法院刑庭,刑事部分已经处理,单1992:150.纯的经济赔偿问题它也可以不管。[5何【2】陈建新.公诉机关提起的刑事附见,在起诉阶段向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难在何处[N】.法制日报,带民事诉讼没有实际意义且易引起操2001—1O一6.第4版作中的混乱。【5】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M】.北《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明确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500页.规定:。……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4】【5】武延平.谈我国刑事附带民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事诉讼立法的修改、补充和完善【J】.政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法论坛.1995。2.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据此司责任编辑:赵冰法解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予以调解。据此,有学者Theproblemandsupplementaryof认为,公安、检察机关受理刑事附带民Article77intheCriminalLaw事诉讼案件后,可以先行予以调解。这YahWanhong样一来,有利于解纷息讼,使受害人及(TheChineseCriminalPoliceAcademy,时得到赔偿,使附带民事诉讼及时得Shengyang,Liaoning110035,China)到处理。但是这种调解既不是民间的Abstract:Therearethreeaspectsof人民调解,也不是法院调解,其性质如problemsat77intheexisting何?另外,调节的效力无从保障,调解CriminalLaw:theprincipalproblemof一方反悔,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startcriminalandsupplementarycivil民事诉讼。最重要的一点是,公安机proceedings;山erequestscopeofcriminal关、检察机关在做出调解时,刑事部分andsupplementarycivilproceedings;the尚未开庭审判,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timelimitofcriminalandsupplementary罪轻罪重、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大小civilproceedings.Theauthortryto等问题均无定论,因而,作为刑事犯罪explorethenomalsettlementoftheabove遭受损害为前提的民事赔偿,缺乏公problemsandtheformationofthe安、检察机关调解的理论基础。scientificlegalprovisions.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Keywords:criminalandsupplementary起应该限于一审阶段为妥,其始于人civilproceedings;principal;mental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时,终于一审damages;timelimit判决宣告之时。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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