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管辖的概念、种类和管辖异议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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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3)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 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例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选项中,( )一般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A.重大的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 D.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答案:A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又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当事人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一,对专业提供提供各大机构考研、公务员、四六级辅导视频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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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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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管辖的概念、种类和管辖异议
管辖的概念、种类和管辖异议
管辖的概念、种类和管辖异议
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为: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种: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些案件包括海事、海商案件,专利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大的案件。 (3)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五类案件由省、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例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下列选项中,()一般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A.重大的涉外案件 B.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 D.经济纠纷的诉讼案件,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答案:ABCD 见《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
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又作了补充规定: 第一,当事人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第一,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还对一般地域管辖作了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夫妇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在
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八,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范文三: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
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
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是指某一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它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内部分工。
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
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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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职能管辖 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
(四)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以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为确定行政机关管辖的基础,操作起来比较简便,容易判知。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呈持续状态的,那么每一个阶段所经过的地域,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各该地域的行政机关都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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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及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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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及诉讼管辖
#程永顺
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及诉讼管辖是当事人及代 《专利法》规定的,中国专利局将向申请人发出审查意 理人十分关注的问题。《专利法》修改之后,最高人民 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 法院对此做了专门的规定,本文结合相关法律及规定 正。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中国专利局仍然认 对此问题作一阐述。 为明显不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则作出
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 一、专利行政案件的种类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的不服的,可
专利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的一类新型案件。 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 $
由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不同、决定的内容不同,专利 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经过复审审查,作出复审决 行政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定,并通知申请人。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结果有两种:一 (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
种是撤销中国专利局的驳回决定。那么,专利申请将 不服专利复审 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 !"
恢复到中国专利局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审查程序 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 #!的案件。根据《专利法》第
继续进行;另一种是维持中国专利局的驳回决定。在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 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 $收到通知之日起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 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做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 诉,由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程序经过审理后,作出最 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 终裁决。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具体说,这类案件是指专利申请人作为原告,对国 第二种情况是:对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发明专利申
请的复审决定不服而发生的纠纷 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驳回其专利申请、不授予其
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经过申请,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应
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也就是说,要具备专 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仍作出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
局的驳回决定,这时,专利申请人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 利性。
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 我国对发明专利的审查,是由中国专利局根据申
请人提出的实质审查请求,对 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这类纠纷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对
形式审查阶段驳回发明、实用新 当然,中国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对发明
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这就是说,一项发明专利申 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的复审决定不服而发生的纠
请经过初步审查后,即便公布了申请的技术内容,也还 纷。
不能算得到了专利权,还须按程序进行实质审查。如 我国对发明专利的审查采取形式审查(初步审查)
果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该发明专 加实质审查的全面审查制,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利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则实行初步审查制。
中国专利局对于发明专利申请“三性”的审查是按 初步审查主要是进行明显缺陷审查和格式审查。
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逐一进行的,审查中对某一 对发明、实 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明 显不符合
/!/作者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高级法官,:,邮政编码:。 # %&’()*,-01-203-)-(42,’!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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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实质性条件产生疑问时,便会及时向专利申请人发 求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宣告专利权
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不服,以专利复审委 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答复。申请人及
员会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 时作了答复,并符合要求时专利审查将继续进行;如专
实践中,这类专利行政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利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要求,该发明专利申请将会被 专利权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 驳回。在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的情况下,发明专利申 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的专 请人对中国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 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利行政诉讼; !
到通知之日起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发明专利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后, 会第二,无效宣告请求人作为原告,对专利复审委员 经过复审审查,作出复审决定。 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有效或者部分有效的决定不服, 提
复审决定的内容也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撤销 起的专利行政诉讼;
中国专利局的驳回决定,这时,中国专利局应当按照复 第三,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分别作为原告, 审决定的结果执行,继续将后续审查工作完成;另一种 均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部分有效、部分无 效是维持中国专利局的驳回决定。发明专利申请人对专 的决定不服,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 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中国专利局的驳回决定,即 在前两种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 驳回发明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作为专利无效决定的相对人,应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 收到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加专利行政诉讼。
讼。 (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 案
发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阶段被驳回,情况比较 件
复杂。可能是遇到了新颖性障碍,也可能是遇到了创 不服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 造性或者实用性等其他问题。人民法院审判这类案件 条至第条规定了 $()’许可决定的案件。《专利法》第一般应当根据案情的需要,聘请有关技术专家作陪审 三种强制许可的情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员或者技术顾问,以便更好地对争议的发明创造的技 作出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决 术内容进行分析,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断。 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 ((定。根据《专利法》第
不服专利复审 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 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
定的案件。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通知之日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不服国家知识 产权局专利局作出的实施强制 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 "#
条规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人应当向专 $(许可使用费裁决的案件。根据《专利法》第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
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有关文件。在进行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专利复审委
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
《专利法》第条规定: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 ((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
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实施见。专利权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 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 对意见。对作出意见陈述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进行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日起审查。如果认为专利权人的陈述意见不能驳倒无效请 提起这类专利行政诉讼的前提,是国务院专利行 求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同对待被视为无反对意见 政部门已作出强制许可的决定,而当事人之间仅仅因 一样,便有可能作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由国务院专利行 的决定。 政部门作出裁决,当事人又不服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 根据《专利法》第条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做出决定,并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审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 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权人或者无效 以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行政诉讼。 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 个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为一个国家行政机关, 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月内向人民法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 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会做出许多具体行政行 为。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具体说,根据中国专利局《行政复议规程》的规定,当事人 这类案件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
科技法律与 $%
对专利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产生争议,可以向中 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 国专利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可以以中国专利局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强制执行。
讼。 处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根据《专利法》第&’
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很多,专利申请人、专 "$
外,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
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 行为不服,也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对专利局作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出的不予批准其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决定不服的,对
得的,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专利局作出的同意专利权人自动放弃专利权的决定不 究刑事责任。 服的,等等,也可以向专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罚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是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 《专利法》授予的权利,其有权依法主动查处。当事人 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日内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受到通知书之日起中国专利局设立复议机构审理复议案件。复议机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 处罚冒充专利行为。根据《专利法》第条的 (&")定。 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 复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 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北京市中级人民 !"万元以下的罚款。 "告,可以处 法院起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罚冒充专利行为也是《专 (三)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 利法》授予的职权,其有权主动查处。当事人对处罚决 件 日内,向 "!定不服的,可以自受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条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作的部门,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 对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惩戒行为。根 %&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人民政 据《专 利代理惩戒规 则(试 行)》的 规定,各 省、自 治 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这条规定表明,过去 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设立 对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惩 的专利管理机关,不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管理专利 戒。对专利代理机构的惩戒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停止
至个月。对专利代理人的惩戒分 工作的部门。只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 *(承接新代理业务为警告、通报批评、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等。当事 一些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
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 简称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管理 个月内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 ’决定书之日起专利工作的部门,有的称为地方知识产权局。目前,全 个。《专利法》及其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实施细则》中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职能的规定仅 国已建立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有调解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依照《专利法》第 "&"#适用于它们。 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受到侵害的专利
《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管理专 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在对专利侵权纠纷 利工作的部门是地方政府机关的职能部门,负责本行 进行处理的过程中,就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给专利权人 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它应当是各级政府的组成 或者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数额进行调解。调解达成 部分。从法律规定的权限看,它具有专利管理和专利 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管理专利 执法的双重职能。依照《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 工作的部门不能作出行政决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 的规定,它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决 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下纠纷: 调解临时保护期间的费用纠纷。依照《专利法 *&
条规定,专利权授予后,管理专利工作 #)实施细则》第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依照《专利法》第 &"#! 条的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 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公
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他人使用其发明,应当向专利权人 利权,引发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
支付适当的费用引发的纠纷进行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调解专 利 申 请 权 纠 纷。依 照《专 利 法 实 施 细 #&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 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发明人或 #)则》第日 !"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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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设计人或其单位的请求,可以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与其所属单位对其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争议 的专利行政案件,暂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 进行调解;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对因履行技术开发 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暂不受理。 合同完成的发明创造产生的专利申请权纠纷进行调 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更关心的是,在人民法院实行 解。 大民事格局的情况下,原专属于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调解 专利权归属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是在 !"的这类专利行政案件,将来是归行政审判庭审理,还是 专利申请权纠纷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指引起专利申请归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对此,为 权纠纷的两种情况,发生在专利权授权之后。根据《专 年月 ’&&’*了明确分工,加强合作,最高人民法院于 利法实施细则》第条的规定,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日专门作出批复,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 ’%部门有权依当事人的申请对专利权归属纠纷进行调 专利或者注册商标专利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同一 解。 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
审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 调解职务发明 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单 $"
位之间发生的奖金或者报酬纠纷。《专利法实施细则》 案件,由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 第条规定,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 #$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其他行政案 人没有依法发给奖金或者支付报酬的,发明人或者设 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计人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这种争议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批复内 实际上是一种因奖金、报酬而发生的争议。 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又专门 &&%’’!(调解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根据《专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 !发出《关于执行条的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 #$实施细则》第及国际贸 "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申请过程中或者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因该发明创造的 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其中涉及专利行政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资格发生纠纷,争议谁是真正的 件问题分工的主要内容有: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可以申请由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 该意见第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 % "(部门进行调解。 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就前面所列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纠纷的范围共 同一专利或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
委员会决定或者裁定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民事 项,其中对、、、四项,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 %&%’()
以作出行政决定,即具体的行政行为。对此行政决定 审判庭审理。”
不服的,相对人可以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向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当事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其余纠纷, 民法院以专利复审委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如果之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执法中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 前当事人之间已就同一专利发生侵权等民事诉讼,该 请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以原来的对方当 专利行政纠纷则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事人为被告,重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便是 该意见 第条规定:“涉 及专利权或者注册商 ")’
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主持下做出了调解结论,一方 标专用权的民事案件已经审结,当事人就同一专利或当事人又反悔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者商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决定 可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只是在当事 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而提起行政诉讼的,该行 人自愿履行的前提下,才具有实际意义。 政案件仍由审理原民事案件的民事审判庭审理。”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当事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 二、专利行政案件的诉讼管辖 民法院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之前, (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 只要围绕涉案的专利权已发生过侵权等民事纠纷,并 的诉讼管辖 已审结的,该专利行政纠纷则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 该意见 第条规定:“人 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当 ("*
定,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均由 事人不服行政管理机关针对民事争议所作决定的行政
诉讼,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若当事人就此专利或者商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
标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或者 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裁定又提起行政诉讼的,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由于北京市有两个中级人民法院,国家知识产权
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当事人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 局地处海淀区,从地域上属于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提起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诉 年月作出规定, ’&&’!因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
科技法律 与 $"
讼之前,已在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解决侵权 是,十几年来,这类纠纷在实践中并未发生过。此外, 等争议,对此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关于专利的司法解释中,也未就 这定,其中一方当事人不服,并向有关人民法院以地方管 类专利案件的管辖分工作过具体的规定。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诉讼由 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行政审判庭管理;而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 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专利行政诉讼,应当由北京市第 行政诉讼则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这一管辖分工目前
由上述规定可见,对于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 并无变化。
的专利行政案件,均暂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 (三)以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 辖这一点已经明确。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内部 的诉讼管辖
由行政审判庭审理,还是由民事审判庭审理,则主要看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 #$%&!"!
在当事人提起专利行政诉讼之前是否就同一专利有或 判工作的几个问题通知》中规定,当事人不服专利管理
机关所作的处理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仍应以 者曾经有过民事争议,有民事争议的,不论该争议已在
在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时的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根 法院审理中,还是已经审理完毕;不论在地方管理专利
据这一规定,在《专利法》实施之初,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工作的部门处理中,还 是已处理完,进 入行政监督程
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后,当事人不服的,并不能引起 序,该专利行政案件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一场行政诉讼,所以,也不存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 事审判庭审理。而无民事争议的,则由行政审判庭审
被告问题。而且,这类纠纷统一由有专利纠纷案件管 理。
辖权的少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再具体讲,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专利权无
但是,随着我国立法的加强,特别是《行政诉讼法》 效行政决定引发的专利行政案件中,专利权人与他人
生效后,情况发生了变化,许多地方法院将当事人不服 专之间因侵权、合同引发民事争议之后,当事人就同一专
利反诉专利权无效,从而引发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应 利管理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 作为
行政案件审理。在管辖上有的在中级人民法院, 有的当由民事审判庭审理;而在没有任何民事争议的情况
在基层法院,管 辖问题出现了较为混乱的局面。 为此,下,无效宣告请求人直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
最高人民法院曾几次在司法批复中涉及此问题。 某项专利权无效,而引发的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由行政
审判庭审理。 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案 %’’!&!"
对于专利复审委会在复审审查中,依职权作出的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再次明确了这类案件的
管辖问题。在这个规定的第条中,明确了不服管理 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的复审决定,专利申请人不服该 !行政决定,起诉到法院的专利行政案件,因为专利权尚 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
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 未授予,也不可能发生侵权等民事争议,因此,这类以 %专利纠纷案件。第
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 各省、自治区、直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 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二)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为被告的专利行政 的这一规定,明确了这类案件的性质及诉讼管辖,即这 案件的诉讼管辖 类案件属于专利行政纠纷案件,应当由行政审判庭审 这类行政案件根据相关法律和有关民事法律规
理。但是,并非所有的法院或者作为被告的管理专利 定,也均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
工作的部门所在地的法院均有管辖权,而是应当由有 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根据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 %% ’’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 %&"#$!!
年底全国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共有家,即 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关于实施强($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截止到家,四个 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案件,均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 家(北京、上海、天津各有两个 )直辖市的中级法院有
市高级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法院。并规定:关于实施强 中级法院,重庆有四个中级法院,但只有一个中级法院 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应当以国家专利局为被告。关于 有专利案件管辖权),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 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仍应以在国家专利局处 特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还有最高人民法院 理时的争议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根据这一规定,当初
指定的一些中级法院,如青岛、大连、温州、佛山、烟台、 这两类纠纷均作为专利纠纷,由经济审判庭审理。但
葫芦岛、景德镇等中级人民法院。
范文五:三大诉讼管辖及种类企业的清算程序
三大诉讼管辖及种类企业的清算程序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的种类(P272)
(一)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行政处罚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包括: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具体包括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过复议而由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2.特殊地域管辖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被告所在地,是指被诉行政机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告所在地,是指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1)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提示:注意区分三大诉讼在解决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时不同:(1)行政诉讼是“最初收到起诉状”;(2)民事诉讼是“最先立案”;(3)刑事诉讼是“最先受理”。
【例题?多选题】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
C.李某可以先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D.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
E.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疑编号1743410201]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管辖。(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可以向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因此ABC正确,D错误;(2)本案中范某是受害人,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针对的是李某,而非是针对的范某,因此,范某不能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E错误。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
2.指定管辖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是“能上能下”)。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法院。
提示: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案件的性质和影响大小。
3.地域管辖
(1)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的确定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原告就被告)。在被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则以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例外情况,被告被监禁时,由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管辖
属于特别管辖的情况,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如:(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通常情况下,特别管辖不妨碍普通管辖的适用,即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民法院管辖。(特别管辖不排斥普通管辖)。
(3)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法院。
对于国内民事案件,协议管辖只限于合同案件和在法律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间选择,且仅能选择第一审法院的管辖;而涉外民事案件的协议管辖,包括涉外合同和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联系的法院管辖,包括选择中国的法院或者外国的法院,但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时,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属于专属管辖的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依法律规定,就同一诉讼,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在存在共同管辖时,则允许当事人选择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原告同时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则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本院确无管辖权时,不得再自行移送,只能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5.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通常为被告。(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程序正确的是( )。(2006年)
A.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开庭可以采用陪审制
B.不公开审理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不公开、审理内容不公开、判决不公开
C.离婚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理
D.当事人在一审中对管辖权没有提出异议的,在二审中仍然可以提出异议
[答疑编号1743420103]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诉讼程序。
选项A错误,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选项B错误,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选项C正确,按照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不公开审理。选项D
错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公安机关负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 责受理的案
件
只能是自诉案件,包括: (1)贪污贿赂犯罪; 是除法律另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有规定以外
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的其他刑事
件。 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注意:
件; 民人身权利及民主权利的犯罪; (1)涉税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件;
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2)破坏社
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会主义市场
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济秩序罪;
件。 (3)伪证罪;
(4)拒不执
行判决裁定
罪。
【例题?单选题】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
,.骗取出口退税案
,.受贿案
,.私分国有资产案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 ,
[答疑编号1743430301]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立案管辖。受贿案和私分国有资产案属于贪污贿赂犯罪,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不应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也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管辖,所以也不能选;骗取出口退税案属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二、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审判管辖包括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3.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4.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例题?单选题】在一起贪污案中,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于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中级人民法院( )。(2006年)
A.可以依法审理而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B.应当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便其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C.应当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以便其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D.应当直接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答疑编号17434303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刑事诉讼审判管辖。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二)地域管辖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时所说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所地、工作或学习所在地。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为辅的原则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提示:(1)在行政诉讼中,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的情况,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2)在民事诉讼中,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的情况,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在刑事诉讼中,几个同级法院都有管辖的情况,由最先受理的法院管辖。 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 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由债权人申请人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民法院指定清算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人进行清算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
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债务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二)合伙企业清算
1.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2)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2.清算人应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3.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4.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的解散(掌握)
公司解散的原因 公司免予解散而存续 解散的法律后果
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
存续。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
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
解散事由出现 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1.除合并、分立豁免清算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外,其他解散的公司应当
以上通过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行清算。
散 2.解散的公司,其法人资注意:三分之二通过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格仍然存在,但公司的权
散 利能力仅限于清算活动必
要的范围内。公司清算完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毕,由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关闭或者被撤销
注销登记后,公司法律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格消失。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
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四)公司的清算(掌握)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程序和非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破产法》的规定;非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1.清算组
(1)清算组的成立
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2)清算组的组成
自行组有限责任公司 由股东组成
成清算股份有限公司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组的
人民法(1)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院指定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
组成清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
算组的 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
一是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
二是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三是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清算组的职权、义务和责任
1)职权。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义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3)责任。
2.清算程序
(1)通知和公告。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予公告)
(2)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为60日),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4)公司财产的清偿顺序。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照下列顺序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拖欠的税款,?公司债务。(个人独资企业的清偿顺序为?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
(5)债务清偿。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6)清算时间。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7)公司清算时特殊情况时处理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8)分配公司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9)清算结束。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3.股东、董事、控股股东在清算中的责任(略)
4.清算中公司破产的情形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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