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二审诉讼费退费申请
二审诉讼费退费申请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娄伟民 职务:总经理
代理律师: 联系方式:
由贵院审理一/二审案号为(201 ) 民 字第 号, 诉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人保南京公司在二审开庭前已预缴二审诉讼费元,法律文书中判令我司需承担二审诉讼费 元,现向贵院申请就二审诉讼费退回 元,请退至账户 。
烦请划款人在划款备注栏中备注“被上诉人的姓名”,以便退回款项的查询。感谢!
附退费账户信息:
1、户 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新街口支行
账 号:4301 0100 2910 1061 880
2、户 名: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张杨支行
账 号:12190 79373 10802
3、户 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成贤街支行
账 号:4301 0108 2910 0385 818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日 期:2014年 月 日
范文二:该案件二审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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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二审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 [案情]:
因合伙中的债权、债务纠纷,2003年5月,彭某以姚某为被告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姚某给付双方在合伙期间所得利润的一半。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服A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遂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A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期间,彭某向A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A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同意彭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对二审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该院在裁定书中未做表态。姚某即提出异议,分别找到一、二审法院,要求予以明确。 [分歧]:
对姚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在准许彭某撤回起诉的裁定中,对二审诉讼费如何负担没有表态,属于遗漏裁定的内容,应由一审法院补充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姚某负担,理由是姚某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就应该由其负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但原告彭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因此,根据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的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也应当减半收取,故应由姚某承担一半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一半案件上诉费由二审法院退给姚某。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一审法院补发裁定,裁定补正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彭某负担。 第四种意见认为,二审诉讼费是二审法院收取的,一审法院无权决定发回重审类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情形的二审诉讼费的分担,因此,该二审诉讼费的分担应由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
找法网北京律师: http://china.findlaw.cn/beijing 审理的结案方式。它是对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对案件案件的胜负、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并没有作出实体上的处理。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暂时无法确定,故在发回重审裁定中对二审诉讼费的分担不作表态,只在裁定书中交代一、二审诉讼费的分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的结果来重新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分担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谁败诉,谁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彭某在一审法院重审时撤回起诉,一审法院理应在审查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时,对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的分担进行明确。虽然,此类案件法院并没有对案件的胜负或当事人责任的大小进行裁决,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均是由启动司法程序一方的案件当事人承担诉讼费。因此,在本案中,彭某理应对自己启动和终止的司法程序承担责任,应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而不应当由被告姚某来承担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一审法院在准许彭某撤回起诉的裁定中,对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没有明确,属于对诉讼费用的漏写,故应由一审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对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彭某负担,进行补充裁定。本案二审法院已对上诉案件已经进行了全面的审理,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二审程序,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全额收取诉讼费,故要求二审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的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一审申请撤诉,一审法院可以对其所收取的诉讼费按照法律的规定减半收取。故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来源:找法网北京律师)
范文三:该案件二审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
《该案件二审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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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9-02
因合伙中的债权、债务(www.69ls.com)纠纷,2003年5月,彭某以姚某为被告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姚某给付双方在合伙期间所得利润的一半。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服a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遂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a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期间,彭某向a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a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同意彭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对二审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该院在裁定书中未做表态。姚某即提出异议,分别找到一、二审法院,要求予以明确。
(分歧):
对姚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在准许彭某撤回起诉的裁定中,对二审诉讼费如何负担没有表态,属于遗漏裁定的内容,应由一审法院补充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姚某负担,理由是姚某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就应该由其负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但原告彭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因此,根据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的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也应当减半收取,故应由姚某承担一半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一半案件上诉费由二审法院退给姚某。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一审法院补发裁定,裁定补正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彭某负担。
第四种意见认为,二审诉讼费是二审法院收取的,一审法院无权决定发回重审类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情形的二审诉讼费的分担,因此,该二审诉讼费的分担应由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结案方式。它是对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对案件案件的胜负、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并没有作出实体上的处理。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暂时无法确定,故在发回重审裁定中对二审诉讼费的分担不作表态,只在裁定书中交代一、二审诉讼费的分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的结果来重新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分担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谁败诉,谁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彭某在一审法院重审时撤回起诉,一审法院理应在审查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时,对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的分担进行明确。虽然,此类案件法院并没有对案件的胜负或当事人责任的大小进行裁决,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均是由启动司法程序一方的案件当事人承担诉讼费。因此,在本案中,彭某理应对自己启动和终止的司法程序承担责任,应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而不应当由被告姚某来承担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一审法院在准许彭某撤回起诉的裁定中,对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没有明确,属于对诉讼费用的漏写,故应由一审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对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彭某负担,进行补充裁定。本案二审法院已对上诉案件已经进行了全面的审理,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二审程序,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全额收取诉讼费,故要求二审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的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一审申请撤诉,一审法院可以对其所收取的诉讼费按照法律的规定减半收取。故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范文四:该案件二审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
该案件二审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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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因合伙中的债权、债务纠纷,2003年5月,彭某以姚某为被告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姚某给付双方在合伙期间所得利润的一半。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姚某不服A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B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审理程序违法,遂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该案发回A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在重审期间,彭某向A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A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同意彭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彭某负担。对二审诉讼费应该由谁负担,该院在裁定书中未做表态。姚某即提出异议,分别找到一、二审法院,要求予以明确。 [分歧]: 对姚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如何处理,实践中有四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在准许彭某撤回起诉的裁定中,对二审诉讼费如何负担没有表态,属于遗漏裁定的内容,应由一审法院补充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姚某负担,理由是姚某提起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二审法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就应该由其负担。
院发回重审,但原告彭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因此,根据撤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的规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也应当减半收取,故应由姚某承担一半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另一半案件上诉费由二审法院退给姚某。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由一审法院补发裁定,裁定补正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彭某负担。 第四种意见认为,二审诉讼费是二审法院收取的,一审法院无权决定发回重审类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情形的二审诉讼费的分担,因此,该二审诉讼费的分担应由二审法院予以明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发回重审,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的结案方式。它是对案件进行程序上的处理,对案件案件的胜负、当事人的责任分担,并没有作出实体上的处理。因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暂时无法确定,故在发回重审裁定中对二审诉讼费的分担不作表态,只在裁定书中交代一、二审诉讼费的分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的结果来重新确定。 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分担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谁败诉,谁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彭某在一审法院重审时撤回起诉,一审法院理应在审查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时,对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的分担进行明确。虽然,此类案件法院并没有对案件的胜负或当事人责任的大小进行裁决,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均是由启动司法程序一方的案件当事人承担诉讼费。因此,在本案中,彭某理应对自己启动和终止的司法程序承担责任,应承担一、二审诉讼费,而不应当由被告姚某来承担二审案件的受理费。一审法院在准许彭某撤回起诉的裁定中,对二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没有明确,属于对诉讼费用的漏写,故应由一审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对本案二审诉讼费由彭某负担,进行补充裁定。本案二审法院已对上诉案件已经进行了全面
的审理,完成了法律规定的二审程序,因此,二审法院应当全额收取诉讼费,故要求二审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的理由亦不能成立。至于一审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一审申请撤诉,一审法院可以对其所收取的诉讼费按照法律的规定减半收取。故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 娄宏春
范文五:追索劳动报酬诉讼费是多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原因一般来说都是拖欠工资,劳动者在遭遇拖欠工资的情况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很多劳动者十分关心追索劳动报酬诉讼费的问题,小编为您整理了这篇文章,希望帮助您解决遇到的问题。
一、追索劳动报酬诉讼费是多少?
诉讼费用的交纳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明确的规定了,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的诉讼费是10元一件,并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的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前置程序
(一)仲裁
涉及未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仲裁是强制程序。
(二)仲裁申请书
1、申请人在书写申请书时,应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印。申请书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副本份数应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由仲裁委员会送达被申请人。
2、“请求事项”是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决劳动争议的具体事项,即申请人所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申请人应明确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的目的和具体要求事项,如要求履行劳动合同、要求撤销处理决定等。并要写明申请人对解决劳动争议所提出的具体主张,如责令被申请人补发工资××元、责令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元等。请求事项应当写得明确、具体、合法、相对固定。即应当“四要四不要”:一要明确,不要含糊;二要具体,不要笼统;三要合理、合法,不要提无理要求;四要相对固定,不要任意变换。对请求事项,在申请时要慎重,周密考虑,力求周到,没有遗漏。在立案后,对请求事项确有不实、不全、不确切之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变更或者提出新的请求。
此外,如有必要申请部分裁决(即先行给付)的,应作为独立的一项请求提出来。如在立案后才提部分裁决,则应另写申请书。
3、“事实与理由”是申诉书的主体部分,是内容的重点,也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请求事项的根据。
(1)事实
是指双方争议的事实或者被诉人侵权的事实及其证据。案情事实的具体内容,包括:(1)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争议的发生、发展过程;(3)争执的焦点和具体内容;(4)被诉人应承担的责任。如申诉人自己也有一定责任,亦应提及,不能把过错完全推给被诉人。
叙述事实应当“六要六不要”:一要和请求事项一致,不要相互矛盾;二要写得具体清楚,不要抽象空洞;三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缩小;四要把关键情节交待清楚,不要含糊其词;五要有理有据,不要捕风捉影;六要心平气和地摆事实,不要刻薄挖苦。
事实必须有证据来证实。所谓证据,就是证明所叙述事实的真实性、可靠性的依据。它决定着仲裁的胜负。对证据的书写一般是在叙述事实时就随着列举证据。可在叙述事实中,用括号加以注明,这样节省笔墨。也可在叙述事实之后,单列一段来交待证据。
(2)理由
在讲清楚事实之后,应概括地分析争议的性质、危害、结果及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以论证请求事项的合理、合法。理由,包括两方面: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理由:二是提出法律根据的理由。引用法律条文要全面、具体,应引到条、款、项,不能只引条。书写理由应做到“三要三不要”:一要讲道理,不要强词夺理;二要提供证据,不要空口无凭;三要有针对性地引用法律条款,不要没有法律根据。
理由的书写,例如:“综上所述(分析说明争议的性质、过错及危害后果),根据××法第×条第×款的规定(说明被申请人应负的责任),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以实现请求事项。
如果案情比较简单,事实和理由可以合写,不用分段处理。
4、书写申请书应注意的问题
(1)实事求是,分清是非。
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忠于事实真相,不编造、不夸大、不缩小,不得将道听途说、查无实据的材料写进申诉书。在实事求是地叙述案情事实的基础上,还要阐明道理,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分析被诉人的行为是否侵权违法,有何过错,根据事实和法律被诉人应负什么责任,应负多大责任等。
(2)有法可依,以理服人。
要坚持摆事实、讲道理,坚持以理服人,而不能谩骂攻击,以势压人。特别要注意以法律作为依据,注意准确恰当地援引法律条文进行论证,阐明自己主张的合法性,以求得仲裁庭的认同。在引用法律上要注意防止牵强附会,乱引错引,更不能断章取义。
(3)层次分明,详略得当。
应高度重视表述的条理性、层次性以及内容详略的安排。全篇的结构要按照固定的格式,有次序地展开,不得前后颠倒或者相互混淆。陈述案情事实要线条清晰,或是按争议发生、发展的顺序,按时间先后来写;或是先交代争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争议标的的情况,再写争议的原因与焦点等等。在内容安排上还要做到突出重点,详略得当。关键性的问题要说清说透,枝节问题、次要问题则可写得概略一些。切忌关键性问题没有说清楚,与案件无关或者关系不大的内容又说得过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