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车主换下被锁轮胎开走遭查扣车辆_24
车主换下被锁轮胎开走遭查扣车辆
本报通讯员 戴庆国 本报记者 孙晶晶
从3月26日中午到3月28日早上,只有短短一天半的工夫,车子
居然不见了,这是在变魔术吗?
看着眼前这块空空的人行道,长庆执法中队队员小高简直不敢相信
自己的眼睛。
3月26日中午11点22分,下城区城管执法局长庆执法中队对一
辆有9次违停记录的车子进行了锁车处理。谁知3月28日早上,执法队员再次来到现场,发现被锁车辆竟然消失得无影无踪。直到看了设置
在人行道上方的摄像头监控录像,他们才知道锁车当天晚上发生了让他
们意想不到的事情。
被锁车辆9次违停
被锁的是一辆车牌号为赣L?170XX的黑色蒙迪欧轿车。
据长庆执法中队章毅中队长介绍,当时,这辆车就停在凤起路179号前的人行道上,属于违章停车。执法队员用城管通查了一下,发现这
辆车有9次违停记录没有去处理。于是,他们马上发出了书面告知书,
并对车子实施了锁车处理。
“当时,驾驶员也在现场,并表示马上会去中队处理。”可是一直
等到3月28日早上,都不见他来。来到现场一看,大家都傻眼了:被
锁的车子竟然消失不见了。
队员们去附近问了一圈,有一位收费员说,他当天晚上9点多下班时,还看见车锁着,早上过来上班,却发现车子不在了。
车子好端端被锁着,怎么会不见了?长庆执法中队队长章毅也糊涂
了,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对有多次违停不去处理的车辆实施锁车、
拖车的强制措施实施到现在,我们还是第一次碰到这样的事情。”
锁车当晚,换轮“大战”
幸亏当时车子是停在一个小区门口,车子停放的上方恰巧有摄像
头。一看监控,章毅找到了答案:“原来,是有人换下了被锁的轮胎,
开走了被锁的车子。”
昨天下午,记者也查看了当时的监控。监控上显示,3月26日当
天晚上22:02,有人开车到达现场,车上下来两个人,从车后拿出一
个备胎。
过了大约10多分钟,又过来两个人,四个人在车子左侧被锁的前轮胎处捣鼓了好一会儿才站起身来。大约晚上10点半左右,其中一个
人将车子开走了,随后其余几个坐上另外一辆车离开了。章毅分析,很
可能是那四个人换下了被锁的轮胎,然后开走了被锁的车子。
当事人面临严惩
对付锁车器,驾驶员现在胆子越来越大。去年2月份,拱墅区城管执法局湖墅中队执法队员就查处过这么一辆“牛“车:在杭州市区有8次违停记录未接受处理。车子违停被锁车后,车主沈某不仅不去接受处
理,还把锁车器撬开逃之夭夭(详见本报2009年2月2日A6)。
当时,警方经过调查,查明车主沈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坏锁车器并逃离现场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
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昨天,记者从长庆执法中队了解到,他们已经报警,目前警方正在
进一步调查当中。
范文二:绿化车违停近两年追踪:占道车辆已被车主开走
本报率先并连续刊发的三亚一绿化车“霸道”两年的报道有了新的进展。昨日上午,三亚市民赵先生向记者反映,长期停放在川北巷一小区出入口旁人行道上的园林绿化车已不见踪影,或已被车主开走。那么,该车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行为,其霸占人行道近两年时间,又是否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记者昨日再次走访三亚交警、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得到的答复是该车并不存在非法改装行为,车主将面临100元的违停罚款。
综合行政执法局:车主将面临100元罚款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河东支队机动中队了解情况,相关负责人表示,14日下午,中队已派执法队员前往现场调查,执法队员进行了拍照取证,并贴了违停罚单,随后联合交警部门通知车主赶往现场将车辆开走。
记者询问执法队员在日常巡逻时是否看到过该车辆占道停放时,该负责人表示,执法队员是机动巡逻,并非定岗巡逻,但只要执法队员遇到车辆违停时都会对车辆贴上违停处罚单。14日下午,执法队员在该路段调查时,一并对其他违停车辆贴了处罚单。
“根据相关交通法规,该车将面临100元的罚款,但是否在该处人行道停放近两年无从查证,这是我们第一次接到市民对该车的投诉,以前并未接到过类似投诉。”该负责人表示,该车属专项作业车辆,执法部门只能对其违停作出相应处罚,至于该车是否存在非法改装行为,归交警部门管理。
交警:占道车辆不存在非法改装行为
记者随后赶至三亚市交警支队对此事作进一步了解,经法宣大队相关工作人员进一步查询得知,这辆登记在个人名下的园林绿化车并不存在非法改装行为,该车原为广州某环卫单位公用车,后过户至个人名下,在现车主之前,该车已过户一次,目前该车属于非营运性质车辆。至于车主将其作何用途,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清楚。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如该车辆确在人行道违停近两年时间,所面临的绝非是100元罚款。记者粗略算了一笔账,按每日100元的罚款,停放时间如此之久,该车主至少要面临数万元的罚款。对此,市民赵先生质疑道,“违停近两年,仅处罚100元,该处罚结果未免太轻了。”在采访过程中,记者曾试图联系该车车主陈某,但一直联系不上。(记者 徐一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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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私自开走被交警扣留的车辆该定何罪
私自开走被交警扣留的车辆该定何罪
私自开走被交警扣留的车辆该定何罪左国新[案情简介]:2003年3月2日,李某驾车行至某路口时,因违章被交警拦住,交警将其车扣留在交警中队停车场,第二天中午,李某来到交警中队准备接受处理,见值班人员不在,便将自己被扣的车开走,藏匿在亲戚家中。两天后,交警中队发现李某的车辆不见了,立即告知了李某,并提出赔偿李某损失2万元,李某表示同意并接受了交警队赔偿的2万元。[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理由是:李某将车开走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使得该中队在找不到车的情况下,“自愿”地向李某赔偿2万元的损失。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李某乘中队值班人员不在,把自己被中队扣留的车开走,所采用的手段就是秘密窃取,而且涉案数额巨大,虽然车辆的所有权是李某,但当时车辆正处在交警中队的合法占有状态(交警依法扣车)下,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理由是:李某秘密把车开走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后面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交警中队2万元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应该数罪并罚。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李某的车因违章被
交警中队扣留,只是暂时失去对该车辆的控制而并没有丧失对该车的所有权,因此,李某私自开走被扣的车辆,因该车所有权属于其本人,李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所以,李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其后面取得交警中队的2万元,李某并没有刻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来追求这一“利益”,是交警中队自己“误会”了,所以李某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李某所得的这2万元钱因无法律上原因,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李某应将2万元返还给交警中队。[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害人是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信以为真,以致“自愿”地将自己所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 的财产权。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李某虽有隐瞒车辆去向事实的故意,但这种故意是为了掩盖自己盗窃车辆的行为,并不是有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交警中队赔偿李某2万元是
因为李某“盗窃”车辆的行为造成的,不是因为李某诈骗而陷于错误意识处分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构成盗窃罪必须要符合三个特征:一是形式特征——秘密窃取的方式;二是本质特征——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侵犯;三是数量特征——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或多次盗窃。本案中,李某乘交警值班人员不在,私自开走车辆的行为,是典型的秘密窃取方式,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争议比较大的,是交警中队暂扣的车辆,算不算公共财产的问题,这也是判断本案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根据刑法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些私人财产一旦受到损失,负有管理、使用、运输的国家或者集体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中队扣留李某的车辆,中队就负有管理(保管)该车辆的职责,按上述规定,该车辆就属于公共财产,且数额巨大,因此说,李某私自开走被扣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数额就是交警中队损失的2万元钱),构成了盗窃罪。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
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构成诈骗罪,不能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江西省上高县检察院 左国新 邮编:336400
范文四:私自开走被交警扣留的车辆该定何罪
左国新
[案情简介]:2003年3月2日,李某驾车行至某路口时,因违章被交警拦住,交警将其车扣留在交警中队停车场,第二天中午,李某
来到交警中队准备接受处理,见值班人员不在,便将自己被扣的车开
走,藏匿在亲戚家中。两天后,交警中队发现李某的车辆不见了,立
即告知了李某,并提出赔偿李某损失2万元,李某表示同意并接受了交警队赔偿的2万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理由是:李某将车开
走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使得该中队在找不到车的
情况下,“自愿”地向李某赔偿2万元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李某乘中队
值班人员不在,把自己被中队扣留的车开走,所采用的手段就是秘密
窃取,而且涉案数额巨大,虽然车辆的所有权是李某,但当时车辆正
处在交警中队的合法占有状态(交警依法扣车)下,因此,李某的行
为构成了盗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诈骗罪和盗窃罪。理由是:李
某秘密把车开走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后面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交
警中队2万元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应该数罪并罚。
第四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是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李某的车因违章被交警中队扣留,只是暂时失去对该车辆的控制而并
没有丧失对该车的所有权,因此,李某私自开走被扣的车辆,因该车
所有权属于其本人,李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故意,所
以,李某的行为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至于其后面
取得交警中队的2万元,李某并没有刻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来追求
这一“利益”,是交警中队自己“误会”了,所以李某的行为也不构
成诈骗罪,李某所得的这2万元钱因无法律上原因,属于不当得利。因此,李某应将2万元返还给交警中队。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被
害人是由于行为人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信以为真,以致“自愿”
地将自己所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或放弃自己的财产权。诈骗罪在客观
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
生或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
为人获得或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本案中,李
某虽有隐瞒车辆去向事实的故意,但这种故意是为了掩盖自己盗窃车
辆的行为,并不是有意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交警中队赔偿李某2万
元是因为李某“盗窃”车辆的行为造成的,不是因为李某诈骗而陷于
错误意识处分财产,故不成立诈骗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因此,构成盗窃罪必须要符合三个特征:一是形式特征——秘密窃取
的方式;二是本质特征——对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构成侵犯;三是数量
特征——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或多次盗窃。本案中,李某乘交警值班
人员不在,私自开走车辆的行为,是典型的秘密窃取方式,这一点是
毫无异议的。争议比较大的,是交警中队暂扣的车辆,算不算公共财
产的问题,这也是判断本案罪与非罪的分水岭。根据刑法九十一条第
二款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
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
是因为这些私人财产一旦受到损失,负有管理、使用、运输的国家或
者集体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中队扣留李某的车辆,中
队就负有管理(保管)该车辆的职责,按上述规定,该车辆就属于公
共财产,且数额巨大,因此说,李某私自开走被扣车辆的行为,侵犯
了公共财物(数额就是交警中队损失的2万元钱),构成了盗窃罪。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不是不当得利,也不构成
诈骗罪,不能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江西省上高县检察院 左国新
邮编:336400
范文五:车辆修好后 车主却无法开走 原来是车险赔款没到位·每日商报
天天3·15
车辆修好后 车主却无法开走 原来是车险赔款没到位
2016-12-02
商报讯 (通讯员 杨峰 记者卢莎莎) 10月18日,单先生出了一起车祸,其驾驶的车辆受损比较严重。20日,单先生将车子送到余杭区通运路与通益路交叉口的汽车4S店进行修理,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委托事项,由保险公司和4S店直接对接商议理赔事项。
车辆修理完成后,单先生想要开走汽车。然而,因为4S店计算的汽车维修费用为18万元,金额较大,保险公司一下子无法把赔偿款转到4S店的账户中,所以4S店以此为由,拒绝了单先生的要求。
11月12日,车辆的事情还未得到解决,急于用车的单先生无奈向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良渚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投诉后,联系了整个事件中的三方人员。
单先生表示车子修理好了却不能用,生活工作受到影响。4S店解释,由于此次事故的理赔金额比较高,达到了18万元,因此保险公司的理赔时间比较长。此外,4S店迟迟收不到保险公司的维修款,出于内部规章制度要求,无法满足单先生立即提车的要求。
良渚市场监督管理所介入后,向当事人单先生说明了具体情况,并督促保险公司抓紧处理相关理赔手续,尽快将赔偿款支付到位。对于4S店,对其按照规章制度的行为表示理解,但是考虑到单先生的实际情况,要求其在此期间向单先生提供一辆代步车。对于这一要求,4S店和单先生都表示可以接受。经过多方协调,11月22日,保险公司的赔付款终于打到了4S店账户,单先生开走车辆并对此次调解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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