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债权转让通知生效时间怎么确定,通知如何送达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点击>>http://s.yingle.com 债权转让通知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通知如何送达 债权转让后,在原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需要签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以此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需要通知债务人,那么债权转让通知生效时间该怎么确定呢?赢了网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一、债权转让通知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
合同成立后,债权人应及时地将债权转让的实事用合适的方式通知债务人,债务人须接到债权转让的通知且知道了通知的内容,此时,转让合同开始生效。
二、债权转让通知如何送达
债权转让后,送达通知的方式的选取也是至关重要的。采取通知方式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最佳方式是公证送达。
虽然书面送达并取得回执是最好的送达方式,但是如果遇到债务人拒绝
签收,送达人也无法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可以通过公证机关送达的方式,如果债务人拒绝签收债权转让通知,公证机关可以留置并在公证书上记录送达情况,人民法院会认可该送达的效力。 (二) 应当认定在有债权转让协议情况下诉讼通知方式的有效性。
诉讼通知的方式在实践中一般是债权受让人采用的方式,原因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债权转让人确实没有履行通知义务;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转让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是没有取得书面的证据,债务人据以进行抗辩。所以,在诉讼中债权受让人主张诉讼中的送达也是债权转让通知。
(三) 不宜采用邮寄送达通知方式。
因为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过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的具体内容,更有甚者,有的债务人更是恶意拒签邮件,所以很难达到送达的目的
(四) 不宜采用公告通知送达方式。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似有不同主张,该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
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该规定,是为了保护国有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正如该司法解释第12条所称,“本规定仅适用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有关案件”,因而不具有普适性。而用公告的形式送达法律文书以告知相关内容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力,其他主体不享有该项权力。
法律规定,进行债权转让的必须要通知债务人,否则的话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协议都是通知到债务人后生效,此时就能约束债务人。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赢了网的在线律师。
债权债务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服务的帮助。
来源:(债权转让通知生效时间怎么确定, 通知如何送达http://s.yingle.com/zw/137205.html)
范文二:债权转让合同生效
债权转让合同生效
篇一:合同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判断
合同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判断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据此,合同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中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合同债权的转让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权利,同时也是律师实务中的重要内容,作为提供商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应着重掌握合同债权转让有效性的构成要件。现将合同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法律要点论述如下:
一、有效的合同债权转让应具备的要件。(一)、债权人转让合同债权的前提是其必须享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债权。合同债权转让纠纷中经常出现的问题:1、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债权转让。虽然合同权利必须等到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到来才能生效,但不能据此否认债权人行使债权处分权,所以,这一原因不影响合同债权的转让效力。2.可撤销合同的债权转让。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以前,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可以转让合同债权,合同被撤销后给受让人造成的损失由转让人赔偿。3、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债权转让。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一种效力不完全的债权,转让此债权出让人有告知义务,否则受让人有权撤销或者有要求瑕疵
担保的权利。4、将来可能实现的债权转让。对该种权利的转让要看实现的可能性,将来有可能实现的债权可以转让,将来不可能实现的债权,转让应为无效。(二)、转让的债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债权。合同的债权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转让的,但以下合同的债权不能转让:1、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合同包括A、依据个人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如雇佣、委托等此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不能转让;B、以选定特定债权人为基础而发生的债权不能转让,如选定特定人授课、绘画等;C、不作为的债权不能转让,如竞业禁止等;D、从权利合同的债权不能转让。因为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不得与主权利分离而被单独转让。2、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以体现合同自治原则。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债权不能转让。如《担保法》
第61条规定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等。(三)、合同债权转让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法的债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债权内容。在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条件下,不能产生债权转让的结果。(四)债权转让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如必须经政府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只有经过批准程序,债权转让合同才能生效。(五)债权人应当将债权转让的情况及时通知债务人。要达到
合同债权转让的目的,除了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合同债权转让协议外,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不通知债
务人,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合同债权转让中“通知”的内容。《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但该法并未规定通知的具体形式,造成人们对通知所包括的形式和内容的不同的理解。依据司法实践中对“通知”的形式和内容的把握,“通知”应包括下列形式和内容:(一)、通知主体。通知主体是原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即债权转让关系的让与人。(二)、通知的对象。通知的对象是合同中的债务人还有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三)、通知的时间。债务人履行义务应有合理的准备时间,所以债权人在债务转让后在合理的时间内通知债务人,以便债务人履行义务。(四)通知的形式。一般情况下,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按被通知的人数分别通知,《合同法》虽然没有对通知的形式做出规定,口头或者书面均可,但口头通知如果发生纠纷,将面临取证难的困境,陷入被动。
三、债权多重转让的问题。在涉及债权多重转让的情况下,通知是债权转让生效的要件,通知是债权是否转让以及向哪一个受让人转让的标准。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债权转让后产生的费用负担。一般情况下,因债权转让而增加的费用,根据是合同全部债权转让还是部分债权转让而有所不同,在债权全部转让的情况下由受让人承担;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由受让人与债权人共同承担。在债权部分转让的情况下,因为原债权人没有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则可以请求原债
权人和受让人一起承担其履行债务费用的损失。
作者 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学增
篇二: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 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 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 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 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 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retype/zoom/2769a82610a6f524ccbf85c7?pn=2&x=0&y=1275&raw
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892.979_1262.
879&type=pic&aimh=44&md5sum=96b57d3fd2ae724af2837c7a829
4d941&sign=444abf7f8f&zoom=&png=8064-&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 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债权转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债权转让的宽泛规定,给不法之徒造成了可乘之机,为在司法
过程中使债权转让制度的适用与立法本意保持高 度一致,有必要仔细研究债权转让的各种限制性规定,规范债权转让的条件及程序,使立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充分实现。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三:从最高院判例看债权转让法院裁判规则
从最高院判例看债权转让法院裁判规则
齐精智2015-09-07
文/齐精智 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
债权转让是保理融资有效成立的法律前提,在我国关于保理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现归纳如下:
一、债权转让后原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是否继续有效,
最高院案例:1998年8月10日,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与鑫泉贸易(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相互供货关系。1999年10月2日,鑫泉公司与辽宁渤海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对河南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辽宁公司,用以清偿鑫泉公司欠辽宁公司的债务等。1999年10月8日,辽宁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辽宁公司是以债权转让纠纷
为由提起的诉讼,其与河南公司未直接签订合同,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故辽宁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鑫泉公司与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辽宁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而依据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解决权利义务争议要通过仲裁裁决,因此,辽宁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权利,亦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故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的债权受让人无权对该判决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2009)琼民再终字第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
三、债权受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受让证明直接申请执行
最高院指导案例:受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及受让证明直接申请执行。受让债权的受让人将
债权再行转让给其他普通受让人的,执行法院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依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受让人或者转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据此,该院在执行通知中直接将本案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主体,未作出裁定变更,程序不当,遂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闽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撤销(2012)闽执行字第8号执行通知。李晓玲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其主要理由如下:一、**裕的公务员身份不影响其作为债权受让主体的适格性。
二、申请执行前,两申请人已同2234公司完成债权转让,并通知了债务人(即被执行人),是合法的债权人;根据《执行规定》有关规定,申请人只要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承受权利的证明等,即具备申请执行人资格,这一资格在立案阶段已予审查,并向申请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1号答复适用于执行程序中依受让人申请变更的情形,而本案申请人并非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变更执行主体,因此不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1日作出(2012)执复字第26号执行裁定:撤销福建高院(2012)闽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由福建高院向两被执行人重新发出执行通知书。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申请复议中争议焦点问题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合法转让债权的,债权受让人即权利承受人可否作为申请执行人直接申请执行,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以及执行中如何处理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一)关于是否需要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问题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是在根据原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开始了的执行程序中,变更新的权利人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执行规定》第18条、第20条的规定,权利承受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申请执行,只要向人民法院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证明自己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承受人的,即符合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这种情况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变更申请执行主体,但二者的法律基础相同,故也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申请执行主体变更,即通过立案阶段解决主体变更问题。1号答复的意见是,《执行规定》第18条可以作为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法律依据,并且认为债权受让人可以视为该条规定中的权利承受人。本案中,生效判决确定的原权利人2234公司在执行开始之前已经转让债权,并未作为申请执行人参加执行程序,而是权利受让人李晓玲、**裕依据《执行规定》
第18条的规定直接申请执行。因其申请已经法院立案受理,受理的方式不是通过裁定而是发出受理通知,债权受让人已经成
为申请执行人,故并不需要执行法院再作出变更主体的裁定,然后发出执行通知,而应当直接发出执行通知。实践中有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先以原权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待执行开始后再作出变更主体裁定,因其只是增加了工作量,而并无实质性影响,故并不被认为程序上存在问题。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认为没有作出变更主体裁定是程序错误。
(二)关于债权转让合同效力争议问题
原则上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解决,执行程序不是审查判断和解决该问题的适当程序。被执
行人主张转让合同无效所援引的《纪要》第五条也规定:在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诉讼中,债务人提出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债务人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关于**裕的申请执行人资格问题。因本案在异议审查中查明,**裕明确表示其已经退出债权受让,不再参与本案执行,故后续执行中应不再将**裕列为申请执行人。但如果没有其他因素,该事实不影响另一债权受让人李晓玲的受让和申请执行资格。李晓玲要求继续执行的,福建高院应以李晓玲为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四、债权转让合同中,受让人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为条件受让债权,受让人再转让该债权时,未设定该条件,则后转让人能否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广西壮族自治区丝绸进出口公司诉广西安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抗诉案(2011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1]第4期出版)
判决如下: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第十六条作出了特别约定,该特别约定是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在债权转让中对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的变更。该变更关系到丝绸公司应否履行担保债务等问题。在上述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丝绸公司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主张本案债务已经免除的异议之后,又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通过诉讼解决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对其诉讼主张,该院予以支持。
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对《债权转让合同》约束力问题的理解和对该合同第十六条的特别约定如何解读,以及《债权转让合同》与《债权转让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时,依据哪一个文件进行处理的问题。该院认为,本案所涉债权为附条件债权让与,受让人安和公司以免除担保人丝绸公司的担保义务为条件受让债权。《债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在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之间设立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第十六条的特别约定,排除了安和公司的本案权利也排除了丝绸公司的债务。受让人安和公司再转让时,后手受让人大步公司、桂华公司不能取得大于前手安和公司的合同权利。大步公司、桂华公司在受让安和公司的债权时,必须对安和公司与信达公司之间的合同进行审查,以判断安和公
司债权的完整内容。《债权转让合同》经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签字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公告》并非合同,该公告的发布并未使信达公司与安和公司之间设立的有别于《债权转让合同》的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债权转让公告》亦不同于物权登记,不产生类似于物权登记的公示效力。当《债权转让公告》登载的内容与《债权转让合同》不一致时,尤其是债权转让人信达公司并未申明放弃或者变更《债权转让合同》中的上述条款,则应当以《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为准。《债权转让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有关内容,对丝绸公司产生免责的法律效力。因此,安和公司、大步公司、桂华公司均不能依据《债权转让公告》向丝绸公司主张权利。
丝绸公司对安和公司、大步公司、桂华公司的本案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债务人对债权受让人受让的债权确认后,不得再就该债权提出异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沪高法民二[2006]13号)
六、债权让与人、受让人与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权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对该债权金额予以否认的,应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债权转让合同中对转让的债权金额予以确认,债务人在嗣后予以否认的,如无充分的证据或理由,债务人不能推翻其
在三方协议中对债权金额的确认。因此,对债务人就债权金额提出的异议,法院一般不予采信。
七、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八、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未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又接受了债务人的还款,第三人可否主张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
《武汉宝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安陆市支行债权转让纠纷抗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中的三份债权转让协议,第一份和第三份转让协议成立且有效;第二份转让协议,因受让人农行安陆支行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失去效力。农行安陆支行在将本案所涉及的78万元债权转让给长城公司汉办后,仍接受福兴公司的履行,应属不当得利。宝捷公司受让本案所涉及的78万元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宝捷公司在要求原债务人福兴公司履行债务时,发现农行安陆支行此前已接受福兴公司的履行,有权要求农行安陆支行返还78万元本息。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成立。
九、债权转让中,债权人未向债务人履行转让通知义务,是否影响债权转让本身的效力,
《佛山市顺德区太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鼎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05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二终字第212号: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义务的履行是否影响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债权人未通知债务人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并非影响该债权转让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案件审理中,债务人以原债权银行转让债权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债权银行传唤到庭调查债权转让事实,并责令原债权银行告之债务债权转让的事实。"可见,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在案件审理中仍可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未及时履行只是使债务人享有对抗受让人的抗辩权,它并不影响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因此,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非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东方公司广州办事处没有及时向债务人和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影响其与中鼎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能因此认为中鼎公司未取得本案债权。
十、同意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对超过时效债务的重新确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南民商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2012)豫法民三终字第36号:"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根据
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义务人自愿履行。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二是对旧债务的重新确认。这有两种情况:第一,当事人协议履行,重新达成还款协议;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单,债务人在上面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但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华龙辛夷公司在农行南召支行的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上签署"同意转让给财政部"并加盖公章的行为并未构成对债务的重新确认。
首先,农行南召支行的不良资产档案移交审查明细表不同于催款单。农行南召支行制作明细表的动机是将不良资产进行剥离,目的仅仅是要华龙辛夷公司承认曾经有过这笔欠款,以平衡账目,整个内容均未涉及催款问题。其次,华龙辛夷公司在该明细表上的盖章、签字只是认可曾经有过该笔欠款,与农行南召支行的明细表相对应,而且其盖章所确认的也仅是字面上的内容"同意转让给财政部",而不是承认此次属于催款或者是在催款单上盖章。再次,华龙辛夷公司与农行南召支行并没有达成新的协议或者合同。最后,以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解释该明细表,也应作出不利于农行南召支行的意思解释。本案中明细表是债权人
事先设计好的具有固定格式的内容
,相对方在上面签字盖章后,若意思表示产生理解上的分歧,以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看,应向着接受该表并在上面签字盖章者作有利解释,也就是说,如果明细表字面上没有催收的内容,不能认定是华龙辛夷公司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范文三:“债权转让”的生效要点
实用法律常识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点作者:余秋江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9日,申请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城口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2015)城法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内容。2016年5月4日,城口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某以北京某某贸易公司没有向被执行人城口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递交债权转让通知书且也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被执行人为由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16年5月6日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城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裁定该执行案终结执行。
审查结果
鉴于该执行案终结执行,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监庭驳回了异议人城口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然而,本案中,北京某某贸易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王某某是否对债务人城口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有效的问题有待思考。
简要评析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那么,由谁以怎样的方式通知债务人也就成为了该条的重点。
第一,应由谁通知债务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来通知债务人呢?从审判实践来看,如果严格限定债权转让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为转让人,那么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合意达成后,转让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时,受让人有可能错失行使债权的时机,进而遭受损失。因此,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第二,以怎样的方式通知债务人。转让人或者受让人应如何通知债务人呢?笔者认为应有债务人的签字确认是最有效的证据。这样的方式很多,可以让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下签字表示同意,也可以向债务人送达转让的法律函件并附带债权转让协议。
范文四:债权转让限制和生效
《债权转让限制和生效》
------------------------------------------------------------------------------
作者: 日期:2014-0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规定。债权(www.69ls.com)人转让债权是法定的权利,债权人是否行使该项权利,完全取决于权利人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权利人行使权利要以合法为原则。合法原则就是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限制。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转让权利时,受到哪些条件限制呢?怎样转让债权才能有效呢?笔者通过参与实践遇到的问题,结合对《合同法》第79条的理解,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第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第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二、关于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
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范文五: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hao.lawtime.cn 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依照《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债权转让如果系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债权转让通知生效时间怎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