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区外分支机构备案表
编号:
区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 登记表
资 质 等 级
所 属 地 区
申请备案单位 (公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印制
说 明
依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第 149号部令)第二十 三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跨地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设立 分支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可直接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备案登记。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跨省、 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内,持以下材料办理备案登记:
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表》 (一式四份) ;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
4、分支机构二级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5、 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 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及 原件(需注册在分支机构) ;
6、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在地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诚信证明;
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在地省级管理机构出具的出省介绍信。 未经办理备案登记,不得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依据《工程造价咨 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备案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原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
技术负责人情况
分支机构负责人情况
企业专职专业人员一览表
分支机构专职专业人员一览表
说明:专业人员是指原单位全体专职人员和派驻机构全体人员。 企业承接业务备案一览表
说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跨地区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持委托方委托合同到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企业向委托单位出具成果文件,应加盖单位 资质专用章和原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专用章。
范文二:分支机构备案
县外分支机构入县年度备案基本情况登记表
备注:本表一式二份,登记部门、登记企业各执一份。登记部门盖章生效。有效期限自备案日起三年。
市外入株分支机构承揽业务登记需提供资料 市外入株建筑业、监理企业登记需提供原件核查,复印件三套,企业、株洲市住建局建筑业管理科、株洲市招投标局预审办各存一份,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
提交相关材料及复印件清单
附件3: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诚信承诺书
本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声明并承诺:本企业入县基本情况登记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及其数据内容真实有效;本企业入县施工期间将严格遵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守法经营、诚实信用,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的监管。同时履行以下各项承诺,如有违反,本企业愿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的处罚直至退出株洲县建筑市场。(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1、不与建设单位或其他建筑业企业相互串标、围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2、不提供伪造(包括“克隆”)、涂改的公文及相关证明、证照、证件或谎报相关信息;
3、不超越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等; 4、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擅自施工;
5、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出让资质或允许他人资质挂靠; 6、认真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技术规程; 7、切实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保不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
8、施工现场符合文明施工要求,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9、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10、不谎报、瞒报、延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保护好事故现场,配合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
11、及时准确向项目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行业统计报表
12、相关专(执)业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到位,应执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执证上岗;
13、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外地进县企业分支机构 关键人员到岗确认书
企业驻株负责人(签名):
住建局现场确认人员(签名): 核对时间:
注:本表除保留指模、本人签名外,均由住建局填写。需提供企业派驻株人员文件原件以及人员证书、身份证、劳动或聘用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本表按具体人员相应扩展制作。
范文三:汽车租赁异地分支机构经营备案表
汽车租赁异地分支机构经营备案表
备案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员工 人 总部住所 分支机构住所
分支机构实际分支机构停22自有租赁车辆 辆 m m 主要办公场所 车场地
1、《汽车租赁异地分支机构经营备案表》( );
2、原许可机关颁发的《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 ); 备
3、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 案
4、《租赁车辆信息表》、《行驶证》(含检验记录栏)、《登记证》、照片( ); 材 5、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停车场地的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
料 6、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的名单、身份证、劳动合同或目 聘用协议、社保( )。
只有上述材料齐全有效后,你的申请才能受理。办理手续时提供其原件和复印件,录
并加盖印章。材料具备的请在( )内打?。
本表及以上申请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信息,愿承担相应法律责备
案 任。
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声
明 年 月 日
备
案
机 构
意
见
年 月 日
租赁车辆信息
已购置车辆情况
申请人(企业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车辆安全技术序号 车牌号 厂牌型号 数量 座位数 购置时间 备注 检验合格与否
本表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福建省汽车租赁终止经营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基申请人 本
《福建省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证号 经济类型 情
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租赁汽车证》数 况
终
止
经
营
原
因
申
请
人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意 年 月 日 见
许
可
机
关
意
年 月 日 见
新增租赁汽车行政备案表
备案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员工 人 住所
实际主要办公场所
《福建省租赁汽车证》数 停车场地 m? 新增自有租赁车辆 辆
辆 pingfa 序号 车牌号 厂牌型号 座位数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合格 购置时间 备注 M2
新
增
车 辆
情
况
本表及以上申请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如有虚假信息,愿承担相应法备
律责任。 案
人
声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明
年 月 日
备
案
机 构
意
见
年 月 日
本表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范文四: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表
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表
(适用内资企业)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本地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填用,对该类机构只增发总机构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分支机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并需同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5.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6.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7.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两份。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三份。国税局、地税局各留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分支机构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
八、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6〕361号、苏财综〔2006〕71号文,该类登记收费标准为7元/套。
范文五:本地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备案表
?????
(适用内资企业)
填表日期: 总机构地税微机代码(七位):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分支机构负责人
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度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批准设立机关 证照号码 发证日期 经营范围
请将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此处。
企业名称 登记注册类型
纳税人识别号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财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经营范围
附报资料:
经办人签章: 分支机构负责人签章: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纳税人所处街乡 隶属关系
国税主管税务局 国税主管税务所(科) 是否属于国税、地 税共管户 地税主管税务局 地税主管税务所(科)
经办人(签章): 国家税务登记机关 地方税务登记机关 国税经办人: (税务登记专用章): (税务登记专用章):
地税经办人:
核准日期: 核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国税主管税务机关: 地税主管税务机关: 国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地税核发《税务登记证副本》数量: 本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一、本表适用于本地企业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填用,对该类机构只增发总机构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表,填写完整后提交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办理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复印件
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分支机构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3.财务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并需同时填写《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提交地税;
5.总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
6.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7.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两份。
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完整、真实、准确、按时地填写此表。 五、使用碳素或蓝墨水的钢笔填写本表。
六、本表一式三份。国税局、地税局各留一份,退回纳税人一份(纳税人应妥善保管,验换证时需携带查验)。
七、表中有关栏目的填写说明:
1.“分支机构名称”栏:指《营业执照》或有关核准执业证书上的“名称”; 2.“身份证件名称”栏:一般填写“居民身份证”,如无身份证,则填写“军官证”、“士兵证”、
“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
3.“注册地址”栏:指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核准开业证照上的地址。 4.“登记注册类型”栏:即经济类型,按营业执照的内容填写;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选择“非企业单位”或
者“港、澳、台商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其他”、“外国企业”。
八、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苏价费〔2006〕361号、苏财综〔2006〕71号文,该类登记收费标准为7元/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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