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矿井“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矿井“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一、风门管理
(一)井下所有风门、调量风窗由通风区负责安设和维护。各单位文明生产责任区内的风门、调节风窗由责任区单位进行管理。
(二)撞坏或毁坏永久风门或临时风门一道(次)责任人扣减薪酬1000元;若追查不出责任人,责任单位扣减薪酬2000元。
(三)风门前后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材料、设备和配件,若违反规定责任单位或存放单位扣减薪酬50元。
(四)由于管理不善或作业人员不负责任造成风门同时敞开,使风流短路者,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元,责任单位扣减薪酬500元;若追查不出责任人,责任单位扣减薪酬800元。
(五)通风区每10天对井下所有永久风门、临时风门、风窗、进行一次检修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以保证设施状态完好,未按时检查每道(次)扣减薪酬通风区100元。
(六)撞坏或毁坏的风门、风窗要及时组织抢修,因抢修不及时造成通风系统紊乱要按事故进行讨论分析,并对通风区扣减薪酬500元。
二、密闭管理
(一)毁坏永久或临时密闭一道(次)责任人扣减薪酬10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责任单位扣减薪酬2000元。
(二)毁坏栅栏一道(次)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责任
单位扣减薪酬500元。
(三)所有密闭、栅栏的文明生产由通风区一次性清理干净,交给所在区域的文明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保持,不合格的每次责任区单位扣减薪酬100元。
(四)通风区对密闭、栅栏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备查,未及时检查每道(次)责任人扣减薪酬100元。
三、局部通风管理
(一)必须保证局扇正常运转,严格杜绝无计划停风。若发现无计划停风一次责任人扣减薪酬100元,并扣减薪酬责任人所在单位200元。
(二)因停电、检修等原因造成局扇停止运转时,要切断局扇供风区域的电源,撤出人员,发现局扇停止运转而未撤出人员一次当班班(组)长扣减薪酬200元,区队主要负责人扣减薪酬100元,并扣减薪酬责任单位500元。
(三)无人作业的局部通风地点必须保证正常通风,局扇运转工作由所在区域的瓦斯检查员负责,发现由于局扇停运,风筒断开造成局部通风地点瓦斯超限当班瓦检员扣减薪酬100元,并扣减薪酬通风区200元。
(四)局扇的安设,初次风筒延接、局扇和风筒的回撤由通风区负责,局扇接电、“双风机、双电源”的安设由机电区负责,安装调试完毕后,移交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单位每小班指定一名人员管理局扇,并在局扇管理牌板上签字,未设管理人员使用单位队长、技术主管各扣减薪酬100元,管理人员没在牌板上签字扣减薪酬50元。使用队必须
指定专人每天二班9:00前对“双风机、双电源”进行转换试验,必须有跟班队干确认,转换试验不正常的必须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不进行转换试验的,对责任人扣减薪酬50元,转换试验不正常未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的,对责任人扣减薪酬100元。
(五)局部通风工作面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自工作面向外25米以内的风筒由施工单位延接,25米以外到局扇的风筒由通风区负责延接、吊挂、维修和调整,工作面风筒延接不到位,当班班(组)长扣减薪酬50元,并扣减薪酬施工单位200元。
(六)由井上送达作业地点的风筒,由施工单位班长以上负责人签字验收,通风区负责逐次登记建账,未签验对责任人扣减薪酬50元,并扣减薪酬责任单位100元;未建账或账目混乱对通风班长扣减薪酬50元,并扣减薪酬通风区100元。
(七)人为损坏风筒的,每处(次)对责任人扣减薪酬1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扣减薪酬责任单位200元。
(八)严禁私自移设或拆除局扇,对私自移设或拆除者对责任人扣减薪酬1000元,由于私自移设或拆除造成瓦斯积聚者扣减薪酬责任单位5000元。
四、管路及附属设施管理
(一)主干管路(矿井总排、采区总排、采区上下山)的阀门,只有经过矿主管领导同意后才允许修改,并必须通知通风区和其他有关区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整,私自调整者责任人
扣减薪酬200元,并扣减薪酬责任人所在单位10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则扣减薪酬责任单位2000元。
(二)灌浆、防尘、压风、排水主干管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回收工作由通风区全面负责;进入各使用地点(主干管路以外)的各种管路由使用单位自行安装和维护。各使用单位管路安装及维护必须达到如下标准:
1(掘进队在掘送采准工作面时必须在《作业规程设计》中进行管路设计,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管路用途(防尘、灌浆、压风、排水、注氮)、颜色(防尘—蓝色、压风—黄色、灌浆—桔红色、排水—灰色、注氮—黑色)、型号尺寸(主干管路除压风管路采用φ133毫米管路外,其他管路均采用φ108毫米;分支管路φ76毫米)、吊挂顺序(由上到下分别为:防尘、压风、灌浆、排水、注氮管路),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施工,所有接头(包括法兰、抱箍)必须有密封胶垫,紧固螺栓必须上齐上全紧固到位,杜绝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所有防尘管路每隔300米设置一个截止水门,水门大小必须和管路直径相符。掘进过程中必须按设计施工并一次达标,不按设计施工的由施工单位负责改造,改造所用费用一律由施工单位负责,并且每改一根管路扣减薪酬责任单位50元的罚款。所有管路必须上架或上钩,管路架下端距底板大于0(3米。管路吊挂必须平直。
2(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管路标准化,管路吊挂每处不合格对责任人扣减薪酬20元,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加倍扣减薪酬,不按标准设置三通阀门每处扣减薪酬责任单位200元,并限期整改。
3(采掘工作面所有管路距工作面不得大于30米,距工作面距离不符合要求每处扣减薪酬责任单位100元。
(所有使用管路地点需要喷水泥浆时,必须对管路进行防护,凡4
是管路喷到水泥浆不及时清理的,每根管路扣减薪酬责任单位30元。
5(所有管路应每隔100米设置一处管路说明牌,标注管路用途、直径、流向,每隔200米设置一处阀门标志牌。说明牌滞后或缺少3块或以上的扣减薪酬责任单位200元。
6(位于各单位文明生产责任区的管路系统及附件,由责任区单位负责看护,防止丢失和损坏,损坏管路系统中的阀门,视其影响程度和危害程度每个罚责任人50—2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则扣减薪酬责任区单位500—1000元。损坏管路系统的主、支干管路每处(次)责任人扣减薪酬1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则扣减薪酬责任区单位1000元。损坏分支管路每处(次)责任人扣减薪酬100元;若查不出责任人,则扣减薪酬责任区单位1000元。
五、防尘设施管理
(一)井下所有防尘设施由通风区负责进行安设及移设。
(二)主要大巷的防尘设施由通风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三)各工作面的防尘设施(进入片口开始)统一由各使用队负责日常管理。
(四)通风区负责各使用队的防尘设施的移设工作,设置位置符合有关要求,喷雾降尘效果良好、有效。
(五)发现防尘设施丢失、损坏、不作用等影响防尘设施使用的情况时,及时通知通风科及通风区,通风区必须在接到通知2日内恢复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六)各使用队现场管理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各使用队要认真验收,并签字确认,不得推诿。现场管理人员拒不在验收单上签字验收的,现场管理人员扣减薪酬100元。
(七)各使用队对规定范围内的井下防尘设施丢失、损坏按进价赔偿,同时进行以下处罚:
1(手动净化水幕、转载点喷雾各部件丢失、损坏
(1)连接管每根扣减薪酬使用队1000元;
(2)水门、变头、喷雾杆每个扣减薪酬使用队1000元;
(3)喷头每个扣减薪酬使用队500元。
2(自动全断面净化水幕部件丢失、损坏
(1)传感器、主机、电磁阀、供电电缆、信号传输电缆丢失、损坏,扣减薪酬使用队5000元;
(2)连接管每根扣减薪酬使用队1000元;
(3)水门、直通、三通、喷雾杆每个扣减薪酬使用队1000元;
(4)喷头每个扣减薪酬使用队500元。
3(发现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通风区未在2日内恢复正常使用的,对通风区扣减薪酬500元。
4(通风区未及时移设防尘设施,每次扣减薪酬通风区300元。
5(损坏或丢失一个灌水炮泥水针扣减薪酬责任单位100元。
6(隔爆设施由通风区负责一次性安装合格后交由责任区单位负责管理,每丢失或损坏一个40升水槽扣减薪酬责任单位200元。每丢失或损坏一个20升水槽,扣减薪酬责任单位100元。
六、瓦斯检查牌板、测风牌板和路标、避灾路线标志牌板的管理
(一)瓦检牌板、测风牌板、路标、避灾路线标志牌板由通风区负责安设、更换和维护,由所在区域文明生产责任单位负责看护和管理。
(二)瓦斯检查牌板、测风牌板是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作业参数依据的,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任意挪用或损坏者,一经发现,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元。
(三)路标、避灾路线标志牌板是为所有井下人员避灾指示最佳路径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损坏,发现挪用或损坏者,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元。
七、矿井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瓦斯监控系统、调度通讯及工业视频)
(一)矿井安全生产综合监控系统按划分的管理责任区实行分区管理。分区管理的内容包括:监控主传输缆线、监控传感器传输缆线、监控分站、瓦斯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设备开停传感器、电话、电话电缆、光缆、视频探头等。
(二)井下所有的监控缆线、分站、传感器、光缆、视频探头、电话由通风科监测班负责敷设、安装及维护,各责任区内的设备、设施由责任区单位负责管理。
(三)损坏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要按原价赔偿并对责任人处扣减薪酬100—500元罚款,若查不出责任人则对责任区管理单位扣减薪酬1000—5000元罚款。损坏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赔偿方式是由机电科出具票据,送企管科和财务科转帐,将费用充入通风成本,用于监测设备的维修与更新。
(四)井下主要巷道的监测监控电缆吊挂归通风科负责,进入施工单位的监测监控电缆由施工单位负责吊挂,电缆吊挂不合格每处扣减薪酬20元。并落实到责任人。
(五)电缆损坏的责任人每处扣减薪酬20元。光缆损坏的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并扣减薪酬责任单位1000元。
(六)监测仪器的安装、使用、维护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按规定进行移设。
(七)采、掘工作面放炮前要将传感器和传输信号线移至不受放炮威协的安全地点,防止放炮崩坏设施;采煤工作面传感器要随工作面回采向外移设,掘进工作面传感器要随工作面掘进向前移设;采掘工作面传感器的移设由本工作面的小班班长负责;传感器移设位置不合理对移设人扣减薪酬20—100元;如果移设人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到位造成设施损坏,比照本制度第四条处理。
(八)由于施工作业人图方便而人为将传感器移位导致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每发现一处(次)对责任人扣减薪酬20—100元罚款,若查不出责任人则对责任区管理单位扣减薪酬50—200元罚款。
(九)通风科对于损坏的监控设备、设施要及时组织抢修,因抢修不及时造成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对责任人扣减薪酬20—50元罚款。
(十)电话及工业视频根据生产需要由通风科及时安设,由于安设不及时而影响生产的,视情况扣减薪酬50—100元。
八、人员定位系统编码器使用管理
(一)全矿所有入井人员入井时必须携带编码器,不携带的人员不准入井,否则扣减薪酬200元。
(二)编码器由监测班统一安装在矿灯上,其他人员严禁私自拆卸,否则扣减薪酬200元。
(三)由于携带、使用不当造成编码器损坏的扣减薪酬100元。
(四)编码器丢失的扣减薪酬200元。
(五)编码器损坏、丢失或不能正常工作的应及时到监测班更换。
九、压风自救装置管理
(一)压风自救装置不按规定安装或安装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1000元/处,对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元/处。
(二)支领或移交压风自救装置时不签单据的,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2000元/次,对责任人扣减薪酬400元/次。
(三)不设置压风自救装置管理牌板的,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500元/次,管理牌板填写不及时的,对责任人扣减薪酬50元/次。
(四)不按规定对压风自救装置进行检查的,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1000元/次,对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元/次。
(五)不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压风自救装置操作培训的,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2000元,对区队管理人员各扣减薪酬200元。
(六)压风自救装置及其零部件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3000元/处,对责任人扣减薪酬500元/处,找不出责任人的,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4000元/处。
十、供水施救装置管理
(一)供水施救装置不按规定安装或安装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1000元/处,对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元/处。
(二)支领或移交供水施救装置时不签单据的,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2000元/次,对责任人扣减薪酬400元/次。
(三)不按规定对供水施救装置进行检查的,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1000元/次,对责任人扣减薪酬200元/次。
(四)不按规定对入井人员进行供水施救装置操作培训的,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2000元,对区队管理人员各扣减薪酬200元。
(五)供水施救装置及其零部件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对责任单位扣减薪酬3000元/处,对责任人扣减薪酬500元/处,找不出责任人的,对责任单扣减薪酬4000元/处。
十一、无线通讯系统使用管理
(一)本安型手机的使用人员当班必须随身携带防爆手机,由安检人员负责检查,对无故不携带者每次扣减薪酬50元。
(二)本安型手机使用人员由于保护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对使用人扣减薪酬1000元,所在区队扣减薪酬1000元。
(三)井下严禁打开本安型手机后盖,严禁在井下插拔电池。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罚,每次扣减薪酬100元。
(四)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的基站、天线、电源箱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按购置价对责任区队扣减薪酬;工作面的移动通讯缆线及相关设备随工作面推进要及时回撤盘放整齐,否则对责任区队扣减薪酬100元。
(五)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变或影响移动通讯电源的正常供电。当拆除或检修线路而影响移动通讯系统正常供电时,必须提前通知监测站,否则对施工单位扣减薪酬1000元,并承担通讯中断造成的后果。
十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使用管理
(一)未建立台账、未编号管理对机电区技术主管扣减薪酬100元,对主管班长扣减薪酬50元/台,台账填写不及时的对主管班长扣减薪酬50元/次。
(二)机电区收发人员在发放和回收仪器时未对仪器进行检查的对收发人员扣减薪酬50元/次,发现仪器存在问题未进行登记的对收发人员扣减薪酬50元/次,回收时发现仪器有问题未经使用人员签字确认的按仪器发放前未检查仪器处理。
(三)机电区收发人员要及时给每台仪器进行充电、维护,未及时充电、维护的造成仪器损坏的对收发人员扣减薪酬50元/台,对主管班长扣减薪酬100元/台。
(四)未建立调校记录、调校记录填写不规范或者调校日期未粘贴在仪器上的对调校人员扣减薪酬100元/次。
(五)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等,对使用人员扣减薪酬100元/台,不按时送交矿灯房的扣减薪酬50元/次,由于不按时交回造成电池过放、电池组损坏的对使用人员扣减薪酬200元/台,丢失仪器的扣减薪酬200元。
(六)下井不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两用仪的每次扣减薪酬50元。 十三、甲烷断电仪使用管理
(一)新安设的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作业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要求机电区、监测班立即整改并分别扣减薪酬100元。
(二)采掘区队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安全监控系统缆线损害,每处扣减薪酬200元;造成安全监控设备损坏的,每台按设备采购价进行罚款;由此造成的中断影响由采掘区队自己负责。
(三)采掘区队不得以影响生产为由随意拆除甲烷断电仪的电源线及控制线,使本区队安全监控系统失效,否则每次扣减薪酬500元。
十四、自救器使用管理
(一)全矿所有入井人员入井时必须携带自救器,不携带的人员不准入井,否则扣减薪酬200元。
(二)机电区负责自救器的自检工作,每月对所有自救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造册。自救器每6个月由通风科负责联系技术监督处进行一次检验。不进行自检或记录不全对责任人扣减薪酬50元/次,未及时联系技术监督处进行检验,对责任人扣减薪酬100元/次。
(三)自救器由持有人妥善保管,自救器在不使用时必须放在矿灯房内,不放在矿灯房内的扣减薪酬50元/次。
(四)员工工作调动、退休等不再需要自救器的,必须将自救器退还矿灯房,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五)入井人员在入井前必须对自救器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问题,及时与矿灯房人员联系更换。入井人员必须妥善保管自救器,避免工作过程中碰撞、淋水等,严禁随意拆卸,并避免丢失。自救器损坏的对使用人扣减薪酬100元,自救器丢失的对使用人扣减薪酬200元。
(六)检验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须停止使用,由机电区统一存放,并及时更换新自救器。发现继续使用不合格自救器的,对机电区管理人员扣减薪酬100元。
(七)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不少于8小时的自救器使用常识的培训。授课人有备课笔记,学员有学习笔记。不培训或培训时间不足8小时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扣减薪酬100元。
(八)自救器自检设备由机电区妥善保管,设备丢失、损坏由管理人员按价赔偿。
范文二: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内容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目 录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 二、瓦斯检查管理制度…………………………………….………3 三、交接班管理制度……………………………………..………..5 四、巷道贯通、盲巷及瓦斯排放管理制度……………….……..6 五、局部通风管理制度……………………………………………8 六、放炮管理制度…………………………………………………10 七、防灭火管理制度……………………………………………...13 八、综合防尘管理度……………………………………………..15 九、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17 十、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管理制度……………………………..21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的通风系统,不得有串联、扩散、老塘通风。需要改变一翼或区域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系统改造设计方案,报指挥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2、机电科组织对矿井主扇装置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并填写主扇检查维修记录。
3、通风队对所有的通风巷道,必须坚持每10d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发现有巷道断面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安排处理。
4、通风队对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坚持每10d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所有的通风设施,未经总工和通风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拆除、移动和损坏通风设施,否则将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厉处罚。
5、坚持每旬一次全面测定风量,并填写测风旬报表。测风报表须经通风队(科)长、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
6、认真做好矿井风量分配工作。对各用风地点按照风量需要进行合理分配,以满足矿井通风、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均符合《规程》规定。杜绝无风作业和微风作业。
7、井下所有人员必须爱护风门。在通过风门时,严禁用脚跺门,必须随手关门,发现有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8、加强技术培训工作。每年一次对通风工、瓦斯检查员及其他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通风、瓦斯检查等人员熟悉掌握通风瓦斯基础知识。
9、通风队应建立和完善各种图表、记录、牌板、台帐及各种原始记录,各工种责任制。并进行整理归档。
10、通风队必须建立查岗、督岗制度,坚持每天对各地点的通风、瓦斯检查、放炮、看风门等工作人员以及交接班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与监督,并建立查岗记录。
11、报送单位必须认真审阅瓦斯日报表,测风报表,发现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通风队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2、每天的瓦斯日报表,必须由队长亲自审阅后方可报送。必须报矿长、技术负责人亲自审阅签字,方可存档。
13、所有的管理干部下井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器,发现有问题, 必须及时更换,坏仪器或不合格严禁仪器入井。
14、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自救器。
15、所有通风仪器仪表按照规定要求,定期进行修校、检查、并做好记录,瓦斯检查仪器坚持班班检查,做到不合格不入井。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瓦斯检查管理制度
、所有掘进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检人员检查瓦斯,不得有空班1
漏检现象。
2、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3、瓦斯检查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小于2m长的辅助管和检查杖,以保证深部位置和高顶瓦斯的检查。
4、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装药。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禁止放炮。
5、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机车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6、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都必须在瓦斯浓度降至1%以下时,方可开动机器。
37、掘进工作面内,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8、掘进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报指挥部技术负责人批准,进行处理。
9、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0.75%时,应及时上报调度室,指挥部技术负责人,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0、瓦斯检查员要按技术负责人批准的检查地点及路线进行检查。
11、井下各主要机电硐室、总回风巷的瓦斯检查次数每班至少一次。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中瓦斯检查次数每班不得低于三次。
12、所有持证的瓦斯检查员必须定期参加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准予上岗。
3、所有工作地点当班工作前,跟班的机电人员对所辖的电器1
设备的防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记录,无失爆问题时方可开工。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交接班管理制度
、瓦斯检查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交接手续必须齐全,记录1
本上必须签字。
2、交班时,当班检查员向下班瓦斯员介绍瓦斯基本情况及变化状况,以及风机运转、风筒吊挂,风电瓦斯闭锁,工作面存在的重大不安全因素及事故隐患。接班时,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听取情况介绍,并认真检查核实。交接清楚后方可签字。
、放炮员在本班的放炮工作没有结束时,或丢有装好未放的炮3
及留有瞎炮未处理结束时,都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
4、看风门工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必须把风门使用情况及完好状况交接清楚。
5、交接班必须做到手交手、口交口、交不清,人不走。
6、通风队值班领导必须每班检查其交接情况,在调度记录上进行填写登记。
7、通风队队长必须严格抽查交接情况,如发现有不交接或交班不在现场时要严肃处理。确保各地点认真交接班。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巷道贯通、盲巷及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井下任何地方都不得存在有盲巷。所有废巷、无用巷道都必须密闭。
2、根据施工安排需要停止通风的掘进头必须打临时密闭,并悬挂“禁止入内”牌。并放专人进行检查。
3、通风队应建立井下密闭管理台帐,定期检查密闭的完好情况。
4、巷道贯通时,由技术部门制订出具体贯通措施,严密测控贯通距离。
5、贯通巷道贯通前,由技术部门负责向施工方及矿方技术负责人提交书面贯通报告材料,剩下20,时(突出掘进工作面剩下50,时),下达贯通通知书和贯通措施,经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立即通知有关单位。
6、通风技术部门编制贯通工作期间及贯通前后的风路调整方案。通风(队)负责人员做好贯通前后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并实施。
7、贯通到20,时(突出掘进工作面剩下50,时),必须执行一头停掘不停风措施,并放专人进行把口,看管风机,检查瓦斯。
8、放炮时,贯通两端必须放专人把好警戒。
9、巷道贯通后,通风(队)负责人员应立即调整风路,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正常工作。
10、需要排放瓦斯的巷道,必须经技术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准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备排放。由通风技术部门制订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经双方(施工方和矿方)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经理)、安全科长、调度室及施工单位签字后,准予实施。
1、排放瓦斯必须通知救护队和指挥部,参加单位:救护队,1
指挥部有关部门,施工方安全科、调度室、通风队、电工。由救护队组织,其它单位配合进行排放。参加排放人员必须签名登记。
12、排放瓦斯前,施工单位必须将风机、开关安全设施及接电源等准备工作提前做好,并试运转。确保排放工作正常进行。通风队必须将风筒准备好,做好排放瓦斯的准备工作。
13、排放工作必须按照措施进行。排放期间,如遇到问题,必须报施工方和矿方技术负责人,采取措施后,方可处理。通风队必须作好瓦斯排放记录。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必须悬挂管理牌板,包括品牌、型号、数量、合格证、生产厂家、出厂日期等内容。必须设专人管理。
2、局部通风必须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实现自动倒台;以保正局部通风机发生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够自动启动,确保掘进工作面不间断供风。发现不合格,应及时向项目部汇报,并通知跟班电工进行现场处理。
3、局部通风机运转期间不准随意开停,有计划停电停风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
4、局扇开关必须完好、防爆。必须有专人管理,并悬挂“不得随意停开风机”牌,所控风机的开关必须标明。
5、井下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全风压供风的新鲜风流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不得有吸循环风现象。在有突出危险的巷道中掘进,局部通风机和回风巷口之间,必须安装两道坚固可靠的反向风门,放炮时应将反向风门关闭。
6、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7、严禁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单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作业掘进工作面供风。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8、安设局部通风机的进风巷道所通过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富余风量必须保证巷道内达到最低风速,以保证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
9、高、突矿井(区域或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源设备必须实现“三专两闭琐”(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
10、风筒吊挂必须平直,环环必吊,接头严密不漏风,反压边必须压好,风筒有破口必须及时粘补,拐弯时要增加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有死弯。大小风筒间要设过渡节,不得花接。
11、严格风筒“三个末端”管理,即风筒末端距掘进工作面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距离(掘进<><>
3出口风量必须大于40m/min;风筒末端处回风流瓦斯浓度必须符合《规程》规定(小于1.0%)。
12、巷道贯通后应及时调整通风系统。贯通后对巷道内的风筒局部通风机应及时升井,进行维修、晾晒、风干,入库待用。
13、风筒管理应建立管理台帐,对风筒品牌、型号、长度、数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库存及各地点使用情况作详细记录。
14、施工期间,要注意保护风筒,不得有柱挤风筒或矿车擦风筒现象。风筒管理要设风筒管理工,每班都必须认真检查,发现破口应及时粘补。破口过大应先更换风筒,然后再补。
15、备用风筒要堆放整齐,放在安全地方,防止挂坏或轧坏,不得乱扔乱放。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放炮管理制度
1、所有放炮人员,包括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条文的规定。
2、发爆器应集中由专人管理,专人发放,专人维修,不合格的发瀑器严禁发出使用。
3、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
4、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不许系在发爆器上,不到爆破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开关内。
5、发爆器的操作只能由爆破工在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一人进行操作。爆破后,摘下爆破母线并扭接短路,取出开关钥匙。如果爆破不响,应从发爆器上摘下爆破母线并扭接短路,取下开关钥匙并带在身上然后才能检查原因。
6、严禁将两接线柱联接短路试验放电查爆破母线以免击穿电容和其它元件。
7、发爆器发放之前必须进行试验性检查,氖灯经充电5?30秒内闪亮,表明发爆器正常,可以下井使用,否则,应检查更换电池,发现还有问题应交专人处理。
8、在井下使用过程中,发爆器出现故障要交送到修理室由专人修理,不准私自拆卸处理,严禁在井下拆卸处理。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9、完善爆破材料管理台帐,爆破材料管理员负责填写记录发爆器的检查试验、发放、统计保管等。
10、放炮员必须亲自领取炸药、雷管,雷管必须由放炮员本人携带,炸药可以在放炮员的监护下,由专人运送。到工作地点后,放炮员必须分别把炸药、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炮药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炮药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安全地点,警戒线以外的地方。
11、井下做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安全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炮药箱上,做引药时周围5m范围内不得有人。禁止在掘进头做引药。
12、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脚线悬空,并扭结在一起,塞在炮眼处。
13、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火索或非电导爆管放炮或放糊炮。
14、装药前和放炮前,必须检查瓦斯,如果放炮地点附近20,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不得装药放炮。
15、炮眼内发现异常,温度聚高聚低,有显著瓦斯、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时,不得放炮。
16、突出危险掘进工作面装药前,工作面上所有非装药眼、孔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大于爆破孔深度0.5,,爆破孔必须用水泡泥或黄泥充满填实。
17、放炮时,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即所有人员全部撤离后,放炮员方可离开。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18、放炮的躲炮距离:岩巷掘进工作面,直巷躲炮距离不少于150m,并有可靠掩体,直角拐弯巷道,躲炮距离不小于125m(包括拐过弯10m),放炮员必须在警戒地点以外顶板牢固可靠地方起爆。
19、放炮后,值班室工作人员观测记录瓦斯传感器浓度情况,以最大值作为炮后瓦斯浓度。
20、放炮后,待工作面的炮眼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工和班组长必须首先进入工作面检查通风、瓦斯、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当工作面安全正常无危险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
21、炮后检查发现有瞎炮时,必须先处理瞎炮,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在当班处理完毕。当班未处理完毕,必须在现场交给下班放炮员。处理瞎炮必须按照规程规定进行。当瞎炮未处理结束,不得在瞎炮地区干其它工作。瞎炮结束后,放炮员要注意收集瞎炮中的雷管。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防灭火管理制度
1、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以内,不准有烟火或用电炉取暖。
2、井下严禁携带烟火,井下机电硐室不得存放汽油、柴油、煤油和变压器油。
3、如果需要在井口或井下电气焊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和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措施不得通用。电气焊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员在现场20,范围内检查瓦斯浓度低于0.5%时,方可进行,在电气焊旁边,必须配足灭火器、水桶。电气焊后,要有专人看管现场,查看遗留火源,时间不得低于1h。
4、井下各主要机电开关、设备硐室的灭火器必须完好,每旬检查一次,并按规定时间进行更换药品。
5、所有机电硐室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存放的地点。
6、井下电气设备必须杜绝失爆。凡入井的电气设备和防爆小型电器必须经防爆组检查,签发防爆合格证后,方准入井。井下电气设备由防爆组每周检查一次,电工应每天检查一次,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
7.电气设备三大保护,电机综合保护,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低压检漏、带式输送机使用的水介质或难燃液力偶合器;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灵活、可靠。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试验,保证安全可靠。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8.井下必须使用阻燃的输送带、电缆和风筒,固定敷设的电缆绝缘性能每季检查一次,电缆表面完好情况每周检查一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胶电缆绝缘性能每月检查一次。电缆接头必须消灭“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移电气设备(包括电缆、电线)。必须带电搬移电气设备时,应制定安全措施,报指挥部技术负责人批准。
10.禁止非防爆性仪器仪表、照相机、摄像机等下井使用。因特殊情况必须下井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批准。
11.每一季度由指挥长组织救护队、消防队、机电、通风和有关部门对井下消防系统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关于防治粉尘危害的各项规定,消除井下粉尘危害,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实现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新河矿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综合防尘管理制度如下:
1、指挥长是防治粉尘危害的第一责任人,技术副指挥长对粉尘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一通三防”管理部门负责人对粉尘防治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通风队长对粉尘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一通三防”管理部门必须建立防尘专业队伍,配备专职的测尘员,负责本矿的粉尘防治和测尘工作。
3、测尘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井下作业工龄,并经过专门的测尘技术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方能担任。
4、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综合防尘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有权参加对粉尘防治措施及其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进行处罚。
5、建立防尘洒水队伍、完善防尘洒水系统,经常检查截门数量,喷雾装置洒水降尘状况及效果。按规定设置净化水幕和喷雾洒水装置。通风队定期对防尘洒水管路进行检查一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井下主要进回风巷、各卸载点都必须敷设防尘洒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主要回风巷的净化水幕按要求每季度冲洗一次,各主要作业地点的净化水幕按要求不定期进行冲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灭井下所有积尘点。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7、应定期对井下各作业地点及主要回风巷进行测尘。
8、发现粉尘浓度大的地点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主要进回风大巷必须设净化水幕,并保持正常使用。各地点的净化水幕要求每天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井下易产尘地点必须设洒水喷雾装置。各地点喷雾装置要求各单位派专人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11、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打眼。
12、掘进工作面放炮时,必须使用水炮泥,水炮泥使用由放炮员每班进行监督检查,放炮或喷浆时应采用喷雾降尘,发现有问题应及时汇报进行处理。
13、掘进施工时,风筒出风口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排尘风量,但风速不得超过2.5m/s,巷道中的风速不得小于0.15m/s。
14、主要回风巷要求每月冲洗一次,其它巷道要不定期进行清扫或冲洗,消灭井下所有产尘点。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为加强瓦斯突出技术管理,防止突出事故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总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结合矿井具体情况,制定管理制度。
(一)日常管理制度:
1、防突科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日常管理工作,掌握煤与瓦斯突出动态和规律,积累分析基础资料,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区域划分,制定防突措施并组织实施,考察防突效果,建立防突档案。
2、防突科科长对防突工作全面负责,防突科技术员具体负责技术工作。
3、防突科干部经常深入井下,及时发现并处理防突隐患。
4、遵守《防突细则》有关规定及防突《操作规程》,详细观察井下煤层情况,做好各项记录,认真安全测定每项参数,严格执行汇报工作制度。
5、通风防突调度根据掌握的井下防突动态编报防突日报,由防突科、技术负责人和指挥长长每天签阅批示,然后网上传送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
6、编制矿井年、季、月防突报表报送集团公司通风管理处。
7、采掘工作面出现突出预兆等异常情况时,防突科、通风区要立即通知调度室执行应急救援措施。
8、防突科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召开防突专业会议,对本月的工作进行总结,对下月工作进行安排。研究分析突出动态,地质构造变化等情况,采取针对性防治突出措施。每周对检查出的防突方面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问题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在“一通三防”会上进行通报。
9、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对防突设施进行验收。
10、突出区域作业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突出工作面设计必须报集团公司审批。
12、防突管理报告单和管理牌板严格按防突措施要求执行。
13、进入突出危险区域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一周的防突安全技术培训,学习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知识,掌握突出预兆和自救方法,并经过严格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突出危险区域工作。
14、凡有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按《规程》要求,编制防治突出的专门设计,规定掘进方式,支护形式以及防治突出的具体措施,经指挥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15、各级领导要加强对防治突出工作的指导,在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的同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落实防治瓦斯工程和措施。
(二)防突管理制度:
1、沿煤层顶板的岩巷掘进必须严格控制巷道与煤层之间的距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前探钻孔的数量、位置、方向、钻孔超前距离要详细设计,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及时探明煤层赋存及岩柱厚度情况,掌握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防止误揭煤层。
2、顶板岩巷距煤层顶板最小垂距应不小于5m。若距煤层岩柱大于5m,且无沼气渗透的岩巷,可按一般岩巷掘进;若岩巷内发现有瓦斯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制定相应的防治瓦斯措施。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3、若岩巷围岩裂隙发育,有大量瓦斯涌入巷道时,可采取向裂隙打钻排放瓦斯或填堵裂隙封闭瓦斯等措施。
4、岩巷穿过岩石破碎带和沟通煤层的断层时,施工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门措施,报项目部和指挥部技术负责人审批执行。
5、石门揭煤前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59条的要求编制专门设计,并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石门揭煤前矿井必须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所有进回连通巷道必须按防突要求构建两道坚固的正反向风门。
7、三期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及指挥部所有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培训。培训要有专人负责,编写培训教材,从现在开始每周培训不少于两个学时,每月底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下井。
8、进入突出危险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9、在突出危险区域严格按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进行施工。
10、加强突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地质部门及时进行瓦斯地质预报,为编制防突措施提供依据。通风部门和防突科根据地质部门提供的瓦斯地质资料,预测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防突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11、防突科要组织有关人员取煤样测定煤层硬度系数及瓦斯放散初速度。
12、采掘工作面发生突出预兆时,瓦检员或班、组长应立即指挥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工作面电源,撤至进风安全地点。突出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后,及时准确地向通风防突调度汇报突出现场情况。
13、防突科技术人员对突出要亲临现场或亲自接受瓦检员关于突出情况汇报,并提出紧急处理措施。
14、瓦斯突(喷)出的掘进工作面要在局扇与通风联络巷间安设坚固的反向风门两道。
15、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坚持设备下井前经机电部门防爆检查。不防爆的设备不准下井使用。突出工作面,每班要固定专职电工,经常检查设备的防爆性能及电气设备隐患,严禁使用失爆设备。
16、煤与瓦斯突出的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的制度,禁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时要做到“一炮三检”。
17、突出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放炮时要切断巷道和回风巷一切电气设备电源,人员撤至避难硐室或防突门以外的进风地点。
18、加强掘进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局扇指定专人管理,不准随意停风,突出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两闭锁”,任何情况下,不得甩掉闭锁,强行送电作业。
19、坚持突出工作面“十不准生产制度”即:工作面不按规定预测(效检)不准生产;突出参数超标,未执行技术措施不准生产;出现喷孔、顶钻及明显突出预兆不准生产;没有允许进尺标记不准生产;躲炮距离、位置、时间不符合要求不准生产;责令停产、停工未经有关科室复查不准生产;防突牌板未按规定填写不准生产;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没有断电撤人、安全出口不畅通不准生产;空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帮、空顶、支护不到位或无前探支护不准生产;无压风自救系统或压风自救系统无风、压风自救距工作面大于40米不准生产。
20、突出危险区综采工作面必须进行浅孔煤壁注水,在未打钻注水范围内严禁割煤。
21、采掘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设瓦斯自动监测报警装置,否则不准开采。监测队按规定每周进行维修和调试,任何人不得随意破坏、移动或停用。
22、突出工作面,回风道要钉栅栏门,揭示警标,放炮、割煤期间,禁止任何人员工作。只有在工作面检修期间,经瓦检工同意后,方可解除警标进行其它工作。
23、有突出危险的巷道掘进,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风机自动倒台”,进回风之间必须设置两道坚固可靠的正反向风门,放炮前应将反向风门关闭,以免瓦斯突出造成逆风。
24、放炮时,所有人员必须撤离到反向风门外安全躲避峒室内。躲避洞室内必须设置压风自救装置和可供饮用的水源,室内必须存放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25、为防止突出巷道掘进中炮后延期突出,每次放炮至少要等0.5h以后,由瓦斯检查员进入风门以里检查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再确定是否恢复工作。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监测管理制度
1、通风仪器表应设专职人员进行集中管理,负责检查、维修、校正不合格的仪器禁止入井,并建立通风仪器仪表管理记录台帐。
2、下井前所有配带仪器的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监测工、维修工、区队干部、班组长必须对所使用的仪器进行全面检,发现不合格禁止入井。
3、通风仪器仪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通风仪器仪表使用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拆开仪器。
5、凡应悬挂检测仪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必须做出明确规定并按要求悬挂。
6、对各类仪器仪表应登记编号、记账、分类保管。
7、通风仪器仪表根据《规程》要求:定期进行检查、调试、校正和充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服务年限超时的通风仪器仪表根据其使用要求定期进行增新和报废,凡需增新和报废的通风仪器仪表应编制申请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9、矿井应建立健全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按规定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监测装置的使用管理工作。
10、监测人员(包括区队干部)都必须经过监测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局或矿考核合格后,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监测人员的调动,必须征得矿长、技术负责人同意,否则不准调离。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11、井下安装必须根据煤炭部关于《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安装各类传感器。在设备不足的情况下,优先装备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巷道,瓦斯涌出量大的工作地点和回风巷道的机电硐室。
12、需要安装监测装置的工作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装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以及控制电缆敷设,电源控制区域,都必须明确规定。并建立维修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对不具备安装的地点,应由通风和机电部门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13、所需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按照作业规程提出的装置型号及数量、制定计划,报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安装。
14、监测装置在入井前,必须按产品说明进行调试。检验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仪器下井使用,否则应立即升井检修。
15、井下监测装置要定期维修调试。每间隔七d进行一次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便携仪或瓦检器,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填写调试校正记录。
16、井下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应由瓦斯检定器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监测装置在8h内修好,并投入使用,如修不好,应及时更换,修好投入使用后,应填写仪器维修记录。
17、在井下修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须暂停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或受到其它电设备的影响),必须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安排瓦检员就地进
,,
新河矿井“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 行检查后,方可停止使用。
18、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班组长每班至少一次对所管辖区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和通风队汇报,并协助处理。
19、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时,井下各地点仪器要有计划、分批的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20、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有关的电器设备,而必须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在监测人员的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21、对井下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及硐室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的界限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22、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装置及电缆线,掘进队的班组长应在瓦斯检查员的监护下,按照瓦斯检查员的要求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和使用。
23、凡是发现在井下解脱、甩掉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停产追查。查出责任者给予5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于500~2000元罚款。对当班队长或班组长给予200元罚款。
新河矿井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日
,,
范文三: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 录
一、通风管理制度 ...................................................................... 1
1、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 1
2、矿井测风制度 .................................................................. 5
3、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 7
4、通风系统调整制度 ............................................................. 10
5、局部通风机及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 11
6、通风设施施工及管理制度 ....................................................... 14
二、防瓦斯管理制度 ................................................................... 17
1、矿井瓦斯及其他有害检查制度 ................................................... 17
2、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 21
3、瓦斯异常信息分析制度 ......................................................... 25
4、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 27
三、防灭火管理制度 ................................................................... 29
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 29
四、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 33
安全监测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 33
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 40
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 40
2、矿井粉尘检测制度 ............................................................. 43
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制度 ....................................................... 44
一、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一、矿井每年必须核定矿井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制定年度采掘作业计划时,应按照实际年度通风能力确定矿井年度产量计划。每月对各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进行预测并进行风量核算,严禁月度超通风能力、超计划组织生产。
二、矿井通风系统必须本着“降低通风阻力、简化通风系统、保证通风系统的合理可靠”的原则进行管理,从设计及施工组织安排上优先考虑通风系统的合理稳定性。
三、矿井、采区、工作面、生产计划、衔接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一通三防”工作,由总办室组织技术小组进行审核予以完善后,方可发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
四、生产水平及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每个采区至少设臵一条专用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进风、一段回风,否则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五、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每个采区必须设臵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六、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七、必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矿井所有通风设施(风门、风桥、密闭等)构筑质量必须合格,通风设施的设臵必须满足通风安全的需要。
八、采、掘、开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在没有构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相关的采、掘作业。回收边角煤、残采过程中必须有正规的通风系统,严禁以掘代采。
九、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臵调节风量的设施。易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确需设臵调节设施的,须经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十、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十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矿井局部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改变全矿井、一个水
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十二、矿井必须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矿井通风网络图。
十三、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十四、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硐室,可设在回风流中,但此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并必须安装甲烷断电仪。
十五、对于废弃巷道和采空密闭区的管理: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永久性封闭,并且对相应废弃的联络巷道进行隔断、封闭或优化通风系统,要求做到使采煤工作面采空区各密闭均在45天内完工。
十六、通风部门负责组织矿井通风系统的检查维护工作,除定期安排专人对回风系统进行检查外,每月要组织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的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十七、通风部门每月根据井下通风设施变化情况,制定风门看管责任区划分表并及时下发至相关单位,由责任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看管。
若出现“一通三防”设施设备(风门、风筒、密闭、瓦斯传感器、防尘设施、防火设施等)损坏必须及时组织进行处理,并且由安监部门和通风部门共同组织严肃追查处理有关责任人。
十八、井下调风工作必须有专门的措施。巷道贯通、通风系统调整、初采初放、过地质构造等特殊工作(环节)必须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
十九、对于巷道贯通、改变采区通风系统、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等大型通风系统调整工作,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作业。调风过程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保证作业安全。每次调风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整个采区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测定,测定结果报矿总工程师、通风科。
二十、机电一队、北山和己四工区加强主要通风机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主要通风机的正常运转。出现异常时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在10min内启动。
2、矿井测风制度
一、矿井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风量测定必须在一班内完成,当日出测风报表,测风结果报通风科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审阅。
二、测风的设臵应齐全,所布臵的测点要求能够准确反映出所测区域所有用风点及进回风分支的实际风量。
三、测风点应相对固定,并留有明显的标志。
四、通风系统调整后,必须立即测风。
五、每次测风后要进行通风系统和风量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六、矿井主要进回风巷设立正规的测风站,每次测风结果必须填报在测风站牌板上。
七、井下全风压风的测定:
(一) 测风工在下井测风前必须检查所带工具(包括风表、秒表、记录本、油笔或粉笔)是否齐全,是否能正常使用。
(二)测风工在到达井下测风地点后,先观察测地点的支护及顶板情况。如果在轨道巷测风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如遇到影响测风结果和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先处理后才可测风。
(三) 每一测风点的风量必须测定三次且每次误差都不超过5%后取平均值,测风后应及时填写记录牌板和记录手册,要求填写牌板字迹必须工整、清晰。
(四) 在测风点测风时如遇到风量发生变化时,应在井下及时查找原因所在,并及时处理,使井下风量恢复正常,杜绝无风、微风区的存在。
(五)测风工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在井下发现问题后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
(六)测风结果必须真实可靠,测风工应对测定数据负责。
八、局部通风机的测定
(一)测风工在测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二)测定风量前,应先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发生循环风,如果发生循环风应立即进行处理,之后方可测定。
(三) 测定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时,应手持风表臵于消音器吸风口前10cm的位臵进行测定。
(四)测定风筒末端风量时,应在巷道风筒出风口进行测定。
(五)测定后要及时填写牌板、记录。
九、主要通风机倒台运行时,测风组对风机倒台前后影响区域进行测风,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测定结果及时报通风调度。
3、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
一、巷道贯通
1.一般巷道贯通炮掘工作面相距20米前,机掘工作面相距50米前(突出煤层60米),地测部门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通知开掘副矿长、总工程师、开掘部门、通风部门、调度室和施工单位,指明贯通巷道中心线和腰线,以保证贯通方向。两个掘进工作面相距20米(机掘50米、突出煤层6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除保持局部通风外切断一切用电。如被贯通掘进工作面原已停风,则需要提前排放被贯通巷道内的瓦斯。贯通工作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有防止冒顶、保证正常通风、瓦斯检查、防治煤尘的安全技术措施,装设瓦斯监测探头,矿调度室要随时掌握瓦斯浓度的变化情况。
2.贯通过程中必须坚持长探短掘制度,矿调度室和施工现场要悬挂施工进展图,做到班班验收,及时填写进度和剩余长度,以准确掌握贯通时间,确保贯通准确无误。
3.两巷对掘时,停工工作面的支护必须架到头,加固5米范围内的巷道支护,出净煤矸,撤出设备;停工前必须按照预定的贯通中心线方向,打3—5米深的眼,填入标记物;在距停工工作面的安全地点或巷道口处设臵栅栏,并每班设专人在栅栏处设臵警戒,直至贯通。
4.贯通在使用巷道时,在距贯通点20米时地测部门必须在贯通处明确标记;每次放炮时,必须在贯通处的各个通道口设臵警戒,在确认警戒把好后,方可进行放炮施工。贯通点左右5米的支护要进行加固。
5.贯通老巷、绞车窝或采空区时,坚持有疑必探,并根据所探情况制
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贯通时首先排放瓦斯,按规定进行封闭老巷、通风系统调整等相关工作。
6.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掘进时,应避免同一巷道两头相向掘进;贯通斜交或正交时,贯通点应尽量避开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带,并且被贯通巷道迎头应超前贯通点5米,严格制定“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和防止冒顶等安全技术措施。
7.采用放炮法贯通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每次装药前,施工队跟班干部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一起共同到被贯通工作面及回风流中检查瓦斯和风量情况,若工作面瓦斯超限立即停止放炮等作业;放炮后进行“一通三防”和顶板、瞎炮等全面检查。剩余5米时应采用长短掘放小炮方法施工。剩余3米时,应用掏槽贯通,然后刷大成巷。
8.巷道贯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综合防尘措施,以防止煤尘堆积和飞扬。
9.相互贯通的两个工作面都必须严格检查电器设备,防止电气失爆产生火花。
10.贯通后要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停止采区的一切工作,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保证有足够的风量,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
二、盲巷管理制度
1、把好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关,从巷道设计、计划安排和施工程序上做到合理、准确,杜绝出现盲巷。
2、出现盲巷,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立即通知通风部门按规定设臵
栅栏。对永久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好清理回收工作,撤出所有设备,对临时性封闭的盲巷必须做到一切导电体不得进入盲巷(如水管、电缆、铁道等)。
3、临时停风的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并在回风口处断开风筒,打好栅栏,揭示警标,当停工区内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3%或其它有害气体超过规定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4、只打栅栏的盲巷,其栅栏位臵必须设在距巷道口小于5米的范围内,并必须全断面设臵,栅栏要钉得牢固可靠,警标要醒目。
5、盲巷都要编号建立台账,填入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通风系统图。封闭的盲巷每周应检查一次封闭情况,只打栅栏的盲巷应设臵检查点,每班至少对盲巷栅栏处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台账。
6、当掘进巷道接近或需要贯通盲巷时,地测部门要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安全措施,排放瓦斯工作由通风部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有关部门检查措施完全落实后方可贯通。
4、通风系统调整制度
1、矿井、采区通风系统调整要有专项通风系统设计,制定有方案和
安全措施。其中矿井通风系统调整需报至公司通风部门进行审批;矿井和采区通风系统调整均由通风科编制专项设计和措施,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组织会审,通风科、机电科、技术科、安检科、开拓科、通风队以及相关科室和部门参加,设计和措施要内容全面合理设计和调整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工通风技术条件》规定。
2、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调整由通风队技术员编制调整设计和安全措
施,总工程师或通风副总组织会审,通风科、机电科、技术科、安检科、开拓科、通风队及相关科室和部门参加,设计和措施要内容全面,合理设计和调整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工通风技术条件》规定。
3、通风队加强对井下通风系统的管理。要求加强系统检查和维护,定期测定各地点风量、瓦斯、温度等参数,合理分配各采掘地点、变电所、充电硐室等地点风量;通风设施构筑要有验收制度,质量符合要求,出现损坏及时维修,确保通风设施质量合格,通风系统稳定可靠,杜绝不合理的串联风、循环风、角联通风等不合理通风现象。
4、通风系统调整前后,通风队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各项准备和应急工作,同时对受影响地区的职工做好培训和学习工作,确保人人熟知通风系统如何调整、保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如何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5、机电科、机电一队、北山工区加强对矿井主扇运行的检查和管理工作,重点加强供电线路、设备检修质量、反风设施和防爆门维护等工作,加强管理人员和司机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职工业务素质,确保主扇安全运行,保证可以及时按应相关程序操作主扇和反风设施等设备。
5、局部通风机及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局部通风机管理规定:
①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管理。
②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臵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大于
10m,且10m范围内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积水、淤泥和杂物;局部通风机离巷道底板高度不小于0.3m
③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注明工作面名称、局部通风机功率、供风量、吸风量、排风量、周围瓦斯浓度等内容。
④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三专两闭锁”,否则不得开始工作。
2、风筒管理规定:
风筒敷设要求:
①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加垫、螺钉紧固。
②风筒吊挂平、直、稳,软质风筒逢环必挂,硬质风筒每节至少吊挂2处;风筒不被摩擦、挤压。
③风筒拐弯处用弯头或者骨架风筒缓慢拐弯,不拐死弯;异径风筒接头采用过渡节,无花接。
3、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个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4、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失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行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保证
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切换到备用局部通风机工作时,该局部通风机通风范围内应当停止工作,排除故障;待故障被排除,恢复到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后方可恢复工作。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
6、每15天至少进行一次风电闭锁和甲烷电闭锁试验,每天应当进行一次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7、严禁使用3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8、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 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甲烷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 以内风流中的甲烷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9、临时停工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正常的瓦斯检查,因检修、更换局扇附属设施如风筒等原因要停局扇时,必须事先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临时停风,在恢复通风前,都必须首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不超过1.5%。方可开动局扇恢复正常通风。否则视停风区内瓦斯浓度分级排放瓦斯措。
10、局部通风机管理要求:
①瓦斯检查员每班必须对局部通风机的运转、看管和有无循环风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局部通风机拉循环风,供风巷道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人员,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向通风调度、生产调度室汇报,待处理正常后方可组织生产。
②局部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局部通风机司机,局部通风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③局部通风机司机负责风机的日常管理,凡发现局部通风机运转异常、停风、损坏、风电、瓦斯电闭锁失灵等情况时要立即向生产调度室、通风调度汇报。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
④局部通风机在使用过程中,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并建立局部通风机倒台及现场交接班记录本,每班接班时由防爆电工、局部通风机司机、瓦斯检查员共同对局部通风机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倒台时间符合平煤股份公司有关规定。
11、通风队每旬对在用局部通风机的吸入和末端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
12、局部通风机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能自动倒台、单机运转等异常情况,施工单位必须向通风科、通风调度汇报。当班跟班干部负责撤出工作面人员,由电工查判原因并进行处理。
13、局部通风必须使用分风器。所有分风器必须按要求安装,铁质分风器安装工作纳入开工验收项目。
14、风筒的吊挂、连接和维护由施工单位派专人负责,风筒必须按规定进行编号管理。加强风筒的日常维护,做到风筒无挤压、摩擦、破口、脱节等。
15、 所有锚网支护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加强现场管理,避免锚杆、锚索外露过长损坏风筒,外露长度必须符合规定。对接触风筒的锚杆、锚索必须进行处理,严禁破坏风筒。
6、通风设施施工及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设施的构筑、拆除及翻建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2、通风设施总体施工标准及要求:
通风设施(指风门、风窗和风桥)墙体均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墙(桥)体厚度不小于0.5m(防突风门不小于0.8m),严密不漏风。密闭的厚度根据其服务年限,按照《煤矿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要求施工。
密闭、风门、风窗墙体周边按规定掏槽,墙体与煤岩接实,四周有不少于0.1m的裙边,周边及围岩不漏风;墙面平整、无裂缝、重缝和空缝,并进行勾缝或者抹面,抹面的墙面1m2内凸凹深度不大于10mm。
设施5m范围内支护完好,无片帮、漏顶、杂物、积水和淤泥
设施统一编号,每道设施有规格统一的施工说明及检查维护记录牌其(内容包括设施名称、地点、构筑时间、构筑材料、施工负责人、验收人、管理单位及负责人、维护时间)。
3、密闭位臵距全风压巷道口不大于5m,设有规格统一的瓦斯检查牌板、栅栏和警标,密闭前无瓦斯积聚;密闭内有水时设有反水池或者反水管,采空区密闭设有观测孔、措施孔,且孔口设臵阀门。
4、风门每组不少于2道,其间距不小于5m(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设具有反向功能的风门,其数量不少于2道,通车风门前设臵防撞装臵,并正常使用。
风门能自动关闭,并连锁,使2道风门不能同时打开;门框包边,有衬垫,四周接触严密,门扇平整不漏风;风窗有可调控装臵,调节可靠。
风门、风窗水沟处设有反水池或者挡风帘,轨道巷通车风门设有底槛,电缆、管路孔堵严,风筒穿过风门(风窗)墙体时,在墙上安装与胶质风筒直径匹配的硬质风筒。
矿井主要风门应设风门传感器。
5、风桥两端接口严密,四周为实帮、实底,用混凝土浇灌填实;桥面规整不漏风;
风桥通风断面不小于原巷道断面的4/5,呈流线型,坡度小于30°;风桥上、下不安设风门、调节风窗等。
6、严禁超宽超高设备通过风门、严禁运送物料时撞坏通风设施,所有通行矿车的永久风门前后必须加设阻车器,非通车时间关闭阻车器,防止撞坏风门,阻车器的加装工作由设施分管单位负责实施。
7、通风设施构筑、拆除完成后,剩余料要及时清理转移,料石码放整齐,灰沙清除干净,废旧门框、碴石等要装矿车运走。
8、通风设施构筑完后,由安检科、通风科、通风队、看管单位等参加,联合对通风设施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看管单位管理。看管单位接收通风设施管理后,出现问题归看管单位负责。
9、通风队负责建立各类通风设施管理台帐,在册的通风设施要道道完好,做到台帐与井下实际相符。
10、通风设施按区域划分进行管理。
①采煤工作面风巷片盘的风门(防突门)由综采作业单位负责看管。 ②开掘工作面片盘、石门及附近的风门(防突门)或调节掘进进风的调节风门,由开掘施工单位负责看管。
③临时施工地点附近,施工单位的人员或矿车班班要通过的风门(防突门),由所在施工单位负责管理。
④变电所、绞车房、泵房、抽放站等硐室的风门由所在单位进行看管。 ⑤其余不能划分责任单位管理的风门(防突门)均由通风队负责管理。 ⑥施工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密闭由施工单位负责密闭的日常管理,确保密闭前不得有杂物。其它密闭由通风队负责管理。
11、通风设施管理要求:
①通风队负责不定期对井下通风设施进行维修,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②新构筑的通风设施,由通风科、安检科负责进行质量验收。
③看管单位必须保证所看管的通风设施不受损坏。
12、严禁出现风门损坏、敞开风门、长时间打开单道风门、闭连锁设施损坏等人为现象。看管单位要严格履行通风设施看管责任,发现通风设施损坏时,要立即向生产调度室、通风科汇报,通风队及时进行维修。
二、防瓦斯管理制度
1、矿井瓦斯及其他有害检查制度
1、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本管理制度确定的瓦斯检查范围和有关瓦斯检查规定,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工,满足矿井瓦斯检查工作的需要。
①配备的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能够胜任瓦斯检查工作的要求。
②瓦斯检查工上岗前,必须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正规安全、业务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③瓦斯检查工必须集中管理。瓦斯检查工主管区队必须每周组织瓦斯检查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瓦斯检查工队伍的素质。
2、各瓦斯检查点按照以下规定设臵瓦斯检查工:
①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每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工,负责采掘工作面范围内的瓦斯检查。机采工作面另配一名跟机瓦斯检查工,负责割煤机工作期间的瓦斯的检查。
②矿井(采区)总回风、各机电硐室(变电所、泵房、绞车房、抽放泵站等),装煤站和溜煤眼、除采掘工作面范围外回风系统内的小绞车等在用机电设备设臵地点和有人集中作业的地点(如巷修等),必须纳入瓦斯巡回检查的范围。
3、通风管理部门每月必须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的瓦斯检查范围,对照矿井实际情况,编制矿井瓦斯检查点月计划,组织进行瓦斯检查工作,并根据采掘等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瓦斯检查点设臵。
①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地点主要有: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上隅角、工作面回风流、回风巷风流、尾巷、高冒顶部、设备列车处、移动变电站、抽放钻场、小绞车处、泵窝及人员集中作业处等;高瓦斯、突出和有瓦斯涌出异常的机采工作面检查采煤机工作期间前后20m内风流、煤壁和两滚筒间瓦斯的检查。
掘进工作面:迎头、回风流、局部通风机前后各10m以内的风流、高冒顶部、移动变电站、小绞车、泵窝等集中机电设备点等。机掘工作面掘进机工作期间检查20m范围内的迎头等。
②无人工作的采煤工作面(包括备用面),每班在采面、上隅角和回风流各检查一次;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迎头和回风流各检查一次;对停风的掘进工作面,每班至少在栅栏处检查一次。
③其它地点(如矿井总回风、采区专回、机电硐室、装煤站、溜煤眼、除采掘工作面以外的回风系统内的小绞车等机电设备设臵地点和有人作业的地点等),每班检查不少于一次。
4、瓦斯检查牌板的设臵要求:
(一)采煤工作面:
1)设臵两块能够反映三个班次瓦斯检查数据的瓦斯检查牌板。一块设在采面上出口30m范围内,内容为采面风流、回风流和上隅角数据;另一块设在回风外口20m范围内,其内容为回风巷风流检查数据。
2)设臵若干块能够反映当班瓦斯检查数据的小牌板,设臵位臵分别为:采面进风巷下出口处30-50m范围一块,反映进风流检查数据;采面回风巷泵站列车处、移动变电站处、小绞车处、泵窝、抽放钻场等地点,填写该处检查数据。
(二)掘进工作面:
设臵一块能够反映三个班次检查数据的瓦斯检查牌板。炮掘工作面设在放炮员躲炮位臵;机掘工作面设在距迎头50m范围内,其内容为工作面和回风流的检查数据。
(三)矿井(采区)总回风、机电硐室(变电所、泵房、绞车房、抽放站等)必须设臵能够反映三个班次检查数据的瓦斯检查牌板,设在值班人员或司机处;无人硐室设在醒目处;临时停风巷道设在栅栏处。
(四)矿井、采区装煤站、流煤眼,在回风巷道内有机电设备的地点,每处设臵一块能够反映三个班次检查数据的瓦斯检查牌板,吊挂在醒目的位臵。
(五)除采掘工作面以外其它有人集中作业的地点(如巷修、设备安装时),每处设臵一块能够反映当班检查数据的瓦斯检查牌板。
5、每一检查地点都必须检查甲烷、二氧化碳浓度和温度,采面上隅角每班检查CO,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检手册、填写瓦检牌板,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升井认真填写班报台账,做到“三对照”。 瓦斯检查牌板内容主要包括工作面名称、日期、班次、检查时间,检查人和对应检查数据等。
6、瓦斯检查仪器必须集中管理、发放、维修,保证入井仪器的完好。瓦斯检查工必须使用光学瓦斯鉴定器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辅助管、温度计,以保证深部位臵和高冒顶瓦斯的检查。采面瓦检员必须携带多种气体鉴定器。
7、瓦斯检查工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的地点、次数、内容认真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每检查一个地点要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牌板,
并把每次检查结果通知现场负责人。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工,每次检查瓦斯时,必须对检查区域内的瓦斯传感器显示浓度用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在共同位臵,进行检查核对,并记录同一时间的对应数据。在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检查数据的同时,必须汇报甲烷传感器显示数据核对(发现问题要向通风调度及时汇报),每班的汇报次数对应规定的检查次数,必须做到手册、牌板和调度台帐三对照。
8、瓦斯检查过程中,只要发现瓦斯超限(风流中和局部瓦斯积聚),有权先停止该工作面的作业,按照规定采取撤人、断电等措施,而后汇报。对瓦斯隐患,瓦斯检查工必须盯住不放,进行跟踪检查和汇报。
9、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
10、通风部门和主管瓦斯检查的队干部,要认真检查瓦斯检查工的工作质量,下井必须审查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手册记录情况,符合要求的注明合格,发现问题要注明具体内容,审查人员要在手册上签字。发现隐患必须帮助瓦斯检查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汇报通风调度后方可离开现场。
11、其他有害气体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661条执行。
2、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一、瓦斯排放的安全技术措施
凡因停风、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操作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现场负责人分工等。措施要经矿总工师、安检部门、机电部门、调度室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严禁采用 “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规定。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臵声便携式甲烷报警仪。
(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臵、各种电气设备及甲烷传感器的位臵等,并绘制示意图。
(4)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臵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臵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所设专
人看管。
(5)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6)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明确分工。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把岗工作,救护队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检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通风人员负责延接风筒等。
二、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1)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设备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确保其浓渡均不超0.5%,确保局部通风机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瓦斯排放。
(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求矿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跟班干部的配合下,按本矿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瓦斯排放,并将排放情况报局通风处。
(3)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经矿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执行。同时
将措施报公司通风处备案。
(4)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排放瓦斯时,必须有安检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三、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甲烷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2)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两人进行。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检查仪和甲烷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3)启封密闭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救护队负责进行,通风部门负责排放瓦斯的浓度控制。
(4)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以上)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5)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6)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管理,各单位每次排放都要建册登记,以便备查。
(7)排放临时停工区(巷内已有风筒)的瓦斯时,可采用局部通风机用控制风量,掌握瓦斯浓度进行排放。
(8)排放已密闭区、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的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节增加风筒,控制风量,进行排放。
3、瓦斯异常信息分析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瓦斯异常信息的管理,杜绝瓦斯超限,防治瓦斯事故,做好瓦斯异常分析,特制定本制度。
一、瓦斯异常预警
(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对所有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机电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实行瓦斯异常预警。实施预警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规定的预警值时,矿井必须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异常。
(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检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当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时,立即按规定进行处臵。
(三)瓦斯浓度浮动范围电达到或超过0.3%,进行分析。
(四)以下地点的瓦斯异常预警浓度规定
1.矿井采掘工作面风流、回风流及回采面上隅角瓦斯预警浓度设
0.8%;
2.采区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5%;
3.矿井总回风巷及一翼回风巷瓦斯预警浓度设0.5%;
4.处于回风流中机电硐室的进风侧瓦斯预警浓度设0.5%。
(五)维护仪器及处理仪器故障记录分析。
二、瓦斯异常汇报
1.瓦斯浓度出现异常,存在上升趋势达到0.8%预警时,由监控值班人员及时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立即汇报矿值班领导,由矿值班领导做出安
排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2.瓦斯浓度异常报警达到1%及以上时,监控值班人员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调度室,调度室接到瓦斯异常通知后立即通知井下当班瓦检员查明现场瓦斯异常的情况和原因。
三、分析报送要求
1.必须对瓦斯异常分析结果每日汇总、每月总结。
2.通风调度统计时必须说明:①瓦斯浓度异常地点、②最高瓦斯异常浓度、③次数和时间、④异常原因、⑤处理经过及采取措施、⑥预防措施。
3.出现瓦斯异常高值时,由通风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报分管领导审阅,瓦斯异常分析结果存档备查。
四、相关要求
1.井下作业地点突然停电停风和瓦斯异常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2.地面监控中心必须24小时值班,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值班员要不断浏览监控系统的瓦斯变化情况,详细记录系统运行状态和各类信息,一旦发生异常,及时报告矿调度室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要以电话、电脑联网处臵方式汇报原因及处理措施,处理完毕结果要报集团公司通风处。
3.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井下作业地点交接班制度和瓦斯循环检查制度。
4、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
1、加强瓦斯现场管理,真正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
(1)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必须有原因和追查处理结果。对瓦斯超限未查明原因,又无有效防范措施的不准恢复生产。
(2)发生瓦斯超限时,矿调度室应第一时间通知值班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并组织调度处理超限。因监控系统引起的误报警,矿井应对故障原因要进行分析,制定专项预防措施,因人为责任引起的误报警,必须进行责任追究。
(3)瓦斯超限,必须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迅速整改。
2、1个月内发生2次计划外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
3、瓦斯超限浓度:
1)瓦斯浓度达到预警值但小于《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各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设限值的,由矿井通风部门组织查明原因,并制定防范措施。
2)瓦斯浓度大于1.0%而小于1.5%的,超限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由平煤股份通风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值班领导、安全、通防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
3)瓦斯浓度大于1.5%小于3%时,超限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集团公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追查处理。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值班领导、安全、通防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
4)瓦斯浓度大于3%时,超限地点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由集团公司组织追查处理。矿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值班
领导、安全、通防部门及相关单位参加。追查必须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有防范措施,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进行汇报,并报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4、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经常处于临界状态或经常超限的,必须停止生产,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处理。瓦斯浓度达到0.8%时,矿井必须自行采取限产、限掘、减少装药量等措施,严防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5、瓦斯超限处罚按照中平【2016】63号文及矿3号文规定进行处罚。
三、防灭火管理制度
防治自然发火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五矿防灭火管理,防止和减少自燃事故的发生,本着“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的原则,结合五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巷道设计
(一)开采自燃煤层必须选择煤层切割量少、丢煤量少、采空区漏风小、回采速度快的采煤方法。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臵。
(二)在自燃煤层中掘进的巷道,禁止空帮空顶,禁止堆积浮煤。较大的冒落空洞(冒高超过2m或空洞体积超过6m3者)必须进行防火处理。
(三)自燃煤层中所有煤柱的设计都要考虑防火的要求,煤柱宽度原则一般不应小于6m,小于6m时必须进行防火处理,隔离煤柱中不许掘进巷道。
(四)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均应及时充填或封闭,以简化通风系统和保持通风系统风流的稳定性。
(五)矿井的主要通风机风压不得超过3000Pa(约300mmH2O),已超过
者应列入矿井通风系统改造规划,进行降阻。
(六)开采有自燃煤层的矿井中,风门、风窗等通风设施均应按防灭火的要求正确选择位臵,避免增加采空区、煤柱裂隙、火区的漏风压差;尽量减少采区风门组数。
二、采掘工作面防火
(一)掘进工作面
1、铺设的注浆管路由防突队移交给施工单位管理,且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巷道中的注浆管路,严禁损坏或私自拆除管路挪作它用。
2、掘进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将空顶情况汇报开拓科,开拓科负责将巷道内出现空顶情况及时详细地绘制在图纸上,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专门台帐,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防止出现隐蔽工程造成自燃事故。
3、掘进过程中顶板破碎时瓦检员每班必须对巷道空顶情况进行汇报通风调度和通风队,通风队建立专项台账,防火检查员必须按要求设点检查。
4、掘进时出现空顶时,空顶高度小于1m时必须刹顶并刹实;空顶高度大于1m,连续长度超过3m时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刹顶后喷浆,空顶喷浆位臵不得超过掘进工作面30m,且必须保证喷浆质量,防止漏风。
5、掘进巷道喷浆必须有通风科、安检科、开掘科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
6、在对空顶区进行喷浆时,防突队负责预留Φ40mm注浆管孔,且喷浆后外露长度不低于200mm,及时进行连管注浆。
7、通风队负责对空顶高度大于1m的地点设辅助管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汇报通风科及相关领导,有CO时必须取样化验分析气体成分。
(二)采煤工作面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在采面每推进一定距离,由施工单位在采面上、下隅角各施工一道封堵墙,封堵墙要严密不漏风。
2、采煤工作面施工单位严禁托顶煤回采,每月推进度不低于40m。
3、采面回采期间为保证系统的稳定可靠,严禁擅自调整通风设施,施工单位同时要落实好风门的看管责任。
4、采面过构造、推进速度慢、改造或停采回收时,施工单位和防突队必须分别制定专项防火措施,防突队加大注浆力度,通风队制定措施降低
采面风量。
5、工作面上下隅角要及时放顶,并与切顶线放齐,使顶板冒落严实,并分别在采面挂导风帘或挡风帘,以减少向采空区漏风。
6、防突队压埋管时要保证压埋管的质量,压埋管长度为20-30m,交替迈步埋管,防止压埋管过短造成采面跑浆。
7、随采随灌工作面,防突队必须制定“随采随灌安全技术措施”,把灌浆工作纳入生产工序;采面密闭灌浆必须保证“两巷一线”充灌密实,并将灌浆情况详细记录。
8、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自采面上绳结束开始40天内回收完毕,通风队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9、回采结束永久密闭通风队每组必须建2道,间距为2-5m,密闭必须进行掏槽,见硬帮硬底后,掏槽深度煤巷不低于500mm,岩巷不低于300mm。密闭后防突队必须对两闭间用黄泥浆注实。
三、防火预警
1、对有可能出现高温的地点瓦检员必须携带多种气体检测仪,并做到专人专台。
2、防火检查员对所有密闭、采区防火墙、采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他可能发热地点,每周检查一次;救护队每月按通风科给定的取样地点、时间、次数严格落实,上隅角、回风密闭取样分析不少于2次。
3、通风科设专人每旬对井下各地点防火检查记录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出预测预报,并向科长、通风副总及矿总工程师进行汇报。
4、监测队负责在距采煤工作面回风口10-15m处安设CO传感器。
5、采面回采期间通风队瓦检员必须加强CO浓度检查,每班上隅角、回风流等地点的CO检查不少于1次,对有一氧化碳的地点防火检查员每周检查不低于2次。
四、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安全监测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平煤股份?2008?154号文、《关于规范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传感器安装位臵的暂行规定》平煤股份通便?2015?15号文等规定。
二、 矿井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及中心站值班人员,专门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测监控装臵的使用、维修、收发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帐卡、日报和牌板等。
三、 矿井每年统一对监测监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四、 凡应安设监测装臵的地点,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臵以及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悬挂等做出明确规定。
五、 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臵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监测队编制《监测仪器安装技术措施》,经通风、调度、安检、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施工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
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
六、 监测装臵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技术指标的调试。投入运行的最初两天内,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第一次调试和校正。
七、 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隔15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一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瓦电闭锁功能是否正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瓦斯超限、瓦电闭锁断电功能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
八、 拆除监测装臵时,必须编制《监测仪器回收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
九、 任何人员不得对监测装臵的精度、参数随意调高、降低,私自调整瓦斯传感器、监测分站电位参数,人为导致监测系统测量误差的。
十、 监测装臵发生故障时,监测队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2小时以内处理,不得超过8小时,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故障设备。凡发现随意解除不用或破坏监测装臵的,通风科要认真组织追查。
十一、 监测装臵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检测数据出现误差时,监测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臵。
十二、 使用监测装臵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十三、 监测装臵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后,必须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检、调试、校正。
十四、 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十五、 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对当天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的书面报告(日报),通风科长签字后,报送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审阅。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每班认真审阅中心站运行日志,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矿生产调度、集团公司通风处汇报。
十六、 监测队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
十七、 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运由现场施工单位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监测队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
十八、 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
十九、 各战线施工单位在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臵、分站、电源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臵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臵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 与安全监测监控装臵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风科、监测队联系,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臵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
测监控装臵暂停运行时,必须经通风科和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二十一、 工作面传感器需要延线或收线时,由监测队监测工进行延加电缆,施工单位负责日常吊挂及管理。
二十二、 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管辖范围内传感器的数据进行校对和记录,并向通风调度汇报。使用单位每班对安全监测监控装臵及电缆的完好严格按照电气设备质量标准化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矿通风调度。
二十三、 瓦斯传感器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监测出现误差时,监测人员应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或对数据进行调整。
二十四、 监测监控管理必须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1)安全监控设备台账;
(2)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
(4)巡检记录;
(5)传感器调校记录;
(6)中心站运行日志;
(7)安全监控日报;
(8)报警断电记录月报;
(9)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
(10)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
(11)安全监控设备布臵、断电控制图。
二十七、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设臵可靠的防雷电装臵,并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二十八、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
二十九、安全监控设备的声光报警器应设臵在经常有人工作的便于观察的地点。井下监测系统的主、分站,应设臵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完好、无滴水的巷道中,距底板不小于300mm。
三十、安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浓度、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监测仪器及设备必须用空气样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风速传感器用风速表校对,温度传感器用温度计校对。每隔15天必须由专业人员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标校,并做好标校记录。
三十一、甲烷传感器的吊挂方法:甲烷传感器应垂直吊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帮不得小于200mm。上隅角甲烷、一氧化碳传感器距巷帮和采空区侧(切顶线、封堵墙或敞开管理的抽放管末端)不大于5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并应设在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的地点。
三十二、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检查3次负责地区的安全监测装臵的运行和完好情况,并将监测仪器所显示的瓦斯浓度与实测数据进行对比,并将对比结果向通风调度汇报。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应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监测队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同时调校完毕或更换。
三十三、安全监测装臵必须按要求安装、使用。安装后经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仪器仪表。综采工作面瓦斯监测系
统正常运行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十四、安全监测中心站应有专职人员24h值班,业务由通风科管理。值班人员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必须向值班矿领导汇报,同时汇报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科长,矿值班领导必须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发现井下大面积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通知切断超限区域的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十五、监测设施管理区或的划分
(1)安装在采煤工作面的传感器以及由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2)在掘进巷道的传感器以及分站到传感器之间的监测信号线,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3)机电队负责主要通风机房、防突队负责抽放泵站的传感器及监测设施日常管理。
(4)安装在机电峒室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由机电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5)安装在上述地点以外的传感器及监测信号线全部由监测队负责管理。
三十六、监测队必须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及集团公司《平煤股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平煤股份?2008?154文、《关于规范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控传感器安装位臵的暂行规定》平煤股份通便?2015?15号文的规定,安装各类传感器。安装监测及断电装臵时,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配合安装调试工作。
三十七、通风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及时对监控主机的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速、风门、风机、断电等监测数据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及时汇报,并通知监测队值班人员安排处理,重大异常情况要立既报矿工程师,并填
写好记录。
三十八、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不少于2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
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 建立防尘洒水系统
(一)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地面应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必须满足生产、防尘和防灭火的需要。
(二)井下所有进风行人巷道,皮带巷每50米设臵一个洒水闸阀,其它巷道每100米设臵一个洒水闸阀,并保持正常使用。
(三)各转载点和采掘工作面以及煤尘易飞扬等其它地方设臵喷雾、水幕。
(四)井下各巷道要定期清扫,任何地点都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
(五)在主要进回风风流中必须设臵净化水幕,且灵敏可靠正常使用。
(六)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合理调整风速,严禁因风速超限而造成煤尘飞扬。
二、回采工作面的防尘措施
(一)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必须设臵两道全断面水幕,工作面必须设有洒水管路,各转载点及机头必须设有喷雾,生产期间正常使用。
(二)皮带巷每50米设臵一个洒水三通阀门,轨道巷每100米设臵一个洒水三通阀门。
(三)采煤机有完好的内、外喷雾系统,雾化效果好,能覆盖滚筒,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并应做到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
(四)综采工作面要设有移架喷雾或架间喷雾装臵。
(五)所有装煤点,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臵,控制管路和阀门必须便于开关。
(六)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降尘,工作面及外围巷道都不准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七)采煤工作面应实行煤层注水。煤层的注水压力和注水量要达到设计要求,并按规定进行注水效果的检验。生产时必须为煤层注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留有充足的注水时间。
三、掘进工作面防尘措施
(一)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洒水系统,距工作面50米范围内必须安装两道水幕,放炮前后工作面20m范围内必须洒水。
(二)必须实行湿式钻眼,或采用捕尘器捕尘。
(三)掘进机必须有内外喷雾并确保完好有效,实行开机先开水,无水不开机,掘进机喷雾必须能够有效地抑制煤尘飞扬,且机掘面使用湿式除尘风机。
(四)炮掘工作面必须使用水炮泥,放炮地点及其前后20m范围内,放炮前后必须冲洗煤(岩)帮,必须采用放炮喷雾措施,放炮净化水幕不得少于2道,喷雾装臵安装的地点和喷雾的质量要符合规定,喷雾时能够有效地封闭巷道全断面,装煤(岩)时必须洒水灭尘。
(五)各装煤点和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合格的喷雾装臵,阀门安装地点必须便于开关。
(六)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冲刷巷道和洒水灭尘,保证巷道内没有厚度
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
四、其它防尘措施
(一)装煤仓、转载点设臵喷雾,实现放煤喷雾,并在放煤口下风侧20m范围内设水幕,实现与放卸工序联动。
(二)主运输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采区及总回风巷道冲洗积尘由通风队负责,井下所有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三)所有装载点,翻笼、皮带机头都要安设喷雾装臵,控制煤尘飞扬。
(四) 锚喷作业必须采用湿式喷浆。
(五)所有接尘人员必须采取个体防护措施。接尘人员的定期健康检查必须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各矿必须按照矿井综合防尘规范的要求建立测尘制度,配备专职测尘人员和足够数量的测尘工具,定期测量粉尘浓度。粉尘测定的内容和测定时间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测定结果要按时报矿总工程师。
(七)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技术资料档案。各种记录、图纸、台帐等技术资料要齐全,记录要准确。
(八)通风队瓦斯检查工对所管范围的粉尘情况和各种防尘设施的使用、完好情况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2、矿井粉尘检测制度
1、严格按粉尘防治规范要求,配备专职测尘员对粉尘进行测定工
作。
2、配备足够的测尘仪器。
3、粉尘监测应当采用定点监测、个体监测方法。
4、矿井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
5、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一次。
7、对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一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
应测定一次。
7、粉尘测定结果要每月上报矿总工程师一份。
3、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制度
1、严格按照综合防尘管理制度要求,完善各地点防尘设施,并定期
冲尘。
2、隔爆棚的安装位臵:
(一)主要隔爆棚应在下列巷道设臵:
(1)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大巷;
(2)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和回风巷;
(3)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二)辅助隔爆棚应在下列巷道设臵:
(1)采煤工作面进风、回风巷道:
(2)采区内的煤和半煤巷掘进巷道:
(3)采用独立通风井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巷道。
(三)其它巷道采用冲洗或清扫巷道沉积煤尘与喷雾洒水相结合的措施。
3、隔爆水棚的安装要求:
(1)水棚分为主要隔爆棚和辅助隔爆棚,安装位臵必须符合上述规
定。按布臵方式又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分散式水棚只能作为辅助水棚。
(2)水棚用水量:
集中式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棚不小于400L/m2;
辅助水棚不小于200L/m2;分散式水棚的用水量按棚区所占巷道的空间体积计算,不小于1.2L/m3;
井下各主要、辅助水棚水量应按照超过设计水量的20%进行配备。
(3)水棚在巷道中的位臵:
①水棚应设在直线巷道内;
②水棚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比粗保持50-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
③第一排集中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第一排分散
式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30-60m;
④在应设辅助隔爆棚的巷道设多组水棚,每组距离不大于200m。
4、水棚排间距离与水棚的棚间长度:
(1)集中式水棚排间距离为1.2-3.0m,分散式水棚沿巷道分散布臵,两个槽(袋)组的间距为10-30m。
(2)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间长度不小于30m,集中式辅助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m,分散式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0m。
5、水棚的安装方式:
水袋棚的安装方式,采用易脱钩吊挂式。挂钩位臵要对正,每对挂钩的位臵要相向布臵,挂钩为直径4mm-8mm的圆钢,挂角度为600〒50,弯钩长度为25mm。
6、隔爆设施管理措施:
(1)隔爆设施的安装、维护由通风队防尘人员负责;各区队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内隔爆设施的管理工作。
(2)通风科、安检科、督查办负责对全矿井隔爆设施完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掘科、技术科、机电科对所辖区队隔爆设施管理工作负责。
(3)临时停工的巷道或未移交验收巷道的隔爆设施由原单位负责;
(4)管理单位应当每周对安装地点的隔爆设施检查一次,经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规定的水量。
(5)当水棚内的水沉入5%的煤尘或碎渣时,水袋必须换水。
(6)掘进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两巷)的隔爆设施要及时向里(向外)移动,确保其在规定的位臵。
范文四:一通三防管理制度(新)
目 录
一、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
二、“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三、瓦斯管理制度
四、防突管理制度
五、通风管理制度
六、瓦斯排放制度
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八、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九、放炮管理制度
十、井下放炮请示汇报管理规定
十一、巷道贯通及盲巷处理制度
十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十三、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十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十六、防水管理制度
十七、通风安全仪器定期检查检修校正制度
十八、通风、抽放设施管理制度
十九、自救器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
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渝府发(2005)52号《重庆市市属国有煤矿开展瓦斯集中整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若干规定》,特制定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责任制如下:
1.处长是全处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年度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瓦斯治理的经费必须优先解决;
2.处总工程师对全处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承担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 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3.生产副处长承担全处“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的执行责任;
4.安全副处长及安监处长负全处“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执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
5.处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6.项目经理是项目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负责落实年度防治瓦斯重特大事故所需的人、财、物。瓦斯治理的经费必须优先解决;
7.项目总工程师对项目防治“一通三防”重特大事故承担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 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8.项目生产副经理承担项目“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的执行责任;
9.项目安全负责人对项目“一通三防”措施在现场执行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责任负责;
10.项目部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业务工作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者。
二、“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1.根据《矿井通风质量标准》要求,工程处每月、项目经理部每半月必须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2.例会由处长(项目经理)主持,处长不在时由处总工程师(项目总工程师)主持。
3.例会参加人员:同处调度例会。
4.例会主要内容:
⑴ 贯彻执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指示、指令和规定。
⑵ 总结上月“一通三防”工作情况,布置本月“一通三防”工作。
⑶ 研究解决“一通三防”工作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和“一通三防”工作重大问题。 ⑷ 进行重大“一通三防”案例分析和先进经验、技术交流。
三、瓦斯管理制度
1.煤矿项目经理部都必须明确一名项目班子成员分管通风瓦斯管理,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配备不足由项目经理负责。局部通风设施由项目部指定专人管理,严禁随意停开局扇和不按标准安装局扇、风筒。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出现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等情况由项目部负责分管通风、瓦斯的领导负责。井下任何施工区域瓦斯积聚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凡因未制定措施而引起瓦斯、煤尘事故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措施执行不力而发生事故,由项目部分管负责人及掘进队队长负责。
2.工作面瓦斯检查原则上专人专工作面实行区域巡回检查制,负责检查掘进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风流及第一分支(合流点)及机电桐室的瓦斯、CO2、H2S、温度等。瓦斯巡回检查人员每一班对所有工作面瓦检员负责区域外的地点进行检查并负责对所有工作面瓦斯检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项目经理、总工、放炮员、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检测仪。购置仪器资金由项目经理负责。
3.所有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每班至少必须三次,对当班无人作业的地点至少检查一次;对有发火危险的工作面必须定期检查CO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可能涌出积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对瓦斯特殊涌出地点,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决定检查次数。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执行。
4.所有检查地点均应悬挂瓦斯检查牌板,挂牌位置:
⑴ 掘进工作面的局扇和回风处。
⑵ 有机电设备的永久或临时的硐室外。
⑶ 其他地点由矿通风部门或项目部安监部门确定。其牌板上的内容必须符合规定。
5.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的工作人员。项目部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班报表必须“三对口”。通风瓦斯日报必须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审阅签字。当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6.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
锁放炮”制。掘进工作面和其他地点必须作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空班漏检,无瓦斯积聚。若发生瓦斯超限、积聚,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及时处理。放炮后,炮烟未排除,瓦斯未检查前,任何人不准进入工作面。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
140,141, 142条执行。
7.瓦斯喷出区域、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CO2 )突出矿井中,掘进工作面必须执行“三专二闭锁”。高、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设置甲烷传感器。购置装备的资金由项目经理负责。对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因故临时停风的地点,由所管区域瓦斯检查员负责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设置警示标志,并由施工队负责派人看守,瓦检员负责监护,任何人不准随意进入栅栏内和停风区域内。若停风地点不能及时处理,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
8.掘进工作面严禁一次装药分次启爆。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16, 320, 321, 322, 323, 328, 329, 330, 331,340条规定执行。
9.瓦斯检查员对本班工作和安全隐患情况必须及时向项目部安监部门汇报,汇报次数,每人每班不得少于一次,瓦斯涌出量大的工作面每人每班不得少于3次;临时发生的异常情况要及时向项目部汇报,并将异常情况与当班在场工作的值班人员交代清楚。
10.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手上交接班,互相在手册上签字,并填明交接时间、地点等。交接班地点:掘进工作面在局扇牌板处,特殊情况由安监部门临时规定。
11.瓦斯检查员在交班时应交待清楚当班瓦斯变化,通风设施完好情况,当班工作完成情况,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以及遗留问题等;接班人员应对上班交待的问题进行复查,并对上班的牌板进行检查,做到交清接明。
12. 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必须采取措施断开进入井下巷道的一切导电体,并在进口设全断面栅栏。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瓦斯浓度不超过2%时,通风瓦检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入井。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订排放瓦斯措施,严格按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及《煤矿安全规程》第140, 141条之规定执行。
13.防突采掘工作面必须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非防突采掘工作面原则上也应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特殊情况,项目部总工同意,非防突采掘工作面可搭配一个附近的非防突采掘工作面。总回风、分区回风、备用采掘面、硐室、钻场、电气设备、盲巷、栅栏等的瓦斯检查,由通风队(班)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搭配在采掘面,由该范围的瓦斯员负责检查。
14.采掘工作面回风、工作面、隅角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三次,并将数据填写在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上。每次瓦斯检查必须检查监测探头处的瓦斯浓度,并与之
校对,两仪器误差大于0.2%时,暂以高值采取措施,同时向队(班)及调度室汇报、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防突采掘工作面和瓦斯(二氧化碳)涌出大,涌出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并作好记录。
采掘工作面放炮,放炮员和瓦斯员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员填写放炮牌和班报手册。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施工地点,必须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斯仪。
掘进工作面停风停电,由瓦斯员设置临时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m和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必须编制措施排放瓦斯。
采煤工作面顶眼,按掘进工作面瓦斯检查规定执行。
总回风、分区回风、备用工作面和无人工作的工作面、巷道修护,每班至少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
深部钻场打钻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浅钻场打钻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和班报手册。
硐室、机电设施、栅栏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填写瓦斯记录牌, 其它需检查瓦斯的地点,按相关措施规定执行。
通风队(班)每旬排查矿井有无高冒点发生,并有记录可查。有瓦斯积聚的高冒点,必须及时处理,并设点每班检查一次,填写记录牌。
15.瓦斯员每班必须将瓦斯检查情况和数据向调度汇报三次(上班后、班中、下班前)。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瓦斯涌出量大、涌出异常、瓦斯超限、瓦斯积聚等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听候处理指示。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通风安全设施被破坏、偷盗。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调度及通风队(班)接到汇报后立即派人进行处理。
瓦斯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风量不足等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和通风队(班)汇报,调度及通风队(班)接到汇报后立即派人进行处理。
瓦斯员排班时必须弄清楚所检查的路线、地点及注意事项和交办任务,若有疑难问题,必须向通风队(班)值班队干一一请示清楚。
四、防突管理制度
1.承担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施工任务的项目部应成立专门防突组,由防突负责人、防突技术员和防突员组成。防突组主要负责搜集本矿瓦斯地质资料,掌握防突动态,探索突出规律,为制定相应措施提供依据。
定期召开防突办公会,研究解决防突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今后防突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定期复审防突措施,并作出修改和完善,保证措施的科学性、严密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掌握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及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涌出量、煤层突出危险性等瓦斯基本参数等资料;并根据瓦斯地质图编制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图。
2.有突出的矿井,应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的同时,编制年、季、月的防突措施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施工。
3. 所有防突的掘进工作面(包括石门揭煤工作面),必须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措施(或设计),措施经矿或处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汇审后报上级审批,上报时间按照.掘进工作面开工前两周,石门揭煤在揭煤前一个月。
4.石门第一次揭各开采煤层时,必须在距煤层垂距10米外开始打探煤钻孔,钻孔超前工作面距离不小于5.0米,并有专职瓦检员检查瓦斯,发现瓦斯大量增加或其他异状时,必须停止掘进,撤出人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凡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执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凡按突出威胁管理的区域和煤层的工作面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至少每推进30m~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小于两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如其中有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即按突出危险工作面管理。
6.所有突出危险工作面每一防突措施循环,均必须由防突部门组织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并根据预测结果实施防突措施,然后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措施效果检验后由防突部门通知施工队,施工队须按照防突部门通知的施工进度,并严格按照浅孔多循环的原则进行施工,保证工作面前方有5m的安全屏障。
7.所有防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如不能独立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且回风系统必须畅通。
8.定期检查防突措施的执行情况。处每季组织一次防突检查,解决防突中的问题。
9.加强地测管理,为有预见性的采取防突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
10.项目部应组织项目部、队长、工程技术人员、调度员、瓦检员以及防突区域工人等进行防突知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11.每次发生突出后,由防突部门按《防突细则》的要求收集资料,填好卡片,并组织一次专门会议分析突出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12.加强防突基础资料的管理。防突组应对防突措施、防突报告单、动态图等分头面进行管理,每一头面结束后应有总结资料;同时应建立防突措施编审贯彻台账、防突参数考察台账、防突头面瓦斯抽放(排放)台账、石门揭煤台账等。
加强防突仪器的管理。建立和健全防突仪器仪表台账、校正和维修台账,兼职仪管员要经常检查仪器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不合格仪器及时送检维修。
加强瓦斯基本参数的考察和防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定期考察突出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突出基本参数。及时研究、引进、推广防突新技术,新工艺,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突措施。
加强防突技术培训,定期对防突采掘队管理人员、防突技术员、防突员进行防突管理、防突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的业务技术素质。
13.突出煤层中的采掘作业,必须严格按如下要求执行:
⑴ 防突工作面施工前,必须严格按规定对通风系统及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施工。
⑵ 石门揭煤的防突工作面,严格按审批措施执行。
⑶ 采掘工作面经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的区域,采取连续工作面预测;区域预测为突出威胁的区域,每间隔20m进行连续不少于2次的验证性工作面预测。
⑷ 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预测为无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不采取技术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作业;预测为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采取技术措施并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作业。执行技术措施时,必须按措施规定背护碛头。
⑸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预测钻孔、技术措施孔、效检孔孔数、孔间距、孔深、两帮控制范围等必须符合措施规定。掘进工作面安全超前距必须同时保证不少于8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回采工作面超前距必须同时保证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⑹ 严格按防突措施执行和监督检查。若因地质变化等原因造成原措施失效时,必须另行编制或补充措施。
14.现场防突工作应执行如下规定:
⑴ 防突员入井前必须检查防突仪器完好情况,带齐所需工具、物品、入井后按防突员现场工作步骤及要求工作,填写好井下原始记录。工作完毕出井后及时填绘防突报告单、动态大样图,及时送审后下发执行,并填写“防突仪器使用充电记录”台账。
⑵ 防突采掘队应积极配合防突员工作,提前准备好防突所需材料、工具、人力等,不准使用变形严重的防突钻具。防突采掘队应按规定建立“四对口”台帐,并认真填写;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允许进尺采掘,严禁超采超掘。采掘过程中必须随时掌握防突动态,遇有地质变化、瓦斯异常、动力现象等异常情况时,必须随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⑶ 防突采掘面放炮必须按措施规定撤离人员和设置警戒,并在措施规定的位置放炮,不得在回风流或回风巷放炮。
⑷ 防突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作业,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风镐时,必须经处总工程师批准;掘进工作面使用好前探支架;预测有突出危险而进行消突措施时,必须按措施规定背护好碛头。
五、通风管理制度
1. 矿井施工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或改变主要扇风机的转速,风叶角度时,必须编制相应的技术安全措施报处批准后执行。
2.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稳定、合理、可靠。控制风量的通风设施应力求最少。矿井开拓施工安排、接替必须全面考虑通风系统的独立性、合理性和可靠性。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1,123, 124, 125, 126, 127, 128条规定执行。
3.掘进工作面都应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如果布置独立通风系统有困难时,必须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程第114条,115条,116条,117条规定,报矿或处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不符规程的串联风、扩散风以及采空区通风和局扇循环风。
4.掘进巷道贯通必须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制定贯通措施和贯通后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并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通风、调度、地测、安监等部门会审,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报处审批。并由项目部分管副经理现场指挥实施,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执行。
5. 严禁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必须制订停风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4, 129条规定执行。
6.掘进巷道应采用局部扇风机压入式通风,不得采用扩散通风。
7.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应在作业规程中详细说明.,局扇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距掘进回风口不得小于l0m,且局扇吸风量应小于全负压供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有关规定。
8.矿井内局扇的安装和拆除,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进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选择地点安设局扇。
9.新入井局扇必须做到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 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局扇安设在局扇架 上,离地高度要大于0.3m。
10.煤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距债头5m内,应由掘进队班组长负责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检查员负责监督,悬挂应位于风筒另一侧距巷帮0.2一0.3m的风流中,且应距棚梁或顶板0.2一0.3 m.
11.采用溜砰方式的上山掘进,至少要用挡板隔成两个通道,一个用作溜歼,一个保证行人通风。
12.局部通风质量按部颁标准,每台应达到90分以上,并落实专人负责,施工队必
须为吊挂风筒提供条件,风筒吊挂平直,无挤压及断开等,掘进队损坏风筒时,按其损坏长度折价赔偿。
13.局扇应由该区域瓦斯检查员负责看管和开停,保持局扇正常运转、其它人员严禁擅自停、开局扇,开启局扇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的规定。
14.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准停风。临时停风的地点,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由施工队派人看守,瓦斯检查员进行监护,24小时内不能处理的必须进行封闭。
15.掘进工作面啧头堆积的煤(矸)不能超过巷高的三分之一,否则,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打眼放炮,风筒出口距债头的距离,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无计划的停电停风,应作为事故由安全部门组织追查。
16.局扇供风原则只能专机专头供风,(有目的吹排独头积聚瓦斯且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的除外)。
17.局扇的电源线不得从该局扇所供风啧头的回风侧通过,否则不得使用该局扇。
18.所有煤、半煤及揭煤的石门工作面,都必须在按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地点放炮,按突出管理的区域还要在进风侧设两道设坚固的正反向风门。全岩巷道的放炮地点,在采取了安全措施经矿或处总工程师批准的条件下,可在回风流中放炮。但若遇断层可能穿煤时,应编制特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审批措施所确定的放炮地点放炮。
19.凡不能使用全风压供风的掘进巷道,采煤工作面顶眼等必须安设局部通风机供风。
20.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和撤除,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安装局扇由通风队(班)填写安装审批单,送通风、机电部门绘制通风系统图和供电系统图后,经项目部施工、机电、通风、安监部和项目部总工审批同意后交通风队(班)执行安装。
21.局扇、开关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质量标准》要求执行,局扇开关上架管理。
22.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做到:
⑴ 在施工队进场前,局部通风机必须形成“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
⑵ 特殊地点没有形成双电源的,主要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可分别搭接在同一趟局源上。
⑶ 局部通风机由专职瓦检员专人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不得随意停、开;
⑷ 无论工作与否都不准停风。因检修、停电、故障等原因停风时,由瓦斯员撤出人员,设置临时栅栏,生产班长通知有关人员切断电源,并由瓦检员、班长向调度、通
风队(班)汇报;
⑸ 恢复通风前,先检查停风区的瓦斯浓度,并按瓦斯排放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⑹ 一台局扇不得向两个施工的掘进面供风,防突面禁止串联通风。
⑺ 全岩巷掘进面由施工队在巷道帮腰线以上0.2m处每隔2m打一个0.2m深的风筒吊挂眼孔。
⑻ 施工队进场、搬家、运送材料、行车行人等不得损坏风筒。
⑼ 风筒出口到碛头距离及工作面碛头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六、瓦斯排放制度
1.严格掘进通风及瓦斯管理
⑴ 严禁随意停电、停风。凡是无计划停电、停风,安监部门要分析原因,属于人为造成的,要按事故追查处理。有计划停电、停风要编制停电措施,经项目总工审批后执行。
⑵ 临时停电、停风的掘进头工作面,跟班队干、班长要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并通知瓦斯检查员挂上活动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
⑶ 恢复局扇送电前的瓦斯浓度确定方法:a用监测仪主机观察;b瓦斯员胶管伸入栅栏内1m处检查;c正常停风情况时瓦斯涌出量状况折算;d救护队员带机入内检查,编制措施应有二种方法作依据,取大值。
⑷ 密闭内瓦斯浓度以取样管内抽取气样浓度为准。
2.瓦斯排放措施的分级审批权限
⑴ 瓦斯浓度≤1%,通风队值班队干分析确定瓦斯浓度,并作好记录,现场指挥瓦斯员就地排放。
⑵ 瓦斯浓度1~≤3%,编制专门排放措施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批。安监、通风、机运、生产部门会签。排放时救护队现场值班,通风队长或副队长同瓦斯员现场排放。
⑶ 瓦斯浓度>3%时,或启封密闭(不论数据高、低)必须编制排放瓦斯措施,由处总工程师审批,安监、通风、机运、生产、安全副总会签。救护队现场排放瓦斯,项目部总工在调度室指挥,通风队负责人现场指挥。
3.排放瓦斯的纪律
⑴ 排放前回风系统内必须断电撤人;并在可能进入排放回风系统的入口设人站岗。 ⑵ 排放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10m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0.5%严禁启动局扇。
⑶ 严禁局扇拉循环风。
⑷ 严禁“一风吹”。可采用的方法:在局部通风机排风侧的风筒上捆扎绳索,收紧或放松绳索控制通风机的排风量;把风筒接头断开,改变风筒接头对合空隙的大小,调节送入的风量;局扇排风口装设三通调节器等。
严禁在局扇吸风口用木板等材料遮挡断面方法限风。
⑸ 汇合点必须安设瓦斯探头,控制汇合点瓦斯浓度。排放区域无监测系统,排放地点安装探头确有困难,请示项目部总工书面同意,由固定专职瓦斯员每十分钟测定一次瓦斯浓度。
a救护队执行排放措施,汇合点瓦斯浓度≤1.5%。
b通风瓦斯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排放时,汇合点瓦斯浓度≤1%。
⑹ 瓦斯排放后必须全面检查原积聚区内瓦斯浓度。确保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且没有变化,方可恢复正常通风。
⑺ 独立巷道恢复送电要由熟悉供电系统的专职电工负责恢复电器设备电源。
⑻ 有监测中心室的矿井,地面瓦斯监测中心室监测瓦斯排放全过程,出现异常立即向总指挥或调度室汇报。
⑼ 排放瓦斯措施单各栏均要具体填写、通用内容过多的必须纠正。
⑽ 排放措施现场执行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矿灯失爆,严禁敲打矿灯头和其它可能产生引火源的行为。
⑾ 救护队员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时,必须按救护队规定执行。
⑿ 排放人员必须明确发生瓦斯事故的避灾路线。
⒀ 排放开始和结束时间及排放中的异常情况,现场排放指挥人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矿调度室如实作好记录。
⒁ 瓦斯排放必须严格管理,各单位不准再下放审批权。
⒂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一律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七、一通三防技术管理规定
1.设计技术管理规定
⑴ 设计依据必须齐全,施工、地测资料必须准确可靠,无施工、地测资料不允许进行设计,无设计不允许编制相关措施和作业规程。
⑵ 矿井水平、采区及工作面通风、抽放、监测系统,矿井及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风桥、风门、密闭等必须进行设计、计算,不得凭经验估算;设计图必须符合专业标准。
⑶ 矿井一通三防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等专业标准规定。
⑷ 矿井新采区、新水平、矿井一翼的通风系统调整、瓦斯治理设计、措施必须报处审批。
⑸ 矿井一通三防设计、措施必须报处相关部门及处总工程师审批后,经上级机关最终审定后执行。
⑹ 一通三防设计必须归档存档。
2.现场技术管理规定
⑴ 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形成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制定有效的治理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贯彻实施。否则,不允许施工。
⑵ 采掘工作面遇断层地质变化,顶板破碎,过老巷,老空区,过石门,掘进贯通等必须制订专门防治瓦斯突出的安全技术措施。
⑶ 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必须制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技术安全措施,经上报处及上级机关审批贯彻考核合格后才能施工。
⑷ 采掘工作面或工程结束,项目部必须对该采掘工作面或工程设计、作业规程、地质说明书、技术安全措施及施工台帐、竣工图、材料消耗台帐等归档存放。
3.基础管理
⑴ 台帐、卡片
A 台帐
a地质构造台帐;
b 揭煤台帐;
c 地质钻孔台帐;
d钻探台帐;
e 抽放台帐。
f 技术措施台帐
g 设备台帐
h矿井测风台帐
i矿井瓦斯涌出台帐
j矿井瓦斯突出台帐
k仪器、仪表台帐
l 设施建造、管理台帐
台帐格式、内容符合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
B必备的卡片
a突出卡片;
b 煤柱卡片;
c火区管理卡片。
卡片格式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内容完善,真实,需标明内容来自原始资料目录。 ⑵必备图纸
A矿井瓦斯地质图;
B矿井通风系统及避灾路线图:
C矿井抽放系统图;
D矿井瓦斯监测系统图;
E矿井钻孔竣工图。
F矿井防突大样图;
G矿井压风系统图;
H矿井防尘系统图。
图纸比例,内容符合专业管理规定。
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八、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矿井通风设施管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1.通风设施的施工设计由项目部负责设计 , 报处审批后执行。
通风设施的施工设计按《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内容应包括:种类、作用、位置、刻槽深度、建筑材料及相对尺寸等;勾缝、裙边、抹面以及应达到的要求、安全措施、施工措施及特殊规定等。
2. 矿井所有通风设施设置,其质量均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0, 101, 102,103条的规定执行。
3.按使用期限确定构筑永久通风设施和临时性通风设施。使用期限大于6个月者,构筑永久性通风设施,使用期限小于6个月者构筑临时性通风设施;对于临时性封闭盲巷隔断风流,可作临时性通风设施。施工人员要保证按质量标准施工,队负责验收,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
4.所有通风设施均要建立设施管理牌板和设施管理台帐,所有设施均要归类、编号。
5.井下行人、车辆通过风门时,只能过一道开一道, 不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更不准将车辆停在风门处或将风门任意敞开不关。
6.所有风门均要安设“风门闭锁装置”,不安设闭锁装置的应经矿或处批准。
7.倾斜运输巷道中不应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时,应安设自动风门或派专人看守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8.任何部门运输“三超”设备不能通过风门时,应与通风部门联系,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未经同意而将风门随意破坏。
9.凡需要设置风门的地方每处风门不少于于两道,只行人风门间距不少于5米,人力推车的风门不少于10米,通行机车的风门不少于一列车长度,主要排风巷道之间的风门和防突区域的风门均应设反向风门。
10. 所有风门开到90时要能自动关闭。
11.密闭距巷道交岔口不大于5米,巷道高度大于1. 8米的设置花栏高度不小于1.8米,小于1. 8米的其花栏应全断面设置,密闭距巷道交岔口小于1米的可不设置花栏。
12.矿井总进、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均应设永久测风站,砌暄巷道可以刷白不抹灰浆,其他巷道应做成一定断面形状,长度不小于4m,工作面临时测风站要有明显标记。
13. 测风站前后10m内,巷道断面与测风站断面变化不得大于10%,否则应及时处
理。
14. 瓦斯检查员要负责看管本区域内的一切通风设施,发现通风设施损坏要及时汇报,并作临时处理后才能离开,通风队应派人及时修理。
15.通风设施遭到破坏,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组织追查,严肃处理。
16.项目部每月组织一次对通风设施进行检查,并记录入设施管理台帐内备查。
17.通风设施管理、维护、检查应符合如下规定:
⑴ 通风设施由项目部安排责任心强、有经验人员负责施工 , 施工前必须由技术员拿出施工设计。
⑵ 通风设施施工质量的第一责任者为通风队设施班班长。
⑶ 设施施工过程中 , 通风队必须有管理人员或指定人员现场值班把关,同时监督验收设施掏槽、设施施工过程的质量。
⑷ 设施竣工验收必须由项目部组织通风、安监等有关人员参加进行验收 , 并由通风队建立竣工验收台帐。
⑸ 通风队瓦检员 , 每班必须负责对所走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查 , 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⑹ 项目部、通风队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矿井通风设施完好状况 , 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
⑺ 设施前巷道支架维修由项目部平衡劳动进行维护。
⑻ 设施施工中的杂物 , 待设施施工完后 , 通风队必须即时处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8.通风设施管理责任及处罚按如下规定执行:
⑴ 通风设施施工设计未报处审批就施工 ,罚项目部责任人员500元。
⑵ 未标定设施施工位置 ,或位置选择不当 , 给予责任者各罚款100元。
⑶ 通知后未及时替换支架、质量不合格要求 , 对责任者罚款 100元。
⑷ 施工中未进行验收就进行下一道工序的 , 给予验收人员及施工班组长各罚款 50 元 。
⑸ 放顶后未进行可靠支护或有悬矸未处理 , 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⑹ 瓦检员每班未对所走区域的设施进行检查或检查后有问题未及时汇报 , 罚款50 元。
⑺ 凡设施因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 , 而被推倒重建 , 重建的设施费用 , 一律由影响工序的施工人员承担 ,并给与施工人员各罚款 200元。
⑻ 凡杂物未清理干净 , 积水未处理的 , 给与相关人员各罚款 100元。
⑼ 设施竣工后 , 三天之内未组织验收 , 一次对项目部罚款200元。
九、放炮管理制度
1.担任放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县公安局和国家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爆破资格证后,才准持证上岗操作。其它人员不得担任此工作。
2.协助放炮及运送炸药人员,必须由熟悉炸药性能和有关放炮、火工产品运输知识的人员担任。
3.爆破工必须在指定的炸药库领(退)炸药,雷管到指定地点装药、放炮、领(退)炸药、雷管必须做到账、卡、物一致,严禁丢失炸药、雷管。
4.放炮距离:非防突采掘工作面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防突采掘工作面按<防突措施>>规定的放炮距离执行。
五、放炮后进入工作面验炮检查时间符合防突措施或《作业规程》规定。
六、严禁使用裸体线或不符合规格的细线代替母线。放炮母线末端接头必须包扎好并放在放炮母线箱内,放炮母线箱必须加锁,放炮母线接头必须用胶管包好,胶管两端用胶布包扎好,严禁出现明接头或芯线裸露;放炮母线铺设必须使用母线夹,严禁与金属导电体、带电体、岩帮等直接接触。
七、装配引药必须用木质或竹质插针扎孔后再装管,严禁用雷管代替插针扎孔;采掘工作面放炮装药,必须使用木质或竹质材料作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材料作炮棍。
八、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启爆的规定。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九、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作业规程>>放炮装填结构图中的规定使用水炮泥和黄泥,水炮泥的数量必须与雷管数量相等;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喷雾降尘、防烟,减少粉尘的危害。
十、采掘工作面放炮地点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中规定地点执行,并在巷道唯一通道口处设放炮警戒栅栏、警戒牌。
十一、采掘工作面放炮时三人必须同时检查瓦斯,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和放炮请示汇报制度。放炮前,由该面班长或代班长负责按<作业规程>>规定的警戒地点设岗。放炮后,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待瓦斯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炮烟吹尽,视线清晰后,由放炮员、班长、瓦斯员进入工作面进行通风、瓦斯、支护检查并验炮。经查无安全隐患后,由班长或代班长负责撤岗;如发现瞎炮,应严格按<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班必须处理。当班若不能处理时,当班放炮员必须与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手上交班。
十二、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严格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放炮。
十三、采掘工作面断面堵塞三分之一以上时,严禁装药放炮,必须将煤(矸)装运后保持工作面风流畅通,才准再行放炮。
十四、掘进工作面严禁边打眼,边出矸,边装填炸药。
十五、放炮器把手钥匙的管理规定
㈠放炮器把手钥匙由项目部调度室统一管理。放炮员在调度室领取放炮器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后一并领取放炮器把手钥匙。
㈡放炮员在领取放炮器把手钥匙后,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不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员。
㈢本班放炮员出井后,在归还放炮器的同时,必须将放炮器把手钥匙归还调度室。 ㈣调度室人员必须坚持一个放炮器只配一把钥匙的原则发放,并保管好把手钥匙,严禁私自借用、糊乱发放。
十六、放炮母线敷设符合以下规定:
1、放炮母线的选择:必须选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放炮母线,横断面积的选择根据放炮器型号、放炮距离、起爆量等参数进行选择。
2、放炮母线入井前,由放炮员进行导通和外观检查,凡不能导通或外观有损伤的母线均不能入井。
3、同规格、不同种类的母线严禁混用,严禁用雷管脚线代替碛头段母线。
4、敷设的放炮母线,必须与钢管、轨道、钢丝绳、金属支架等导电物体相隔开,并悬挂好;放炮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下的悬挂距离,由该工作面放炮员负责。
5、放炮母线敷设:两股平行,两股间距0.2米,敷设平直;在敷设母线时,必须双线断开,放炮使用时才允许接通。
6、任何地点的母线端头,必须双线扭接,使用时再打开,由该工作面放炮员负责。
7、在金属支架巷道中敷设的放炮母线,必须使用母线卡,在直巷道中卡板间距为5米,转弯巷道中卡板间距为3米,并以母线不与金属接触为准,该项由工作面放炮员负责日常检查维护和增补卡板。
8、放炮母线的接头和裸露部份必须用绝缘黑胶布和胶管包扎好,禁止出现裸线和裸露,此工作由放炮员负责。
十、井下放炮请示汇报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施工项目部井下放炮安全管理,结合我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1.我处煤矿项目部所有井下放炮,必须由专职瓦斯员向调度室请示汇报,经值班调度员同意后,才允许放炮。
2.我处井下如下特殊地点放炮,必须由专职瓦斯员、班长、放炮员分别向调度室请示汇报,经项目部值班领导同意后,才允许放炮。
⑴ 工作面有遇断层、穿水、遇老窑、溶洞、炮眼探见煤、工作面瓦斯涌出异常、工作面岩层突然发生变化;
⑵ 下山防突头面放炮;
⑶ 石门揭煤放炮;
⑷ 处理瞎炮;
⑸ 在煤巷或半煤岩巷内施工放炮;
3.井下放炮前必须请示汇报的内容:
⑴ “三人连锁放炮”人员姓名: ;
⑵ 放炮地点及距离: ;
⑶ 启爆点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⑷ 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⑸ 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⑹ 其它地点(含隅角、钻场等)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⑺ 工作面有无异常情况: ;
⑻ 警戒布置: 。
⑼ 区域断电情况: 。
4.井下放炮后必须请示汇报的内容:
⑴ 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 ;
⑵ 有无异常情况: ;
⑶ 请示撤岗恢复生产: ;
5.井下专职瓦斯员必须做好放炮流水记录,且当班班长、放炮员必须签字。
6.现场放炮牌板必须三人填写签字。
7.调度室按规定做好详细记录。
8.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处安监处按违章从严查处。
十一、巷道贯通及盲巷处理制度
1.巷道贯通制度:
⑴ 两巷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项目部总工程师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在现场作出明显的标志。
⑵ 巷道贯通前,通风部组织通风队做好贯通后的通风设施,作好贯通时的准备工作,保证贯通后立即形成稳定的通风系统。
⑶ 工程部接到贯通通知书,应指定专人编制贯通施工的技术安全措施,经项目部有关部门会签后,报处总工程师审批,并及时下发到相关部门、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⑷ 当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通,另一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和瓦斯检查,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
⑸ 在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中贯通掘进,相互垂直或斜交的巷道贯通时,对方巷道碛头距贯通点不得小于5米。
⑹ 当巷道贯通相距20米时,项目部定一名队干负责掌握每班的掘进进度,剩余进尺等数据,并向调度室汇报。
⑺ 调度室对巷道贯通要进行重点调度,必须掌握每班的掘进进度,剩余进尺等数据。
⑻ 贯穿当班,由施工队通知调度室,调度室立即通知安监、通风等相关管理人员到现场,并按措施要求作好安全检查及调整通风系统等准备工作。一般巷道贯通,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负责指挥;涉及重大通风系统调整贯通,由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指挥。
⑼ 凡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及项目部班子责任者的责任。
2.盲巷处理管理制度
⑴ 项目部生产经理是盲巷处理的第一责任者,通风队(班)长是盲巷处理直接责任者,通风队(班)是盲巷处理的责任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实施盲巷管理的具体工作。
⑵ 有计划长期停风发生的盲巷,停风前项目部生产经理要在生产作业会安排设备、工具、管子、电缆、轨道的拆除或断开,由通风队(班)设置栅栏、警标、瓦斯检查牌后方可停风。
⑶ 有计划临时停电停风和无计划临时停电停风发生的盲巷,瓦斯员应立即撤出人员,并在巷道口设置正规的移动式绳网栅栏(活动栅栏)和瓦斯牌、警标牌,随后向有关部门汇报处理。
⑷ 合理进行采掘布署,按设计规定施工,减少盲巷的发生。若因安排不当,不按设计规定施工等人为造成盲巷者,追究指挥者或施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⑸ 井下盲巷由通风队(班)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处理。即盲巷瓦斯浓度在2%以下,及时打上栅栏;瓦斯浓度在2%以上,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⑹ 盲巷内的三线(管道、电缆、钢轨)必须在盲巷发生后立即断开或撤除;风水管撤掉1根、瓦斯抽放管在栅栏外安装绝缘短节,钢轨撤掉1栋,电缆必须撤除。
⑺ 井下盲巷栅栏上设置统一的瓦斯牌和警标牌,由通风队(班)瓦斯员每班检查一次栅栏内1米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矿山救护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盲巷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送通风队及项目部。发现盲巷内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规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⑻ 栅栏位置选择:选择在距全风压巷道3m以内范围的顶板完好支架完整处。 ⑼ 栅栏材料的选择:木条、竹、绳网等三种材料。
⑽ 栅栏规格:栅栏必须采用2.5×50mm的木条或Φ20的竹杆或牢实的绳索钉、扎、网制成,其孔格不大于200×200mm,并在木(竹)栅栏中、下部设置宽0.8m,高1m的检查门,并用扎线捆绑牢实,检查门必须上锁。
⑾ 栅栏高度规定:盲巷高小于1.8m的盲巷必须覆盖全断面;巷高大于1.8m的巷道,栅栏高不低于1.8m。
⑿ 在施工过程中的巷道,若需停工停风,在停工停风前由施工队与通风队(班)联系。未经同意,擅自停风者,按事故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⒀ 井下盲巷由通风队(班)建立盲巷管理台账,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井下的变化情况,在台账中如实地体现出来,做到台账和现场相符。
⒁ 栅栏必须保持完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撤除,如需撤除,由通风队(班)负责安排人员撤除。
⒂ 凡井下发生盲巷或栅栏被损坏,通风队(班)未及时处理恢复的,追究值班队干责任,发生事故追究项目部班子成员的责任。
⒃ 凡在所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栅栏被损坏,按损坏通风设施处罚。
⒄ 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运输巷尾巷绳网栅栏,第一次由通风队(班)设置,以后按区域责任制管理办法维护。
十二、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瓦斯抽放管理,提高抽放效率,保障安全生产,根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办法。
1.钻孔施工
⑴ 由项目部地测人员和队技术员或队干设定各施工点中线并固定,具体工作由技术员负责安排。
⑵ 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技术参数施工各类钻孔,误差不准超过设计允许范围,由项目部安排管理人员监督。
⑶ 钻孔开孔段(封孔段)φ91mm,达设计封孔深度,特殊情况应加深封孔段长度,终孔φ87mm,钻孔施工至终孔,必须使用导向管。
⑷ 施工钻孔遇特殊情况(溶洞、裂隙、卡钻)不能正常施工时,施工人员应立即向队值班员汇报,请示项目部修改钻孔参数。
⑸ 施工钻孔必须作好原始记录,交清孔号、孔径及参数、煤层厚度及现场安全情况。建立台帐,并及时完善抽放系统图和动态图。
2.钻孔封堵与抽放
⑴ 按时填绘抽放系统图,每月一次,及时上报有关抽放报表。
⑵ 凡施工完一个钻场,应立即封堵,在钻孔验收完后3天内,投入抽放。
⑶ 用水泥沙浆机械封孔,封孔深度少得少于设计深度,要求严密不漏气,若钻场周围岩隙漏气,应及时封补。
⑷ 封孔管采用φ50mm塑料管,连接管用φ60mm塑料管,用内胎封闭接头,要牢固有序,无急弯,无积水,不漏气。
⑸ 汇流管上一个分支只能连接一个钻孔,不允许使用三通连接多个钻孔。
3.抽放系统管理:
⑴ 抽放系统各水平主管安装放水桶,支管及钻孔安设放水器。
⑵ 指定专人负责检修放水器,确保系统畅通。
a自放器每三天必须全部检修维护一次,对水量大的地点要重点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调整。
b放水桶处设立放水管理牌,放水人员如实填写:姓名、日期、班次、放水时间、水量大小等。并填写检查记录。
⑶ 定期检查、测量瓦斯抽放参数
a 测量器具规范,测定方法符合要求。
b 按有关规定测定参数,按时上报抽放有关报表,并建立台帐备查。
⑷ 抽放巷道、钻孔、钻场设检测孔、记录牌由测流员按要求如实清晰填写及有关日期、姓名有关参数。
⑸ 抽放系统定期检查,每旬全面检查至少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十三、瓦斯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为了管好用好瓦斯监测系统,保证瓦斯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防止“一通三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各高突矿井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监测机构,由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其余人员配备应满足工作需要。
2.装置的安装、调试、维修专业人员按下列要求配备:
⑴ 井下按在籍传感器每5~6个配1人。
⑵ 便携式沼气检测仪维修人员配备应按在籍每100人台配1人。
⑶ 安全监测人员(包括干部)都必须经过安全、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培训,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安全监测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⑷各项目部应对通风、掘进、机电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生产调度员、瓦斯检查员、放炮员、掘进班组长及机电工人进行安全监测装置的管理与使用常识教育,发挥群监群管作用。
3.瓦斯监测系统的井下设施,由项目部落实部门、单位进行分区域管理。如果瓦斯监测设施发生损坏或丢失现象,由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并以违章处理。
4. 监测设施安装完毕后,由项目部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通风队和使用队的有关人员到现场共同验收,确认监测系统设施齐全、完好后,交由使用队负责管理。验收移交后通风队应详细记录备查。
5.瓦斯监测系统地面井下部分均应落实单位负责安装、调试校正、维修保养、撤迁工作及电缆的敷设回收。电缆敷设和仪器完好达到电气设备的要求;电缆必须悬挂整齐。
6.采掘工作面瓦斯监测系统的安装必须有设计或在“作业规程”中注明监测仪安设地点,同时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必须提出<安、撤申请单>>,经项目部总工审批,分送调度、通风、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机电队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通风队负责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
7.井下主机或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8.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
9.井下各设备之间应使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
程》有关规定。
10.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当出现瓦斯超限切断电源的,必须在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后,才准人工复电,严禁自动复电。
11.监测仪在下井前必须进行调试、校正,完好后,并通电运行72小时无故障才准下井安装投入运行。监测仪在井下连续运行12个月后,不论有无故障均必须运出地面进行全面检查。每一采掘面未到12个月结束时,全套仪器也必须运出地面全面检查后,无故障才准下井使用。每台仪器必须有入井、出井台账、卡片和升井检修记录,并按仪器证号登记。否则,追究分管人员的责任。
12.各种传感器使用率不得低于60%,仪器井下合格率必须达100%。
13. 通风队监测班必须在采掘工作面施工前安装好瓦斯监测仪,并必须将信号传输至地面中心站。如工作面施工后信号还未传输至地面中心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4.瓦斯监测断电仪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7天必须对传感器用标准气体校正一次,保证传感器数据准确。否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5. 掘进工作面探头在放炮时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将探头移至安全位置。放炮完毕后再由瓦斯检查员移至碛头规定位置。如发现瓦检员在放炮时未移探头造成探头损坏,追究瓦检员的责任并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
16. 瓦斯检查员除完成检查瓦斯的任务外,还应该检查负责区域的监测设施是否完好。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情况时,要立即向通风队汇报。检查探头位置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探头,要将其悬挂在规定位置。在检查时,如发现监测探头显示数据和实测数据误差过大,要及时向通风队和调度汇报。
17.调度必须时刻注意地面中心站瓦斯监测数据显示是否正常,发现有异常,应及时向通风队值班队干汇报,再由风队安排监测工及时处理。
十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防灭火工作,防止自然发火事故的发生,根据《规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 项目部防灭火工作由项目经理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总工程师负技术领导责任;通风部门负责自然火灾的预防和矿井火灾的处理;机电部门负责电气火灾和机械火灾的预防;工程部门负责地质、测量、开拓和生产工艺预防自然火灾和外因火灾;矿山救护队负责发生火灾时的灭火救护工作和平时配合通风部门做好自然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灭火工作执行情况及日常的井下明火管制;供应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材料、设施的供应;财务部门负责矿井防灭火所需资金。
2. 项目部必须制订防灭火工作的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矿井防灭火工程项目列入年、季、月度计划。
3. 项目部必须制订矿井防治自然发火措施,可与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共同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有防止自然发火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4. 开展自然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建立矿井气体定期取样化验制度。永久密闭每月取样化验一次;有发火预兆地点取样化验时间,由项目总工程师临时确定。取样由救护队按时执行,并及时将化验结果送项目部总工、通风部和调度室。
5.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1.5个月内撤出一切设备材料,并进行永久封闭,进入采空区的通道、孔洞同时封堵。
6. 每一火区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火区的管理应按《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启封火区要有计划和经批准的措施。
7. 建立密闭墙检查旬报表,通风队要按时对全矿井的密闭进行检查,按时填报,同时报通风部长和项目部总工程师审定。
8. 必须建立消防材料库,消防器材按“防灭火规范”配备,项目经理审定。
9. 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20、221、222、223、224条规定要求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及井下可燃物管理制度。
10. 任何人发现井下自然火灾或自然发火预兆应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应立即通知通风部门和救护队迅速查明火情,同时向值班领导和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程师汇报。通风队应根据火灾情况迅速采取控制火势的紧急措施,并报请处长、处总工程师同意。
11. 任何人发现矿井火灾应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灭火。现场队、班组长应根据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受害地区和可能受害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
区,并组织人员利用现场一切工具和灭火器材直接灭火。
12.调度室接到火警报告后应立即按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值班领导在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尚未到达之前,应立即通知救护队、通风部门和机电部门抢救灾区人员和进行灭火工作。在抢救人员和进行灭火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和监视火灾气体及风流变化,并采取防止人员中毒和防止爆炸的措施。
13. 当井下火灾无法直接灭火或直接灭火无效时,由项目经理、项目总工程师负责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灭火。
14. 井下动火,项目部必须拟定专门措施,经上报审批同意后才能用火。
十五、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为了搞好我处综合防尘工作,消灭煤尘爆炸事故,减少尘病在我处的发生,根据“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及《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1.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防尘工作,项目总工程师直接领导防尘工作。各项目部应配有足够的专职防尘人员,负责防尘工程的施工、粉尘的清洗(扫)、测定等。项目部应设有专职防尘技术人员,负责日常防尘管理工作。
2.实行齐抓共管责任制。生产、机电、安全、技术等部门应有明确的防尘责任制。
3.所有项目部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即掘进工作面湿式打眼,使用水泡泥。冲洗巷帮和放炮喷雾;掘进机内外喷雾,炮前后洒水、净化风流等技术措施。
4.煤巷内任何地点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层堆积和连续长度小于5米体积大于0. 5m,煤层堆。
5.检查验收制度:项目部每月组织项目部有关部门对综合防尘按矿或处标准及检查评定办法进行评定一次,并有记录。检查验收好坏直接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
6.定期对防、测尘人员进行培训,对接尘人员进行检查和宣传教育。
7.粉尘清扫(洗)应符合如下规定:
⑴ 掘进(队施工)巷道,一季度必须进行一次煤尘清扫。
⑵ 巷道各处均以无煤尘堆积为准,’否则必须缩短清扫周期。
⑶ 掘进队负责本施工巷道的粉尘清扫(洗)工作。
⑷ 项目部派专人负责回风大巷、回风上山及其它巷道的粉尘清扫(洗)工作。 ⑸ 各单位按规定进行巷道的粉尘清扫工作,并作好记录,及时报项目部技术部门审核。
8.测尘应符合如下规定:
⑴ 项目部具体布置粉尘测点,并要符合规定。
⑵ 各项目部配备足够的专(兼)职测尘人员。
⑶ 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浓度。
⑷ 各项目部建立测尘旬报,月报报矿或处,测尘月报月初5日前报处,各种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保存完整。
⑸ 配备足够的测尘仪器、仪表,并定期检修校正。
9.井下防尘洒水系统由项目部工程部门负责设计。井下各转载点、溜煤眼、煤仓、翻笼以及有煤层飞扬的进、回风巷都要安设有效的防尘洒水装置进行喷雾降尘。
10.煤巷、半煤巷掘进头以及采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设隔爆设施。
11.回采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设施,设施不完善不予验收。
12.井下各防尘主、干、支管必须保持畅通有水,不准随意停水。
13.产尘量大、煤层飞扬严重的地点,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体防护用具。
14.防尘管路及防尘设施的安装标准:
⑴ 井下防尘管路直径应根据耗水量进行选择,主干管路管径一般为φ50mm至φ100mm;支管一般选用φ25mm至φ50mm的管道,各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各掘进巷道按支管安设。
⑵ 主、干、支管均应吊挂在巷帮或垫起,管路必须安设平直。
⑶ 矿井主要运输巷、采区回风巷、胶带运输巷、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以及各运煤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⑷ 凡是φ50mm及其以上防尘水管,在横过巷道和转弯处应采用弯道和龙门架等硬连接。如采用软管连接,连接处不得将管径变小。
⑸ 溜子皮带运输巷和采面运输巷每间隔50米,采面回风巷和煤、半煤岩掘进巷每间隔100米,其它巷道每间隔200米设一个三通闸门,并且在皮带输送机、溜子机头机尾专门设置一个三通闸门。
⑹ 采面进、回风巷防尘管路(含回撤时),末端距采面安全出口不大于20米,20米距离用胶管代替。
⑺ 采面机头和机尾各安设一组防尘洒水装置。
⑻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洒水装置,采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主要进风大巷、进风斜井以及主要运输巷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长度大于200米时至少设2组喷雾,采面进、回风巷靠工作面组喷雾距工作面安全出口30—50米,回风巷回风组距回风口10—15米;掘进面碛头组喷雾距碛头30—50米,回风组距回风口10—15米。
⑼ 喷雾安装要求:喷雾全部采用硬管连接,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喷嘴方向要正对巷道迎风方向,喷雾应封闭全断面,喷嘴距巷道两帮和顶板不超过300mm,喷嘴之间的间距不超过500mm,拱形巷道内应安设弧形喷雾,喷嘴不少于5个,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⑽ 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和使用水炮泥,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各20米范围内进行洒水和冲洗巷帮。
⑾ 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放炮喷雾器,放炮喷雾器安设在距碛头15—30米内,老式压气喷雾器固定在巷帮,距巷道底板0.8米,与巷道底板平行;新式喷雾器安设在巷道
中部,距巷道底板0.8米,垂直于巷道底板,喷雾时能封闭巷道全断面。
15.隔爆水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要符合下列要求:
⑴ 水平运输大巷、运输石门、总回风巷、采面进、回风巷,煤巷、半煤巷掘进头必须安装隔爆水槽,且安装数量不少于一组。
⑵ 隔爆水槽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水槽棚不少于400L/m2;辅助水槽棚不少于200L/m2,每个水槽必须保持水量充足。水平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按主要水槽棚安装。
⑶ 水槽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第一排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须保持60—200米。 ⑷ 水槽棚采用吊挂式安装,水槽挂钩位置要对正,每对挂钩要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采用4—8mm的圆钢,挂钩角度60±5度,弯钩25mm。
十六、防水管理制度
为搞好井下施工防治水工作,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工作责任制。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及以上的矿井及地下工程,必须配备防治水专职人员,并配备1套完好的探放水设备。
2.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查明矿井及地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具备与矿井及地下工程水文地质类型相匹配的水文地质图件和资料,建立各种台帐,至少每季填绘、补充一次。
3.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将矿界以外至少100m范围内邻矿的井田位置、开采范围、积水情况标绘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
4.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根据矿井及地下工程实际逐年进行矿井及地下工程水害因素分析和水害预测,并纳入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当发现井下存在各种积水区时,必须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出积水范围、外缘标高和积水量,同时标出探水线位置,并符合以下规定:
⑴ 探水线应根据积水区的位置、范围、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的可靠程度,以及采空区、巷道受矿山压力的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
⑵ 对开采所造成的老空、老巷、水窝等积水区,其边界位置准确,水压不超过1MPa,探水线至积水区的最小距离:在煤层中不得少于30m,在岩层中不得少于20m。
⑶ 对本矿井的积水区,虽有图纸资料,但不能确定积水区边界位置时,探水线至推断的积水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
⑷ 对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探水线至老窑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0m;对没有图纸资料可查的老窑,可根据本矿井已了解到的小窑开采最低水平,作为预测的可疑区,必要时可先进行物探控制可疑区,再由可疑区向外推100m作为探水线。
⑸ 对已知的断层、陷落柱的探水线,由断层、陷落柱所留设的防水煤柱线至少向外推20m作为探水线。
⑹ 石门揭露含水层的探水线,探水线至含水层的水平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m。垂直距离应根据水压和隔水层的岩性等资料综合分析确定其最小距离。
6.施工作业规程编制必须附水文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说明书应在巷道掘进前15天提出,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开出后5天内提出。其编制内容必须符合《矿井地质规程》规定。
7.工程开工前,应仔细核查对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必须有防、疏、排水措施。
8.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溃入井下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255条的规定修筑堤坝、沟渠或采取其它相应防排水措施。
9.每年雨季前承担煤矿及地下工程施工的项目部必须对本单位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检查。对雨季受降水影响或威胁的矿井,每年雨季前应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
10.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岩层中的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必须编制设计,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后,方可进行。
1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或地下工程,必须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地区,只有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后,方可掘进。防水闸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3、274条规定。已失去建水闸门条件的矿井,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并有审批手续。
1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采掘工作面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编制特殊措施,并按本制度规定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⑴ 接近水淹或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老窑或相邻煤矿时。
⑵ 接近或通过含水层、导水断层、含水裂隙密集带、溶洞和陷落柱时。 ⑶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⑷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断层破碎或裂隙发育带时。
⑸ 接近有出(突)水可能的钻孔时。
⑹ 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十七、通风安全仪器定期检查检修校正制度
为了保证各种通风安全仪器的正常运行、使用,以便达到对井下有害气体的有效监测和检查,做到安全可靠,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各种检测仪器要按规定定期送仪表检查中心检定,并建立仪器送检台账,项目部每年制订仪器送检计划。其中便携式瓦检仪、光学瓦检仪、瓦斯监测探头、测尘仪每年送检定一次,风表每半年送检一次。
2.对便携式瓦检仪、瓦斯监测探头必须用标准气体每7天校正一次,并做好记录。
3.经常清除仪器上的尘埃积物,保持仪器的清洁。
4.对便携式瓦检仪要定期检修,黑白元件和电池组每年必须更换一次,并作好记录备查。
5.建立健全仪器检查检修校正台账。便携式瓦检仪必须有设备台账、仪器检修记录、仪器校正记录、仪器送检记录;光学瓦检仪必须有设备台账、仪器检修记录、仪器送检记录。
十八、通风、抽放设施管理制度
1.所有(防突头面)采掘面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压风自救器,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项目部必须安排人员定期到现场检查自救器的完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项目部备案。
2.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矿井主要进、回风道,必须按规定安装使用隔爆水袋棚,并加强维护、使用管理。
3. 采掘工作面进、回风巷,矿井主进风道、采区回风道、运煤装载转运点、溜子(皮带)转载点等都必须按规定使用防尘设施。
4. 掘进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喷雾器,放炮喷雾器的安装、使用、管理,由掘进队负责。
5. 采掘工作面、回风、防突工作面进风、机电硐室,必须安装使用瓦斯监测装置,并加强维护、调试、校正,保证监测装置的性能完好正常工作。
6. 必须按规定使用便携式瓦检仪。由项目部安排落实管理部门并专人负责保管、维护、校正、发放。
7.项目部要落实部门加强对瓦斯抽放钻机、防突钻机、防突仪器保管、维护、管理。
8.凡损坏通风安全仪表和一通三防设施,要追究安全责任,并按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十九、自救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处自救器统一管理,防患于未然,特制定本规定。
1.全处压缩氧自救器购买由各项目部统一提计划,经处审批后,由处安排在确保等自救器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统一比价购买。
2.压缩氧自救器、压风自救器的维护、管理工作由各项目部负责。
3.压缩氧自救器的发放:
⑴ 气密性良好;
⑵ 氧气压力在许可范围内。
4.凡开放使用过的压缩氧自救器,应交回仪修室进行刷洗、消毒、充气和更换药品,无论时间长短,经使用后的药品必须全部更换。
5.对所交回的压缩氧自救器必须经维修人员清洗、消毒、完好检查。
6.井下压风和压缩氧自救器的安设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防突规定的要求。岩石巷道掘进中:在爬矸机后方5m及拉炮点,各安一组压风自救器,并符合如下规定:
⑴ 该两处安设的压风自救器,呼吸嘴个数不得少于当班出勤人数,并随爬矸机或拉炮点前移而向前移动。
⑵ 压风自救器安设离巷底高度为1.2~1.5m之间,管路及接头无漏风、松动,箱体完好。严禁使用铁丝、绳子等捆绑而打不开,每一个呼吸嘴的压风供给量不少于0.1m3/min压风闸门必须保证灵活,正常情况下处于关闭状态。
⑶ 在装岩机后方20m处设置压缩氧自救器吊架,存放不少于当班出勤人数的压缩氧自救器,并随碛头前掘而前移。
⑷ 每个压缩氧自救器氧气压力不少于18Mpa,无明显外观损坏时每月升井检查,有明显外观损坏时应立即升井检查。使用队必须明确一名队干管理压风自救器、压缩氧自救器等防护设施。
⑸ 每班打眼作业时,由施钻人员每人携带1个压缩氧自救器放在作业点后方易于取拿的地点,且距离不大于5m。
⑹ 压缩氧自救器每班班长负责检查一次,每月安全副队长负责升井检查一次。
7.井下压风自救器必须随时随地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8.自救器管理符合如下规定:
⑴ 每台压缩氧自救器必须编号、建立卡片,记录到货日期、整修时间、整
修内容和维修人员姓名。
⑵ 压缩氧自救器收、发应分开,收、发仪器须独自存放在特定的货架箱内。 ⑶ 项目部配专人管理,专人维修。
⑷ 井下使用人员凭领用牌领用,仪修室凭牌发给压缩氧自救器。
⑸ 维修人员每半年全面检查自救器一次,其主要项目为:压缩氧自救器气密性能、氧气压力、二氧化碳吸收剂、橡胶件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更换或报废。
⑹ 新购进的氧气必须进行检验,对纯度低于98%的氧气,不准使用.
⑺ 对库存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每季度必须检验一次,对二氧化碳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二氧化碳吸收剂不准使用,对新购进二氧化碳吸收剂也应抽样检验,不符合要求也不准使用。
⑻ 使用的大小氧气瓶必须按国家压力容器标准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不准使用。
⑼ 压力表每年必须检查一次灵敏度。
⑽ 井下压风自救器必须每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自救器的外壳完好性、清洁卫生、供风大小量等,并做好检查、处理记录。
⑾ 井下压风自救器必须建立安装、撤除、使用、维修保养台帐。
范文五: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管理实行矿长负责制,矿长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全面管理、落实,安全技术负责人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进行规划、设计,督促检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现实施兑现及隐患检查处理。安全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落实兑现,若发现违背“一通三防”规定时,有权停止作业,并督促整改,同时向矿上汇报追究责任。瓦检员负责对全矿井通风、瓦斯检查全面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一通三检”工作要做到齐抓共管,互相监督,一级对一级负责任。即:工人对班组长负责,班组长对现场管理人与负责,现场管理人员对矿长负责。出现问题必须一级追究一级的责任。特别制定“一通三防”十四项管理制度,本管理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若与上级规定有冲突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云贵煤矿
二00七年元月
1、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加强日常通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通风是防止瓦斯积聚最基本、最有效的措施。保证矿井的通风系统安全可靠、完整、独立、合理;通风设施必须要齐全、牢固可靠,质量要符合要求;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检修、维护制度。保证通风断面符合要求,保证采掘工作面和其它作业场所、硐室有足够的新鲜风量,严禁无风、微风和瓦斯超限作业。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必须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加强主扇运转管理,主要通风机选用两台同等功率的、完好、足够能力的矿用防爆抽出式风机,保持一台运转,一台备用,能有效地排出矿井瓦斯,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变电所或电厂在停电以前,必须将预计停电时间通知矿调度室,矿调度室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通知矿负责人及有关管理各部门,并通知井下所有作业人员,以便采取相关措施,按编制的停风计划、措施进行处理,电工必须立即切断井下所有电源,同时打开防爆门,瓦检员迅速将井下所有作业人员撤至地面,确保矿井停电、停风时的安全。
3、加强供电管理。所有电器设备及其保护装置,必须完好,确保灵敏可靠,杜绝失爆,保证正常供电的正常运转,
避免无计划停电、停风和排防瓦斯。因故确需停电、停风,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门措施后,按措施执行。
4、加强局部停通风管理,局扇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的规定,吸入风量必须小于全负压供给该处风量,以免发生循环风;局扇因故停风,恢复通风前,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的规定执行。
5、采掘工作面采用独立通风方式,杜绝小风、微风、循环风、串联风和老塘通风,确需串联通风时,技术员必须制定专门的串联通风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高瓦斯或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采用串联通风。
6、所有局扇必须三班有人负责,“三专两闭锁”装置及综合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7、加强通风设施、仪器仪表的管理,严格按照定进行安设和施工。井下所有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摘卡和损坏风袋,确保迎头有足够的新鲜风量;风量和瓦斯报表必须每天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
8、主要风路上应设有测风站。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将每次测风结果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并根据测风结果调节风量。按分别法计算矿井需风量,并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8、加强瓦斯管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井下各采掘工
作面都必须三班有瓦检员检查瓦斯,其他各地点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现场交换班制度,严禁空班漏检、误检、假检、脱岗;加强瓦斯及采面上偶角的瓦斯管理,消灭瓦斯积聚。
9、抓好贯通管理。贯通前技术员要提前制定好调风方案,编制调风措施提前施工调风设施;巷道贯通后立即调好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正常合理,防止风流紊乱和瓦斯积聚。
10、巷道布置和工程安排要综合考虑通风、安全的需要,做到合理、规范,保证通风断面,对失修巷道影响通风时,要及时安排维修好。
11、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必须随时采掘工作面推进逐个封闭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采面回采结束,15天内必须全部封闭全区,封闭墙必须用砖或石与水泥砂浆混合砌筑,墙厚不得小于0.5米,墙的周边必须开挖不小于0.2米的槽;墙体质量必须牢固可靠,严禁漏风,密闭施工结束后必须挂牌管理;定期对密闭墙进行检查,并将所查数据填写在管理牌板和台帐上。
12、加强防尘管理进一步完善综合防尘设施。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必须洒水降尘,各运输巷及溜煤下山、回风巷都必须安设防尘喷头,进场打开喷口喷雾消尘,净化空气;并在各作业场所,定期安排人员清扫煤尘,严禁煤尘飞扬堆积。
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1. 监测监控系统调试完毕后,矿上应派出专人参加厂家组织的监控培训班,学习监控系统的运行原理、流程和日常维护,学习监控系统的基本管理知识;监控系统必须由专职维护工进行日常维护和检修。
2. 在监控制系统中心站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值班人员随时通过大屏幕显示器监控各分站传感器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给矿负责人安排处理。
3. 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严禁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严禁睡岗、脱岗,更不得出现空班现象。
4. 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必须熟悉该系统的原理和流程。
5. 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必须将每天的监控报表打印出来,矿负责人必须每天对监控报表进行审阅,发现问题及时安排处理,审阅后的报表必须及时存档,以备查阅。
6、掘进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对工作面瓦斯传感器等进行保护,防止因放炮冲击波损坏瓦斯传感器等设施。
7、教育职工爱护监测监控设施及装备,非专职维修人员不得擅自拆、修监控设备。
8、在井下作业时,必须爱护监控设备和设施,不得破坏监控设施。
9、每月定期将传感器送到厂家在当地设立的维修站进行
校正。在运行运行过程中如发现传感感器异常,必须及时将传感器送到厂家在当地设立的维修站进行校正、维修。
lO、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定期维修、保养,监控室必须保证清洁卫生,确保监控设备一尘不染,值班人员必须爱护监控设备。监控室不得堆放杂物,
11、安装断电控制系统时,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开关的负荷侧。
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须报告调度室,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12、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13、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数据误
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必须在8小时内对2种设备调校完毕。
14、矿井安全监控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状态。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阅。
2007年元月10日
老厂镇云贵煤矿
3、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凡属矿井煤巷、半煤岩巷、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或其它闲置独头巷道,采用局部扇风机供风的地点必须严格执行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二、采用压入式通风的,风机启动装置和电缆等必须安装在风流进风侧中,距全负压通风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
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中,扇风机必须安设有“三专二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并且各电气设备的装备齐全,隔爆性能完好,启动灵敏可靠。
四、一台风机只允许供一个掘进工作面,并实行挂牌及专人(当班瓦检员)管理制度。
五、局扇要装备齐全,吸风口要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要有衬垫不漏风,局扇离地高度大于30㎝,并使用消音装置。
六、风筒应采用抗静电、阻燃材料,风筒出口距掘进工作面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七、风筒吊挂平直,转弯处要设同一直径的弯头或缓慢拐弯。
八、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人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无反接头,软质风筒要反压边、硬质风筒要加衬垫,上紧螺丝,中途无破口。
九、供给局扇的风量按风机实际吸入量的1.1倍供给,
使局扇不产生循环风。
十、采掘工作面应采用独立通风,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二次,在进入串联工作面的进风风流中必须装有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或挂设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进行串联通风。 严禁全部使用串联通风。
煤与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和串联通风。
十一、因停电、检修异致风机停运,启动风机前,必须由瓦检员检查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动局扇。
十二、当掘进工作面及回风巷发生燃烧、爆炸事故时,必须保证局扇的正常运转,严禁停止运转。
十三、局扇的安装位置,选择在顶板完整、支护良好,并不影响行人,运输等项工作的安全地点。
十四、建立局扇使用、维修管理台帐,安装使用的风机必须在地面经性能防爆检查,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实行挂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老厂镇云贵煤矿
2007年元月10日
4、瓦 斯 巡 回 检 查 制 度
一、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的工作地点按照《瓦斯检查员操作规程》、《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表》等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工作。
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工作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三人链锁放炮”(瓦斯检查员、放炮员、班组长)和“三对口”(瓦斯检查牌板、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日报);“三签字”(瓦斯检查员、班组长、放炮员)等制度,认真做好打眼、装药、封泥及水炮泥使用的监督工作。
三、瓦斯检查员在所有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的次数为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对本班没有工作的工作面,每天至少检查1次。瓦斯检查地点和次数如下表
四、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3次。
五、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及放炮后必须先检查瓦斯。
六、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①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认真检查,并向井口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在瓦斯日报上填写,做到 “三对口”。
②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每日审阅瓦斯日报,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③矿长和矿井技术负责人每日审阅瓦斯日报后,必须在瓦斯日报上签字,对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异常,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老厂镇云贵煤矿
2 007年元月10日
5、瓦斯排放制度
瓦斯排放有关规定如下:
① 加大瓦斯积聚地点的风速和风量,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排放积聚瓦斯。强制冲淡瓦斯到允许浓度后排到回风流中。
② 切实加强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和盲巷管理工作,排放瓦斯和巷道贯通要认真编制安全措施并执行有关规定。瓦斯排放采用逐段排放法,严格控制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停电撤人。井下盲巷和临时停风地点设置密闭和栅栏,定期检测瓦斯和氧气浓度,并严禁任何人违章进入。
③ 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首先要检查瓦斯,当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进行瓦斯排放;若停风区域瓦斯浓度超过3%时需请救护队协助排放。
④ 回风瓦斯浓度超过0.75%时,需查明原因,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
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或因停电、检修等原因而断电的电气设备,当附近20m内瓦斯浓度降到l.0%以下时,方可通电启动。
⑤ 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停风区要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停工区瓦斯浓度达到3%,不能立即处理时,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停风区恢复通风、排放瓦斯和送电时,要有安全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封闭抽放瓦斯等措施。
⑥ 开启密闭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并由矿长审批同意后,由专职人员严格按《启封密闭措施》执行。
一、排放瓦斯措施
1、凡属全系统排放瓦斯或局部排放浓度超过3%以上的聚积瓦斯时,必须由通风技术员编制专门安全措施,并要求参加排放瓦斯的所有人员熟练掌握。
2、排放瓦斯全过程由通风调度室统一指挥。
3、排放前,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全部撤出,受瓦斯排放影响范围攻内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并在可能进入排放区的所有通道的进风侧设置警戒,派专人守卫。防止其他人员进入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区域。 3
4、排放瓦斯严禁“一风次”必须控制风量,使排出的风流在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和1.5%。
5、在排放过种中,一切停送电,撤警戒等工作必须由通风调度室统一指挥,一切停送电的操作均由参加瓦斯排放的电工按命令及操作规程执行,其他人员严禁操作。
6、排放后,通风调度室应将排放浓度、排放瓦斯量、排放时间等,做好统计记录,指挥者必须向矿技术主管报告,并对井口下达生产命令。
7、局部区域出现止串连通风的,则按风流方向的先后顺序依次排放;并联通风的局部区域,根据生产实际分别排放,不得同时排放。
二、主扇停止运转时排放瓦斯的管理
1、矿井主扇一旦出现停止运转。井口配电室必须有自动切断井下全部电源的保护装置,并保证其灵敏可靠。
2、矿井主扇一旦停止运转时,主扇管理人员应立即打开防爆门及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风压进行通风,并向通风度室汇报。
3、矿井主扇跳闸或停电停运转在10分钟以内,由调度室,根据井下实际情况,给主扇管理人员下达启动主扇的命令,将主扇开起来,只有在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按停送电程序下达送电命令。送电程序:井口配电室—井下配
电点—局部通风机—其它动力设备。
4、矿井主扇因停电停风超过10分钟,井下工作人员必须全部撤到地面,等主扇运转30分钟后,经瓦斯检查员对各工作点及配电点进行检查,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0.5%时,方可向井下供电恢复生产。
5、主扇因其它原因停止运转,通风调度室和电工必须检查井下受到威胁、影响区域的供电情况,防止井下因主扇停止运转而停风,但仍供电的混乱情况。
三、局部排放瓦斯的管理。
1、井下局扇因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受影响的区域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全部人员到安全地点,并设置棚栏、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停风区域内造成事故。
2、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3、密闭巷道内排放积聚瓦斯工作,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进行瓦斯排放和其它工作,其它人员无权擅自启封密闭
进行瓦斯排放工作。
4、局部排放瓦斯,在启动局扇前,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扇。
5、启动局扇后,必须检查局扇是否发生循环风如有循环风必须采取措施,调整局部通风系统或减少局扇的吸入风量,并认真检查局扇进风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允许超过规定。
6、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其它巷道冒顶等局部积聚瓦斯的排放工作,均属排放范围。
老厂镇云贵煤矿
2007年元月10日
6、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抽放是将本煤层、邻近煤层或采空区内的瓦斯利用钻孔(或专门的抽放瓦斯巷道)、管道、真空泵直接抽至地面或总回风巷,以减少随井下风流排到地面的瓦斯量。 因矿井初期生产规模较小,通风系统简单,只要加强通风管理、合理的配风,就能够排除有毒有害气体,使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控制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范围内,矿井暂按不需进行瓦斯抽放。在实际建设及开采过程中,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瓦斯涌出量将增大,涌出不均衡等情况出现,采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将会比较困难时,应进行瓦斯抽放的实施。在进行瓦斯抽放时应执行以下管理制度:
1、地面泵房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必须有防雷电装置。其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得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
2、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
3、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应有1套备用。 地面泵房内电气设备、照明和其他电气仪表都应采用矿用防爆型;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4、泵房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
5、干式抽放瓦斯泵吸气侧管路系统中,必须装设有防
回火、防回气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6、泵房必须有专人值班,经常检测各参数,做好记录。当抽放瓦斯泵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7、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采空区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
8、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9、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0、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11、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12、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7、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贯通期间,必须班班都掌握好进度,上好图。
2、贯通期间,必须有安全员、瓦检员和带班人员在现场指挥。
3、井下杜绝盲巷。两巷预透前20m,技术人员必须及时下达警戒通知书,并标出预透点的位置,施工单位在预透点及前后5米范围内加强支护,通风区接到通知书后要详细检查被贯通巷道的瓦斯浓度,并向生产技术部门和生产单位送交允许或不允许贯通通知书,施工单位只有在接到允许贯通通知书后,方准由一头放炮贯通。两巷贯通期间,通风工必须保证风筒的吊挂质量,保证正常供风,放炮前必须进入另一个工作面检查瓦斯。
4、当下达通知书后,施工单位必须在通往预透点所有通道上70米外设岗。
5、每放一炮必须设一次岗,站岗人员得到派岗人员的通知后才准撤岗。
6、每次放炮后,放炮员和带班人员必须巡视放炮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层、顶板、支架和瞎炮等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等工作面检查完毕,认为无异常,人员退出警戒区域后,才允许进行工作面的下次放炮工作。
7、巷道贯通时要预计风流方向,并提前准备好调整系统
的通风设施。瓦检员、安检员、矿值班人员随时做好调节风量的准备,巷道贯通后及时调节风量。
云贵煤矿
2007年1月
8、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按标准设置防尘供水系统,各转载点安装喷雾洒水装置,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和各运输机巷道的各转载点、装车点都必须设喷雾、洒水装置,并保证经常有水。
2)健全防尘机构配齐专职测尘工、洗(刷)尘工,严格测尘制度和喷雾洒水制度,做到定期测尘及时清洗粉尘。
3)炮采、炮掘工作必须使用水炮泥,掘进工作面全部推广使用湿式钻眼。放炮前、后、放炮地点前后20米范围内都必须洒水灭尘。炮采工作面未使用水炮泥,掘进工作面没有灭尘装置不准进行生产。
4)对所有采面进行煤体动压注水,减少煤尘量。
5)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各采区上、下山、采区进回风石门,及回采工作面上、下巷、掘进工作面等,全面安设净化水幕,逐步推广自动水幕的使用。
6)完善防尘管路系统,主要运输大巷、运输石门、回风石门、上、下山必须安设有防尘管道,并按规定每隔50m设置三通阀门,掘进工作面开口前必须先安设防尘水管并按区分片落实到人。确保管路安装合理,完好齐全。
7)灭尘工作(包括管路安装、维修洗尘),采用分工记录制,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制,计划处理制度等,力求分工明确,各种制度健全。
8)、相邻煤层及进回风石门和回采工作面上、下巷都必
须安设隔爆水槽棚,并保持完好,水槽棚吊挂数量要符合要求。
9)、凡有采后掘的工作面,采、掘放炮必须分开,禁止采、掘在同一时间内放炮。
云贵煤矿
2007年1月
9、防灭火管理制度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地面防火必须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1、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并符合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3、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5、矿井在地面已设置消防水池,按设计布置矿井消防管路系统。地面及井下消防洒水水池的水量应经常保持不少
于200m。
6、矿井必须设置地面消防材料库,位置应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防灭火系统
(一)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云贵煤矿矿区周围泉水出露丰富,消防防尘洒水水池的用水由泉水接入,不足部分由井下水经处理合格后进行补给,并且经常保持消防防尘洒水水池(2#水池)的水量不的小于200m。
井下消防采用静压供水方式,其水源来自地面消防水池。水池规格为长×宽×高=20m×10m×1.25m=250m,水池池底标高+1665m和矿井用水点最高标高+1645m相差20m。水池墙体采用75砂浆砌砖,厚300mm,水池底板采用150#混凝土浇筑,厚100mm,水池周围需加铁丝网,铁丝网高度不得低于2.0米,主要消防供水管采用DN65钢管,在主要大巷、运输巷、石门、车场及倾斜巷等每隔50~100m均设置三通和闸门;在掘进工作面进口处以及回采工作面进、回风巷道口处均设置三通和闸门,以供灭火使用。
消防洒水水池池底标高为1665m与矿井最高点用水标高1645m垂高相差20m,完全能满足用静压供水的要求。
地面消防采用静压供水的方式,从生活水池(1#水池)接一趟管路到工业场地作为地面消防用水,也可利用消防洒#333
水水池的上水管路(地面污水处理站-消防洒水水池)中接一支管采用动压供水的方式作为消防用水。
(二)预防煤作层自燃的措施
矿区的首采工作面为C9号煤层,对C9号煤层作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 C9号煤层二类自燃煤层。
1、开拓、开采方面的措施
1井筒有部分煤层暴露在空气中,○此段应采用金属网配合喷浆支护,使之隔绝空气,防止煤层氧化。
2穿煤层段要防止顶部漏空。 ○
3矿井开采时,要注意观察,加强自燃征兆的早期识别○
工作。
4及时对工作面的浮煤进行清理、老塘护顶煤以及煤柱○
进行洒水,以达到预防火灾的目的。
5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中增设CO传感器,安设在井下○
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以监测井下火情和报警。
6在井下配备灭火器、木材、砂石、粘土、砖、水泥等○
消防自救材料。
7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在一个月内进行永久性封闭,以○
阻止残煤氧化自燃。
8采煤方法对自燃发火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煤炭回收率○
的高低、回采时间的长短,本矿采用走向长壁后退式采煤法,回采率高,巷道布置简单;回采进度快,有较好的防火性。
顶板管理采用全部垮落法,对开采易自燃的煤层较好。
9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
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
2、通风方面的措施
1本矿具有独立的回风系统,降低了矿井总风阻,增大○
了矿井的通风能力,减少了漏风,易于调节风量,且发生火灾时便于控制风流,隔绝火区。
2本矿井下的风门、调节风门等通风设施均布置在围岩○
坚固、地压稳定的地点,通风构筑物设置地点的正确选择,同样也对预防煤层自燃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井下消防洒水系统
井下铺设消防洒水管道给水系统,管道铺设至各采掘工作面、主要运输大巷、主要回风巷、井底车场、总回风巷。各运输转载装卸点设置喷雾洒水装置,水源由地面消防水池采用静压供水的方式供给,地面消防水池的水量应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
四、井下防火构筑物
1. 井下防火门硐室、消防材料库、防火墙均采用不燃性材料构筑。
2. 矿井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必须3
永久保存。
3.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2)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3)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4)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5)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4.井下灭火器材配备
井下灭火器配备表
五、回采工作面采空区防灭火措施
回采工作面、采空区采用阻化剂灭火。
阻化剂灭火是目前国内外正在积极推广应用的一种防
止自燃火灾的新方法。它具有工艺系统简单、投资少,且阻化剂来源广、阻化率高、价格低廉等优点。另外,此法还对缺水、少土地区煤矿的井下防灭火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问世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在生产过程中,当试验和检测煤层有自燃倾向时,可采用流动汽雾阻化剂防灭火技术。流动汽雾阻化剂防灭火技术,能利用漏风通道裂隙微小漏风,使汽雾较均匀地进入采空区,覆盖和湿润浮煤,阻止或减缓氧化。阻化剂的作用就是利用阻化剂分子与煤体表面活性分子的相互吸引,破坏煤体表面自由力场,促使氧原子(O)恢复到分子状态(02),使煤表面活化物质氧化反应速度放慢或者抑制,起到阻化作用。目前对无烟煤防灭火效果最好的阻化剂是工业氯化钙和卤块(片)。
六、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1、人的感官可以察觉的自燃征兆
(1)、巷道中出现雾汽或巷壁“挂汗”;
(2)、风流中出现火灾气味,如煤油味、松香味、臭味等;
(3)、从煤炭自燃点流出的水和空气较正常的温度高;
(4)、当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增加时,人们有不舒服的感觉,如头痛、头晕、精神疲乏等。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自燃发火
1)、煤炭自燃出现明火、火灾烟雾、煤油味等;
2)、煤炭自燃使环境空气、煤层围岩及其它介质温度升高并超过70℃;
3)、采空区或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CO),,其浓度已
超过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并有上升趋势。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自燃发火隐患
1)、采空区或井巷风流中出现一氧化碳,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
2)、风流中出现二氧化碳(CO2),其发生量呈上升趋势,但尚未达到矿井实际统计的临界指标:
3)、煤炭、围岩及空气和水的温度升高,并超过正常温度,但尚未达到70℃;
4)、风流中氧(O2)浓度降低,其消耗量呈上升趋势。 为及时掌握自燃发火动向,必须做好观测站(点)的建设,气样的采集、分析、记录和火灾的判断:
①在矿井的自燃危险区建立自燃发火观测站(点),进行系统的、定期的观测。观测站(点)应设在矿压较小的地点,至少长10m的一段巷道支护规整、断面不变,巷内无一切风阻物,以便完成气样采集、气体成分、风速测定和风温测定。井下观测站(点)分为固定观测点、移动观测点和临时观测点三种。
a. 采区、工作面固定观测站(点):在采区、工作面的进回风流都必须各建立一个观测站(点),并符合井下测风站的要求。其观测站(点)的位置应使进风观测点能控制全部进风流,回风观测点能控制全部回风流,即两个观测站(点)间不允许有其它的进风流和回风流。
b. 移动观测点:在工作面的进回风巷内距工作面10~20m处设置,并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移动的观测点。
c. 临时观测点:发生有异常现象,为缩小火区范围以便
准确查找火源点而增设的观测点。
② 一般防火监测探头的观测气样为: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瓦斯、氧气、风量、风温及氮气等。
固定观测站移动观测点临时观测点
一氧化碳增量法预测工作面火灾示意图
矿井瓦斯及其它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云贵煤矿
2007年元月
10、爆破管理制度
1、放炮员必须依法经过专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获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放炮员必须是专职放炮员。
2、下井前要领取符合规定的发爆器和爆破母线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爆器材不准入井使用;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等管理制度。
3、 在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放炮员的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
4、 使用爆破材料的规定:
?炸药: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有煤矿安全标志的煤矿许用炸药,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②③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④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⑤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⑥在同一次装药爆破工作面,严禁装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炸药。
?雷管:在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取得产品许可证的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①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
不得超过130毫秒。
②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③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发爆器:必须统一管理、发放、定期检验发爆器的各项性能参数,并进行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严禁使用。
5、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实行“三人连锁爆破”和“三保险”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6、 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并应采用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7、 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掘进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8、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有关
规定。
9、 严禁糊炮、明炮和短母线爆破。
10、 在高瓦斯矿井或煤(岩)与瓦斯突出以及有冲击地压的掘进工作面爆破,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特殊安全措施。
11、 爆破材料的运送:
?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②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① 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② 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它人员运送。
②爆破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击、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严禁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③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出入。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12、 爆炸材料的存放:
①爆破材料运送到工作地点后,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严禁乱扔、乱放。
②爆炸材料箱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及通风良好的地点,并应放在挂有电缆、电线巷道的另一侧。
③爆炸材料箱要加锁,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
④爆破时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⑤爆破前需准备好够全断面一次爆破用的引药和炮泥以及装满水的水泡泥,并整齐放置在符合规定的地点。
⑥准备好木质炮棍、岩(煤)粉掏勺及发爆器具等。 ⑦检查发爆器与爆破母线。发爆器要完好可靠,电压符合要求;爆破母线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并无断头、明接头和短路,绝缘包皮有破损时应进行处理。
13、装配起爆药卷:
①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②装配起爆药卷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工作地点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
限。
③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管受振动、冲击、防止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④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⑤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并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4、 严禁使用不通电和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15、操作顺序:①装配引药;②检查瓦斯;③装 药;④封 泥;⑤检查瓦斯;⑥敷设爆破母线;⑦警 戒;⑧爆 破;⑨爆破后检查瓦斯、支护;⑩处理拒爆、残爆。
装药前:
?必须对工作面附近20米范围内进行瓦斯检查,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
?必须对爆破地点附近10米内支架进行加固,保证支架齐全、完好。
?用压风或掏勺将炮眼内的煤(岩)粉清除干净。
?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十不装药”)。
①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架损坏、架设不牢、支护不齐全。
②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时。
③装药地点20米以内煤尘堆积飞扬时。
④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⑤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炮眼出现塌陷、裂缝,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等
⑥ 工作面风量不足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
⑦ 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时。
⑧ 炮眼深度、角度、位置等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时。 ⑨ 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危险时。
⑩ 发现瞎炮未处理时。
装药:
① 必须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规程爆破说明书规定的各号炮眼装药量、起爆方式进行装药。各炮眼的雷管段号要与爆破说明书规定的起爆顺序相符合。
② 装药时要一手拉脚线、一手拿木制或竹制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底,用力要均匀,使药卷紧密相接。药包装完后要将两脚线末端扭结。
③ 根据现场实际采用不同的起爆方式。正向起爆的引药最后装,引药及所有药卷的聚能穴都朝向眼底。
④ 硬化的硝酸铵类炸药,在使用前应用手揉松,使其不呈块状。但不得将药包纸和防潮剂损坏,禁止使用硬化到不
能用手揉松的硝酸铵类炸药,并必须交回爆破材料库。
封泥: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①装填炮泥时,一手拉脚线,一手拿炮棍推填炮泥,用力轻轻捣实。
②封泥的装填顺序是:先紧靠药卷填上30~40毫米的水炮泥,然后装填水炮泥一至数个,在水炮泥的外端再填塞炮泥。
③装填水炮泥不要用力过大,以防压破。装填水炮泥外端的炮泥时,先将炮泥贴紧在眼壁上,然后轻轻捣实。
炮眼封泥量的规定:
①炮眼深度小于0.6米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邦、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米,但必须封满炮泥。
②炮眼深度为0.6~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
③炮眼深度超过1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米。 ④炮眼深度超过2.5米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米。 ⑤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米。
⑥工作面有2个或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米,再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米。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米。
敷设爆破母线:
①爆破母线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绝缘双线。
②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③爆破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悬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在同一侧时,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等线的下方,并应保持0.3米以上的间距。
④爆破母线必须由里向外敷设。其两端头在与脚线、发爆器连接前必须扭结短路。
⑤爆破母线的敷设长度要符合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 ⑥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必须随用随悬挂,以免发生误接;严禁使用固定母线放炮。
联线方式与接线:
①各炮眼电雷管脚线的联结方式应按照作业规程爆破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串联方式,电雷管脚线与母线的连接必须由放炮员操作。
②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必须相互扭紧并悬空,不得与轨道、金属网、金属管、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接触。
在联线爆破前,必须在距工作面20米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瓦斯检查。在瓦斯含量符合规定时,方准联线爆破。否则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警戒:
①必须有专人在作业规程规定的各警戒岗点担任警戒。 ②各警戒岗点除站岗人员外,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拒绝等标志。
③爆破前工作面人员都要撤至作业规程规定的安全地点。 爆破:
①母线与脚线连接后,爆破工必须最后退出工作面,并沿途检查爆破母线是否符合要求。
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必须作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严禁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络是否导通。
③放炮员撤至发爆地点后,随即发出第一次爆破信号。 ④放炮员接到班长的爆破命令后,将母线与发爆器相接,并将发爆器钥匙插入发爆器,转至充电位置。
⑤第二次发出爆破信号,至少再过5秒,发爆器指示灯亮稳定后,将发爆器手把转回放电位置,电雷管起爆。
⑥电雷管起爆后,拔出钥匙将母线从发爆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短路;拔出放炮器钥匙。
⑦放炮母线不得有明接头。
⑧爆破时使用爆破喷雾,爆破后对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
围内洒水降尘。
验炮:爆破后15分钟,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经瓦检符合工作标准后,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16、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②每次爆破只准使用1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克。
③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④爆破前必须洒水。
17、拒爆、残爆处理。处理拒爆、残爆时,必须在班长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通电后拒爆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钥匙,并将爆破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再等15分钟,才可沿线路检查,找出拒爆的原因。由于联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联线起
爆。
②在距拒爆眼0.3米外另打与拒爆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有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不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拒爆(残爆)炮眼。
④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仔细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⑤在拒爆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18、爆破结束后放炮员要报告班长,由班长接触警戒岗哨后,其它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19、条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放完,遇有特殊情况时,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
20、 放完炮后,应将爆破母线、放炮器等收拾整理好。
21、 清点剩余电雷管、炸药、填好消退单,在核清领取数量与使用及剩余的数量相符后,经班长签字,交回爆破器材库,严禁私藏。
22、 完工后,要将放炮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等交回规定的存放处。
11、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井上、下通风设施(防爆门、主扇及其附属设施、风桥、风门、测风站、密闭墙、防尘系统、瓦斯监控系统、抽放系统设施等)必须设置齐全,通风构筑物质量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并经常维护好,保证通风系统运行稳定、可靠。设备检修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检修过程中发现矿用设备及电缆起火,必须迅速切断电源,使用灭火器或沙子灭火,并及时向值班室汇告。设备检修结束,应对所检修的设备进行试运行,并填好检修记录。按标准设置防尘供水系统,各转载点安装喷雾洒水装置。并保证经常有水。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建立巡回检查、检修、维护制度。
2、通风设备的检修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遵守《煤矿安全规程 》,了解并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制度。
3、风门之间要进行连锁,行人过后要将风门关严,以免造成风流短路,出现事故。
4、严禁主要通风机房兼作他用。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主要通风机的运转应由专职司机负责,司机应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发现异常,立即报告。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
部撤出。
3、通风设备及器材的使用、检修人员,必须遵守有关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并按规定对通风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校验。必须对设备、器材的检修质量、性能负责,保证通风设备及器材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对使用的通风设备及器材进行定期校验,经过维修仍然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或者安全合格标志过期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废。
4、井下使用的机械和电器设备以及供电网路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并经常注意观察,定期检查和维修,保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润滑剂要符合技术规程要求,以防止机械摩擦产生火花引起火灾及沼气爆炸。设备的安装和保养:指定专人电工负责该掘进头的机电设备的安装及维护和保养。设备的安装地点和要求、供电线缆的要求,都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实行,保证做到掘进用电的“三专二闭锁”的要求。按照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止隔爆电器失爆,达到安全用电的目的。机电设备的检修和抢修:在机电设备检修和抢修时严禁带电作业、严禁约时送电,必须由电工操作人员本人断电,挂上“正在检修、禁止送电”的警示牌,然后经检查瓦斯,其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打开盖壳,进行试电、放电工序后,开始检修或抢修。电器设备修好后,只能由该操作电工摘牌送电,机电设备如有烧坏或其它短时间内抢修不好的故障时,必须及时更换备用设备。并及时将换下的设备运至地面,进行维修和试机,
完好后入库挂牌,以作备用。
5、对在用的瓦斯防治、粉尘防治、矿井防灭火、顶板管理、矿山救护、防治水、机电运输等七个方面的安全装备,建立台帐做到帐、卡相符。
6、严把采购质量关,矿井所需的装备购买必须是经原煤炭部批准的定点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的低劣、不防伪的产品严禁使用。
7、安全检测、监测仪器、仪表要做到经常检查,定期维修和校验,校验时必须送到取得国家标准计量检验资格证的单位进行校验。如不定期维修、校验,失效后仍在使用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对经常使用、随身携带的瓦斯检测仪器,如瓦检仪、便携式瓦斯报警仪、风表、自救器等仪器仪表,做到专人使用;集中统一保管。并建立责任制,落实专人负责。
9、对使用的各种安全装备都必须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
云贵煤矿
2007年元月
12、盲巷管理制度
一、 为了避免盲巷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二、 掘进施工要坚持一掘必穿,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不得多工作面轮流作业,临时停工不准停风。
三、 矿井出现盲巷,要及时采取措施:
? 立即切断盲巷电源,设置栅栏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入内。栅栏距巷道口不能超过2m;
? 盲巷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应当在24小时内打完密闭。密闭距巷道口不得超过6m,并保证周围支护完好,巷道稳定。
四、采用密闭封闭盲巷,应当切断密闭前5m内的铁道、管线,避免杂散电流进入盲巷。不能切断的瓦斯抽放管路应采取绝缘措施。
? 密闭前设栅栏,其高度不低于1.8m或不足1.8m的巷道高度;
? 密闭施工应遵守操作规程;
? 施工结束应当验收、确认。
五、瓦斯检验工或作业班组长发现分管区域或作业区域内出现盲巷,应立即向矿调度值班室报告。主管生产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接到报告,应在8小时内采取处理措施。
六、瓦斯检查员要定期对分管区域的盲巷进行检查: ? 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检查1次栅栏质量、栅栏内1m处及栅栏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 栅栏内所有巷道每周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进入盲巷检查应当有专门安全措施;
? 用密闭处理的盲巷,每日检查1次密闭至巷道口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
七、通风区(组)要设立盲巷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巷道名称、类别、断面、长度、形成时间,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方法、时间。
八、所有盲巷都应及时设立牌板,及时填入台帐、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做到牌板、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台帐四统一。
九、盲巷恢复作业、通风和排放瓦斯,应当按瓦斯排放
制度规定事先制定措施,按措施排放瓦斯。
十、违反本制度,依照安全处罚规定,对违章人员实施处罚。
十一、本制度从2007年元月1日起执行。
云贵煤矿 2007年元月
13、瓦 斯 检 查 制 度
1、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的工作地点,按照《瓦斯检查操作规程》、《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图表》等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工作。
2、瓦斯检查员在现场工作中,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和瓦斯“三对口”管理制度。
“一炮三检”制度:即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必须检查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若瓦斯浓度超过1%时,严禁装药爆破。
“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即爆破前,爆破工将警戒牌交给班长,由班长亲自派专人警戒,并将爆破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煤尘浓度合格后,将爆破牌交给爆破工,爆破工吹哨后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归原主。 “三保险”制度:即站岗、设置警标、吹哨。
3、瓦斯检查员在所在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的次数和方法,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程的规定。
4、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前及放炮前后必须认真检查瓦斯。
5、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不得空班、漏班和假填,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及记录。
6、填写各种牌板、手册、 报表字迹要工整清楚,井下汇报每班不少于三次,特殊情况随时汇报,汇报内容要明白准确。
7、瓦斯检查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工作地点或相应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有权责令现场停止工作,并撤出人员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瓦斯超限、禁止入内”字样牌。
8、当停电停风恢复正常通风时,瓦斯员必须按照矿井瓦斯排放措施和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排放工作。
9、当作业点出现局部瓦斯程雾时,必须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长或技术负责人、调度室汇报。
10、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其他临时工作点和所需检查点按巡回检查制度配备人员进行检查。
11、井下个工种作业前,必须由瓦斯员检查,确认瓦斯浓度不超限后,方可作业,班组长必须配备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和报警矿灯。瓦斯监测仪、瓦斯检定仪及报警仪必须按要求配备齐全,做到人机三检。
12、瓦斯机检查员应具备初中文化程度和井下采掘一线从事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两年,并由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所有瓦斯检查员每年由县级以上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年审,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复训,取得合格证后 ,方可特证上岗。
云贵煤矿
14、瓦检员现场交接班制度
1、 瓦检员对所负责的工作地点,按照《瓦斯检查操作规程》、《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图表》等有关内容进行检查工作。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2、 瓦检员必须把工作面瓦斯情况认真填写在瓦斯记录牌板上。
3、 瓦检员必须把工作面瓦斯情况和执行“一炮三检制”“三人联锁放炮制”情况和瓦斯“三对口”记录向下一个班交待清楚。
4、 瓦斯检查员在所在采掘工作面检查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的次数和方法,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程的规定。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不得空班、漏班和假填,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及记录。
5、填写各种牌板、手册、 报表字迹要工整清楚,井下汇报每班不少于三次,特殊情况随时汇报,汇报内容要明白准确。
云贵煤矿
2007年元月
转载请注明出处范文大全网 » 矿井“一通三防”设施、设备管
安、撤申请单>规程>作业规程>作业规程>规程>作业规程>防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