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死亡赔偿金标准
人死亡后主要赔偿有: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精神损失费。 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自己计算下多小钱,是谁的就是谁的。本案中能要回啊,但是也有父母的赡养费
范文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据此,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1)受害人属于60周岁以下年龄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属于60周岁至74周岁之间年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属于75周岁以上年龄的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5年
比如,受害人有深圳市户口,因遭遇交通事故致死,年龄68岁,其近亲属向深圳市福田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权利人赔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其中,深圳市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04元,因此,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36505.04*【20-(68-60)】=438048.48元。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并不难理解,但关键在于受害人的户口性质,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可能导致相差较大的赔偿金额,这也是一直为大众所诟病的“同命不同价”,但这是我国二元户口行政管理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虽不尽如人意,但应看到国家政策在不断完善、改进。并且, 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凡是农村户口的受害人一律按农村人均纯收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收入的,即使受害人是农村户口,也按照城镇户口来计算死亡赔偿金。
范文三: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的,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确实是工伤的,用人单位是需要负责的,如果劳动者因工伤原因死亡的,是需要给予相应的死亡赔偿金的。那么,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律伴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故员工因工死亡的,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95元,比上年增长8.2%。
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1195元×20=62390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故2016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62390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式:当地社平工资×6;
比如,深圳目前社平工资为6054元,则丧葬补助金为6054元×6=36324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它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接下来小编为您介绍2016工亡丧葬费标准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工伤死亡赔偿金标准相关内容,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社会保险的,是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的,劳动者家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律伴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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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一)
(2010-11-10 2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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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残疾赔偿金
计算标准
文化
分类: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项目就是残疾赔偿金。在人身受到损害,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为构成伤残时,就会有残疾赔偿金的问题。由于残疾赔偿金涉及的东西比较多,故对其的解释说明分为几篇文章来论述。
一、赔偿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人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赔偿公式
据上述法律规定,我自己总结了如下的一个公式:
1、受害人为60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伤残系数;
2、受害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伤残系数;【△是指受害人超过60岁的年数,即61周岁,超过1岁,△=1,62周岁,△=2,以此类推】
3、受害人为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5×伤残系数。
对上述公式说明二点:
1)很多人看到这个公式会问:那么60周岁、75周岁两个临界点呢?是不是重复了?其实仔细琢磨就会发现,用第1个公式计算60周岁的残疾赔偿金和用第2个公式计算60周岁的残疾赔偿金是一样的,同样,用2、3两个公式分别计算75周岁也是如此。
2)大家有没有想过一个问题:判断受害人为多少周岁的时间点是多少?比如:一个人受伤的时候是60周岁,但等他鉴定伤残后起诉到法院时,已经61周岁了,应该按照多少计算?对此,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意见及理由,在此,我认为为避免争议,可以严格根据上述法条的文字,以“定残之日”作为确定受害人多少周岁的时间点。
接下来我将对公式中的具体的一些内容进行说明、解释。
范文五: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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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13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www.166law.com)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 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