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酒驾撞人怎么判刑
酒驾撞人怎么判刑
现在,私家车上路越来越多。虽然现在对于机动车管制的是非常严格的,对于违反交通的,其处罚也是非常重的。但是也有极少数的人,在喝酒之后开车。那么,我国对于酒驾撞人的判刑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律伴网小编就来给大家详细的说一说酒驾撞人的判刑标准,希望大家通过小编整理的知识,能够知道酒驾撞人的严重后果。
一、酒驾撞人怎么判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
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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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撞到人了怎么办 撞到人了
撞到人了怎么办 撞到人了
撞到人了今天我骑单车的时候,周钰凡突然拿他的水枪射我,我也毫不犹豫地拿起水枪射他。
一边射水枪,一边骑单车就不能看马路,所以我一下子撞倒了一个小弟弟,幸亏他的妈妈抓住了我的衣服,要不然就会从他身上压过去,他叫我的家长过来,我就把我的爸爸喊了下来,他跟我爸爸说了一会儿最后小弟弟的爸爸说:“幸亏没有撞到骨头,如果撞到骨头了,那你可要负责。”
等他们走了以后,爸爸便拿着他手中的剑重重的打我的脚,我知道错了,我就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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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 今天我们学校出了一起安全事故,螺丝钉插进脑子里了,一说起就害怕,螺丝钉插进脑子里的人叫胡匪,没听清的人会说他罪有应得,为什么呢,因为他的名字很象“土匪”。
“寂寞”之我见 以前的我,真的好怕寂寞,有事儿没事儿,总喜欢钻到热闹的地方。因为怕寂寞,所以动员了所有的朋友来陪我。慢慢的,随着时光的流逝,我显得聪明起来。
人类的光辉——二十年之后的手机 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是令人惊讶的,我们今天以为不可思议的是事情,也许明天就会出现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对于未来的通信——可以无限的畅想。
范文三:在美国汽车撞人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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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汽车撞人怎么赔偿
姚鸿恩 2010.10.29
美国3亿人口拥有2亿私人汽车,每天都有车祸,每年因车祸丧生者将近4万。若单纯按人口比例来算,车祸死亡率比中国的高。中国的车祸死亡率每年约为7万到10万。
根据统计,死于车祸者,在美国,约52%是驾车人,其余绝大多数是乘坐人。而在中国,约13%是司机,约45%是行人和骑车人,这就是说,每年大约有3万到4万人,是走路或者骑车时,遭遇车祸不幸的。
由于行人或骑车人属于弱势者,美国法律严格规定,开车者必须让他们。否则撞了人,无法逃脱责任。
车子撞了人,若司机喝多了酒,那要负百分之百的责任。12盎司1小瓶的啤酒,小个子喝2小瓶,就超量违法了。若喝酒的地方,比如酒吧,知道喝酒者会开车离开,也负有责任。
司机若没有喝酒、也没有超速等违法行为,责任会减轻一些。
在美国,汽车撞了人怎么赔偿呢,下面看一个刊登在今年7月的圣荷西水星报上的案例。
事故发生在2006年,近旧金山的一个城镇,有个17岁的女孩,名叫Emily Liou,跟朋友唱完卡拉OK后回家。晚饭时间,天不算黑。她从人行横道线上横穿马路时,不幸被一妇女驾驶的小车撞倒。由于脑部受重伤,她成了永久性的植物人(in a permanent vegetative state)。
经过长期的调查取证、法庭辩论,今年7月终于结案。地方最高法院判决:
驾车妇女负有30%的责任。虽然她的车速低于规定的车速,而且历史上也没有任何的交通违规记录,但事故发生在横道线上,无可争议,是车让人的地方,而她未能有效避免撞人,所以是有责任的。
被撞的女孩负有20%的责任。主要因为当天晚上,在横道线上,她有足够时间看到和避开那辆车速很慢的汽车。
还有50%的责任归于加州交通部(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为什么呢,原告律师提出:出事地点的横道线的设置有问题:没有红绿灯或停车警示标记(no traffic lights
or stop signs)的控制来保护行人的安全。横道线给行人的感觉是安全的,但是,没有处于控制保护之下的横道线事实上更加危险。
在这个出事地点,过去的10年中已经发生了三起车子撞人事故,但加州交通部并没有引起重视,他们没有做任何事来改善这一路口(They have not done a thing to improve this
intersection)。因此,加州交通部须负主要责任。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原告律师的分析。
此案的赔偿金额是:1千2百20万美元。
美国人身伤害(personal injury)和非正常死亡(wrongful death)案子,包括车祸、工伤、摔倒、医疗事故、老人院和幼儿园失职,产品质量问题,等等。赔偿金额通常包括:医疗费,未来的合理收入,受害方的抚慰金,肇事方的惩罚金,殡葬费用,等等。赔偿金额大多相当高。其实,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活生生的生命。
这种案子属于“民事审讯”(civil trial)。通常,“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会成为被告。河北大学校园撞人案,若搁在美国,律师一定会把河北大学列为被告之一。
若肇事者违法,比如酒后驾车、超速驾车等,还要另加 “刑事审讯”(criminal trial)。若证据确凿,该咋判,就咋判,绝不徇私枉法。法院不是你家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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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四:酒驾撞人保险赔不赔?
“酒驾、毒驾、故意造成交通事故而导致人身伤害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并向被保险人追偿。”3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草案一出,引发舆论热议,不少人将其解读为“保险公司为酒驾买单”,并质疑这是“保障受害生命”还是“纵容酒驾”?
交强险的赔偿上限为12.2万元,其中包含2000元的财产损失、1万元的医疗赔偿和11万的死亡赔偿。其中2000元财产损失不赔。所以通常有两种情况:如果第三者当场死亡,则赔付11万元;如果有抢救费用,则在1万元之内按实际情况赔付。
赞成派
苏华琦(厦门市文化馆办公室负责人):我个人认为这应该,肯定是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车主无能力赔偿,保险不赔,受害者怎么办?而如果车主酒驾、毒驾自然有其它法律条款制裁,并不冲突。
Aeolus:确实要保障受害者权益,但也不能将赔偿简单地作为保险公司的责任。
禾苗:其实这要分清两个概念,一个是酒驾伤人和还是正常开车、不小心伤人,都是对第三方造成了伤害,那么保险公司就应该对受到伤害的第三方要赔付,这个赔付的钱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的;另一个概念是酒驾是违法了交通法,酒驾的人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是有交警来监管的。
Aeolus:酒驾伤人有主观过错,不小心伤人未必有主观过错,保险应该为主观过错导致的违法买单吗?
她他良品:保险保的是被害人,酒驾的责任人是司机,两个主体。那么在加大对酒驾打击力度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受害人的赔偿力度,这个是不矛盾的,也是建设社会的重要保障!酒驾的该判刑,该法罚,至于保险公司赔偿,是为了保护受害者,感觉可以接受。
Aeolus:但是保险公司的赔偿成本加大,如果保险公司将这些成本转移到千万普通车主身上,还可以接受吗?
反对派
春节老人:新规虽然可以保护受害者权益,但却由此也产生了对酒驾者潜意识的纵容,且由此产生了安全风险。对于驾驶者来说,既然醉驾后果可以部分转嫁给保险公司,或者逃脱处罚,在心理上会放松对自身的要求,侥幸心理进一步膨胀。在无形中,醉驾的概率可能会进一步增大,在一定层面上有纵容之嫌。
Aeolus:实际上这是个两难的选择,仅从纵容侥幸心理来分析说服力有限,何况保护受害者权益确是一大进步。
自言自语:保险是生意,是否赔偿要看是否有利可图,法律强制,是在让广大驾驶员为少数酒驾者买单,因为保险公司必然提高保费分摊风险。
Aeolus:虽然提高保费是分摊了风险,不过从另一个角度考虑,每一个人都有成为受害人的可能性,是不是也降低了发生意外时无人赔付的风险呢?
天空中的风:这样也要保险公司赔,哪有天理。都是驾驶者明知酒驾的后果,偏要酒驾。出事后就由保险公司负责。那我们当教练的,从学开车开始,就不厌其烦叮嘱不要酒驾,不然会影响你一生的。但是学员们不听。出事后,难道要我们驾校或教练负责吗?很难教得听话啊。这样做就放纵他们酒驾的习惯。
律师观点
吴小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及刑事诉讼部专职律师):反对
这样的法律条文,让我们不得不思索:酒驾肇事究竟该由谁来埋单?
初看,会觉得此条法规是将“酒驾肇事”的埋单者由“肇事者”转向了保险机构,表面上,政府是为在事故中无法得到应有权益的受害者量身订造了一个坚强的后盾。实质上是将法律问题人不知鬼不觉地转化为了一种市场行为。为犯罪赔偿事件创造性地开辟了一个庞大的市场。将这个市场的基本链条浓缩便会看清其是酒驾肇事者――保险公司――一般车主这三者之间利益链条的转化。
这是一种对酒驾肇事者的纵容!是在为酒驾肇事者穿了一件至坚无比的防弹衣的同时又在民众的脖子上插上了一把无形的剪刀!如果这一法律出台的话,不知道又有多少无辜老百姓的生命受到摧残。
再则,政府这种避重就轻的法律条文根本无济于事。我不得不问一句:如果此类酒驾肇事的事件可以投保,那么其他恶性刑事犯罪呢?是否也可以投保?
邱宝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赞成
制定一个政策它应该是遵循公平的原则,此前发生的一些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有很多的免责条款。而现在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出了问题以后保险公司先理赔,这种理赔并没有减轻酒驾人的法律责任,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而现在这种规定我认为它非常公平、非常人性化,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积极地理赔受害人,首先保护受害人,然后保险公司仍然有权利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也就是向醉驾者追究民事责任。
这部司法解释没有去纵容喝酒,而是体现了对受害人的救助,保险公司赔了不代表责任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赔偿以后可以再向这些责任人追偿,所以从民事上没有丝毫减轻醉驾人酒驾人的民事责任,而只是方便了在交通事故当中受害人能够及时地得到赔付。
Aeolus:这确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但仔细分析却并不难作出抉择,一个是受害人利益的维护,一个是对酒驾心理上的纵容;前者必须得到保护,在酒驾责任人无力赔偿时,要么是保险公司自觉自愿,要么强制保险公司赔偿;而后者,则可以在舆论宣传上明确:这样的新规并不能减轻酒驾者的任何责任。至于对保险公司提高费率的担忧,实际上,我们分担了成本,也能够享受灾难降临时的保障;而在酒驾大量减少的情况下,当然不会形成新负担。
范文五:司机酒驾闯红灯斑马线上撞人 被撞者反而要赔偿十万
俗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如果一个人被撞了,理应由对方赔付相关的治疗费和其他损失,但是有人被撞了,不仅对方不用陪,而且还要自己赔上十五万的巨款才行。到底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看。
扬州江都的梅女士上个月8号晚上,她按信号灯正过斑马线,被一辆摩托车撞飞。但近日,撞人一方的家属却提出,要梅阿姨倒赔15万,甚至得到了当地警方的部分支持,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这是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梅女士骑着车经过斑马线时,被飞驰而来的一辆摩托车给撞飞了。
骑摩托车的是个28岁的小伙子。发生碰撞后,两人随即被送到医院抢救,梅女士只是受了点轻伤,摩托车司机却住进了重症监护室。交警部门出具的报告书显示,司机当时属于酒后驾车。
种种证据都表明,事故发生时摩托车司机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应承担事故责任。但在一周后,不幸发生了,司机张某抢救无效死亡,此时事情出现了大逆转。听到自己被撞不仅得不到赔偿,反而要倒赔对方十几万,经济条件并不宽裕的梅女士完全懵了,怎么也想不通。
但对方的代理律师说,他们要求的这笔赔偿,是有理有据的,因为梅女士过斑马线时没有下车推行过马路,也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对此,当地交警予以了支持。
交警表示,司机是虽然酒后驾驶并且闯红灯,但那只是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不应该担全责,梅女士在斑马线上没有下车推行,这是违反道路交通法的,应该承担次要责任,也就应该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交警表示,双方的情况都很让人同情,但是法律是不可违抗的,必须按照事故双方在事故中的作用来依法划定责任,不能因为一方的责任大,另一方的责任小,就抵消了某一方的过错。
初步算了一下,对方的死亡赔偿加上其他赔偿大概在80-90万之间,就算按80万的20%算,那梅女士最少要赔16万以上。我想不仅是梅女士想不通,大部分人都想不通,谁过斑马线还下车推行的?被撞住院反而要赔偿对方巨额财产,而梅女士的过错仅仅是过斑马线没有下车推行(如果这也算是过错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