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签订认购书后定金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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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认购书后定金可以退吗?
现在,房子还没现形就可以先预定了,一般开发商会先跟购房的签好认购书,为了保障买房的人不会中途走人了,还会要求支付一定的定金作为约束。那么,确定了认购书加上支付好了的定金,其实就可以慢慢等交付房子,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等接着安心入住。但是,实际中,很多人签好认购书后,发现了另外性价比更优的房子,或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不想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了,因为在其中还交了不少的订金,因此,此时想要拿回定金实际上没那么容易。
事实上,签好认购书后又交上一定定金的,还是可以拿回定金的。但是,能不能拿得回来还需要看情况而定,实践中是否退还定金的情形包括如下:
1、签订认购书后,双方正常签订及履行购房合同后,那购房方是可以协商要求退还定金的。但通常情况下,定金都会折抵价款,也就是折抵房屋的借款。
2、签订认购书后,发现开发商预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存在“一方二卖”等违法行为,购房者自然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甚至双倍赔偿定金。当然了,要遇到这种情况的,实际上就是双方无法在继续履行购房合同了,此时要求退回定金就没有理由拒绝。
3、签订认购书后,要是购房者无正当理由单方违约,比如就是因为自己在之后看中了其他性价比更高的房子,所以想退的,但这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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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有权不予退还定金。可是一旦购房者在购房中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的购房磋商行为,定金是能够退还的。
其实,在一般情况中,没那么容易退定金。但是,本来有正当理由退定金的,可开发商无理由拒绝的,为此损失一大笔定金,建议可以找个擅长解决房屋交易纠纷的专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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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定金可以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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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可以退吗,
如果你确定交纳的是定金而不是其他性质的款项,想退估计难度较大。 因为定金是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对其赋予了特定的含义,对于定金的处理也有专门的规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你讲的中有一点不太明白,就是你自己在提问中问的是定金能不能退,但你又说收据上写的保证金字样,要知道保证金与定金根本不是一个概念。不知道你说的定金从何而来,是对方告诉你该款项是定金吗,如果是这样,你可以不认可这种定金的说法,只以收据上注明的保证金为由,要求退还你的款项。 如还有不明之处,可发消息进一步询问。 针对你的补充提问: 如果收据上并没有写明定金字样,也没有写明不退还,那还是有非常大的希望退还的。毕竟定金只是你们的理解,不同的时候可以作不同的理解。可以从书面的证据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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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三:认购协议书定金能退吗
认购协议书定金能退吗
篇一:购房定金能退吗
定金的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目前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过程当中开发商或中介公司要求买房人先交定金再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做法导致的众多买房人定金不能退回的问题,引起众多已购房者的愤怒,也引发了准备购房者的担心与疑虑。那么对于购房定金问题,购房人是如何理解的,遇到购房定金问题又是如何做的,对购房定金问题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购房定金什么情况下能退,什么情况下不能退,如果定金能退,那么用什么方式退,怎么样将不能退的定金退回,
一、定金能不能退。
目前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如果买受人不来与开发商签合同或双方对合同的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大多数开发商定金是不退的。这种定金或订金的约定,对买受人极为不利,使买受人在签约时处于受制于人的境地,买受人往往在定金不退的压力下,违心地接受开发商的不平等条款,自己的真实意思也不能体现在合同中,有失合
同公平、公正的原则。好多购房人认为,购房定金与其它商品交易一样,就像平常买东西一样,交了定金就是这个东西给我留着,我准备要了,如果东西我不要了,定金就算我给你的赔偿,以此类推到房子上,认为一旦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无论什么原因房子最终没有买成,定金就一定不能返还了,有些人甚至自动放弃了取回定金,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其实定金是可以退的。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定金可以退,什么条件下定金不能退,
二、定金的法律规定。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
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部分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除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之外,北京市房屋交易相关主管部门也做了一些的工作,比如在2005年3月15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格式合同,要求开发商按此格式合同的内容执行。认购书(转 载于:wWw.cnboThwiN.cOM 博 威范文 网:认购协议书定金能退吗)的格式条款内容实际上是对《合同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等具体法律法规的具体化。该认购协议书的第四条规定:认购人同意在支付定金之日起_____日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本款约定的期限为协商签约的起始时限,
而非终止时限)。第六条规定:认购人在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内与出卖人协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自
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超过___日的,本认购书自动解除;双方也可以协商解除本认购书。出卖人应当在本认购书解除之日起___日内将已收取的定金退还认购人。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具体行政措施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然而,当双方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协商一致时,不能认为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认购书中的定金条款就不适用了。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即买受人因自己的原因放弃
购买此房屋,不来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出卖人违约,不卖此房屋,那么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预售或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三、如何避免定金陷阱。
要避免定金陷阱首先不要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协议书,不要交定金。在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签订认购书、交定金并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签不成,购房者可以全身而退,不留任何后患。其次是将“定金”写成“订金”、“预付款”、“保证金”、“诚意金”、、“押金”、“订约金”等,这样一旦房屋买卖合同签不成所交款项能退回,退回的法律依据有两个:一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另外,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订金”等费用是预付款性质,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取得了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因此因按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来处理。再次是在签订认购协议时明确约定对自己有利的内容,如什么条件下定金可退,不退定金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最后是要求开发商签订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北京市
商品房认购书》,不同意开发商对此认购书的内容做修改。
四、如何退定金才能成功。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知道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
必须要证明这一点。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有些购房者本身不想要此房,属于违约行为,但也通过增加补充协议的方式达到了退定金的目的。另外,对于内部认购等无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因本身不具备销售条件,因此任何情况下定金都可退,无需做大量的取证工作,直接起诉即可。
篇二: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什么情况下定金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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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认购书后什么情况下定金可以退?
购书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毕竟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书面约定,一旦签订,便具有当然的法律拘束力,签订人就要为其负责,受其约束。如果认 购书对房号、面积、价格、双方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的约定,那么可以认为,认购书就是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不过是把认购书约定的内容具体化; 如果认购书未明确主要条款,则认购书不具备合同的性质,可以看作是双方的意向书,没有合
同约束力。
其次,关于定金问题。所谓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或支付房款前,由购房者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其目的在于证明合同成立和担保合同 债券的实现。债务人在履行债务之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被收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合同或者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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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教你一招: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反悔,定金可以不扣吗,
教你一招:签订购房认购书后反悔,定金可以不扣吗,
购房时,在签订正买卖合同之前,双方经常会先签订《认购书》(或《购房意向书》),因《认购书》的签署和履行产生的争议也不少。
认购书一般包括什么内容呢,
(1)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3)房屋价款计算;(4)定金;(5)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条件等。
实践中,围绕着“认购书”经常会发生各种争议和纠纷。
有很多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时是属于被忽悠状态的,并没确定肯定购房,只是被销售人员忽悠得赶紧下单占位,且签约对于到期不签正式合同可能面临定金罚没的后果,销售人员往往也不会认真提示。等签署过后回家再一思量,有些人就不再想买了,但提出不买,开发商就会说定金不退。
那么发生这样的纠纷,该怎么处理呢,
杨文战律师先带您看看法律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五条的意思是,不管名字是什么,如果这个书面文件的内容非常完善,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要件,就可以当买卖合同来认定。这里的事,在本文中先不分析。)
按上述第四条的规定:如果是购房者反悔,拒不签订正
式买卖合同,则不退还定金。如果是开发商违约,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则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当然,如果有其它损失,还可能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承担其它责任的可能。
当然,同样的法律规定,不同的运用方法,还是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的。
从实践来看,在购房者反悔的情况下,如果稍微懂得一点技巧,还是有可能做到合法地规避《认购书》中的定金罚责条款。
比如说,买方在签订认购书后,虽然内心反悔,但是并不表现出来,仍在约定的时间找开发商协商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般双方还要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确定,毕竟《认购书》只能确定一些最基本的条款内容,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要复杂得多。如果对合同中的一些条款买方与与开发商怎么商量也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在法律上看,就符合不归责于任何一方情形了,那样就不适用定金条款了,《认购书》解除或失效,定金原数退还。
简单说:
同样是反悔,如果直接说就是违约,定金不退;
如果以协商合同条款的姿态操作,最后以合同条款无法达
成一致为由拒签,就不归责于任何一方,定金原数退还。
当然,换到开发商的角度也是如此,如果开发商想反悔,往往会在提供合同文本时对一些条款进行苛刻的设置,让购房者无法接受。
当然,实践操作中能否实现反悔不担责的结果,还要看具体情况。所以,从保护购房者的角度讲,签署《认购书》还是要谨慎。如果非要走这个程序,要注意两点:
第一,《认购书》一般只是预约签约的作用,建议认购书中约定的准备签约日期不要太长,以免夜长梦多误事,一周或十天左右为宜。
因为有的开发商在房屋不具备出售条件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往往在《认购书》中约定较长签约周期,用这个方法套取购房者的资金。
第二,在《认购书》中购房者的付款数额尽量要低一些。
虽然我们前面分析过《认购书》的法律约束力往往不是很强,但不要忘记,一旦签订《认购书》,首先履行义务的是购房者,因为购房者往往要先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就算开发商违约,购房者还要追着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不行还要起诉,很麻烦的。
而如果购房者违约,人家开发商只要一个通知,直接就扣掉定金了。所以,在这个博弈中,购房者还是处于弱势,既然如此,定金或预付款的数额相对低一些,应该是对购房者
更有利的,因为风险会相应降低。
最后,我们再简单总结一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订立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不同情况适用《认购书》中的定金罚则:
(1)如果购房者无正当理由不按《认购书》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开发商有权不予返还定金。
(2)如果是开发商过错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3)双方对不能签订预售合同均无过错的,不适用定金条款,所交纳的定金应当原数退还。比如对于认购书中未确认的其他购房合同条款,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这对于买卖双方都不视为违约,此时导致购房合同无法签订,就属于双方均无过错。
范文四:买房交付的定金可以退吗?
买房交了定金可以退吗?《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责任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责任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终未能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应按不同情况处理定金。
买房交了定金可以退吗?《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责任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责任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终未能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应按不同情况处理定金。
买房交了定金可以要求退还吗?
当购房者与开发商终未能签署商品房购销合同时,应按不同情况处理定金。
(一)定金不能返还的情况
如购房者未能按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地点去签约或者购房者在正式签约时更改认购书中已确认的如价格、面积、户型等主要条款导致无法签约,则被视为违约,其所交纳之定金将不予返还。
(二)定金应该返还的情况:
1、如果开发商在认购意向书规定期限内将购房者已认购房屋转售其他第三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的,应双倍返还购房者定金。
2、如果开发商未取得有关商品房销售之合法证件或者由于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双方不能签署正式合同或者因此造成合同无效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之定金并承担购房者的损失。
3、如果双方仅仅因正式合同、有关补充协议之内容无法达成一致,而与认购意向书内容无关,致使签约不成的,则双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将定金全额返还购房者。
4、如果认购意向书关于价格、面积和户型等主要条款未做约定或者约定不清,而双方如果对此内容无法达成一致造成正式合同不能签署的,开发商应返还购房者定金
范文五:认购意向书退定金
认购意向书退定金
认购意向书退定金
篇一: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成,认购意向定金应否退还 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成,认购意向定金应否退还 来源:
互联网时间:
201X-04-27浏览:
730 次 201X年1月8日,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地产认购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
认购方在签订认购书时向开发商支付定金4万元,认购方应在签订认购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签署《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条件以双方所签合同书为准,如逾期未签订《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不予退还。李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当天向开发商交付定金4万元。后李先生三次到售楼处,与开发商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商谈。因双方在7个工作日内无法就正式预售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但遭到拒绝。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4万元认购定金。从此引发纠纷。 在在讨论本案的处理时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理由是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均应受到合同法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不应退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元应退还。理由是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不应受到《认购意向书》的约束,对定金4万元人民法院应判决退还给李先生。 第三种意见认为定金4万应退2万元。理由是对于《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一事,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合
同法〉的规定,双方是混合过错,所以要各负责一部分责任,只能退还2万元。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定金4万元应全部退还。理由是:
依照我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双方不应受到《认购意向书》的约束。 那双方对《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签订成功是否有过错呢。是没有的。因为未达成正式的合同,是因为双方在七日内没有谈成,双方对此是没有过错的。因为对谈不成一事,双方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而,双方均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因双方未能就正式预售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导致该合同未能订立,这个后果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属于“因不可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因此,双方签订的《认购意向书》不是有效的房屋买卖协议,定金4万元应退还。
篇二:
房屋认购意向书 房屋认购意向书 编号 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第 1 页 共 5 页 第 2 页 共 5 页 第二条 乙方付款方式及时间
1.定金:
乙方选定房屋后,之前的意向金自动转为房屋认购定金。
2.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分 叁 期
3.付款金额及时间:
?一期付款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期限 年 月 日前; ?二期付款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付款期限 年 月 日前; ?
三期付款为,元整,付款期限 年 月 日前;
4.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提出变更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须经过甲方的同意,若甲方同意对此约定进行变更的,双方须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视为变更无效。 第三条 关于竣工和交房时间
1.甲方承诺本项目的竣工时间为 年 月 日。
2.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使用权的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四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须按照本意向书条款,在约定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本意向书(或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乙方办理按揭贷款,应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当日交齐银行所需相关资料,并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若由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延期或交件不及时而造成银行划款延迟,参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款(下款)处理。 第 3 页 共 5 页
2.若乙方未按第二条第3款之约定时间及款额交纳首付款(或全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每延期一日,需按总房款的0.5%(日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5日不交首付款(或全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销售;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3.乙方在签订本意向书后,原则上不予退房。个别情况要求退房或要求终止本合同,则甲方不再返还乙方定金,并有权将该房屋另行销售;若乙方要求调房,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在经甲方书面同意情况下,每调换一次,甲方将加收乙方原房款总额的0.5%作为补偿金。同时乙方应按甲方最新售价补齐房款差额。
4.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如遇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乙方所购房屋不能出售,甲方有权撤销本合同,甲方撤销本合同30天内应将所收款项无息退回乙方,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乙方不得将本意向书中享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第五条 附则
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时已确认双方依据本协议约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及项下相关约定。双方以共同确定即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约定,且对此双方无任何异议,若乙方以此为由终止本协议的,则视为违约,乙方所交定金不予返还。
2.本意向书是双方为将来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而预先签订的合同,乙方对房产尚不具备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已明知,并且就此不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3.如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甲、乙双方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该预定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合同自动作废。 第 4 页 共 5 页
5.本认购书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6.其他约定 。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时间:
______ 年____月___日 第 5 页 共 5 页
篇三:
认购意向书 认购意向书 客户基本资料: 认购信息 : 认购方式(三选一): 篇四:
股权认购意向书 股权认购意向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乙方:
身份证号:
鉴于:
1、甲方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正在进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2、乙方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 据此,甲乙双方就乙方在甲方完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认购甲方股份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在甲方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进行增资扩股时,乙方有意向向甲方认购股份,并在此预先认购。 第二条 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认购股份,意向认购股份 股,预先支付购股款项人民币 万元,待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多退少补补齐购股款项。 第三条 乙方预先认购股份的款项在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存至甲方如下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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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待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权要求甲方退款,甲方将乙方预付款项无息退换给乙方。 第五条 乙方承诺乙方向甲方支付的预付款项以及将来补交的款项来源完全合法正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第六条 乙方在甲方尚未确定每股认购价格之前要求甲方退款的,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本意向书确定的预付款项5%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确定每股认购价格后,除乙方不同意认购价格要求取消认购资格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认购权,若甲方剥夺乙方优先认购权的,应 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地震、自然灾害等等,致使本协议书中止执行或无法执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意向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意向书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
乙方:
签字代表:
签字日期:
篇五:
认购意向书 认购意向书 编号_________ 认购人于本意向书的签字表明认购xxxxxxx(有限合伙)(名称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以下简称xx基金)之部分出资份额意向。
一、本人有意向认购xx基金的出资份额,成为该基金的有限合伙人。 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小写),________________
万元整。
二、认购人基本信息 个人姓名/机构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
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人承诺并作出如下保证:
1、本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2、签署本认购意向书反映本人的真实意愿,或者已获得充分授权,与现有法律法规或章程不存在冲突。
3、本人理解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承诺本次认购之资金来源合法。
4、本人为自身利益认购上述合伙权益,没有受其他人委托、信托等为其他人代持的情形,也没有和其他人之间存在拆分权益的安排,并且不存在拆分出售或拆分转让的意图。
5、本人承诺除依法需要的事项外,对投资事项及其涉及的所有资料负保密义务。
6、本人保证所有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正确、有效。 个人认购者签字:
签署日期:
或机构认购者(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授权
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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