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津贴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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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1(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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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5(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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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7(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9(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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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有关安全会议,查阅有关资料,随时进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3(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的情况。
5(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和资格认证的情况。
6(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7(监督检查煤矿设备的安全认证和运行情况。
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隐患的煤矿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9(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决定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或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停产通知书,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事后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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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事关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12.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
13.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14.受理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1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
煤矿安全监察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的煤矿生产建设过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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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系统、全面监察工作。在安全监察中,必须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工作地点的移动性、作业情况的不一致性及安全状况的各异性,选择不同的安全监察工作方式。
1(日常监察
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随机性,亦称常规监察。
2(重点监察
对重点事项的监察,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察,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监察等。
3(专项监察
针对某一时期的煤矿安全工作重点,组织专项监察。如当前煤矿专项监察的重点是瓦斯治理和停产整顿,专项监察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瓦斯抽放,是否安装监测系统,该停产整顿的矿井是否停产了,该关闭的是否关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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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定期监察
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时期,定期组织的监察。年初,经过春节后,矿井恢复生产,年底,突击生产,都容易发生事故。
(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事故隐患和查事故处理,看被监察的煤矿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其重点监察内容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负责人是否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
3(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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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一、安全生产方针及内涵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定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
2005年10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在2006年3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进行的第30次集体学习会上的重要讲话和**总理在国务院2006年1月底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都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方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强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的和任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和指针,我们必须坚决贯彻和执行。
安全生产方针,其内涵如下
(1)安全第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人身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2)预防为主: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预防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3)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综合运用科技手段、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发展规划、安全投入、科技进步、经济政策、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企业管理、监管体制以及追究事故责任、查处违法违纪等方面。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概述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含义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定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所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安全生产行政事务的行政组织体制。 行政组织体制是行政组织内部职能、职权的划分,各要素配置的结构而形成纵横交错的各种类型的行政机构。
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设置,以及各机关的职责权限划分与运行等制度。
2.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核心,我国设立专门的行政机关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监督工作。
(1)国家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中央一级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专门机关,是国家综合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设相应的专门机构负责各省市的安全生产监督,这是一种纵向的分工。
(2)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同时,在一些重点行业设有专门的安全监督体系,如在煤矿行业中设有煤矿安全监察局,则属于横向的分工,目前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专门实施煤矿安全行政管理。
(3)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除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外,从中央到地方有关行政机关也在各自的行政管理事务中,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也实施监督管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的特点
1.权威性与强制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是一种国家行政活动,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是代表国家对安全生产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从而在法律上确定其合法的管理地位。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的管理活动,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的活动,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确定力、约束力和强制力等法律效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的权威性是以其行为的强制性作保障的,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使的监督管理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它在管理活动中与个人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监督管理关系,不是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具有强制性的特点。
强制性还表现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实施管理的方式上,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对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予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及查封、扣押等强制命令性的方式。通过这些强制性的方式,能够对监督对象进行监督检查,揭露、纠正、惩戒其违法行为,以保证政策、法规和标准的执行。
2.社会性与服务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活动,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是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公共秩序所进行的管理,是对人民、对社会负责,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质。因此,与其他行政机关一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有社会属性,它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为己任,依法、高效地完成其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行政组织的社会性决定了它的服务性特点,它产生于社会,又要服务于社会,要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服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是行政机关,是法律的执行机关,还要服从于法律,要为执行法律而服务。服务性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与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将为国家、公共利益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宗旨。
3.整体性与法制性
整体性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是一个完整的行政组织体系,按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等划分,并设置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是一个纵横交织具有隶属和制约关系的权责分配体系。纵向的上下级层级隶属的管理体制,便于管理职权的集中,指挥有力,监督控制;而横向的管理结构,更有利于专门化的管理,自成体系,权责一致,可以大大提高行政效率。整体性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应当具有统一的意志,各管理机关要协调统一,形成合力,有效运转。
依法行政是行政活动的基本原则,不违背法律,不能与法律相抵触,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必须树立法制观念,严格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的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9条的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基本法律依据。
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格局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1.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1)综合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
(2)行业监管
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力、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消防、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都以不同形式成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其他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国务院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也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
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作用,大大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如下图所示。
2.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产煤地区另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同时,考虑到煤矿数量很大,点多面广,有些分布较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的特点,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
煤矿安全的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还有其他情况,
如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一方面由交通部海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另一方面有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3.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除政府监督外,其他方面的监督也十分重要。其他监督是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尤其需要发挥其他方面的监督。
政府监督和其他监督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政府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2)其他监督: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三)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1983年,国务院在转批《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安全监察》(国发[1983]85号)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随之,我国逐渐形成了“国家监察、企业管理、群众监督”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管理体制。
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提出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该体制也称为四结合体制,1994年有些专家认为把“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称为“安全生产工作体制”,这也是一种改革的思路。1996年1月22日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确立了安全生产工作体制”,使“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体制得以完善。因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安全生产工作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不断推陈出新,最终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
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第22条提出,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1.政府统一领导
政府统一领导是指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国家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统一的要求。政府对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要求都是相同的,都必须保障安全生产的物质和技术条件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政府应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发展规划和指标考核体系,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
2.部门依法监管
部门依法监管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管理和专项监督管理的职责。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加强执法监督。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3.企业全面负责
企业全面负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切实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各类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保障所需的安全投入,加强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形成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4.群众参与监督
群众参与监督指工会组织和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形成社会舆论监督、工会群众监督的机制。
5.全社会广泛支持
全社会广泛支持即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业还处于初级阶段,多数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仍然不同程度的负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并没有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但是中介服务已经逐步走向社会化、市场化,这个方向是不可逆转的。
上述五个方面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缺一不可,不能互相替代,各有各的职责,各有各的特点。它们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是统一的、有机的整体,必须统筹协调,形成合力,总体推进,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体系,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更加规范。
四、安全生产监管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多种多样,如召开有关会议、安全大检查、许可证管理、专项整治等等,综合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
1.事前的监督管理
事前的监督管理是指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
2.事中的监督管理
事中的监督管理主要是指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
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行为监察和技术检查两种。 ①行为监察
行为监察是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
行为监察在于提高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严肃纠正和处理。
②技术监察
技术监察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使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
技术监察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人手。
3.事后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和技术。
(2)机构设置和安全教育培训。
(3)隐患治理。
(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职业危害。
(6)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
范文三:关于报送发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实施意见的报告
《关于报送发放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实施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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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7-20
根据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锡盟财政局《转发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8号)文件要求,现将锡盟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实施意见上报你局。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予以批准。
此报告
此页无正文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6日
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6日印发
锡盟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根据锡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锡盟财政局《转发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8号)文件要求,现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
根据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署办发(2011)114号)文件,我局现设5个科室和下设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参公事业单位),即:办公室、安全监督管理一科、安全监督管理二科、应急救援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综合监督管理科。
局机关核定编制15人(公务员13人,工勤2人),实有在岗人员16名,其中:副处级以上6人、科级7人、科员1人、工勤人员2人。
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为我局参公的二级单位,负责全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的执法监管检查,编制核定10人,目前,在岗人员9人。
二、应享受津贴人员情况
按照锡人社发(2013)8号文件及盟编办批准的岗位职能划定,目前,我单位从事非煤矿山等井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的为安全监管一科、应急救援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共13人(其中:安监一科3人,应急救援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科1人,监察支队9人),应执行320元/月;办公室及其他各科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等八大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共12人,应执行220元/月,每月共计为6800元(名单附后)。
以上津贴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www.44ls.com
范文四: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许可职责:
(一)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二)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五)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六)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资质的认可;
(八)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
(九)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的认可;
(十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十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人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核查。
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属于本部门行政
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已经依法取得本部门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一)依法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情况;
(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的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从业人员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有关安全资格证书的情况;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八)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
(一)当场予以纠正;
(二)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三)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
(四)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五)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
(六)依法应当采取的其他现场处理措施。
第十条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
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将复查工作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应当及时将相应的执法文书抄送该部门并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煤矿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煤矿和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并将复查意见书及时抄送移交复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十)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 (十一)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十二)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当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期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一)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
(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二级以上的;
(三)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四)未发生死亡事故的。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山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矿矿山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非煤矿矿山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四十三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
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但撤销、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撤销有关资格的行政处罚除外。
范文五: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第一节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
(一)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直属机构,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交通、铁道、民航、水利、电力、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检、环保等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对消防、交通、铁路、民航、水利、电力、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核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即行业监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这些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综合监督管理还体现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综合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都以不同形式成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务院其他安全生产的行
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地方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另外,为了加强国家对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协调配合,国务院成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其办公室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职责之一就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建立了相应的安全生产委员会,部分市、县也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作用,大大加强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此,综合监督管理和行业监督管理初步形成了一个网格式的监管体系。
(二)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
除了综合监督管理与行业监督管理之外,针对某些危险性较高的特殊领域,国家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专门建立了国家监察机制。如煤矿,国家专门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国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产煤地区另设立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分局,监察机构的人、财、物全部由中央负责,避免实行监察过程中受地方政府的干扰。目前,全国共有2800多名煤矿安全监察员。同时,考虑到目前全国的煤矿数量很大,有2万多个煤矿,点多面广,有些煤矿分布较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力量不足的特点,国家赋予某些权力给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明确相应的部门行使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权,即实行地方监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对地方煤矿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和矿长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组织煤矿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等。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等等。目前,各省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形式也不完全相同,即地方监管机构不尽相同,大部分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有些省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专门成立了煤炭工业部门。
煤矿安全的监管比较特殊,实行的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还有其他情况,如交通部门的水上监管:一方面由交通部海事局设立垂直监管机构,如长江等重要水域都设立港务局,直接由海事局领导;另一方面有些水上监管机构,行政上归地方政府领导,业务上归海事局指导,垂直与分级相结合。特种设备的监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
(三)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但是,加强外部的监督和管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除政府监督外,其他方面的监督也十分重要。其他监督是整个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前,尤其需要发挥其他方面的监督,如新闻媒体的监督。
政府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监察部门的监督。
其他方面的监督主要有:安全中介机构的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工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的监督。
(四)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
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权是由法律法规所规定,是以
国家机关为主体实施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监察、纠正和惩戒。
1.权威性
国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威性首先源于法律的授权。法律是由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都有明确的规定。
2.强制性
国家的法律都必然要求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的监督管理,由于是依法行使的监督管理权,它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3.普遍约束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凡有关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所规定的职责。这种普遍约束性,实际上就是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五)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职责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2.配合有关政府进行安全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3.严格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4.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进行处理,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等。
5.接受监察机关的监督。
6.建立举报制度。
7.制定有关奖励制度,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8.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9.事故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10.积极支援事故抢救。
11.组织事故调查。
12.事故信息发布。
13.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2.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情况。
3.严格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职责。
4.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5.正确处理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6.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设施、设备、器材。
7.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8.及时报告事故。
9.参加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
10.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有很多形式,有召开各种会议、安全检查、行政许可等等。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和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是两种十分重要的形式。
对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一般程序包括:
1.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召开有关会议,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等。
2.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的情况。检查有关许可证的持证情况,有关会议记录,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安全投入,安全费用提取等。
3.作业现场检查。
4.提出意见或建议。检查完后,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5.发出《整改指令书》、《处罚决定书》。
颁发管理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许可,一般程序包括:
(1)申请。申请人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文件、资料。
(2)受理。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规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3)征求意见。对有些行政许可,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些还要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的意见。
(4)审查和调查。经同意后,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审查意见。
(5)作出决定。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负责审查的有关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讨论,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6)送达。对决定颁发的,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式多种多样,如召开有关会议、安全大检查、许可证管理、专项整治等等,综合来说,大体可以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
1.事前的监督管理
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事项的审批,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等。
2.事中的监督管理
主要是日常的监督检查、安全大检查、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等。事中监督管理重点在作业场所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两种:
(1)行为监察。即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工作。其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用人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措施,对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严肃纠正和处理。
(2)技术监察。是对物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完好率、使用率的监察;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使用的监察;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察等。其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技术监察多从设备的本质安全入手。
3.事后的监督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提出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和技术。
2.机构设置和安全教育培训。
3.隐患治理。
4.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分析,事故的预测和防范,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5.职业危害。
6.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7.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监察
一、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9年12月3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成立。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依法对煤矿安全履行国家监察职责。
(一)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特点
1.实行垂直管理
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到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全部归中央负责,包括监察装备、人员的工资全部由中央政府承担。它不同于质检、工
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实行的是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2.监察和管理分开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承担煤矿安全管理的职责,只实行对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责,煤矿安全管理的政府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承担。
3.分区监察
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设置不是以现有行政区域为基础,而是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在大中型矿区和煤矿比较集中的地区,往往一个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监察范围包括多个行政地市和县。它不同于质检和工商的行政执法,以现有行政区域划分为依据。
4.国家监察
正是基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上下垂直的管理体制,与地方政府没有人、财、物的关系,因此,它是代表国家行使对煤矿安全的监察职能。
(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下,国家单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副部级,行使对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职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并在北京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两个直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单独向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文,重要文件经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议,必要时可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
1.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2.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
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5.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
发证工作。
6.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7.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9.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煤矿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的职责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监督检查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煤矿企业贯彻实施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规程的情况。
2.参加有关安全会议,查阅有关资料,随时进入煤矿企业作业场所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察。
3.参与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
4.监督检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的情况。
5.检查煤矿企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矿山救护队员培训和资格认证的情况。
6.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7.监督检查煤矿设备的安全认证和运行情况。
8.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隐患的煤矿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9.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决定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或根据具体情况下达停产通知书,责令停止作业,撤出人员,事后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关。
10.对事关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11.监督检查煤矿企业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12.监督检查煤矿企业职工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的情况。
13.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抢救和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
14.受理对煤矿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
15.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6.煤矿安全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察的方式
煤矿安全监察是对涉及煤矿安全的煤矿生产建设过程进行的系统、全面监察工作。在安全监察中,必须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与生产条件的多变性、工作地点的移动性、作业情况的不一致性及安全状况的各异性,选择不同的安全监察工作方式。
1.日常监察
日常情况下进行的监察工作,这种监察具有随机性,亦称常规监察。
2.重点监察
对重点事项的监察,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察,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的监察等。
3.专项监察
针对某一时期的煤矿安全工作重点,组织专项监察。如当前煤矿专项监察的重点是瓦斯治理和停产整顿,专项监察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瓦斯抽放,是否安装监测系统,该停产整顿的矿井是否停产了,该关闭的是否关闭了。
4.定期监察
根据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时期,定期组织的监察。年初,经过春节后,矿井恢复生产,年底,突击生产,都容易发生事故。
(二)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的内容可以概括为:查思想、查制度、查安全设施、查事故隐患和查事故处理,看被监察的煤矿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其重点监察内容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主要负责人是否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工作,发挥职工群众的监督作用。
3.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是否对各类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5.职工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生产性建设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7.企业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包括下列隐患的预防措施: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冒顶片帮、冲击地压、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地面和井下火灾与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事故与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危害;其他危害。
8.是否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图样、资料;是否设置安全标志、井下避险路线等。
9.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保障基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10.是否具备防治瓦斯、煤尘、火灾、水害、顶板事故的技术手段和装备,使其抗灾能力与矿井灾害程度相适应。
11.所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安全认证。
12.是否在依法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采矿作业。
13.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或者水体下开采煤炭,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14.在停工或者恢复采煤作业时,是否采取安全措施。
15.是否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煤矿工作;是否分配女职工从事井下劳动。
16.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向职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进行健康检查。
17.是否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否为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8.是否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品。
第三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
我国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制度。它具有强制性、体系性及责任追究性的特点,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事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专项安全监察体制。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以及经济发达县的质检部门设立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方是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各地市设安全监察科,工业发达的县或县级市设安全股。各地建立压力容器检验所和特种设备检验所。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基本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5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结构。其中,法律层次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和《商品检验法》;行政法规层次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行政规章主要以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形式发布的办法、规定、规则;技术法规主要由各类安全监察规程、管理规定、考核细则、检验规则构成;相关标准则是指技术法规中引用的各类标准。
三、安全监察制度
按照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及进出口等环节,对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目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主要建立两项制度:
一是特种设备市场准人制度;二是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7个环节全过程一体化的监察制度。
四、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1.机构的职责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3)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时,责令该单位予以纠正。
(4)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
(5)发现不安全的因素,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使用单位解决;逾期不解决,或有发生事故的危险时,有权通知停止该设备的运行。
(6)监督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试,核发合格证。
(7)依法制止无证操作特种设备。
(8)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职责
(1)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特种设备安全法规,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2)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
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行为时,有权通知违规单位予以纠正。
(3)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活动进行检查,有权制止无资质或违章作业行为,发现安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可以报告监察机构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相关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有权通知停止设备的制造和使用。
(4)监督有关单位对司炉工、焊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医用氧舱维护人员、水处理人员、电梯操作人员、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客运索道管理人员、充装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有权制止非持证人员上岗作业。
(5)制定或参与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标准。
(6)参加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与内容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工作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行政许可制度
对特种设备实施市场准入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的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并对部分产品出厂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对在用的特种设备通过实施定期检验,注册登记,施行准用制度。
2.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其实现手段:一是通过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中的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问题;二是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用行政执法的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四是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五是加强日常工作的监察。
3.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的同时,要将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危机处理机制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和物资保证、技术支撑、人员的救援、后勤保障、建立与舆论界可控的互动关系等。事故发生后,组织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2.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应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3.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4.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改造、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
定。
5.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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