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某公司企业标准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10—06—30发布 2010—06—30实施
某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目 录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管理职责 ................................................................................................................................................... 2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 2
检查与考核 ............................................................................................................................................... 6 6
7 记录与附录 ............................................................................................................................................... 6
I
前 言
为规范公司管理工作,更好的完成公司管理目标,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由某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某某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审核人:
审定人:
批准人:
本标准由某某部负责解释。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各部门在法律事务管理中职责、权限;明确了公司法律事务办理的程序和要求;规范了公司法律事务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属于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 公司法律事务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涉及公司利益,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事务。包括:
a)各类民事纠纷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b)各类行政处罚、收费纠纷的交涉、行政复议、诉讼;
c)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诉讼。
3.2 诉讼
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3.3 非诉讼
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1
4 管理职责
4.1 公司总经理负责对公司法律事务的决策和指导。
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内涉及法律事务的协调工作。 4.2
4.3 综合管理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职能部门,在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协调、管理。综合管理部设立法律事务岗位,具体负责处理公司法律事务。
4.4 其他职能部门
4.4.1 负责协助办理其职责范围内的公司法律事务。
4.4.2 具体负责公司证照的办理,并负责所办理证照的注册、变更、年检等事宜。 4.5 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规章制度管理
5.1.1 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5.1.2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5.1.3 法律事务岗位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a)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b)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c)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5.2 合同审核制度
5.2.1 根据公司《建设期合同管理制度》的规定,综合管理部负责合同条款的法律审核。法律事务岗具体负责合同中下列内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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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b)合同标的合法性;
c)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
d) 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
e)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
f)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5.2.2 对涉及重大法律风险的合同,应出具《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对需要修改的内容以及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解释。
5.2.3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5.2.3.1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5.2.3.2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岗,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5.2.3.3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岗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5.2.3.4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5.2.3.5
法律事务岗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5.2.3.6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5.2.3.7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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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办理
5.3.1 公司法律事务发生后,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汇报公司领导并通报综合管理部,同时应做好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存工作。
5.3.2 公司法律事务的处理,首先由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协商解决。如协商一致,报公司领导批准,与对方签订书面协议。协商解决一定要注意时效,在法定时效内不能协商解决的,及时报综合管理部,采取司法手段解决。
5.3.3 对于职能部门认为需要由法律事务岗位牵头解决的公司法律事务,由职能部门填写《公司法律事务移交申请表》(见附录A),说明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已采取的措施,附上相关证据材料,由公司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总经理批准,移交综合管理部办理。法律事务移交后,职能部门仍有协助办理义务。
5.3.4 对于公司应诉的案件,总经理授权综合管理部直接办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不填写《公司法律事务移交申请表》,但应根据综合管理部的要求,及时书面说明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5.3.5 对于进入法律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应及时进行研究、分析,确定解决方案。由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作为代理人,报总经理批准,办理授权委托书,具体负责办理。
5.3.6 诉讼代理人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阶段性工作完成后,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5.3.7 对外起诉:由各部门将拟起诉的案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批准后,提起部门应当及时准备相关案件材料并附同总经理的批文交由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的法律事务岗位负责诉讼的相关事宜,提起部门予以配合。当案件告一段落时,法律事务岗位人员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总经理汇报。 5.3.8 对外应诉:综合管理部收到应诉通知之后,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向总经理汇报,并根据总经理的指示,做出应诉处理意见。
5.3.9 外聘律师:如需外部律师参与处理的诉讼,首先应该向总经理请示。综合管理部协助总经理确定外聘律师,确定律师后,综合管理部负责配合律师收集和提供存放于公司内部的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4
据。
5.3.10 案件执行: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3.11 案件总结: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岗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的,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法律事务岗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4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5.
5.4.1 法律事务岗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5.4.2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4.3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5.4.4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5.4.5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5.4.6 法律事务部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5.5 法制宣传教育制度
5.5.1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并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5.5.2 结合公司实际,抓住普法重点,开展普法教育,达到公司领导、干部、员工:
a)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政治制度;
b)熟知与自己所主管的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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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c)对自己不熟悉、不确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能主动向法律事务岗位工作人员咨询; 5.5.2.4 坚持对全体员工特别是刚参加工作的新同志进行普法教育与规章制度学习,使员工能够基本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作到学法、知法、守法。 6 检查与考核
6.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目标进行考核:
6.1.1 公司法律事务发生后,未按本标准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1.2 擅自出具涉及公司利益的书面材料或证明,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 6.1.3 未经公司授权,以公司名义从事活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1.4 未按本标准要求使用公司证照,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2 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为公司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的,由综合管理部提出奖励意见,报公司决定给予奖励。
7 记录与附录
序号 记 录 编 号 名 称 保管场所 保存期限
公司法律事务移交申请表 长期 1
6
附录
(规范性附录)
公司法律事务移交申请表 编号:
移交部门 部门负责人 移交的法律事
申请时间
务
公司法律事
务发生的原
因、经过、
已采取的措
施
主管领导
意 见
总经理批示
7
范文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范公司行为,降低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律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三条 公司要在遵守法律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要自觉尊重
法律,维护法律严肃性;探索运用法律管理企业的方法与途径,最终实现依法治企的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 公司或下属单位与外部主体之间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均属于本
制度所称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六条 公司经理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全面领导,监事会主席负责诉讼事务的领导。公
司各部门、各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办具体法律事务。
第七条 业务涉及法律事务的各单位、各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人员处理法律事务,
由其具体办理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各单位按照权限范围处理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对于重大事务应及时向公司各相
关业务部门请示、报告、登记、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履行法律咨询和经济诉讼职责,经领导授权可以办理其它涉及
公司利益的民事、行政、刑事诉讼;协助公司领导者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
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条 公司综合、财务、预算合同、经营、人事、劳资、工程管理、设备物资、工会、
纪检、宣传、党工、纪检等部门,结合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单独或联合处理以下法律事务:
(一)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资产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等涉
及公司权益的重大经济活动。
(二)审查、管理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采购合同、设备租赁采购合同,
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
(三)配合公司对职工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制订法律宣传教育规划,定期开展普法宣传
活动,并对普法学习、宣传情况进行总结。
(四)预防、处理人事、劳动争议。
(五)预防、处理公司内部的治安纠纷。
(六)预防、处理公司的税务纠纷、欠款纠纷、担保纠纷、工程结算纠纷。
(七)预防、处理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纠纷。
(八)保护公司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知识产权等各项合法权利。
(九)与公司利益相关的其它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权利。
(一)对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公司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但涉及国
家、上级或公司保密事项的,要经过有权部门和人员批准后才能查阅。
(三)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四)公司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义务。
(一)加强与自身法律事务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学习,提高依法办事的素
质和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三)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它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秘密。
第四章 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诉讼管理制度。
内容包括职责、程序、管辖、授权、取证、执行、登记、备案、律师的聘请联络、责任
与奖惩等。
诉讼事务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纪检监察部制定。
第十四条 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对工程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物资招标采购合同、设备招标采购租赁合同管理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以保证合同的正确签订和履行。
制度内容包括:合同管理职责,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批准,登记备
案,保管,监督,奖惩等。
主管第一款所述几项合同的各职能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在适当时候制作合同范本,
在公司内部强制适用。
具体管理办法由预算合同部、劳资部、机物部按工作职责分别制定。
第十五条 债权、债务管理制度。
公司对债权、债务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债权、债务台帐,对每一笔款项发生的时间、原
因、本金、迟延费用、责任人、支付情况记录清楚,责成责任人及时处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财务部制定。
第十六条 法律教育培训制度。
宣传部、党委工作部依据国家普法总体部署,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对公
司人员进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具体管理办法由公司宣传部制定。
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工作监督管理制度。
公司监事会对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
见。
具体管理办法由监事会制定。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对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业绩突出的人员、单位,视其为公司创造效益、挽回损
失情况进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及全体职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积极履行各
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全心全意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对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内部管理规定进行处
理。
凡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将进行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范文三:大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大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实现依法治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法律事务,包括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有涉及法律问题的事务。
第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在集团政策法律室的业务监督、指导下依法进行。
第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遵循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以实现依法治企为目标,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公司利益最大化为根本任务,通过全程参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方式实现。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唐山三友化工股份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以及子、分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法律事务机构
第七条 公司由主管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级领导担任法律事务负责人;由具有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获具备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从事过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企业法律顾问,组成政策法律室,作为公司法律事务的执行机关。政策法律室行政隶属于公司综合部,业务上接受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和集团政策法律室的双重领导。
第八条 企业法律顾问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时应遵循的原则: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2、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
3、以公司利益为己任,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管理,
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保护公司的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利益。
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
1、在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和集团政策法律室的领导下,
按照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干扰。
2、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利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本公司有关文件、资料及财务、统计报表等。
4、办理公司法律事务时,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情况,收集证据。
5、法律法规和公司领导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忠于职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3、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4、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5、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政策法律室的职责:
1、促进公司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2、参与起草公司规章制度,对重要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
3、管理公司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起草工作,出具法律意见。
4、参与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投资、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公司改制等涉及企业利益的重要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5、办理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等有关法律事务。
、接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 6
7、负责和配合公司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8、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咨询。
9、对公司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向集团政策法律室进行汇报,配合集团政策法律室进行协调、处理。
10、办理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处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主动提出法律意见和方案,对领导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解答说明,保证公司领导的经营决策合法有据。
第十三条 处理公司重大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重大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调
查、考察和谈判,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解答法律问题,起草、审核和修改有关法律文书,为经营决策提供正确完整的法律意见和方案,保证公司重大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
第十四条 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公司规章制度完善计划,强化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
对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公司发展规划及与国家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相悖的规章制度,进行清理、修改,确保对内政令统一,对外与时俱进。
严格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第十五条 规范公司案件管理。
政策法律室是公司诉讼和非讼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公司涉讼和非讼案件,相关部门为政策法律室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并负有保密义务。或者在案件开始后,由政策法律室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及时移交集团政策法律室,并协助处理。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唐山三友化工股份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办理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必须申请授权委托。公司通过规范性文件将有关法律事务授权事项明确转授其他机构或人员,按照公司规定执行。未经公司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或董事长授权委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公司或部门、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法律事务,需要董事长授权委托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由董事长签发。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当根据所办理事项的具体情况,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授权人姓名、职务、所在部门或单位;
(二)委托事由;
(三)委托权限;
(四)委托起止时间;
(五)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受托人必须尽职尽责,维护公司权益。受托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委托代理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合同实行两级管理。即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各专项合同的日常管理,政策法律室负责对重大重要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严格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由具体经办人负责合同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资信状况、代理权限及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合同内容的谈判、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严禁口头协议或采用非正规书面形式。任何有疑问和疑义的应及时向政策法律室咨询,重要合同由政策法律室会同业务部门共同制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条款应当完备、严密,除根据法律规定或按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条款。
第二十六条 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确保信誉,避免纠纷。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履行部门应当按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及时、合理、准确的向对方提出索赔,维护公司利益。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报告后,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政策法律室并报告主管领导,制定应对措施。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和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查明原因,及时化解,并收集好相关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保护公司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政策法律室做好相关法律事务的协助工作,共同保护公司的无形资产不受侵害。
第三十条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实行集团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规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商标注册管理,强化商标维权意识;技术开发部门加强专利的申请、保护及技术秘密的保护工作;供应、销售部门要加强供销渠道、价格、客户资料、招投标文件等商业秘密的管理。
第七章 参与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协调、指导有关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时,相关部门须将有关情况及原始资料立即报送政策法律室,共同拟定处理方案,必要时请集团政策法律室或外聘律师协助处理,处理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八章 法律事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三十三条 法律咨询事务。
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日常法律咨询事务,对生产经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
第三十四条 组织法制宣传教育。
政策法律室配合教育培训部门,结合公司实际,在公司内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效提升公司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第三十五条 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的日常管理,对重大、复杂的法律事务,及时向集团政策法律室汇报,配合集团政策法律室进行协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政策法律室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法律行为进行监督,在业务上给予指导。将法律事务管理纳入公司经济责任考核体系,对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造成损失的,给与相应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审定通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范文四: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本人1999年至今在广东东方昆仑律医药集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主要处理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并在广东某几家大型房地产、酒店、中团公司兼任法律事务部经理、监察法务中心总经理助理多年,组建或参与组建多家大型企业法律事务部。
在管理公司法律事务的工作中,为切实提高,并取得有利的结果,而且在公司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等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拓展法律事务管理工作领域,有效的预防、控制公司法律风险,使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步入一个全面、高效的新时代,我不但积极处理公司的诉讼案件希望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面有所作为。现将我对大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心得、体会及今后的工作创新构想简单总结、汇报如下,并请指教。
一、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以“依法治国” 和 “依法治企”公司利益的最大化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并融入新的市场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把追求经济时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以有效预防控制法律风险为根本目的,使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向依法规范、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
(二) 基本原则
1、坚持公司领导干部与广大营管理实践活动相结合原则,通过对广大员工持续实施普法宣传教育,把学法与用法、学法与守法、学法员工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领导干部的重视是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根本保证,最好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实行直接领导,单设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形成工作的组织保障,以确保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规划的要求落到实处。同时,坚持普法教育与公司经与依法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公司领导干部与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以符合市场经济与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2、坚持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为中心,结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及上市公司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思路、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提高公司依法决策经营工作与适应我国完善市场经济环境的新形势需要相结合的原则,与时俱进。以提高公司治理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3、坚持积极发挥公司法律事。将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及时发现和分析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可能务管理机构的法律风险预防、控制职能和作用的原则。把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贯穿于公司决策、执行、监督工作的全过程,覆盖、渗透至公司经营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与各个方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水平和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控制水平引发公司、个人违规、违纪、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倾向性问题,努力从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监督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应对策。
(三)、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对法律事务进行管理的具体工作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处理法律事务,尽量不受其他因素的制约;
2、以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经营风险控制和管理、预防法律风险为工作重点;
3、法律预防为主,法律救济为辅;
4、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承担工作责任;
6、以公司利益为已任,诚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独立履行职责;
5、在法律和公司实信用、勤勉尽责、严密审慎,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7、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8、严格管理,热情服务。
二、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目标
(一) 逐步建立和完范员工经营管理活动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权力的责任追究制度;形成事前依法防范、事间依法跟踪、事后依法完善的现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方式,最终实现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善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并完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一整套公司规章制度及保障其有效执行的监督体系;建立健全规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使公司管理与国际接轨,逐步符合国际一流公司的要求。
(二)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认识、评估、管理制度,并将其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及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中。
1、法律风险的认识。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或其股东、负责人所承担的发生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主要包括:
(1)、经营性损失(收益或利润损失、成本或责任增加等);
(2)、民事索赔、判决或裁决(包括诉讼及和解费用);
(3)、行政或刑事处罚或制裁;
(4)、企业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财产)受损;
(5)、商誉受损等。
造成上述损失或损害的原因主要有:
(1)、企业违反相关法律;
(2)、企业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
(3)、企业未履行其合同义务;
(4)、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以获得、保护或行使其合法权益等。
2、定期对公司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预测,并及时采取预防和补救措施。
3、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须就以下事项制定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1)、防止违规方面的管理,主要包括公司(或上市公司)遵守行业监管规定、遵守证卷监管规定和遵守一案件管理;
(5)、公司治理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
(6)、环保和安全生般监管规定;
(2)、合同管理及国内和国际商业活动管理;
(3)、知识产权管理;
(4)、索赔及诉讼产管理;
(7)、劳动法律关系管理;
(8)、企业投资、资产出售、并购和重组等。
三、具体步骤
各个公司一般要根据前几年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按照法律事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制订具体的、循序渐进的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步骤,一般分为:
(一)、准备阶段:,单设法律事务管理机构,配齐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在各下属公司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从又称“基础建设阶段”和“规章制度完善阶段”,此阶段的工作重点:
1、侧重于制订法律事务管理规划和普法教育规划,完善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而形成合理完备科学的法务工作网络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2、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认真执行政府为适应入世新形势所开展的对法律法规的整顿、清理、编纂总体要求,着力开展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以期于形成一部公司内部的适时、及其运作机制建设,进一步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强化“四责”(责任意识、责完备、科学的规章制度汇编;加快公司管理工作的三大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任管理、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实现各级各职的职权和责任的清晰、明确。
(二)、提高阶段,即“合同管理提高阶段”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
1、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规定》,提升在合同审查会签时,“问(合同背景)、看(合同条款)、堵(合同漏洞)、核(合同标的)”的审核效果;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提高对合同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2、应针对生产经营管理明确权责,确实把法务工作向纵深辐射;坚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专项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和系列活动,提活动中的不合理、不规范、不顺畅的顽疾,主动配合各级管理层理顺关系、制定制度、完善机制、高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整体水平。
(三)、总结阶段:即“检查总结提高阶段”此阶段工作重点是总结前两阶段的工作成果,按照公司确定的目标和任务,逐项进行检查,对不完善不到位之处,进行“补课”,争取全面实现各项目标。
四、具体措施
(一) 健全法制组织建设
1、加快法律事务管务人员,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双重领导。
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必须具备法律知识、精通法律法规,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流程。有选择的引进已经取得“律师资格”或“司法执业资格”的、有志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充实到法律事务机构中去;引进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使其熟悉企业管理;选派人员参加法律专业的自学考试和学习;以组织理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设立专职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司负责人负责。在各下属公司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法律事考察交流、参加重大案件的讨论和观摩开庭等形式,培养一批既熟悉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又具有法律专业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事务管理骨干力量,使公司内部所有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均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与较高的业务水平。
作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培训考核工作,从加强法律事务人员、机构自身建设入手,建立、规范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机构自身的各项工作制度及流程,保证公司法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实施。
2、建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完善法律事务管理框架。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理框架制度。公司法律事务人员要全过程参与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设、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合同签审、经营纠纷处理等涉法工作要按照规划要求,全面规范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案件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法律咨询与培训管理、投资及工商注册登记事务管理等公司法律事务,以构建公司的法律事务管活动;负责解答公司经营与管理各环节中的种种法律问题,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提请选聘社会专业律师,并进一步拓宽法律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 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第二阶段一般为“规章制度完善阶段”,即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制定出公司的规章制度完善计划,强化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并保障其执行。
1、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实施计划。
第一步,认真制度的立项、制定、修改、定并实施《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归口管理,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废止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合作程序实施。
第二步,发文布置,要求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将需要立、改、废、存的具体规章制度逐项填写《建章立制审报表》,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批立项。
第三步,对列入立项计划的规章制度,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应根据入世后市场经济环境与公司发展的新形势,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条文,并将讨论稿及修改意见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协助总经理办公会议最终审定。
第五步,对所有已完成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汇编。
2、清理老规章。
为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竞争形势、公司发展规划与国家新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相悖的规章制度,按照前述规章制度框架进行一定的修改和废逐步完善的新形势,以及公司上市或准备上市所带来的对公司的竞争挑战,具体对不适应市场止,进行清理,确保对内政令统一,对外与时俱进。
3、进行规章制度汇编,完善公司规章制度。
按照基本框架制定并完善必须的规章制度,形成公司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保证公司的各项活动有章可循。并将本公司各部门、各方面的规章制度汇编为《公司规章制度典籍》,在形式上完善规章制度体系。
4、严格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章可依,执章必严,违章必究。
(三) 制定并实施普法宣传规划
根据国家普法规划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出本单位的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宣传实施计划。在全公司范围内有计划、分层次、讲实效、有针对性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1、抓住普法重点,开展普法教育。
在普法教育过程中,要以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为重点,要建立公司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把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法治工作情况列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把能否“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经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使他们能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最新颁布和实施的法律法规,以提高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经营管理者的法律学习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主动的知法意识、严格的守法意识、自觉的自律意识、清醒的风险意识、强烈的维权意识,并做到:
(1)、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与政治制度;
(2)、熟知与自己所主管的业务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能自觉遵守和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对自己不熟悉、特别是刚参加工作不确定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知识能主动到法律事务部门咨询。
同时,要坚持对全体员工的新同志进行普法教育与规章制度学习,使员工能够基本熟悉与自身本职工作相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公司的全部规章制度,作到学法、知法、守法。
2、采用多种形式实施普法教育。
根据普法规划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形式多样、做出实效,通过法制宣传工作有效的提升公司干部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四) 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
1、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合同由法律事务管相关法律知识的专兼职合同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公司各级业务机构中均应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理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其他合同事务。
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为强化合同管理,在总结公司合同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在合同谈判、起草、审核、会签、履行、委托授权、用印等方面的情况,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并通过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
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反馈合同履行情况的最新进展,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
建立合同管理效果的考核评比奖惩制度。把《合同管理规定》的实施状况与公司考核指标挂钩,实施奖惩,推动管理,在公司内部实现合同管理机制完善、管理方式成熟、管理效果明显,以提高公司对外经营的竞争力与诚信度。
2、规范招投标管理。
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规范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外委(邀)的招投标管理,建立严格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强化对招投标过程的法律监督,以保证招投标管理工作合法、有序的进行,并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和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
3、针对公司及各下属公司的各种可能发生法律纠纷的业务经营行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抓好合同的审核与监督,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尽力避免纠纷或案件的发生,做到即使发生纠纷或案件,也必须在事实和法律方面有利于公司取得或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 加强案件管理
1、制定本公司的案件管理规定。
按照公司制定的《公司案件管理制度》做好案件管理,并坚持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和案件统计制度,实行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隐案不报或严重失职,致使公司权益受损的直接责任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以求将案件管理纳入一个规范化管理轨道。
2、强化案件管理实效。
案件处理能力和相应的管理水平会给企业经济利益带来直接的影响。对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各类案件,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对案件的证据资料收集、分析和应诉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提升对案件的应对、救济能力。
3、完善案件等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法律事务管理系统业务管理流程可分为接收程序、调查程序、处理程序、归档程序、总结反馈程序,具体流程分解如下:
(1)、受理法律事务:法律事务的处理由公司领导交办或由有关职能部门、公司按规定的程序移交。移交必须及时,如应诉材料必须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报告和移交。
(2)、确定经办责任人:法律事务室接受法律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立即指定经办责任人。经办责任人负责对该法律事务的处理。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则还需按照规定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
(3)、进行调查、收集资料:经办责任人对法律事务进行分析后,对法律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如果有委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则由经办人协助专职律师调查收集相关资料。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a)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事实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b)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
(c)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d)其他与法律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4)、集体讨论: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口头报告初步处理意贝。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组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5)、反馈意见和补充调查、收集资料: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及委托的专职律师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责任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6)、进行处理: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配合。
(7)、形成书面意见:经办责任人及委托的专职律师对法律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事务的事实和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意见,如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报告等。
(8)、签署书面意见和上报或提交: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负责人审阅。
(9)、案卷整理和归档: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经办责任人应全面收集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10)、每一件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追究或分担,并视情况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六) 建立健全监督监察机制,加大规章制度执行力度
1、建立法制监督监察机制
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内部监察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行使监督权 ,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监察机构成员以公司法律事务人员、审计人员为主,其成员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必要的财会审计知识,这也是对监察工作的组织保障。
要把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置于法律监督、纪律监督和民主监督之下,并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程序。在公司内部落实纵横两套监督机制,一套是自上而下的“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系;一套是横向的部门间的监督体系。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精神,制定适合本公司的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其中成绩突出者及避免、挽回公司较大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者要实施惩戒,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放任公司经济损失扩大而不采取应尽补救措施的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赔偿责任,并视情节的严重情况,做出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或故意不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严格依章处理。同时,对监督不力或未尽其应尽之监督责任的部门与个人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从而,从制度上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
(七) 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结合我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为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增强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必须增强维权意识,进一步加强诉讼案件、纠纷事件上报制度, 主动作好起诉、应诉和非诉调解工作。
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清理公司(包括下属公司)所拥有的商标、专利、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公司对所拥有的商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文字作品等知识产权,该申报的一定要及时申报,发现外单位侵权的一定要主动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八) 拓展法律服务的领域,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在公司内部建立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服务机制,保证公司及全体员工能得到及时充分的法律服务。首先,公司必须要注意培养、选拔和造就一些懂法律、懂经济、懂公司管理的人员,充实公司法律事务人员队伍;其次,要逐步拓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的服务领域,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使法律服务的领域与空间渗透到公司的所有决策、经营、管理行为中。具体职责也要有所转换,法律事务定位从过去的以办理诉讼为主,拓展到事前防范、事间监控、事后完善的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并参与服务,普法定位从抓对法律法规的单纯学习到适用法律知识进行经营管理的转变,真正发挥法律在公司运作中的保驾护航作用。
另外,公司领导要注意充分调动法律服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在活动经费保障、工作条件、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关心,同时要加强对公司法律事务人员的工作考核。法律事务人员要积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维护公司经营权益,防控公司法律风险做出贡献。
范文五: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法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把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做到依法治理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峄化公司及各部室车间、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设立法律事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直属公司总经理和总法律顾问领导,作为公司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规章制度,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
第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责任人将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 规章制度管理
第五条 公司通过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含修改和废止,下同)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合法、利于实施的原则。
第七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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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向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第九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年度项目表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年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第十条 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总经理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草案及修改草案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二)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三)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四)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五)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六)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七)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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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实施日期;
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二)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
)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的要求。 (三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员工代表的意见,并应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就以下3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律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办公室和法律事务部必须定期对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汇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颁布实施前,应采用公告、相关人员签收或传达学习等方式予以公布。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财务部门、审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第一节 合同的会签审核与签订
第二十五条 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含500元),须按照公司的合同会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会签审核后才能签订。
禁止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的会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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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
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1、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2、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
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5、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6、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陈述。 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
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字样,同时由承办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
1、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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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保障);
3、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
4、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
5、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
6、合同履行;
7、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8、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9、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
2、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对我方的影响;
3、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会签审核:
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2、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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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
5、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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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500元的;
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
3. 我方先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样要求的;
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邹城地区以外)的;
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
)等一类文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标的为人民币500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七条 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 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
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
第三十八条 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营业执照编号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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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
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
7、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8、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9、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
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
款;
11、正副本份数为4份及以上;
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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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约定的联系方式;
14、附件名称;
15、签约地点、日期;
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
涉外合同的10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自收到之日起算,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申明理由。
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
第四十二条 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证、登记、交付等手续。
第四十五条 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予采纳的除外。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会签审核后方可变更、增减。
第四十六条 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第四十七条 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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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十九条 合同盖章前,应由公司办公室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
第五十条 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公司办公室、法律事
务部、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
第二节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料。
第五十二条 合同资料包括:
(一)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级有关批复文件;
(二)合同谈判会议纪要;
(三)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
(四)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
)以及其他有关文件; 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
(六)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
(七)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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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
)其它有关材料。 (九
第五十三条 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
第五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13
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九条 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行。
第六十条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第六十一条 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
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
第六十二条 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履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同变更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
第六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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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十六条 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 第七十二条 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疵应立即书面上报。
第七十三条 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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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
(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更正或解决的。
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 第七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合同。
第七十五条 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
第七十六条 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
第四章 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
第七十七条 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第七十八条 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七十九条 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一律适用本规定。
第八十条 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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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呈报法律事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三条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十四条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律事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八十五条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八十六条 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律事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十七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八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五章 法律事务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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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单位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律事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十一条 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律事务部的法律意见。
第九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 第九十八条 法律知识培训考核的主要18
(一)关于民主法制的论述以及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担保法、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三)涉及具体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与业务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九十九条 法律培训采取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自学为
主,辅之以讲座、专题讨论、办班培训。根据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重点加强合同法等专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 第一百条 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应尽量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探索开展网上培训
第七章 法律事务责任追究及奖惩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致使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或者违反本规定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名誉受损或造成经济利益损失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按照本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司经济损失的范围包括:因违法被国家机关处罚而缴纳的罚款、滞纳金;公司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处理仲裁、诉讼案件的有关费用及差旅费用;公司生产、经营受到影响而发生的损失;其他经济损失。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法律事务责任的追究,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给公司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害时,由法律事务部依本规定对其进行查处。法律事务部的法律事务责任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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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造成公司损失、扩大损失或者造成公司名誉受损等不良影响的,对直接或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未依照法律事务部的意见而进行经营管理活动,造成公司损失的;
2、法律事务部在收到法律咨询单后拒不提供法律指导或提供错误的法律指导,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3、不按本规定签订合同,或对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不按本规定采纳的;
4、将一份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500元的合同分解成几份合同以规避合同会签审核;
5、没有公司授权、超越公司对其授权范围或者滥用公司对其授权,以公司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为他人订立合同提供担保的;
6、合同未经签订,先期履行并发生合同纠纷造成公司损失的;
7、丢失、损毁合同资料或对合同文件资料未按期归档的;
8、对已建档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遗失、被窃和损坏的;
9、合同校对出现较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
10、违反本规定,擅自在合同文本上盖章、签字的;
11、不按照本规定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或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中无书面协议或其他书面凭证,造成公司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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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者无效合同,导致公司损失的;
13、签订合同被欺诈,导致公司损失的;
14、在业务活动中与合同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
15、伪造、利用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授权委托书、介绍信、银行帐号进行合同诈骗的;
16、在明知或应知对方或我方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对方订立合同的;
17、明知或应知对方虚构合同主体、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而与之订立合同的;
18、伪造合同的;
19、以公司名义利用虚假信息,诱骗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信息费等费用的;
20、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
21、签订、履行合同中未严格把关,购置有瑕疵、缺陷等不合格产品,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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