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一: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示电话
最近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电话统计了一下,有的是电话记录,有的是到朝阳法院大厅抄录。供大家参考: 注:均是8599开头,凡见到4位数的请在前面加上8599 2008-02-04 12:39:32
朝阳法院相关电话
刑二庭 内勤 85998569
刑一庭 内勤 8643
民一 95998243
二 8279
三 8280
四 8180
双桥 法庭 8789
温愉河 法庭 (楼梓庄派出所东) 8811
执行庭 8910
行政庭 8323
审监庭 8352
大屯 8733
大屯2 8717
南磨房 8760
王四营 8543
执行一 88(可能是6)78
执行二 891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增设立案点公告
发布时间:2009-08-19 17:08:5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日
起,在原有的院本部大厅、执行庭和四个派出法
庭立案点的基础上,再增设三个派出法庭立案点,
形成各办公地点均设有立案接待大厅或立案接待室的工作格局,各立案点负责办理各自管片内的案件的立案手续。现将各立案点的立案范围及民事案件的管片范围、工作时间和地址公告如下:
一、各立案点立案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
1、院本部立案大厅负责办理办理朝外街道、六里屯街道、呼家楼街道、团结湖街道的普通民事案件,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宅基地纠纷、医疗纠纷、公示催告、1000万元以上大标的额民事案件,公示催告,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2、七个派出法庭立案点分别办理各派出法庭管片内的民事案件。各立案点管片范围如下:
(1)南磨房法庭立案接待室 :劲松街道、双井街道、潘家园街道、建外街道、南磨房地区;
(2)酒仙桥法庭立案接待室 :望京街道、左家庄街道、麦子店街道、将台地区、酒仙桥街道、东湖街道;
(3)奥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 :大屯地区、奥运村地区、来广营地区、小关街道;
(4)双桥法庭立案接待室:管庄地区、三间房地区、常营地区、八里庄街道、高碑店地区;
(5)温榆河法庭立案接待室:首都机场、孙河地区、崔各庄地区、东坝地区、金盏地区、东
风街道、平房地区;
(6)王四营法庭立案接待室:王四营地区、豆各庄地区、黑庄户地区、十八里店地区、小红门地区、垡头街道;
(7)亚运村法庭立案接待室:安贞街道、和平街街道、香河园街道、太阳宫地区、亚运村街道、三里屯街道;
3、执行庭立案接待室办理申请执行案件。
二、各立案点工作时间
(一)各派出法庭立案接待室
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每周一至周四全天。
(二)院本部立案大厅、执行庭立案接待室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每周一到周四全天,周五上午半天。
三、各立案点地址及联系电话
范文二: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地址电话
驾车:朝阳北路,过东五环向东第三个红绿灯口,(有一个加油站)西北角。
北京刑事律师赵荔:
律师姓名:赵荔
性别:男
执业机构: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199710589797
个人简介:
赵荔律师,男,1973年出生,汉族,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就职于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中国刑事辩护网首席律师。百度特邀刑法学知识专家、腾迅问问特邀法律知识专家。曾代理过多起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赵律师多年以来致力于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工作,对中国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并提出了很有见地的意见,在各级报刊上发表过法学论文数十篇。从事律师工作以来,曾办理过多起全国有影响的刑事案件,部分案件得到无罪的判决,大部分当事人均得到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赵律师办理的所有案件均以良好的工作作风、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和令人满意的结果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赵律师代理的多起刑事辩护案件,成功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有影响的典型案例有:福建防弹衣反腐书记黄金高贪污受贿案,安徽反贪局长张某受贿案,河北南辛庄村民集体破坏生产经营毁坏公私财物案(免予刑事处罚),刘XX妨害公务案(无罪释放),铁路法院王XX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故意杀人罪名不成立),西藏洛桑尼玛故意杀人案(死刑复核),付XX扰乱公共秩序案(无罪释放),焦某某强奸案(无罪)等等。
联系方式:
手机:13911046059
电话:010-65926142
QQ:41632369
MSN:chnlawyers@hotmail.com
Skype:chnlawyers
E-mail:zhaolilawyer@163.com(供稿:重庆法律咨询律师在线www.4000648864.com)。
范文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2009)朝法司字第 29 号
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政府:
近日,我院审结了被告人祁宝增、丁泉强迫交易、敲诈勒索一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祁宝增(男,40岁,北京市人,捕前系朝阳区大洋路三保信息服务中心经理)、丁泉(男,32岁,安徽省人,捕前系朝阳区大洋路三保信息服务中心员工)在2003年至2008年3月间,伙同薛廷凯、宁上刚、王飞、徐亮(均另案处理)在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市场内,强占市场停车位,以驱赶商户、扰乱正常经营等威胁手段强行向李富强等20名被害人收取车位费、带车费、租秤费等共计人民币127 420元。另,2008年初至2008年3月间,二被告人在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大洋路市场内,控制莴笋经营,以驱赶商户、扰乱正常经营等威胁手段强迫张莉、王树良、李超、陈建武、宋磊等人多次从其处以高于同类市场(北京市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价格收购莴笋。我院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祁宝增、丁泉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我院发现:祁宝增团伙盘踞大洋路市场多年,其行为持续时间长、侵害对象多,社会影响坏,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利,还严重扰乱了市场
正常的经营秩序,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发案原因既与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妄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获取经济利益有关,也与市场经营规则欠缺,管理人员管理不严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外部监督、打击无力有一定的关系。
大洋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作为你辖区乡办企业,现为北京市第二大蔬菜批发市场,该市场已跻身京郊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前列,承担着北京市蔬菜、水果等农产品销售的重要份额,对市民能够吃上放心肉菜、安全无公害食品发挥了积极的稳定作用。祁宝增团伙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的行为使得很多商户被迫离开市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恶化了市场投资环境,也对市场的社会声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团伙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特向你单位提出以下建议:
一、分析祁宝增团伙能够多年盘踞市场的深层次原因,查找市场在摊位承租、商户车辆入场收费及市场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及不足,建章立制,完善市场管理规定。
二、以本案为契机,对市场进行全面整顿。认真分析、梳理市场管理状况,加大市场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其责任意识;形成严格化、规范化市场管理、检查制度,并加大市场管理力度;分析公安机关(朝阳区十八里店派出所)多年来没有及时遏制祈宝增团伙的原因,协调公安机关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三、以该案作为警示,严厉打击“菜霸”,对破坏市场管理秩序的行为及时发现,“打早、打小”;统一协调市场、
工商、公安等单位,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大对破坏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各单位的密切配合和通力合作建立针对“菜霸”行为的管理、监督、打击机制,避免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以上建议,望你单位研究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我院。
二OO九 年 九 月 三 日
联系人:崔光同
联系电话:85998572;13811741740
范文四: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查档须知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查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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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日期:2014-08-13
1、本案当事人查阅诉讼档案卷宗正卷的,自然人当事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自然人当事人需提交单位介绍信、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同时出示阅卷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卷宗正卷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须出示律师证(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本案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www.lvshimen.com)(法律服务所)介绍信;非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人须出示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非自然人当事人比照第一项规定;
3、当事人或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正卷的,一般还应出示本裁判文书原件;同时,不得将卷宗借出,不与查询副卷;
4、代理人是指就本次查阅事项委托授权的代理人,原案件诉讼代理人本次查阅也需要重新委托授权,查阅包含复印、摘抄、打印(电子档案)等服务内容。
注:1、最好提前预约,预约电话:85998530;2、授权委托一定要清晰,不得共同存在手写和打印的情形,如果存在要在此处捺印或盖章,授权委托最好写明案号,并说明查阅复印哪一类材料,如果不知道就写全案卷宗;3、切记要求的复印件一定要带齐,档案室一般不提供复印,复印的地点又比较远,笔者亲见几位美女律师在高温35度的气温下出外复印。
范文五:北京市朝阳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是多少什么
人 民 法 院 咨询电话::(010-89049510) 【人民法院咨询】(010-89049510)
温馨提示:(各种纠纷,刑事,民事,等案件请拨打以下法院电话核实):(010-89049510)
法院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法院是指国家专门设立的法院机构。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
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其他与法院有关的法律事务的非诉讼活动。
法院电话:(010-89049510)
法院活动有四大基本特征:
(1)法院是由国家专门司法证明机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
(2)法院证明的对象是没有争议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
(3)法院书在法律上具有特定的效力和普通的法律约束力。
(4)法院是一种非诉讼活动,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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